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工的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防护装备:电工必须穿戴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服、绝缘鞋、安全帽、防护眼镜和手套。
2. 工具设备检查:每次作业前,确保所有电气工具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无损坏、老化或绝缘性能下降的情况。
3. 电源控制:在进行任何电气操作前,必须切断电源,并进行验电确认无电。
4. 接地与短路保护:安装、维修电气设备时,应确保设备接地可靠,采取临时短路保护措施。
5. 电气线路检查:定期检查电缆线、接头等,防止漏电、过热等安全隐患。
6. 作业环境监控:确保作业区域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质,照明充足。
井下电工的安全操作规程旨在保障电工的生命安全,预防井下电气事故的发生,维护矿山生产秩序,提高工作效率。这些规程通过规范电工的行为,减少因误操作导致的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井下的电气系统稳定运行,确保矿产资源的正常开采。
1. 严禁带电作业,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必须遵循安全规程,不能冒险。
2. 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报告上级并采取相应措施。
3. 不得擅自改动电气设备的接线和设置,任何修改都需经过专业人员审核。
4. 保持工作区域整洁,避免工具、电线等杂物引发安全事故。
5.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电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6. 在潮湿、粉尘大的环境下作业,要特别注意防潮、防尘,以免影响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
7. 作业结束后,务必恢复设备至正常状态,清理工作现场,关闭电源。
以上规程需严格执行,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每位井下电工都应视安全为首要任务,时刻保持警惕,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井下电工的安全操作规程(4)
一、一般规定
1.凡井下电工必须熟悉井下电气作业安全规程,并受过触电急救、人工呼吸的培训。
2.井下电工必须熟悉井下采掘各巷道系统、通风系统,熟悉所辖区域的供电系统。
3.按规定经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有关专业培训的人员才能独立从事工作。
二、停送电工作
4.停送电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⑴6千伏高压停送电必须坚持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其办法与地面高压停送电制度相同。
⑵6千伏高压停送电工作票由机运科电气负责人签发,并以调度室同意,做好区域人员撤离,排放瓦斯安全工作后,方能执行。
⑶高压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二人作业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事故情况下可由一人操作。
⑷660v以下电压的整个系统停、送电,由停、送电单位书面申请,由机运科电气负责人同意签字,经调度室做好安排后,由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⑸采区变电所低压分路开关停送电,由维修单位或维修人员直接向调度室报告,经同意后即可操作。
⑹“三专”电气设备停电,一般情况必须提前一天向机运科报告,经机运科同意,调度室安排后,第二天才能实行。在有故障情况下,可先停电,但停电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⑺操作千伏级以上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必须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⑻停电后,必须验电,闭锁挂牌,并留有专人守护后,方能从事工作。
⑼掘进区域停电后,送电程序按排放瓦斯规定执行。
⑽停电时,必须先停负荷,后停主线路,以免造成跑车及掘进瓦斯积聚来不及撤人的事故。
三、电器检修
5.电器检修必须熟悉电器原理图及接线图,准确做出事故定性判定。
6.电器、电缆漏电事故,有低压选择性漏电保护的采区变电所应跳控制的分路开关无低压选漏保护的采区变电所应跳低压总馈,此时应根据保护方式以判别漏电线路。
7.电器、电缆、开关负方短路,一般引起磁力开关烧断熔断器或分路开关跳闸。或开关电机综合保护动作。可根据熔断器熔断开关、跳闸分路开关及电机综保的负方寻找短路点。
8.电机故障可根据电机发热程度,接线室内气味,电气绝缘程度等判定是否烧毁,电压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缺相,是否过负荷等判定故障。
9.变压器可根据油位、温度、输入输出是否平衡,有无异响等现象判定事故。
10.高压开关可根据合闸动触头是否顺利插入静触头,机构是否打滑,输入是否缺相,隔离刀闸是否接触良好等判定故障。
11.电煤钻综保等电气可根据本身的指示判定故障性质。
12.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故程度,可就地检修或更换设备、线路。
13.设备检修后,应测试绝缘,清理工具,防爆面处理,检查失爆后,方可通电试车。
14.设备检查不能直接发现故障需用摇表检查时,应根据瓦斯浓度按规定执行(瓦斯浓度1%以下)。需带电测试时,应拟定专门措施,经机运科批准后才能实施。
15.所修设备主方必须停电,严禁带电检修。
四、电气试验、检查
16.检漏继电器必须每天试验一次。试验时,对“三专”电器,应先合上试验开关,然后试验。其它低压系统,也应视绞车等突然停电会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电器未开动时,方能试验。
17.远方漏电试验应按照低压供电系统和试验规程选择试验点,制定专门措施,由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
18.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第449条、第450条和第451条的规定。
19.井下电气的日常检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电气线路每天、每区域必须派专人进行巡检。巡检下述内容:
⑴电器、电缆失爆检查。
⑵电缆悬挂是否符合规定。
⑶各接地极、接地线是否损坏,是否符合规定。
⑷各电器温度、声音是否正常。
⑸各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整定值是否与名牌值相符合。
五、电器安装
21.采区变电所和采区工作面新安装时,安装人员必须熟悉设计的供电系统图及安装区域巷道。
22.安装前应按标准化要求验收采区变电所硐室是否合格,巷道有无电缆挂钩等安装条件是否具备。
23.安装前应按质量标准检修、试验电器和电缆,并按防爆标准验收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能入井安装。
24.安装中如无与设计图纸相符合的电器、电缆,安装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图纸,经设计人员同意并重新计算整定后,方能实施。
25.采区变电所安装后,经主管部门验收批准送电,方能投入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命令送电。
26.零时拆搭火的电器设备,由主管部门出具搭火通知后,施工单位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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