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作业操作规程
粉尘作业涉及各类工业生产环节,如矿山开采、木材加工、化工生产等,这些行业在操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悬浮颗粒物,即粉尘。为确保员工健康和生产安全,制定如下粉尘作业操作规程:
1. 建立粉尘监测系统: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粉尘浓度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安装除尘设备:在产生粉尘的设备上安装有效的除尘设施,如湿法除尘、袋式过滤器等。
3. 个人防护装备:员工需佩戴防尘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服等,防止粉尘直接接触皮肤和呼吸道。
4. 工作流程管理:合理安排生产流程,减少粉尘产生,如湿法作业、封闭式操作等。
5. 清洁维护:定期清理作业区域,避免粉尘积聚,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6. 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粉尘危害知识培训,提高其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7. 应急预案:制定粉尘爆炸、火灾等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迅速响应。
本规程旨在降低粉尘对员工健康的潜在风险,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同时减少因粉尘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企业生产稳定和经济效益。通过规范操作,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企业形象,符合环保法规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1. 粉尘作业时,禁止吸烟或使用明火,防止粉尘爆炸。
2. 操作人员在进入粉尘区域前,必须穿戴好防护装备,不得擅自摘除。
3. 定期检查除尘设备运行状态,确保其正常工作,及时维修保养。
4. 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如私自调整设备参数,可能导致粉尘浓度超标。
5. 发现粉尘堆积或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不得拖延。
6. 员工应熟悉应急预案,定期参加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7. 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避免粉尘积聚形成爆炸性环境。
8. 注意个人卫生,工作结束后及时清洗,避免粉尘带入生活区。
遵循以上粉尘作业操作规程,我们将能够有效控制粉尘危害,保护员工健康,确保生产安全,从而实现企业的稳健运营。
第1篇 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 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 作业前检查粉尘作业场地,操作工位整洁,安全通道畅通,照明灯具无尘,打磨机具表面无积尘,电气线路绝缘层完好,防静电连接完好,超温报警器正常。逐项认真填写粉尘作业安全检查表,有异常,应立即处理。禁止自行维修机械设备,照明灯具等用电设备。机械防护装置缺失或故障,严禁作业。
3. 检查打磨机具,检查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机械设备异常,应立即向上级报告,等候处理。
4. 检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好防护眼镜,护耳器,防尘口罩。不可穿着化纤质地的工作服和带铁钉的工作鞋。
5. 先打开通风机,通风5分钟后,方可做作业准备。
6. 调试打磨机械,磨料(砂轮)选型准确。试验集尘器、除尘袋工况正常。
7. 有下列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
a. 管道温度报警器报警;
b. 集尘管道、除尘器的任何部位破损,粉尘外泄;
c. 打磨机具异常声响,电机表面温升异常;
d. 发现有事故征兆;
e. 其他影响安全作业的情形。
8. 严禁在岗位上吸烟,使用明火作业。
9. 收集的铝镁合金粉尘盛装在设有防静电的托盘,降温后,装入包装袋入专用库房。木工粉尘应散开,等候自然降温后装袋入库。
10. 铝镁合金粉尘岗位,严禁配置、使用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水剂型灭火器。,严禁使用室内消防栓扑救铝镁粉尘火灾,亦不可使用水及其他液体降温。
11. 岗位出现事故征兆,应按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处理。
12. 下班后,应清洁作业场地地面粉尘,清理集尘管道和除尘袋,严禁使用发火花工具敲打管道金属部位;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切断岗位所有电源开关,关闭门窗,方可离开岗位下班。
第2篇 粉尘作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为搞好本单位粉尘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使本单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证生产车间粉尘吸收装置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8、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9、企业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企业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3篇 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基本要求
1.1现场粉尘清理操作不当,会产生扬尘,形成粉尘云,可能造成 粉尘浓度超过限值,引发燃烧、爆炸。
1.2涉爆粉尘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防尘、防静电劳动防 护用品。
1.3严格执行粉尘清扫时间的规定:每班作业过程中及时检查,发 现粉尘逸出严重应立即停止设备处理;每班作业结束,清理现 场;按照除尘器使用的要求定期清理除尘器,并做好记录。
1.4清扫粉尘时应注意避免二次扬尘,最好使用负压式清扫,严禁 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1.5除尘系统停止运行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对劲厚度超过 1mm 时, 极易引发粉尘爆炸,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出,采取吸尘方式进行清理作业。
1.6清扫应使用不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
1.7有限空间的清扫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相关规定。
2.范围
2.1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制粉、送粉涉及易燃、易爆、喷吹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各类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2.2本制度规定了现场清扫、点巡检、动火维修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熔炼涉粉尘作业。
3.概念
3.1涉爆粉尘作业:在涉爆粉尘作业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非铜质工具、临时用电、临时线路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涉爆粉尘作业管理安全防火要求
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现场积聚的煤粉,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凡在有煤粉的喷吹罐、粉仓储存装置设备上、喷吹管道上等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设备停止运行,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氮气置换、清扫,并将储罐内存粉清理干净不得存有积粉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准许动火作业。
4.1.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5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6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7在安装、维修、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2制粉区、送粉区属于特殊禁火区:
4.2.1进入涉粉区域作业、检查,厂房、料场涉爆粉尘区域任何人都不得吸烟。
4.2.2临时用电线路或灯具必须采用防爆型的,并且线路走向规范,不等私拉乱接搭在制备设备上、制粉设备上。
4.3职责要求
4.3.1动火作业负责人: 负责到安全处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3.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3.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动火人
4.4.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4.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4.5监护人
4.5.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5.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5.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5.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5.5监火人由动火单位负责派出,一级、特殊动火由车间安全员现场监火,设备所在单位应巡检监督设备情况,定时与动火单位沟通有无异常。
4.6作业岗位区域负责人
4.6.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对现场做好禁烟禁火安全管理。
4.6.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对于岗位违纪吸烟或者他人吸烟的应立即制止,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4.6.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7安全检查人员
4.7.1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车间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
4.7.2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车间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4.8动火分析人
4.8.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9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4.9.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4.9.2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9.3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动火证》的管理
5.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5.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5.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车间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车间,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50元;《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车间及公司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车间负责。
6.考核
6.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50-500元。
6.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熔炼车间
2018年8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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