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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更新时间:2024-11-12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有哪些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装载准备:确保所有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培训,检查设备及工具完好无损。

2. 装载过程:遵循轻拿轻放原则,避免产生火花和静电,严格控制装载量不超过规定标准。

3. 卸载操作: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保持警戒,防止意外掉落或碰撞。

4. 运输途中: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距离,配备专门押运人员,确保运输车辆状态良好。

5. 储存管理:在专用仓库内,遵循分类储存、定期巡查、防潮防火等规定。

6. 应急处理: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快速响应突发情况。

目的和意义

这些规程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通过规范操作流程,可以降低潜在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严格执行这些规程,有助于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严重后果,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安全。

注意事项

1. 操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静电服、安全帽和防护眼镜。

2. 在装卸过程中,禁止吸烟和使用手机等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

3. 运输车辆应安装防滑、防撞设施,确保在恶劣天气下的行驶安全。

4. 储存仓库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 定期对储存环境进行检查,确保通风、温度、湿度符合安全标准。

6. 应急预案应包括疏散路线、急救措施和联络机制,所有人员应熟悉并能迅速执行。

7. 对于破损、过期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处置。

8. 所有操作记录应详细、准确,以便追溯和改进。

以上规程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管理层要定期监督,确保每个环节的执行到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风险,实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目标。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一、装卸和出入管理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和生产矿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的押运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有从事煤矿安全或采掘工作面两年以上工龄。

第3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持证上岗。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押运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3、严格执行押运防范措施与管理责任,严防押运过程中发生丢失和被盗。

第5条  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炸药和雷管性能的人员、持证押运。

四、押运准备

第6条  运送爆炸物品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持证押运。

第7条  必须备有合格的灭火器和防止日晒雨淋蓬布,并在车上插上有危险字样的小黄旗。汽车排气管应装在汽车前部保险杠下,且进入库区时尖加装防火罩。

第8条  严禁用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拖车、摩托车、自行车或其它货物混装车运输爆炸物品。

五、爆炸材料运输

(一)地面运输

第9条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运输。炸药箱要摆放整齐,雷管最多只准码放两层,不准倒放、立放,两层之间及车和雷管要用柔软材料垫好,炸药或雷管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缘10厘米。

第10条  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库内逗留。

第11条  运送炸药或雷管时驾驶员、押运员应关闭手机、传呼机。严禁在汽车上抽烟、使用手机、传呼机。司机必须办理危险品运输执照。

第12条  运炸药或雷管的路线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汽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准中途随意改变路线或无故逗留,也不准其他人员或货物搭乘。

第13条  用敞棚汽车运送炸药或雷管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必须坐在车厢后留出的空间内。

第14条  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室外气温低于一10℃防冻结措施。

第15条  不准在装卸地点带烟、火或发火工具。

第16条  人工搬运,背运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箱(30千克),2人抬运,每次不得超过两箱(60千克)

搬运时严禁扔、摔、碰、撞,要抓稳、抓紧、轻拿轻放。

(二)井下运输

第17条  爆炸材料运输,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持证押送。

第18条  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前,押运工要提前做好准备。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后,要认真清点核实数量,并与供应部门办好交接手续。

第19条  炸药、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应成箱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

第20条  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专用车辆内,车辆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只准装1层雷管箱,并加盖上锁。炸药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入高度不得越过车边缘。

第21条  立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

2、必须事先通知提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三分之二。

4、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提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的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秒,运关其他炸药时,不得超过4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6、吊桶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升降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时,不得使吊桶发生震动。

7、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风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8、禁止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22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除执行第21条款规定,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外,斜井上下人员提前联系好,并做好接车准备。

第23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的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第24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同一列车内运输。如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之间,必须用3个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木质隔板的车箱内,车箱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3、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列车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

6、严禁用蓄电池电动车运送爆炸材料。

7、不许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在井底车场和大巷中停留。

8、装卸地点朋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

第25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子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箱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到运输爆炸材料。

第26条  从干道向井下药库的铁路支线应不少地两处绝缘轨。两处绝缘轨之间的距离,进单车时,应大于1车身和长度。

第27条  运送爆炸材料的车辆到达爆炸材料库后,要立即卸车,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扔、掷、碰撞等。

第28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金属专用容器内,并加盖上锁。电雷管和炸药严禁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途中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性材料的人员沿井筒上下。

六、收尾工作

第29条  装、卸车完毕,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认无误后,办好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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