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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5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12

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有哪些

1. 爆破前准备:

- 场地勘查与评估

- 设计爆破方案

- 申请并获取相关许可证

- 准备爆破器材与材料

2. 爆破作业流程:

- 布置安全警戒区

- 安装起爆设备

- 确认无误后设置延迟时间

- 撤离人员

- 远程起爆

3. 爆破后处理:

- 确认爆破效果

- 检查现场安全

- 清理爆破残留物

- 录入作业记录

目的和意义

本规程旨在规范爆破作业的安全操作,减少事故风险,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通过明确每一步骤的职责和要求,提升作业效率,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意外损失,同时维护周边环境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注意事项

1. 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有效证件,并了解本规程。

2. 爆破场地应设立清晰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3. 起爆设备的安装必须由专人负责,确保接线正确,避免短路或早爆。

4. 起爆前,所有人员必须撤离至安全距离之外,不得在爆破区域内停留。

5. 爆破后,待烟尘散尽,由专业人员检查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6. 遇到恶劣天气或地质条件变化,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重新评估风险。

7. 应妥善保管爆破器材,避免火源接触,严禁私藏或非法使用。

8. 爆破残留物的清理应遵循环保规定,不得随意丢弃。

以上规程需严格遵守,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务必铭记,安全是爆破作业的首要原则,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文

第1篇 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向工作地点搬运爆破材料

1、搬运爆破材料禁止明火照明,禁止抽烟,不准和抽烟或持明火的人接近。

2、炸药应放在袋子或箱子内搬运,并做三防:防震动,防撞击,防潮湿。

3、雷管和炸药分装分运。

4、运送爆破材料的人员,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立即送到爆破地点,不准在路上停留。

5、爆破材料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和雷管要分开放置在安全地点,禁止放在有水、潮湿或电线周围的地方。

二、炸药包的加工

1、每班所需的爆破材料,由分库领到后,可地爆破地点附近的安全地点加工。

2、安全地点20米内禁止明火作业,安全地点的照明灯应装在距离加工地点5米以外。

3、加工炸药包的数量应根据炮眼数目而定,不准留有备用。爆破工作结束后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清查登记,并立即送回炸药库。

三、炮眼装药

1、装药时只要使眼内药包互相接触即可,不可挤压过紧。

2、孔内有水禁止装药。

3、装药作业禁止抽烟。

4、装炮泥一定要用木棍轻轻挤压,待充填至离眼口100毫米时,允许用木棍捣紧炮泥,炮泥长度不小于300毫米。

四、爆破

1、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单人作业。

2、爆破前应先把设备转移到安全地点或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布置好岗哨,发出信号,使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4、如炮响数与实际不符合或没有记清数目时,要在爆破事故记录簿上进行登记。

五、盲炮处理方法

1、在未爆孔旁300毫米处打一平眼,装药引爆。

2、为确保未爆孔方向,可将堵塞物小心掏出100毫米左右,插入炮棍使新孔方向与其平行。

3、处理盲炮时禁止把药包拔出或掏出,禁止把未爆孔继续加深。

4、处理残炮必须由具有一定爆破经验的爆破工亲自执行,处理时其他无关人员一律离开现场。

第2篇 隧道爆破施工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措施

1.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过程

(1)爆破作业装药前应认真检查工作面有无险情及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发现危石先排除险情或加固后方可作业。

(2)必须用高压风将炮眼的泥浆、石粉吹洗干净。

(3)刚打好的炮眼因热度高不准立即装药。

(4)不准用已冻结或分解的炸药装炮。

(5)不准使用tnt、黑色炸药等爆破后有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6)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火种。

(7)装药棍必须使用木质,严禁使用铁棍。

(8)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压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9)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按要求堵塞炮眼。

(10)严禁向炮眼内投掷装填起爆药包,应用炮棍将起爆药包轻轻推入炮眼。

(1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有带班领导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12)实施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现场,安全距离为独头隧道不小于100米;相邻的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米;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400米;双线全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13)双向掘进的隧道两端距离在50米内时,一端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以书面签字形式通知另一端,在约定的时间内爆破。

(14)爆破后,必须经通风排烟15分钟后值班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经检查确认已排除险情后方可进洞施工。

(15)钻眼已装药一般不得平行作业。若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眼,而钻孔爆破又采取了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限制:

a.制订出操作细则,经有关领导批准;

b.由值班负责人统一指挥。

c.装药与钻孔顺序必须是自上而下进行。

d.装药与钻孔应隔开一排孔,共距离不少于2.5米。

e.装药与钻孔人员必须分区负责,且相对固定。但不得上下垂直作业。

(16)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洞外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房应设在距洞口不少于50米的僻静地方。

(17)在隧道掘进较深时,所有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由指定人员从库房内取出送到撑子面,装炮后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退回库房存放。

2.各类起爆方法的安全操作:

(1)导爆管是目前用于隧道爆破作业较理想的爆破器材,具有抗静电、抗杂电、抗水、抗冲击、耐火和传爆长度等特点,适用于无瓦斯隧道的爆破作业。

(2)使用导爆管起爆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a.导爆管使用前应随时保持封口状态,以防管内药粉受潮;

b.导爆管的连接必须牢固,防止拉脱,影响塌爆;

c.导爆管必须有段别标志,否则报废处理;

d.装起爆药包时,应先把导爆管理顺,用手扶着药包后把药包轻轻送入孔内,防止导爆管拉脱和打结;

e.填炮时应妥善保护导爆管,防止炮棍、石子撞击、砸扁或切断导爆管;

f.网路连接时必须清除导爆管上的泥污和水,并绑扎牢固,但不要拉紧,以防拉脱;

g.网路连接后还必须仔细检查有无错连漏现象,确保连接准确无误。

(3)使用火花起爆必须遵循下列安全规定:

a.导火索的长度应能确保点炮人起爆前安全撤至安全地点,同时,导火索长度最短不得少于1.2米;

b.一人点炮时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必须先点燃信号索,信号索燃完时,无论点炮完毕与否,爆破工都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

c.火花起爆,每次每人负责点燃的根数不准超过5根;

d.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置工作照明,严禁用明火照明点炮。

3.盲炮处理

(1)炮眼和深孔中的起爆药经点或通电后,雷管和炸药全部未爆或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称职盲炮或瞎炮。

(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进行处理。

(3)对孔底剩药现象,采取用水冲洗和取出残药卷的方法进行处理。

(4)对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装起爆药包或聚能药包进行残爆;查出错连的炮孔网络,重新连线起爆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米的地方钻平行装药起爆,用风水吹管吹洗炮孔。

4.爆破员的岗位责任制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目规章制度;

(3)必须严格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的药量,领取爆破物品,剩余部分必须当天退回仓库;

(4)领出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扔、乱放,不得转借或送人,如发现应追究当事者责任,严肃处理;

(5)服从安全监炮员的监督,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放炮或拖后放炮,则应先求得监炮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6)在装药、加工起爆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盲沟时要催促无关人员撤离操作现场。在操作过程中,要按受安全监炮员的监督检查;

(7)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监炮员发出点炮信号后,方可点火进行爆破作业。

5.爆破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经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

(2)炮眼打好后,必须将炮眼内的泥浆、水、碎石等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

(3)由监炮员准备炸药和爆破材料,并将其运至作业地点。检查炮眼质量,加工起爆药包和炮眼装药,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信号可用哨子、敲钟、摇铃、红旗、红灯等)。

(4)装药时要用木棒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过期和失效的爆破材料)。发出第二次预备信号,非爆破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地点。

(5)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车辆全部进入安全地点后,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准起爆。

(6)爆破完毕,确认药已响完,发出第四次解除信号,爆破人员方可进入,检查是否有盲炮和残药等。

(7)要仔细听清响炮个数,若有哑炮,要及时地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作业。

6.安全员的岗位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章制度。

(3)检查焊破工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负责审查新来工人、民工的证明,并传授和考核新来工人、民工的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5)严格执行放炮时间规定,放炮前做好安全检查,包括人员撤职离、警戒区域布置、警戒牌的张挂,联络信号等各项有关规定。

(6)必须对本工区使用爆炸物品,实行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工区领导和安保处理。

(7)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爆破工的炮眼装药,制造起爆药包,现场爆破处理盲炮,残药等实行安全监督。

(8)有权制止,并向安保部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和事,在异常情况下应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破事故,除及时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安保部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7.监炮员的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

(2)进入工作面前必须先了解前一个班的放炮情况,放炮个数,对准备工作提出必要的要求,认为可以方可接班。

(3)监督爆破工的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如有违反可当场禁止操作,要检查好炮眼质量,方可同意装药。

(4)当发出第一次信号后马上布置警戒区域,严禁人员进入,第二次预备信号发出后要检查非爆破人员是否全部撤离,确认人员安全进入安全地点后方可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

(5)如有盲炮及时地同爆破工一起,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交班,并要对接班人讲清当班时的各种情况。

第3篇 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上岗条件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安全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⑶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⑷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⑸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⑴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⑵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5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操作准备

第13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5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6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操作顺序

第17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正常操作

第18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9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0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1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

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3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4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5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6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7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特殊操作

第28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0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条 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第4篇 井下爆破工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

1.井下爆破工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取下拒用。

2.井下爆破工要按规定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3.井下爆破工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除尘和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4.井下爆破工要在班中时刻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及各种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5.当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降低浓度,待浓度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6.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上报负责人。

7.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

8.严禁干钻作业,凿岩机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作业。

9.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喷雾降尘、机械除尘规定,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开机前和开工间,必须首先使用除尘设施、设备进行除尘。同时,要经常对喷雾头、管道、除尘器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10.各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本单位所辖区域进行除尘。

第5篇 爆破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岗位安全职责 1.1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并作好日常记录。 1.2负责施工中人员和机械设备安全。 1.3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作业。 2、岗位任职条件 2.1 接受过良好专业安全技术及技能培训。 2.2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上岗。 3、上岗作业准备 3.1 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清楚其内容。包括炮眼的布置,周边眼、辅助眼的间距及孔深,各种炮眼的装药量,导爆管的连接,起爆的顺序等。 3.2 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鞋、安全帽、防噪音耳塞等。 3.3 熟悉围岩类别,检查爆破品的生产厂家、牌号、规格、批次、受潮及运输工具的情况。 3.4 察看爆破现场,确认要撤离的人员设备。 4、安全操作规程 4.1爆破器材运输,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持证的安全员或爆破员押运,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直接送到工地。 4.2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 4.3 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4.4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4.5 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 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4.6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装制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4.7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必须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电力爆破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4.8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4.9 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出警号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⑴ 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⑵ 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⑶ 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⑷ 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4.10 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离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放炮器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 4.11 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等到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车辆船只等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 4.12放炮完毕后,安全员、爆破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炮、通风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4.13 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4.14炸药、雷管随领随用,由爆破员和安全员专人申领,在爆破前半小时直接领到现场;当天未完的炸药、雷管必须立即退还炸药库房并登记造册,严禁私藏炸药、雷管; 5、其他注意事项 5.1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5.2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5.3 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5.4 作业完毕后,机械设备应在值班人员的指挥下,摆放整齐有序,方可交接班。

第6篇 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 爆破器材保管员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 必须忠于职守、责任心强,严格遵守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3 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在炸药库内必须二十四小时值班,无关人员杜绝入内,库内严禁烟火,并配备齐灭火机等消防器材设施和防雷设施。

4 爆炸物品须专库按有关规定堆放好爆破器材。雷管和炸药不得堆放在同一房间内,必须分开堆放。

5 严格遵守规定手续按先后日期发放,对入库的爆炸物品,必须认真检查验收,发现数量不足或被盗、丢失应及时报告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6 对爆炸物品的发放、领用要及时清楚登记,账物相符,对当班退库的爆炸物品必须入箱,以防丢失、被盗。

7 不得转借、转买、转送爆炸物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领导汇报。

8 每月清点,核实帐目一次。

第7篇 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是一项具有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的作业,在整个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的具体条件,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严密组织好施工防护,严格控制爆破能源释放效果,无介质破碎工程,即可达到预期的爆破效果,提高施工速度,又可将爆破范围及爆破危害控制在规定的安全限度之内。

爆破施工作业安全

(一)爆破作业应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较大的爆破施工还应建立临时爆破领导小组,成立有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专业人员、防护员、联络员等组成的爆破专业队伍。

(二)爆破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点的具体情况制定爆破方案,防护措施(减震、防冲击波、防飞石、防噪音)和具体的施工方法。

(三)打炮眼前应详细地检查施工点岩层、石缝和使用的工具,清除危石、杂物、积雪,按要求选好炮位、炮向和立脚点,在斜坡和作业困难的地点立脚时,可设置工作吊架和临时脚手架,机具应放置在妥善地点,不得随意乱放,高空打眼作业时,禁止将工具或钻杆由上往下投掷。

(四)打眼时,胸部以下钎杆和眼孔要保持在一条直线上,作业人员要随时瞭望炮眼上部,发现落石及时躲避和呼喊。

(五)检查、试验和加工爆破材料时,应远离施工地点,并禁止在炸药房附近进行试验。

(六)清楚雷管内杂物时,禁止用手掏、嘴吹、更不能用硬物插入雷管。

(七)进行爆破器材加工,检修作业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戴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装药区内严禁吸烟、点火,与装药无关的人员应在装药前撤离装药区。

(八)临装药前才可把爆破材料运至工作点,存放在指定地点,随取随用,禁止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爆破后的剩余材料应清点入库,禁止随地存放或带回宿舍。

(九)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药工具应是木、竹制品,装药前应清楚炮眼内的杂物和积水,药物轻轻送人,不得用铁器(铁丝、钎棍)捣压。

(十)逢浓雾、暴雨或雷电天气以及黑夜里,均不得进行露天装药和爆破工作。

(十一)爆破指挥人员应和所有防护员、联络员取得联系,确认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先发出爆破预备信号,再次确认危险区内无人时,方可发出点炮信号。

(十二)多人点炮时,应统一听从爆破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依从“先远后进(炮位),先长后短(导火索)”的原则,依次点炮。在山上实施点炮作业每人不得超过2个,山下或平地点炮每人不得超过5个,听到撤离信号时,无论点完否,均应立即撤出点炮区,进入避炮安全处所。

(十三)起爆后,确认炮区的炮全部响完后或最后一炮响后20分钟,爆破人员方可进入炮区,检查有无瞎炮、危石、落实,并进行处理。

(十四)对爆破后发生的瞎炮,必须有爆破人员或有经验的瞎炮处理人员专门处理,排除瞎炮时,必须一人处理,一人监护,瞎炮点应明显设置警戒标志,四周5米范围内禁止无关人员走行。

(十五)处理瞎炮时,应按规定处理,严禁拉动导火线或雷管脚线取出雷管,可用水冲洗炮眼,或与距瞎炮不少于40cm(深孔不少于2cm)另行平行打眼装药起爆。

(十六)瞎炮处理完毕后必须仔细检查,谨慎处理残余未炸的爆破材料,当确认瞎炮处理完毕,完全安全后再撤出警戒标志,方可在附近进行新的作业。

第8篇 钢渣罐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爆炸物品的购置、运输、储存、领取、加工、使用及销毁,应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发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公安部,原一机部等8部颁发的《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以及主管部门,企业本身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2.未经严格训练,考试合格,未持有爆破工作证、证明书者,不得参予爆破工作。

3.爆炸材料或物品搬运时,要防止碰撞或倾覆,并防止震动和摩擦。禁止将爆炸材料或物品放在衣袋里携带和在搬运途中逗留。用汽车搬运时,应禁止无关人员上车,并由保卫人员护送。车的前端应插红旗,以示标志。

4.爆炸材料的加工,应由专人在加工室内进行。加工室内的爆炸材料储藏量,不得超过24小时需用量。使用后多余的爆炸材料,应立即送回储藏室。

5.加工室周围10米之内禁止烟火,并设遮栏,室内禁止放入油类及与加工无关的物品。还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6.加工操作台上,应铺以3厘米以上的胶皮板。加工时应戴口罩。加工导火线应细心检查有无缺陷(如局部粗大、扁形,外皮裂损,潮湿,折断等),如有,应割去。

7.雷管加工应分批进行,每批数量不准超过规定。雷管内有其它物体要清除时,应将雷管口朝下,用手指轻轻弹出来,禁止用任何东西插入雷管内或用嘴吹。在雷管中插入导火线时,注意不要损坏导火线顶端,并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安装。工作中要使用指定工具,禁止用牙咬。

8.装药包时,应用木质或有色金属制的锥子把药包插出一孔,其直径应适合雷管插入。不得强用雷管挤入药包。

9.炮眼的加工及炸药的填装,应遵守工艺规定,注意核对炮眼型式与炸药类型,导火线长度应相符合,并注意不要损坏导火线,禁止在热炮眼中装药或装药包;装药量不准超过规定。加工炮眼时,渣面上不准搁爆炸物品。

10.渣罐钢渣爆破时,必须有两名爆破工进行工作,禁止一人操作。渣罐应放平,并用安全卡子固定在铁轨上,爆破工作现场应由一人统一指挥。

11.点炮之前应检查掩蔽坑是否有效,警戒岗哨是否设立,危险区内无关人员是否撤离。一切妥当后,可发出爆破警报信号,以音响信号为主,分3次发出,每次相隔时间不少于规定,第3次之后才能由现场总指挥下令点炮。

12.点炮后,爆破工应迅速进入掩蔽坑,不准任意探头看。起爆5分钟后,发出解除警报信号。30秒之后,现场可恢复正常工作。

13.发生盲炮后,不准马上进行处理。应电话通知值班领导。在40分钟后方可允许一名爆破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处理。在处理之前应先用水管注水冷却,最后才允许将爆炸管取出。如不能轻易取出时,应用水流将泥和炸药冲出。

——摘自《机械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9篇 爆破物品仓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认真学习并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爆物品运输证)和其它手续不齐全或没有本单位发料单据的民爆物品一律不予收发;

3、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不入库;

4、不得向无证人员发放民爆物品;不得发放品种、数量、单据不符、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

5、收、发民爆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发现民爆物品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

6、常检查民爆物品的货架是否牢稳;库内温度、湿度是否正常;物品有无失效,过期现象;物品有无短少,丢失或被盗;雷电防护、报警装置、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及时清理库内杂物,保持库内整洁;

7、热情服务,认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10篇 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

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三、炮孔未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

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五、在坑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

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管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在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

十二、在矿(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

十三、导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

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

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

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

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和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

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

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项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

1、爆破工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

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斗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

6、所领爆破材料不应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

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

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装药。

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动。

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它金属制品。

14、填装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

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

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①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

②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

③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串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

④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

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①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②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③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④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⑤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爆破后须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进入。

②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

③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爆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第11篇 掘进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二、安全规定

(一)、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二)、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5)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6)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1)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三)、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四)、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五)、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六)、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安全措施。

三、操作前准备

(一)、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二)、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三)、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螬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6.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四、操作顺序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五、正常操作

(一)、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吱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二)、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暴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指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指向眼口。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三)、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四)、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五)、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倜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问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靖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12篇 水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为做好公司施工安全工作,指导技术人员解决现场安全问题,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参照国家或省部委有关规程,特制定水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供公司内部执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水下爆破施工,必须遵守国家、部或省市有关安全、防火、防爆和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二条水下等爆破施工,必须遵守国家、部或省市有关工程船舶交通安全、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制等规定,保证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三条水下爆破施工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第四条水下爆破施工,要求选用抗水类炸药。如受条件限制,使用非抗水类炸药,必须采取防水措施,避免药包进水拒爆。

第五条为确保安全,降低由于拒爆造成的不安全隐患,水下爆破药包直接起爆能宜采用导爆索,禁止用雷管起爆。

第六条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炸药性能,需考虑包装、控制炸药密度及起爆能等因素,使炸药能量得到充分利用。

第七条火工品使用前,必须对火工品做雷管起爆性能、导爆索传爆性能和炸药爆轰性能的试验。

试验条件:取导爆索50m,炸药2kg,雷管4发;切取2m长导爆索10根,5m长导爆索2根;10m长导爆索2根;2kg炸药平均分为4分做成药包。

试验方法:取2m导爆索5根,10m导爆索1根,炸药1份。6根导爆所全接起来,前三个接头用搭接法,搭接长度10cm,后两个接头用水手结法。尾端导爆索插入药包内牢固,前端导爆索在距端部5cm处接上雷管引爆。为能得到直观效果,此试验宜在陆地上进行。正常起爆后,按上述连接方法重复一炮。

取5m导爆索一根,一端安放药包,另一端接上雷管引出起爆线,将药包投放水下,水深1~2m即可,进行引爆。正常起爆后重复上述试验一次。

火工品质量检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正式爆破施工。如发现有质量问题,需更换产品后再试验。

第二章施工准备

第八条爆破指挥机构的设立和爆破作业人员的组织分工。任何一项爆破施工必须设立指挥机构,明确从事该项工程相关人员的职责。

1、项目经理

①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计划,并负责实施;

②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保管员;

③监督本项目部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④组织领导重大安全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⑤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⑥参与公司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项目总工程师

①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②制订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③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④参加公司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爆破器材管理员

①负责制订仓库管理细则;

②及时上报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③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④检查药库安全、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⑤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4、爆破安全员

①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②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③检查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5、爆破员

①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②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 进行爆破作业;

③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安全操作细则;

④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等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

⑤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九条在水下爆破施工前,需要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设计文件、水下地形图、工程地址、气象水文、平面控制桩及水准点等技术资料。

第十条调查并确认在水下爆破施工安全区域内水工构筑物、水上设施、水下管线、水产养殖及捕捞作业等的安全。

第十一条在沿海或江河水域进行爆破作业应确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并报经主管机关公告,无关船只不得进入作业区。

第十二条开工前应做好全部施工过程中水、陆运输准备工作,如车辆运行道路,船只停泊码头等。

第十三条向公安部门申报:爆破施工许可证、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许可证。

第十四条爆破员的培训,对新来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对项目部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避免施工中出现意外。

第十五条对施工作业的船只、机具、设施技术性能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对爆破危险区内的危石、房屋等建筑物实施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对危险区内的地下管线、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危险区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只和岗哨等的设立。

第三章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九条船舶储运、装卸及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一般情况下装运爆破器材是不准进港停泊装卸,必须进港装卸的要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进港。

第二十条担任爆破施工的船舶,应按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在陆地上用挖掘机装药,包括机手在内不得少于6人。

第二十一条爆破施工船舶必须持有船舶执照和证书等合法手续。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船及辅助船只,必须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或旗号等)。

第二十三条爆破作业船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和佩带安全帽。如不能穿时,应备有相当数量的救生器材和设备。禁止无关人员上爆破作业船。

第二十四条爆破施工船舶在爆破作业时,要密切注意潮水变化,不得使船舶搁浅或坐滩作业。

第二十五条在爆破作业区内,除施工作业船外,其他船只一律不准进入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作业船只作业完毕后,除留下联线(包括起爆网路连接)船只、人员外其他按指定方位撤离危险区。

第二十七条爆破作业船和辅助船只,在撤离作业区时,必须认真检查船底、船舵、螺旋桨等处,是否挂有药包或起爆网路(特别是有挂高的爆夯药包)。

第二十八条内河水位暴涨暴落、海上波高大于0.8米或风力超过6级时,不准进行水下爆破作业。

第四章药包制作

第二十九条按设计要求,切取一定长度的导爆索,切口处用胶布封住。取长度12~13cm导爆索以“之”字行折叠成四股,用胶布或细绳扎紧(称为炮头),尾段盘好备用。

第三十条按设计要求,将称好的炸药装入塑料袋,同时外套编织袋,再将备好的导爆索“炮头”插入药包中心,然后用细绳将口扎紧,完成单个药包的制作。

第三十一条如用非抗水类炸药(粉状硝铵炸药),把两个防水塑料袋套在一起,将称量好的炸药装入袋内,先将里层塑料袋口先纵向后横向折叠“之”字行扎紧(确保不进水),再将“炮头”捆扎在里外塑料袋的夹层中间,导爆索引出,外面再套一层编织袋,然后将口牢牢扎紧(编制袋不要过大,要紧箍药包)。在每个作业环节要注意保护外包装,不能破损进水,产生炸药拒爆。

第三十二条用防水炸药,也可以从厂家直接定做所需药包,加工时只要安放“炮头”即可。

第五章 装药施工

第三十三条船机装药

1.在岸上测量人员的指挥下将船就位,若为堤头或堤侧爆填装药,外八字锚抛在海里,内锚一般挂在堤上,一定要抛牢挂好,以防装药时船只走锚移位。

2.堤侧装药,移船必须准确控制,保证装药位置的准确性。

3.药包脱离装药器上提时,应轻轻试提导爆索,以检验药包是否跟随装药器上升,验证药包是否完全脱钩。

4.对网路连接的要求,严格执行第六章。

5.装药完毕,作业船撤离作业区时,要杜绝岸上锚绳拖拉网路,确保网路完好。

6.船只撤走后,检查网路是否完好。

第三十四条勾机装药

1.勾机手和装药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2.勾机手和其它作业人员不准穿凉鞋和拖鞋上岗。

3.装药器在压入到设计深度后再脱勾,切不可提前或迟后脱钩。下压过程中脱钩药包未到位时,装药器不得上提或提了又压,避免压断导爆索,产生拒爆。如水泥砣压在石头上, 不准强行下压;如药包压入很浅,但又提不上来,可将该药包导爆索切断,按盲炮药包处理。

4.在无水条件下装药,装药器内淤泥一定要清除干净,同时装药器内壁要冲水,以防药包和装药器内壁粘附力过大,药包不易脱落。

5.装药后堤头需要加高时,导爆索网路先不连接上岸,可将单药包导爆索向外甩,待堤头架设后再行连接;也可边装药边沿装药方向连接成一线,起爆端向外甩,以待连接。

6.装药孔口不准有块石,以防起爆时产生飞石。

7.导爆索连网引爆需要长度与装药时勾机操作长度相关很大,为避免浪费,应在导爆索端头加接辔辅助操作。

8.装药完毕,将装药器清理干净,机具、油、水等做好检查,为下次装药做好准备。

第三十五条吊机装药

1.检查吊架钢丝绳、药包脱钩细钢丝绳和脱钩滑轮等是否完好。

2.吊机就位后,一切操作人员,动作要快,要准,以减少在堤头作业时间,防止堤头下沉造成翻车事故。

3.吊车的承重脚基板必须扎实垫平,脚垫板面积要大(吊车脚板的两倍),防止吊车倾斜,发生事故。

4.连接各药包的主导爆索松紧程度控制在两药包之间主导爆索不能出现圆环。在各个药包连接前把盘着的主导爆索充分放开,以避免打结。

5.上岸导爆索要扎紧固定在堤顶的竹竿上,避免导爆索滑落入水。

6.装药完毕堤头如要堆高,至少距堤头3m,绝对保证不得有块石滚落,以免造成危险或砸坏网路。

第三十六条人工装药

1.装药前必须清除坡上险石。

2.人员布药不准踩站在危石上,防止被踩危石翻滚。

3.特殊情况同投放药包时,一个药包必须三个人,而且要配合好,两个人投放药包,另一个负责打开导爆索(一要保证打开,二不准出现扭劲,三不准导爆索脱手,四不准拉得过紧,使导爆索和药包脱开)。

4.如受涌浪影响药包不能就位,可用砂袋压或用绳子系足够重的块石在药包下面配重,禁止用块石压在药包上面做为配重。

5.在有水条件下,人工投放药包装药,导爆索网路通常采用束联方法,各药包引出的导爆索应理成扇形,不准相互交叉。

6.在连接导爆索网路的同时,将药包孔口附件石块清除干净,避免飞石。

第三十七条爆夯布药

1.浅水爆夯,一般采用小药量密布点,小舢板布药。

2.在陆地上,一排药包及网路连接,小舢板定位后投放药包。

3.采用逐排药包投放形式,从一排药包的尾部,逐个慢慢投放下水,引出水面的主导爆索端部加系泡沫浮球。

4.布药完毕后,将各排主导爆索连在“两股”总主导爆索上, 在端部加系浮球作为起爆点以待起爆。

5.深水爆夯,一般药量大,稀布点,需要大型作业船,船舷直线长度在25~35米间。

6.药包在陆上加工,用小舢板运至大船上。

7.用绞车或人工,沿大船舷边放药包,在统一指挥下,一排药包同时缓缓投放下水,端部系浮球做标记。

8.采用逐排药包投放形式,移船进注意控制药包的排间距。

9.装药完毕后,在小舢板上连接网路,总主导爆索末端加系浮球做为起爆点待起爆。

10.深水爆夯,水深流急,需在药包内另适当配重。在挂高时,采用塑料泡沫做药包浮重,药包下部挂装有块石的编织袋固定。

第三十八条爆炸密实砂基装药

1.根据砂层的不同厚度,在砂层内埋设一层或多层药包,通过药包的多次爆炸震动达到密实砂层的目的。火工品宜选用乳化炸药,药包内宜选用延时非电雷管,地面起爆采用电雷管或火雷管。

2.按设计要求,对炸药进行称量,做成柱状药包,将两发非电雷管从药包侧向斜插并顺入药包中间,再将两要导爆管沿药柱周围缠1~2圈后扣住,蓁部分盘好备用。

3.如分层装药,单孔药包顺序自下而上,即下层药包先,上层药包后起爆。

4.导爆管不得出现打死结、拉细工压扁及破损等现象。

5.药包外径和砂袋外径一般要求小于套管内径2~3cm。

6.成也后,先用炮棍控摸孔深,检查是否有漏砂现象。孔深不够或漏砂,需继续钻孔,采取泥浆护壁制止漏砂。

7.柱状药包从套管内慢慢放入孔内,边放边打开盘好的导爆管,不可将导爆管掉到孔内。

8.多层药包时,用砂袋回填药包间空隙,最上层药包需用两个砂袋堵塞后再上提套管。

9.单孔装药完毕,将两根导爆管埋在一起扎好放在孔口待引爆。

10.通常采用火雷管激发导爆管,雷管和导爆管的捆扎方向与导爆索的捆扎方向相反,如果雷管聚能穴和导爆管激波同一方向,被激发的导爆管必须避开雷管的聚能穴。

11.引爆顺序,根据布孔和打孔情况从一侧逐排向另一侧引爆,也先从中心开化,沿周围逐个孔向外引爆。

12.不问候语将钻孔机具、塔架等放在已装好药但又未引爆的孔位上。

第三十九条水下炸礁装药

1.水下炸礁装药通常是借助潜水员实施的,在开工前,要对潜水员作必要的培训,以保证炸礁效果和安全。

2.钻孔完成后,需要对孔口进行保护,并做好明显标记。

3.水下炸礁一般是钻孔装药,药柱直径要小于钻孔直径1~2cm,以保证将水排出,药包到位。

4.装药前,用探杆检验孔底深度是否满足要求。如堵孔,用空压机进行吹孔,保证装药深度和药量。

5.装药时要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准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禁止强行冲压被卡塞的药包。

6.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必须标记清楚,防止错接。

7.提升套管和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导线,在急流乱水区,孔口段的导线应用耐磨物包裹防护。

第六章 网路连接

第四十条水下爆破导爆索网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混合联等形式。

第四十一条水下爆破导爆索的连接采用塔接法,截接长度不小于30cm,在塔接范围内,用胶布缠紧、固牢,保证传爆良好。

第四十二条导爆索网路形成后,不管是主导爆索还是支线导爆索,均不问候语有扭结或交叉出现。

第四十三条支、主线导爆索连接处的夹角不得大于90度。

第四十四条雷管和导爆索的连接,雷管的聚能空朝前,妈雷管聚能空和导爆索的爆轰传播同一方向。

第四十五条雷管和导爆管的连接,雷管聚能穴朝后,即雷管聚能穴和导爆管激波传播方向相反。

第四十六条导爆索网路必须用浮球或泡沫块悬吊起来,以防网路沉入水底,出现主线和支线密贴交叉,主线导爆索爆轰波切断或炸坏支线导爆索而造成个别药包拒爆。

第四十七条爆填装药时,要根据抛石体前沿的距离和淤泥饣情况,连接导爆索网路要适当放松,不要拉得过紧,以防淤泥包推挤某个药包前移拉断导爆索造成药包拒爆。

第四十八条装药完毕主导爆索引上岸,要求在起爆点前面加浮球或塑料泡沫块,以防操作不慎将导爆索沉入水里。

第四十九条在风浪情况下,为了保护导爆索网路的完好,采用的保护方法有:

1.导爆索不应搭骑在锋利的石头上。

2.导爆索必须搭骑石头时,用编织袋等材料将导爆索包护起来。

3.根据风浪情况,适当地高速导爆索的松紧程度。

4.用砂袋或淤泥压住导爆索。

第五十条引上岸的主导爆索端部,以“之”字形折叠数股扎紧,将两发电雷管安放在数股导爆索中心,并用胶布缠严、扎紧。

第五十一条电爆网路,在和导爆索网路连接前,先将雷管和母线连接好,然后再和导爆索连接。在起爆前,还要检测回路是否通,雷管电阻值和起爆母线电阻之和与实测值是否基本相符,如误差过大,不准起爆,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再进行起爆。

第七章 警戒和起爆

第五十二条在爆破作业施工现场,要树立红旗,以警示与爆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破现场。

第五十三条爆破作业区靠近航道或渔船出没较多,先派出小船持红旗在危险区外警戒,视情况选择起爆时间。

第五十四条应使全体员工和附件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声响信号的含义、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示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到指定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爆破员在现场指挥指令下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五十五条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礼堂信号,使危险区内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听、视觉信号一般为:

1.口哨、扩音喇叭、警报器等。

2.红、绿旗和红绿灯(红表示危险,绿表示安全)。

第五十六条雷雨天、大天和禁止放炮。如安全环境良好,又不扰民,工作需要,经请示上级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放炮。

第八章 安全距离

第五十七条爆破飞石

1.单炮药量在500kg以内,群药包分散装药,单个药包重8~50kg,超过这一药量时需进行爆破飞石安全校核。

2.覆盖水深大于3m,安全距离为300m;覆盖水深小于3m,安全距离为500m;对露滩爆破,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淤泥飞溅或飞石。

3.水下炸礁,一般要求在岸上引爆,如在船上引爆,要根据覆盖水深和总药量,确定安全距离。

4.爆破密实砂基,密实砂基的比药量,是以不抛掷、不出爆破漏斗为前提。安全距离确定为30m,但钻机等设备不准摆放在15m以内,特别不能放在已经装好药包的孔位上。

第五十八条爆破震动

1.爆破地震安全距离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v――安全振动速度(cm/s)

q――一次同时起爆药量;

k、――与爆破地震安全距离有关的系数、指数。

2.在重要建(构)筑物附件和爆破条件复杂地区爆破时必须先进行现场按着爆的爆破地震测试研究,通过分析计算取得k、值。对有较大安全争议的爆破工程,还应在施工期安排适当的爆破地震监测。

3.对振动安全要求易于满足或缺乏现场资料的爆破工程,可按下表的经验值取用k、。

爆破方式

爆区地质

爆破排淤填石

爆破夯实

k

k

天然岩石地基

400

1.35

280

1.51

抛填强夯地基

500

1.43

530

1.82

抛填石料地基

450

1.65

550

1.85

第五十九条水中冲击波

在水深小于30m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水路冲击波的安全距离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路冲击波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距离及药量(m、kg)

爆破方式及人员状况

q≤50

50

200

爆破排淤填石

游泳

500

700

1100

潜水员

600

900

1400

爆破夯实

游泳

900

1400

2000

潜水员

1200

1800

2600

2.水中冲击波对航行船舶的安全距离:位于爆破源上游时为1000m,位于下游或在沿海、湖泊区时为1500m。

3.水中冲击波对施工船舶的安全距离为:

距离及药量(m、kg)

爆破方式及人员状况

q≤50

50

200

爆破排淤填石

木船

100

150

250

铁船

70

100

150

爆破夯实

木船

200

300

500

铁船

100

150

250

第九章 盲炮处理和火工品销毁

第六十条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爆区有无盲炮。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时,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盲炮,应在附件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处理盲炮时,就做好安全和警戒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第六十二条盲炮的处理方法:

1.因网路原因拒爆,经全面检查,找出原因并排除后再重新起爆。

2.个别药包拒爆,可在附件投放药包诱爆。

第六十三条爆填或爆夯炮发现或怀疑盲炮,等到低潮时,经确认为盲炮,由人工打捞的,采取上述方法起爆或诱爆。

第六十四条水下炸礁盲炮处理,必须在原孔附近重新打一平行孔,孔位为距原炮口30cm,孔深要超深15cm。

第六十五条爆炸密实砂基盲炮处理,与水下炸礁类似,孔位距盲炮孔位50cm。

第六十六条火工品的销毁按国家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第13篇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各种爆破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3.爆破所用的各种雷管、炸药等物品,在搬运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抛掷。

4.拉运火工材料的汽车不准停留在人员密集的地方,车上应示有危险标志。带车人员严禁吸烟及带火种。

5.从药库加工房领出的各种起爆药包运往施工现场时,要根据背运人员的体力强弱负重。

6.往现场运送起爆药包及炸药时,运送人员严禁吸烟。禁止在有明火的地方休息。不准靠近汽车排气管行走。

7.炸药运到工作面时,应与明火、机械设备、电源及供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设专人看守。

8.爆破器材库内要保持整洁、卫生干燥、通风,严禁乱堆乱放。

9.导爆索与雷管库内应严防老鼠及有害动物,若发现应及时消灭,以防啃响发生事故。

10.库房应通风良好,禁止潮气或雨水侵入。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0~300之间。低于或高于上述温度时,要采取加温或降温措施。

11.对进库的火工材料数量必须严格清点,若发现数量与单据不符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查证落实,否则不能上帐。

12.对每次进库的材料必须检查说明书,并进行必要的试验,否则不能使用。对已加工好的各种不同批量的材料,不能同时发放,要注明标签,预防发生意外。

13.严格领退手续,作到认真负责,填写爆破单据,要注明工程项目及单位、时间、地点、班次、发放人、领用人和施工单位,并要三方签字方能生效,否则以手续不清来追究责任。

14.仓库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当面查清物与帐目,否则按本班帐目不清处理。严禁撕改帐目。

15.电力起爆的母线必须是起爆专用母线,母线与支线均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铜芯或铝芯导线,母线断面一般不小于2.5mm2,支线断面一般不小于0.75mm2。

16.电雷管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导电性,并按电阻大小来选配。

17.电源起爆宜使用有手柄的闸刀开关装置,起爆器的手柄、电源开关、干电池或蓄电池盒均应装箱上锁。从进入现场装药至起爆的全部时间内,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18.发爆机与母线的联接工作,必须在炸药全部装好后,并且工作人员全部离开危险区时,方准进行。

19.在封闭炮眼时,要避免导线的弯曲、挤压而造成折断或包皮损坏,影响爆破。

20.在同一工作面的电爆网路必须使用同一起爆装置。两个以上工作面使用两个以上起爆装置,应采用统一信号来控制合闸时间。

21.禁止用水或大地作电爆网路的回路。

22.连接导线时,应将导线表面擦净,然后按规定的方法联接,并用胶布包好。接线时,严防错接、漏接,以及短路或接地等。

23.导线铺设前,应作导电、电阻及绝缘检测。铺设时,应注意使各支线的电阻值保持基本平衡,以免电压降低过大而产生拒爆。

24.电爆网路的总电阻,应事先计算好,实测与计算的电阻值超过10%以上时,应采取措施消除其增大值或减少值,否则不准起爆。

25.如果通上电流而未起爆,则应将母线从电源上解下连成短路,锁上电闸箱,取下钥匙,待母线断5秒钟后,沿母线进入工地检查拒爆原因。

26.凡电爆人员均不得身穿化纤类服装和带钉子的鞋,不得携带非绝缘电筒或其它金属用具。

27.使用导爆索爆破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索外观是否完好、有无裂缝、破皮、打死扣等现象,若发现以上情况时,应割掉不用。

28.在切割导爆索时,应用锋利的刀子,严禁用钳子、石头、铁器砸切。已放入炮孔中的导爆索严禁切割。

29.严禁用导爆索、导火索当绳子上下吊东西、捆绑炸药和代替安全绳使用。

30.导爆索的连接方法应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搭接时必须使支线的端部与干线的传爆方向一致,搭接长度不得少于15cm。

31.导爆索装好后,要指定专人看守,严禁其他闲人进入现场,以免踩踏而发生事故。

32.网络的铺设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支线与母线连接时,两线的夹角不大于900。

b)在索网的任何部位,不得将导爆索弯曲成锐角及死弯。

c)两索间距离应不小于40cm。线路不应交叉铺设,若不可避免时,交叉部分应用厚度不小于15cm的衬垫物隔开。

d)插入药卷内的导爆索端头,应位于药卷的中下部;若为散装炸药时,应自孔中心贯穿主炸药包底部。

e)当外界温度高于350c时,应使用非塑料包皮的导爆索。并用木板、草皮或细土等覆盖,以免日光直射。

33.同一网路上不准使用不同厂家、不同牌号的导爆索。

34.在同一网路上有两组以上导爆索时,应同时起爆。

35.在水下或潮湿的条件下使用导爆索时,应将索端涂以防潮剂或戴防潮帽密封。其浸水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6.加工电炮时,必须使用专用爆破测量仪表,同时应认真检查,确认仪表完好正常符合标准时,方可使用。

37.检测各种电雷管时,应将电雷管放入板厚4cm以上的木箱内,在无炸药、人员稀少处单独检测,严禁不采取任何措施在人群中检测。

38.电雷管的电阻值误差不得大于0.25ω。同时应符合厂家出厂规定数值。

39.起爆药卷加工中,在插电雷管时,应先在药卷一端用竹、木锥子钻成眼后,将雷管顺眼漫漫插入,严禁将电雷管在未钻孔眼的情况下,硬性插入药卷。绑扎时应注意保护电雷管封闭口及脚线不要损坏。

40.各种电雷管脚线需要接长时,接线位置应错开,防止胶布包不好造成短路。

41.在接线时电雷管本身脚线严防钳子夹得太重,损伤接线处造成接触不良。

42.在接线时,要各扭四圈,两头往中间倒下扭,严禁扭得太多或太少,造成受伤或不牢固。

43.电炮加工完毕时,清点炮数装箱,并注明电阻范围填写各箱标签,方可进入成品库。

44.各种规格的药卷,要根据孔的直径按规定进行加工。在加工时,保证质量,达到密度,严禁把没有粉碎的块状药灌入纸筒内,以免影响爆力。

45.对结块炸药的粉碎,只许用木器碾压或砸碎,严禁用铁器或石头砸碎。

46.防水炸药使用前,应认真细致地检查,若发现药卷上有小孔或两头封闭不好,应立即处理,以达到防水。

47.装电炮前,首先检查工作面的电源,若杂散电流达到30毫安以上时,禁止装炮。

48.装炮前,爆破工要观测现场的情况。特别是永久建筑物及设备、机械距离远近,是否安全,若有问题及时向值班队长和有关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否则不能放炮。

49.装放电炮时,装炮人员一律听从班长安排,并按分工要求进行操作。

50.装药和堵塞应使用竹、木制作的炮棍,并不得用力猛捣,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以防止捣响或者捣伤导火索脚线造成瞎炮。

51.起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撤出现场,运回仓库,不得藏放于工地。

52.点燃火炮时,以导火索头对燃为宜,并在点炮前将露出孔口多余部分的导火索盘好。

53.装放电炮前,带班人员应指定专人检查电源、闸刀、线路是否完好,若有问题及时处理。

第14篇 石灰石矿爆破工岗位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爆破工生产岗位作业技术操作程序及安全规定。

2 目的

安全操作规程是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制定的,它指出怎样进行操作和禁止做什么,规范人的行为,是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依据。

3 工艺流程简介

4 操作规程

4.1 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1) 爆破安全守则

(1)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起爆器材必须做到先检测后使用,严禁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爆破器材进入爆破场所。

(2) 炸药、雷管运入爆破地点后,须插上红旗,以示警告,严禁无关人员入内。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室进行检查和清理,孔内有水应采取防水措施。

(3) 严禁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在大雾、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爆破。

(4) 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 起爆药包放进炮孔后,严禁整卷向下冲击。中深孔爆破,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6) 深孔爆破装药出现堵塞现象时,在未装入雷管等敏感起爆材料前可用铜或非金属长杆处理。

(7) 中深孔爆破,必须按设计规定的充填长度填塞,严禁将带有石块的物料填入孔内。填塞时,不得将雷管脚线、导爆管拉得过紧。

(8) 起爆前,清理炮地及危险区的人和设备。警戒人员不得擅离、缩小警戒范围。起爆后,必须检查爆破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恢复生产。

(9) 炮地严禁携带、使用无线电和其它高频通讯设备。

2)使用乳化炸药安全规程

(1) 在使用乳化炸药过程中,禁止任意抛掷、挤压乳化炸药,应保证其外观的相对完好。

(2) 对于严重挤压变形或渗入杂质的乳化炸药禁止装入孔内使用。

(3) 使用乳化炸药前必须核准炸药的生产日期、保存期,杜绝使用过期炸药。

(4) 乳化炸药在使用前,必须对外包装和药卷进行直观检查,检查结果完全符合该批次乳化炸药的质量保证书条件,方可使用。

(5) 爆破中使用乳化炸药时,孔径大于80mm的须用两个雷管引爆,当装药长度大于2.5m时,必须使用两个起爆药包引爆。

(6) 装乳化炸药时,必须注意要与起爆具或起爆药包充分接触。保证炸药正常起爆。

3)非电导爆系统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爆破施工前要仔细检查导爆管和雷管联接处是否联接牢固,联接不好或有松动现象的禁止使用。

(2) 爆破施工时要严格按现场技术人员要求作业,炮地严禁火种、吸烟。

(3) 用导爆管装起爆药包时,药包重量严禁超过2kg。

(4) 使用导爆管,禁止打结和超过2kg拉力,严禁用导爆管吊炮,当导爆管出现过细或因外力拉成瓶颈状时,禁止使用。

(5) 网络联接,用电雷管引爆塑料导爆管时,每组雷管引爆塑料导爆管最多不得超过12根。

(6) 网络联接应遵守技术要求反向联接,捆扎联接时应将导爆管用捆扎绳捆扎在雷管尾部,捆扎要牢固。

(7) 用联接块联接导爆管时,导爆管两端剪除20cm,剪口要平,两通联接长度不得小于7cm,两导爆管在联接块内距离不得超过1cm,四通联接时,要用卡口铁圈固定紧,联接前应检查导爆管联接块质量。

(8) 如采用电雷管起爆,应用两个雷管复式联接,复式网络联接时,两雷管间距不得小于50cm。

(9) 导爆管与雷管加工时,导爆管两端应剪除20cm,剪开的导爆管如果下次需要使用,必须封口。

(10) 网络联接后,由技术人员进行复查,确认完好后,方可起爆。

4) 起爆器材的安全规则

(1) 联接电雷管的导线,必须进行电阻导通测试,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导线。

(2) 导线与电雷管联接时,联接必须牢固可靠,并用绝缘胶布裹缠牢固,联接后必须进行全电阻测试,电阻不导通或异常的严禁使用。

(3) 使用电力起爆器时,应先进行性能检查,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或性能不稳定的电力起爆器。

4.2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 爆破班长职责

(1) 岗位工作概述在采石工段长的领导下,带领爆破班完成石灰石矿的爆破工作。

(2) 资格:需有丰富的中深孔爆破经验。

(3) 经过挑选与审查,取得《爆破员作业证》。

(4)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矿山部的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及《爆破作业程序安全规范》。

(5) 在采矿技术人员指导下,带领爆破班完成石灰石矿的大中爆破工作。

(6) 合理安排爆破班的工作,带领爆破班完成石灰石矿的日常小爆破工作。

(7) 负责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材料的领取、搬运、加工使用、记帐等安全工作制度。

(8) 负责检查起爆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9) 参加大、中爆破设计的审查、总结和有关事故分析。

(10) 及时提出本岗位工器具、材料计划。

(11) 负责爆破信号的发出和解除。

(12) 经常与风钻、潜孔钻工工作联系密切配合。

(13) 努力学习,安全正确地使用爆破材料和爆破仪表,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14) 负责指定小爆破的安全警戒范围。

2) 爆破员资格及职责

(1) 经过挑选与审查,取得《爆破员作业证》。

(2)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3) 在班长的带领下,完成石灰石矿的日常小爆破工作。

(4) 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石灰石矿的大中爆破工作。

(5) 负责爆破材料的领取、搬运、退库、记帐工作。

(6)负责起爆器材的检验、加工和保管。

(7)负责装药、充填、起爆网路联线和起爆。

(8) 负责爆破后的检查和瞎炮处理工作。

(9) 负责爆破信号的发出和解除。

(10)经常与风钻、潜孔钻、撬石工作联系密切配合。

(11)努力学习,安全正确地使用爆破材料和爆破仪表,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3) 爆破作业规定时性

(1) 进行爆破工作时,爆破工必须按如下规定发出爆破信号:

a预备信号:鸣电警报器三长声,每声长60秒,间隔10秒。

b起爆信号:鸣电警报器二长声,每声长60秒,间隔10秒。

c解除信号:鸣电警报器一长声60秒。

(2) 爆破作业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爆破作业:

a有塌方、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设备未转移,未有防护措施,危及设备和人员安全时;

c危险区域未设警戒、雷雨、大雾天气,视线太差的恶劣环境。

d遇溶洞,裂隙发育地带未处理时,炮孔抵抗线过小不符合要求的。

(3) 每次爆破后,爆破工应仔细检查爆破地点有无遗漏、瞎炮,确认无问题后,才准发出解除信号。    (4) 在进行爆破材料加工,运输及爆破作业时,严禁吸烟,携带火种,爆破材料要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抛掷。

(5) 只准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专用检验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用于检验电雷管的仪表,每年至少检查四次,每次更换新电池时都应进行检查。

(6) 用于爆破的炮棍,加工工具必须是木质或不发火花的金属制成,严禁使用铁器。

(7)特殊爆破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规定,并认真执行。

4) 爆破材料运输规定:

(1) 领用爆破材料必须由专人负责办理领用手续,爆破工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立即向工地出发,不得在途中逗留。

(2) 严禁在衣袋中携带爆破材料。

(1) 一个爆破工一次搬运量不得超过如下规定:

a雷管和炸药同时携带时,炸药10公斤,雷管100发。

b 单独运输炸药时,可加到24公斤。

(4) 如几个爆破工同时运送爆破材料时,其相互间距离不小于10米。

(5)雷管、起爆材料只准爆破工亲自运送。  (6) 当用汽车运输爆破材料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派专人押运。

(7) 日常露天爆破时,只准将加工好的爆破材料,在开始装药前半小时运到装药现场,放在安全地点,由专人看管。

5) 爆破材料使用规定:

(1) 爆破工在领到爆破材料时,必须细心检查其能否使用,不能使用时及时报告领导进行检查处理。    (2) 每天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天交回炸药库,禁止在避炮棚内及其他地方存放。

(3) 雷管和炸药不得放在同一个箱内保管,临时存放爆破材料地点,不得有发火物。

(4) 每天消耗的爆破材料必须及时进行登记,认真填写日报表。

(5) 装药:

① 浅眼爆破装药前应将炮孔掏察干净,用炮棍测量孔深,根据孔深,抵抗线大小及自由面情况确定装药量。深孔装药要按技术员要示进行,小心装药,严防卡孔。

② 装药3米以上陡坡面时,必须系安全绳。

③ 装药时不得猛力冲击,只准用木质炮棍轻轻挤压。

④ 禁止用导火索缠绕起爆药包或弯折导火索。

⑤ 禁止拉动孔中的雷管脚线和导火索。  ⑥ 禁止起爆未充填的炮孔。

⑦ 刚打好的炮孔必须经过5分钟后才能装药。

⑧ 注意不要漏接或漏点已装好的炮孔。

6) 起爆方法

(1) 使用电力起爆时,电雷管必须事先经过仔细检查。

(2) 爆破用导线,必须绝缘良好,接头要刮干净,接触要好。

(3) 深孔爆破应采用复式电爆网或导爆索起爆网。

(4) 当所有人员撤离工作地点,才准导通爆破网路。仪表与网路连接时间不得超过2秒钟。

(5) 爆破工领到电雷管,应将其脚线联成短路,真至进行联线为止。

(6) 只有当一次爆破的炮孔全部装完药和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才准将支线联到母线上。    (7) 电力起爆应使用“专用开关”和起爆器,其位置应设到安全地点,并应加锁,钥匙由执行爆破的主要人员携带。    (8) 爆破用电源必须保证通过每个雷管的电流4a以上(交流);直流电源时,必须保证2.5a以上。

(9) 已敷设好的爆破网路在未与下一部分的导线联接之前必须短路,禁止将爆破网路上已敷设部分与另一端未短路的下一导线相联接。    (10) 禁止从任何电源处向炮孔方向敷设爆破网路,禁止将爆破网路母线与任何带电导线直接联接,母线在与电源接通以前应自成短路。

(11) 合闸后发生拒爆,要检查故障原因,必须严格按规定间隔时间,使用即发电雷管为5分钟后,使用迟发电雷管为15分钟后才准走向爆破地点检查。检查前必须断开起爆电源。

(12) 电爆破时,如遇雷暴雨,应立即将爆破网路联成短路,仔细绝缘好,全部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应立即汇报到负责人;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    (13) 使用导爆索起爆时,联接头方式一般采用搭接法,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0毫米,导爆线互相之间必须接触严密。

(14) 敷设导爆网路,不应把导爆索结成圈或打成结。

(15) 同一爆破网路内,禁止使用爆速不同的导爆索。

(16) 导爆线支线接到干线上时,其方向必须迎着爆炸波传来的方向。

(17) 当外界温度超过30度时,应加以掩盖,以防日光照射。

7) 瞎炮残炮处理:

(1) 发现瞎炮、残炮时,爆破工应立即处理,并做记录,如不能及时处理,应立即报告工段长、安全员,并做出明显标志。

(2) 根据瞎残炮的具体情况,可选用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① 重新通电起爆法:当使用电雷管发生跳炮且孔中导线完整,炮孔最小抵抗线未发生很大变化时,可用此法。

② 重装起爆药包起瀑:应用此法时,应将孔内充填物用勺子慢慢掏出或用压风吹出(压力在3公斤/平方公分以下),直到见药为止(见药后严禁再继续掏或吹),然后按此法进行处理。    ③ 辅助炮孔法:应用此法时,辅助炮孔应与瞎炮孔平行,如为浅孔,其间距不小于30公分,药壶爆破不得小于70公分,深孔爆破不得小于2.5米,辅助炮孔的位置、个数应由爆破工作技术人员确定。为确定瞎炮孔的方向,允许将瞎炮孔掏出不大于10公分的充填物。

(3) 瞎炮及残炮处理后,应做出明显标置,不论孔中有无残药一律禁止重新钻孔。

(4) 瞎炮及残炮应由装药人亲自处理,如不可能时,可由爆破班长指定专人处理,处理前应弄清瞎炮装药情况。

(5) 禁止在瞎炮地点进行其它工作,处理瞎炮时由爆破班长指定的专人在场监督和看守。

(6) 处理瞎炮应仔细收集未爆的爆炸材料,收集的爆炸材料应交回炸药库。

(7) 大爆破、中爆破的瞎炮处理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领导决定并组织处理。  4.3 爆破前应发出预备警报,撒出警戒区内的工作人员和设备,警戒人员进入警戒岗位发出启爆警报准时启爆。

第15篇 爆破物品押运员安全操作规程

1、必须遵守爆破物品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持有“四员”证的人员进入库区时,必须关闭手机,不准抽烟;

3、押运火工材料时不能将雷管、炸药混合装运;

4、运载火工材料的车辆不得搭乘其他人员,不准混合装运其他物品。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严防火工材料在押运途中发生丢失、被盗,确保安全运往目的地;

5、运输途中不得在民房或有人聚集的地方停留,运送工具与车辆之间应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6、火工材料到达目的地后,应由受过安全培训,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搬运;

7、现场监督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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