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破前准备
1. 爆破设计:所有井下爆破作业必须基于详细的设计方案,由专业人员制定,并经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审批。设计应包括炸药类型、装药量、起爆方式、安全距离等关键要素。
2. 安全检查:爆破前,应对工作面进行彻底的安全检查,排除可能导致事故的因素,如松动的支护、积水、有害气体等。
3. 人员撤离:在爆破前,确保所有非爆破作业人员已撤离至安全区域,并设置警戒线。
二、装药与连线
1. 装药:使用专用工具,严格按照设计的装药量和位置进行,确保炸药密实且不破损。
2. 连线:采用防静电导爆线,确保线路清晰无交叉,连接处牢固可靠,防止短路。
三、起爆操作
1. 起爆命令:只有在所有人员撤离、安全措施到位后,才能下达起爆命令。
2. 起爆时间:选择在矿井通风良好、无其他干扰作业的时间进行。
四、爆破后处理
1. 检查确认:等待足够安全时间后,由专业人员进入爆破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残留炸药和火源。
2. 清理作业:清除爆破产生的岩石碎块,恢复巷道正常通行。
五、应急处理
1. 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工品丢失、误爆等情况的处置流程。
2. 培训与演练: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应急响应培训,确保其熟悉并能迅速执行应急程序。
六、安全监督与管理
1. 记录与报告:详细记录每次爆破作业的过程,及时上报任何异常情况。
2. 定期评估:对爆破安全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本规程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山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井下爆破作业,确保人员安全和生产秩序。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违反规程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本规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确保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1篇 井下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百一十五条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三百一十七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百一十八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三百一十九条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第三百二十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三)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三百二十一条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三百二十二条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条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四条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三百二十五条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六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七条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三百二十八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二十九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三百三十条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三百三十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三百三十二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三百三十三条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第三百三十四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五条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第三百三十六条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三百三十七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九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百四十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三百四十一条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四十二条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三百四十三条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三百四十四条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四十五条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第三百四十六条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撞工作面。
第2篇 井下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矿爆破工。
第2条 爆破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炸材料的押、运工作。
2.负责所辖范围内爆炸材料的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爆破工作。
二、上岗条件及岗前准备
第3条 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 爆破工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所有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5条 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爆炸材料、爆破操作的有关规定。
2.熟悉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
3.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4.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5.掌握入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第6条 作业时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7条 下井前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爆破母线保持完好。
第8条 准备好木质炮棍、岩(煤)粉掏勺或吹眼器等爆破器具。
三、安全规定
第9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10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11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用、退等管理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12条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第13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同种类的炸药不得混用。
第14条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第15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和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或锚杆等有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支护失效或者伞檐超过规定时。
2.爆破地点20m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矿车、机电设备,以及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3.爆破地点20m以内,煤尘堆集、飞扬,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5.炮眼内煤(岩)粉末未清除干净时;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时;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6.发现拖爆未处理时。
第16条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遇特殊情况时,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爆破工必须在现场亲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17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第18条 班组长必须亲自安排有责任心的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执行警戒工作。各警戒岗点除警戒人员外,还要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明显标志。起爆前工作面所有人员都要撤至警戒岗点以外的安全地点,并由班组长负责清点核实人数。
第19条 爆破前,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来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爆破前,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完成。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入放炮操作位置,在物体掩护下进行放炮。
第20条 处理拒爆、残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21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22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四、操作准备
第23条 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领取合格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24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发爆器。
1.将发爆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指示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方法检查发爆器。
3.发爆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25条 领取并检查电爆网路检测仪表。
第26条 检查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五、操作顺序
第27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六、正常操作
(一)爆炸材料的运送与存放
第28条 凭爆炸材料领用单,核实电雷管和炸药的需用量;凭爆破证到爆炸材料库领取所需爆炸材料。
第29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放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放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入,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上下井简。
5.人工行走运送炸药时,在巷道内行走,二人相距并保持10m以上的距离,不得在途中嬉戏和逗留;大巷行走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坚持走人行道,不要随意横穿轨道。
6.禁止将爆炸材料乱丢乱放,防止其发生冲撞、摩擦,避免其与电缆、电线及金属导体接触。
7.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得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8.在运送爆炸材料过程中,严禁将自救器等物品装入爆炸材料容器内。
第30条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同时运搬炸药、起爆材料不得超过13kg。
2.拆箱(袋)运搬炸药不得超过20kg。
3.背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一箱(48kg)。
4.挑运原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二箱(48k)。
第31条 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1.爆炸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
2.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炸药和雷管混放,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3.任何人不准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4.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第32条 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二)起爆药卷的装配
第33条 只准由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34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导电体和电器设备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的要求,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避免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装配时应将脚线扭结处与雷管同时握在手中,不得让脚线随意甩动。
3.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电雷管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裸露部分扭结成短路。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用木或竹制的炮针在药卷顶端中心扎略大于雷管直径的孔眼,然后检查取用的电雷管脚线是否已扭结短路,确认扭结可靠后方可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内,并将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应全部缠绕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
5.每个药卷内只允许插放一个电雷管。
6.装配好的起爆药卷要整齐摆放在爆炸材料箱内或其附近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地点,要点清数量并掩盖好,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三)装药操作
第35条 装药前,验孔、检查瓦斯及支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2.爆破工在装药前,应用炮棍插入炮眼,检验每一个炮眼的角度、深度、方向及眼内的情况,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炮眼必须废掉,重新钻眼。
3.督促瓦斯检查员对装药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含量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不得装药。
4.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工作面附近20m范围内巷道洒水降尘。
5.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及支护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地点附近10m范围内的支护进行加固,否则不得放炮。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支架齐全完好,架设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且要进行联锁加固。锚杆支护巷道要对锚杆螺母进行二次紧固,锚固力不低于100n·m。
6.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得装药。
7.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得装药。
8.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不得装药。
9.爆破工、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瓦斯、通风和支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6条 装药程序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工必须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中规定起爆顺序相符合。
2.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应先装,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应后装。
3.装药时要一手轻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的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不得冲撞或捣实,用力要均匀,使药卷彼此密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第37条 爆破工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第38条 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与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先装,起爆药卷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起爆药卷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起爆药卷夹在两药卷中问。
(四)封泥
第39条 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在有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中,所有未装药的炮眼都应用封泥充满填实。装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规定: ;
1 . 装填封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结构: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mm的炮泥,然后按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达到封泥长度的要求标准。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40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l/2。
3.炮眼深度超过l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五)连线
第41条 连线方式与接线要求。
1.各炮眼雷管脚线的连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与脚线之问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与任何物体接触。
第42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敷设。
1.爆破母线的规格质量、长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2.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之问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挂、用后盘收,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口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成短路。
7.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连线方式进行连线。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操作。
(六)爆破作业
第43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对距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风流进行瓦斯检查。瓦斯含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措施处理至符合规定。
第44条 爆破前应做好警戒工作:
1.班组长也须亲自指定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执行警戒工作。
2.各警戒地点除设置站岗人员外,还要设警戒线,警戒线处应设置警示牌、栏杆或拉绳等醒目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外的安全地点。
第45条 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迎头,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第46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用具有检测电阻值功能的发爆器或专用爆破欧姆表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时,其使用方法如下:
1.将待测电爆网路导线端头接在接线柱上,指针摆动则说明电路是通的;当电阻值很大甚至为无穷大时,说明网路断路不通;当电阻值很小甚至趋近于零时,说明脚线短路。
2.读出表上的读数,并与设计时的计算值相比较,以判
断网路连接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3.发现断路或短路及电阻值超过允许范围时,应立即找出原因,排除故障。
4.检测不合格的网路,未消除故障前,禁止起爆。
第47条 整个电爆网路经过导通检测确认合格后,才准将母线与发爆器电源开关连接,准备起爆。
第48条 爆破工接到班组长下达的起爆命令,确认爆破警戒范围内无滞留或误人人员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喊话三声或吹急促口哨三次),再将爆破母线与发爆器上的两根接线柱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发爆器指示灯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至放炮位置放炮,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严禁发出爆破警号与起爆同步进行。
第49条 电雷管起爆后,必须立即将起爆钥匙拔出,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器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器接线盒内。
(七)爆破后检查及处理
第50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由外向里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爆破结束以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作、虬
第51条 检查工作面爆破情况。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ra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52条 爆破后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耗单,核实查清当班领取、使用及剩余的爆炸材料数量相符,并经班组长现场验证签字。当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班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炸材料。
第53条 爆破工作结束,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收拾整理好。升井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交回规定的发放处。
(八)注意事项
第54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55条 爆炸材料新产品,需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使用。
第56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57条 必须使用经全电阻检查合格的电雷管,严禁使用不通电或电阻不合格合格的电雷管。
第58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炸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59条 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爆破,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60条 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有效使用各种防尘设施防止粉尘浓度超限。
七、特殊操作
第61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爆破工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
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62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中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八、收尾工作
第63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64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65条 将爆破母线、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全电阻网路检测仪等收拾整理好。
第66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当班交回发放地点。
第67条 升井后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交回仪器发放室。
第3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条 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进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 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四周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回原主。
第四条 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 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 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骚畅通,并严禁职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透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进其它区域;
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线路以及停电、撤人间隔和警戒范围等;
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
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同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后至少经0.5h,由矿山救护队进进工作面检查;
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作业中发现突出预兆,工作职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职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进,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湿润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疏松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间隔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假如爆破地点四周20m以内风骚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疏松、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尽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四周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 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身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进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职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同一治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假如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间隔;
五、只准采用尽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间隔,由矿务局(公司)同一规定。
第二十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练习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纵。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盘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假如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假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具体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正确的丈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分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透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骚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职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4篇 井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一、井下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的安全员负责,同时负责保管员. 爆破员的思想教育. 安全教育和工作安排,监督教育爆破员按爆破规程进行爆破作业,制止无证放炮等违章现象。
二、严格上、下井检身制度,防止爆破器材流失。
三、爆破员按当班使用量领取爆破器材,用加锁的药箱. 雷管箱分送到作业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把爆破器材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四、采挖工作面打完眼后,要立即切断电源,现场人员和设备电缆等撤至安全地点后,爆破员才能进行装炮,严禁边生产边放炮。
五、应按危险程度选用相应安全的炸药和雷管,必须使用安全部认可的防爆式起爆器起爆。
六、爆破员在装配引药时,必须将电雷管从母药的顶部全部装入,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入母药的中部或捆在母药上,装配引药严禁坐在药箱上,严禁一次装配,多次放炮,药卷变硬,需用手揉松后再装配。
七、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和杂物;装炮必须使用木质炮棍,严禁使用铁器装炮,封口必须用不易燃. 可塑性强的炮泥,严禁使用石块. 石粉. 纸团等物做封口,不准放无封口炮和糊炮。
八、爆破装炮. 放炮必须有安全员现场监督,并派人在警戒线上和有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道路上安排警戒,并发出警报信号,然后进行放炮,放炮必须使用放炮线,严禁用电缆和其它物体放炮;严禁明电放炮;在连炮不响时,必须等15分钟后,由爆破员将放炮线的两个端点相按,边缠边检查不响的原因,严禁把放炮线放在外边进入放炮地点检查。
九、放炮后若出现哑炮,要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处理不完,爆破员必须亲自在现场同下一班爆破员交代清楚,继续处理;处理哑炮必须在安全员的指导下,在炮眼30cm的地方打一平行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严禁用镐刨挖哑炮眼,严禁用手拉哑炮脚线;哑炮处理完毕后,爆破员必须详细检查收集没有爆炸的炸药和雷管。
十、放炮后,爆破员要认真填好现场使用爆破记录,安全员要签字盖章,如有剩余爆炸物品必须在下班前送交药库,并将现场爆破记录交回药库保管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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