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液处理操作规程
一、前言 本规程旨在规范企业内部残液的处理流程,确保环保合规,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
1. 确保环境安全:正确处理残液,防止有害物质泄漏,保护生态环境。
2. 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合理回收,将残液转化为可用资源或减少废弃物排放。
3. 符合法规要求:遵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避免因不当处理导致的法律风险。
4. 保障员工健康:避免员工接触有害残液,维护职业健康安全。
三、操作步骤
1. 分类收集:
- 根据残液性质,如酸碱性、毒性、易燃性等,进行分类标识,分别存放。
2. 安全储存:
- 存放容器需坚固无泄漏,贴有清晰标签,存放在通风良好、防火防爆的区域。
3. 量少处理:
- 对于小批量残液,可进行现场中和、固化等预处理,确保无害化后再妥善处置。
4. 专业处理:
- 大批量或特殊性质残液,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公司进行专业处理,签订合同并监督其操作。
5. 记录与报告:
- 记录每次残液产生、处理的数量和方式,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
1. 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装备,避免直接接触残液。
2. 存储区应设置应急设施,如防漏垫、消防器材等。
3. 遵循“先入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存储容器状态,及时处理过期残液。
4. 不得擅自混合不同类型残液,防止化学反应引发事故。
5. 培训员工了解残液性质和处理方法,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五、轻微错误示例
1.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由于人为疏忽,标签可能未清晰标注,需要及时纠正。
2. 尽管我们努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但偶尔可能会发生少量残液泄漏,此时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六、结语 本规程旨在指导日常残液管理工作,但具体操作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确保安全、高效。全体员工应共同参与,为实现绿色生产目标贡献力量。
第1篇 气瓶内残液处理操作规程
一、准备工作
1、检查残液罐的液位、压力及有关管路阀门的开关位置。气相系统:开通残液罐气相出口至压缩机进口管路的阀门,开通压缩机出口至另一贮罐气相进口管路的阀门。残液系统:开通倒残液装置至残液罐残液进口管路的阀门。
2、通知运行工启动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当残液罐压力比贮罐压力低0.2mpa后,停压缩机。
3、关闭残液罐气相出口至压缩机进口管路的阀门,关闭压缩机出口至已升压的贮罐气相进口管路的阀门。
二、气瓶倒残液
1、开启已升压的贮罐气相出口阀及倒残液装置气相总阀。
2、将待倒残液气瓶角阀与倒残接嘴连接,开启气瓶角阀和倒残液装置气相管支路阀,给气瓶升压。
3、当进气响声很小时关气相管支路阀,轻轻将气瓶倒置,开残液管支路阀,使瓶内残液在压力差作用下,流入残液罐。
4、待瓶内残液倒尽后,关残液管支路阀,正立气瓶,然后瞬间打开气相管支路阀吹扫角阀后立即关闭。
5、关闭气瓶角阀。卸下倒残接嘴,移出气瓶。
三、结束
1、关倒残液装置残液总阀和残液罐残液进口阀。
2、关倒残液装置气相总阀和已升压的贮罐气相出口阀。
3、做好倒残气瓶的情况记录。
四、注意事项
1、必须闭路回收,严禁乱倒。
2、一次充气倒不尽,再次充气倒残循环,直到倒尽为止。
3、搬运气瓶应轻拿轻放,禁止撞击气瓶。
第2篇 钢瓶内残液处理操作规程
1、倒残是指将漏气瓶、待修瓶及有残液的钢瓶内残液倒出,一般的超重瓶不进行倒残而做倒瓶处理。
2、需要倒瓶的钢瓶运到钢瓶倒残处,应及时倒残,漏气瓶更要从速处理。
3、一次没倒净残液的钢瓶应再次充气倒残,直至残液完全倒出为止。不得在车间内直接放液。
4、倒残后,漏气瓶、待修瓶要和合格钢瓶区别开,分别存放,不得将漏气瓶再混放入合格瓶内。
5、严禁向大气中排放液化石油气。
6、倒出的残液不准重新用来灌瓶,可用压缩机抽取残液罐气相回收一部分去液化石油气贮罐。
7、残液罐内不能气化的残液,可用槽车运走或点火炬烧掉。严禁就地在大气中排放。
8、残液严禁存放在敞口容器内。
第3篇 二氧化碳气瓶内残液处理操作规程
1、二氧化碳气瓶充装前,首先应检查其是否合格,是否在检验周期内;确认钢瓶合格,符合条件时,再对瓶内残液进行封闭式回收处理。
2、进行残液回收处理前,应检查压缩机和残液回收装置上的管道、阀门、仪表是否正常,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妥善解决。
3、在抽残液过程中,必须按操作顺序进行:打开气相阀,向瓶内充入二氧化碳气体,当观察瓶内压力高于回收罐压力时,关闭气相阀;将气瓶倒置,打开回收罐进液阀,使残液在瓶内压力作用下将残液输送至回收罐内;将气瓶直立,关闭气瓶角阀,同时关闭进液阀。
4、操作时,要求轻拿轻放气瓶,严禁扔、摔、砸、撞、滚;注意观察压力指示,确保抽残液干净彻底。
(二)二氧化碳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1、充装前的气瓶由气瓶检查员逐只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c.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d.有报废标记的;
e.超过检验期限的;
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g.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
2、经检查发现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安全监察机构,并送往检验单位处理或检验。
3、无剩余压力或不明剩余气体的气瓶,充装前应充入氮气置换后再抽真空。如发现瓶阀出口处有污迹、油迹或瓶内有异物而无法解决时,应送往检验单位处理或检验。
4、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充入氮气置换,除去瓶内的空气及水分,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能充气。
5、在检验有效期限内的气瓶,如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6、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由安全监察机构认可,再由检验单位检验。
7、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止相互混淆。
8、气瓶充装后检查瓶体及其附件应无变形、泄漏,复称充装重量安全应符合要求。
9、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完毕,应按气体类别在气瓶瓶体明显部位粘贴“警示标签”,并将其置于相应区域,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并妥善保存,以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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