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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6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矿井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

矿井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

篇1

1. 严禁带电作业,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 不得擅自修改电气设备的接线,以免破坏原有的保护机制。

3. 在狭窄或潮湿环境中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防滑和防潮。

4. 遇到不确定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咨询专业人员或查阅相关资料。

5.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6. 维修完成后,务必复查设备运行状态,确保正常后才能恢复供电。

这些规程旨在为矿井维修电工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但每一位电工都需牢记,安全高于一切,任何规章制度都不能替代个人的警觉性和责任心。在工作中,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规程,是对自身和同事生命安全的最好保障。

篇2

1. 严禁在未断电的情况下进行任何维修操作,以防触电事故。

2. 维修过程中,应避免使用金属工具直接接触带电部件,以防短路。

3. 遇到复杂问题,不可盲目操作,应及时向上级或专业技术人员请教。

4. 维修完成后,务必确认所有工具已从设备内取出,防止设备运行时工具飞出造成伤害。

5. 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避免吸入有害气体或粉尘。

6. 在试运行过程中,人员应远离危险区域,防止意外发生。

以上规程应严格遵守,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每位修理工都需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篇3

1. 维修过程中,切勿单人作业,必须有同事在场,以防突发状况。

2. 确保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下工作,避免在有害气体积聚的地方操作电气设备。

3. 遵守矿井的应急程序,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4. 维修完毕后,务必清理现场,恢复设备原状,防止留下安全隐患。

5. 不得私自改动电气设备的配置和参数,所有改动需经专业人员审核并记录。

6. 对于老化、破损的设备应及时更换,不可勉强使用。

这些规程旨在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电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个人安全和矿井的稳定运行。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每位电工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篇4

1. 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 维修过程中,如遇不确定因素,应及时向有经验的同事或上级请教,避免盲目操作。

3. 遇到复杂故障,应暂停维修,分析后再行处理,切勿急于求成。

4. 保持工作区域整洁,避免杂物引发安全隐患。

5. 在井下工作时,时刻保持警惕,注意周围环境变化。

6. 维修完成后,及时清理工具,避免遗留在现场造成潜在危险。

以上规程需每位矿井维修电工牢记于心,严格执行,以确保矿井生产的安全与效率。在日常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提升技能,共同维护矿井的安全生产环境。

篇5

1. 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电气设备的维修。

2. 在潮湿环境或有水滴的地方作业,需使用防水绝缘材料,以防触电。

3. 遇到复杂故障或无法处理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不可强行操作。

4. 不得在疲劳、饮酒或服用可能影响判断力的药物后进行电气作业。

5. 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防止有害气体积聚,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6. 遵守井下作业的其他相关规定,如佩戴矿灯、使用安全带等。

这些规程旨在确保矿井维修电工在执行任务时的人身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整个矿井的稳定运营。请电工们务必熟记并严格遵守,确保每一项操作都在安全的范围内进行。

篇6

1. 在进入工作现场前,必须确认电源已切断,设备无电状态。

2. 维修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未标明的部件,以免破坏设备原有结构或引发电气风险。

3. 保持工作区域整洁,避免工具和材料乱放引起绊倒或触电事故。

4. 遇到复杂或不确定的故障,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切勿盲目操作。

5. 维修完成后,务必进行全面的设备检查,确保所有接线牢固,绝缘层完好,再行启动设备。

6. 不得在疲劳、身体不适或饮酒后进行电气设备维修,以免影响判断力和操作准确性。

7. 对于新设备或技术,应及时接受培训,了解其特性和操作方法,确保安全高效地完成维修任务。

矿井维修电工操作规程的执行,需要每位电工严格遵守,以确保矿井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管理层应定期对规程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技术环境和安全要求。

矿井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上岗条件

第1条 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进行电气操作。

第2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3条 具备电工基本知识,熟悉所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以及电缆的分布情况。

第4条 了解所负责维修的设备性能原理和保护装置的运行状况,有维修及故障处理等方面的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能独立工作。

第5条 熟悉矿井巷道布置,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熟悉在灾害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及人员撤离路线,掌握电气防灭火方法和触电抢救知识。

安全规定

第6条 上班前不喝酒,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7条 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必须填写工作票。

第8条 检修、安装、挪移机电设备、电缆时,禁止带电作业。

第9条 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移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检修前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经验电确认已停电后再放电(采区变电所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电缆的放电,只能在硐室内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进行)、悬挂接地线,操作手把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后,才允许触及电气设备。

第10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127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的绝缘应良好。

第11条 井下电气维修工工作期间,应携带电工常用工具、与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笔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第12条 井下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为1%以下的地点使用。

2.在测定设备或电缆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完全放电。

3.被测设备中有电子插件时,在测量绝缘电阻之前。必须拔下电子插件。

操作准备

第13条 井下电气维修工入井前应检查、清点应带的工具、仪表、零部件、材料,检查验电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第14条 供电干线需停电检修时,事先必须将停送电时间及影响范围通知有关区队。

正常操作

第15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含水平变电所)、有值班员值班的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设备的操作,必须由值班员根据电气工作票、倒闸操作票进行停送电操作。单人值班的由维修工监护,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配电点,或移动变电站的操作,由检修负责人安排熟悉供电系统的专人操作,由检修负责人监护。

第16条 对维修职责范围内设备的维修质量,应达到《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高低压电缆的悬挂应符合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要求。设备检修或更换零部

件后,应达到检修标准要求。电缆接线盒的制作应符合有关工艺要求。

第17条 馈电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漏电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整定值正确,动作可靠。

第18条 移动变电站的安装、运行、维修和管理必须按照煤炭部《煤矿井下1140伏电气设备安全技术和运行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其漏电保护主、辅接地极的安装、维护必须符合要求。

第19条 各类电气保护装置应按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负载的有关参数正确整定和定期校验。

第20条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开路,二次侧接地线不准断路。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进行通电试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电。

第21条 在检查和维修过程中,发现电气设备失爆时,应立即停电进行处理。对在现场无法恢复的防爆设备,必须停止运行,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22条 电气设备检修中,不得任意改变原有端子序号、接线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护装置,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

第23条 检漏继电器跳闸后,应查明跳闸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后才能送电,禁止在甩掉检漏继电器的情况下,对供电系统强行送电。

第24条 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螺栓与接地引线的连接必须接触可靠,不准有锈蚀。

连接的螺母、垫片应镀有防锈层,并有防松垫圈加以紧固。局部接地极和接地引线的截面尺寸、材质均应符合有关规程细则规定。

第25条 铠装电缆芯线连接必须采用冷压连接方式,禁止采用绑扎方式。

第26条 连接屏蔽电缆时,其半导体屏蔽层应先用三氯乙烯清洗剂(阻燃清洗剂)将导电颗粒洗干净。对于金属屏蔽层,不允许金属丝刺破芯线绝缘层。屏蔽层剥离长度应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耐泄痕性d级绝缘的最小爬电距离的1.5---2倍。

第27条 使用zc---18型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时:

1.按直线距被测接地极e20,米和40,米处分别埋入电位探测针p和电流探测针c。

2.用导线将epc分别与摇表相应的epc相连接。

3.仪表水平放置,调零位调节器使检流计指针指在黑线上。

4.将倍率标度盘拨至乘10档,慢慢转动发电机手把,同时转动测量标度盘,使检流计指针指在黑线上。

5.当检流计指针接近平衡时,加快发电机手把转速至120转/分钟以上,调整测量标度盘使指针指在黑线上。

6.当测量标度盘读数小于1时,将倍率标度盘置于乘1挡,再重新调测量标度盘。

7.标度盘读数乘以倍率即为所测接地电阻值。

特殊操作

第28条 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电”警示牌。如需反送电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和损坏设备。

第29条 在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要分别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志牌,并应有一个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各相关环节的工作进度。工作结束后、恢复送电前,必须由专人巡点检查,全部完工并各自摘掉自己的停电标志牌后,方可送电。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第30条 当发现有人触电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同时向地面调度室汇报。触电者未完全恢复,医生未到达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第31条 当发现电气设备或电缆着火时,必须迅速切断电源,使用电气灭火器材或砂子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收尾工作

第32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对检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拆除临时接地线和摘掉停电牌,清点工具,确认无误后,恢复正常供电。并对检修设备进行试运转。

第33条 每班工作结束升井后,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认真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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