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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钢厂安全操作规程总则范本

更新时间:2024-05-12

轧钢厂安全操作规程总则范本

有哪些

轧钢厂安全操作规程总则

轧钢厂的安全操作规程旨在确保生产流程的高效、有序进行,同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完好。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规程要点:

1. 员工培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全面的安全培训,了解并熟悉设备操作、应急预案及个人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

2. 设备检查:开机前,需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启动。

3. 作业指导书: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导书,规定每项任务的具体步骤和安全要求。

4. 工作许可:高风险作业需取得相关负责人批准,并有专人监护。

5. 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个人防护:员工应穿戴合适的防护装备,如头盔、护目镜、耳塞、防护鞋等。

7. 危险警示:在潜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目的和意义

这些规程的实施旨在实现以下几个核心目标:

1. 预防事故:通过规范操作,减少因误操作或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

2. 提升效率:有序的工作流程能提升生产效率,减少因安全问题引起的停机时间。

3. 保护员工:确保员工在安全的环境中工作,保障其健康和福利。

4. 维护设备:定期检查和正确使用设备,延长设备寿命,降低维护成本。

5. 法规合规: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注意事项

1. 遵守规程: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规程,不得擅自更改或忽视。

2. 立即报告: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或设备异常,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3. 持续改进:规程应随着技术进步和生产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和完善。

4. 安全文化:营造全员参与的安全文化,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5. 定期评估: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和风险评估,确保规程的有效性。

以上规程的执行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管理层将全力支持并监督执行情况,以实现轧钢生产的安全、高效运行。

轧钢厂安全操作规程总则范本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身心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全厂职工及外来参观、学习、代培工作到现场的所有人员。

1.凡新入厂工人及外来实习、参观、代培人员必须经厂、作业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公司“三满”、“八不准”和安全生产五确认制度,集中精力工作。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时必须交代安全问题。

4.各类检修工检修前要有完整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如果中断又继续施工时,应检查安全措施(装置)是否仍然可行或可靠。

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不得任意拆除或移作它用,因检修拆除或损坏的应及时恢复。

6.职工必须遵守下列个人劳动防护规定:

⑴进入生产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不准将长发露出安全帽外,除专项规定外,不准穿裙子、短裤、高跟鞋、风衣、长大衣。

⑵从事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人员,不准戴手套或将其佩饰物暴露。

⑶在噪声、碎物等飞溅的场所工作,必须佩戴好防护眼镜、头盔和面罩。

⑷进入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安全带和设安全网,应加强自我防护能力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⑸从事电气作业应正确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穿屏护服,并且需经领导事先批准。

⑹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穿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衣物并不得携带引火物和吸烟。

⑺在有可能发生烧伤、烫伤的作业场所,不得穿戴燃烧后能产生有害物质的化纤物品。

7.全厂职工应经常检查自己操作、使用的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用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或更换。未整改、解决、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前,禁止操作或使用。

8.不得随意触动各种开关、按钮以及电器、煤气、氧气、炳烷气、氮气、氧气瓶、乙炔瓶和放射性仪器等,危险设备装置或未经检验确认的一切装置应视为危险源,禁止触动或操作。

9.不得随意进入全厂各类油库、油压站、主电室、电磁站、高压水泵房和煤气、放射性等危险区域;必须进入工作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专人负责检查和监护。

10.全厂职工以及进入本厂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走安全通道和安全桥,严禁横跨辊道等一切生产设备和设施,禁止任何人站在吊物上或在吊物下通行和停留;严禁在高压水区域停留;严禁站在能转动、移动的物体上;禁止触摸转动部位。

11.原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等各种物件必须合理堆放,保持整齐、不准超高、超重,防止偏移歪倒。各类废物、废料应及时清除。

12.生产(工作)场所的安全通道平坦、畅通,两侧划出通道线,其宽度不得小于1米。(开机前注意瞭望, 按电铃30秒后,经确认无误方可开机)。

13.厂内各种坑、沟、池应有安全围栏或盖板。平台走桥和梯子应有栏杆和扶手,并符合国家标准。在有飞溅物的场所,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防护挡板。

14.生产(工作)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在夜间或阴暗处工作时要有足够的照明。

15.凡有可能引起伤害的危险地带和设备、设施必须有妥善安全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警戒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6.全厂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17.各类设备运转时,不得到危险处检查、修理和加油,必须进行检查、修理和加油时应停机后进行检查、修理和加油。

18.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并保证其信号装置,卷扬限位器、起重控制器、行程限位器和自动连锁装置等齐全和灵活好用。

19.吊车工在工作中要听从专人指挥,并统一指挥信号操作。严禁无证指挥吊车。并且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制度。特殊情况下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领导批准有专人负责。

20.严禁钻入吊物下拽钢丝绳或将手伸入吊物与钢丝绳之间进行扶持。

21.各种电器设备和线路敷设,必须遵守“电气安全规程”绝缘必须良好。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裸露的带电部分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遮栏。

22.活动照明灯应使用行灯。行灯及机床的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所不得超过12伏。

23.电器设备的接地线、接地网和绝缘装置至少每年检查二次,并保证其安全可靠。

24.涉及电气作业或出现电气故障时要由电气工作人员参照电业安全规程、电工安全规程及停送电制度等进行处理。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25.所有承压锅炉和各种压力容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登记、办证、操作和维护检查。

26.有关煤气区作业要遵循煤气区作业安全规程及本工种有关安全规程。两人以上进行作业,并设专人监护。

27.全厂所有主电室、电磁站、变电所或其它要害场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并实行登记制度。

28.严禁将任何物品、工具等从高向下抛掷,高空作业前后,应严格使用,保管工具,并清理作业现场,以防物品在外力作用下坠落伤人,并且遵守其它高空作业的要求。

29.在放射线区工作时必须学习“放射线区安全规程”并严格按要求作业。

30.全厂所有防暑降温、防尘防毒设备和设施应妥善使用,保管并定期进行检修,保证其正常,严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31.全厂所有设备在停止运转时,必须将控制器放在零位,并切断电源。

32.现场容易着火的区域和要害岗位,应根据其环境和设备条件,配备齐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现场除生产必须之外,严禁生火。

33.二人以上同时作业时,应有主次,凡进行煤气、高空、电气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二人以上一起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监护。

34.对重大生产设备事故,以及恶性未遂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同时进行及时抢救处理,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35.本总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2篇 轧钢厂安全操作规程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身心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全厂职工及外来参观、学习、代培工作到现场的所有人员。

1.凡新入厂工人及外来实习、参观、代培人员必须经厂、作业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公司“三满”、“八不准”和安全生产五确认制度,集中精力工作。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时必须交代安全问题。

4.各类检修工检修前要有完整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如果中断又继续施工时,应检查安全措施(装置)是否仍然可行或可靠。

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不得任意拆除或移作它用,因检修拆除或损坏的应及时恢复。

6.职工必须遵守下列个人劳动防护规定:

⑴进入生产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不准将长发露出安全帽外,除专项规定外,不准穿裙子、短裤、高跟鞋、风衣、长大衣。

⑵从事有可能被传动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人员,不准戴手套或将其佩饰物暴露。

⑶在噪声、碎物等飞溅的场所工作,必须佩戴好防护眼镜、头盔和面罩。

⑷进入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安全带和设安全网,应加强自我防护能力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⑸从事电气作业应正确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穿屏护服,并且需经领导事先批准。

⑹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穿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衣物并不得携带引火物和吸烟。

⑺在有可能发生烧伤、烫伤的作业场所,不得穿戴燃烧后能产生有害物质的化纤物品。

7.全厂职工应经常检查自己操作、使用的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用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或更换。未整改、解决、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前,禁止操作或使用。

8.不得随意触动各种开关、按钮以及电器、煤气、氧气、炳烷气、氮气、氧气瓶、乙炔瓶和放射性仪器等,危险设备装置或未经检验确认的一切装置应视为危险源,禁止触动或操作。

9.不得随意进入全厂各类油库、油压站、主电室、电磁站、高压水泵房和煤气、放射性等危险区域;必须进入工作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专人负责检查和监护。

10.全厂职工以及进入本厂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走安全通道和安全桥,严禁横跨辊道等一切生产设备和设施,禁止任何人站在吊物上或在吊物下通行和停留;严禁在高压水区域停留;严禁站在能转动、移动的物体上;禁止触摸转动部位。

11.原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等各种物件必须合理堆放,保持整齐、不准超高、超重,防止偏移歪倒。各类废物、废料应及时清除。

12.生产(工作)场所的安全通道平坦、畅通,两侧划出通道线,其宽度不得小于1米。(开机前注意瞭望, 按电铃30秒后,经确认无误方可开机)。

13.厂内各种坑、沟、池应有安全围栏或盖板。平台走桥和梯子应有栏杆和扶手,并符合国家标准。在有飞溅物的场所,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防护挡板。

14.生产(工作)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在夜间或阴暗处工作时要有足够的照明。

15.凡有可能引起伤害的危险地带和设备、设施必须有妥善安全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警戒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6.全厂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17.各类设备运转时,不得到危险处检查、修理和加油,必须进行检查、修理和加油时应停机后进行检查、修理和加油。

18.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并保证其信号装置,卷扬限位器、起重控制器、行程限位器和自动连锁装置等齐全和灵活好用。

19.吊车工在工作中要听从专人指挥,并统一指挥信号操作。严禁无证指挥吊车。并且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制度。特殊情况下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领导批准有专人负责。

20.严禁钻入吊物下拽钢丝绳或将手伸入吊物与钢丝绳之间进行扶持。

21.各种电器设备和线路敷设,必须遵守“电气安全规程”绝缘必须良好。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裸露的带电部分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遮栏。

22.活动照明灯应使用行灯。行灯及机床的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所不得超过12伏。

23.电器设备的接地线、接地网和绝缘装置至少每年检查二次,并保证其安全可靠。

24.涉及电气作业或出现电气故障时要由电气工作人员参照电业安全规程、电工安全规程及停送电制度等进行处理。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25.所有承压锅炉和各种压力容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登记、办证、操作和维护检查。

26.有关煤气区作业要遵循煤气区作业安全规程及本工种有关安全规程。两人以上进行作业,并设专人监护。

27.全厂所有主电室、电磁站、变电所或其它要害场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并实行登记制度。

28.严禁将任何物品、工具等从高向下抛掷,高空作业前后,应严格使用,保管工具,并清理作业现场,以防物品在外力作用下坠落伤人,并且遵守其它高空作业的要求。

29.在放射线区工作时必须学习“放射线区安全规程”并严格按要求作业。

30.全厂所有防暑降温、防尘防毒设备和设施应妥善使用,保管并定期进行检修,保证其正常,严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31.全厂所有设备在停止运转时,必须将控制器放在零位,并切断电源。

32.现场容易着火的区域和要害岗位,应根据其环境和设备条件,配备齐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现场除生产必须之外,严禁生火。

33.二人以上同时作业时,应有主次,凡进行煤气、高空、电气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二人以上一起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监护。

34.对重大生产设备事故,以及恶性未遂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同时进行及时抢救处理,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35.本总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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