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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更新时间:2024-11-20

企业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内容

一、总则 企业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旨在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效率。本规程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类型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叉车、装载机、拖车等。

二、驾驶员资质与培训

1.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经过企业内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了解并掌握车辆的操作、维护和应急处理知识。

2. 定期进行复训,以保持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的更新。

三、车辆检查与维护

1. 每日作业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刹车系统、灯光、转向、轮胎等关键部位,确保无异常。

2. 定期进行专业保养,由专业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检修,及时排除潜在问题。

四、操作规程

1. 驾驶时应穿戴必要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反光背心等。

2. 车辆启动前,确认周围无其他人员和障碍物。

3. 在狭窄区域或视线不良环境下,降低速度并鸣笛警示。

五、载物与行驶

1. 装载货物时,确保货物稳固,防止在行驶中滑落。

2. 行驶过程中,遵守厂区内交通标志,限速行驶,避免急加速和急刹车。

六、应急处理

1.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现场,通知相关人员。

2. 遇到车辆故障,应立即停车并设置警告标志,寻求维修。

七、安全管理

1. 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档案,记录车辆状况、维修保养及事故情况。

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评估风险,制定改进措施。

八、责任与处罚

1.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解雇等处罚。

2. 对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事故,责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九、附则

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订,将以最新版本为准。

2. 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程冲突。

标准

1. 本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2. 所有驾驶员应熟知并严格遵守本规程,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确保规程的有效实施。

3.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规程的监督和执行,定期评估规程的适用性和效果,适时调整和完善。

4.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都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以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

企业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范文

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专用于企业内部物资材料运送的机动车辆,区别于公路上使用的车辆。一些年来,由于企业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加之车辆技术装备较落后,驾驶人员素质低,结果导致企业内车辆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为控制和减少企业内机动车辆激增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减少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企业内机动车辆事故分类

企业内机动车辆事故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车辆伤害。包括撞车、翻车、挤压和轧辗等。

(二)物体打击。搬运、装卸和堆垛中物体的打击。

(三)高处坠落。人员或人员连同物品从车上掉下来。

(四)火灾、爆炸。由于人为的原因发生火灾并引起油箱等可燃物急剧燃烧爆炸,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因运输不当发生火灾爆炸。

二、企业内机动车辆分类

企业内机动车辆分类通常有以下六种:

(一)汽车类。包括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客车、专用汽车、叉车和铲车等。

(二)电瓶车类。包括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三)拖拉机、挂车类。包括拖拉机、牵引车、平板车等。

(四)简易翻斗、平板车类。包括翻斗车、平板车等。

(五)有轨电车、电瓶机车类。包括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六)挖掘类。包括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三、汽车的基本组成

企业内机动车辆包括六类,而使用最多和最具有代表性为汽车。以下几个大段拟专就汽车的技术构成和安全特点等作必要的介绍。其它各类车辆可以此为参考,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功效。

汽车的结构,主要由发动机、底盘、车身、电气设备四部分组成。

(一)发动机。发动机是汽车的动力装置。其作用是使供入的燃料燃烧后产生的热能转化为机械能,通过底盘的传动系,驱动汽车行驶。

(二)底盘。底盘接受来自发动机的动力,使汽车产生运动,并保证汽车正常行驶。底盘由传动系、行驶系和操纵系三部分组成。

(三)车身。车身用来安置驾驶员、乘客或装载货物。车身的结构决定了汽车的用途。

(四)电气设备。电气设备由电源、发动机启动系以及汽车照明设备组成。在强制性点火的发动机中,还包括发动机的点火系。

四、汽车的主要技术特性

汽车的技术特性,主要有自重、载重量、总重、外形尺寸、最小离地间隙、轴距、轮距、接近角、离去角、最小转变半径、最大爬坡度和最大车速共12项。

(一)自重。反映安全装备好以后的汽车重量。除了发动机、底盘和车身的重量外,还包括按规定加注的燃料、润滑油、冷却水以及随车工具和备用轮胎物重量,不包括驾驶员、乘客和货物的重量。单位为公斤。

(二)载重量。指汽车行驶时的最大额定载重量。单位为公斤。

(三)总重。指汽车自重与载重量之和。单位为公斤。

(四)汽车外形尺寸。指汽车的长、宽、高和前悬(汽车前轴中心至保险杠外侧之间的距离)及后悬(汽车后桥中心至车架末端之间的距离)。单位为毫米。

(五)最小离地间隙。指汽车满载行驶时,离地最低点与地面之间的距离。单位为毫米。

(六)轴距。指汽车前后轴中心间的距离。单位为毫米。

(七)轮距。指汽车同一轴上左右两轮中心之间的距离。如系双轮胎时,则为同一轴一端两轮胎中心至另一端两轮胎中心间的距离。单位为毫米。

(八)接近角。汽车满载时从最前端的对前轮所作的切线与道路平面构成的夹角称为接近角,单位为度。

(九)离去角。汽车满载时从最端的最低处对后轮所作的切线与道路平面构成的夹角称为离去角,单位为度。

(十)最小转变半径。指汽车转变时,当方向盘转到最大极限时,外侧前轮所滚过的轮迹半径。单位为米。

(十一)最大爬坡度。指汽车在最大牵引力下所能爬坡度的能力。单位为度。

(十二)最大车速。指汽车在良好的平路上所能最达到的瞬时最高行驶速度。单位为公里/小时。

五、汽车的安全性能

汽车的安全性能,主要有制动性能、稳定性和通过性等。

(一)制动性能。是指汽车在行驶中能强制降低行驶速度直至停车,或在下坡时保持一定速度的能力。制动性能是汽车重要性能,直接关系到汽车的安全行驶。评价汽车制动性能的指标,主要有制动速度、制动时间和制动距离三项。

(二)稳定性。是指汽车在各种行驶条件下,抵抗倾覆和侧滑的能力。它是影响汽车安全性能的重要因素。汽车的稳定性可分为纵向稳定性和横向稳定性。

(三)通过性。又称越野性,是指汽车所具有的在各种条件下克服行驶阻力和障碍的能力。

此外,对汽车安全行驶有影响的其它性能,还有机动性、牵引性、坚固性、可靠性和操作性等。

六、汽车驾驶安全操作规定

为了保证汽车行驶中的安全,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操作规定。

(一)发动机未熄灭时,不得添加燃油。

(二)严禁用汽油擦洗车辆、清洗零件和烘烤车辆。

(三)检查油箱的油量严禁用明火照明,在汽车周围应少用或不用各种火源。

(四)向汽车加油必须经过汽油泵和滤清器,严禁使用各种容器或其它方式加油,不得向发动机上的汽化器直接加油。

(五)严禁将盛装汽油的容器存放在驾驶室内

(六)使用四乙铅汽油或混有动力苯的汽油时,严禁用嘴吮吸或吹通油管及汽化器附件,以防止中毒和损伤皮肤。

(七)汽油着火时,应用灭火器或砂土、麻袋及衣物等扑灭,不得浇水,以防止汽油浮到水面上而扩大火势。

(八)在有汽油的地方,禁止吸烟,不得有火种。

(九)严禁使用高压线“吊火”。

(十)严禁用短路方法检测电路导线通断情况。

(十一)汽车电线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电源,迅速拆去蓄电池导线。

(十二)调整发电机上的传动胶带时,发动机必须处于停止转动状态。

(十三)一切容易发生转动和位移的部位,应避免用手直接接触。

(十四)拆卸机件时,不得使用不合适的工具。拆卸轮胎时,须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再放置托架,以做到稳固,并用三角木块塞住其它车轮,防止车轮滑动发生事故。

(十五)在车下作业时,车辆应选择平坦地点停放,前后车轮用三角木块塞住,拉紧手刹车,并将变速杆放入空档,方准作业。

七、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

(一)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规定。

1.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制度和档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他们专门培训、考核,领取驾驶证后方可驾驶车辆。

3.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调离本企业,尚须从事本职业时,须持新接受单位证明信件到所在市劳动行政部门手续。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从事驾驶工作6个月至1年者,再从事驾驶工作时,应经所在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复试;1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已过退休年龄者,不得从事车辆驾驶工作。

5.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间接受审验、复试。

6.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应遵守国家法纪和《企业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车执照。

2.行车时,应关好车门、车厢,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3.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相符的车辆。

4.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它妨碍行车安全的活动,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5.不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不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6.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试车时应悬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指定段试车。

7.自觉接受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指挥和违章处理。

8.机动车辆驾驶员负有监督装卸的责任。

(三)对教练员、学习驾驶员和实习驾驶员的规定。

1.教练员应具有3年以上安全行车经历。执教时,学习驾驶员若违反本规则,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应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

2.学习驾驶员应与教练员并坐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员无关人员。

3.学习驾驶员须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持核发的学习执照,方可进行准驾车类的实习驾驶。

4.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驶执行任务的、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平板拖车、起重机及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5.实习驾驶员可按学驾车类单独驾车,但驾驶带挂车汽车、大型矿车和大型轮式装载机械,则须由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驾驶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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