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一、人员资质
1. 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爆破员证书,并定期接受安全培训。
2. 爆破工程负责人应具备高级爆破工程师资格,负责整个爆破项目的规划和监督。
二、爆破材料管理
3. 炸药、雷管等爆破材料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
4. 运输爆破材料需使用专用车辆,并由专人押运。
三、爆破设计与审批
5. 爆破设计方案需由专业工程师制定,包括爆破位置、方式、剂量等,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6. 对于复杂地形或特殊环境的爆破,需进行模拟实验或小规模试验。
四、现场准备
7. 爆破前,清除爆破区周围无关人员,设立安全警戒线。
8. 检查爆破设备,确保其完好无损。
五、爆破操作
9. 爆破员在执行爆破时应佩戴防护装备,遵循预设的起爆顺序。
10. 爆破后,等待足够安全时间才能进入现场检查。
六、应急处理
11. 设立应急预案,包括火源控制、伤员救援等,确保能迅速应对突发情况。
1
2. 爆破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启动应急响应。
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旨在保障爆破作业的安全性,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通过明确职责、规范流程,降低爆破事故风险,提高施工效率,同时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严格执行规程,可以增强团队协作,提升项目管理水平,为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
3. 严禁酒后作业,确保作业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1
4. 爆破现场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防止引发爆炸。
1
5. 遵守天气条件限制,恶劣天气下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1
6. 爆破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妥善处理剩余爆破材料。 1
7. 确保通信畅通,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联络。 1
8. 对于特殊地质或建筑物附近的爆破,需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额外的安全措施。
以上规程的实施需要全体作业人员的共同遵守,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每个人都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务必时刻保持警惕,确保作业安全。
第1篇 大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一、火工材料的运送和加工:
1、爆破员必须严格按照当次爆破设计材料消耗表中的种类和数量来领取爆破材料。
2、运送火工材料人员禁止携带易燃品,背运炸药材料行走和停留时距明火不得近于20m,严禁吸烟,背运时禁止在重要场所或人多的地方停留。
3、装卸炸药时要轻拿轻放,禁止从药车上向下抛掷炸药。
4、运输炸药时运输车辆要挂上明显的红旗标志。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严禁同其它物品混运,雷管与炸药、导火索、导爆索等要分开运输;运输车辆间必须保持大于100m的刹车距离,且车速小于20km/小时。
5、在炎热和阴雨天运送火工材料时,必须备有防雨和防晒物品。
6、已运至爆区的火工材料必须严加保管,不能及时装填时必须设专人看守。
7、运送至爆区的导爆管和导爆索,必须放在远离炸药50m外的安全地方。
8、加工普通起爆药包时,聚能穴方向必须同传爆方向一致,药包必须捆扎结实。
9、加工预裂孔成串药包时,必须捆扎结实,导爆管与导爆索必须单独捆扎结实,其聚能穴方向必须朝向孔口。
二、现场的装药与填塞:
1、炮孔装药前必须对孔内积水进行有效的处理,经现场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统一进行装药。
2、炮工在装药前必须检查炮孔是否合格,对不合格孔必须及时处理。
3、炮工要严格按照指令单的要求进行装药施工,严禁随意改变段别和药量。
4、在装药过程中,应仔细小心,发现炸药有结块时,必须用木制器捣碎。在装药过程中如遇堵孔,可用长木棍处理,禁止用铁器撞击处理。
5、导爆管的段别标签要求退到导爆管端部以备检查,露在外面的导爆管必须压牢,此时注意不要将石头滚落到炮孔里,以免砸坏导爆管。
6、按设计药量装好药后,技术人员对每个炮孔进行实测回填高度后,方可统一回填。
7、回填质量的好坏关系着安全和爆破质量,因此要求有专人负责,禁止在回填过程中填入大块或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回填料。
三、网路连线:
1、网路连线时,除炮工外的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至爆破危险区以外。
2、切割导爆索时,只准用锋利的电工刀,绝对禁止用铁丝钳卡、剪子剪或石头砸。
3、严格按照设计网路连线,导爆管不能弯曲打折,导爆管与导爆索的连接必须为直角连接。
4、网络中的两根导爆索必须保持平行,主导爆索与分支导爆索的搭接长度必须大于150毫米,其搭接方向与主导爆索传爆方向相反,且必须用胶布缠紧。
5、网路的连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特别是雨天,禁止提前剪断导爆管。
6、网路全部连好后,必须对整个爆区进行连线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发出第一遍起爆信号。
7、第二遍起爆信号由爆破现场负责人在确定所有警戒到位后发出,信号发出后,方可起爆。
四、安全警戒信号及范围:
1、爆区内需移动的设备由调度人员统一协调组织,按照爆破设计指定的位置移动,并且在炸药进入爆区前全部移动完毕。
2、爆破需要高压供电系统停电时,必须由调度人员统筹安排,如遇阴雨、雾天、雪天,停电人员要严格执行电工操作规程。
3、爆区外主要通道、路口和停放炸药的地点要求插有明显的红旗标志,一切与爆破无关的人员、车辆禁止进入爆区。
4、装药前,爆区50米内撤出一切与装药无关的设备,装药时200米内禁止进行其它爆破作业。
5、爆破前30分钟,将警戒人员派往指定地点。警戒人员负责警戒区内的人员撤离,并要及时与爆破指挥人员联系。
6、警报器发出长短间隔声为预备信号;发出数短声为起爆信号。炮响15分钟后,由炮工到爆区检查,如无不安全隐患,警报器发出数长声为解除信号;解除信号发出后,人员和设备方可进入采场。
7、所有参加爆破的人员(包括技术人员),都必须撤离到计算的安全距离外避炮。
8、如果检查发现盲炮,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理。在未妥善处理前,危险区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2篇 电力线路施工开洞与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挖坑前,应与有关地下管道、电缆等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取得联系,明确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做好防护措施。组织外来人员施工时,应将安全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加强监护。
(2)挖坑时,应及时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块,坑边禁止外人逗留。在超过1.5m深的基坑内作业时,向坑外抛掷土石应防止土石回落坑内。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
(3)在土质松软处挖坑,应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不得站在挡板、撑木上传递土石或放置传土工具。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4)在下水道、煤气管线、潮湿地、垃圾堆或有腐质物等附近挖坑时,应设监护人。在挖深超过2m的坑内工作时,应采取如戴防毒面具、向坑中送风等安全措施。监护人应密切注意挖坑人员,防止煤气、沼气等有毒气体中毒。
(5)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开挖的基坑,应设坑盖或可靠遮栏,加挂警告标牌,夜间挂红灯。
(6)塔脚检查时,在不影响铁塔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对角线的两个塔脚同时挖坑。
(7)进行石坑、冻土坑打眼或打桩时,应检查锤把、锤头及钢钎。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扶钎人应站在打锤人侧面。打锤人不得戴手套。钎头有开花现象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8)变压器台架的木杆打帮桩时,相邻两杆不得同时挖坑。承力杆打帮桩挖坑时,应采取防止倒杆时的措施使用铁钎时,应注意上方导线。
(9)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携带和存放,严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并应有专人保管。运输中雷管应有防震措施,确保安全;携带雷管时,应将引线短路。电雷管与电池不得由同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应携带电雷管,并应停止爆破作业在强电场附近不得使用电雷管。如在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不超过10kg)和雷管(不超过20个)。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车上炸药应有专人管理。
(10)爆破人员应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11)运送和装填炸药时,不得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严禁使用金属物体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12)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应由同一人进行。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者离开危险区范围点火者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13)爆破基坑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危险区。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0m;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应为100m;石坑危险区半径应为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危险区半径不小于300m。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力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范围。
(14)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应离开危险区进、行隐蔽;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专人警戒。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15)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者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安全措施。
(16)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
(17)如遇有哑炮时,应等20min后再去处理。不得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m;浅眼要离原眼0.3~0.4m;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18)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通信线等设施的影响,如有砸碰可能时,应采取特殊措施。
第3篇 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是一项具有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的作业,在整个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的具体条件,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严密组织好施工防护,严格控制爆破能源释放效果,无介质破碎工程,即可达到预期的爆破效果,提高施工速度,又可将爆破范围及爆破危害控制在规定的安全限度之内。
爆破施工作业安全
(一)爆破作业应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较大的爆破施工还应建立临时爆破领导小组,成立有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专业人员、防护员、联络员等组成的爆破专业队伍。
(二)爆破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点的具体情况制定爆破方案,防护措施(减震、防冲击波、防飞石、防噪音)和具体的施工方法。
(三)打炮眼前应详细地检查施工点岩层、石缝和使用的工具,清除危石、杂物、积雪,按要求选好炮位、炮向和立脚点,在斜坡和作业困难的地点立脚时,可设置工作吊架和临时脚手架,机具应放置在妥善地点,不得随意乱放,高空打眼作业时,禁止将工具或钻杆由上往下投掷。
(四)打眼时,胸部以下钎杆和眼孔要保持在一条直线上,作业人员要随时瞭望炮眼上部,发现落石及时躲避和呼喊。
(五)检查、试验和加工爆破材料时,应远离施工地点,并禁止在炸药房附近进行试验。
(六)清楚雷管内杂物时,禁止用手掏、嘴吹、更不能用硬物插入雷管。
(七)进行爆破器材加工,检修作业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戴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装药区内严禁吸烟、点火,与装药无关的人员应在装药前撤离装药区。
(八)临装药前才可把爆破材料运至工作点,存放在指定地点,随取随用,禁止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爆破后的剩余材料应清点入库,禁止随地存放或带回宿舍。
(九)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药工具应是木、竹制品,装药前应清楚炮眼内的杂物和积水,药物轻轻送人,不得用铁器(铁丝、钎棍)捣压。
(十)逢浓雾、暴雨或雷电天气以及黑夜里,均不得进行露天装药和爆破工作。
(十一)爆破指挥人员应和所有防护员、联络员取得联系,确认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先发出爆破预备信号,再次确认危险区内无人时,方可发出点炮信号。
(十二)多人点炮时,应统一听从爆破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依从“先远后进(炮位),先长后短(导火索)”的原则,依次点炮。在山上实施点炮作业每人不得超过2个,山下或平地点炮每人不得超过5个,听到撤离信号时,无论点完否,均应立即撤出点炮区,进入避炮安全处所。
(十三)起爆后,确认炮区的炮全部响完后或最后一炮响后20分钟,爆破人员方可进入炮区,检查有无瞎炮、危石、落实,并进行处理。
(十四)对爆破后发生的瞎炮,必须有爆破人员或有经验的瞎炮处理人员专门处理,排除瞎炮时,必须一人处理,一人监护,瞎炮点应明显设置警戒标志,四周5米范围内禁止无关人员走行。
(十五)处理瞎炮时,应按规定处理,严禁拉动导火线或雷管脚线取出雷管,可用水冲洗炮眼,或与距瞎炮不少于40cm(深孔不少于2cm)另行平行打眼装药起爆。
(十六)瞎炮处理完毕后必须仔细检查,谨慎处理残余未炸的爆破材料,当确认瞎炮处理完毕,完全安全后再撤出警戒标志,方可在附近进行新的作业。
第4篇 二次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二次爆破工作必须在班组长或指定炮区负责人领导下进行。
2、爆破人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合格证方准从事爆破作业。
3、爆区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爆破员在爆破工作中必须穿纯棉工作服,工作中严禁携带火机等点火物品。
4、二次爆破所用火工品在运输保管使用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和敲打以防爆炸或破损。
5、在大风、大雨、大雪、浓雾恶劣气候和夜晚,禁止爆破。
6、每次爆破后,剩余爆炸器材应及时退库,工地不准存放爆炸器材。
7、二次爆破前要清除炮眼周围及孔内的浮渣和岩粉。
8、二次爆破装药前要检查炮区内的机械设备、压风机等物是否撤到安全地点如不能撤到安全地点应禁止装药。
9、在工作面根部进行二次爆破作业前必须先检查工作面上部是否有大块伞岩等危险情况,如有应在处理后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准进行二次爆破作业 ,否则应禁止作业。
第5篇 露天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火工品(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导火索等以下同)在运输、保管、领用、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
第二条在炮区内及距放火工品20m以内(上风头50m以内)和操作过程中不得有明火,严禁烟火,10m 以内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逗留。加工起爆药包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应放置在距炸药2m以外。雷管不充许裸露在起爆药包外。
第三条爆破炸药为铵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如改变炸药品种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禁止使用硬化及过期炸药。
第五条所有管理和使用火工品人员,必须掌握火工品性能及危险性和预防危险的办法。
第六条爆破工作必须在本矿指定范围进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围进行爆破时,必须按规定格式提出书面报告,报请驻矿安监处审核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七条在大风、雷雨、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时禁止爆破。
第八条雾天和夜间爆破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请主管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应事先报告有关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放炮工作必须在组长或指定炮区负责人指挥下进行。
第十一条影响放炮的障碍物,在放炮前1-2天提出处理计划,并报矿有关部门、领导和安监处。
第十二条每次放炮必须填写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时间、地点、气候、岩种、孔数、分几次点炮,每组数量、爆破量及爆率。
2、爆破参数、每孔装药量、孔深及装药长度。
3、绘制炮区平面图、每孔都必须进行编号,标明炮孔连线方式。
4、火工品的品种、规格、数量。
5、人员分工。
6、爆破施工安全情况。
7、爆破日志于次日交段备查。
第十三条在矿采场内爆破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第二章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
第一节汽车运输
第十四条运送爆破材料的汽车要专用,不得同其它物品、货物同时载运。驾驶人员应固定专人。
第十五条爆破材料的装、运、卸和保管,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持证上岗,运输车辆必须专人押运,人不离车。装、卸、押运人员,在工作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
第十六条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十七条运输爆破材料的专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箱底部铺设胶皮,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它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要有防滑措施。
第十八条运送火工品时,必须事先检查行车道路的安全情况(路面宽度、平整情况、坡度及临时桥梁和道口)。发现问题应提前处理。
第十九条运送火工品前要检查车体是否牢固、刹车及防滑装置是否齐全可告靠,并清除车箱内一切杂物。
第二十条汽车装运火工品时,要摆放整齐、平稳,不得高出车箱或超出车箱边缘,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车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扎。
第二十一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行驶至坡道或公路交叉口时,押运人员要下车监护,横过铁路前要在5m以外停车,押运人员须下车手持红旗了望,确认无车时方可监护通过。
第二十二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沿平盘行驶时,距边坡不得小于3.5m,押运人员必须作好防护。
第二十三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禁止在空巷危险区和5m以内有明火的道路或大于20°的坡道通过。
第二节工地火工品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爆破材料领用、保管和使用应帐、卡、物一致。
第二十五条运到工地的火工品必须设专人看管,要按品种、规格点清数目,炸药与雷管分别放置。
第二十六条卸载火工品前要事先选择平整场地,卸载火工品场地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4m,距高压电源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七条雨天及炎热天气堆放在工地的火工品均应苫布盖好。
第二十八条放炮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送回火药库,禁止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当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火工品,要分别放入专用容器内,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
第三章装药与充填
第一节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装药前要有明确分工,并将工具准备齐全。
第三十一条装药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在边界上插上“爆破作业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标志或红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清除炮区内威胁安全的杂物,检查一切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3、准备合格的充填物。
4、复查炮孔的积水、孔温、坍塌、堵塞等情况;
5、清理孔口的浮块,并按设计要求垫孔和分配药量。
第二节装药
第三十二条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装药人员不得将头部和身体正对炮孔。
第三十三条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击易爆炸药,引药应小心地装入炮孔,不准磨破联线。4kg以上药包,除软质包装的粉状药外,必须用炮绳吊入孔内。
第三十四条按作业规程要求的装药结构装药,随时掌握药柱高度。
第三十五条装药时只准使用竹制或木制炮杆(下称炮杆),杆头应平齐,不准带有金属箍套。
第三十六条散装药时,应缓缓地倒入炮孔。
第三十七条铵油炸药车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下料时要平缓及洒落,防止卡堵。
第三十八条禁止将破损的防水袋药包装入有水炮孔。
第三十九条机械化装药车必须符合:
1、厢体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输药管使用专用半导体、钢丝绳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3、发动机排气管应安消焰装置与油箱和轮胎保持适当距离,车上应配备适量灭火器。
第三节充填
第四十条装药时,禁止使用热炉渣、热焦及冰雪等物充填。充填物粒径不应大于30mm。
第四十一条充填时应保护好导爆管和导爆索,防止破坏或掉入孔内。各孔导爆管和导爆索必须摆顺,管与管之间严禁交叉、搭接。
第四十二条充填时应由组长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掌握炮杆,首先顺直联线用脚踩住,然后指挥充填。水孔则应先将药包压入孔底后,准备合适的充填物进行充填。
第四十三条输电线路附近的炮孔充填时,掌握炮杆人应面向输电线,并要将炮杆绳拉紧或缠绕在炮杆上。当通过输电线路时,必须将炮杆放平通过。
第四十四条充填时要用炮杆挡护联线,并不断捣固。深孔充填物长度不少于3~5m。
第四十五条卡堵炮孔、导爆管、导爆索损坏或掉入孔内时应及时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处理,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充填时应用木锹。
第四节装药与充填的故障处理
第四十六条装药发生卡堵只准用炮杆处理,严禁使用其它金属或塑料工具。处理不了时要及时向炮区负责人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装药时联线折断或掉入孔内,经处理难以正常引爆时,可再补装一个适当的引药,然后充填。如处理无效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导爆管起爆,如果充填中发生断管,当充填物上露有索头,应重新放入引药继续充填,如无法补救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章起爆方法
第四十九条起爆方法采用明火起爆,点炮人员和联线人员必须各设一人,并且选有经验的放炮员担任。
第五十条联线人员在炮区炮孔全部装药充填完毕后方可开始联线,联线时除炮区负责人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炮区。
第五十一条联线完毕后,经炮区负责人检查后,通知点炮员,方可点炮。
第五十二条 当相邻的裸露药包用明火起爆时,各药包应放置在不被相邻的药包爆炸后崩掉的位置。
第五十三条引火管的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最短不得小于0.5m,导火索严禁装入孔内,点燃后导火索燃烧时间应满足点炮人把预计要点的炮数点完,并能躲避到安全地点。
第五十四条明火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与引火管必须使用同一燃速,同一时间出厂,同一规格的导火索。
第五十五条一次起爆可同时点燃两发导火索长度相等,燃速相同的警戒管。点炮时,点炮负责人必须注意倾听警戒管是否全爆响,炮响后还要重点检查警戒管,以防丢失。
第五十六条警戒管的导火索比引火管的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应保证点炮人能安全的撤到安全地点,其缩短的长度应根据点炮人躲避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躲避距离
(m)
50
100
200
300
400
导火索缩短长度(m)
0.25
0.45
0.85
1.25
1.65
第五十七条点火前,炮区负责人应选好躲避处,点炮人员应按炮区负责人的指令依照退出炮区线路顺次点燃。
第五十八条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后,按规定掐好警戒管的导火索长度,点炮人应准备好点火工具,握好索头。
第五十九条起爆信号发出后,点火负责人点燃警戒管,点燃的警戒管须放在距炮眼及退出路线10m以外的平坦地势,以备爆后查验。与此同时,点炮人开始点炮,当警戒管响后,立即停止点炮,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条点炮时,点炮人要记清自己点炮个数,炮区负责人要核对点炮数与装炮数,如不符合,必须等最后一个炮响15分钟后,方准进入炮区。
第六十一条一次点炮数量较多时,应采取插标志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无论点炮个数多少,包括联线员、警戒负责人及点炮员在内,炮区共设3人。
第五章警戒与安全距离
第一节警戒
第六十三条每次爆破都必须有警戒负责人和有足够的警戒人员。警戒哨必须由懂警戒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四条小于警戒距离的两个地区同时放炮时,应互相联系好,共同警戒、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警戒负责人与警戒哨之间,因受地形、地物影响难以直接联系信号时,应增派传递信号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须在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前撤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六条警戒负责人布置警戒时必须做到:
1、根据放炮的安全距离和警戒边界上具体情况必须派置足够的警戒哨。
2、向警戒哨当面交授警戒旗,同时向警戒哨交代清楚警戒地点、范围及注意事项。
第六十七条警戒哨必须通告和监视警戒范围的机械和人员退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八条警戒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到达规定的安全警戒距离后站在较高地点。
2、能看见相邻警戒哨。
3、能够监视通往炮区的所有通路。
第二节警戒信号
第六十九条定时放炮和不定时放炮都应同时采用有声和有色警戒信号。
第七十条警戒信号用具:
1、有声信号:口笛、警笛、手持式扩音器等;
2、有色信号:红、绿旗;旗面0.6×0.4m。旗杆不小于0.5m。
第七十一条放炮警戒信号:
1、警戒负责人必须按下列次序发出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预告警戒信号。放炮准备工作完成后,炮区负责人立即派置警戒哨。派出警戒哨后,抓紧和警戒哨联系,警戒已妥善回答信号,警戒不妥善不准回答信号。只有全部得到回答信号后,方可发出第二次信号。
第二次信号: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确认警戒已妥善后,发出预备起爆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预备起爆工作完成后,警戒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负责起爆的人立即进行起爆。
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在响炮后,按起爆方法规定的时间(3分钟)后,警戒负责人和负责起爆人进入炮区详细检查起爆情况,认定已全部爆破,不需再次起爆时,方可发出第四次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警戒哨即可解除警戒回到放炮区。
2、警戒信号规定:警戒负责人用红、绿旗、口笛和警笛显示信号。预备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要信号和警戒哨回答信号时都要高举红旗左右摇动。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高举交叉的红、绿旗,同时鸣警笛。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用绿旗示令点炮人点炮。解除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展开绿旗画大圆圈,警戒哨用绿旗示令,并解除警笛。
第三节安全距离
第七十二条警戒安全距离就是警戒边界与最近炮孔间的水平距离。
第七十三条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2、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gk时,不得小于400m。
4、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轰水:不得小于50米。
6、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时下坡方向警戒距离应适当放大。
第七十四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机电设
备名称
深孔爆破
(m)
浅眼及
二次爆破
(m)
裸露
爆破
(m)
挖掘机、穿孔机、信号箱
30
40
70
推土机
汽车
50
150
200
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40
高压电缆、风泵车
40
50
60
注:1、设备司机室背向爆破区,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2、距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3、距高压电缆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第七十五条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取减震爆破。
第七十六条在矿坑内爆破危及邻近工矿通讯设施、房屋建筑安全时,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章 盲炮处理
第七十七条孔内雷管起爆,发现盲炮后,应汇报矿、段有关领导,并指派有经验放炮员及时处理,暂不能处理的盲炮应标识,必须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七十八条处理各种盲炮时,严禁使用穿孔设备在原孔位投、打、穿、凿,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第七十九条处理裸露盲炮时,应扒开炮泥,重新放入起爆器材,再次起爆。
第八十条处理小炮眼盲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辅助炮眼法:在距离圆柱孔0.5m处 (药壶式孔0.8m),打一与盲炮眼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孔,再次装填起爆。
2、裸露爆破法:对眼深小于0.8m的盲炮眼位置上,用裸露药包爆破处理。
第八十一条处理深孔盲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再次起爆法:当第一次起爆后,因地面起爆网络问题造成拒爆,而最小抵抗线未变薄时,可再次起爆。
2、清理炮孔围岩法。孔内有雷管的盲炮孔,应用人工清理炮孔围岩,小心取出雷管炸药,孔内无雷管时,可在放炮负责人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指导下用挖掘机处理炮孔围岩,确定盲炮内炸药全部清理干净后,电铲可正常采挖。
3、辅助炮孔法:在距离盲炮孔1.0m远处打1至2个与盲炮孔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炮孔,再次装填起爆。
4、注水浸泡法:如盲炮孔内装的是非抗水型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
第七章二次爆破
第八十二条二次爆破一般要用炮眼法。遇有少量急需爆破而又无钻眼设施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采用裸露爆破法。
第八十三条裸露爆破时,要清除药包周围的岩块,并用没有石块的粘土封好。
第八十四条严禁将掌子下帮的二次爆破联在掌子上帮的大炮起爆网络上同时起爆。
第八十五条在靠近机电设备和输配电线路下,裸露爆破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经段、矿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在穿凿小炮眼时,如遇有炸药与岩粉渣同时喷出,立即停止穿凿,按盲炮措施处理。
第九章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七条塑料导爆管、导爆索、雷管禁止在有瓦斯、煤尘和易爆炸危险的场合使用。
第八十八条使用导爆管时,要认清雷管上的段别标志,按布孔方案装药,再按设计的连接方法联结起来。
第八十九条塑料导爆管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将其划破损伤,打死结、烧环。不允许将砂石、泥块、水、油杂物弄入导爆管孔中,在使用时,不得将导爆管任意切断。
第九十条用金属管壳雷管做起爆网络中的传爆雷管时,雷管底部先用胶布包严后再连接导爆管。
第九十一条网络连接时,将导爆管均匀地排布在雷管外侧,用胶布缠绕5层以上,缠绕紧,1发雷管外侧最多捆扎20根导爆管,导爆管末端应露出捆扎部位100mm以上。
第九十二条导爆管、导爆索网络连接以后要认真检查,经确定完全正确后,方可点炮。
第九十三条在搬运和使用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跌、打、砸、撞击或靠近热源。
第6篇 露天深孔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 基本规定
1.1一般规定
1.1. 1深孔爆破应编写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书须由爆 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1.1.2城镇居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时,除了须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外还必须征的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和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1.1.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 有边坡滑落危险的;
b.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c.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异常的;
d.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e.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的;
f. 光线不足时;
g. 未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
1.1.4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
1.1. 5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大风天、黄昏及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1.1.6在高硫区用销胺类炸药进行爆破,必须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含硫酸亚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使用销胺炸药爆破时,必须清除孔内矿粉;严禁炸药与孔壁直接接触;炸药应包装完好;不得用硫矿渣填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时间和炮孔数。
1.1.7禁止使用销化甘油炸药。
1.1. 8装药前不准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放在一起。
1.1. 9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 装药量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原设计药量,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批准;
c. 必须按设计计算药量装药,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长度;
d.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 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f. 若发现起爆药包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拔出或拉出电雷管脚线或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g. 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质炮棍;
h. 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i. 遇到硝炸药结块时,纸包管药用手轻柔,袋装的散药用木质品轻轻打碎后方可使用;
j. 使用电爆网络起爆时,雷管脚线必须短路。
1.1. 10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保证填塞质量。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b.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 填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1.1.11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1.1.12电雷管不准与电池、电线等电器设备靠近,不得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地方使用非抗电流的电雷管。
1.1.13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1.14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1.1.15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二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2、爆破警戒与信号
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深孔爆破区域20m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书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
应使职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顶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总负责人方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人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第7篇 采石场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一、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爆破的标志、警戒、撤离、信号等内容。
本规程适用本矿产露天采矿场爆破作业管理。
二、操作规程:
1、爆破作业应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2、禁止同一地段上下台阶进行平行爆破作业。
3、爆破的前一天,主持爆破人员须向矿领导书面报告爆破时间、地点、炸药量及危险范围。矿上应及时通知在露天采矿场的所有作业人员。
4、爆破必须在白天进行;中午11:00---12:30;下午15:30-16:30为爆破时间。
5、爆破区必须有明显的标记。爆破器材进入爆破区前,爆破作业人员应将红旗插在爆破区周围和主要交通路口,无关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准入爆破区。
6、爆破人员撤离后,爆破区周围的红旗才能拆除,主要交通路口的红旗,必须在爆破结束后才能拆除。
7、撤离工作。主持爆破人员应及时通知危险区内的设备及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8、警戒。装药结束后,主持爆破人员必须安排好危险区主要交通路口警戒人员站岗,严禁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
9、露天采矿场应设牢固的避炮设施,禁止利用采掘设备及其它掩体替代避炮设施。
10、主持爆破人员必须确认危险区内所有人员、设备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11、响炮后严禁任何人进入炮堆抢炸药包装品及其他爆破材料废品。
12、爆破信号以电笛或手摇警报器发出;
警戒信号;一长二短。信号发出后,严禁人员、设备进入警戒区。
起爆信号;连续短声,信号声不得少于1分钟。警戒信号发出5分钟后,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解除信号;一长声。未发出解除警报信号前、岗哨应紧守岗位,除主持爆破人员批准的检查人员外,严禁任何人进行解除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报信号。
13、爆破结束后,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进入爆区检查起爆是否完全,如有盲炮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矿领导。
14、爆破区内的带电物,在爆破器材进入前必须清除,在爆破区内严禁吸烟及有明火,不准大声喧哗和打闹。
15、拒爆的爆破器材必须回收、送交炸药库集中销毁。
第8篇 掘进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②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③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④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⑤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⑥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①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③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放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第13条 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安全措施。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②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③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④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⑤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通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②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木质箱内并加锁,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③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④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⑤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5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6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7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18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第19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
①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②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③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④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⑤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⑥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⑦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⑧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⑨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⑩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20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未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1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2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低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3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4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5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6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7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8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29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30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31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2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3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4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5条 完后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第9篇 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上岗条件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安全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⑶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⑷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⑸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⑴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⑵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5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操作准备
第13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5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6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操作顺序
第17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正常操作
第18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9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0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1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
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3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4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5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6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7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特殊操作
第28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0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条 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第10篇 场矿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一、必须熟练本职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爆破作业;
二、不经场(矿)批准,不得随意将炮药、雷管送给他人,如发现炮工随意将雷管、炸药、导火索送给他人,矿长有权开除其公职或扣发一日工资及奖金,如造成一切事故由炮工负全部责任;
三、爆破员在作业时间内,不准让他人装药、点火,违者发生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四、爆破员下井装药,必须二人同时参加,不得单独一人作业,违者发生事故由当事者二人负责经济损失和行政责任;
五、爆破员必须听从场(矿)长及安全员的指挥调动,放炮前检查梯子是否牢固,不得在危险机段强行作业并处理好残炮和哑炮。
第11篇 露天煤矿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火工品(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导火索等以下同)在运输、保管、领用、试验、销毁、加工和使用等作业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坠落、推拉、掷滚或敲打。
第二条在炮区内及距放火工品20m以内(上风头50m以内)和操作过程中不得有明火,严禁烟火,10m 以内不得有与工作无关人员逗留。加工起爆药包的地点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应放置在距炸药2m以外。雷管不充许裸露在起爆药包外。
第三条爆破炸药为铵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如改变炸药品种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禁止使用硬化及过期炸药。
第五条所有管理和使用火工品人员,必须掌握火工品性能及危险性和预防危险的办法。
第六条爆破工作必须在本矿指定范围进行,如需超出指定范围进行爆破时,必须按规定格式提出书面报告,报请驻矿安监处审核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七条在大风、雷雨、大雪、浓雾等恶劣气候时禁止爆破。
第八条雾天和夜间爆破时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请主管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重要设备、建筑物、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应事先报告有关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放炮工作必须在组长或指定炮区负责人指挥下进行。
第十一条影响放炮的障碍物,在放炮前1-2天提出处理计划,并报矿有关部门、领导和安监处。
第十二条每次放炮必须填写爆破日志,日志要清晰工整。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时间、地点、气候、岩种、孔数、分几次点炮,每组数量、爆破量及爆率。
2、爆破参数、每孔装药量、孔深及装药长度。
3、绘制炮区平面图、每孔都必须进行编号,标明炮孔连线方式。
4、火工品的品种、规格、数量。
5、人员分工。
6、爆破施工安全情况。
7、爆破日志于次日交段备查。
第十三条在矿采场内爆破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第二章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
第一节汽车运输
第十四条运送爆破材料的汽车要专用,不得同其它物品、货物同时载运。驾驶人员应固定专人。
第十五条爆破材料的装、运、卸和保管,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持证上岗,运输车辆必须专人押运,人不离车。装、卸、押运人员,在工作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
第十六条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十七条运输爆破材料的专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箱底部铺设胶皮,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它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要有防滑措施。
第十八条运送火工品时,必须事先检查行车道路的安全情况(路面宽度、平整情况、坡度及临时桥梁和道口)。发现问题应提前处理。
第十九条运送火工品前要检查车体是否牢固、刹车及防滑装置是否齐全可告靠,并清除车箱内一切杂物。
第二十条汽车装运火工品时,要摆放整齐、平稳,不得高出车箱或超出车箱边缘,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车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扎。
第二十一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行驶至坡道或公路交叉口时,押运人员要下车监护,横过铁路前要在5m以外停车,押运人员须下车手持红旗了望,确认无车时方可监护通过。
第二十二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沿平盘行驶时,距边坡不得小于3.5m,押运人员必须作好防护。
第二十三条装运火工品的汽车,禁止在空巷危险区和5m以内有明火的道路或大于20°的坡道通过。
第二节工地火工品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爆破材料领用、保管和使用应帐、卡、物一致。
第二十五条运到工地的火工品必须设专人看管,要按品种、规格点清数目,炸药与雷管分别放置。
第二十六条卸载火工品前要事先选择平整场地,卸载火工品场地距铁路中心不得小于4m,距高压电源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七条雨天及炎热天气堆放在工地的火工品均应苫布盖好。
第二十八条放炮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送回火药库,禁止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当班用于二次爆破的火工品,要分别放入专用容器内,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
第三章装药与充填
第一节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装药前要有明确分工,并将工具准备齐全。
第三十一条装药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在边界上插上“爆破作业区、无关人员禁止入内”标志或红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清除炮区内威胁安全的杂物,检查一切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3、准备合格的充填物。
4、复查炮孔的积水、孔温、坍塌、堵塞等情况;
5、清理孔口的浮块,并按设计要求垫孔和分配药量。
第二节装药
第三十二条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装药人员不得将头部和身体正对炮孔。
第三十三条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击易爆炸药,引药应小心地装入炮孔,不准磨破联线。4kg以上药包,除软质包装的粉状药外,必须用炮绳吊入孔内。
第三十四条按作业规程要求的装药结构装药,随时掌握药柱高度。
第三十五条装药时只准使用竹制或木制炮杆(下称炮杆),杆头应平齐,不准带有金属箍套。
第三十六条散装药时,应缓缓地倒入炮孔。
第三十七条铵油炸药车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下料时要平缓及洒落,防止卡堵。
第三十八条禁止将破损的防水袋药包装入有水炮孔。
第三十九条机械化装药车必须符合:
1、厢体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输药管使用专用半导体、钢丝绳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3、发动机排气管应安消焰装置与油箱和轮胎保持适当距离,车上应配备适量灭火器。
第三节充填
第四十条装药时,禁止使用热炉渣、热焦及冰雪等物充填。充填物粒径不应大于30mm。
第四十一条充填时应保护好导爆管和导爆索,防止破坏或掉入孔内。各孔导爆管和导爆索必须摆顺,管与管之间严禁交叉、搭接。
第四十二条充填时应由组长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掌握炮杆,首先顺直联线用脚踩住,然后指挥充填。水孔则应先将药包压入孔底后,准备合适的充填物进行充填。
第四十三条输电线路附近的炮孔充填时,掌握炮杆人应面向输电线,并要将炮杆绳拉紧或缠绕在炮杆上。当通过输电线路时,必须将炮杆放平通过。
第四十四条充填时要用炮杆挡护联线,并不断捣固。深孔充填物长度不少于3~5m。
第四十五条卡堵炮孔、导爆管、导爆索损坏或掉入孔内时应及时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处理,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充填时应用木锹。
第四节装药与充填的故障处理
第四十六条装药发生卡堵只准用炮杆处理,严禁使用其它金属或塑料工具。处理不了时要及时向炮区负责人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装药时联线折断或掉入孔内,经处理难以正常引爆时,可再补装一个适当的引药,然后充填。如处理无效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导爆管起爆,如果充填中发生断管,当充填物上露有索头,应重新放入引药继续充填,如无法补救时,必须插上标志,按瞎炮处理。
第四章起爆方法
第四十九条起爆方法采用明火起爆,点炮人员和联线人员必须各设一人,并且选有经验的放炮员担任。
第五十条联线人员在炮区炮孔全部装药充填完毕后方可开始联线,联线时除炮区负责人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炮区。
第五十一条联线完毕后,经炮区负责人检查后,通知点炮员,方可点炮。
第五十二条 当相邻的裸露药包用明火起爆时,各药包应放置在不被相邻的药包爆炸后崩掉的位置。
第五十三条引火管的导火索应有足够的长度,最短不得小于0.5m,导火索严禁装入孔内,点燃后导火索燃烧时间应满足点炮人把预计要点的炮数点完,并能躲避到安全地点。
第五十四条明火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与引火管必须使用同一燃速,同一时间出厂,同一规格的导火索。
第五十五条一次起爆可同时点燃两发导火索长度相等,燃速相同的警戒管。点炮时,点炮负责人必须注意倾听警戒管是否全爆响,炮响后还要重点检查警戒管,以防丢失。
第五十六条警戒管的导火索比引火管的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应保证点炮人能安全的撤到安全地点,其缩短的长度应根据点炮人躲避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躲避距离
(m)
50
100
200
300
400
导火索缩短长度(m)
0.25
0.45
0.85
1.25
1.65
第五十七条点火前,炮区负责人应选好躲避处,点炮人员应按炮区负责人的指令依照退出炮区线路顺次点燃。
第五十八条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后,按规定掐好警戒管的导火索长度,点炮人应准备好点火工具,握好索头。
第五十九条起爆信号发出后,点火负责人点燃警戒管,点燃的警戒管须放在距炮眼及退出路线10m以外的平坦地势,以备爆后查验。与此同时,点炮人开始点炮,当警戒管响后,立即停止点炮,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条点炮时,点炮人要记清自己点炮个数,炮区负责人要核对点炮数与装炮数,如不符合,必须等最后一个炮响15分钟后,方准进入炮区。
第六十一条一次点炮数量较多时,应采取插标志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无论点炮个数多少,包括联线员、警戒负责人及点炮员在内,炮区共设3人。
第五章警戒与安全距离
第一节警戒
第六十三条每次爆破都必须有警戒负责人和有足够的警戒人员。警戒哨必须由懂警戒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四条小于警戒距离的两个地区同时放炮时,应互相联系好,共同警戒、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警戒负责人与警戒哨之间,因受地形、地物影响难以直接联系信号时,应增派传递信号的警戒哨,但此警戒哨必须在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前撤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六条警戒负责人布置警戒时必须做到:
1、根据放炮的安全距离和警戒边界上具体情况必须派置足够的警戒哨。
2、向警戒哨当面交授警戒旗,同时向警戒哨交代清楚警戒地点、范围及注意事项。
第六十七条警戒哨必须通告和监视警戒范围的机械和人员退到安全地点。
第六十八条警戒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到达规定的安全警戒距离后站在较高地点。
2、能看见相邻警戒哨。
3、能够监视通往炮区的所有通路。
第二节警戒信号
第六十九条定时放炮和不定时放炮都应同时采用有声和有色警戒信号。
第七十条警戒信号用具:
1、有声信号:口笛、警笛、手持式扩音器等;
2、有色信号:红、绿旗;旗面0.6×0.4m。旗杆不小于0.5m。
第七十一条放炮警戒信号:
1、警戒负责人必须按下列次序发出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预告警戒信号。放炮准备工作完成后,炮区负责人立即派置警戒哨。派出警戒哨后,抓紧和警戒哨联系,警戒已妥善回答信号,警戒不妥善不准回答信号。只有全部得到回答信号后,方可发出第二次信号。
第二次信号: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确认警戒已妥善后,发出预备起爆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即可做好起爆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预备起爆工作完成后,警戒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负责起爆的人立即进行起爆。
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在响炮后,按起爆方法规定的时间(3分钟)后,警戒负责人和负责起爆人进入炮区详细检查起爆情况,认定已全部爆破,不需再次起爆时,方可发出第四次信号。此次信号发出后,警戒哨即可解除警戒回到放炮区。
2、警戒信号规定:警戒负责人用红、绿旗、口笛和警笛显示信号。预备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要信号和警戒哨回答信号时都要高举红旗左右摇动。预备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高举交叉的红、绿旗,同时鸣警笛。起爆信号:警戒负责人用绿旗示令点炮人点炮。解除警戒信号;警戒负责人展开绿旗画大圆圈,警戒哨用绿旗示令,并解除警笛。
第三节安全距离
第七十二条警戒安全距离就是警戒边界与最近炮孔间的水平距离。
第七十三条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1、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炮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2、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警戒距离不得小于300m。
3、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gk时,不得小于400m。
4、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5、轰水:不得小于50米。
6、遇风天且警戒区为斜坡面,顺风时下坡方向警戒距离应适当放大。
第七十四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警戒距离规定如下:
机电设
备名称
深孔爆破
(m)
浅眼及
二次爆破
(m)
裸露
爆破
(m)
挖掘机、穿孔机、信号箱
30
40
70
推土机
汽车
50
150
200
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
30
30
40
高压电缆、风泵车
40
50
60
注:1、设备司机室背向爆破区,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
2、距电器柜、变压器、移动变电站,小于此距离应采取保护措施或移动到安全地点。
3、距高压电缆小于此距离应停电拆除。
第七十五条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取减震爆破。
第七十六条在矿坑内爆破危及邻近工矿通讯设施、房屋建筑安全时,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安监处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章瞎炮处理
第七十七条孔内雷管起爆,发现瞎炮后,应汇报矿、段有关领导,并指派有经验放炮员及时处理,暂不能处理的瞎炮应标识,必须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七十八条处理各种瞎炮时,严禁使用穿孔设备在原孔位投、打、穿、凿,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第七十九条处理裸露瞎炮时,应扒开炮泥,重新放入起爆器材,再次起爆。
第八十条处理小炮眼瞎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辅助炮眼法:在距离圆柱孔0.5m处 (药壶式孔0.8m),打一与瞎炮眼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孔,再次装填起爆。
2、裸露爆破法:对眼深小于0.8m的瞎炮眼位置上,用裸露药包爆破处理。
第八十一条处理深孔瞎炮时.准许用下列方法:
1、再次起爆法:当第一次起爆后,因地面起爆网络问题造成拒爆,而最小抵抗线未变薄时,可再次起爆。
2、清理炮孔围岩法。孔内有雷管的瞎炮孔,应用人工清理炮孔围岩,小心取出雷管炸药,孔内无雷管时,可在放炮负责人或有经验的放炮员指导下用挖掘机处理炮孔围岩,确定瞎炮内炸药全部清理干净后,电铲可正常采挖。
3、辅助炮孔法:在距离瞎炮孔1.0m远处打1至2个与瞎炮孔方向相同、深度相等的辅助炮孔,再次装填起爆。
4、注水浸泡法:如瞎炮孔内装的是非抗水型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
第七章二次爆破
第八十二条二次爆破一般要用炮眼法。遇有少量急需爆破而又无钻眼设施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采用裸露爆破法。
第八十三条裸露爆破时,要清除药包周围的岩块,并用没有石块的粘土封好。
第八十四条严禁将掌子下帮的二次爆破联在掌子上帮的大炮起爆网络上同时起爆。
第八十五条在靠近机电设备和输配电线路下,裸露爆破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经段、矿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
第八十六条在穿凿小炮眼时,如遇有炸药与岩粉渣同时喷出,立即停止穿凿,按瞎炮措施处理。
第九章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七条塑料导爆管、导爆索、雷管禁止在有瓦斯、煤尘和易爆炸危险的场合使用。
第八十八条使用导爆管时,要认清雷管上的段别标志,按布孔方案装药,再按设计的连接方法联结起来。
第八十九条塑料导爆管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将其划破损伤,打死结、烧环。不允许将砂石、泥块、水、油杂物弄入导爆管孔中,在使用时,不得将导爆管任意切断。
第九十条用金属管壳雷管做起爆网络中的传爆雷管时,雷管底部先用胶布包严后再连接导爆管。
第九十一条网络连接时,将导爆管均匀地排布在雷管外侧,用胶布缠绕5层以上,缠绕紧,1发雷管外侧最多捆扎20根导爆管,导爆管末端应露出捆扎部位100mm以上。
第九十二条导爆管、导爆索网络连接以后要认真检查,经确定完全正确后,方可点炮。
第九十三条在搬运和使用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跌、打、砸、撞击或靠近热源。
第12篇 煤矿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工是特种作业工种,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及安全培训,全面熟悉和掌握爆破工艺、材料、工具、技术、安全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爆破作业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2.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3.工作前,必须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4.工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器材进行检验测试,确认完好无误安全可靠,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
5.爆破作业必须由技术人员按要求制定爆破作业技术措施,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无技术措施或未按审批权限审批的,爆破工有权拒绝作业。
6.遇特殊情况需对设计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上报。一般性变更报责任工程师批准,重大变更报矿领导批准后,方可改变原设计规定。
7.雷暴天气不准进行爆破作业。
8.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规定,任何人不得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和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9.在爆破作业过程中,一切行动必须听从矿长、段长、班长和技术人员的指挥,接受安全员的监督。
10.作业中,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团结协作。各项作业必须认真记录,严格检查。
11.炸药、雷管的支领必须按技术措施规定的数量,在搬运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准扔、砸、撞。
12.炸药、雷管不准同车运输或与其他物品混装。
13.运输车辆必须挂好“危险品”标志,车辆驾驶应平稳,必须严格控制车速。
14.钻机钻完孔后,应立即检查孔深,做好记录并报告爆破技术人员。
15.装药前,应先清除炮孔周围的活石,并对炮孔的深度、堵塞、积水等情况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给爆破技术人员。
16.装药作业,必须使用木质或铜质棍棒。
17.装药作业过程中,若出现堵塞时,未装入敏感爆破器材前,应使用铜或木质长杆处理,严禁使用铁棒。
18.装填作业不得猛填狠压,严禁捣固。
19.装填作业应小心谨慎,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20.使用电雷管引爆时,联线前必须全部短路,起爆前,整个系统必须短路。
21.在联线时,必须从起爆点由远向近联线,并对所使用的雷管进行清点,确保支领数与使用数相吻合,经爆破组长、爆破工程师和安全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
22.因炮孔变更,支领的雷管炸药有剩余时,必须立即退库。
23.装药、填塞、联线作业全部完成后,必须会同段长、班长和爆破技术人员一起进行技术性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做起爆准备。
24.装药联线前,爆破危险区内的电器设备必须全部切断电源。
25.在装药或联线作业中途遇到雷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电雷管引爆时必须将雷管导线全部短路后,所有人员及时撤出。
26.爆破危险区内涉及到的钻、铲等设备必须于起爆前撤到安全地点。
27.装药、填塞、联线、检测等全部工作完毕后,发出起爆警戒信号,警戒人员进入警戒位置,其余人员撤出危险区进入避炮棚后任何人员不准再进入危险区。
28.进入避炮棚的人员不准紧靠棚壁,必须与棚壁保持必要的间距。
29.经检查确认警戒人员全部到位,危险区内确认无人后,发出起爆信号,起爆工根据信号及爆破技术人员的指令进行起爆。
30.起爆五分钟后,必须由段长、班长、爆破技术人员会同安全员共同对爆破现场进行检查明确无误后,才可解除警戒信号,警戒人员方可撤回。
31.放两炮时,必须确保两炮之间的距离大于200米,防止距离过近而使爆破网络受到影响。
32.两个炮区联线结束后,要各自联线到段长指定的避炮地点。
33.警戒工作必须由一名段长统一指挥安排。当两个炮区较远,警戒人员不足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应先后分别进行警戒,严禁两炮同时交叉进行警戒。
34.第一炮起爆后,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实地观察以下爆破效果及第二炮的联线网络是否被砸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第二炮的起爆。
35.如果一天两炮分布在南北两个采区,应上下午各一炮,下午爆破时要严格遵守爆破时间。
36.严格禁止两爆同时进行起爆。
37.禁止由不同的指挥人进行指挥警戒。
38.发现有盲炮,必须立即处理。处理盲炮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危险区边界设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切断电源,线路短路;
(3).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
(4).亦可采用水解法使之失效;
(5).若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时,也可重新联线起爆。
39.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1).边坡有滑落危险;
(2).爆破参数或炮孔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3).炮眼涌水或炮眼温度异常;
(4).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
(5).无安全通道和避炮措施;
(6).未严格按照规程作好准备工作。
40.全部爆破作业完成后,必须清理保养好所用工具并妥善保管。
第13篇 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上岗条件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安全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⑶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⑷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⑸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⑴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⑵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5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操作准备
第13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5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6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操作顺序
第17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正常操作
第18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9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0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1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3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4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5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6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7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特殊操作
第28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0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条 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第14篇 水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为做好公司施工安全工作,指导技术人员解决现场安全问题,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参照国家或省部委有关规程,特制定水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供公司内部执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水下爆破施工,必须遵守国家、部或省市有关安全、防火、防爆和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二条水下等爆破施工,必须遵守国家、部或省市有关工程船舶交通安全、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制等规定,保证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三条水下爆破施工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第四条水下爆破施工,要求选用抗水类炸药。如受条件限制,使用非抗水类炸药,必须采取防水措施,避免药包进水拒爆。
第五条为确保安全,降低由于拒爆造成的不安全隐患,水下爆破药包直接起爆能宜采用导爆索,禁止用雷管起爆。
第六条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炸药性能,需考虑包装、控制炸药密度及起爆能等因素,使炸药能量得到充分利用。
第七条火工品使用前,必须对火工品做雷管起爆性能、导爆索传爆性能和炸药爆轰性能的试验。
试验条件:取导爆索50m,炸药2kg,雷管4发;切取2m长导爆索10根,5m长导爆索2根;10m长导爆索2根;2kg炸药平均分为4分做成药包。
试验方法:取2m导爆索5根,10m导爆索1根,炸药1份。6根导爆所全接起来,前三个接头用搭接法,搭接长度10cm,后两个接头用水手结法。尾端导爆索插入药包内牢固,前端导爆索在距端部5cm处接上雷管引爆。为能得到直观效果,此试验宜在陆地上进行。正常起爆后,按上述连接方法重复一炮。
取5m导爆索一根,一端安放药包,另一端接上雷管引出起爆线,将药包投放水下,水深1~2m即可,进行引爆。正常起爆后重复上述试验一次。
火工品质量检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正式爆破施工。如发现有质量问题,需更换产品后再试验。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八条爆破指挥机构的设立和爆破作业人员的组织分工。任何一项爆破施工必须设立指挥机构,明确从事该项工程相关人员的职责。
1、项目经理
①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计划,并负责实施;
②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保管员;
③监督本项目部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④组织领导重大安全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⑤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⑥参与公司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项目总工程师
①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②制订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③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④参加公司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爆破器材管理员
①负责制订仓库管理细则;
②及时上报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③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④检查药库安全、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⑤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4、爆破安全员
①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②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③检查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5、爆破员
①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②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 进行爆破作业;
③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安全操作细则;
④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等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
⑤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九条在水下爆破施工前,需要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设计文件、水下地形图、工程地址、气象水文、平面控制桩及水准点等技术资料。
第十条调查并确认在水下爆破施工安全区域内水工构筑物、水上设施、水下管线、水产养殖及捕捞作业等的安全。
第十一条在沿海或江河水域进行爆破作业应确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并报经主管机关公告,无关船只不得进入作业区。
第十二条开工前应做好全部施工过程中水、陆运输准备工作,如车辆运行道路,船只停泊码头等。
第十三条向公安部门申报:爆破施工许可证、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许可证。
第十四条爆破员的培训,对新来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对项目部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避免施工中出现意外。
第十五条对施工作业的船只、机具、设施技术性能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对爆破危险区内的危石、房屋等建筑物实施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对危险区内的地下管线、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危险区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只和岗哨等的设立。
第三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九条船舶储运、装卸及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一般情况下装运爆破器材是不准进港停泊装卸,必须进港装卸的要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进港。
第二十条担任爆破施工的船舶,应按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在陆地上用挖掘机装药,包括机手在内不得少于6人。
第二十一条爆破施工船舶必须持有船舶执照和证书等合法手续。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船及辅助船只,必须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或旗号等)。
第二十三条爆破作业船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和佩带安全帽。如不能穿时,应备有相当数量的救生器材和设备。禁止无关人员上爆破作业船。
第二十四条爆破施工船舶在爆破作业时,要密切注意潮水变化,不得使船舶搁浅或坐滩作业。
第二十五条在爆破作业区内,除施工作业船外,其他船只一律不准进入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作业船只作业完毕后,除留下联线(包括起爆网路连接)船只、人员外其他按指定方位撤离危险区。
第二十七条爆破作业船和辅助船只,在撤离作业区时,必须认真检查船底、船舵、螺旋桨等处,是否挂有药包或起爆网路(特别是有挂高的爆夯药包)。
第二十八条内河水位暴涨暴落、海上波高大于0.8米或风力超过6级时,不准进行水下爆破作业。
第四章药包制作
第二十九条按设计要求,切取一定长度的导爆索,切口处用胶布封住。取长度12~13cm导爆索以“之”字行折叠成四股,用胶布或细绳扎紧(称为炮头),尾段盘好备用。
第三十条按设计要求,将称好的炸药装入塑料袋,同时外套编织袋,再将备好的导爆索“炮头”插入药包中心,然后用细绳将口扎紧,完成单个药包的制作。
第三十一条如用非抗水类炸药(粉状硝铵炸药),把两个防水塑料袋套在一起,将称量好的炸药装入袋内,先将里层塑料袋口先纵向后横向折叠“之”字行扎紧(确保不进水),再将“炮头”捆扎在里外塑料袋的夹层中间,导爆索引出,外面再套一层编织袋,然后将口牢牢扎紧(编制袋不要过大,要紧箍药包)。在每个作业环节要注意保护外包装,不能破损进水,产生炸药拒爆。
第三十二条用防水炸药,也可以从厂家直接定做所需药包,加工时只要安放“炮头”即可。
第五章 装药施工
第三十三条船机装药
1.在岸上测量人员的指挥下将船就位,若为堤头或堤侧爆填装药,外八字锚抛在海里,内锚一般挂在堤上,一定要抛牢挂好,以防装药时船只走锚移位。
2.堤侧装药,移船必须准确控制,保证装药位置的准确性。
3.药包脱离装药器上提时,应轻轻试提导爆索,以检验药包是否跟随装药器上升,验证药包是否完全脱钩。
4.对网路连接的要求,严格执行第六章。
5.装药完毕,作业船撤离作业区时,要杜绝岸上锚绳拖拉网路,确保网路完好。
6.船只撤走后,检查网路是否完好。
第三十四条勾机装药
1.勾机手和装药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2.勾机手和其它作业人员不准穿凉鞋和拖鞋上岗。
3.装药器在压入到设计深度后再脱勾,切不可提前或迟后脱钩。下压过程中脱钩药包未到位时,装药器不得上提或提了又压,避免压断导爆索,产生拒爆。如水泥砣压在石头上, 不准强行下压;如药包压入很浅,但又提不上来,可将该药包导爆索切断,按盲炮药包处理。
4.在无水条件下装药,装药器内淤泥一定要清除干净,同时装药器内壁要冲水,以防药包和装药器内壁粘附力过大,药包不易脱落。
5.装药后堤头需要加高时,导爆索网路先不连接上岸,可将单药包导爆索向外甩,待堤头架设后再行连接;也可边装药边沿装药方向连接成一线,起爆端向外甩,以待连接。
6.装药孔口不准有块石,以防起爆时产生飞石。
7.导爆索连网引爆需要长度与装药时勾机操作长度相关很大,为避免浪费,应在导爆索端头加接辔辅助操作。
8.装药完毕,将装药器清理干净,机具、油、水等做好检查,为下次装药做好准备。
第三十五条吊机装药
1.检查吊架钢丝绳、药包脱钩细钢丝绳和脱钩滑轮等是否完好。
2.吊机就位后,一切操作人员,动作要快,要准,以减少在堤头作业时间,防止堤头下沉造成翻车事故。
3.吊车的承重脚基板必须扎实垫平,脚垫板面积要大(吊车脚板的两倍),防止吊车倾斜,发生事故。
4.连接各药包的主导爆索松紧程度控制在两药包之间主导爆索不能出现圆环。在各个药包连接前把盘着的主导爆索充分放开,以避免打结。
5.上岸导爆索要扎紧固定在堤顶的竹竿上,避免导爆索滑落入水。
6.装药完毕堤头如要堆高,至少距堤头3m,绝对保证不得有块石滚落,以免造成危险或砸坏网路。
第三十六条人工装药
1.装药前必须清除坡上险石。
2.人员布药不准踩站在危石上,防止被踩危石翻滚。
3.特殊情况同投放药包时,一个药包必须三个人,而且要配合好,两个人投放药包,另一个负责打开导爆索(一要保证打开,二不准出现扭劲,三不准导爆索脱手,四不准拉得过紧,使导爆索和药包脱开)。
4.如受涌浪影响药包不能就位,可用砂袋压或用绳子系足够重的块石在药包下面配重,禁止用块石压在药包上面做为配重。
5.在有水条件下,人工投放药包装药,导爆索网路通常采用束联方法,各药包引出的导爆索应理成扇形,不准相互交叉。
6.在连接导爆索网路的同时,将药包孔口附件石块清除干净,避免飞石。
第三十七条爆夯布药
1.浅水爆夯,一般采用小药量密布点,小舢板布药。
2.在陆地上,一排药包及网路连接,小舢板定位后投放药包。
3.采用逐排药包投放形式,从一排药包的尾部,逐个慢慢投放下水,引出水面的主导爆索端部加系泡沫浮球。
4.布药完毕后,将各排主导爆索连在“两股”总主导爆索上, 在端部加系浮球作为起爆点以待起爆。
5.深水爆夯,一般药量大,稀布点,需要大型作业船,船舷直线长度在25~35米间。
6.药包在陆上加工,用小舢板运至大船上。
7.用绞车或人工,沿大船舷边放药包,在统一指挥下,一排药包同时缓缓投放下水,端部系浮球做标记。
8.采用逐排药包投放形式,移船进注意控制药包的排间距。
9.装药完毕后,在小舢板上连接网路,总主导爆索末端加系浮球做为起爆点待起爆。
10.深水爆夯,水深流急,需在药包内另适当配重。在挂高时,采用塑料泡沫做药包浮重,药包下部挂装有块石的编织袋固定。
第三十八条爆炸密实砂基装药
1.根据砂层的不同厚度,在砂层内埋设一层或多层药包,通过药包的多次爆炸震动达到密实砂层的目的。火工品宜选用乳化炸药,药包内宜选用延时非电雷管,地面起爆采用电雷管或火雷管。
2.按设计要求,对炸药进行称量,做成柱状药包,将两发非电雷管从药包侧向斜插并顺入药包中间,再将两要导爆管沿药柱周围缠1~2圈后扣住,蓁部分盘好备用。
3.如分层装药,单孔药包顺序自下而上,即下层药包先,上层药包后起爆。
4.导爆管不得出现打死结、拉细工压扁及破损等现象。
5.药包外径和砂袋外径一般要求小于套管内径2~3cm。
6.成也后,先用炮棍控摸孔深,检查是否有漏砂现象。孔深不够或漏砂,需继续钻孔,采取泥浆护壁制止漏砂。
7.柱状药包从套管内慢慢放入孔内,边放边打开盘好的导爆管,不可将导爆管掉到孔内。
8.多层药包时,用砂袋回填药包间空隙,最上层药包需用两个砂袋堵塞后再上提套管。
9.单孔装药完毕,将两根导爆管埋在一起扎好放在孔口待引爆。
10.通常采用火雷管激发导爆管,雷管和导爆管的捆扎方向与导爆索的捆扎方向相反,如果雷管聚能穴和导爆管激波同一方向,被激发的导爆管必须避开雷管的聚能穴。
11.引爆顺序,根据布孔和打孔情况从一侧逐排向另一侧引爆,也先从中心开化,沿周围逐个孔向外引爆。
12.不问候语将钻孔机具、塔架等放在已装好药但又未引爆的孔位上。
第三十九条水下炸礁装药
1.水下炸礁装药通常是借助潜水员实施的,在开工前,要对潜水员作必要的培训,以保证炸礁效果和安全。
2.钻孔完成后,需要对孔口进行保护,并做好明显标记。
3.水下炸礁一般是钻孔装药,药柱直径要小于钻孔直径1~2cm,以保证将水排出,药包到位。
4.装药前,用探杆检验孔底深度是否满足要求。如堵孔,用空压机进行吹孔,保证装药深度和药量。
5.装药时要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准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禁止强行冲压被卡塞的药包。
6.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必须标记清楚,防止错接。
7.提升套管和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导线,在急流乱水区,孔口段的导线应用耐磨物包裹防护。
第六章 网路连接
第四十条水下爆破导爆索网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混合联等形式。
第四十一条水下爆破导爆索的连接采用塔接法,截接长度不小于30cm,在塔接范围内,用胶布缠紧、固牢,保证传爆良好。
第四十二条导爆索网路形成后,不管是主导爆索还是支线导爆索,均不问候语有扭结或交叉出现。
第四十三条支、主线导爆索连接处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第四十四条雷管和导爆索的连接,雷管的聚能空朝前,妈雷管聚能空和导爆索的爆轰传播同一方向。
第四十五条雷管和导爆管的连接,雷管聚能穴朝后,即雷管聚能穴和导爆管激波传播方向相反。
第四十六条导爆索网路必须用浮球或泡沫块悬吊起来,以防网路沉入水底,出现主线和支线密贴交叉,主线导爆索爆轰波切断或炸坏支线导爆索而造成个别药包拒爆。
第四十七条爆填装药时,要根据抛石体前沿的距离和淤泥饣情况,连接导爆索网路要适当放松,不要拉得过紧,以防淤泥包推挤某个药包前移拉断导爆索造成药包拒爆。
第四十八条装药完毕主导爆索引上岸,要求在起爆点前面加浮球或塑料泡沫块,以防操作不慎将导爆索沉入水里。
第四十九条在风浪情况下,为了保护导爆索网路的完好,采用的保护方法有:
1.导爆索不应搭骑在锋利的石头上。
2.导爆索必须搭骑石头时,用编织袋等材料将导爆索包护起来。
3.根据风浪情况,适当地高速导爆索的松紧程度。
4.用砂袋或淤泥压住导爆索。
第五十条引上岸的主导爆索端部,以“之”字形折叠数股扎紧,将两发电雷管安放在数股导爆索中心,并用胶布缠严、扎紧。
第五十一条电爆网路,在和导爆索网路连接前,先将雷管和母线连接好,然后再和导爆索连接。在起爆前,还要检测回路是否通,雷管电阻值和起爆母线电阻之和与实测值是否基本相符,如误差过大,不准起爆,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再进行起爆。
第七章 警戒和起爆
第五十二条在爆破作业施工现场,要树立红旗,以警示与爆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破现场。
第五十三条爆破作业区靠近航道或渔船出没较多,先派出小船持红旗在危险区外警戒,视情况选择起爆时间。
第五十四条应使全体员工和附件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声响信号的含义、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示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到指定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爆破员在现场指挥指令下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五十五条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礼堂信号,使危险区内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听、视觉信号一般为:
1.口哨、扩音喇叭、警报器等。
2.红、绿旗和红绿灯(红表示危险,绿表示安全)。
第五十六条雷雨天、大天和禁止放炮。如安全环境良好,又不扰民,工作需要,经请示上级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放炮。
第八章 安全距离
第五十七条爆破飞石
1.单炮药量在500kg以内,群药包分散装药,单个药包重8~50kg,超过这一药量时需进行爆破飞石安全校核。
2.覆盖水深大于3m,安全距离为300m;覆盖水深小于3m,安全距离为500m;对露滩爆破,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淤泥飞溅或飞石。
3.水下炸礁,一般要求在岸上引爆,如在船上引爆,要根据覆盖水深和总药量,确定安全距离。
4.爆破密实砂基,密实砂基的比药量,是以不抛掷、不出爆破漏斗为前提。安全距离确定为30m,但钻机等设备不准摆放在15m以内,特别不能放在已经装好药包的孔位上。
第五十八条爆破震动
1.爆破地震安全距离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v――安全振动速度(cm/s)
q――一次同时起爆药量;
k、――与爆破地震安全距离有关的系数、指数。
2.在重要建(构)筑物附件和爆破条件复杂地区爆破时必须先进行现场按着爆的爆破地震测试研究,通过分析计算取得k、值。对有较大安全争议的爆破工程,还应在施工期安排适当的爆破地震监测。
3.对振动安全要求易于满足或缺乏现场资料的爆破工程,可按下表的经验值取用k、。
爆破方式
爆区地质
爆破排淤填石
爆破夯实
k
k
天然岩石地基
400
1.35
280
1.51
抛填强夯地基
500
1.43
530
1.82
抛填石料地基
450
1.65
550
1.85
第五十九条水中冲击波
在水深小于30m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水路冲击波的安全距离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路冲击波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距离及药量(m、kg)
爆破方式及人员状况
q≤50
50
200
爆破排淤填石
游泳
500
700
1100
潜水员
600
900
1400
爆破夯实
游泳
900
1400
2000
潜水员
1200
1800
2600
2.水中冲击波对航行船舶的安全距离:位于爆破源上游时为1000m,位于下游或在沿海、湖泊区时为1500m。
3.水中冲击波对施工船舶的安全距离为:
距离及药量(m、kg)
爆破方式及人员状况
q≤50
50
200
爆破排淤填石
木船
100
150
250
铁船
70
100
150
爆破夯实
木船
200
300
500
铁船
100
150
250
第九章 盲炮处理和火工品销毁
第六十条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爆区有无盲炮。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时,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盲炮,应在附件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处理盲炮时,就做好安全和警戒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第六十二条盲炮的处理方法:
1.因网路原因拒爆,经全面检查,找出原因并排除后再重新起爆。
2.个别药包拒爆,可在附件投放药包诱爆。
第六十三条爆填或爆夯炮发现或怀疑盲炮,等到低潮时,经确认为盲炮,由人工打捞的,采取上述方法起爆或诱爆。
第六十四条水下炸礁盲炮处理,必须在原孔附近重新打一平行孔,孔位为距原炮口30cm,孔深要超深15cm。
第六十五条爆炸密实砂基盲炮处理,与水下炸礁类似,孔位距盲炮孔位50cm。
第六十六条火工品的销毁按国家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第15篇 深孔浅孔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力起爆安全操作
1、加工起爆药包操作
a、检查和准备齐全所用加工工具。
b、按规定数量准备好所加工的爆破器材,并进行外观检查。
c、取一把电雷管将脚线理顺打开,然后在防爆设施内进行电阻检测或导通检验,将电阻值相近的分组匹配,不合格的电雷管抽出后另外存放。
d、先抽取一发检验合格的电雷管,把脚线的裸露芯线扭结或短路(禁止拉住电雷管抽线)再取一根药卷用大于雷管直径的木棍在药卷封口顶出中间扎孔,然后,将电雷管轻插入药卷内最后用脚线打一线圈将电雷管固定。
e、将加工好的药包编号或按顺序放置好,然后依相同程序进行下一个药包的加工。
二、炮孔装药、填塞操作
1、装药前,检查爆孔的深度,清理爆孔的岩粉,不合格的炮孔要重新钻孔或修正爆破参数。
2、装药
a正向爆破时,把药卷放入炮眼口部,用炮棍将要药卷推入炮眼底部,再一次将其余药卷装入(聚能穴部位朝下推入炮眼内),最后用一只手拿住起爆药包脚线,另一只手用木棍将药包缓慢推入炮眼内。
b反向爆破时,先把起爆药包聚能穴部位朝上放入炮眼口部,后用木棍将药卷缓慢推入炮眼的底部,依次将其余药卷推入炮眼内。
c分段装药时,装药方法同上,期间隔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d注意药卷之间相互接触要紧密,但不得用力捣,防止破坏药卷密度。
3、填塞:
a装完药卷后,用炮泥填塞,靠近炸药处要轻稳,逐步加力捣实,不得猛力撞击,填塞时注意保护脚线不受损、
b分段装药填塞时,填塞方法同上,其填塞间隔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起爆网络联结操作:
a将脚线扭结处拧开,根据爆破网络设计把每个炮的脚线进行联结(串联、并联或混联)。
b脚线联接好后,把两端和连接线端线进行联结,接头之处缠上胶布绝缘,并将联结处架空。联结后,把端线和母线准备联结头先扭结成短路。
c敷设爆破母线后,将端线、连接线、脚线的网络联结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没有接错或漏接后,报告爆破指挥员,组织人员撤离,准备起爆。
四、爆破与警戒操作:
a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预警再次确认爆破现场所有人员全部撤出至安全地点后,开始将母线与端线联结。
b将母线的另一端和电桥联结,进行导通检查电爆网络是否通畅。
c发出第二次爆破信号后,母线和起爆器具接通,充电完成后进行起爆,起爆后立即将起爆器具与爆破母线摘开,母线端头扭结,形成短路。
d爆破后按规范要求的等待时间过后,方可进入爆破现场检查爆破效果情况,认真查巡有无未爆炸或爆炸不完全情况。爆后等待时间为15分钟。
e一切正常后,发出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
五、导爆索起爆法操作:
a根据炮眼深度,将导爆索裁剪成比炮孔深度长1米的线段,将导爆索直接绑扎在药包上。
b将绑扎好的导爆索的药包送入炮孔内,然后按规定药量把其余的药包依次装入炮孔内。
c炮孔装药完毕后,用炮泥进行填塞封口。
d用电雷管起爆导爆索时,将电雷管绑扎在距导爆索头15cm处聚能穴朝着传爆方向。
e将电雷管脚线一端线与母线联结。
f其余操作程序和电力起爆法相同。
六、非电导爆管起爆法操作:
a将导爆管插入在药包内固定。
b炮孔装药时,按照装药规定,分别把药包和炸药依次装入炮孔内。
c装药完毕后,炮孔进行填塞封口(封口时要注意导爆管受损、打结)。
e将各炮孔导爆管脚线分组连接在传爆雷管(雷管和连接块)上。
然后将传爆雷管与分支导炮管相连接(连接时要防止导爆管损伤、打结、对折)。
f最后用击发雷管(电雷管或击发器)联结绑扎要密实,击发器要牢固。
g其余操作与电力起爆法相同。
44位用户关注
44位用户关注
11位用户关注
11位用户关注
85位用户关注
86位用户关注
89位用户关注
67位用户关注
50位用户关注
50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