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
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的目的是保证矿灯的正常充电,确保矿工在地下作业时有可靠的照明,提高作业安全性。通过规范操作,延长矿灯使用寿命,减少设备故障,降低维护成本,维持矿山生产秩序,保障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
篇2
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旨在规范矿灯的充电流程,保证矿工下井时使用到的矿灯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确保井下作业的照明需求,同时预防因充电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隐患,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篇3
矿灯是矿工在地下作业的重要照明工具,其充电工作的顺利进行直接影响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工作效率。本规程旨在规范矿灯充电操作,确保矿灯电量充足,防止因充电不当导致的故障,保障矿工在井下的照明需求,从而提高生产安全性和效率。良好的设备维护也有助于延长设备寿命,降低运营成本。
篇4
矿灯充电操作规程旨在规范矿灯的充电流程,确保矿灯在地下作业中能持续提供照明,防止因电池电量不足导致的安全隐患。遵循规程可以延长矿灯的使用寿命,减少故障率,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篇5
本规程旨在规范矿灯的充电发放工作,确保矿灯在矿井作业中的正常使用,保障矿工的安全。通过有效的检查、充电和发放流程,可以预防因矿灯故障导致的意外事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延长矿灯的使用寿命,减少设备更换成本。
篇6
矿灯充电工技术操作规程旨在规范矿灯的充电流程,确保矿灯的正常运行,保障矿工在井下的照明需求。通过严格的设备检查和故障处理,可以预防安全事故,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矿灯故障导致的工作中断。
篇7
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旨在保证矿工在地下作业时的照明安全,减少因矿灯故障导致的事故风险。此外,规范的操作也有助于延长矿灯使用寿命,降低设备维护成本,提升矿山的整体运营效率。
篇8
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的存在,旨在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矿灯在井下作业中发挥可靠照明作用,预防因充电问题导致的矿灯失效,从而减少安全事故风险,提高矿下作业效率。良好的设备维护也有助于延长矿灯和充电设备的使用寿命,降低运营成本。
篇9
矿灯充电工安全操作规程旨在确保矿灯充电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灯的正常使用。通过规范操作流程,预防因不当操作引发的事故,降低设备故障率,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整个矿山的安全管理水平。
篇10
矿灯充电、发放工操作规程旨在保障矿井作业的安全与效率,通过规范的操作,确保矿灯性能良好,为矿工在地下环境中提供可靠的照明。有效的管理能减少设备损坏,延长矿灯使用寿命,降低运营成本,进一步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矿灯充电工:技术操作规程范文
一、一般规定:
1、矿灯充电人员必须熟知矿灯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独立操作,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2、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
3、矿灯使用温度为-10℃-40℃之间,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洁净的环境中,禁止放入水中或火中。
4、勿对矿灯施加外力或摔掷。
5、充电室内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并设有安全灭火设备,室内禁止烟火。
6、充电架应保持清洁,每半年全面检修一次。
二、充电:
1、此矿灯可用传统式矿灯充电架充电,内置充电控制器采用恒功率充电模式。
2、矿灯充电架输出电压范围为5~7v,内置充电控制器输出电压稳定在4.2±0.05v之间,充电保护电压4.35v,过充电保护延迟时间100ms。
3、充电电流恒流段控制在650ma之内。
4、完全放电后,充电时间约为10小时。
5、矿灯为荷电出厂,在使用前应进行补充电。
6、若连续长时间不使用,应从充电架上取下。
7、充电时把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然后把灯头上的充电插孔插到充电架的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
8、当电池不需要继续充电或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切断充电回路。
三、放电:
1、矿灯可持续放电或间歇放电。开关为按键式循环档位,由“主光源开关断辅光源开关断 主光源开”依次循环。开关寿命5万次。
2、矿灯主光源额定工作电流为250ma,可放电11小时以上。若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请及时使用辅助光源工作,以延长使用时间。辅助光源工作电流为120ma。
3、矿灯设有放电控制装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池不会造成过放电,当电池放电到终止电压3.0v时,保护装置动作放电终止,此时断开旋钮开关,保护装置即可恢复。过放电保护延迟时间10ms。
4、放电保护电流为2~2.5a。过电流保护延迟时间10ms,短路保护动作时间小于1ms。
四、注意事项:
1、按开关时用力不用过大,轻轻按下即可。开关外罩为橡胶罩,不允许揭开,同时应避免受利器或硬物划破而影响密封。
2、因灯头是专用灯头,不能随意乱拆、更换灯头或改变正负极性,否则矿灯将不能正常使用而损坏,应由专人负责,拆御或组装时要紧紧按住灯面玻璃,不充许反射器与灯头圈一同转动。严禁在井下拆御。
3、矿灯贮存至少应带50%电量贮存,贮存期为半年。
4、矿灯有下列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灯头、灯盖锁失灵;充电不足;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线破损;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5、交回的矿灯应进行下列检查:充电是否正常、良好;灯锁、灯圈、玻璃、灯头壳及灯线等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有无红、灭灯。
6、充电架上的电压表和充电指示器应定期校验和检查。
7、对充电架和矿灯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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