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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材料运输安全技术规程

更新时间:2024-11-12

爆炸材料运输安全技术规程

内容

1. 总则 爆炸材料的运输安全至关重要,本规程旨在规范相关作业流程,确保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所有参与运输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并接受定期培训,确保对规程的全面理解和执行。

2. 运输前准备 2.1 确认爆炸材料的种类、数量、状态及包装符合安全标准。 2.2 对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检查,包括刹车系统、轮胎状况、安全设备等,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3 制定详细的运输路线,避开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及易燃易爆场所。

3. 装载与固定 3.1 装载应由专业人员操作,避免碰撞、摩擦引起火花。 3.2 爆炸材料应妥善放置,避免相互挤压,确保稳定并牢固固定。 3.3 装载完成后,立即封闭车厢,确保密闭性。

4. 运输途中 4.1 驾驶员应保持清醒,遵守交通规则,避免急刹车和高速行驶。 4.2 定期检查车辆状态,如有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必要时通知相关部门。 4.3 严禁在运输过程中吸烟、使用手机或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行为。

5. 交付与卸载 5.1 到达目的地后,应在指定安全区域进行卸载,避免靠近人群。 5.2 卸载时,应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或跌落。 5.3 卸载完毕后,确认无遗漏,及时关闭车厢,返回原地。

6. 应急处理 6.1 遇到紧急情况,如火灾、泄漏等,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疏散人群,报警并采取初步控制措施。 6.2 所有人员应熟悉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7. 记录与报告 7.1 运输过程中,详细记录每次检查、装载、卸载的情况,保存相关证据。 7.2 发生任何异常事件,无论大小,都应及时报告,并详细记录事件经过及处理结果。

8. 监督与评估 8.1 定期对运输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查找潜在风险,改进规程。 8.2 对违反规程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加强安全意识教育。

标准

本规程的制定参照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最佳实践,旨在建立一个高效、安全的爆炸材料运输体系。所有参与运输的人员需严格遵守本规程,违反规程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运输资格。公司将定期对规程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进步。

爆炸材料运输安全技术规程范文

第三百一十条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二)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三)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四)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上缘。

(五)蒸汽机车进入爆炸材料库区时,机车与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m,并必须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停止鼓风。机车烟筒必须有挡火星装置的完整的炉灰箱。

第三百一十一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一十二条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条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条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爆炸材料运输安全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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