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是一种高风险的工程活动,涉及炸药、雷管、导火线等多种危险物品。以下是爆破操作的基本组成部分:
1. 爆破设计:由专业工程师制定,包括爆破参数、炸药类型和用量、钻孔布局等。
2. 前期准备:现场安全检查、设立警戒区域、通知周边居民和设施。
3. 钻孔作业:按照设计要求精确钻孔,确保炸药位置和深度准确。
4. 装药与堵塞:小心地装填炸药,并用沙土或石粉堵塞孔口,防止爆炸能量散失。
5. 连接雷管:根据爆破序列连接雷管,确保炸药按预定顺序引爆。
6. 安全检查:确认所有人员撤离、警戒线设置完毕,无遗漏的工具或设备。
7. 引爆操作:通过远程控制或延时装置启动引爆程序。
8. 后期处理:等待足够安全时间后,进入现场检查爆破效果,清理废墟。
爆破操作规程旨在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最大程度地降低安全风险。其重要性体现在:
1. 保障人员安全:严格的操作流程可以预防意外爆炸,保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2. 有效控制爆破效果:规范的作业方法能确保炸药能量的精准释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3. 提高工程效率:标准操作可以减少因错误导致的重工作业,提高工程进度。
4. 法规遵守: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法规,避免法律纠纷。
1. 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熟悉爆破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2. 爆破前务必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确保无火源、电气设备已断电。
3. 使用专用工具进行装药,避免产生火花;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4. 雷管连接需谨慎,避免短路或早爆;引爆操作应由专人负责,远离爆破区。
5. 爆破后,必须等待至少30分钟才可进入现场,以防残余炸药或延迟爆炸。
6. 遇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计划,及时报告并疏散人员。
爆破作业需谨慎对待,严格遵守规程,以确保人、物、环境的安全。每一次成功的爆破,都是对规范操作的最好证明。
第1篇 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向工作地点搬运爆破材料
1、搬运爆破材料禁止明火照明,禁止抽烟,不准和抽烟或持明火的人接近。
2、炸药应放在袋子或箱子内搬运,并做三防:防震动,防撞击,防潮湿。
3、雷管和炸药分装分运。
4、运送爆破材料的人员,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立即送到爆破地点,不准在路上停留。
5、爆破材料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和雷管要分开放置在安全地点,禁止放在有水、潮湿或电线周围的地方。
二、炸药包的加工
1、每班所需的爆破材料,由分库领到后,可地爆破地点附近的安全地点加工。
2、安全地点20米内禁止明火作业,安全地点的照明灯应装在距离加工地点5米以外。
3、加工炸药包的数量应根据炮眼数目而定,不准留有备用。爆破工作结束后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清查登记,并立即送回炸药库。
三、炮眼装药
1、装药时只要使眼内药包互相接触即可,不可挤压过紧。
2、孔内有水禁止装药。
3、装药作业禁止抽烟。
4、装炮泥一定要用木棍轻轻挤压,待充填至离眼口100毫米时,允许用木棍捣紧炮泥,炮泥长度不小于300毫米。
四、爆破
1、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单人作业。
2、爆破前应先把设备转移到安全地点或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布置好岗哨,发出信号,使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4、如炮响数与实际不符合或没有记清数目时,要在爆破事故记录簿上进行登记。
五、盲炮处理方法
1、在未爆孔旁300毫米处打一平眼,装药引爆。
2、为确保未爆孔方向,可将堵塞物小心掏出100毫米左右,插入炮棍使新孔方向与其平行。
3、处理盲炮时禁止把药包拔出或掏出,禁止把未爆孔继续加深。
4、处理残炮必须由具有一定爆破经验的爆破工亲自执行,处理时其他无关人员一律离开现场。
第2篇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7)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七)
1、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
2、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3、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4、装药时必须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5、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6、电力爆破时,电源要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
第3篇 爆破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基本安全规定。
2、爆破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县以上公安、安监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不准在同一工作面使用不同批号、不同厂家的雷管及燃速不同的导火索,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严格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4、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3)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4)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5)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
(6)工作面无良好照明;
(7)未做好准备工作;
(8)有感应电流、射频电、杂散电(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的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5、爆破作业时禁止穿化纤衣服,爆破前必须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并在危险区边缘派出警戒。
6、放炮后,露天爆破(不包括洞室爆破)应不少于5分钟,地下爆破应不少于15分钟,爆破员方准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7、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时要首先检查顶帮及支架是否安全、有无盲炮等情况,有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处理后方准进行下步工作。
8、进行大型爆破前或在城镇及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要严格遵照爆破法规程操作。
9、露天爆破:
(1)严禁在山坡上下或相邻地区同时放炮。
(2)掌握炮孔方向,使爆破后抛掷的岩块不致危及建筑物、农田、水利及人员安全,必要时应采用定向、松动爆破并在炮眼上放置覆盖物。
(3)安全距离视地形而定:一般水平距离至少200m以外,下坡距离400m以外。
10、井巷爆破:
(1)相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一个巷道工作面放炮时,另一相邻工作面应暂停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2)天井掘进采用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警戒。
(3)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爆破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4)竖井起爆前必须打开所有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11、导火索起爆:
(1)爆破手必须备有锋利小刀和电筒,点火前应将导火索切成斜口,并注意防止切口受潮。
(2)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点火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导火索长度应保证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长度不得短于1─2m。
(3)同一工作面由二人以上同时点火时,应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掌握计时导火索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出命令。
(4)计时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是否点完,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5)导火索点火必须使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点炮数在两个以上时,严禁用火柴、灯火点炮。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浅井、竖井、倾角大于30度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爆破;
b、有沼气或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
d、深井爆破。
12、电雷管起爆:
(1)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只准用同型号产品,并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康铜桥丝雷管电阻值不得超过0.3兆欧,镍铬桥丝雷管电阻值不得超过0.8兆欧。
(2)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它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
(3)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4)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结之前,必须测量全线路总电阻值。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值相符(允许误差5%),若不符,禁止联线。
(5)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6)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起爆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员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7)矿尘或气体爆炸危险的井巷采用电力起爆时,只准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8)隧道、地下硐室、地下水利工程电力起爆,当采用电缆作为专用爆破线时,必须距装药工作面50m以外,方允许电气照明。
一般爆破在装起爆药包前必须撤除工作面一切电源(含36v照明)。
露天硐室大爆破,装起爆体前应撤除各硐室电源。装药时应采用电石灯照明,禁止使用手电筒和蓄电瓶照明。
(9)放炮时,如发出拒爆,爆破手应立即截断电源,锁上开关,把炮线两端扭结。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5分钟,使用迟发电雷管至少15分钟,方准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
(10)各种起爆器和用于检测电雷管及爆破网路电阻的爆破专用欧姆表、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应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充电一次。
13、导爆管起爆:
(1)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间距。
(2)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3)用雷管起爆导管网路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
(4)导爆管应均匀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一发雷管最多起爆30根导爆管。
(5)在有矿尘、或气尘爆炸危险的井中爆破,禁止使用导爆管起爆。
14、导爆索起爆:
(1)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但禁止切割已接上雷管或已播入__里的导爆索。
(2)导爆索起爆网路应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结。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叠长度不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__卷,捆绑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3)导爆索网路联接时除水手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4)硐室爆破时,导爆索与胺油__接触的地方应采取防渗油措施或采用塑料薄膜包裹导爆索。
(5)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绷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外,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传爆方向。
15、盲炮处理: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
(2)处理盲炮应由当班爆破员进行,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当班来不及处理,应详细交班。
(3)禁止拉出脚线、导爆管、导火索或掏出起爆药包。
(4)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吹出炮泥、__、雷管。但可在远距离的安全地点用风、水喷管吹出炮泥。
第4篇 井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一、井下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的安全员负责,同时负责保管员. 爆破员的思想教育. 安全教育和工作安排,监督教育爆破员按爆破规程进行爆破作业,制止无证放炮等违章现象。
二、严格上、下井检身制度,防止爆破器材流失。
三、爆破员按当班使用量领取爆破器材,用加锁的药箱. 雷管箱分送到作业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把爆破器材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四、采挖工作面打完眼后,要立即切断电源,现场人员和设备电缆等撤至安全地点后,爆破员才能进行装炮,严禁边生产边放炮。
五、应按危险程度选用相应安全的炸药和雷管,必须使用安全部认可的防爆式起爆器起爆。
六、爆破员在装配引药时,必须将电雷管从母药的顶部全部装入,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入母药的中部或捆在母药上,装配引药严禁坐在药箱上,严禁一次装配,多次放炮,药卷变硬,需用手揉松后再装配。
七、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和杂物;装炮必须使用木质炮棍,严禁使用铁器装炮,封口必须用不易燃. 可塑性强的炮泥,严禁使用石块. 石粉. 纸团等物做封口,不准放无封口炮和糊炮。
八、爆破装炮. 放炮必须有安全员现场监督,并派人在警戒线上和有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道路上安排警戒,并发出警报信号,然后进行放炮,放炮必须使用放炮线,严禁用电缆和其它物体放炮;严禁明电放炮;在连炮不响时,必须等15分钟后,由爆破员将放炮线的两个端点相按,边缠边检查不响的原因,严禁把放炮线放在外边进入放炮地点检查。
九、放炮后若出现哑炮,要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处理不完,爆破员必须亲自在现场同下一班爆破员交代清楚,继续处理;处理哑炮必须在安全员的指导下,在炮眼30cm的地方打一平行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严禁用镐刨挖哑炮眼,严禁用手拉哑炮脚线;哑炮处理完毕后,爆破员必须详细检查收集没有爆炸的炸药和雷管。
十、放炮后,爆破员要认真填好现场使用爆破记录,安全员要签字盖章,如有剩余爆炸物品必须在下班前送交药库,并将现场爆破记录交回药库保管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
第5篇 爆破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经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
(2)炮眼打好后,必须将炮眼内的泥浆、水、碎石等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
(3)由监炮员准备炸药和爆破材料,并将其运至作业地点。检查炮眼质量,加工起爆药包和炮眼装药,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信号可用哨子、敲钟、摇铃、红旗、红灯等)。
(4)装药时要用木棒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过期和失效的爆破材料)。发出第二次预备信号,非爆破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地点。
(5)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车辆全部进入安全地点后,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准起爆。
(6)爆破完毕,确认药已响完,发出第四次解除信号,爆破人员方可进入,检查是否有盲炮和残药等。
(7)要仔细听清响炮个数,若有哑炮,要及时地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作业。
第6篇 钢渣罐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爆炸物品的购置、运输、储存、领取、加工、使用及销毁,应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发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公安部,原一机部等8部颁发的《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以及主管部门,企业本身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2.未经严格训练,考试合格,未持有爆破工作证、证明书者,不得参予爆破工作。
3.爆炸材料或物品搬运时,要防止碰撞或倾覆,并防止震动和摩擦。禁止将爆炸材料或物品放在衣袋里携带和在搬运途中逗留。用汽车搬运时,应禁止无关人员上车,并由保卫人员护送。车的前端应插红旗,以示标志。
4.爆炸材料的加工,应由专人在加工室内进行。加工室内的爆炸材料储藏量,不得超过24小时需用量。使用后多余的爆炸材料,应立即送回储藏室。
5.加工室周围10米之内禁止烟火,并设遮栏,室内禁止放入油类及与加工无关的物品。还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6.加工操作台上,应铺以3厘米以上的胶皮板。加工时应戴口罩。加工导火线应细心检查有无缺陷(如局部粗大、扁形,外皮裂损,潮湿,折断等),如有,应割去。
7.雷管加工应分批进行,每批数量不准超过规定。雷管内有其它物体要清除时,应将雷管口朝下,用手指轻轻弹出来,禁止用任何东西插入雷管内或用嘴吹。在雷管中插入导火线时,注意不要损坏导火线顶端,并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安装。工作中要使用指定工具,禁止用牙咬。
8.装药包时,应用木质或有色金属制的锥子把药包插出一孔,其直径应适合雷管插入。不得强用雷管挤入药包。
9.炮眼的加工及炸药的填装,应遵守工艺规定,注意核对炮眼型式与炸药类型,导火线长度应相符合,并注意不要损坏导火线,禁止在热炮眼中装药或装药包;装药量不准超过规定。加工炮眼时,渣面上不准搁爆炸物品。
10.渣罐钢渣爆破时,必须有两名爆破工进行工作,禁止一人操作。渣罐应放平,并用安全卡子固定在铁轨上,爆破工作现场应由一人统一指挥。
11.点炮之前应检查掩蔽坑是否有效,警戒岗哨是否设立,危险区内无关人员是否撤离。一切妥当后,可发出爆破警报信号,以音响信号为主,分3次发出,每次相隔时间不少于规定,第3次之后才能由现场总指挥下令点炮。
12.点炮后,爆破工应迅速进入掩蔽坑,不准任意探头看。起爆5分钟后,发出解除警报信号。30秒之后,现场可恢复正常工作。
13.发生盲炮后,不准马上进行处理。应电话通知值班领导。在40分钟后方可允许一名爆破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处理。在处理之前应先用水管注水冷却,最后才允许将爆炸管取出。如不能轻易取出时,应用水流将泥和炸药冲出。
——摘自《机械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7篇 掘进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二、安全规定
(一)、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二)、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5)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6)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1)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三)、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四)、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五)、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六)、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安全措施。
三、操作前准备
(一)、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二)、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三)、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螬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6.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四、操作顺序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五、正常操作
(一)、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吱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二)、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暴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指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指向眼口。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三)、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四)、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五)、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倜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问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靖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8篇 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 爆破器材保管员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 必须忠于职守、责任心强,严格遵守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3 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在炸药库内必须二十四小时值班,无关人员杜绝入内,库内严禁烟火,并配备齐灭火机等消防器材设施和防雷设施。
4 爆炸物品须专库按有关规定堆放好爆破器材。雷管和炸药不得堆放在同一房间内,必须分开堆放。
5 严格遵守规定手续按先后日期发放,对入库的爆炸物品,必须认真检查验收,发现数量不足或被盗、丢失应及时报告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6 对爆炸物品的发放、领用要及时清楚登记,账物相符,对当班退库的爆炸物品必须入箱,以防丢失、被盗。
7 不得转借、转买、转送爆炸物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领导汇报。
8 每月清点,核实帐目一次。
第9篇 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公司的安全职责
1.1 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该办理有关证件登记及签证手续;
1.2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1.3 处理本企业的爆破事故。
1.4 爆破施工单位与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时,双方应签定合同,明确责任并得到业主认可;其资质条件可按两个单位的人员、业绩呈报。
2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2.1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2.2 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主持制定爆破工作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人员的资质;
——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4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其职责是: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搬运制度;
——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2.5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工作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6 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规程的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3施工准备
3.1 施工组织
3.1.1 a级、b级岩土爆破工程和a级拆除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作的各项工作。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
——指挥部应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部的工作并对副指挥长的工作进行分工;
——指挥部应设置: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与警戒组、安全检测组与后勤组,各职能组的具体设置、人员配备及职能范围由指挥长确定;
——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3.1.2 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3.2 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涉及: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需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减少施工作业相互干扰的措施;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进出厂主要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安排。
3.3 开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通讯联络
4.1 爆破指挥所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在起爆站和警戒哨所间应建立并保持联络。
4.2 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和爆破工作领导人决定。
4.3 通讯联络可以使用小型无线电、无线电话或便携式对讲机。
5验收
5.1 装药前要对炮孔、药壶、蛇穴、硐室进行逐个测量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5.2 爆破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5.3 对验收不合格的泡孔、药壶、蛇穴、硐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进行设计修改。
6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一般规定)
6.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6.2 硐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6.3 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6.4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6.5 大、中型爆破工程,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编制爆破作业方案,报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县、市公安局同意后,方进行爆破作业。
6.6 大型的或重要的爆破工程,其主要的爆破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6.7 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破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部标准。新型的爆破材料,必须经过兵器工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对过期的或质量有怀疑的爆破材料,必须经过检查其性能,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
6.8 爆破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6.9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6、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7、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8、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9、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10、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11、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12、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13、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10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3、使用竹制或木质炮棍装药;
4、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5、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竹或木制长杆处理;
6、禁止烟火;
7、禁止用明火照明;
8、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9、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0、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11、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12、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13、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14、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6.11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6.12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6.13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名 称 | 符 号 | 最大允许浓度 | |
按体积% | 按重量mg/m3 | ||
一氧化碳 | co | 0.00240 | 30 |
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 | no2 | 0.00025 | 5 |
二氧化硫 | so2 | 0.00050 | 15 |
硫化氢 | h2s | 0.00066 | 10 |
氨 | nh3 | 0.00400 | 30 |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6.14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6.15 爆破警戒与信号
6.15.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6.15.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岗哨应配带自救器。
6.15.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6.16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6.16.1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6.16.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6.16.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16.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6.17 盲炮处理
6.17.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3、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5、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6.17.2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6.17.3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3、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17.4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2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6.17.5 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2、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7火花起爆
7.1 导火索的加长,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要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米。
7.2导火索埋入炮孔内的长度不应超过4米。在竖井内或在点火人员撤离不方便的地点起爆时,不得采用火花起爆。
7.3 导火索点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一次点火(主要采用导爆管或电阻丝等,这样安全可靠)。
2、多人点火时,应有专人指挥,各点火人员应明确分工。
3、一人点火数超过五个或多人点火时,应使用信号导火索或信号雷管控制点火时间。
7.4 火花起爆应指定专人计算炮数,如响炮数与点炮数不一致时,检查人员应在最后一炮响后不少于20分钟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区。
7.5 火花起爆时,从点燃最后一炮止。在未听到第一声起爆和最后一炮响止的时间内,在安全隐蔽洞内的人员绝对禁止把头伸出洞外观望。
8电力起爆
8.1 在同一串联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电雷管,各雷管(脚线长度为两米)之间的电阻差值不得大于:
康铜桥线:铁脚线 0.35ω(欧姆)
铜脚线 0.25ω(欧姆)
镍铬桥线:铁脚线 0.85ω(欧姆)
铜脚线 0.35ω(欧姆)
8.2 检查电雷管和电爆网路的电阻时,必须使用爆破电桥或专用的爆破仪表,其输出的电流值不得大于30毫安。
8.3 检测电雷管的电阻值时,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隐蔽僻静地点进行,并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8.4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电爆网路的连接方法和总电阻值,应符合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起爆应经试验后,方能使用。
8.5 当爆破区或洞室内即将运入炸药包(体)时,应将所有电器装置和动力照明线路等完全断电,洞室内使用防爆安全矿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当爆破区内已经装如起爆药包遇有雷电时,应将已经连接好的各主、支线端头解开,并分别绝缘。
8.6 起爆前,应检测电爆网路的总电阻值,如总电阻值和计算电阻值相差70%以上时,应在查明原因并清除故障后,方可起爆。
8.7 起爆后,如发生拒爆,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如使用即发电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小少五分钟,方可进入现场;如使用延期雷管时,应在短路后不少于十五分钟,方可进入现场。
8.9 在有杂散电流、静电、感应电或高频电磁波等可能引起电雷管早爆的地区和雷击区爆破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
9导火索起爆
9.1 导火索的连接方法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当采用搭接连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得少于15厘米,并应绑紧牢固。
如采用孔外多段微差起爆时,可使用继爆管连接,但应保证前一段网络起爆后,不得破坏后一段网路。
9.2 起爆导火索应使用两个雷管,在一个网路上如有两组导爆索时,应同时起爆。
9.3 导爆索网路应避免交叉敷设,如必须交叉敷设时,应用厚度不少于15厘米的衬垫物隔开。
导爆索平行敷设的间距不得少于20厘米。
10一般爆破
10.1 采用炮孔爆破开挖基坑(槽)、管沟时,炮孔的位置、角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药前应清除炮孔内的泥浆和岩粉,装入起爆药包或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冲击。
10.2 使用机械装粉状硝酸铵类炸药时,如采用电力起爆,应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静电引起早爆事故。
10.3 竖井施工时,应有可靠的通风措施。当竖井深度超过5米时,宜设带有制动的提升设备。
10.4 在山谷或通风不良的地区进行洞室爆破时,应待有害气体消散完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附近的洞室、巷道、涵洞等,应经检查对人体无害时,人员方可进入。
11其他爆破
11.1 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详细了解被拆除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建筑的种类,各种管线的分布和设备仪表的要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绘制平面图及有关剖面图。
11.2 拆除爆破前,应对附近的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飞石、震动、和冲击波的破坏。
11.3 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必须在倒塌稳定,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施工人员方可进入现场。
12爆破的安全距离
12.1 在露天进行爆破时,避免人员受个别飞石击伤的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得少于表中所列数值,在布置爆破警戒范围时应严格执行。
飞石安全距离计算公式:
r=20k×n2×w
式中:r—飞石安全距离 (米)
n— 最大一个药包的爆破所用指数(注)
k—与岩石性质、地形等有关的系数。
一般选用1.0~1.5
w—最小抵抗线 (米)
(注)n=r/w
式中:r—漏斗半径 (米)
w—最小抵抗线长度(米)
内部作用爆破n小于1;松动爆破n等于1;抛掷爆破n大于1。
爆破飞石最小安全距离
序号 | 爆破作业类别和方法 | 危险区域最小半径 |
1 | 炮眼爆破法、炮眼药壶爆破 | 200米 |
2 | 二次破碎爆破、裸露药包法 | 400米 |
3 | 深孔爆破法、深孔药壶爆破 | 300米 |
4 | 炮眼爆破法扩底药壶 | 50米 |
5 | 深孔爆破扩底药壶 | 1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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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爆破工操作规程
1.严禁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
2.装配引药时,应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3.装药量和封泥长度必须按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的要求执行。
4.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得装药放炮。
5.放炮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6.放炮工监督班(组)长向所有通往碛头的通路设好警戒。
7.必须坚持“三人放炮制”和“一炮三检制”。
8.连线、通电必须有放炮员一人操作,连接母线时,必须检查是否扭接短路。
9.放炮后工作面烟未吹散,人员不准进入工作面。
第11篇 爆破器材保管员、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证,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从事爆破作业。
2、在接触和使用爆破材料时,严禁吸烟、携带火种,不得将爆破材料接近高温、火种和其它易燃易爆等物品。
3、严禁将性质相互有抵触的爆炸材料混存、混运(临时装炮除外)如:
①炸药不可与胶质炸药、雷管混存混运。
②雷管不可与胶质炸药、硝铵=、类炸药、导爆索等混存混运。
4、加工使用爆破材料前,必须按出厂检验合格证标准进行检查,对质量有怀疑或过期变质的不准发放使用。
5、作面不准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索和不同的点火方法。
6、爆破时,应在危险区的边界和通路上设岗哨和标志。
爆破前,须用声、光信号和相应的组织措施防止人员进入爆破区。爆破后,浅孔需等待15分钟,中深孔需等待30分钟后,方可解除警戒信号。
7、多作业面实施爆破作业,一方爆破作业对另一有影响时,必须事先进行联系,采取安全协调措施,保安全。
8、爆破后的工作面,必须进行局部通风,确认烟尘浓度符合要要求后,作业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
9、露天临时爆破,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书才准作业。并要严格遵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爆破。
10、爆破工领取的爆破材料应妥善保管,领取数,消耗数,剩余退库数均应认真填人《爆破材料使用记录》,交回的废雷管应注明上交者姓名、时间、数量。
11、剩余的爆破材料,要当班及时退回库房,严禁乱扔乱放,积存和转让。严禁带回宿舍和私藏,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
12、浅孔回采作业面,不准爬梯子装炮。
13、处理漏斗堵塞时,只许用竹杆扪药包放稳后起爆,不准进入漏斗内装炮、点炮,特殊情况经研究后决定。
14、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测量部门必须提出准确图纸,当两个相互贯通的工作面之问的距离相距15米时,只准从一个作业进行掘进贯通。爆破时,两边作业面均设警戒。
15、凡爆破作业,必须坚持一次点火起爆方法,包括中深孔、浅孔、采场、掘进、刷帮、挑顶、二次破碎、炸漏斗等。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决定,按书而通知要求执行。
16、在高硫矿体处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将炮孔内粉尘吸干净,禁止将硝铵炸药的药粉与硫化矿直接接触,并禁止用高硫矿粉作充填塞物,严防装药时碰坏药包。
17、严禁单人合闸点火起爆。
二、起爆材料的加工安全规定
1、加工起爆药包必须在单独的房间或恫室内进行,加工台要有突出的边缘,并铺有软垫。
2、导火索有缺陷的部分须切除,雷管内有杂物禁止使用。
3、加工台上的雷管放置数,不准超过100发;金属起爆管的加工,只准用防爆紧口钳进行。
4、起爆药包的加工,在雷管插入药包前,必须用铜或木的锥子在药包中心扎好,然后插入雷管。
5、起爆药的加工量,不准超过该班爆破需要量的20%。
第12篇 场矿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一、必须熟练本职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爆破作业;
二、不经场(矿)批准,不得随意将炮药、雷管送给他人,如发现炮工随意将雷管、炸药、导火索送给他人,矿长有权开除其公职或扣发一日工资及奖金,如造成一切事故由炮工负全部责任;
三、爆破员在作业时间内,不准让他人装药、点火,违者发生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四、爆破员下井装药,必须二人同时参加,不得单独一人作业,违者发生事故由当事者二人负责经济损失和行政责任;
五、爆破员必须听从场(矿)长及安全员的指挥调动,放炮前检查梯子是否牢固,不得在危险机段强行作业并处理好残炮和哑炮。
第13篇 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
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三、炮孔未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
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五、在坑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
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管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在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
十二、在矿(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
十三、导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
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
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
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
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和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
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
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项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
1、爆破工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
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斗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
6、所领爆破材料不应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
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
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装药。
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动。
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它金属制品。
14、填装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
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
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①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
②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
③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串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
④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
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①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②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③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④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⑤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爆破后须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进入。
②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
③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爆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第14篇 石料厂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露天台阶爆破
1、在中、深孔爆破前应准备好充足的与炮孔同质的填塞物。加工好足免够的孔眼线和联结线。
2、按爆破设计(或指令)要求,挑选和加工好雷管。使用的雷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同型号的。各组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应大于0.3欧姆。
3、加工雷管时,必须把各线头擦净接牢,用胶布包好,网络联接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对好孔数、火药数量、雷管(导爆管)段别、种类,并用木棰把药块打碎。
4、在雷雨天禁止进行装药和爆破。爆破前应把爆区内平台上的杂物、铁器清除干净,并清除孔口周围0.5米以内的活石、检查有无堵孔、裂缝、变形、积水,并采取相应的合理的处理措施。孔眼内的水不能排除时,要使用抗水炸药包或防水药包,用绳子小心放到孔底,不应把药包划破或往孔内乱扔。
5、一孔须装两种以上炸药时,应先装威力高的,再装威力低的或按设计规定顺序装入。
6、加工起爆药包时,应事先检查雷管质量,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7、装药时要小心谨慎,按设计要求装药,发现炮孔深度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汇报,不应擅自处理。发现堵孔、蓬孔应及时研究处理措施,不应自行处理。
8、填塞前,要把孔周围散落的炸药装入孔中。填塞时,先填干渣,后填湿渣。矿孔用矿粉(渣)填,岩孔用岩粉(渣)填。填塞高度不得小于设计高度。
9、填塞时,不得将雷管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一旦发现断线及堵孔现象,应及时汇报采取处理措施。
10、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1)露天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资料,遇到以下特殊恶劣气候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雷电、暴风雪来临时。
——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100米时。
——风力超过六级时。
(2)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3)联线前,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进行导通试验时,须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导通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小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导通试验用的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测一次。
(4)电爆网路不应使用祼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5)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6)线路联接后,不得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11、导爆索起爆注意事项
(1)导爆索应在装入药包前切断。切割导爆索时要用锋利的刀子,不应用钳子夹断。装入药包的导爆索不应再切断。主线与支线不应少于两根,孔眼线和支线采用并联法,每隔2~3米用胶布缠牢,放直摆平。
(2)导爆线接头须采用搭线和水平接法,搭接度长应不小于20厘米,并使导爆线接触严密,并用胶布缠包好。
(3)导爆索与火雷管、起爆药包联接时,应在导爆索一端10~15厘米处,加两个以上火雷管,集中穴要朝网路方向,并加起爆药包。
(4)导爆索支线与主线联接时,应使支线与主线的起爆方向一致。联接角度必须大于90°,并加放导爆药1~2管。敷设导爆索不应出现绕圈,要放平直。导爆索交叉处或通过铁器的地方,应用木板垫上。
(5)一个爆区必须使用同厂家、同牌号的导爆索,导爆索与导爆管不应同时使用。当地表温度达25℃以上时,导爆索应避免阳光直射。
12、塑料导爆管起爆注意事项
(1)使用塑料导爆管起爆,应掌握塑料导爆管的性能及其操作、使用方法。
(2)塑料导爆管切断后,若一天内不与雷管装配时,需将塑料导爆管两端封口(热封),以防止水、气、杂物进入管内。
(3)塑料导爆管在使用时,不得拉细、打结或敲砸。塑料导爆管装配时,要用专制的卡口器收口,收口位置在卡口处10毫米范围内收2~3道,收紧程度应不能被2公斤拉力拉脱,但也不应使导爆管内腔卡死。
(4)塑料导爆管联接网路时要熟练、操作要细心,最终要认真进行检查。
二、浅孔及二次辅助爆破注意事项
1、装药前先把孔眼周围的杂物、碎石清理干净。把孔眼中岩粉(渣)、积水清除干净。
2、装药时用木棒将药送至孔底,不应使用各种金属棒。装药长度不应超过孔深的2/3,雷管应放在炸药的1/2处,孔深超1.5米时,可放两个雷管,在炸药的1/3和2/3处各放一个。
3、祼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它药包,如不能达到此要求时,则只准齐发起爆。药包暴露面要用泥土覆盖。不应用石块覆盖药包。
4、一般情况下不宜将药包插入石缝中,或两个石块的夹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可以例外,但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5、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应不少于二人同时相伴进行爆破作业。导火线长度不可小于1.2米,一个人点火一次不得超过10炮,点炮前要数清自己所点的炮数和位置。
6、装药时应特别注意,不应使雷管和导火线脱离,装火雷管时要轻、稳,防止挤、撞孔帮。
7、点炮要用专用的炮香,不应使用火柴、香烟等,点炮应准确无误。
8、放炮要用信号管,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点炮前要先点信号管,信号管响后,点火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三、爆破材料运输和爆破一般安全规定
1、用载重汽车运火药,药高不得超过车邦高度,车速亦采用中、低速行驶,以保证火药不受颠簸,车上不准闲人乘车。
2、人背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装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纸箱)内,并分别搬运,不得将爆破器材装入衣袋内携带。
3、搬运爆破器材(含炸药)禁止吸烟或与易燃物品、电源等接触。人工搬运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2公斤,单人单次运药亦不得超过20公斤,大、中型采场爆破运药,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箱或一袋。
4、在搬运或加工药包时,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5、背运爆破器材不应搭乘电机车和汽车,中途不应逗留、打闹。更不应交他人代背或代管。不准集中休息,休息时要注意远离电线杆、电缆线、电灯线、风、水管道,电气设备及其它铁器。
6、雷管、火药、导爆线要分别放置、分别搬运,并远离火源和电器设施。
7、火药、雷管、导爆索必须轻拿轻放,禁止冲撞和抛掷。加工时,要远离火源,禁止吸烟,杜绝可能发生火花的现象。
8、雷雨天、大雾天、大风天、夜间不应进行爆破工作。
突遇雷雨时,应立即将支线短路、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
9、爆破前按技术要求,放好警戒人员。警戒范围:由爆区边沿算起,不得小于200米;祼露药包爆破,浅眼爆破不得小于300米。
10、警戒人员应命令其它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避炮,危险区内禁止一切车辆和人员通行,指挥采、运设备开到安全区避炮,并停止运转。
11、警戒人员发现隐患,要在爆破信号发出前及时向爆破指挥汇报,及时进行解决。警戒人员只有在一安排妥当,按时用红旗发出安全信号,并与爆破指挥取得联系后方可避炮。
12、起爆前必须有两名爆破人员分别看管起爆电源和母线两端,爆破人员没有全部撤到安全区前,不应把母线接通网路和电源,在发布起爆命令前应将网路进行短路。
13、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分钟后才准进入爆破地点检查,发现盲炮,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安全可靠的处理措施。
14、起爆后,爆破人员必须进入爆区检查爆破质量。只有当爆破成功,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方可拉响第三次警笛。解除爆破信号,撤回警报。
第15篇 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地信网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地信网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地信网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地信网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地信网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地信网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地信网。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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