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部检验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质量部检验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肩负着保障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的重要职责。为确保每一位检验员在执行任务时能安全、高效地完成工作,特制定以下安全操作规程:
1. 熟悉设备:每位检验员应全面了解并掌握所使用的检验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安全须知。
2. 正确穿戴:进入工作区域,必须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3. 定期检查: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4. 遵守操作流程: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步骤。
5. 危险标识:识别并遵守工作区域内张贴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标识。
6. 应急处理:熟悉应急预案,遇到紧急情况能迅速采取正确措施。
7. 保持整洁:保持工作环境干净整洁,避免因杂物引发安全事故。
8. 信息记录:准确记录检验数据,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此规程的制定旨在提升质量部检验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意外伤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通过规范操作,提高检验效率,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维护公司的生产秩序和信誉。
1. 在操作设备前,务必确认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避免触电风险。
2. 使用尖锐工具时,注意手部安全,避免割伤。
3. 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移动或调整检验设备的设置。
4. 遇到不明确的操作指示,应及时向主管或同事请教,切勿盲目操作。
5. 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机并报告,避免设备损坏或引发事故。
6. 工作间隙,确保设备已完全关闭并妥善存放,防止他人误操作。
7. 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8. 培训和学习: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升自身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以上规程的执行需要每位检验员的积极参与和严格执行,共同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质量检验环境。请每位员工牢记自身职责,将安全放在首位,共同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为确保人身安全和工作顺利,检验员必须遵守公司《一般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应严格执行本规程:
一、一般规程
1、检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和化验药品及工具等要放置在安全固定部位。
2、检验员须熟悉自己从事检验、分析工作的操作程序。
3、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严禁用湿手接触电器开关。
5、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的电源导线接头处是否妥当和良好,导线有无被腐蚀损坏,仪器设备接地是否可靠,禁止使用插头和电源线绝缘层已损坏的电器设备。
6、当电器设备漏电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标上明显标记,请电工进行修理,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修理。
7、遇停水、停电时,必须关闭水龙头和电器开关,但可留照明灯一盏不关,以免来水来电后发生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8、工作完毕应随手关闭电器设备的电源,长日班检验员下班前,必须仔细检查自己使用过的水、电开关是否关好,若电烘箱要继续使用,调温装置必须良好。在无人工作时,仍然保持所需温度,不致突然升高引发事故;如晚上无人值班时,应切断电烘箱电源。
9、严格执行电烘箱安全操作规程。电热烘箱各层隔板禁止垫纸,各层隔板要刷洗干净,但要注意保护好高温油漆层,烘纸张、纸浆水分时要按规定摺好(如荷花形)立放;烘纸浆时要用表面皿或用称量瓶装好,放于烘箱内。
10、在检验工作间隙阶段须注意通风,以便更换室内空气,改善工作条件,工作服要保持整洁,不要附有油污和有机药品,以免着火。
二、生产工作守则
1、进入生产现场前应穿好工作服,检查鞋带、裤脚、袖口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女同志要将辫发放在工作帽或网罩里,禁止穿高跟鞋进入车间。
2、禁止靠近机械转动部位行走,看纸、取样要特别注意上下四周的安全。
3、在阴暗、潮湿的地方行走应注意防撞、防滑。
4、采样时,严禁上身衣服口袋里装零星东西。钢笔或圆珠笔要夹紧,冬季颈上的围巾要藏在衣服里。
5、对酸碱及其它腐蚀药品采样时,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操作时不要将头对准盛物容器,防止药液溅出造成灼伤。
三、安全技术规程
1、使用玻璃仪器之前应检查是否完好、有无裂缝,缺损的玻璃仪器不准使用。
2、通电的电炉、燃着的酒精灯要有专人看管,不得随意离开岗位。
3、酒精灯应用火柴点燃,严禁用酒精灯引火;酒精灯禁止用嘴吹灭;酒精灯点燃时,禁止加注酒精。
4、用嗅觉检查药液或试剂时,不准直接对准瓶口,只能用手扇送少量气体轻轻嗅闻。
5、只有烧杯、烧瓶、三角瓶、蒸发皿和坩锅才能直接加热,禁止对容量瓶、称量瓶、试剂瓶等进行直接加热,如需加热只准采用“水浴”法进行;烧杯或三角瓶等在加热前必须将外面水滴揩去以防爆裂,玻璃棒等搅拌器也不要放到烧杯中一同加热,以免溶液外溅。
6、玻璃管插入皮塞内时,应戴手套并握住靠近塞子的一段慢慢旋入,不可用力过猛,以防玻璃管折断伤手。
7、严防水银洒在桌上和地面上,如不小心洒落,应用吸管吸起大粒的水银于水中,余留地面等处洒落物应撒上细硫碳粉末,然后扫除干净,深埋至空旷处;此项工作必须细致彻底,防止水银蒸发毒化空气,影响人身健康。
8、不准用嘴对移液管吸液,须用橡皮球吸取。
9、蒸馏时应在水浴中进行,蒸馏前首先将水放入冷凝器内,等冷却水流正常后,才打开电源开关,并时刻注意仪器和冷凝器工作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须立即停止操作,进行调整。
四、事故与处理
1、割伤,
发生割伤后,可用创口贴、药棉简单处理;如无效应前往医院治疗。
2、烧伤,
属烫伤,应就近用水浸法止痛后,前往医院治疗;属烧伤或被碱、酸等化学药剂灼伤,应立即前往医院进行治疗。
3、中毒,
若发现毒性药品误入口中引起中毒,应立即送医院进行急救处理。
4、失火,
发现失火后,应立即报警,并设法进行扑救。
如属酒精、汽油、苯等易燃易爆物品,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灭火,在扑救前应首先切断电源,并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灭火,禁止用酸碱灭火器或水进行灭火。
五、附则
1、本规程的制订和修订由质量部负责,并报安全保卫部批准后执行。
2、本规程的解释权归质量部。
第2篇 质量部检验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怎么写
为确保人身安全和工作顺利,检验员必须遵守公司《一般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应严格执行本规程:
一、一般规程
1、 检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和化验药品及工具等要放置在安全固定部位。
2、 检验员须熟悉自己从事检验、分析工作的操作程序。
3、 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 严禁用湿手接触电器开关。
5、 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的电源导线接头处是否妥当和良好,导线有无被腐蚀损坏,仪器设备接地是否可靠,禁止使用插头和电源线绝缘层已损坏的电器设备。
6、 当电器设备漏电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标上明显标记,请电工进行修理,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修理。
7、 遇停水、停电时,必须 水龙头和电器开关,但可留照明灯一盏不关,以免来水来电后发生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8、 工作完毕应随手 电器设备的电源,长日班检验员下班前,必须仔细检查自己使用过的水、电开关是否关好,若电烘箱要继续使用,调温装置必须良好。在无人工作时,仍然保持所需温度,不致突然升高引发事故;如晚上无人值班时,应切断电烘箱电源。
9、 严格执行电烘箱安全操作规程。电热烘箱各层隔板禁止垫纸,各层隔板要刷洗干净,但要注意保护好高温油漆层,烘纸张、纸浆水分时要按规定摺好(如荷花形)立放;烘纸浆时要用表面皿或用称量瓶装好,放于烘箱内。
10、 在检验工作间隙阶段须注意通风,以便更换室内空气,改善工作条件,工作服要保持整洁,不要附有油污和有机药品,以免着火。
二、 生产工作守则
1、 进入生产现场前应穿好工作服,检查鞋带、裤脚、袖口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女同志要将辫发放在工作帽或网罩里,禁止穿高跟鞋进入车间。
2、 禁止靠近机械转动部位行走,看纸、取样要特别注意上下四周的安全。
3、 在阴暗、潮湿的地方行走应注意防撞、防滑。
4、 采样时,严禁上身衣服口袋里装零星东西。钢笔或圆珠笔要夹紧,冬季颈上的围巾要藏在衣服里。
5、 对酸碱及其它腐蚀药品采样时,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操作时不要将头对准盛物容器,防止药液溅出造成灼伤。
三、 安全技术规程
1、 使用玻璃仪器之前应检查是否完好、有无裂缝,缺损的玻璃仪器不准使用。
2、 通电的电炉、燃着的酒精灯要有专人看管,不得随意离开岗位。
3、 酒精灯应用火柴点燃,严禁用酒精灯引火;酒精灯禁止用嘴吹灭;酒精灯点燃时,禁止加注酒精。
4、 用嗅觉检查药液或试剂时,不准直接对准瓶口,只能用手扇送少量气体轻轻嗅闻。
5、 只有烧杯、烧瓶、三角瓶、蒸发皿和坩锅才能直接加热,禁止对容量瓶、称量瓶、试剂瓶等进行直接加热,如需加热只准采用“水浴”法进行;烧杯或三角瓶等在加热前必须将外面水滴揩去以防爆裂,玻璃棒等搅拌器也不要放到烧杯中一同加热,以免溶液外溅。
6、 玻璃管插入皮塞内时,应戴手套并握住靠近塞子的一段慢慢旋入,不可用力过猛,以防玻璃管折断伤手。
7、 严防水银洒在桌上和地面上,如不小心洒落,应用吸管吸起大粒的水银于水中,余留地面等处洒落物应撒上细硫碳粉末,然后扫除干净,深埋至空旷处;此项工作必须细致彻底,防止水银蒸发毒化空气,影响人身健康。
8、 不准用嘴对移液管吸液,须用橡皮球吸取。
9、 蒸馏时应在水浴中进行,蒸馏前首先将水放入冷凝器内,等冷却水流正常后,才打开电源开关,并时刻注意仪器和冷凝器工作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须立即停止操作,进行调整。
四、 事故与处理
1、 割伤,
发生割伤后,可用创口贴、药棉简单处理;如无效应前往医院治疗。
2、 烧伤,
属烫伤,应就近用水浸法止痛后,前往医院治疗;属烧伤或被碱、酸等化学药剂灼伤,应立即前往医院进行治疗。
3、 中毒,
若发现毒性药品误入口中引起中毒,应立即送医院进行急救处理。
4、 失火,
发现失火后,应立即报警,并设法进行扑救。
如属酒精、汽油、苯等易燃易爆物品,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灭火,在扑救前应首先切断电源,并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灭火,禁止用酸碱灭火器或水进行灭火。
五、 附则
1、 本规程的制订和修订由质量部负责,并报安全保卫部批准后执行。
2、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质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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