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规程
一、设备准备
1. 确保所有必要的工具和设备已清洁、完好,并在工作区域内就位。
2. 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如电源、连接线、操作系统等。
二、操作流程
1. 根据操作手册启动设备,进行预热或自检程序。
2. 输入所需参数,依据具体任务调整设置。
3. 开始作业,持续监控设备运行情况。
三、安全措施
1. 工作人员需穿戴适当的防护装备。
2. 在设备运行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 发现异常立即停止操作,报告给负责人。
四、质量控制
1. 定期检查产出物的质量,确保符合标准。
2. 记录操作数据,便于追踪和改进。
五、维护保养
1. 每日工作结束后,进行设备清洁和简单保养。
2. 定期进行专业维护,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执行这些操作规程旨在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高效和质量可控。它们有助于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安全,同时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减少故障停机时间。通过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质量,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此外,良好的设备维护和质量控制也有助于延长设备寿命,节约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熟悉设备操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
2. 不得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未经授权的修改或调整。
3. 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严禁携带个人物品进入工作区域。
4. 注意个人卫生,避免因污染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
5. 对于规程中未涵盖的情况,应咨询上级或技术部门,切勿擅自决定。
以上操作规程旨在提供一个基本的操作框架,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应用。请每位员工认真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1篇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一般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生产班组(队)在接受生产任务时,应同时组织班组(队)全体人员听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讲解,凡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未向全体作业人员讲解,班组(队)有权拒绝接受任务,并提出意见。
3、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
_电工作业;
_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作业;
_起重机械作业;
_起重信号指挥;
_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_金属无损检测作业:
_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_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驾驶作业等。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
《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外埠来京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明,向本市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北京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后,方准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学徒工必须办理学习证,在监护人的指导下操作,严禁无证作业。
4、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首先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5、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无妨碍本工种的疾病和具有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6、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
7、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中思想集中,坚守作业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8、建筑施工工人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9、班组(队)长,每日上班前,必须召集所辖班组(队)全体人员,针对当天任务,结合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安全状况及本班组(队)人员技术素质、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跟踪落实,并做好活动记录。
第2篇 运转队岗位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规定
一、总则
为了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施工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粉尘、噪声、高温。在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补连塔煤矿运转二队。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
《噪声作业分级》;
《施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
(粉尘)岗位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1粉尘
2术语
2.1生产性粉尘: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2.2作业场所: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2.3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工作在生产性粉尘的作业场所,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
2.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2.5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指工人在1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实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2.6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度浓度超过该作业地点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2.7致癌性:生产性粉尘具有致癌作用的特性。
2.8尘肺病: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2.9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
3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4职业健康卫生标准
10%≤游离sio2含量≤50%;50%<游离sio2含量≤80%
总尘pc-twa(mg/m3)
呼尘pc-twa(mg/m3)
1
0.7
0.7
0.3
0.5
0.2
5岗位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
5.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5.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5.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组织检查。
5.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5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5.7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5.9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5.10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
第3篇 大京发电厂低压二氧化碳惰化系统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低压二氧化碳惰化系统是原煤仓的主要灭火设备,为保护好该系统设备,特制定本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一、操作规程
低压二氧化碳惰化灭火系统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功能。
(一)当系统接收到来自火灾报警器的火警信号时,主阀、主电磁阀和区域电磁阀打开,自动启动系统喷射气体灭火。
(二)当自动启动功能失灵时,可以按控制箱上的启动按钮进行手动操作灭火。
(三)当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失灵或不能实施时,采用机械应急操作。操作方法是:
1、手动打开险情对应区域的区域电磁阀;
2、打开主电磁阀;
3、拉开先导控制器门盖;
4、将先导阀上的手柄顺时针转动到水平,打开主阀,进行初步喷放;
5、达到稳定后,关闭主电磁阀。
6、气体通过节流装置、区域电磁阀进行二步喷放。
7、喷放完毕后顺序关闭先导控制器、主阀和区域电磁阀,系统实现机械应急惰化。(应急惰化的前提是气化器能正常工作)
二、管理规定
(一)消防专职和专业消防员负责低压二氧化碳惰化灭火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检修公司负责系统缺陷的消除。
(二)消防专职对该设备应做到每月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设备功能正常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1、保证各区域电磁阀挂牌准确;
2、保证储存装置内气体储量正常,发现储量不够应及时补充;
3、按照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定期校验安全装置和保护装置。
(三)对相关运行操作和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操作指导培训,以保证能正确使用设备。
(四)低压二氧化碳惰化灭火系统正常时应处于备用状态,非火警不得动用。
(五)该系统小修周期为二年,大修周期为6年,由检修公司负责实施。
第4篇 安全操作规程补充规定
为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规定以下几点要求,忘各部门按照规定执行。
1加热原料跨是存放钢坯和倒运钢坯的区域,在厂房处墙上已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有时请走安全通道的标语,非区域工作人员不许入内,其它人员进入时必须走该区域安全通道。
2加热吊运钢坯时,在用夹具吊卸钢坯时,有加热人员负责监护,吊卸钢坯时钢坯长度6米以下,每夹不得超过5根,6米以上用钢绳吊运,每吊不超过8根,吊卸钢坯时,吊车工必须听从地面吊挂人员指挥,不许倾斜,必须平稳。吊车工必须看准是否平稳,方可吊运,否则有权停止吊卸。
3各个区域使用吊卸钢坯及钢材时,在使用前认真检查吊具是否完好,发现不合格马上更换。
在用钢绳吊卸钢坯和钢材时,要求各部门在吊运钢坯和钢材时,吊挂必须挂在钢坯和钢材中间,不能倾斜必须平稳。
4吊车工在用钢绳吊卸钢坯和钢材时必须听从地面挂吊人员指挥,发现有倾斜和钢绳长短不齐,有权停止吊卸。
5吊车工在吊运各种设备品备件起吊时,必须平稳,不许倾斜。
6扎钢车间在吊运较长的废钢时,必须有人监护,以免出现,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7各部门处理紧急事故时,若用吊车出现斜拉时必须有人监护,在起吊前,必须按铃警示。
第5篇 电气焊操作规程规定
1. 电气焊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上岗作业,作业时必须开动火证。
2.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3. 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可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备有消防用品。
4. 高空焊接时(包括切割)必须挂好安全完网,焊件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5. 雨天不得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穿好绝缘鞋。
6. 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也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安全帽,应平放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阳关下晒,严禁行车或吊车运氧气瓶。
7. 开启氧气瓶阀门时应有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不得面露减压器,但应观察压力表针是否灵敏可靠,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至少应留49kpa的剩余压力。
8. 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阀门点,然后开氧气调整火焰,关闭时先关闭乙阀,再关闭氧气阀。
9. 大风天气不准使用电气焊作业。
10. 作业后清理场地,灭绝火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拧上气瓶安全帽,将软管卷起捆好,消除焊料余热后方可离开。
第6篇 防毒规定操作规程
1、 厂房内有毒气体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2、 不得将食物带入工作场所和在工作场所进食,食前必须洗干净脸和手,防止有害物质摄入。
3、 操作中必须戴好防毒口罩,防毒口罩要经常清洗和更换滤物。
(六)防火规定
1、 开始工作时要弄清救火(及防火)物资存放的位置,如何使用及呼救。
2、 在冶炼时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一定要远离易燃物,必要时要把救火
装备带到工作现场。
3、 易燃物一定要封闭存放在远离电器等可能引发火源的地方。
4、 工作现场灭火器一定要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
5、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
第7篇 绞车司机操作规程其它规定
1、绞车司机接班后,要认真检查绞车的各部位并试运转,如发出异常现象,应及时汇报处理。
2、工作时滚筒的开动或停止,速度应逐渐增加或减少,不允许急剧开车或停车。
3、开车前应先检查信号系统是否清晰可靠,如无信号或信号不清楚,不允许作业。
4、电动机开动时,两刹车带不允许同时刹死,其刹车带温度不超过70度。
5、钢丝绳缠绕应均匀,若发出缠乱时,要停止电机的运转后处理,严禁在运行中处理。
6、在下放重物时,一定要开动电动机,用电控滚筒,严禁放飞车或不带电放车。
7、绞车司机,工作时要目视前方和把钩工密切配合,不准超拉矿车。
8、绞车司机开车时,停、拉要及时、平稳。
9、绞车司机,信号要联系好,严格按照信号指挥操作。
10、开车前的检查:
○1检查绞车地脚螺栓及压柱使用情况;○2检查钢丝绳连接及固定情况;○3检查两制动器工作及刹车带接触情况;○4检查有无甩油缺油现象;○5检查轨道完好、道路及水沟畅通情况;○6检查巷道内材料堆码、设备摆放、两侧安全距离、等情况;○7检查巷道内车辆停放及行人、作业情况;○8检查绞车开关、电机、按钮、电缆等电气部分是否完好,电铃信号是否清晰可靠,如无信号或不符合要求不得开车。
11、由当班绞车司机和作业人员共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汇报,严禁不检查或设备带病运转。操作人员必须爱护设备设施,严禁拆卸或人为损坏。
12、运输信号统一规定为:一声停;二声牵引重车运行(提升);三声牵引轻车运行(放车)。
13、把钩工为兼职信号工,必须严格执行信号工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得用口喊、手势、晃灯等形式传递信号或安排他人代为操作,信号不清或未回信号,严禁开车。
14、车辆连接必须符合规定,严禁使用非标准销链,或将挂钩挂在矿车把手、车沿上。
15、绞车运行过程中,绞车司机两手不得离开操作手把,一有异常情况能够立即制动、停止绞车抽绳操作;严禁将脚或身体的任何部位倚靠在绞车上;钢丝绳排列不整齐时,必须停车处理,严禁边运行边处理。
16、绞车运行时,两手把严禁同时刹住。为防止未运行绞车松绳过多而造成垮绳、咬绳事故,未运行绞车应将离合器手把刹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绞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
17、绞车司机必须认真执行操作规范,严密监视绞车运行情况,发现绞车地脚螺栓或压柱松动、异响以及负荷过重等现象,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处理后方可运行。
18、机电队必须按规定在各绞车处安装合格的综合电铃,同时作好各类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确保正常使用。
19、在绞车运行过程中,保持绞车匀速运行,严禁突然加速;严禁不挂副绳运输车辆,以免造成碾绳。
20、操作人员着装整齐,工作服袖口必须绑扎好,系好钮扣。
第8篇 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
第1条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2条 电工、架工、焊工、三机工、锅炉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3条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人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严禁赤脚或穿三鞋(拖鞋、硬底鞋、高跟鞋)。在没有任何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好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的出人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高处作业(高度距基准2米及2米以上)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4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搬移或拆除。需要搬移或拆除的,必颌经工地施工员或安全员同意。
第5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四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五临边(无外架的屋面周边、无外架楼层的周边、无阳台栏杆的周边、框架结构的楼层周边、跑道斜道卸料平台的两侧边)等危险处,应设置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6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带。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第7条 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垦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逢、疏松或支撑走动,要及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施工机械设备距坑边水平距离(一般不小于15米)和材料堆放高度(不超过1米)。往坑槽运材料,应由专人指挥。
第8条 在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上或往下抛掷物料和工具。
第9条 在施工现场,不懂机电设备的人员严禁使用和拨弄机电设备。
第10条 在施工现场,不准乘坐井字提升机,不准喝酒上班,不准开玩笑,不准使用童工,不准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
第11条 班组人员作业后落手清必须做到无五头五底(砖头、灰头、柱头、钢筋头、木头)。
第12条 作业班组必须一周开展一次三不伤害的教育(不伤害自已、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13条 在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对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搞好整洁卫生,对施工场地和周围作业环境做到不扰民不污染。
第14条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9篇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
第一节 施 工 现 场
第1条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2条 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3条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档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4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第5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6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7条 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铁轨终点应有车档,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第8条 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9条 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贮存酸液的容器应加盖和设有标志。
第10条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二节 机 电 设 备
第11条 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第12条 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13条 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14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的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15条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第16条 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准擦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17条 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
1千伏以下
1~20千伏
35~110千伏
154千伏
220千伏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米)
1.5
2
4
5
6
第18条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19条 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曝晒、碰撞;氧气瓶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20条 _光或γ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第21条 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体验。
第三节 高 空 作 业
第22条 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23条 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24条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5条 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26条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27条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第28条 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第四节 季节施工
第29条 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30条 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31条 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32条 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第10篇 安全监测工技术操作规程相关规定
安全监测工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
1、本规程适用于安全监测工。
2、上岗条件及职责:
1)掌握弱电知识,熟悉井下安全监测系统,熟悉地面安全监测软件的工作原理,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关通风安全监测规定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并必须经安全和通防监测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2)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工作;并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遵守公司和所在矿井的用工制度、劳动纪律及通防规章制度。
第11篇 高压接地开关安全操作规程保养规定
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进行操作,操作者应熟悉本机的性能、结构等,并要遵守安全和交接班制度。
2.严格使用绝缘工具,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作好使用前的准备工作,严格执行作业程序。
4.必须坚持一人监护,一人操作,不准单独作业。
5.运行后,要认真执行检查制度,并随时观察仪表显示和有无异音、异味,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日常保养
1.清扫检查绝缘子,绝缘子整洁无裂纹和破损,瓷铁粘合牢固。
2.紧固各部件螺丝。
3.检查开关操作机构灵活,轴部点机油,擦拭抹黄油。
定期保养
1.断开引线,同检修周期遥测开关绝缘电阻。
2.检查开关的开合角度、周期性和接触面。
3.接地应准确可靠,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4.每月应进行以上检查一次。
5.交流耐压预防性试验每3年一次。
6.预防性测量开关的合闸和分闸时间为1年1次。
7.检查操作机构的动作情况应1年1次。
主要区别有一点是负荷开关可以带负荷作业,隔离开关不准带负荷作业。
第12篇 铣床使用规定及操作规程
一、铣床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任何人员使用该设备及其工具、量具、材料等都应服从该设备负责人管理。
二、任何人使用时,必须遵守本操作规程。在工场内禁止大声喧哗、嬉戏追逐;禁止吸烟;禁止从事一些未经指导人员同意的工作,且不得擅自离开教学范围。(不得随意触摸、启动各种开关)服从指导人员安排。
三、操作机床时为了安全起见,要穿好工作服,袖口要扎紧;不得戴手套进行操作;不得穿短裤、穿拖鞋。
四、因切削时,切屑有甩出现象,必须戴护目镜,以防切屑灼伤眼睛。
五、装夹工件、刀具要停机进行。工件和刀具必须装牢靠,防止工件和刀具从夹具中脱落或飞出伤人。
六、禁止将工具或工件放在机床上,尤其不得放在机床的运动件上。
七、开动机床前,应检查润滑系统是否通畅。
八、操作时,手和身体不能靠近机床的旋转部件,应注意保持一定的距离。
九、运动中严禁变速。变速时必须等停车后待惯性消失再扳动换档手柄。
十、测量工件要停机进行。
十一、机床运转时,操作者不能离开工作地点,发现机床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报告现场指导人员。当突然意外停电时,应立即切断机床电源或其他启动机构,并把刀具退出工件部位。
十二、不要使污物或废油混在机床冷却液中,否则不仅会污染冷却液,甚至会传播疾病。
十三、切削时产生的切屑,应使用刷子及时清除,严禁用手清除。
十四、任何人在使用设备后,都应把刀具、工具、量具、材料等物品整理好,并作好设备清洁和日常设备维护工作。
十五、要保持工作环境的清洁,每天下班前15分钟,要清理工作场所;以及必须每天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检查门窗是否关好,相关设备和照明电源开关是否关好。
第13篇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
一、施工现场
第一条、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级民工)要熟知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二条、 电工、焊工、起重司机、打桩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第三条、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悬空和徒坡施工必须系好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离地面2m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同意。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或桅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施工设红灯警示。
第七条、 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第八条、 基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九条、 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贮存酸液的容器应加盖和设有标志。
二、机电设备
第一条、 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第二条、 机械和动力设备的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三条、 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地接零,并设置单一开关,还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五条、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行中修理。
第六条、 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转,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七条、 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现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kv-20kv 35kv-110kv 150kv-220kv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 2.5 3 5 7
第八条、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九条、 受压容器应用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气、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十条、 _光和y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第十一条、 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
三、高空作业
第一条、 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查,经医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二条、 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三条、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体禁止抛掷。
第四条、 遇有恶劣天气(如六级以上大风)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五条、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子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帮扎牢固,人字梯底脚应拉牢固,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六条、 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 挑架的挑梁和固定和构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第七条、 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用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笼吊装物上下。
四、季节施工
第一条、 暴雨大风前后,要检查 工地的临时设备,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用电线路,发现倾倒、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二条、 高层建筑、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械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三条、 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四条、 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作业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第五条、 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五、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第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安全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条、 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第三条、 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上或往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第四条、 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第五条、 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第六条、 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拔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六、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条、 按规定使用“三宝”。
第二条、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第三条、 塔吊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第四条、 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第五条、 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开关。
第六条、 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定规程要求。
第七条、 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八条、 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九条、 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设置禁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七、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十项操作要求
第一条、 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得盲目操作。
第二条、 特殊工种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上岗操作证,不得盲目操作。
第三条、 施工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作业安全交底不清,不盲目操作。
第四条、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交底,不盲目操作。
第五条、 安全帽和作业场所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不落实,不盲目操作。
第六条、 脚手架、吊篮,塔吊、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起重机械、电焊机、钢筋机械、木工平刨、圆盘踞、搅拌机、打桩机等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盲目操作使用。
第七条、 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第八条、 有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第九条、 凡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爆破性作业、有中毒火窒息危险的作业和科研试验等其他危险作业的,均应由上级指派,未经安全交底;未经指派批准、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盲目操作。
第14篇 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
第1条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2条 电工、架工、焊工、三机工、锅炉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3条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人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严禁赤脚或穿三鞋(拖鞋、硬底鞋、高跟鞋)。在没有任何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好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的出人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高处作业(高度距基准2米及2米以上)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4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搬移或拆除。需要搬移或拆除的,必颌经工地施工员或安全员同意。
第5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四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五临边(无外架的屋面周边、无外架楼层的周边、无阳台栏杆的周边、框架结构的楼层周边、跑道斜道卸料平台的两侧边)等危险处,应设置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6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带。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第7条 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垦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逢、疏松或支撑走动,要及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施工机械设备距坑边水平距离(一般不小于15米)和材料堆放高度(不超过1米)。往坑槽运材料,应由专人指挥。
第8条 在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上或往下抛掷物料和工具。
第9条 在施工现场,不懂机电设备的人员严禁使用和拨弄机电设备。
第10条 在施工现场,不准乘坐井字提升机,不准喝酒上班,不准开玩笑,不准使用童工,不准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
第11条 班组人员作业后落手清必须做到无五头五底(砖头、灰头、柱头、钢筋头、木头)。
第12条 作业班组必须一周开展一次三不伤害的教育(不伤害自已、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13条 在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对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搞好整洁卫生,对施工场地和周围作业环境做到不扰民不污染。
第14条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15篇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一般规定)
第一节 施 工 现 场
第1条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2条 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3条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档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4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第5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6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7条 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铁轨终点应有车档,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第8条 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9条 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的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入酸中。贮存酸液的容器应加盖和设有标志。
第10条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二节 机 电 设 备
第11条 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第12条 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13条 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14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的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15条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第16条 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准擦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17条 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见表
第18条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19条 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曝晒、碰撞;氧气瓶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20条 _光或γ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第21条 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体验。
第三节 高 空 作 业
第22条 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23条 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24条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5条 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26条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27条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第28条 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第四节 季节施工
第29条 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30条 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31条 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32条 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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