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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员操作指导规程注意事项(8篇)

更新时间:2024-08-06

放炮员操作指导规程注意事项

放炮员操作指导规程注意事项

篇1

1. 持证上岗:放炮员必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熟悉并严格遵守国家和企业相关规定。

2. 个人防护: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如头盔、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

3. 遵守规程:严格执行爆破作业规程,不得擅自改变操作流程。

4. 危险识别:时刻警惕潜在危险,如滑坡、塌方、瓦斯积聚等。

5. 通讯畅通:确保与现场指挥和应急救援部门保持通讯联系。

6. 紧急应对:熟悉应急预案,遇到异常情况能迅速做出正确反应。

7. 记录完整:做好爆破作业记录,以便追踪和改进。

8. 培训提升: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课程,更新知识和技能。

在执行任务时,放炮员应始终保持冷静和专注,确保每一环节的安全和高效。通过专业操作和持续学习,放炮员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矿山开采事业,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篇2

1. 爆破材料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严格遵守领取与发放程序,确保材料不流失或误用。

2. 钻孔作业前,应详细勘查现场地质条件,确保钻孔深度、角度符合设计要求。

3. 装药过程中,避免产生火花,严禁烟火,防止引发爆炸。

4. 发送爆破信号前,确认所有人员已撤离至安全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 爆破后,待烟尘散尽,由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人员进入作业区。

6. 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如雷雨天气,应暂停爆破作业,以防触电或雷击风险。

7. 放炮员需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8. 在执行规程时,若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得擅自决定。

本规程旨在为放炮员提供操作指导,但具体实施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确保每一次爆破作业的安全顺利。

篇3

1. 放炮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书,经过专业培训,熟知爆破相关法规和操作规程。

2. 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装备,遵守个人安全防护规定。

3. 爆破前要确认炮眼内无杂物,避免影响爆破效果。

4. 使用雷管时,要避免静电和强烈碰撞,防止引发意外。

5. 爆破后,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爆破区,以防未爆弹或飞石伤人。

6. 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如雷雨、大风等),应暂停爆破作业,确保安全。

7. 应定期检查爆破设备,确保其性能良好,及时更换磨损部件。

8. 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如爆破器材故障或人员受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放炮员操作规程的实施需要每位放炮员严格遵守,通过专业的操作和严谨的态度,确保矿山开采的安全与高效。

篇4

1. 遵守爆破法规,严禁非法爆破和私藏爆破器材。

2. 爆破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3. 禁止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

4. 个人防护装备必须齐全,不得擅自离岗。

5. 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6. 对于特殊地质条件或复杂环境,应由专业人员指导操作。

7. 不得疲劳作业,保持清醒状态,避免因疏忽引发事故。

本规程旨在提供基本的操作指导,实际情况中,放炮员应结合具体项目特点和现场条件,灵活运用并严格执行。

篇5

1. 爆破器材准备:确保所有器材完好无损,尤其注意炸药的保质期,过期炸药不得使用。

2. 安全评估:作业前需全面检查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如未发现潜在危险源,不得进行爆破。

3. 钻孔与装药:钻孔深度、角度需精确控制,装药量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工程需求合理确定,避免超装引发安全事故。

4. 布线与起爆:布线应保持清晰,避免短路,起爆器使用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防止早爆或误爆。

5. 安全撤离: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离至安全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6. 等待时间:起爆后,必须等待足够长的安全间隔时间,确保爆破气体充分消散后才能进入现场。

7. 效果检查:爆破后,放炮员需检查爆破效果,如未达到预期,应及时调整方案。

8. 异常处理:遇到哑炮或其他异常情况,不可擅自处理,应立即上报并由专业人员解决。

在执行操作规程时,放炮员应始终保持警觉,严格遵守规定,切勿因一时疏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是每位放炮员的必备素质。

篇6

1. 严格遵守规程,不得私自变更爆破方案或操作流程。

2. 禁止在恶劣天气或地质不稳定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

3. 确保火工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始终处于监管之下,防止丢失或滥用。

4. 对于任何异常情况,如起爆失败、炮眼堵塞等,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5. 放炮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在爆破作业中,个人防护设备必须齐全,包括头盔、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

7. 爆破结束后,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解除警戒。

以上规程的执行需要放炮员的严格自律和团队间的有效沟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矿山作业的安全与高效。

篇7

1. 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熟知并严格遵守规程,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更改操作步骤。

2. 遇到特殊情况如天气恶劣、通讯中断等,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

3. 始终保持警惕,防止意外发生,如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在爆破结束后,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爆破区域,防止次生灾害。

5. 放炮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以上规程需每位综采队放炮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工作环境的安全,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篇8

1. 爆破材料的存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存放在阴凉干燥处,远离火源,严禁私藏或随意挪动。

2. 钻孔时应保持稳定,避免产生火花,遵循设计的钻孔深度和角度,确保爆破效果。

3. 装药过程中,放炮员需戴好防护设备,轻拿轻放,防止摩擦撞击引发爆炸。

4. 布线时应避免线路交叉,确保起爆顺序正确,防止连锁反应导致安全事故。

5. 设置安全警戒范围,严格遵守起爆前的清场时间,确保无关人员撤离。

6. 在起爆前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起爆器。

7. 如遇突发情况,如线路短路、未爆炮孔等,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不得擅自处理。

8. 爆炸后,放炮员应在专业指导下进行现场清理,排查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

在实际操作中,放炮员应始终牢记规程,灵活应对各种工况,以专业技能和严谨态度保障作业安全。定期培训和考核也是确保放炮员掌握规程、提升技能的关键。只有严格遵守规程,才能在复杂的工作环境中确保人、物、环境的安全。

放炮员操作指导规程范文

1、放炮员必须工作负责,责任强,有实践经验,经过专门培训。持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并认真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例。

2、领取火药时要当面点清数量,检查是否有硬化、受潮的现象。同时领取的雷管要合格(导通试验)0,并且将炸药和雷管分别装炮箱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入衣袋或用其他方法携带和乱扔乱放。

3、装配引药时,除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81条外,并遵守下列规定:

⑴ 一个引药不准装入两个雷管。

⑵ 一遍炮引药不准用两个不同厂家生产的雷管。

⑶ 不同型号的同段雷管不能混用、替代。

4、炮眼装药量、起爆顺序、联线方法应严格按爆破图表进行装药。

5、装药锂,先检查放炮母线(作导通检查)及瓦斯和通风情况,清理炮眼内的水和粉尘,再用炮棍在炮眼里来回捅几下,然后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连续推入。各个药卷之间必须密集紧接,防止有岩粉或碎石。

6、装药时除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外,有下列情况者严禁装药:

⑴ 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⑵ 工作面停风或风筒落后工作面五米以上时。

⑶ 炮眼深度不够,小于六百五十毫米时。

⑷ 炮眼有岩粉,水未吹干净时。

7、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一次装药分两次放炮,打眼未完成时,火药不得运至工作面。

8、所有炮眼必须封泥,炮泥要用粘土砂子混合制成,禁止用块状的材料作炮泥。

9、采用光面爆破时周边眼装药和联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炮眼深度在1.8米以下时,就采用反向连续装药。

⑵ 周边眼必须串联,逐个串联后,再与其它眼连接。

⑶ 周边眼必须用同段雷管,同时起爆。

⑷ 周边眼采用孔口封泥的空气柱型式。

10、放炮母线和雷管脚线之间的连接,宜使用铜芯线,须刮净,然后互相扫净,再用绝缘胶布包好,有水的地方,雷管脚线要悬空。

11、放炮的联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装药时可指定一至三人同时进行。

12、联好线后,放炮员应复查一次连接网路,检查是否连错,是否有遗漏。发现问题重新连接。确认无误后,方可撤出人员放炮。

13、井筒放炮在地面进行,井下所有人员全部出井离开井口,打开井盖门,发出放炮警号,方可通知放炮。

14、放炮前必须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在各通道站岗警戒。未发出解除警戒前,必须坚守岗位。一般以鸣哨示警,一声预备,二声放炮,三声解除,必须在发出放炮警号后方可放炮。

15、放炮箱开关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准移交他人,放炮后将两道开关打开加锁,放炮电缆扭结。

16、放炮后,待炮烟吹散,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和班、队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瞎炮、残炮,如有危险情况立即处理。

17、瞎炮处理,必须在班、队长、放炮员的指导下进行。并且要当班处理完毕,当班未处理完工,放炮员必须同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 由连接不良引起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⑵ 在距离瞎炮至少0.3米处的地方,另打一平行眼,重新装药放炮。

⑶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炮眼。

⑷ 处理的瞎炮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爆落的矸石,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⑸ 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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