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炸材料定义与分类 爆炸材料,通常指火工品、炸药、雷管、导爆索等具有爆炸性质的危险物品。它们在储存过程中需特别注意安全,以防止意外引发的灾难性后果。
二、贮存场所的选择与设计
1. 应选择远离居民区、重要设施和交通要道的区域建立专用仓库。
2. 仓库应具备防震、防火、防水、防潮、防盗、通风良好等功能。
3. 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包括足够的安全距离、应急设施和消防设备。
三、储存条件控制
1. 温湿度控制:保持仓库内温度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75%。
2. 储存布局:各类爆炸材料应分开存放,避免相互影响。
3. 货架设计:使用专用货架,确保货物稳定,避免堆叠过高。
四、入库与出库管理
1. 入库检查:严格核对爆炸材料的种类、数量、状态,确保无破损、泄漏等问题。
2. 出库审批:实行双人双锁制度,出库前需经审批,记录详细。
3. 动态监控:实时掌握库存情况,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五、人员培训与安全管理
1.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 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3.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严格控制火源和静电。
六、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1. 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救援措施等。
2.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预案,同时报告相关部门。
3. 事故后,及时评估损失,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二次伤害。
七、环境保护与废弃物处理
1. 储存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规定妥善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2. 废弃爆炸材料需由专业机构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八、法规遵守与监督
1. 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爆炸材料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2. 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1. 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2. 依据gb 15603-1995《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和gb 16483-2000《爆炸物品储存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操作。
3. 实施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爆炸材料储存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按照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执行,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第三方审核。
本规程旨在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确保爆炸材料的贮存安全,降低风险,保障企业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各相关人员需严格执行,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第二百九十五条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二百九十六条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二百九十七条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
(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材料库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5‰,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铺设轨道,但硐室内不得铺设轨道。
(五)除有运输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
(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
(七)爆炸材料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m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
(八)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材料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第二百九十九条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第三百条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
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防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第三百零一条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洞穴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mm以上的垫木。
(二)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离炸药25m以外的地点。
(三)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四)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第三百零二条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m以外加设横堤,或250m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kg。
第三百零三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
爆炸材料必须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发爆器等专用硐室。
第三百零四条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二)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
(三)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
(四)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五)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六)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第三百零五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百零六条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第三百零七条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三)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四)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五)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第三百零八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第三百零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煤矿企业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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