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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修订

更新时间:2024-11-1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修订

内容

一、氢气概述 氢气(h2)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是宇宙中最丰富的元素,也是化学反应中最活跃的物质之一。在工业生产中,氢气广泛用于合成氨、石油裂解、金属精炼等领域,同时也被视作清洁能源的重要来源。

二、安全风险 氢气虽有诸多用途,但其易燃易爆的特性决定了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程。氢气的爆炸极限为4%-75%(体积比),在空气中极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此外,氢气泄漏可能导致窒息风险。

三、储存安全

1. 储存设施应选用专用的氢气储罐,确保其设计、制造和检验符合相关标准。

2. 储罐应置于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人员密集的地方,且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3. 定期检查储罐的密封性能,防止氢气泄漏。

四、运输安全

1. 氢气运输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运输车辆。

2. 运输过程中,氢气瓶应固定牢固,防止撞击和翻倒。

3. 遇到紧急情况,如泄漏,应立即撤离现场并报警。

五、使用安全

1. 使用前,务必检查设备连接处是否紧固,无泄漏迹象。

2. 操作时应穿戴防护装备,如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

3. 点燃氢气前,须进行气体置换,确保环境无爆炸性混合物。

4. 在氢气系统运行期间,禁止进行任何可能产生火花的操作。

六、应急处理

1. 发现氢气泄漏,应迅速关闭气源,避免火源接触泄漏区域。

2. 切勿自行修理,应由专业人员处理。

3. 如有人员吸入氢气,立即将其移至新鲜空气处,并寻求医疗援助。

七、培训与监督

1. 所有涉及氢气操作的员工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

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规程执行到位。

3. 建立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记录与报告

1. 记录氢气的接收、储存、使用和排放情况,以便追踪和审计。

2. 发生事故时,及时上报,进行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

九、持续改进

1. 根据操作实践和新的安全技术,定期更新和完善安全规程。

2. 鼓励员工提出安全改进建议,构建全员参与的安全文化。

标准

本规程参照《gb 16177-2006 工业气体安全规程》、《gb 50187-2014 工业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所有涉及氢气操作的部门和个人均需严格遵守,违反规程将依公司规定进行处理。规程的修订和更新将根据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变化进行,确保安全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修订范文

2008年12月11日,gb4962―2008《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发布。该标准是对gb4962―1985的修订,主要对供氢设置、氢气瓶、放空管、消防等章节作了修改,新增了置换、充(灌)装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新标准于2023年10月1日实施,代替旧有标准。本栏摘录了新标准中部分关于氢气生产和使用作业人员的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具体安全技术规程,请参考标准原文。

作业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

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相应的阻燃、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工作服宜上下身分开,容易脱卸。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电子设备进入爆炸危险区域。

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

作业人员应无色盲、无妨碍操作的疾病和其他生理缺陷,且应避免服用影响操作或判断力的药物。

氢气系统设备运行时,禁止敲击、带压维护和紧固,不得超压。禁止处于负压状态。

对氢气设备、管道和阀门等连接点进行漏气检查时,应使用中性肥皂水或携带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禁止使用明火进行漏气检查。

氢气管道、阀门及水封等出现冻结时,作业人员应使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进行解冻,且应戴面罩进行操作。禁止使用明火烘烤或使用锤子等工具敲击。

氢气瓶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摔滚,严禁撞击和强烈震动。不得从车上往下滚卸。

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用尽,瓶内至少应保留0.05 mpa以上的压力,以防空气进入气瓶。

开启气瓶阀门时,作业人员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缓慢开启气瓶阀门。

进入氢气罐内作业应佩戴氧含量报警仪,同时应有专人监护和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2篇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

为防止氢气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本标准对氢气使用的安全技术作出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瓶装氢气为气源的供氢站、供氢装置和供氢作业。

使用氢气除执行本标准外,其他未作规定的问题,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1 名词术语

1.1 供氢站

汇流排间、实瓶间和空瓶间的统称。

1.2 供氢装置 (或称供氢系统)

贮存、输送氢气的设备、管道和附件的组合体。

1.3 气瓶

空瓶和实瓶的统称。

1.4 实瓶

在一定充灌压力下的气瓶,一般以40升水容量,150公斤力/厘米^2压力计算。

1.5 空瓶

无压力或在一定残余压力下的气瓶。

1.6 集装瓶

用框架固定的若干气瓶的组合单元。

1.7 放空管

向大气中直接排放氢气的设施。

1.8 阻火器

防止氢气回火的一种安全装置。

1.9 含湿氢气

具有一定相对温度,且在输送过程中能达到饱和并析出水分的氢气。

1.10 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1.11 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和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 供氢站

2.1 供氢站在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 供氢站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氢地点。

2.1.2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2.2 供氢站应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2.3 供氢站厂房的防爆设计应按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泄压面积与房间容积的比值,不应小于其上限值。

2.4 供氢站屋架下弦的高度不宜小于4米 (集装瓶站房的高度不宜小于6米)。

2.5 房顶应做成平面结构,防止出现积聚氢气的死角。地坪尽可能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花,且与装卸平台等高。

2.6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6.1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应分别设置 (集装瓶站房除外)。汇流排间可以通过门洞与空瓶间或实瓶间相通,但各自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

2.6.2 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空瓶应分别存放。空 (实) 瓶与汇流排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米。

2.6.3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不应与仪表室、配电室和生活间直接相通,应用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如需连通,应设双门斗间,门采用自动关闭(如弹簧门),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9小时。

2.6.4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支架,栅栏等防止倒瓶的设施。

2.6.5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内通道的净宽应根据气瓶的搬运方式确定,一般不宜小于1.5米。

2.6.6 汇流排间应尽量宽敞。汇流排宜靠墙布置,并特设固定气瓶的框架。

2.6.7 实瓶间应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气瓶。

2.6.8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设气瓶装卸平台。平台的高度由气瓶运输工具确定,一般高出室外地坪0.4-1.1米,平台的高度为1.5-2米。平台上的雨篷和支撑应采用非燃材料。

集装瓶站房应设防爆起重设施。

2.7 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体积比)下同。

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 (楼) 或排气孔。排气孔应朝向安全地带,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七次。

2.8 电气设备的选型、配线和接地应符合国家《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有产规定。

2.9 供氢站应有防雷措施。

3.10 按gb 2894―82《安全标志》的规定在供氢站周围设置禁火标志。

3 供氢设置

3.1 氢气瓶

氢气瓶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3.2 集装瓶

3.2.1 每单元总重不得超过2吨。集装夹具、吊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9。气瓶、管路、阀门和接头应予以固定,不得松动位移,管路和阀门应有防止碰撞的防护装置。

3.2.2 总管路应有两只阀门串联,每组气瓶应有分阀门。

3.3 固定容积贮气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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