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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汇编(3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内容

一、施工前准备

1. 工程勘查:全面了解疏浚区域的地质、水文、气象条件,评估可能的安全风险。

2. 设计审查:确保疏浚和吹填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包含安全设施和应急计划。

3. 机械设备检查:所有疏浚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稳定性、动力系统、疏浚工具等。

4. 培训与交底: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作业流程、安全规定及应急预案。

二、施工过程管理

1. 操作规范:严格按照操作手册执行,禁止超负荷作业,保持疏浚船稳定。

2. 安全监控:设置专人监控疏浚深度、范围,防止超挖或损坏地下设施。

3. 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悬浮物扩散,防止污染周边水域。

4. 通信畅通:保持施工队伍间有效的通信,确保紧急情况能及时响应。

三、现场安全措施

1. 信号标识:设置清晰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2. 个人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救生衣等防护装备。

3. 应急设施:配备消防器材、救生设备,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4. 风险控制:针对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可能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四、吹填作业

1. 地基处理:吹填前,确保地基稳定,无沉降风险。

2. 吹填顺序:遵循从低到高、从远到近的原则,防止土体滑移。

3. 质量监控:定期进行土质检测,确保吹填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4. 安全撤离:如遇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五、施工后期

1. 清场工作:清除施工现场残留物,恢复原貌,避免环境影响。

2. 设备保养:对使用过的设备进行保养维护,确保下次作业正常。

3. 安全评价: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

4. 文件归档:整理施工记录、安全报告等资料,妥善保存。

标准

本规程参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程》等相关国家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所有疏浚与吹填工程相关人员需严格遵守,确保施工安全、高效、环保。违反规程将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规程将根据施工实践和法规更新进行适时修订。

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范文

第1篇 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疏浚与吹填工程由于其特定的施工环境和施工设备,必须由专业的施工团队和施工船舶进行,因此其安全管理规定要比一般施工作业严格。

(一)疏浚、吹填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在通航航道内从事疏浚、吹填作业,应在开工前与航政管理(海事)部门取得联系,及时申请并发布航道施工公告。

(2)施工船舶应取得合法的船舶证书和适航证书,并获得安全签证。

(3)所有船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和学习,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船舶设备操作与维护规程;熟悉船舶各类信号的意义并能正确发布各类信号;熟悉并掌握应急部署和应急工器具的使用。

(4)船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服务簿和任职资格证书。

(5)施工前应对作业区内水上、水下地形及障碍物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电力线路、通信电缆、光缆、各类管道、构筑物、污染物、爆炸物、沉船等,查明位置和主管单位,并联系处理解决。

(6)跨航道进行施工作业应得到航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用水下潜管方式敷设排泥管线;施工中随时注意过往船只航行安全,需要时应请航政部门进行水上交通管制。

(二)疏浚、吹填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

(1)施工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白天作业,在通航一侧悬挂黑色锚球一个,在不通航一侧悬挂黑色十字架一个;夜间作业,在通航一侧悬挂白光环照灯一盏,在不通航一侧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

(2)陆地排泥场围堰与退水口修筑必须稳固、不透水,并在整个施工期间设专人进行巡视、维护。水上抛泥区水深应满足船舶航行、卸泥、调头需要,防止船舶搁浅。

(3)绞吸式挖泥船伸出的排泥管线(含潜管)的头、尾及每间隔50m位置应显示白色环照灯一盏。

(4)自航式挖泥船作业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还应:白天悬挂圆球、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夜间设置红、白、红光环照灯各一盏。

(5)拖轮拖带泥驳作业时,应分别在拖轮、泥驳规定位置显示号灯和在航标志。

(6)施工船舶应配置消防、救生、防撞、堵漏等应急抢险器材和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使之处于适用状态;船队应编制消防、救生、防撞、堵漏等应急部署表,应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演练;并按不同区域、不同用途在船体适合部位明示张贴警示标志和放置位置分布图。

(7)同一施工区内有两艘以上挖泥船同时作业时,船体、管线彼此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沿海或近海施工作业,应联系当地气象部门的气象服务;随时掌握风浪、潮涌、暴雨、浓雾的动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风力大于6级或浪高大于1.0m时,非自航船应停止作业,就地避风;暴雨、浓雾天气应停止机动船作业。

(三)施工船舶在施工期间的注意事项

(1)船上配置功率足够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并保持其技术状态良好。

(2)机舱内严禁带入火种,排气管等高温区域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在无安全监护条件下,不应在船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明火作业。

(3)施工船舶的工作平台、行走平台及台阶周围的护栏应完整;行走跳板要搭设牢固,并设有防滑条;各类缆绳应保持完好、清洁。

(4)备用发电机组、应急空压机、应急水泵、应急出口、应急电瓶等应处于完好状态,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记入船舶轮机日志;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处理。

(5)冬季施工应注意设备保温,需要时柴油机应加注防冻液,或打开蒸汽管进出阀对循环油柜的润滑油进行加温;各工作平台、行走平台及台阶要增加防滑设施,及时清除表面霜、雪、冰凌;在水上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防滑鞋,并配有辅助船舶协同作业。

(6)夏季施工应注意防暑降温,保持机舱通风设施良好;高温天气在甲板作业时应穿厚底鞋,以防烫伤;应检查船上避雷装置使其保持有效状态,预防雷电突然袭击。

(7)台风季节应提前了解、查看、落实避风港或避风锚地,并保持机动船舶及锚具处于完好状态;所有水上管线必须用不小于φ22mm的钢丝绳串联固定。

(8)严禁船员作业时间喝酒,同时禁止船员酒后水上作业。

(9)废弃物品(污油、棉纱、生活垃圾等)不应随意抛弃,应放入指定的容器内,定期处置。

第2篇 疏浚与吹填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1 基本规定

1.1 在通航航道内从事疏渡、吹填作业.应在开工前与航政管理(海事)部门取得联系,及时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并发布靛道施工公告。

1.2 施工船舶应取得合法的船舶证书和适航证书,并获得安全签证。

1.3 所有船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和学习,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船舶设备操作与维护规程;熟悉船舶各类信号的意义并能正确发布各类信号;熟悉并掌握应急救援预囊、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工器具的使用。

1.4 船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服务簿和任职资格证书。

1.5.施工前应对作业区内水上、水下地形及障碍物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电力线路、通讯电缆、光缆、各类管道、构麓物、污染物、爆炸物、沉船等,查明位置和主管单位,并联系处理解决。

1.6 施工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白天作业.在通航-倒悬挂黑色锚球一个,在不通航一侧悬挂黑色十字架一个;夜闻作业,在通航-侧悬挂白光环照灯一盏,在不通航一侧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

1.7 陆地排泥场围堰与退水口修筑必须稳固、不透水,并在整个施工期间设专人进行巡视、维护。水上抛泥区未深应满足船舶航行、卸泥、调头需要,防止船舶搁浅。

1.8 绞吸式挖泥船伸出的排泥管线(含潜管)的头、尾殁每间隔50m位置应显示白色环照灯一盏。

1.9 自航武挖泥船作业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还应白天悬挂圆球、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夜间设置红、白、红光环照灯各一盏。

1.io 拖轮拖带泥驳作业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分别在拖轮、泥驳规定位置显示号灯和在航标志。

1.11 施工船舶应配置消防1救生、防撞、堵漏等应急抢险器材和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使之处于适用状态;船队应编制消防、救生、防撞、堵漏等应急部署表,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不同用途在船体适合部位明示张贴警示标志和放置位置分布图。

1.12 跨航道进行施工作业应得到海事部门同意,并采用水下潜管方式敷设排泥管线;施工中随时注意过往船只航行安全,需要时应请海事部门进行水上交通管制。

1.13 同一施工区内有两艘以上挖泥船同时作业时,船体、管线彼此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14 沿海或近海施工作业,应联系当地气象部门的气象服务,随时掌握风浪、潮涌、暴雨、浓雾的动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风力大于6级或浪高大于1.0m时,非自航船应停止作业,就地避风;暴雨、浓雾天气应停止机动船作业。

1.15 施工船舶在施工期间,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船上配置功率足够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并保持其技术状态良好。

(2)机舱内严禁带入火种,排气管等高温区域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在无安全监护条件下,不得在船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明火作业。

(3)施工船舶的工作平台、行走平台及台阶周围的护栏应完整;行走跳板要搭设牢固,并设有防滑条,各类缆绳应保持完好、清洁。

(4)备用发电机组、应急空压机、应急水泵、应急出口、应急电瓶等应处于完好状次,并将检查结果记入船舶轮机日志;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处理。

(5)冬季施工应注意设备保温,需要时柴油机应加注防冻液,或打开蒸汽管进出阀对循环油柜的润滑油进行加温;各工作平台、行走平台及台阶要增加防滑设施,及时清除表面霜、雪、冰凌;在水上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表、防滑鞋,并配有辅助船舶协同作业。

(6)夏季施工应注意防暑降温,保持机舱通风设施良好;高温天气在甲板作业时应穿厚底鞋,以防烫伤;应检查船上避雷装置使其保持有效状态,预防雷电突然袭击。

(7)台风季节应提前了解、查看、落实避风港或避风锚地,并保持机动船舶及锚具处于完好状态;所有水上管线必须用不小于巾22mm的钢丝绳串联固定。

(8)严禁船员作业时间喝酒,同时禁止船员酒后水上作业。

(9)废弃物品(污油、棉纱、生活垃圾等)不得随意抛弃,应放入指定的容器内,定期处置口

2 排泥管线架设

2.1 陆地排泥管线架设管基应稳固、平顺,管件连接应紧固、密闭,保证施工时不:

2.2 坡面架设排泥管线应做好管道固定墩,并不应在坡面自由滚动运输管线。

2.3 排泥管线跨(穿)越公路、铁路、桥梁等交通要道时,应事先与有关管理部门联系,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后,才能进行管巍架设;管线架设不得损坏原有设施的功能和耐久性。

2.4 水上管线宜采用陆上组装、分段下水连接或直接在船舷侧组装下水的连接方式。

2.5 水上管线与挖泥船连接时,机动船应根据流速、流向谨慎操作,避免紧急停车造成物体碰撞、人员落水等事故发生。

2.6 水陆接头连接应搭设固定排架或抛设固定锚缆或构筑固定地垅。固定排架坡度不宜大干30º,水上管与陆地管之间用大于直径22mm的钢丝绳连接锁定,以防风浪袭击或船舶碰撞时脱开。

2.7 船体与浮管、浮管与水陆接头及岸管的连接安装应牢固无泄漏,以免造成管线脱开,浮筒(体)窜位、翻转造成事故。

3 施工设备调遣

3.1 船舶封舱及甲板以上设备固定应遵奇下列规定:

(1)全船各舱室门窗应不变形,水密胶条完好,门窗把手、锁具灵活而不松动’舱内所有可移动物品应集中摆放并加以固定。

(2)甲板与舱室相通的孔眼、管道口应全部封堵,需要时用玻璃胶加固,舱室的通气孔、排气孔用防水布包裹并扎紧。

(3)所有通向舷外的管系如海底阀、排水阔、各舱室贯通阀、吸泥管截止阀等应全部关闭口

(4)绞刀(链斗)桥架应用专用保险缆固定,桥架前端用工字钢横担并与船体焊接固定,抓(铲)斗船的抓(铲)斗应落架固定。

(5)印板上所有可活动的机械、工器具、材料应按要求进行锁定和固定。

(6)船上带有自动抛锚杆时,应将两抛锚杆收回,用抱箍和钢丝绳固定在专用立柱上,井在两抛锚杆间用钢丝兰绳横向拉紧。

(7)需要放倒定位桩时,放桩后应将两定位桩用抱箍固定在桩架上;如不需放倒定位桩,应将定位桩提升至规定高度后,穿好定位销,固定定位桩和提升油缸,如定位桩与其抱箍间隙较大,应用斜木塞牢。

(8)甲板吊吊钩应微力收紧,并用钢丝绳与甲板连接固定。

(9)两横移锚应收至桥架横移滑轮下方备用,其中一只应做好途中抛锚准备。

3.2 船舶管线编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拖航时的阻力最小。

(2)船队编组长度和宽度,应小于航道允许的最大长度与宽度;高度不应超过跨河建筑物的净空高度。

(3)吊拖航行应将最大、最坚固的船舶放在前面,并使船舶之间具有一定距离;绑拖航行时,船舶之间应绑系牢固。

(4)单列浮筒(体)管线,应用大于中22 mm钢丝绳穿连系牢加固;两列或三列(最多三列)管线同时被拖时,应在单列纵向系牢加固的基础上,进行横向收拢连结,以增强被拖管线的整体性。

(5)被拖带的浮筒(体)管线应完好、无破损,迎水侧管口应用盲板封堵,以减少阻力。

(6)被拖浮筒(体)管线的首尾两端应各设一盏环照白炽灯,在末端设一组菱形号型,号灯、号型的高度应高出管线1.5m。

3.3 施工船舶拖航调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船舶完成封舱后,应经过船舶检验部门的航行安全检验和取得海事部门的适航签证。

(2)启航前,要全面查验船舶悬挂的在航号型、号灯、通信设施和备用电源,熟悉沿途航道、码头、船闸、桥梁、过江电缆等调查资料,确认准备工作完成和航行线路选择无误时才能准予启航。

(3)启航后,应随时掌握沿途水文、气象、风力、风向、流速、潮汐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航速、航向或采取停靠避险措施,航行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4)自航船舶应在规定的适航区域和气象条件下进行航行;条件不具备时,应采用拖轮拖航或半潜驳、货轮运送方式实施水上调遣。

(5)拖航期间,内河被拖船只上除必须的值班人员外不得有其他船员;海上被拖船只上不得留有任何船员。

(6)航行期间,船队应定时与陆地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通报途中情况,以便随时取得指令与援助。

3.4 施工船舶使用半潜驳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待装驳船舶应按照近海航行要求,分别进行放桩、封舱、加固等作业准备。

(2)随船管线应按照潜驳货物平面布置图进行拆分、编组、绑扎排放。

(3)装驳时,应按照装驳计划确定的进驳顺序,依次将设备拖带进驳,并将每次进驳的设备进行临时性固定。

(4)各设备进驳后,由半潜驳专业人员对所有船舶、管线进行支撑、绑扎、焊接等稳固工作。

(5)半潜驳卸驳时,应按照船舶、管线进驳顺序的反向进行。船舶出驳后,应组织拖轮将水上设备直接拖带到目的地或停靠码头泊系待命。

(1)挖泥船或挖泥船的部件和重量应符舍公路或铁路运输的规定,并考虑运输和起重设备的能力。

(2)陆上转移应考虑挖泥船到达现场后的组装和下水方法,并选择适当的场地。

(3)挖泥船的拆卸和组装工作应按相应拆装规范进行,工作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吊装和吊卸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4 疏浚施工

4.1 挖泥船进场就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挖泥船进场前,应了解沿途航道及水面、水下碍航物的分布情况,必要时安排熟悉水域情况的机动船引航。

(2)自航式挖泥船或由拖轮拖带挖泥船进场时,应缓慢行驶进入施工区域,拖轮的连接缆绳应牢固可靠;行进中做好船舶避让和采取防碰撞措施;就位时,应在船舶完全停稳后再抛定位锚或下定位桩。

(3)挖泥船在流速较大的水域就位时,宜采用逆水缓慢上行方式就位;下桩前应测量水深,若水深接近定位桩最大允许深度,应采取分段缓降方式进行落桩定位。

4.2 挖泥船开工前应作下列安全检查:

(1)检查全船各部件的紧固情况,对机械运转部位进行全面润滑,保持各机械和部件运转灵活;锚揽、横移缆、提升缆、拖带缆应完好、无破损。

(2)检查各操纵杆是否都处在“空挡”位置,按钮是否处于停止工作位置,仪表显示是否处于起始位置。

(3)检查各柴油机及连接件紧固、转动情况,开车前盘车1~2圈无特别重感,才允许启动操作。

(4)检查冷却系统、柴油机机油和日用油箱油位、齿轮箱与液压油箱油位、蓄电池电位、报警系统中位等应处于正确和正常状态。

(5)检查水、陆排泥管线及接头部位的连接应可靠、牢固,排泥场运行情况应正常。

(6)从开挖区到卸泥区之间自航或拖航船舶应上、下水各试航一次,同时应测量水深,了解水情和过往船只情况及避让方式。

(7)检查抓(铲)斗船左右舷压载水舱应按规定注入足够的压载水,烈防止吊机(斗臂)旋转时造成船体过度倾斜。

(8)修船或停工时间较长,恢复生产时应安排整船及各机(含甲板机械)的空车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2h,保证整船各机械、各部件施工时运转正常。

4.3 绞吸式挖泥船常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开机时,当主机达到合泵转速要求时,方可按下合泵按钮进行合泵操作,合泵后应缓慢提高主机转速,直至达到泥泵正常工作压力;主机转速超过800r/min时,不应实施合(脱)泵操作。

(2)施王中如遇泥泵、绞刀等工作压力仪表显示不正常时,应立即降低主机转速至脱泵,检查分析原因并处置后,再重新进行合泵操作。

(3)横移锚缆位于通航航道内时,应加强对过往船只的观察,需要时应放松缆绳让航,防止缆绳对过往船只造成兜底或挂住推进器。

(4)挖泥船在窄河道采用岸边地垅固定左右横移缆作业时,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有专人巡视。

(5)沿海地区需候潮作业时,施工间隙宜下单桩并收紧锚缆等候,禁止下双桩或绞刀头着地。

4.4 耙吸式挖泥船常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开机前,检查并清除耙吸管、绞车、吊架、波浪补偿器等活动部位的障碍物;开机后,听从操纵台驾驶员的指挥,准确无误地将耙头下到泥面,直至正常生产。

(2)施工中注意流速、流向,当挖槽与流向有交角时应尽量使用上游一舷的泥耙,下耙前应慢车下放,调正船位。

(3)发现船体失控有压耙危险时,应立即提升耙头钢缆,使之垂直水面或定耙平水,并注意与船舷的距离,待船体平稳后再下耙进行挖泥施工。

(4)卸泥时,在开启泥门前应测试水深,水深值应使挖泥船卸泥后泥门能正常关闭,否则应另选深槽卸泥。

4.5 抓斗(铲斗)式挖泥船常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泥驳停稳、缆绳泊系完成盾才能进行抓(铲)斗作业。

(2)抓(铲)斗作业回转区内禁止行人走动;船机收紧或放松各种缆绳要由专人指挥,任何人不应站立于铜缆或锚链之上或紧靠滚筒、缆桩;操作人员应集中注意力,松缆时不宜突然刹车,严防钢缆、链条崩断伤人。

(3)施工中因等驳、移锚等暂停作业时,抓(铲)斗不应长时间悬在半空,应将抓(铲)斗落地并锁住开合、升降、旋转等机构,需要时通知主机人员停车。

(4)空驳装载时,抓(铲)斗不宜过高,开斗不宜过大,防止因泥团石块下坠力过大损坏泥门、泥门链条或泥浆石块飞溅伤人。

(5)作业人员系缆、解缆时,严禁脚踏两船作业,防止突然失足落水。

(6)船舶甲板上的泥浆应随时冲洗,以防人员滑倒。

4.6 链斗式挖泥船常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天交接班时,应对斗链、斗销、桥机、锚机、钢缆及各种仪表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才可开机启动。

(2)链斗运转中,应时刻注意斗桥运行状况,合理控制横移速度,以防止斗链出轨;听到异常声响时应立即放慢转速后停车,提起斗桥,待查明原因并处置后,再重新启动。

(3)松放卸泥槽要待泥驳停靠泊系完成后进行;收拢卸泥槽则应在泥驳解缆之前完成,以防卸泥槽触碰驳船或伤人。

(4)横移锚缆位于通航航道内时,应对过往船只加强观察,需要时应放松缆绳让航。

(5)前移或左右横移锚缆时,若发现绞锚机受力过大,应查看仪表所示负荷量,若拉力超过最大允许负荷量时,应停止继续绞锚,待查明原因并处置后,再继续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转。

(6)挖泥过程中如锚机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挖泥,防止锚机倒运转引发事故。

4.7.机动作业船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衣、工作鞋。

(2)起吊或拖带用的钢丝绳必须完好,不得使用按规定应报废的钢丝绳。

(3)作业过程中应防止钢丝绳断丝头扎手、身体各部位被卷入起锚绞盘等事故发生。

(4)工作人员应与承重钢丝绳保持一定距离,防止钢丝绳崩断而导致人员受伤。

4.8.高岸土方疏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面以上土层高度超过3m时,不得直接用挖泥船进行开挖,应在上层士体剥离或松动爆破坍塌成一定坡度后,才可用控泥船垂直岸坡进行开挖;开挖时宜实现边挖边塌,防止大块土方突然坍塌对挖泥船造成冲击或损坏。

(2)分层开挖时,在保证挖泥船施工水深的情况下,尽量减少上层的开挖厚度;同时尽可能增加分条的开挖宽度,以减少高岸土体坍塌对挖泥船造成冲击。

(3)施工中当发现大块土体将要坍塌时,应立即松缆退船t待坍塌完成后再进船施工。

4.9 硬质土方疏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绞吸式挖泥船开挖硬质土时,应随时观察绞刀或斗轮的切削压力和横移绞车的拉力,当实际压力、拉力超过设备最大允许值时,应及时调整(减小)开挖厚摩和放慢横移速度。

(2)采用耙吸式挖泥船开挖硬质土时,应根据耙头(高压水枪)实际切削能力控制船舶航行速度。

(3)采取抓斗或铲斗式挖泥船开挖硬质土时,应根据设备挖掘力大小,控制抓斗或铲斗的挖掘速度和提升速度。

(4)采取链斗武挖泥船开挖硬质土时,应根据设备挖掘力大小,控制斗链的转动速度和船舶前移(横)速度。

4.10 采用潜管输泥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潜管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水试验,确保管线无泄漏现象。

(2)潜管在航道内敷设或拆除前应提前联系海事部门,及时发布禁航或通航公告;敷设或拆除时应由适航的拖轮与锚艇进行作业.并申请海事部门在航道上、下游进行水上交通管制。

(3)潜管端点站及管线固定锚应悬吊红、白色醒目锚飘,并加强对锚位的嘹望观察,发现错位移动较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锚位。

(4)施工中应加强对潜管段水域过往船只的嘹望,发现险情时,应及时发出警报信号,同时提升绞刀,开始吹清水准备停机,毗防不测。

(5)潜管在易淤区域作业时,应定期实施起浮作业,以避免潜管被淤埋无法起浮而造成财产损失。

4.11 长距离接力输泥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长距离接力输泥管线安装必须牢固、密封,穿行线路不影响水陆交通。

(2)接力输泥施工应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系统,前后泵之间应设专人随时监控泵前、泵后的真空度和压力值,防止设备超负荷运行造成重大事故。

(3)接力泵进、出口排泥管位置高于接力泵时,应在泵前、泵后适当位置安装止回阀,防止突然停机、掘浆回流对泵造成冲击,引发事故。

5 吹填施工

5.1 吹填造地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初始吹填,排泥管口离围堰内坡脚不应小于10m,并尽可能远离退水口。

(2)吹填区内排泥管线延伸高程应高于设计吹填高程,延伸的排泥管线离原始地面大干2m时应筑土堤管基或搭设管架,管架应稳定、牢固。

(3)吹填区围堰应设专人昼夜巡视、维护,发现渗漏、溃塌等现象及时报告和处理;在人畜经常通行的区域,围堰的临水倒应设置安全防护栏。

(4)退水口外水域应设置拦污屏,减少和防治退水对下游关联水体的污染。

5.2 围堰内吹填筑堤(淤背)应遵守下列规定:

(1)新堤吹填应确保围堰安全,一次吹填厚度根据不同土质控制在0.5~1.5m范围内,并采用间隙吹填方式,间隙时间根据土质排水性能和固结情况确定。

(2)吹填时管线应顺堤布置,需要时可敷设吹填支管;对有防渗要求的围堰,应在堰体内侧铺设防渗土工膜,并在围堰外围开挖截渗沟,以防渗水外溢危及周围农田与房屋。

(3)排泥管口或喷口位置离围堰应有一定安全距离,以免危及围堰安全。

5.3 建筑物周围采用吹填方式回填土方,应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发现有危及建筑物和人员安全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吹填,并及时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妥善处理。

第3篇 疏浚与吹填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 、 基本规定

1.1 在通航航道内从事疏浚、吹填作业,应在开工前与航政管理(海事)部门取得联系,及时申请并发布航道施工公告。

1.2 施工船舶应取得合法的船舶证书和适航证书,并获得安全签证。

1.3 所有船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和学习,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船舶设备操作与维护规程;熟悉船舶各类信号的意义并能正确发布各类信号;熟悉并掌握应急部署和应急工器具的使用。

1.4 船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服务簿和任职资格证书。

1.5 施工前应对作业区内水上、水下地形及障碍物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电力线路、通信电缆、光缆、各类管道、构筑物、污染物、爆炸物、沉船等,查明位置和主管单位,并联系处理解决。

1.6 施工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白天作业,在通航一侧悬挂黑色锚球一个,在不通航一侧悬挂黑色十字架一个;夜间作业,在通航一侧悬挂白光环照灯一盏,在不通航一侧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

1.7 陆地排泥场围堰与退水口修筑必须稳固、不透水,并在整个施工期间设专人进行巡视、维护。水上抛泥区水深应满足船舶航行、卸泥、调头需要,防止船舶搁浅。

1.8 绞吸式挖泥船伸出的排泥管线(含潜管)的头、尾及每间隔50m位置应显示白色环照灯一盏。

1.9 自航式挖泥船作业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还应:白天悬挂圆球、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夜间设置红、白、红光环照灯各一盏。

1.10 拖轮拖带泥驳作业时,应分别在拖轮、泥驳规定位置显示号灯和在航标志。

1.1l 施工船舶应配置消防、救生、防撞、堵漏等应急抢险器材和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使之处于适用状态;船队应编制消防、救生、防撞、堵漏等应急部署表,应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演练;并按不同区域、不同用途在船体适合部位明示张贴警示标志和放置位置分布图。

1.12 跨航道进行施工作业应得到航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用水下潜管方式敷设排泥管线;施工中随时注意过往船只航行安全,需要时应请航政部门进行水上交通管制。

1.13 同一施工区内有两艘以上挖泥船同时作业时,船体、管线彼此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14 沿海或近海施工作业,应联系当地气象部门的气象服务;随时掌握风浪、潮涌、暴雨、浓雾的动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风力大于6级或浪高大于1.om时,非自航船应停止作业,就地避风;暴雨、浓雾天气应停止机动船作业。

1.15 施工船舶在施工期间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船上配置功率足够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并保持其技术状态良好。

2 机舱内严禁带人火种,排气管等高温区域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在无安全监护条件下,不应在船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明火作业。

3 施工船舶的工作平台、行走平台及台阶周围的护栏应完整;行走跳板要搭设牢固,并设有防滑条;各类缆绳应保持完好、清洁。

4 备用发电机组、应急空压机、应急水泵、应急出口、应急电瓶等应处于完好状态,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记入船舶轮机日志;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处理。

5 冬季施工应注意设备保温,需要时柴油机应加注防冻液,或打开蒸汽管进出阀对循环油柜的润滑油进行加温;各工作平台、行走平台及台阶要增加防滑设施,及时清除表面霜、雪、冰凌;在水上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防滑鞋, 并配有辅助船舶协同作业。

6 夏季施工应注意防暑降温,保持机舱通风设施良好;高温天气在甲板作业时应穿厚底鞋,以防烫伤;应检查船上避雷装置使其保持有效状态,预防雷电突然袭击。

7 台风季节应提前了解、察看、落实避风港或避风锚地,并保持机动船舶及锚具处于完好状态;所有水上管线必须用不小于¢22mm的钢丝绳串联固定。

8 严禁船员作业时间喝酒,同时禁止船员酒后水上作业。

9 废弃物品(污油、棉纱、生活垃圾等)不应随意抛弃,应放入指定的容器内,定期处置。

2 、 排泥管线架设

2.1 陆地排泥管线架设管基应稳固、平顺,管件连接应紧固、密闭,保证施工时不漏泥浆。

2.2 坡面架设排泥管线应做好管道固定墩,并不应在坡面自由滚动运输管线。

2.3 排泥管线跨(穿)越公路、铁路、桥梁等交通要道时,应事先与有关管理部门联系,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后,才能进行管线架设;管线架设不应损坏原有设施的功能和耐久性。

2.4 水上管线宜采用陆上组装、分段下水连接或直接在船舷侧组装下水的连接方式。

2.5 水上管线与挖泥船连接时,机动船应根据流速、流向谨慎操作,避免紧急停车造成物体碰撞、人员落水等不良事故发生。

2.6 水陆接头连接应搭设固定排架或抛设固定锚缆或构筑固定地垅,固定排架坡度不宜大于30°,水上管与陆地管之间用大于¢22mm的钢丝绳连接锁定,以防风浪袭击或船舶碰撞时脱开。

2.7 船体与浮管、浮管与水陆接头及岸管的连接安装应牢固无泄漏,以免造成管线脱开、浮筒(体)窜位、翻转造成事故。

3 、 施工设备调遣

3.1 船舶封舱及甲板以上设备固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全船各舱室门窗应不变形、水密胶条完好,门窗把手、锁具灵活而不松动,舱内所有可移动物品应集中摆放并加以固定。

2 甲板与舱室相通的孔眼、管道口应全部封堵,需要时用玻璃胶加固;外露的玻璃应用木板封固,舱室的通气孔、排气孔用防水布包裹并扎紧。

3 所有通向船外的管系如海底阀、排水阀、各舱室贯通阀、吸泥管截止阀等应全部关闭。

4 绞刀(链斗)桥架应用专用保险缆固定,桥架前端用工字钢横担并与船体焊接固定,抓(铲)斗船的抓(铲)斗应落架固定。

5 甲板上所有可活动的机械、工器具、材料应按要求进行锁定和固定。

6 船上带有自动抛锚扒杆时,应将两抛锚扒杆收回用抱箍和钢丝绳固定在专用立柱上,并在两抛锚扒杆间用钢丝绳横向拉紧。

7 需要放倒定位桩时,放桩后应将两定位桩用抱箍固定在桩架上;如不需放倒定位桩,应将定位桩提升至规定高度后,穿好定位销,固定定位桩和提升油缸,如定位桩与其抱箍间隙较大,应用斜木塞牢。

8 甲板吊吊钩应微力收紧,并用钢丝绳与甲板连接固定。

9 两横移锚应收至桥架横移滑轮下方备用,其中一只应做好途中抛锚准备。

3.2 船舶管线编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拖航时的阻力最小。

2 船队编组长度和宽度,应小于航道允许的最大长度与宽度;高度不应超过跨河建筑物的净空高度。

3 吊拖航行应将最大、最坚固的船舶放在前面,并使船舶之间具有一定距离;绑拖航行时,船舶之间应绑系牢固。

4 单列浮筒(体)管线,应用大于¢22mm钢丝绳穿连系牢加固;两列或三列(最多三列)管线同时被拖时,应在单列纵向系牢加固的基础上,进行横向收拢联结,以增强被拖管线的整体性。

5 被拖带的浮筒(体)管线应完好、无破损,迎水侧管口应用盲板封堵,以减少阻力。

6 被拖浮筒(体)管线的首尾两端应各设一盏环照白炽灯,在末端设一组菱形号型,号灯、号型的高度应高出管线1.5m。

3.3 施工船舶拖航调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船舶完成封舱后,应经过船舶检验部门的航行安全检验和取得港航监督部门的适航签证。

2 启航前,要全面查验船舶悬挂的在航号型、号灯、通信设施和备用电源;熟悉沿途航道、码头、船闸、桥梁、过江电缆等调查资料,确认准备工作完成和航行线路选择无误时才能准予启航。

3 启航后,应随时掌握沿途水文、气象、风力、风向、流速、潮汐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航速、航向或采取停靠避险措施,航行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4 自航船舶应在规定的适航区域和气象条件下进行航行;条件不具备时,应采用拖轮拖航或半潜驳、货轮运送方式实施水上调遣。

5 拖航期间,内河被拖船只上除必须的值班人员外不应有其他船员;海上被拖船只上不应留有任何船员。

6 航行期间,船队应定时与陆地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通报途中情况,以便随时取得指令与援助。

3.4 施工船舶使用半潜驳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l 待装驳船舶应按照近海航行要求,分别进行放桩、封舱、加固等作业准备。

2 随船管线应按照潜驳货物平面布置图进行拆分、编组、绑扎排放。

3 装驳时,应按照装驳计划确定的进驳顺序,依次将设备拖带进驳,并将每次进驳的设备进行临时性固定。

4 各设备进驳后,由半潜驳专业人员对所有船舶、管线进行支撑、绑扎、焊接等稳固工作。

5 半潜驳卸驳时,应按照船舶、管线进驳顺序的反向进行。船舶出驳后,应组织拖轮将水上设备直接拖带到目的地或停靠码头泊系待命。

3.5 设备陆上转移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挖泥船或挖泥船的部件和重量应符合公路或铁路运输的规定,并考虑运输和起重设备的能力。

2 陆上转移应考虑挖泥船到达现场后的组装和下水方法,并选择适当的场地。

3 挖泥船的拆卸和组装工作应按相应拆装规范进行,工作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吊装和吊卸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4、 疏浚施工

4.1 挖泥船进场就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挖泥船进场前,应了解沿途航道及水面、水下碍航物的分布情况,必要时安排熟悉水域情况的机动船引航。

2 自航式挖泥船或由拖轮拖带挖泥船进场时,应缓慢行驶进入施工区域,拖轮的连接缆绳应牢固可靠;行进中做好船舶避让和采取防碰撞措施;就位时,应在船舶完全停稳后再抛定位锚或下定位桩。

3 挖泥船在流速较大的水域就位时,宜采用逆水缓慢上行方式就位;下桩前应测量水深,若水深接近定位桩最大允许深度时,应采取分段缓降方式进行落桩定位。

4.2 挖泥船开工前应做下列安全检查:

1 检查全船各部件的紧固情况,对机械运转部位进行全面润滑,保持各机械和部件运转灵活;锚缆、横移缆、提升缆、拖带缆应完好、无破损。

2 检查各操纵杆是否都处在“空挡”位置,按钮是否处于停止工作位置,仪表显示是否处于起始位置。

3 检查各柴油机及连接件紧固、转动情况,开车前盘车1~2圈无特别重感,才可启动操作。

4 检查冷却系统、柴油机机油和日用油箱油位、齿轮箱与液压油箱油位、蓄电池电位、报警系统中位等是否处于正确和正常状态。

5检查水、陆排泥管线及接头部位的连接是否可靠、牢固,排泥场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6从开挖区到卸泥区之间自航或拖航船舶应上、下水各试航一次,同时应测量水深,了解水情和过往船只情况及避让方式。

7检查抓(铲)斗船左右舷压载水舱是否按规定注入足够的压载水,以防止吊机(斗臂)旋转时造成船体过度倾斜。

8 修船或停工时间较长,恢复生产时应安排整船及各机(含甲板机械)的空车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2h,保证整船各机械、各部件施工时运转正常。

4.3 绞吸式挖泥船常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l 开机时,当主机达到合泵转速要求时,方可按下合泵按钮进行合泵操作,合泵后应缓慢提高主机转速,直至达到泥泵正常工作压力;主机转速超过800r/min以上时,不应实施合(脱)泵操作。

2 施工中如遇泥泵、绞刀等工作压力仪表显示不正常时,应立即降低主机转速至脱泵,检查分析原因并处置后,再重新进行合泵操作。

3 横移锚缆位于通航航道内时,应加强对过往船只的观察,需要时应放松缆绳让航,防止缆绳对过往船只造成兜底或挂住推进器。

4 挖泥船在窄河道采用岸边地垅固定左右横移缆作业时,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有专人巡视。

5 沿海地区需候潮作业时,施工间隙宜下单桩并收紧锚缆等候,禁止下双桩或绞刀头着地。

4.4 耙吸式挖泥船常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l 开机前,检查并清除耙吸管、绞车、吊架、波浪补偿器等活动部位的障碍物,开机后,听从操纵台驾驶员的指挥,准确无误地将耙头下到泥面,直至正常生产。

2 施工中注意流速、流向,当挖槽与流向有交角时应尽量使用上游一舷的泥耙,下耙前应慢车下放,调正船位。

3 发现船体失控有压耙危险时,应立即提升耙头钢缆,使之垂直水面或定耙平水,并注意与船舷的距离;待船体平稳后再“下耙”进行挖泥施工。

4 卸泥时,在开启泥门前应测试水深,水深值应大于挖泥船卸泥后泥门能正常关闭时的水深值,否则应另选深槽卸泥。

4.5 抓斗(铲斗)式挖泥船常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在泥驳停稳、缆绳泊系完成后才能进行抓(铲)斗作业。

2 抓(铲)斗作业回转区下禁止行人走动;船机收紧或放松各种缆绳要由专人指挥,任何人不应站立于钢缆或锚链之上或紧靠滚筒或缆桩;操作人员要集中注意力,松缆时不宜突然刹车,严防钢缆、链条崩断伤人。

3 施工中因等驳、移锚等暂停作业时,抓(铲)斗不应长时间悬在半空,应将抓(铲)斗落地并锁住开合、升降、旋转等机构,需要时通知主机人员停车。

4 空驳装载时,抓(铲)斗不宜过高,开斗不宜过大,防止因泥团石块下坠力过大损坏泥门、泥门链条或泥浆石块飞溅伤人。

5 作业人员系缆、解缆时,严禁脚踏两船作业,防止突然失足落水。

6 船、驳甲板上的泥浆应随时冲洗,以防人员滑倒。

4.6 链斗式挖泥船常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每天交接班时,应对斗链、斗销、桥机、锚机、钢缆及各种仪表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才可开机启动。

2 链斗运转中,应时刻注意斗桥运行状况,合理控制横移速度,以防止斗链出轨;听到异常声响时应立即放慢转速后停车、提起斗桥,待查明原因并处置后,再重新启动。

3 松放卸泥槽要待泥驳停靠泊系完成后进行;收拢卸泥槽则应在泥驳解缆之前完成,以防卸泥槽触碰驳船或伤人。

4 横移锚缆位于通航航道内时,应对过往船只加强观察,需要时应放松缆绳让航。

5 前移或左右横移锚缆时,若发现绞锚机受力过大,应查看仪表所示负荷量,若拉力超过最大允许负荷量时,应停止继续绞锚,待查明原因并处置后,再继续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转。

6 挖泥过程中如锚机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挖泥,防止锚机倒运转引发事故。

4.7 机动作业船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衣、工作鞋。

2 起吊或拖带用的钢丝绳必须完好,不应使用按规定应报废的钢丝绳。

3 作业过程中应防止钢丝绳断丝头扎手、身体各部位被卷入起锚绞盘等事故发生。

4 工作人员应与承重钢丝绳保持一定距离,防止钢丝绳崩断而导致人员受伤。

4.8 高岸土方疏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水面以上土层高度超过3m时,不应直接用挖泥船进行开挖;应在上层土体剥离或松动爆破坍塌成一定坡度后,才可用挖泥船垂直岸坡进行开挖;开挖时宜实现边挖边塌,防止大块土方突然坍塌对挖泥船造成冲击或损坏。

2 分层开挖时,在保证挖泥船施工水深的情况下,尽量减少上层的开挖厚度;同时尽可能增加分条的开挖宽度,以减少高岸土体坍塌对挖泥船造成冲击。

3 施工中当发现大块土体将要坍塌时,应立即松缆退船,待坍塌完成后再进船施工。

4.9 硬质土方疏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绞吸式挖泥船开挖硬质土时,应随时观察绞刀或斗轮的切削压力和横移绞车的拉力,当实际压力、拉力超过设备最大允许值时,应及时调整(减小) 开挖厚度和放慢横移速度。

2 采用耙吸式挖泥船开挖硬质土时,应根据耙头(高压水枪)实际切削能力控制船舶航行速度。

3 采取抓斗或铲斗式挖泥船开挖硬质土时,应根据设备挖掘力大小,控制抓斗或铲斗的挖掘速度和提升速度。

4 采取链斗式挖泥船开挖硬质土时,应根据设备挖掘力大小,控制斗链的转动速度和船舶前移(横)速度。

4.10 采用潜管输泥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潜管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水试验,确保管线无泄漏现象。

2 潜管在航道内敷设或拆除前应提前联系航政部门,及时发布禁航或通航公告;敷设或拆除时应由适航的拖轮与锚艇进行作业,并申请航政部门在航道上、下游进行水上交通管制。

3 潜管端点站及管线固定锚应悬吊红、白色醒目锚飘,并加强对锚位的嘹望观察,发现锚位移动较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锚位。

4 施工中应加强对潜管段水域过往船只的嘹望,发现险情时,应及时发出警报信号,同时提升绞刀开始吹清水准备停机,以防不测。

5 潜管在易淤区域作业时,应定期实施起浮作业,以避免潜管被淤埋无法起浮而造成财产损失。

4.1l 长距离接力输泥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长距离接力输泥管线安装必须牢固、密封,穿行线路不影响水陆交通。

2 接力输泥施工应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系统,前后泵之间应设专人随时监控泵前、泵后的真空度和压力值,防止设备超负荷运行造成重大事故。

3 接力泵进、出口排泥管位置高于接力泵时,应在泵前、泵后适当位置安装止回阀,防止突然停机泥浆回流对泵造成冲击,引发事故。

5、 吹填施工

5.1 吹填造地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初始吹填,排泥管口离围堰内坡脚不应小于10m,并尽可能远离退水口。

2 吹填区内排泥管线延伸高程应高于设计吹填高程,延伸的排泥管线离原始地面大于2m时应筑土堤管基或搭设管架,管架应稳定、牢固。

3 吹填区围堰应设专人昼夜巡视、维护,发现渗漏、溃塌等现象及时报告和处理;在人畜经常通行的区域,围堰的临水侧应设置安全防护栏。

4 退水口外水域应设置拦污屏,减少和防治退水对下游关联水体的污染。

5.2 围堰内吹填筑堤(淤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新堤吹填应确保围堰安全,一次吹填厚度根据不同土质控制在0.5~1.5m,并采用间隙吹填方式,间隙时间根据土质排水性能和固结情况确定。

2吹填时管线应顺堤布置,需要时可敷设吹填支管;对有防渗要求的围堰,应在堰体内侧铺设防渗土工膜,并在围堰外围开挖截渗沟,以防渗水外溢危及周围农田与房屋。

3 排泥管口或喷口位置离围堰应有一定安全距离,以免危及围堰安全。

5.3 建筑物周围采用吹填方式回填土方,应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发现有危及建筑物和人员安全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吹填,并及时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妥善处理。

6、 水下爆破作业

6.1 水下爆破作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

6.2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作业时,应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和公安部门申报,并按时发布水下爆破施工通告。

6.3 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应按规定悬挂特殊信号(灯号)。

6.4 在黄昏和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如确需进行水下爆破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确保作业安全。

6.5 进行水下爆破作业前,除按gb 6722中的施工准备要求作相应准备工作外,还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1 准备救生设备。

2 检查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

3 爆破器材的水上运输和贮存。

4 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临水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

5 水域危险边界上警示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的设置。

6 检查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体带电情况。

6.6 爆破作业船上的工作人员,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无关人员不应登上爆破作业船。

6.7 爆破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爆区的地质、地形、水位、流速、流态、风浪和环境安全等情况布置爆破作业。

6.8 水下爆破应使用防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应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用于流速较大区的起爆器材还应有足够的抗拉性能,或采用有效的抗拉措施;水下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应进行抗水和抗压试验,起爆器材还应进行抗拉试验。

6.9 水下爆破器材加工和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水下爆破的药包和起爆药包,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加工船上制作。

2 起爆药包,只可由爆破员搬运;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3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应专船装运;用机动船装运时,应采取严格的防电、防振、防火、防水、隔潮及隔热等措施。

6.10 水下爆破作业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 水下爆破严禁采用火花起爆。

2 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爆破工不应携带对讲电话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电源。

3 用电力和导爆管起爆网路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安放的雷管数不宜少于2发,并宜连成两套网路或复式网路同时起爆。

4 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采用有足够强度且防水性和柔韧性良好的绝缘胶质线,爆破主线路呈松弛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水中不应有接头。

5 在水流较大、较深的爆破区放电炮连线时,应将连线接头架离水面,以免漏电造成电流不足而导致瞎炮。

6 不宜用铝(或铁)芯线作水下起爆网路的导线。

7 起爆药包使用非电导爆管雷管及导爆索起爆时,应做好端头防水工作,导爆索搭接长度应大于o.3m。

8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在主爆线上加系浮标,使其悬吊;应避免导爆索网路沉入水底造成网路交叉,破坏起爆网路。

9 起爆前,应将爆破施工船舶撤离至安全地点。

10 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爆破安全警戒。

ll 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以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继续处理,直至完毕。

6.11 水下钻孔爆破时,除遵守第6.8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水下钻孔位置应准确测定,经常校核;孔口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2 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防水药筒盛装非抗水的散装炸药时,应在药面采取隔热措施,才可用沥青和石蜡封口。

3 水下钻孔爆破,应采取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才可边钻孔边装药。

4 钻孔装药时应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应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不应强行冲压卡塞的钻孔药包;用护孔管装药时,每装入一节药包,应提升一次护孔管,待该孔装药完毕,护孔管提离药包顶面后,才准填入填塞物。

5 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应标记清楚,防止错接。

6 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应注意保护药包引出线,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网络,在急流区,对孔口段的导线应加以保护。

6.12 水下裸露药包爆破,除遵守第10.6.8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水下裸露药包(含加重物)应有足够的重量能顺利自沉,药包表面应包裹良好,防止与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摩擦。

2 捆扎药包和连接加重物,应在平整的地面或木质的船舱板上进行,并应捆扎牢实。

3 在施工现场,已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可临时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的专用船上或陆地上,并派专人看守,但不应过夜存放。

4 投药船应用稳定性和质量好的船只,工作舱内和船壳外表不应有尖锐的突出物。

5 在投药船的作业舱内,不应存放任何带电物品。

6 药包投放应使用绳、缆、杆牵引,不应直接牵引起爆网路。

7在急流河段爆破时,投药船应由定位船或有固定端的缆绳牵引,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防止走锚移位。

8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后,应反复检查船底和船舵、推进器、装药设备等是否挂有药包或缠有网路线。

9 已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严禁拖曳和撞击,并采取防止漂移措施,若有药包漂出水面不应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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