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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则

更新时间:2024-05-12

港口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则

有哪些

港口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则

一、设备分类与使用

1. 装卸设备:包括龙门吊、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龙门吊等,主要用于货物的装卸作业。

2. 运输设备:如叉车、拖车、堆高机,负责场内货物的运输和堆码。

3. 装卸辅助设备:如吊索具、托盘、集装箱锁具,用于配合主要设备完成作业。

二、操作人员资格

1. 操作员需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熟悉设备操作。

2. 新入职员工须在资深员工指导下进行实习操作,通过考核后才能独立作业。

三、设备检查与维护

1. 设备每日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异常磨损、松动或损坏。

2. 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记录设备运行状态,及时排除隐患。

四、安全防护措施

1. 工作区域设置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

2. 操作员需佩戴安全帽、反光背心、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

3. 遇到恶劣天气或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

目的和意义

本规程旨在规范港口机械设备的操作流程,确保作业安全,提高生产效率,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通过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规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事故风险,保障港口运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注意事项

1. 操作前务必了解设备性能,遵守操作手册,不得超负荷或违规操作。

2. 操作过程中保持专注,避免分心,尤其在视线受阻或周围环境复杂时,应减慢速度,谨慎行驶或操作。

3. 严禁酒后或疲劳状态下操作设备,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4. 发现设备异常,如异响、抖动等,应立即停机检查,及时上报维修。

5. 妥善保管设备钥匙,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擅自使用。

6. 作业结束后,将设备停放至指定位置,关闭电源,做好交接记录。

以上规程应作为港口机械设备操作的基本准则,每位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设备和工作场景,还可能需要结合其他特殊规定和指导,务必灵活应用,确保港口作业安全高效。

港口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则范文

1.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发证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2.实习(学徒)司机,必须经安保部门办理实习证,在指定的师傅(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指导下,方可进行操作训练。

3.司机必须随身携带证件(操作证或实习证或临时证),不准涂改转让,并应保持清洁,随时接受安保人员检查。

4.作业前,应按安保部门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5.接班前应做到“九查”:

5.1 检查吊钩、抓斗、防转套、限位器、负荷限制器、防爬装置等是否灵敏、安全可靠。

5.2 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水、电解液等是否按规定加足。

5.3 检查轮胎有无破损,气压是否充足,两并列轮胎之间是否有夹杂物。

5.4 检查钢丝绳及固定端、滑轮、起升链条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5.5 检查转向、制动、灯光、喇叭、后视镜、刮水器等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5.6 检查液压系统是否漏油、各类控制阀是否有效。

5.7 检查各部紧固件、电器线路连接有无松动、电线绝缘是否良好。

5.8 检查各种仪表、各机构操纵杆及开关等是否正常有效,齐全可靠。

5.9 检查主要受力构件及走台、栏杆、梯子、门窗玻璃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发动机起动时应做到:

6.1 发动机每次连续起动时间不得超过5s ,连续起动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s,如果连续3次起动失败,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再行起动。

6.2 发动机未采用预热装置及加注冷冻液时,冬季起动应采取加温措施后再起动。

6.3 起动后,应低速转动,注意观察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随时查看发动机有无异常或怪味及漏油、水、气等现象。严禁空负荷高速运转。

6.4 水温表指针达50 ℃以上,各仪表工作正常时,方可起步。

7.起步行驶时应做到:

7.1 查看机械周围(包括车间、车底下)有无人员及障碍物,按喇叭提醒周围人员离开,在确认无人后,方可低速平稳起步。

7.2 选择平整路面,不准低速档高速行驶,转向时必须打方向指示灯并减速行驶。

7.3 机械未停止严禁反向开车(特殊情况除外),停车时未有特殊情况严禁急刹车。

7.4 遵守“港内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出入库门、货垛、及交叉道口时要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过”,必要时下车了望,确保安全通行。

7.5 走合期内设备,起步后行驶速度应保持经济车速,避免突然加速。

7.6 装卸机械在港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 。

7.7 电动机械行驶必须清除车道上的障碍物,门机、桥吊、龙门吊必须有专人监护电缆。

8.作业前应明确:

8.1 货物单重、体积、重心位置及每钩负荷量。

8.2 何人指挥及指挥信号。

8.3 捆绑及摘挂钩的基本要求。

8.4 所操作机械及工属具的规格、安全负荷量。

9.作业中应做到:

9.1 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听到紧急信号,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避免发生事故。

9.2 细心观察仪表工作情况,发现机械有异响、怪味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或报告有关人员。

9.3 当机械性能不能满足作业要求或因雨、雪、雾天影响司机视线等安全操作时应停止作业,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

9.4 吊钩不准触地,叉车货叉不得拖地行走,以免钢丝绳或链条从滑轮中脱出。钢丝绳在作业中留在卷筒上的圈数不得少于3 圈。

9.5 不准擅自改变装卸机械的运行路线和操作过程,因作业要求需改变时,应在现场指挥人员及作业人员都明确后,方可改变。

9.6 当装载的货物影响视线时,应后退运行。如必须前进运行时,应指定专人指挥或引导。

9.7 起重机械在起吊、旋转前,应鸣铃示警。

9.8 在雨、雪气候下,门机电缆插头不允许移动。

9.9 装卸易爆、易燃、放射性物品时,各类机械、工属具应降低负荷25 %。

9.10 装卸易燃、危险品时,内燃机械排气管应安装防火装置。

9.11 新增、大修机械走合期内降低负荷20%~25%,发动机额定转速降低20%~30%,电动机额定负荷降低10%~15%。

9.12 当发动机过热时,不要立即取下水箱盖,等压力降低后再开启,开启时不准带手套。如水箱缺水,应等水温降下后再加入冷却水。

10.机械作业“十不准”:

10.1 不准超负荷作业。

10.2 不准酒后驾驶机械。

10.3 不准起吊埋在地下、情况不明的负荷。

10.4 不准在驾驶室外载人,室内不准超员(实习司机除外),车未停稳不准上车。

10.5 不准用冷水冲洗热发动机和电气部分以及在冷却系统高温高压时立即加水降温。

10.6 不准机械带“病” 作业。

10.7 不准操作与执照不相符或无牌照的机械。

10.8 不准擅自把机械交他人操作。

10.9 不准将货物悬挂在空中停留而离开司机室。

10.10 不准在机械作业时进行维修、清洁及加注燃料、润滑油等工作。

11.电动机械在检修时,应在整机电源处挂上“禁止合闸” 的警告牌,未经检修人员同意,严禁任何人合闸。

12.机械不准停放在下列地点:

12.1 消防设备附近。

12.2 仓库进出口。

12.3 坡道栈桥上。

12.4 岸壁线2m以内。

12.5 地磅房15m以内。

12.6 交叉路口及有交通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

12.7 妨碍交通及影响作业的地点。

13.电动机械的绝缘必须可靠,电线(缆)应安装在安全地点,防止车辆辗压损坏或行人踏踩,发生触电事故。

14.电动机械在闭合开关前,必须检查人员是否已离开危险位置。

15.在下列地区必须减速慢行:

15.1 工人已在作业场地。

15.2 凹凸不平、泥泞、狭窄、雨后及结冰的道路。

15.3 路口、弯路、码头边、人员车辆拥挤场所。

15.4 进出仓库、通过货垛空隙、前后情况不明。

16.在下列场合必须鸣喇叭:

16.1 进出仓库。

16.2 起步、转弯。

16.3 通过人多车挤场所。

17.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风力达7 级(风速达14m/s) 时,应停止作业,并采取锚定等防风措施。

18.作业停止后应做到:

18.1 各类机械应按本单位规定停放在安全场地。

18.2 各操作系统应处在零位状态。

18.3 切断所有动力源。

18.4 行走机构应处于制动状态。

18.5 气温在0 ℃以下时,未使用防冻液的机械,应排放冷却水。

18.6 流动机械应带走钥匙。

18.7 关好窗门上锁。

18.8 做好机械交接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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