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确立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监管到位。
2.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3. 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小组,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二、开采作业安全规定
1. 严格执行爆破作业规程,确保爆破安全距离。
2. 操作机械设备时,必须遵守操作手册,禁止超负荷工作。
3. 坡面管理应遵循科学的开采顺序,防止边坡滑移。
三、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1. 车辆行驶速度应符合规定,不得超速或违规行驶。
2. 装载货物要均衡,严禁超载。
3. 运输道路应保持良好状态,设置清晰的交通标志。
四、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1. 电气设备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绝缘良好。
2. 严禁带电作业,必须执行停电操作规程。
3. 安装防雷设施,防止雷击事故。
五、防灾减灾措施
1. 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建立灾害监测系统,及时预警潜在风险。
3. 设置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本规程旨在规范露天矿的生产活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降低事故率,维护企业正常运营,同时也符合国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要求。通过明确各环节的安全操作规范,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创造稳定、安全的工作环境,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1. 执行规程时,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因急躁或疏忽而违反规定。
2. 安全检查不能流于形式,要深入细致,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 员工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遇到紧急情况能迅速响应。
4. 安全培训需注重实效,确保每个员工了解并能正确执行安全操作。
5. 对新进员工,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6. 在日常工作中,要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提出改进建议,共同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以上规程需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管理层需定期监督执行情况,以确保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理,以确保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与高效。
根据国家标准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行业标准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结合本公司露天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以及上述国家标准,公司露天矿生产车间以及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必须在其设计露天矿工作时遵守。
一、 一般规定
1. 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好劳保防护用品。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露天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
2. 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必须设人性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端设置防护栏。
3. 在露天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2)因工作在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避让车辆时,必须到安全地点。
(3)横过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瞭望。
(4)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4. 采场内有危险的高陡边帮、塌陷区、老空区等地点必须充填或设置防护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必须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必须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等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交通安全标志;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5. 在运输线路两侧对方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6. 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地下有采空区区域不得建设建(构)筑物。
7. 露采车间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8. 采装、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
9. 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进行电气绝缘性能实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10.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11. 电气设备必须安装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12. 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3kv以下,应不小于.5米; ——3kv~10kv,应不小于2.0米;——高于10kv,应不小于3.0米。
13. 采装、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设备运转时,不应该对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终止作业时,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14. 作业人员在超过2米的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或设安全网。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5. 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标志;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经公司技术部门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16. 露天矿配电设施、架空电路设计施工等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标准gb50061-1997《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70-19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dl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其具体安全操作制度的制定、施工及操作人员培训、施工指导与监理等工作,由公司机动部门负责。
17. 露天矿配套设施油库、民爆器材库,其设计、建设、运行等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标准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aq3010-2007《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国务院200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其具体安全操作制度的制定、施工操作人员培训、施工指导与监管等工作,由公司供销部门负责。
18. 露天矿安全生产职责划分遵照公司制定颁发的《露天矿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露天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遵照公司制定颁发的《露天矿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9. 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遵照公司制定颁发的《排土场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排土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执行。
20. 本制度规定范围以外的露天矿其他作业、设备操作,均应由公司主管职能部室和露采车间共同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不得露项。
二、 台阶及工作面
1.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不需要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2)需要爆破的岩矿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3)挖掘机采装松软表土台阶或有大块的表土台阶时,司机与安全员需多观察,谨防台阶滑移或垮塌造成设备损伤。
2. 露天采场最终台阶的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对松软表土等不稳定台阶,台阶高度视台阶稳定情况设置。
3. 采场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和运输设备、供电和电信线路、水管、排水沟等的安全运行和正常布置。
4. 工作面质量标准
(1)帮齐底平。在采掘中也必须做到帮齐底平,帮齐就是工作台阶坡面要整齐,采完后的台阶面30米内凸凹幅度不得超过2-3米;底平就是按规定标高采掘,工作平盘要平整,每30米为一段,高低差不得超过±0.3米;
(2)不留伞檐。在采掘完的台阶坡面上,要消除浮矿悬岩,不许留有突出1米的伞檐。
(3)工作面整洁。工作面平盘要求无块石、废料和其他杂物,待运或待用的物料必须在不影响工作面正常作业的区域分别堆放码好,不能装车的大块放到台阶底根部或采掘工作线以外,保持工作面的整齐、清洁、美观。
(4)工作面设施整齐。工作面的照明线、信号设施要按设计及规程要求悬挂整齐,线路对地面距离不得小于3米。
工作面的水管、电缆要按设计及有关规程要求铺设整齐,与道路交叉时,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车辆正常运行,避免水管电缆受到损坏。
(5)工作面防护措施。为了避雨遮日,工作面可设置活动工棚,工棚设置的位置不准影响工作面的正常作业;
工作平盘外沿设置和公路外沿一样的土挡。
(6)工作面排水。工作平盘在采掘过程中,必须设置3‰的纵向流水坡度,或者设置平盘排水沟,以保证工作平盘无积水和淤泥。
(7)位移监测点、测量站点、疏干井等重要设置的保护。工作面上的唯一监测点、测量站点、疏干井等重要设施必须重点保护,因采剥生产发展非要破坏的,报请公司有关部门备案审批后才能进行。
5. 采剥工作面的生产准备
(1)计划生产的采剥工作面由公司技术部门在季度采剥设计中安排,季度采剥设计要控制在公司年度规划设计的范围内,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后方可实施。
(2)计划生产的采剥工作面,首先要对其地质构造及水文情况等进行实际了解研究,若工作面有积水、淤泥、空区、滑坡等危险情况,需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报请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批准后处理好,才能进行生产。
(3)计划生产的采剥工作面,生产前必须由公司技术部门放预测线,采装完进行实测收方。
(4)接通运输道路:工作面生产前必须按设计要求修好工作面与主干线之间的联络运输道路。斜坡道按≤10%坡度设计,连接平台按20米设置。
(5)架设电源及照明线路:工作面生产前必须按设计计划的需要架设好动力电源及照明线路并经试运行达到安全可靠方能生产。
(6)工作面防水与疏干:采剥工作面若有外部水流入,生产前要在台阶上修筑水沟,沿工作线走向拦截外部水,并选择适当地点引入排水沟,禁止将上部台阶的水任意放到下一台阶。若采剥工作面含水或有较大漏水,则采取提前疏干的措施,根据情况修筑沟道,将水引出,疏干后再进行生产。
(7)超高台阶处理:工作面台阶高度若有超过技术规程规定高度的为超高台阶,超高台阶生产,必须采取两层剥采措施进行处理,使其台阶高度符合规程要求,才能进行生产。
(8)夹矿的处理:矿和沿途工作面,若遇上夹矿,应单独处理,避免影响矿石质量和正常生产接替。
(9)清矿面工作:对于矿岩交界的工作面,大面积规则岩土混入,必须进行分采。小面积不规则沿途混入,则采用爆破、挖掘机分装等方法,尽量避免矿石的贫化损失。
(10)爆堆准备:需要爆破的采剥工作面,必须根据采剥生产计划提前穿孔,为采剥准备必要的爆堆,爆堆准备量按该工作面的5-15天产量准备,以避免采剥、传爆相互干扰。
(11)采运设备配备:采剥工作面开始生产前,应按要求配备合理的采装运输设备,并将采掘设备行走至工作面开始生产的位置,采运设备要处于完好生产状态,以确保按计划完成采剥量。
三、穿孔
1.穿孔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穿孔设计进行,对打好的钻孔采取护孔措施。
2.钻机各部件必须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及重新更换的部件型号、更换日期等必须计入设备档案。
3.钻机的控制装置失灵时,禁止钻机工作。
4.钻机在有空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作业。
5.钻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行走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米。
6.钻机移动时,机下应有人引导和监护。钻机不宜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过15°,应放下钻架,由专人指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行走时,司机应先鸣笛,履带前后不应有人,不应90°急转弯或在松软地面行走,通过高、低压设备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钻机不应长时间在斜坡道上停留;没有充分的照明,夜间不应远距离行走。起落钻架时,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危险范围内停留。
7.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跨越公路的电缆,应埋设在底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同时任何人均不应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8.钻机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中轴线必须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者钻机中轴线与坡顶线夹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9.钻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米,在作业和行走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米。行走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10.穿孔工程质量标准:
(1)孔位要求:边眼距:坡顶线距孔中心距离偏离不超过±0.3米。孔距:钻孔中线距离偏差为±0.3米。行距:两行孔中心线间距偏差为±0.3米。孔深不得超过规定深度的±0.5米。钻孔按方向钻孔,倾角偏差为±1°30′。
(2)护孔:钻孔在大于孔径0.5米的范围内岩粉要清理干净和不倒流,钻孔要及时护堵好。
四、爆破
1.工作面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和公司《露天矿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2.工作面爆破工程质量标准:
(1)爆堆伸出和沉降要符合爆破设计和采装要求,不得出现埋道或埋路基。
(2)采装过后平盘上不得出现高0.3米,长2米的根底。
(3)采装后留下的超限大块每20米长度内不得超过3块。
(4)采完前台阶坡顶不得出现突出1米、长5米以上的伞檐。
(5)采完后台阶坡面不得出现突出2米、长5米以上硬帮。
五、采装
1.工作面技术规格
(1)台阶高度:正式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高度的1.5倍。液压履带式挖掘机挖掘的采剥工作面,施工时,可以两个小台阶并为一个正式台阶,正式台阶高度不得超过12米。
(2)台阶坡面角:矿岩生产工作面的台阶坡面角不大于70°,最终边坡固定帮得台阶坡面角不大于50°;表土和劣质矿生产工作面的台阶坡面角不大于55°,最终边坡固定帮得台阶坡面角不大于60°。
(3)最小工作平盘宽度:汽车运输时,最小工作平盘宽度不小于25米,其中平盘内侧安全距离为3米,外侧安全距离为5米。
(4)不需要汽车运输的采挖带宽度:挖掘机直接挖掘不需要爆破的表土和劣质矿工作面,采挖带最小宽度为8米,挖掘需爆破的矿、岩工作面,采挖带宽度最小为6米。
(5)装车质量:要求统计量和实测量之比差率不得超过±3%;工作面上洒土高度规定不得超过0.3米。
2.采装作业
(1)挖掘机操作司机接班后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保养设备,做好运转的准备工作,同时要认真了解台阶高度、工作面的矿岩性质,工作平盘的凭证状况,工作面渗水情况,工作面外沿有无裂缝、伞檐、浮矿悬岩、采空区、滑坡等危险,若有不安全因素立即排除,一旦有危险情况马上向值班区长报告,经处理确认安全后才能进行作业生产。
(2)挖掘机采装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采剥设计放线采装,按设计高程推进,不许随意抬高或降低平盘标高,采掘后台阶及工作面做到帮齐底平、无伞檐、无根底,达到采剥工作面技术规格要求。
(3)挖掘机进行采装作业时,履带脚距台阶坡底的距离不得小于4米;距台阶坡顶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4)挖掘机启迪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报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上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外部大面积照明充足良好。
3.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挖斗容积和物料块度一定要与汽车载重、卸载要求相适应。
(2)装车作业时,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后发出装车信号,挖掘机方可装车。
(3)汽车出入采装工作场地时,汽车距离挖掘机在下列范围内挖掘机不得回转:出车为10米,进车为15米。
(4)装载第一斗时,不准装大块。卸料时要避免挖斗压、碰车厢,要尽量放低挖斗,其挖斗距车厢地板最大不得超过0.5米,最小不得超过0.2米;严禁抬高挖斗装车。
(5)要保证装车质量,不得偏装一侧,要做到四角平衡,并按核定数量装车。
(6)挖矿装车时遇到矿岩大块时,装矿时块度必须控制在0.5米以内。若遇到大块硬石等物,可挖放到台阶脚待二次爆破或破碎锤破碎后再进行装车。大块影响安全时,必须采取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出车信号。
(7)装车时严禁挖斗从企业驾驶室上方越过。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应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实危险的地方。
4.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停止工作,并退到安全地点,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1)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机挖掘机安全;
(2)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
(3)暴露出未爆炸药包;
(4)有冒落危险的空洞或采空区;
(5)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
(6)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他不明障碍物。
5.操作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转中严禁维护保养。
(2)挖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电线。
(3)在回转和挖掘过程中,严禁挖斗突然变换方向。
(4)遇坚硬岩体时,严禁不断强行挖掘。
(5)严禁在不符合机器性能的纵横坡面夯行走或工作。
(6)严禁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用挖机直接救援任何设备。
(7)挖掘机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工作中严禁将废旧金属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装入车内。
(8)正常作业时,挖掘机任何部位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距低压线和通信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9)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挖掘机作业半径以内。
6.在困难条件按下,两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汽车运输时,两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30米,并要制定安全措施;
(2)当两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二者的相对位置沿台阶走向必须错开50米以上。
7.挖掘机行走和爬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行走前认真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2)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是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挖掘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挖掘机爬坡和行走距离超过300米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5)挖掘机行走过高压线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6)挖掘机爬坡或下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说明书中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爬坡下坡之前必须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是的那个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8.采剥工作面放炮时,挖掘机必须服从放炮人员指挥,撤离到安全地点,并把窗门关好,将机身尾部转向爆破方向避炮,工作面一切操作人员均要服从放炮工指挥撤到指定区域。
9.挖掘机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转,迅速切断电源及时灭火,并上报车间。
10.天气炎热时,要经常检查发动机和轴承的温度,超过允许温度时,必须停止作业。
11.暴雨期间,遇有水淹和台阶垮塌滑坡,必须及时将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车间报告。
12.雷雨天气挖掘机不应在高山上作业,应将挖掘机开到安全地点,以防止雷击。
六、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
1.露天矿内采空区探查、处理作业应遵守公司制定的《采空区处理安全操作规程》。
2.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气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开采境界内的废气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4.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5.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控制爆破减震;
(2)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
(3)应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
(4)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地处理措施;
(5)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公司有关部门验收。
6.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应加强),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公司有关主管部门。
7.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事先采取有效地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1)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2)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采场;
(3)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8.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
9.边坡浮石清楚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10.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时,应遵守设计规定,保证边坡的稳固,防止滚石、滑塌的危害。并且废石场不应成为作用于边坡的附加载荷。
11.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公司技术部门应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各区监测级别。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包括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观测资料,据以指导采场安全生产。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应长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2.露天矿最终警戒边坡的形成、维护、植被恢复等安全技术操作制度另行制定颁发。
七、推土机推土
1.推土机司机必须按照推土机说明书规定操作,施工过程中必须由安全指挥员指挥。
2.推土机在倾斜工作面上作业时,允许的最大作业坡度,应小于其技术性能所能达到的坡度。
3.推土场边缘土挡高度不低于推土机履带高度的2倍,推土到渣堆边缘小于5米时,应低速运行,3米必须停止前推。推土机不应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4.推土时,推土机必须处置推土场边缘推土,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5.推入籍未施工行走时,必须是在用挖机、铲车修好的道路上行走。严禁推土机自行推路行走。
6.禁止推土机在有地下空区的地点推土。当出现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推土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7.推土机牵引车辆或其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被牵引的车辆或设备,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纵;
(2)推土机的行走速度。不超过5km/h;
(3)下坡牵引车辆或设备时,不用缆绳牵引;
(4)有专人指挥。
8.推土机发动时,机体下面和近旁不应有人作业或逗留。推土机行走时,人员不应战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司机不应离开驾驶室。
9.推土机的检修、润滑和调整,应在平整的地面上进行。检查刮板时,应将其放稳在有足够强度的垫板上,并关闭发动机。
任何人均不应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进行检查。
10.禁止在中雨以上的天气中推土机施工。夜间推土必须由外部良好的照明。
八、道路运输
1.矿用汽车在作业时,其转向、制动系统和安全装置(防火、信号、照明)必须完好、齐备、并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汽车应设视宽灯。
2.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急弯、陡坡、岔路口、危险地段)设置反光路标、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
3.汽车道路必须定期有洒水车洒水降尘。
4.玉树道路尺寸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
(1)单车道路面净宽度,不小于5.5米;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不小于9.5米。弯道处路面加宽,单车道1.2米;双车道2.4米;
(2)阵吧藏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大于15米。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应大于最小转弯半径2倍以上。弯道上会车视距不小于40米;
(3)道路坡度,不大于10%;坡度大于8%的长破路。最大长度不超过150米;
(4)弯道处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
(5)挖方形成路段,挖方坡面角度不大于55°;
(6)道路里侧应有水沟,外侧有土挡。
5.运输干线养路质量标准
(1)路面宽度按设计规定宽度误差不得大于0.3米;
(2)路面平整度:不允许出现长1米、宽0.1米的坑包;
(3)横向坡度:横向坡度保持在1.5%以下;
(4)排水沟:保持畅通;
(5)路面整洁:无积水、无冰雪、无浮土、无杂物、无落石;
(6)安全土挡:高度不小于汽车轮胎外径的3/5。
6.冬季必须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雨季要及时疏干积水和清除淤泥,并采取防滑措施。当行车路面不良时,车辆必须减速行驶,前后车距离不得小于50米。行驶时不得急转弯、急刹车、超车。
7.主要道路与其他道路交叉的路口,宜采用正交形式,如受地形限制应斜交时,其交角应不小于45°,路口应设置警示牌。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之前,驾驶员应减速瞭望,确认安全方可通行。
8.对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到的长大坡道,应根据运行安全需要,必须在适当位置设置避难车道和缓坡道。
9.不应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应载人。不得在其运行中升降车斗。
10.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应补小于30米。视距不足30米时,应靠右暂停行驶,并不应熄灭车前、后的警示灯。
11.汽车在矿区内各种道路上的行驶速度,空车上下坡不能超过25公里/小时,中车下坡不能超过2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在运行中,同类汽车不准超车,前后车距离应保持适当。各种车辆(除正在作业的养路设备外)必须为运矿(渣)汽车让行。生产干线、坡道上不应无故停车。
12.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必须停在采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范围0.5米之外;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停在采装机械尾部回转半径范围之外。
(2)正在装载的汽车必须制动,不应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应离开驾驶室,司机不得将其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也不允许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3)装完的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出车信号后,方可驶出装车地点。
(4)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3.汽车司机在运输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国家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和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在矿山道路上运行时,必须服从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人员和放炮警戒人员的指挥;
(3)汽车在倒车时,必须实现认真瞭望,确认无人员和障碍时方可后退,同时要连续发出声响信号;
(4)禁止溜车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中严禁空挡滑行。
(5)正常情况下不准在坡道上停车。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或故障在坡道上停车时,必须使用停车制动,并使前轮和后轮靠在安全土堤上,与坡道方向形成一定夹角。长时间停车要在车轮下放置制动木(石)楔;
(6)在运输道路上,夜间因故障停车时,车前、后必须设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并在车体前、后采取防护措施;
(7)禁止在正常行驶中起落车斗;
(8)矿用汽车在矿山道路上行驶时,除避让正在作业的养路机械外,其他车辆必须让行。
(9)在靠近边坡或危险路面行驶时,应谨慎通过,放置崩塌事故发生。
14.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扣等处)必须设置信号、安全标志、良好照明,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3/5。不同类型汽车应有各自的卸矿点。使用同一个卸矿点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大型车的安全。
15.夜间装卸车地点和道路的危险区段必须有良好照明或醒目的行车反光安全警告标志。
16.拆卸车轮和轮胎充气之前,应先检查车轮压条和光圈完好情况,如有缺损,应先放气后拆卸。在举升的车斗下检修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7.露天矿场汽车加油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
18.自卸汽车不准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
九、防排水与防灭火
1.公司技术部应设专职(或兼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露天矿每天应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2.每年预计齐纳必须对防排水设计作全面检查,检修防排水设施,编制当年的防排水计划。新设的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成,各排水设备、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为保护低于本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或采取其他防洪措施。
4.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应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5.露天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必须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必须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排水沟必须经常检查、清淤,无渗漏、倒灌或漫流。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必须采取防渗措施。
6.深凹露天采场深部的储水池,必须安装有足够能力的主排水泵,以保证暴雨期间能按要求及时排除洪水和地下涌水量。雨季主排水泵要求随时处于完好状态,并设有专人24小时看守。
7.矿区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疏干工程超前于采矿工程。因地下水疏干使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必须划定范围加以防护、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8.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必须进行地下水位、水压机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9.因地下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10.矿山的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gbj16和国家发布的其他有关防火规定,以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建立消防隔离设施,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通道上不应堆放杂物。
11.重要采装设备、运输汽车,应配备灭火器材。设备加注燃油时,不应吸烟或采用明火照明。不应在采装设备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不应用汽油擦洗设备。
易燃易爆器材,不应放在电缆接头、电气开关或接地极附近。
废气的油、棉纱、布头、纸盒油毡等易燃品,应妥善管理。
12.矿山企业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并应做到发生火灾时,能通知作业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安装在人员集中地点的信号,应声光兼备。
13.任何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组织灭火。并迅速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初期火灾。
14.木材厂、防护用品仓库、炸药库、氢和乙炔瓶库、石油液化气站和油库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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