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一、车辆检查
1. 每日启动前,检查机油、刹车液、冷却液是否充足,确保油品质量良好。
2. 检查轮胎气压,保证在规定范围内,防止行驶中爆胎。
3. 确认灯光、转向信号、喇叭、雨刮器等功能正常。
4. 检视制动系统,确认刹车踏板无异常松动。
二、行车准备
5. 熟悉行驶路线,了解可能的交通状况和天气变化。
6. 调整座椅、头枕、安全带至合适位置,确保舒适且能有效防护。
7. 关闭所有干扰驾驶的电子设备,如手机、音乐播放器等。
三、行车过程中
8. 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闯红灯,保持安全距离。
9. 注意路况,避免紧急刹车和突然变道。
10. 使用转向灯示意其他道路使用者你的行驶意图。
11. 遇到恶劣天气,降低车速,增加跟车距离,必要时开启雾灯。
四、停车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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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停车时选择平坦、安全的位置,避免阻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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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切断电源,拉起手刹,确保车辆不会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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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离开车辆前,再次检查门窗是否关闭,钥匙是否拔出。
五、紧急情况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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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遇到突发状况,保持冷静,先警示后方车辆,再采取相应措施。 1
6. 发生事故,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拨打救援电话。
驾驶员车辆安全操作规程旨在规范驾驶行为,提高行车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驾驶员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程,可以培养良好的驾驶习惯,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从而在复杂多变的道路环境中,确保行车平稳、有序。
1. 不得疲劳驾驶,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应至少休息15分钟。
2. 驾驶时避免饮食、化妆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3. 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尽量在右侧车道行驶,除非超车。
4. 遇到学校区域、人行横道,要特别注意行人,减速慢行。
5. 避免酒后驾车,如有饮酒,务必使用代驾服务。
以上规程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应用,理解其背后的意图和目的,以确保每次驾驶都能安全、高效。每位驾驶员都应将安全放在首位,时刻警惕,确保自己和他人的行车安全。
1、驾驶员车辆安全操作职责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车辆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各项车辆安全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车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法经营。
(2)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强烈的车辆安全车辆意识和驾驶员责任感,积极参加车辆安全技术培训和各项车辆安全活动,不断提高车辆安全、业务和机务知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和守法习惯。
(3)认真钻研业务,精心保管和爱护车辆,熟悉车辆的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掌握车辆的常规维护、修理技能,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等综合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车辆安全设施齐备有效。
(4)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和例保制度,自觉配合车站的车辆安全门检工作,不得驾驶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车辆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车辆车辆安全。
(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车辆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车辆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车辆。
(6)按驾驶证、车辆资格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出车携带好各种证件,认真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按调度规定线路、时间正点运行,严格遵守运输纪律,服从交警、运管和车站管理,车辆安全、优质、低耗地完成运输任务。
(7)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车辆安全方可起步。
(8)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车属单位(车主)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车辆日常维护操作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操作执行,其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车辆安全检视。车辆日常维护分出车前、车辆中、收车后三个阶段操作,并特别注意轮胎的使用。
(1)出车前,对汽车各部润滑油(脂)、燃料、冷却液、制动液及液压油等各种工作介质和轮胎气压等进行检查补给,保证车辆前车辆油液充足、清洁和性能良好,保证轮胎气压符合要求、对车辆制动、转向、传动、悬架、灯光信号等部位和装置以及发动机运转状态进行检查、校紧,确保连接装置坚固可靠。
(2)车辆中,在中途休息时,重点检查轮胎气压、表面磨损和车辆花纹间有无镶嵌物并别除;天气尖热时应检查车轮轮毂温度,若温度过高,应将车停在阴凉通风处自然降温;察看仪表灯光工作是否正常;带挂车的要检查挂车连接装置;检查货物的捆扎牢固情况。
(3)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清洁,保持车容和发动机外表整洁;对车辆进行检查,记录车辆行驶的情况。如有故障,应详细记录车辆故障状况,为车辆维修提供资料。
(4)轮胎使用必须保证无任何可能导致对人或路面造成损害的缺陷。严禁使用轮胎与它的使用不相配、使用的轮胎气压不足、轮胎出现由于破裂或局部破裂而引起的结块与撕裂或凸出、轮胎的帘布层或帘布线的任何部分裸舜、轮胎的帘布层中有开裂或有大于25mm或大于轮胎剖面宽度10%的开口以及轮胎胎面花纹深度低于1mm等情形。
3、车辆运输车辆安全操作
(1)起动发动机操作
a、在发动机起动前,应严格按照例行保养项目,作好出车前的检视工作;
b、起动前,应先检查变速杆是否空档,手制动杆是否拉紧。如汽车停在陡坡上起动,须使用三角木或石块塞住后轮;
c、在炎热、高温、低温三种情况下,应按具体操作要点与规定起动发动机。
(2)起步操作
a、发动机起动后,温度达到50-60度,经检查低、中、高速运转及声
响和仪表工作正常,气压表读数符合规定,并没有焦臭气味与漏油、水等情况下,方可准备起步。
b、起步前,须先检查车旁周围和车下有无人、畜和障碍物,并关好车门。
c、起步时先鸣号开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后挂档,通过后视镜看后面有无来车,再松手制动器,缓抬离合器适当加油,徐徐起步。夜间,浓雾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同时打开前后灯。
d、起步时,松离合器与踏加速板的动作要配合恰当,以求平稳。避免冲撞跳动、熄火以及车轮滑转等情况发生。
e、汽车如必须在上坡途中起步时,应一手握紧手制动杆,一手紧握方向盘,一脚适当加油、一脚缓抬离合器,待离合器已在部分接合,即完全放松离合器,同时放松手制动杆,使车辆徐徐起步。不允许不使用手制动器,而由右脚兼踏加速踏板和制动器踏板的方法在坡上起步。
f、在下坡上起步,应慢松离合器,徐徐少许加油,同时注意放松手制动器。
g、在冰雪和泥泞道路上起步,如驱动轮打滑空转,应采取铺砂土或清除轮下冰雪、泥浆等办法。
(3)车辆在道路同方向时的操作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车道。在快速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快速车道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过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车辆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下常行驶。
(4)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速度的操作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a、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b、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60公里。
c、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时的操作
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
a、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b、掉头、转弯、下坡时;
c、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d、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5)车辆超车时的操作
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车辆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超车:
a、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b、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c、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
d、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车辆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车辆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车辆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6)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的操作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车辆安全距离;
b、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c、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d、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e、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应使用近光灯。
(7)车辆掉头、左转弯时的操作
a、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转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b、车辆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8)车辆倒车时的操作
车辆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车辆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9)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行驶:
a、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b、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c、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d、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e、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f、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g、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边转弯车辆先行。
(10)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b、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c、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d、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暸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e、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f、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11)车辆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时的操作
a、车辆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b、车辆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c、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12)车辆装载及牵引时的操作
牵引故障机动车的规定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b、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c、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
大于4米小于10米;
d、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拖泵使用的插销应使用车辆挂车专用的或确实行之有效的有防脱钩功能插销。
e、牵引车和被子牵引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f、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
g、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
(13)车辆行驶及停车的操作
车辆行驶的车辆安全规定,驾驶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a、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车辆;
b、在车辆驾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
品;
c、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车辆安全驾驶的行为;
d、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溜行;
e、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f、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
分钟。
车辆停车的规定
车辆在道路上和工地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没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行人道之间没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b、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c、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d、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车辆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g、任何时候停车,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拉起驻车保险杆(手制动)并确认已到达制动位置后方可离开。
车辆行驶的其它规定
a、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应当察明水情,确定车辆安全后,低速通过;
b、车辆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道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c、车辆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渡。车辆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d、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车辆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14)车辆灯光使用时的操作
车辆使用转向灯的车辆安全规定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
a、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
b、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
车辆在其它情况下使用灯光的车辆安全规定
a、车辆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前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车辆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警闪光灯;
b、车辆在夜间通过急弯、陡坡、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c、车辆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车辆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d、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主向一定距离设置警告牌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夜间还应当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e、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列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15)高速公路行驶时的操作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速度规定
a、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拖泵车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b、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道路限速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的最低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c、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8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8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每小时在80公里以内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车辆在高速公路遇有恶劣气候时的行驶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b、能见度小于100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c、能见度小于50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以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其它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a、倒车、逆行、穿越中央与隔离带掉头或者车道内停车;
b、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c、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霁在路肩上行驶;
d、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e、试用期时驾驶机动车;
f、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16)车辆在特殊条件下的操作
通过桥梁时的操作
a、车辆通过桥梁时,应注意桥头附近交通标志,遵守其规定,且与前车保持一定的车辆安全距离,降低车辆速度;
b、遇到窄桥时,应尽量避免在桥头换档、制动、会车和停车;
c、通过漫水桥、便桥、浮桥以及一些简易桥梁时,应当停车观察,确认车辆安全后,在引导下低速通过。必须让车上所有乘员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d、通过有冰雹、泥泞的桥梁时,过桥前应对桥面情况进行勘查,必要时桥面铺垫一些防滑物品,而后选择桥面中间缓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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