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掘维修钳工技术操作规程
一、设备检查与维护
1. 每日作业前,对综掘机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液压系统、电气系统、传动装置及切割头等关键部位。
2. 定期清理设备表面的尘土和杂物,保持设备清洁,防止磨损和故障。
3. 对磨损部件进行测量和记录,及时更换磨损严重的零件。
二、故障诊断与处理
1. 当设备出现异常声音或动作不畅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故障源。
2. 使用专用工具进行拆卸和检查,不得强行操作,以免损坏零部件。
3. 根据故障情况,制定修复方案,并在安全条件下实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1. 操作前穿戴好劳保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
2. 在设备运行中禁止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电源切断后再进行任何维修操作。
3. 维修过程中,若需举升重物,务必使用专用工具,避免手动搬运造成伤害。
四、维修质量控制
1. 严格执行维修工艺流程,确保维修质量。
2. 完成维修后,进行试运转,确认设备恢复正常功能。
3. 记录维修过程和结果,为后续维护提供参考。
五、技能培训与提升
1. 定期参加技能培训,提升钳工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2. 学习新设备、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利用率。
3. 交流维修经验,共同解决疑难问题。
综掘维修钳工技术操作规程旨在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停工时间。通过规范的操作和维护,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减少维修成本。规程强调安全操作,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此外,持续的技能培训有助于提升钳工的专业素质,促进团队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1. 执行规程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简化或省略步骤。
2. 遇到复杂或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或专业技术人员求助。
3. 维修过程中注意个人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4. 不得擅自使用未授权的工具或设备,以防损坏设备或引发事故。
5. 维修完成后,现场需清理干净,恢复原状,保持工作区域整洁。
以上规程旨在提供一个基本的操作框架,实际情况可能因设备类型、工作环境等因素有所差异,需结合具体条件灵活应用。每位钳工都应根据自身经验和设备特性,做出专业判断,确保维修工作的高效、安全和质量。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下综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维修工种
上岗条件
第2条 综掘维修钳工必须熟悉所维护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能独立工作,并经正规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者担任,且持证上岗。
第3条 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独立从事维修工作。学徒工应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维修工指导下从事有关维修实习工作。
安全规定
第4条 维修工进行操作时应不少于2人。
第5条 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后,维修工应接受相关负责人的验收。
第6条 维修工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7条
检修质量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要求,一切按照标准。
第8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工作时精神集中,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
操作准备
第9条 设备检修前要将检修用的备件、材料工具设备和安全保护用具准备齐全,并认真检查和试验,确保检修顺利进行和安全操作。
第10条 作业前要切断或关闭所检修设备的电源、水源等,并挂“有人作业”警告牌。
第11条 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的施工条件进行认真的检查,以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12条 维修人员对所维修范围内设备每班的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内容如下:
(1)检查所维护的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2)对设备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理。
(3)对有关的安全保护装置要定期调整试验,确保安全可靠。
(4)检查设备各部液压油量、油质和润滑油量、油质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13条 按时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第14条 要熟练掌握设备检修内容、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检修质量和安全。
第15条 拆下的机件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有碍作业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稳妥。
第16条 拆卸设备时必须按预定的顺序进行,对有相对固定位置或对号入座的零件,拆卸时应做好标记。
第17条 拆卸较大的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第18条 拆卸有弹性偏重或易滚动的机件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19条 拆装组件时,不准用铸铁、铸铜等脆性材料或比机件硬度大的材料作锤击或顶、压的衬垫。
第20条 在检修时需要打开机盖、箱盖和换油时,必须遮盖好,以防落入杂物、淋水等。
第21条 在装配滚动轴承时,如无条件进行轴承预热处理,应用软物件进行衬垫进行锤击或顶压处理。
第22条 在对设备进行换油或加油时,油脂的牌号用途和质量应符合规定,并做好有关数据的记录工作。
第23条 对检修后的设备要进行全面的验收,须盘车的设备必须进行盘车试验,检查设备的转动情况。
第24条 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转工作,应由工作负责人统一指挥,由司机操作,在主要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5条 设备经下列检修后,应进行试运转:
(1)修换轴承;
(2)电动机解体大修,调整转子、定子间隙;
(3)减速器更换齿轮;
(4)其他在检修任务书上要求试运转的项目;
第26条 试运转时监视人员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轴承等转动部分的温度;
(2)转动及传动部分的震动情况,转动声音及润滑情况;
第27条 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设备的零部件去装配其他机械。
第28条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检测仪表、警戒标志,未经矿总工程师和有关领导允许,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29条 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安全措施,报上一级技术领导批准。
第30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
第31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中不准打闹,禁止饮酒。
四、收尾工作
第32条 检修后应将工具、材料、换下的零部件等进行清点。对设备内部进行检查,不得把无关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遗留在机腔内,试转前应由专人负责复查一次。
第33条 检修中被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制定专人进行恢复。
第34条 试运转前必须清除设备上的浮放物件。检修清洗零部件的废液,应倒入制定的容器内,严禁乱倒,烧焊后的余火必须彻底熄灭。
第35条 检修结束后应由有关负责人进行验收,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36条 认真填写检修记录,检修部位内容、结果及遗留问题等须记录清楚,双方签字,并将检修资料整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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