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书
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托修车辆基本信息:
号牌号码
品牌型号
发动机号码
vin代码/车架号
注册登记日期
里程表公里数
2.维修项目:预定维修项目以双方确认的《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实际维修项目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3.维修材料:
品名
零件号
制造商
规格
型号
价格
数量
类别
提供方式
注:1、具体内容见《维修结算清单》。2、“类别”为“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3、“提供方式”为“甲方自备”或“乙方提供”。
4.竣工交车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验收及提车:甲方应当在乙方交车后当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并按照《维修结算清单》结清维修费用后,方可提车。
6.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合同变更:托修车辆竣工交付前,双方可以( 书面□ 电话□ )通知的方式,就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和材料、竣工交车日期等内容进行变更。
8.违约责任:(1)迟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______________元/日(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
托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年月日
承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年月日
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要改变托修车辆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四)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对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当交由甲方自行处理但对环境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应当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五)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并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八)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期限或里程为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2篇 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
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bf--2007--0305) 机械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标识/机械编码
进厂日期
托修方简述
承修方检测
检测时间: 年 月 日 时
检测项目
初步检测结果
拟维修项目
配件、辅料
工时费
名称
类别及品牌
价格
维修概算总额(大写): ¥:
注:承修方提示的必修项目应以*号注明。因托修方拒绝维修其中的 ,由此造成的任何问题由托修方自行承担。特此声明。 托修方签字:
竣工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时
交付地点
验收方式
以 方式当场验收,并由承托修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维修质量保证期
□ 日,自竣工交付日开始计算 / □ 有效耕作使用期 日。
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违约
责任
1.一方逾期履行的,应当按□ 元/日 □合同总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
2. 。
其他约定事项
请在签字前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认真填写表格内容。
托修方(签章): 承修方(签章):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条款
承修方主要权利义务
(一)承修方应当向托修方出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明示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保证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施和技术力量。
(二)承修方维修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遵守双方约定,保证维修质量。
(三)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托修机械,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机械。
(四)承修方应当向托修方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承修方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五)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承修方对于托修方自带的配件不负责“三包”服务,不承担因其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
(六)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付时应交由托修方自行处理;但对环保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情况下,由承修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3篇 北京市汽车维修合约书
合同编号:
甲方:(托修方)
乙方:(承修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下简称甲方)考虑到
(以下简称乙方)所拥有的维修实力和服务水平,甲方自愿在乙方定点维修单位所有车辆。
乙方考虑到甲方为固定客户,愿为甲方提供优惠服务。
为规范双方行业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自愿、公平、公正、平等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优惠服务。
二、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由甲方填制车辆送厂维修通知单,需甲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甲方通知单上须注明送修项目和司机姓名。
乙方按照车辆送厂修理通知单上指定的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维修,若通知单上托修项目与车辆实际故障问题不相符,由乙方及时向甲方通报,
经确认后乙方才能维修。
三、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需要延后交车日期,由乙方提前通知甲方,增报维修项目由乙方向甲方通报,由甲方确认后,乙方才能维修。
四、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于维修车辆的原材料使用问题,乙方向甲方提供解释说明,原则上必须使用原厂配件。
五、乙方按照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技术标准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维修质量,乙方验收车辆合格后,司机在销售单上签字认可,车辆方可出厂,
六、乙方对甲方车辆在进厂前,要对车辆外观及随车附件进行检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通报,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车辆的碰损,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对其车辆维修部位在北京市维修行业规定的质保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予以免费维修,但若是因为司机本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部位损坏,乙方不予以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向甲方提供城区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提示服务,检查检测服务和及时抢修服务。
九、乙方在与甲方结算维修费用时,由乙方想甲方提供维修项目工时费用和材料明细表作为核算依据,双方核对无误后定期结算,结清支付乙方。
十、车辆维修保养地点:
十一、关于车辆和牌证的管理:乙方应对甲方送修的车辆和车牌证加强管理,不得私自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
如果因乙方造成影响和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上交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有生效。
十四、合同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合同期为一年。
十五、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盖章)(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 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
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托修车辆基本信息: 号牌号码
品牌型号
发动机号码
vin代码/车架号
注册登记日期
里程表公里数
2.维修项目:预定维修项目以双方确认的《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实际维修项目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3.维修材料:
品名
零件号
制造商
规格
型号
价格
数量
类别
提供方式
注:1、具体内容见《维修结算清单》。2、“类别”为“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3、“提供方式”为“甲方自备”或“乙方提供”。
4.竣工交车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验收及提车:甲方应当在乙方交车后当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并按照《维修结算清单》结清维修费用后,方可提车。
6.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合同变更:托修车辆竣工交付前,双方可以( 书面□ 电话□ )通知的方式,就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和材料、竣工交车日期等内容进行变更。
8.违约责任:(1)迟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______________元/日;(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
托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要改变托修车辆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四)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对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当交由甲方自行处理;但对环境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应当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五)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并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八)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期限或里程为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5篇 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bf--2007--0305)
北京 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bf--2007--0305) 机械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标识/机械编码
进厂日期
托修方简述
承修方检测
检测时间: 年 月 日 时
检测项目
初步检测结果
拟维修项目
配件、辅料
工时费
名称
类别及品牌
价格
维修概算总额(大写): ¥:
注:承修方提示的必修项目应以*号注明。因托修方拒绝维修其中的 ,由此造成的任何问题由托修方自行承担。特此声明。 托修方签字:
竣工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时
交付地点
验收方式
以 方式当场验收,并由承托修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维修质量保证期
□ 日,自竣工交付日开始计算 / □ 有效耕作使用期 日。
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违约
责任
1.一方逾期履行的,应当按□ 元/日 □合同总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逾期履行 违约金 ;
2. 。
其他约定事项
请在签字前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认真填写表格内容。
托修方(签章): 承修方(签章):
住所: 住所:
委托 代理 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条款
承修方主要权利义务
(一)承修方应当向托修方出示《 营业执照 》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明示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保证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施和技术力量。
(二)承修方维修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遵守双方约定,保证维修质量。
(三)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托修机械,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机械。
(四)承修方应当向托修方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承修方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五)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承修方对于托修方自带的配件不负责“三包”服务,不承担因其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
(六)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付时应交由托修方自行处理;但对环保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情况下,由承修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七)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机械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的,承修方应当免费返修。返修后维修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给托修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修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维修单》上载明的托修方拒修项目造成的除外。
第6篇 北京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bf--2021--0305)
机械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标识 / 机械编码
进厂日期
托修方简述
承修方检测
检测时间: 年 月 日 时
检测项目
初步检测结果
拟维修项目
配件、辅料
工时费
名称
类别及品牌
价格
维修概算总额(大写): ¥:
注:承修方提示的必修项目应以 * 号注明。因托修方拒绝维修其中的 ,由此造成的任何问题由托修方自行承担。特此声明。 托修方签字:
竣工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时
交付地点
验收方式
以 方式当场验收,并由承托修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维修质量保证期
□ 日,自竣工交付日开始计算 / □ 有效耕作使用期 日。
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违约
责任
1 .一方逾期履行的,应当按 □ 元 / 日 □ 合同总价款 %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逾期履行 违约金 ;
2 . 。
其他约定事项
请在签字前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认真填写表格内容。
托修方(签章): 承修方(签章):
住所: 住所:
委托 代理 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 市农业机械维修合同条款
承修方主要权利义务
(一)承修方应当向托修方出示《 营业执照 》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明示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保证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施和技术力量。
(二)承修方维修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遵守双方约定,保证维修质量。
(三)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托修机械,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机械。
(四)承修方应当向托修方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承修方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五)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承修方对于托修方自带的配件不负责“三包”服务,不承担因其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责任。
(六)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付时应交由托修方自行处理;但对环保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情况下,由承修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七)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机械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的,承修方应当免费返修。返修后维修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给托修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修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维修单》上载明的托修方拒修项目造成的除外。
(八)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机械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二、托修方主要权利义务
(一)托修方有权监督承修方按照约定提供维修服务。
(二)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托修方提供协助的,托修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三、双方 违约责任
(一)承修方未按照约定时限完成维修的,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托修方造成的损失。
(二)托修方自约定竣工交付之日起满七日仍未验收的,自第八日起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三)托修方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维修费用的,承修方可行使 留置权 并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承修方使用无生产厂名、无厂址、无产品合格证的配件的,托修方有权 解除合同 。承修方应当在二日内退回托修机械,双倍赔偿相应的维修费用。因承修方上述行为造成托修机械损坏的,承修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承修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或擅自使用托修机械的,应当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托修机械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六)未经托修方同意,承修方擅自将全部或部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的,托修方有权解除合同。承修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二日内,应当退回托修机械并返还托修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因擅自转托行为造成托修机械损坏的,承修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条款
(一)维修质量保证期由承托修双方自行约定。但整机或总成修理的维修质量保证期自竣工交付日起不得少于3个月;双方约定维修质量保证期以有效耕作使用期计算的,可不受此限。
(二)承托修双方对维修质量存在争议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以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用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最终承担。
(三)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承托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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