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一、前言 供用电安全是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本规程旨在规范供用电行为,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稳定。
二、基本原则
1. 安全第一:所有供用电活动应以人员安全为首要考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
2. 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操作流程,确保每一步骤符合安全标准。
3. 定期检查: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问题。
4. 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
三、供电设施管理
1. 设施安装: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安装,符合国家电气安装标准。
2. 设备维护:定期进行清洁、润滑和性能测试,确保设备良好运行。
3. 故障处理: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停用,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四、供用电操作
1. 开关操作:开启和关闭电源时,应确保操作人员站在干燥地面上,避免接触带电部分。
2. 接触防护: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佩戴绝缘手套和安全鞋,避免直接接触裸露电线。
3. 负载管理:合理分配电力负荷,避免过载导致设备损坏或火灾。
五、线路安全
1. 线路敷设:电线应妥善敷设,避免接触水源或高温物体。
2. 线路检修:定期检查线路绝缘层,及时更换破损电线。
3. 接地保护: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可靠接地,防止电击事故。
六、防雷措施
1. 防雷装置:建筑物及电气设备应安装防雷设施,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2. 雷雨期间:雷雨天气应避免操作电气设备,关闭不必要的电源。
七、应急处理
1. 触电事故: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使用绝缘工具施救,同时拨打急救电话。
2. 火灾应急:电气设备起火时,使用干粉灭火器扑救,严禁用水。
八、培训与教育
1. 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电气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安全演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处理流程。
九、责任与监督
1.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制度落实到位。
2. 监督检查: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制,定期评估供用电安全状况。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各类工业、商业及居民供用电场景。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不断完善。规程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考核,对违反规程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在设备上工作时,停电前后注意事项:
1、停电前查明有无其他电源返回工作范围。
2、停电后应有明显的断开点(退出小车手柄必须锁住或悬挂标示牌,高压跌落保险必须取下)。
二、验放电时必须使用绝缘用具,并在同等级带电设备上校验试电笔的准确性,然后分别在检修设备的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
三、装设接地线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验明施工设备确已无电,在可能来电的各方向打接地并三相短路。
2、接地短路线为截面积不少于25mm2的多股钦铜线。
3、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4、凡带有电容的设备,装接地线时,应先进行断续几次放电。
5、凡所设的短路接地线必须登记、交班时说明使用地点。
6、装设接地线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2篇 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管理保障电网供用电安全规程
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为加强进网作业电
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首都电网供用电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凡在电力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
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人员,均应按照电监会15号令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进行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
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负责北京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并
对电工进网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工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有关单位进网作业电工持证的要求:
(一)电力用户单位高压变电所、高低压配电室,以及受送电装置的运行值班、维护检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取得许可证;
倒闸操作时,持证操作人员数量要符合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要求,并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91)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供电企业内凡进入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维修、试验、运行作业的人员(包括农村电工),均应取得电工进
网作业许可证。
(三)自备电厂中在升压站等送出设施上从事电气安装、维修、试验、运行作业的人员,均应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内,凡进入用户受送电装置从事电气安装、维修、试验、运行作业的人员,均应取得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电力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进网作业人员进行下列检查:
(一)进网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是否已注册;
(二)进网作业范围是否符合许可的作业范围;
(三)进网作业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进网作业规定。
(四)电工作业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五、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 号令)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许可机关监督检查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将给予警告,并处10000 元以下罚款。
六、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北京市电力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具体开展北京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执行情况的宣传、检查及监督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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