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北京建设工程水电施工合同
2022北京建设工程水电施工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兹因甲方单位需要建筑水、电和其他附属工程壹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协议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的改造工程。为使工程顺利进行,明确双方在办理及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1、工程地点:
2、工程范围:。
3、合同价(含税):工程预算价为(大写):。
4、工程日期:个工作日内完成。
5、本工程竣工日期若遇雨、雪、冰冻及法定假日而导致的停工,上述工程顺延。
6、该工程系包工包料方式进行施工,施工须符合设计要求及甲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规定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返工。
7、保证质量,做到节约用料,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人力不能抵抗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乙方不负其责。
8、工程施工时,双方须选工地负责人,以便取得联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完成。乙方应文明施工,符合施工安全规范,由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工程决算:执行国家、省市造价部门计价办法,材料单价按同期信息价,没有信息价的按甲方确认的市场价;工程量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后按实计取。甲方收到乙方完整决算资料后送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审核,审核成果经甲乙双方签认后作为决算定案依据。
10、付款办法: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保修期一年。
11、乙方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技术施工,工程竣工后所有管道及设施均免费终身进行维护管理,人为损坏另行计价维修。
12、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2篇 北京市建设工程水电施工合同
2022北京市建设工程水电施工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总造价:总造价中包括各种材料费、运费、试验费、加工安装费、税金等。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4、工程内容:详见乙方提供的工程图纸及预算书(不含刷油、防腐、隔热保温及管道支架、顶管)。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7、合同工期工期:安装工期为天,开工时间根据甲方书面通知进场施工,阴雨天顺延。
第二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设备、材料的存放地点;
(2)协调施工现场不同施工单位的交叉作业的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乙方负责本工程与市政、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协调工作;
(3)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4)在乙方工程完工后,甲方组织人员对其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2、乙方责任和义务
(1)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由甲方提供;
(2)乙方按图纸施工,如有变更,必须有甲方书面签证,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对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由乙方承担;
(4)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供所有的工程验收资料;
第三条工期约定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合同工期开展施工;
2、因甲方原因而造成的停工,除工期按竣工的天数向后顺延外,甲方还应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乙方无法施工的,可经双方协调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工程期限。工期予以顺延。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保修约定
1、本工程施工工艺、原材料及施工质量,乙方保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验收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义务。
3、本工程保修期为壹年。
第五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三日内付工程款总价,工程安装完成总工程量的80%时付总价款一次性。
第六条合同履约保证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须本着诚信的态度如实履行本合同。如因甲方资金不到位,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延误工期由甲方负责。
2、本工程在合同签订后须在一年内施工完成。如未全部完工,对剩余工程量,依据当时市场价格重新计划,价格上浮在5%以内不予调整,超过5%按实调整计价。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
2、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委托为项目责任人,电话:双方项目责任人对本工程现场问题的处理,具有法律效应;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其他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执行;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5、双方确认的《工程预(决)算表》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6、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并严格执行。
甲方(盖章)签字:
第3篇 北京市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 北京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 投标 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 招标 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 法规 、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 拆迁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 承包合同 ,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 申诉 上报。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拨款。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 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 解除合同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 警告 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_____%)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的_____%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_________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协议条款:(略)
第4篇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期
11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_天。
12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图纸
发包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图纸。
第3条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
项日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第4条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承包人工作
51每月_______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己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________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己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7条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条工程价款及结算
81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第9条材料设备的供应。
91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一览表》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2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3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10条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按第________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11条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2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副本_______份。
第5篇 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单位级别编号: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甲方)与设计人(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见附件一。
1.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见附件二。
第二条工程设计项目的设计阶段、内容、规模、投资,双方相互提交的设计资料与设计文件。
2.1设计内容涵盖甲方委托的该工程项目及项目中应包括的各专业,具体内容应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中标标书、双方认可的设计方案为准,如有需要补充的内容或仍有选择余地的问题,如结构形式、工艺、施工方法对设计的特定要求等可另行约定。
2.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见附表一,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详见附表二,设计阶段、规模、投资见附表三。
第三条设计收费及支付办法
3.1本工程设计收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超出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设计周期赶工提供设计图纸的,设计人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设计费三分之一的赶工费,赶工费数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2本工程设计收费详见附表三。本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做工程设计费。
3.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拨付应付设计费总额的30%(不含定金)。
3.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按设计概算确定的设计费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
3.5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3.6设计周期超过12个月时,设计人与发包人可根据不同阶段完成的工作量增加设计费付款次数,金额与时间另行约定。
3.7工程设计费用中不包括高大空间的风洞试验费用、幕墙检测费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时发生的必要试验费用及其发生的各种设计审查费用。
3.8钢结构工程加工详图和各类幕墙详图均由钢结构加工单位和专业公司负责完成。
第四条双方责任
4.1发包人责任
4.1.1如期向设计人提交本合同附表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设计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发包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4.1.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设计人工程设计合同定金、工程设计费和约定的赶工费。
4.1.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如需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4.1.5在不增加工程设计费总额情况下,发包人有责任就本工程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协助设计人办理技术合同中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技术合同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或派赴施工现场的设计人员时,应向设计人正式发出邀请书,并且负责设计人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上述费用不计入工程设计费总额之中。
4.2设计人责任
4.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文件份数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
4.2.2设计人在其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4.2.3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工作。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规定参加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
第五条工程设计版权
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属设计人所有,发包人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保护内容应包括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第六条设计变更与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任务书、建设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已选定的设计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资料等,给设计人造成设计返工时,双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返工前发包人要按实际返工工日向设计人支付费用或出具支付返工费用具体金额承诺,每人每工日按壹千元计算。如因上述变更导致重新设计的,则按本合同第七条7.3款执行,结清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费,终止本合同关系,重新签订合同。
6.2由于发包人提交设计所需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3发包人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设计费时发包人从应付设计费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设计人按应付该阶段工程设计费的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后继阶段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建、缓建,发包人在事件发生之日后____日内按7.4条款向设计人结算设计费。
6.4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发包人向设计人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的两倍,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6.5由于设计人原因而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时,设计人应从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减收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__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6.6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赔偿发包人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依据质量事故鉴定机构所确定的事故责任度进行,也可在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6.7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设计人不返还定金,且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设计费;设计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
第七条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7.1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起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授权委托文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
7.2本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负责将合同送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不全时,发包人应提供齐全;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办理公证。
7.3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设计合同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7.4因发包人原因要求中途停止设计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当设计工作进行该设计阶段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应支付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一半;设计工作进行到该设计阶段超过一半时,发包人应支付该设计阶段全部设计费。同时,按本条7.3款办理,结束本工程双方合同关系。
7.5本合同以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终止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九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限涉外合同);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及双方承诺的往来电报、电传、传真、会议记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副本一式_______份,正本_______份,副本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_______份,甲方执副本_______份,乙方执副本_______份,其中送管理部门________份备案,需公证或投保时可适当增加副本。
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设计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授权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6篇 北京市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拨款。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 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_____________________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_____%)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 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代建人应按项目的_____%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_________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的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协议条款:(略)
第7篇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f--xx--0204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园 林 局
二○○五年三月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xx)、《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xx)、《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xx)、。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 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
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绿化种植工程:
(3)喷泉、喷灌工程:
(4)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
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 其他: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
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
苗木材料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第8篇 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书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_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___万元,建设地点在____。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年月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甲方在____年__月__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甲方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年月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术设计文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一式___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___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_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份数需要模型费,另行收费。___年__月__日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毕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概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大型建筑安装工程,甲乙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在具备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设计合同。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各阶段设计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详见附件。
年月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设计任务完成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在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计委、建委、建行……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设计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
通讯处:_________通讯处:_________
第9篇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2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法典》及有关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托县地区实际情况,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的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楼内墙面,天棚刮腻;钢窗维护刷漆,办公室、会议室门拆旧换新;地面铺砖维修;卫生间整体改造;灯具等电器拆旧换新;线路整理
二、合同工期
开 工 日 期: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预计合同工期:_____天
三、承包方式和合同价款
(一)采用包工包料和总承包形式;
(二)合同价款:根据甲方现场工程量预估和定额预算,预付30%工程款,待工程完工结算后一次付清剩余70%工程款;
(三)具体工程内容:根据甲方按需求现场指定位置项目施工,最后以甲方现场工程签证的工程量执行结算工程造价。
四、发包人(甲方)责任
依照合同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五、承包人(乙方)责任
1、 按照合同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积极组织施工;
2、 保质保量完成甲方指定工程项目;
3、遵守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创建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工地。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
1、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支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2、 乙方在施工中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验制度,未经质检部门或 甲方、监理代表检验的隐蔽工程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3、 乙方在施工中严把质量关,应当检验而未进行检验的原材料 不准提前使用。(钢材必须使用包钢等大厂材料,水泥必须使用正规厂家)。
七、 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开工后,按工程进度付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并结算后一次性付清70%。
八、质量保修
按照国务院1999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的规定负责。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停工,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返工,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4、如因甲方造成停工,不能按时交工,工期顺延,情况严重的另行议定。
十、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0篇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本建设工程具体施工事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___承包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甲方责任:
1.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和现场施工监督。
2.做好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保证做好供电、供水。
3.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签订之日如有拖延则每天支付应付货款违约金。
乙方责任:
1.严格按图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甲、乙双方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4.服从甲方统一安排指挥。
5.由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每天支付应付货款违约金。
四、合同工期本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以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如遇以下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要求更改已确认的设计方案影响工程进度;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3.甲方原因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4.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施工工期;
5.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恶劣天气(暴雨、高温、地震、台风)无法施工及政府行政行为而延误工期;
6.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五、工程质量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图施工,接受监理方及甲方代表监督。乙方在施工中若发生质量问题,就及时报告甲方代表,协同解决。
六、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计人民币作为预付款;钢构材料进场付合同款计人民币:;彩板进场付合同款计人民币,余款计人民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清。余款作为工程保质金,待保质期满后三日内付清。
七、施工与设计变更
1.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甲方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作出设计修改通知书,乙方方可实施并组织施工,因为设计变更而造成的工期变更或者增加工程造价,必须另行协商。
八、纠纷解决办法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通过当地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九、附则本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付清工程款后终止,保修责任仍然保留。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第11篇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版
bf--xx--0204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园 林 局
二○○五年三月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xx)、《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xx)、《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xx)、 。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 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绿化种植工程:
(3)喷泉、喷灌工程:
(4)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 其他: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 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苗木材料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第12篇 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分包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第三条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年月日,完工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
2.甲方根据总工期及分项工期的要求另文下达详细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计划安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根据调整计划及时安排所需要的施工人员进场。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甲方调整工期,乙方不得因此提出异议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
1.乙方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以及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技术交底进行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及其质量缺陷的修复。
2.乙方在施工中应根据现行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无法修复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甲方质量罚款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且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3.隐蔽工程在未经三检和现场监理检查之前均不得随意覆盖,乙方应保证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对将要覆盖的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合格后才能覆盖。否则应由乙方返工并承担一切费用。
4.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达到合格工程。质量未达标的,乙方向甲方承担未合格工程价款30%的违约金责任。与此同时,乙方必须承担与工程质量保修期一致的质保责任。
5.乙方施工完毕后5日内,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并通知甲方提请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如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期间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交付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保留对乙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第五条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如有时);
3.甲方与业主的施工合同;
4.招投标文件;
5.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或行业标准规范;
注: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在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按上述顺序解释,不能清楚解释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完成乙方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
2.向乙方交付具备本合同项目下分包作业所必需的施工条件;
3.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4.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审核乙方的月、季施工计划。监督乙方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控制措施的实施。
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
7.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要求向甲方负责,按甲方的要求组织工人进行作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对乙方的施工范围、内容及工程量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地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
2.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本月月报和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4.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若有)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5.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识、标牌,搞好民工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8.乙方须服从甲方及现场管理人员的指令。
9.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
10.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要求支付民工工资,不得出现拖延、克扣、截留、挪用等情形,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拖欠金额10%的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
11.乙方必须和现场的所有人员含临时雇工都要签订劳务合同,并将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报甲方备案,若乙方不签订合同或故意瞒报,每发现一人向甲方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
第八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甲方集中组织对乙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监控乙方的相关工作实施情况,使其体系有效运行。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加强对现场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违章操作造成事故,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和经济费用。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3.乙方就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到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符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维护甲方良好的企业形象,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加强现场管理,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施工作业引起的噪音或其它污染;避免对公众和第三方财产造成损害和妨碍。
第九条劳动力组织与管理
1.根据甲方的施工进度及用工要求,乙方应合理组织劳务作业队伍,选派合格的作业人员和安排充足的劳动力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在遇农忙、节假日、劳动力紧缺等时期,要确保班组的稳定和足够的劳动力,保障施工进度。若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保障劳动力而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劳动力进场施工,乙方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不得使用下列作业人员进场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清退出场,同时收取乙方一定的违约金,使用下列作业人员造成的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1)未年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2)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3)患高血压病、心脏病、癫痫、精神病以及身体残疾等从业禁忌的人员;(4)从事特种作业却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5)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6)其他与甲方要求不相符合的人员。
3.乙方应依法与所属工人签订个人劳务合同并对进场施工的作业人员编制花名册,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年龄、工种、家庭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码、紧急联系人及电话号码等信息。乙方应把农民工花名册、劳务合同、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自农民工开始工作之日起提前1日送甲方项目部备案;如施工过程中农民工人数有增减,应当自变化之日起提前1日将新的农民工花名册、劳务合同、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送甲方项目部备案。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实名制管理,所有人员进入项目上下班必须有考勤记录,必须办理民工工资卡。乙方负责记录好工人的出勤情况和工资金额等日常管理事项,逐月编制工资支付表,每月3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报甲方项目部审查、备案。
5.乙方应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若出现,由乙方承担200-20000元每次的违约金责任。甲方有权令其停止工作并清退出场,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除必要的经济赔偿外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作业人员在工作、生活区域内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等;
(2)作业人员拉闸断电、蓄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等;
(3)作业人员擅自动用施工机具、机械设备等;
(4)作业人员盗窃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物资等;
(5)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野蛮作业,违规用电等;
(6)作业人员在生活区不遵守制定的管理制度等;
(7)作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治安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条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
1.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周转材料实行调拔制,根据工程计划需要向乙方提供。
2.乙方就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包括领用、保管、装卸、退库、办理相关手续、按甲方指定的场内地点归类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按领用时的价格赔偿。
3.材料按预算分折量对乙方实行限额领料,乙方应合理用料、注重节约。如材料使用超出预算用量,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承包方式、价格及包含的内容
1.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的清包工方式
2.合同单价:
3.承包价格所包含的内容:乙方为实施和完成本协议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进入工程实体的主材除外),小型机具及配件、修理费,场内材料转运,劳保用品,安全,保险、利润,文明施工费,质检(自检),管理费,补救措施费等全部费用及所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以及合同所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以及人员从进场准备到工程竣工验收退场之间发生的全部费用。
4.工程数量增减不调整合同单价,单价除上述内容外,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除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工、料、机外,乙方完成合同规定工程劳务内容而发生的由乙方承担的税费和可能发生的包括雨季、干旱、高温,拆迁、停电、停水、临时待料、施工配合、二次或多次材料及设备转运、材料涨价、机具设备涨价、人工费涨价、因测量复核而临时停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检查而临时停工等所有因素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
5.甲方也不接受本合同计件范围内任何形式的计日工,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
6.劳务作业工程量的确认:按实际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的工程量进行确认,以甲方指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产值报表作为支付依据。第十二条合同价款支付及发票
1.劳务作业分包款的结算: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每期由甲方对乙方进行收方结算,最终结算以甲乙双方盖章认可的劳务结算审定单为结算支付依据;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对乙方报送的工程量或工时不予计量:
(1)未经甲方书面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
(2)未经甲方验收或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量;
(3)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4)未经甲方直接安排或事先书面同意而发生的计时工。
付款方式及支付比例:待双方办理完结算,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等四流一致资料齐全后一次性支付,支付比例100%
2.乙方申报支付计划前应提供的资料:(1)劳务班组的分项合同(有班组长签字加盖手印、劳务公司盖章的原件(含班组长身份证复印件),并且合同要素必须体现有数量、单价、总价、支付、结算等条款;(2)提交上一次人工工资发放明细即“民工工资实际支付表”,民工工资实际支付表必须有乙方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签字加盖手印、班组长签字加盖手印、甲方派驻项目部的管理人员签字加盖手印、劳务公司加盖公章。以上资料全部齐全之后才能提请民工工资支付计划.
3.若项目开设民工工资专户,乙方所有人员工资必须按实际发放,乙方在进行项目民工工资支付时须按照甲方公司规定开具劳务发票、出具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劳务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个税申报表、工资表、考勤表等相关资料。若以上资料不齐全时,甲方将扣除委托支付民工工资的相关税费、社保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后再进行支付。
4.全部款项支付至本合同签署处列明的乙方银行账户(乙方银行账号信息详见合同签署栏,若乙方变更该银行信息,需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未通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乙方在甲方每笔款项支付前,应首先按税务机关相关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开票信息详见附件),自开票之日起15日内送至甲方,并按要求提供乙方单位增值税及附加完税证明;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规定,不得使用假发票、套开发票,发票内容必须与合同约定内容一致,否则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发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享有永久的索赔追偿权力。
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具税务部门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在开票之后5日内将发票送达至甲方指定专门人员,由甲方指定人员办理发票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无甲方指定专门人员签字确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情形,由乙方承担责任。
6..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的,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的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乙方不支付违约金或者不予赔偿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损失。
7..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
8..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9..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或法定不一致的(除国家政策调整外),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0..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虚开发票20%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乙方应予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因乙方开具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乙方应予赔偿。
12.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需确保发票票面信息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合同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安全施工及责任、保险条款
1、乙方在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建筑业相关规范规定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施工,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如:酒后作业、不按规定佩带劳动防护用品、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野蛮施工等)所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及后果。
2、施工期间乙方发生的全部安全事故及损失赔偿、行政处罚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垫付以上损失赔偿、行政处罚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可直接从应付乙方劳务款中予以扣除。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安全施工,乙方必须为劳务人员及设备购买意外保险,人员意外保险(除甲方购买之外)乙方按不低于保额80万加8万元的方式购买。
4.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乙方的现场人员变动,必须及时向甲方申报,以便甲方向人社办及时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人员增减变动名单》,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施工变更
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2.因变更(甲方书面确认)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或者甲方因乙方原因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处罚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其罚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累计超过3次或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后劳务的结算按实际完成产值的70%结算,剩余30%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相应的赔偿。
2.乙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如因质量问题影响甲方不能顺利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关工程款,已支付的部分,乙方应限期予以退还。
3.因乙方原因无法保证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4.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金额30%的违约金。
5.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上访闹事、围堵甲方公司或项目部,若出现上述行为,甲方根据情节轻重要求乙方支付3-5万元/次的违约金;累计超过3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相应的赔偿。
6.若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内容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直至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违约事项处理完毕,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为止。
7.乙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以及其他维权费用。上述费用、乙方违约款及罚款、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扣除后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予以补足。
8.出现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按时履行的,双方可以书面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且双方互不负责。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并于事件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同时提供政府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否则应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9.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建设单位、政府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通知自甲方发出三日后生效;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合同之违约责任条款,是甲乙双方按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的合理、合法的约定。双方承诺并确认,出现本合同解除情形时,非违约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履行结算和清理义务,不再行使请求减轻违约责任的权利。
11.本合同未约定的违约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应向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合同份数及补充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签字盖章后及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双方确认所有往来文件、涉诉资料的寄送均以本合同签署栏载明的地址为准(若载明通讯地址与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且无法有效通知的,以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一方若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未通知并仍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准,变更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书面通知除双方当面签收外,均以快递形式寄送。发送的书面通知除收件人正常签收外,自快递发出之日起第7日视为送达之日(无论是否实际收到、无法送达或退件)。
(以下为签署栏,无正文)
甲方(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第13篇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层数:_____________
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 ;檐高/跨度:_____________米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__________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
一九九五年八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99-0201)拟定的,适用于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或承包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建筑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_天。
1.2 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图纸
发包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图纸。
第3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工程师姓名:___________ ;
项日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_______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_______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己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________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己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7条 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 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8.1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第9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一览表》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2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10条 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________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11条 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2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副本_______份。
第13条 补充条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即日起生效)
发包方 (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承包方(章)_________
第14篇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分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计划完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期:__________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分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并与承包人共同就本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其中,承包人____份,分包人____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分包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承包人:_________(盖单位章) 分包人: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
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1.2 本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合同。
1.3 合同文件(合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约定的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协议书:是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5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1.6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7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中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和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分包人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2 整体工程: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有关工程。
1.13 本分包工程:指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约定负责实施、完工和修补质量缺陷的整体工程内的有关工程。
1.14 永久工程:指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5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6 施工场地:指用于本分包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本分包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7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按第10.3.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8 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9 完工日期:指第1.18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确定。
1.20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23.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1.21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第23.2款中约定由分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22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23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24 合同价格:指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分包工作后,承包人应付给分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分包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25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22.1款约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2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适用法律
本分包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
4.标准和规范
4.1 本分包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
4.2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时,分包人应书面要求承包人予以澄清,除非承包人有特别指令,分包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4.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分包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6.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关系
6.1 承包人应组织分包人就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条款进行交底。
6.2 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如果与本分包合同有关,承包人应及时督促发包人完成。
6.3 除本分包合同另有约定,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应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7.图纸和分包人文件
7.1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分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所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7.2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的文件,分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8.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8.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分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8.1.2 承包人应确保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得到及时办理。
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8.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分包人提供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本分包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承包人在向分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承包人应向分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4)承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8.1.5 承包人应按第10.3.1项的约定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8.1.6 承包人负责整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对分包人的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分包人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范围内各分包人的绿色施工进行统筹管理。
8.1.7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8.1.8 承包人应在分包人按合同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达到实际完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分包工程相关完工验收手续后,接收分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8.1.9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8.2 项目经理
8.2.1 承包人应任命承包人项目经理派驻现场,以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
8.2.2 项目经理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
8.2.3 承包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关于项目经理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并在到达分包人时生效。
9.分包人
9.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
9.1.1 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分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9.1.2 分包人应严格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 分包人应为完成本分包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除非获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9.1.4 本分包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9.1.5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9.1.6 分包人负责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的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9.1.7 合同约定需承包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9.1.8 分包人不得将本分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9.1.9 在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前,分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承包人为止。
9.1.10 分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9.2 分包人项目经理在本分包合同履行期间,分包人应任命分包人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分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分包人项目经理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分包人项目经理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分包人做出。
10.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10.1.2 实际进度与第10.1.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承包人审批;承包人也可直接向分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分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承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0.2 工期
10.2.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10.2.2 如本分包工程划分不同区段,各区段的工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10.3 开工
10.3.1 承包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分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工期自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10.3.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赔偿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 暂停施工
10.4.1 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0.4.2 除第10.4.1项约定的因分包人原因及第28.1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分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分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经承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赔偿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3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分包人无程不合格,承包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0.5 工期延误
10.5.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分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
(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其他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
10.5.2 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分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1) 如分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完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分包人偿还。
(2)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不免除分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6 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
10.6.1 分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执行。
10.6.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在工期内提前完工。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提前完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
11.工程质量
11.1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2 如整体工程质量需要达到创优目标,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分包人应确保本分包工程能够满足整体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要求,并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本分包工程合同价格中已包含了分包人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质量创优目标相关要求并配合承包人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所需发生的相关费用。
11.3 承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1.4 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11.4.1 经分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分包人应通知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应按时到场检查。承包人未到场检查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承包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承包人均可要求分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分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1.4.2 分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1.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1.5.1 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1.5.2 由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分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2.试验和检验
12.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承包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签字确认。
12.3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分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分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3.安全绿色施工
13.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给予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
1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 总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在本分包合同中视为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对于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 除第1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分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分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审核。
(2)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将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由分包人自行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15.变更
1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做出变更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承包人的变更指示,分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6.合同价格及调整
1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
16.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6.2.1 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2 总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3 其他价格形式:是指除第16.2.1、16.2.2项以外的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具体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7.计量
17.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承包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分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17.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10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3 承包人未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10天内完成审核的,分包人报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8.合同价款支付
18.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8.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18.3 经承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9.完工验收
19.1 本分包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完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19.2 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在完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则视为工程完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通知分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9.3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完工日期为分包人按第19.2款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该款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工程未经完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20.移交
20.1 当本分包工程办理了完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移交工程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20.2 分包人未能如期向承包人移交工程的,应承担给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20.3 承包人无故未在第20.1款约定的期限内接受分包人移交本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
20.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分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拆除临时工程,直至承包人检验合格为止。完工清场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1.结算
21.1 本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21.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
21.3 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
22.质量保证金
22.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22.2 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分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承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分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分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分包人。
23.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23.1 分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起始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3.2 分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24.违约
24.1 承包人违约
24.1.1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24.1.2 承包人违约时,分包人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收到该通知后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4.1.3 分包人按第24.1.2项暂停施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分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4.1.4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4.2 分包人违约
24.2.1 分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分包人违约。
24.2.2 分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24.2.3 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后28天内,分包人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分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5.索赔
25.1 承包人索赔
25.1.1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向分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向分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25.1.2 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35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款项,或由分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9条约定执行。
25.2 分包人索赔
25.2.1 根据合同约定,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分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分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25.2.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35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分包人。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与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分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9条约定执行。
2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6.保险
26.1 分包人应充分了解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所办理的保险是否能满足分包人对于投保内容、保险金额等的要求,如果分包人认为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自费补充投保。
26.2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27.担保
27.1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分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分包人办理履约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是否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及其额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7.2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同时向分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7.3 关于担保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8.不可抗力
28.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8.2 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分包人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
(3)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分包人的停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承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承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分包人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承包人要求赶工的,分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9.争议
如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本分包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或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第一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和分包人文件
7.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由分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批复分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分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8.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1.9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项目经理:
8.2.1 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分包人
9.1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
9.1.7 承包人批复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1.10 分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分包人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 分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
10.1.2 分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___________
承包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 工期
10.2.2 各区段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5 工期延误
10.5.1(4)其他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5.2(1)分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应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6 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
10.6.2 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提前完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为:_________
11.工程质量
11.2 整体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4 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11.4.1 承包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安全绿色施工
1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变更
15.2 变更估价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合同价格及调整
16.2 本分包合同价格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确定。
16.2.1 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2 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2.3 采用其他价格形式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计量
17.1 分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合同价款支付
18.1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额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完工验收
19.1 完工验收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2 完工验收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移交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4 完工清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结算
21.1 分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承包人完成审核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3 承包人确认完工结算报告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分包人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质量保证金
22.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23.1 分包人向承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修期起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2 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______________,缺陷责任期期限:______月。
24.违约
24.1 承包人违约
24.1.4 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索赔
2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保险
26.2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担保
27.1 承包人____________(要求/不要求)分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要求分包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时,履约保证担保的额度为___________________,履约保证担保的有效期的截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2 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3 关于担保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不可抗力
28.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3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争议
因本分包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分包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或者调
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第一种: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5篇 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2020版)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本工程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工程承包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
一、保修期限:
自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
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5.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另行议定。
二、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1.屋面漏雨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
3.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脱落,墙面浆活起碱脱皮
5.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
6.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积水
7.外墙板漏水,阳台积水
8.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9.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
10.室外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小区道路沉陷
11.钢、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12.因施工单位造成的其他质量问题。
三、保修责任:
施工单位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式样附后)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按原设计标准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四、保修 抵押 金:
1.保修抵押金计算方法。按工程结算造价扣除甲方供应的设备、成品价后的金额计算,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保修抵押金。其中:
(1)承包一般建安工程200万元以内的,按2.0%计算200万元(不含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1.5%计算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按1.0%计算。
(2)单独承包装饰工程,按1.0%计算。
2.本工程保修抵押金为_________元。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
五、保修抵押金返还:
工程保修期满,发包方按以下规定向承包方返还保修抵押金。
1.承包一般建安工程,保修期满一年,返还保修抵押金(含保修抵押金存款利息)的80%为_______元。
保修期满三年,返还保修抵押金(含保修抵押金存款利息)全部尾款。
2.单独承包装饰工程,保修期满一年,返还全部保修抵押金(含保修抵押金存款利息)。
六、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 施工合同 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七、 合同生效 与终止。
1.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2.工程保修期满,发包方按规定向承包方返还全部保修抵押金(含保修抵押金存款利息)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八、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2.本合同副本__份,由甲乙双方分送施工合同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
九、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保修范围内。
十、属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保修范围内。
十一、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施工保修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 代理 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方(用户):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6篇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 投 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 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设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时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和报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当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间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此报酬应当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办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滞纳金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五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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