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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

更新时间:2024-11-20

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

有哪些

1. 预准备阶段:检查熏蒸设备、熏蒸剂,确认熏蒸区域安全隔离。

2. 装箱及封箱:确保集装箱内货物装载完毕,封闭箱门。

3. 熏蒸前检查:确认箱内无人员,通风口关闭,温度和湿度适宜。

4. 熏蒸操作:投放熏蒸剂,启动熏蒸系统。

5. 熏蒸时间控制:依据规定时间进行熏蒸处理。

6. 熏蒸后通风:达到预定时间后,开启通风设施排除残留气体。

7. 检测与确认:使用检测设备确认熏蒸效果,记录数据。

8. 解除隔离:熏蒸合格后,解除安全隔离,准备后续运输。

目的和意义

集装箱熏蒸操作的主要目的是杀灭潜藏在货物和集装箱内的害虫、病原体,防止生物入侵,保护国际贸易的安全和生态平衡。这一过程对于保持货物的质量,遵守国际卫生标准,以及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声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熏蒸,可以有效降低因生物危害导致的经济损失,确保全球供应链的顺畅运行。

注意事项

1. 操作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了解熏蒸剂性质及安全操作规程。

2. 确保熏蒸区域无无关人员,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 使用熏蒸剂时,遵循最小有效剂量原则,避免过度使用造成环境污染。

4. 在熏蒸过程中,应定时监测环境中的气体浓度,防止危险。

5. 熏蒸后通风期间,严禁人员进入,直至气体浓度降至安全水平。

6. 记录熏蒸过程中的各项参数,以便追溯和改进。

7. 发现异常情况,如熏蒸剂泄漏、设备故障等,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

8. 完成熏蒸后,正确处理剩余熏蒸剂,避免二次污染。

以上规程旨在确保熏蒸操作的安全高效,但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各种情况,需灵活应对,以专业判断和决策来保障人员安全和熏蒸效果。在执行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确保操作的合规性。

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范文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在集装箱内,对进出境动植物产品和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熏蒸处理。

2 药剂

溴甲烷、磷化铝熏蒸剂的生产厂家须具备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溴甲烷纯度超过99.8%,磷化铝有效含量大于56%。

3 设备及器材

集装箱低温熏蒸升温器,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磷化氢气体检测管、投药管,测毒管,温度仪,计算器,衡器,胶粘带,防毒面具,警戒标志等。

4 集装箱和场地要求

4.1设有固定的熏蒸区域,并与办公和居民区远离50米以上;

4.2集装箱场地平整;

4.3集装箱门开启方便,具有气密胶垫;

4.4货物装载量不超过集装箱体积的80%。

4.5集装箱管理有序,由专人负责协调熏蒸事宜,并能够积极配合检疫熏蒸工作;

5 熏蒸准备

5.1货主或其代理事先提出熏蒸申请,并填写《检疫除害处理联系单》交熏蒸单位;

5.2熏蒸单位到集装箱场站核对待熏蒸货物名称、数量、集装箱号码和位置等,并送递《熏蒸通知书》,通知场站有关人员熏蒸安排和注意事项;

5.3熏蒸单位检查集装箱是否适合熏蒸,对可能漏毒部位进行糊封,如通气孔、裂缝、箱门四周的糊封等;

5.4确定熏蒸温度。用温度仪分别测定货物内部和集装箱内空间温度,如果集装箱内空间温度低于货物内部温度5℃以内或高于货物内部温度,以货物内部温度作为熏蒸温度;如果集装箱内空间温度低于货物内部温度5 ℃以上,则以货物内部温度和集装箱空间温度的平均值为熏蒸温度;

5.5检验检疫人员会同熏蒸人员,根据不同货物和熏蒸温度等情况,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检疫规定或合同(信用证)要求,确定使用药剂、投药剂量和密闭时间等;

6 熏蒸操作

6.1集装箱气密性检查。关闭箱门,采用风机向集装箱内加压到1500帕,当箱内压力降到750帕时所用的时间为集装箱气密性半衰期;如果半衰期低于1.5分钟,则不易在集装箱内熏蒸;

6.2使用溴甲烷的,投药管安放在集装箱内中上部;

6.3测毒管安放

标准集装箱内上部和门口处中部各放一根测毒管,40英尺集装箱在中心加放一根;

6.4投药

6.4.1溴甲烷投药

当熏蒸温度低于5℃时,使用投药气化器,箱内使用升温器;先启动集装箱熏蒸升温器,将集装箱内温度升至15℃以上,然后开始投药,并控制药剂流速在每分钟1公斤以内,并使药剂达到100%气化;

6.4.2 磷化铝投药

使用磷化铝袋装粉剂,药袋平铺或悬挂在箱内即可,但必须注意防止箱内顶部凝结水和药袋接触;

6.4.3投药后,在箱门接口处粘贴警戒标志,表明药剂名称、熏蒸起止时间等;

7 浓度检测及补充投药

7.1溴甲烷投药后4h、24h,使用熏蒸气体检测仪检测箱内气体浓度;检测浓度达不到规定的浓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补投药剂:

补充投药克数=1.6(木质包装为2.0)×低于要求的浓度数(g/m3)×体积(m3)

7.2磷化铝投药后24h、48 h、72 h、96 h和散气前,使用磷化氢检测管检测箱内气体浓度;检测浓度达不到规定的浓度的,延长熏蒸时间24-72 h。

8 通风散气

打开箱门通风4-12 h;必要时使用排风设备进行散气。

9 效果评定和出证

熏蒸结束后,熏蒸单位准确填写《熏蒸结果单》;检验检疫人员审核结果,达到熏蒸效果的,签发有关证书。

10 注意事项

10.1在投药和散气时,熏蒸操作人员要戴防毒面具;

10.2熏蒸过程中,严禁集装箱搬动,以防因其变形而渗漏毒气;

10.3熏蒸水果蔬菜及种苗时严禁暴晒;

10.4随运熏蒸时应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达到密闭时间;

10.5不宜用溴甲烷熏蒸的货物:汽车;精密电子仪器设备;黄油、猪油、脂肪(除非保存于密封的铁罐内);发酵粉、骨粉、木炭、硅藻土;羽毛、毛毯、马毛制品、羽绒枕头、毛毯衬料、牦牛毛毯;含硫量高的纸张、专业用纸和新闻用纸;碘盐、含硫或硫化物盐块: 含镁制品;皮货特别是小山羊皮、皮制家具;照相药品(不包括胶卷和_一光胶片)、印相纸、制图用纸和银光纸:橡胶制品,特别是发泡橡胶、海绵和再生橡胶等;大豆粉、全麦面粉和其他蛋白质含量高的面粉:毛料制品,特别是安哥拉呢,软毛绒线、毛衣、人造纤维布等。

10.6不宜用磷化铝熏蒸的货物:含铜、铜合金、黄铜、金和银的仪器设备、装饰品、衣物及某些复写纸和未冲洗的胶片等。

《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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