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一、船舶安全检查
1. 船舶在出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船体无损伤,机械设备运行正常。
2. 检查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及应急信号设备,确保数量充足且状态良好。
3. 确认消防设备完好,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泵等应能正常使用。
二、施工人员培训
1. 所有施工人员需接受水上作业安全培训,了解相关法规和应急预案。
2. 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船上安全操作训练,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施工期间操作规定
1. 施工时,船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救生衣和防滑鞋。
2. 船舶在施工区域应保持适当的航行速度,避免产生大的波浪影响其他船只。
3. 严禁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强行施工,如遇大风、雷暴、浓雾等极端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寻找安全避风港。
四、通讯联络
1. 船上应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如无线电对讲机、vhf无线电等,保持与岸上指挥中心的畅通联系。
2. 施工过程中,船长应定时报告作业进度和安全状况。
五、应急处理
1.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人员落水、机械故障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2.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船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旨在保障施工船舶及其船员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可能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通过明确的操作规定,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风险,同时也有助于维护良好的水上作业环境,确保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1. 船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偏离规定。
2. 对于发现的设备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及时维修,不得带病工作。
3. 在紧急情况下,生命安全优先,应迅速执行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4. 保持良好的团队协作,相互监督,共同维护作业安全。
5. 常规性的安全检查和培训不应忽视,以确保所有人员时刻保持警觉,应对可能的风险。
这些规程的执行需要每位船员的配合和责任意识,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确保水上施工的安全进行。
一般规定
1、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 船舶航行应该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相关规定。
3、 施工船舶必须在核定航区或作业水域内施工。
4、 施工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通讯、消防、救生、堵漏设备,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 施工船舶的梯口、应急场所等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示。楼梯、走廊、通道应保持畅通。
6、 作业、航行或停泊时,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
7、 施工船舶的各种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及工索具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或更换。
8、 船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根据需要设有防滑装置。在大风浪中航行或冰冻天气作业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增设临时安全护绳。
9、 上下船舶应安设跳板,张挂安全网。使用软梯上下船舶应设专人监护,并备有带安全绳的救生圈。
10、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水域的水底土质、水深、水流、风向等,选择适合的锚型、锚重及锚缆。
11、抛锚应在专人指挥下进行,并应根据风向、潮流、水底土质等确定抛出锚缆长度和位置,并应避开水下电缆、管道、构筑物和禁止抛锚区。
12、抛锚过程中,施工船舶的锚机操作者应视锚艇和本船移动的速度以及锚缆的松紧程度放松缆绳,不得突然刹车。
13、施工船舶不得在未成型的码头、墩台或其他构筑物上系挂缆绳。
14、在内河施工时,施工船舶位于或跨越航道的锚缆应采用链式沉缆。
15、在流速较大的河段作业时,施工船舶的纵轴线应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不宜横流驻位;必须横流驻位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6、施工船舶穿越桥孔或过江架空管、线前,必须预先了解其净空高度、宽度、水深、流速等情况。
17、在狭窄水道或来往船舶较多的水域施工时,通讯频道应有专人值守,并及时沟通避让方式。
18、解、系缆绳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解、系缆绳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命令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操作。
2) 作业人员不得骑跨缆绳或站在缆绳圈内,向缆桩上带缆时不得用手握在缆绳圈端部。
3) 绞缆时,绞缆机应根据缆绳的受力状态适时调整运转速度。危险部位有人时,应立即停机。
4) 抛撇缆前应观察周围情况,并提示现场人员。
5) 移船绞缆应观察锚缆的状况,不得强行收绞缆绳,且不得兜曳其他物件。
6) 陆域带缆必须检查地锚的牢固性。缆绳通过的地段,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看护。
7) 施工船舶靠泊后,系缆长度应根据水位变化及时调节。
19、舷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船上应悬挂慢车信号,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 作业现场应有监护人员,并备有救生设备。
3) 船舶在航行中或摇摆较大时,不得进行舷外作业。
4) 舷外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工作脚手架和吊篮。
20、使用船电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船舶电气检修应切断电源,并在启动箱或配电板处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2) 配电板或电闸箱附近应备放扑救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3) 带电作业必须有人监护,并采取可靠的防护、应急措施。
4) 船上人员不得随意改动或增设电器,并禁止使用超过原设计容量的电器。
5) 船舶上使用的移动灯具的电压不得大于50v,电路应设有过载和短路保护。
6) 岸电和船电系统为中性点接地的三相交流系统时,船舶接岸电必须将岸电接地线与船体接地设施进行可靠连接。
7) 蓄电池工作间应通风良好,不得存放杂物,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1、进入施工船舶的封闭处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船舶均应制定进入封闭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2) 施工船舶应配备必要的通风器材、防毒面具、急救医疗器材、氧气呼吸装置等应急防护设备或设施。
3) 作业人员进入封闭处所前,封闭处所应进行通风,并测定空气质量。
4) 作业人员进入封闭处所作业时,封闭处所外应有监护人员,并确保联系畅通。
5) 在封闭处所内动火作业前,动火受到影响的舱室必须进行测氧、清舱、测爆。通风时,严禁输氧换气。作业时,必须将氧气瓶或电焊机放置在封闭处所外。
6) 封闭处所内存在接触性有毒物质时,作业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22、收放船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放舷梯应控制舷梯的升降速度,舷梯上严禁站人。
2) 舷梯、桥梯的踏步应设置防滑装置。
3) 舷梯、桥梯下应张挂安全网。
23、救生艇上的设备和物资应完好有效,救生艇应按规定进行应急操作演练。
24、施工船舶不得搭乘或留宿非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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