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张 韩某 的委托,指派柳雁琪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与王 某 结 婚后财产 纠纷二审的诉讼活动。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意见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未能查清、且适用法律有误,判决结果严重偏袒被上诉人,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一. 20 个月花光 23 万元,这样的开销既不合理、也不真实,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2017 年, xx 省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0810 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265 元; xx 省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0388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9306 元。 23 万在 20 个月内被花掉,一个月平均是 11500 元。被上诉人王 某 没有在婚内购置车房等不动产;上诉人又在共同生活的 8 个月期间承担了几乎是全部的家庭开支。此情况上诉人在一审庭审已经举证,王 某 本人也认可。那么可以说,王 某 从 2017 年 11 月到 2018 年 10 月, 12 个月内花掉了 23 万,平均一月 19166 元。超出了合理的消费,即使真实也不该被法院支持,何况严重不实。 2021 年《民法典》生效之后,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将构成少分和不分财产的法定事由(《民法典》 1092 条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争议款项绝大部分被 李某 转移给了案外人王 某甲 和王 李某乙 。
二.案外人修建大棚不是夫妻婚内的合理支出,不该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张 某 婚内转给王 某 的款项,根本没有被夫妻共同生活消耗,依法分割存在事实基础。
代理人和上诉人也认为,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民的法定义务。但是婚内孝顺父母应该是承担父母必要的开销,而不是用配偶多年辛劳挣得的财产资助娘家父母和兄弟作重大投资。这 32 万元如果是王 某 的父母发生了重大事情、需要由儿女来承担、上诉人也知情的话,上诉人根本不会提起诉讼。事实情况是,上诉人只知道转过去的钱离婚时候还在王 某 处、没有被消耗掉,具体以什么方式存在(华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支付宝?微信?百度理财?),上诉人毫不知情。如果知情就会在一审的过程中举证,以王 某 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要求对方依法少分。上诉人是在二审远程询问的当天,看到王 某 的答辩状时才知道王 某 主张钱是被案外人盖大棚用了。至于是否真的盖大棚?花费多少?上诉人不知情,也无法核实。
被上诉人在法庭询问时陈述的 “双方父母是同村人,发生任何事实均会家喻户晓,因此上诉人对王 某 的父母建筑大棚的事实也是知道的 ”的说法,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和家人对此情况压根不知情。退一万步说,如果上诉人的父母对修建大棚的事情知情;在王 某 既有工作 (王 某 是职业女性、收入较高)、 又有兄弟 (一审时陪同王 某 一起出庭)、 且已经出嫁 (本案基本事实)、 父母还有收入 (建筑大棚是为了种植蔬菜)的情况下,两位老人家怎么能想得到此大棚是用了上诉人多年的血汗钱建造的?!
被上诉人的逻辑是: “因为王 某 和张 某 的父母住在一个村子里,所以王 某 的父母一定知道王 某 的父母在修建大棚;又因为张 某 的父母知道王 某 的父母在修建大棚,所以张 某 知道修建大棚的钱是自己多年辛苦工作收入的财产;再因为张 某 知道 王某 把钱给案外人盖大棚用了,所以张 某 是认可王 某 用自己多年工作的血汗钱给娘家父母和兄弟购置资产。 ”这样的逻辑,代理人和上诉人均无法理解。
代理人认为,这么大额的支出根本不是为了赡养父母产生的,因此不构成夫妻共同生活开销。这就是为了避免财产的依法分割,产生的转移和隐匿财产行为。上诉人要求依法分割被上诉人转移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上诉人两次庭审时对 329500 元的说法存在不一。
本案双方是从 2017 年 11 月开始分居,分居后未能在共同生活,双方就是协商离婚的事情。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主张离开西安去外地工作是为了更好的生活(答辩状第三页第 4 行)。代理人以为,更好的生活指的是更好的工作机会,而更好的工作机会意味着更好的收入(王 某 在 xx 省 工作期间收入就偏高、上诉人已经提交证据)。被上诉人这样的陈述和上诉人一直强调的王 某 是高级工程师、收入较高、是职业女性的说法是一致的。也可以说,王 某 去 xx 市 和 xx 市 工作虽然是夫妻感情不和产生的分居,但是客观上王 某 也有了更好的工作机会,得到了更好的收入。被上诉人在自身有工作、而且工作和收入越来越好的情况下,一审时主张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花掉了 329500 元,显然是虚假陈述。
二审时,王 某 面对上诉人通过调查令调取到的华夏银行账单,又主张钱是被父母修建大棚用掉了。代理人恳请合议庭考虑,王 某 前后不一的陈述究竟那一次属实,或者都不属实。
四.本案案由准确、事实清晰、逻辑无误,原审法院没有尊重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明确约定,请二审法院依法更正。
即使没有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离婚时存在未分割的财产,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依法分割。在现今中国,很多人为了结束痛苦的婚姻生活都会选择先行离婚,后分割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法定的民事案由。在现实生活中,不同行为人根据自身的知识和素质,面对各种问题有不同解决方法。本案的上诉人张 某 是理工科高级知识分子,但是法律素质确实一般。上诉人在一审起诉前都一直认为,通过离婚时对财产的明确约定和款项确实在王 某 处未被消耗的事实,只要好好协商就能够解决双方未分割的财产问题。
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主张 “婚姻期间的个人财产与各自财产在除开共同开销后归个人”(答辩状第二页第 2 行和第四页第 8 行)和依据离婚协议提起反诉的行为,自相矛盾。原审法院对双方均认可的离婚财产约定作出了不同解释,违背了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代理人认为即便被上诉人真的是为了让上诉人张 某 少分财产作出反诉的 “无奈之举”(答辩状第二页第 28 行),也不存在受到任何人胁迫或者欺诈作出了虚假意思表示。因为民事起诉是公民的私权利,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有权利选择起诉,也有权利选择不起诉。在本案中,王 某 和其代理人是 年 11 月 6 日去 xx 市 第一次应诉时,就提出了反诉。其提出反诉之时,尚未接受第一次法庭询问,双方对审判的结果都是未知的。上诉人之合法诉求,不应当对被上诉人造成任何精神上胁迫或者欺诈。因此,被上诉人王 某 根据离婚协议提出的反诉,够成了对离婚财产协议双方约定的自认。
至于被上诉人为何撤销反诉,上诉人不得而知。在被上诉人撤销反诉之后,上诉人就向一审法院表示,愿意将诉讼金额降回到 17 万元。如果说为了减少矛盾,双方的诚意是显而易见的、也是相同的。在二审的询问过程中,上诉人也提出了平分 17 万元、一人 85000 元的调解方案,足见上诉人解决问题的诚意。代理人也愿意在 85000 元的金额以下对上诉人做工作,希望早日结束双方当事人在司法诉讼过程中的严重消耗,帮助双方当事人早日开展新生活。
五.上诉人如果能够未卜先知,也不会结婚,更就不会将这么多财产交给被上诉人 。
? ? 被上诉人 在庭审时 ? ? 陈述:如果知道对方要离婚,根本不会结婚,更不会在离婚前通过网银向父母转账32万。给父母钱的行为,是赡养行为,不构成转移财产。
代理人恳请合议庭理解以下情况:
第一, 每对夫妻结婚时都怀着共度一生的美好心愿,没有人结婚是为了离婚。但现实情况是,因为各种原因,很多夫妻都不能走到最后,离婚率逐年攀升。上诉人 韩某 如果知道结婚最终会导致离婚,会和被上诉人王 某 结婚吗?上诉人如果知道拿回自己多年来的血汗钱艰难至此,会不会在婚内对王 某 毫无戒心的转账 329500 元?
应该说 “双方当事人如果能知道今天的结果,根本就不愿意认识,遑论结为夫妻。”
第二, 在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况下,上诉人如何能知道对方家庭在修建大棚?又如何知道对方家庭修建大棚的钱是王 某 出的?此情况前文已经论述。上诉人是 8 月 6 日看到对方提供的证据和答辩状才知道这个情况,而且无法核实真伪。
第三, 转移财产不以提出离婚前和提出离婚后为时间节点,而且双方从 2017 年 11 月分居就开始商量离婚事宜,并没有再共同生活过。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47 条规定可知,夫妻一方在婚内转移财产没有时间节点的要求。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是 **年* 月提出离婚的,也无相关证据佐证。且对方代理人在答辩状中也一再陈述,双方只要一天不离婚就是夫妻。那么这么大额的财产,被上诉人王 某 怎么能够轻易交给案外人而无需上诉人同意?
代理人认为,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的时间节点与此案的争议事实无关联性。 32 万在婚内转到案外人账上的事实,就是转移和隐匿财产,无任何其他合理解释。
六.本案一审程序有误,请二审法庭纠正。
首先, 原审法院即使有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也没有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审理时间严重超过简易程序审限。
其次, 上诉人要求调查令是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证明 329500 元不是结婚后理财收入之后的事情。新的事由出现,当事人要求依法收集新的证据,没有违背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之处。原审法院不予签发,没有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益。
再次, 简易程序适用的要求是 “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答辩状第三页第2行陈述“在双方就约定内容、字面意思存在较大分歧时,是应当由公正的法院对约定分歧意思予以纠正判断”。 被上诉人的答辩足见本案分歧之大,不适合简易程序。
最后,王 某 在一审法院通知的二次开庭时间 不到 xx市xx法院 应诉。过后去法官处接受询问,就算法院能够核对支付宝、微信、信用卡账单的真假,也剥夺了上诉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因为王 某 开庭时未能到场,原审法院不应该再对此证据是否真实性作出判定,否则对上诉人不公。上诉人对上述账单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原审法院据此证据作出的判决不能服判息诉。
七.上诉人的诉求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现代法律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利,不鼓励女方通过婚姻获取大额财产。如果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的金额不多、不是上诉人多年工作辛苦积攒的全部财富;又或者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长,被上诉人王 某 对家庭生活付出很多;再或者王 某 不是职业女性、收入低或者没有收入; 如果有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上诉人根本就不会起诉。 上诉人一审只起诉了 17万,也提出了平分。因为被上诉人反诉,不得已才追加诉讼请求到329500元。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的合法诉求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希望对方对自己辛苦多年挣得的财产有所交代而已。请合议庭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诉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予以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致
xx 市 中级人民法院
代 理 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柳雁琪
2020 年 8 月 11 日
第2篇 财产保险代理合同
编号:
委 托 人 (甲 方)
代理 人 (乙 方) :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 正当权益《民法典》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 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保险险种及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
代理地域范文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
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 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 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
代理手续费比例(%)
三、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 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 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 理业务相关的资料, 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 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 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 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 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 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 件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 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 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 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 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 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 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四、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 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 30 天 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 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 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或者被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 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 15 日内结清 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 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 业务。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 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 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遭 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 民币 5 万元。
七、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 后补充修订。
甲方:
代表: (签章) 日期:
乙方:
第3篇 财产保险代理合同通用范本
编号:
委 托 人 (甲 方)
代理 人 (乙 方) :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 正当权益《民法典》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 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保险险种及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
代理地域范文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
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 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 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
代理手续费比例(%)
三、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 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 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 理业务相关的资料, 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 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 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 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 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 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 件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 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 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 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 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 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 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四、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 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 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 30 天 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 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 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或者被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 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 15 日内结清 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 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 业务。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 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 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遭 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 民币 5 万元。
七、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 后补充修订。
甲方:
代表: (签章) 日期:
乙方:
代表: (签章) 日期:
第4篇 财产保险代理合同范本
编号:
委 托 人 (甲 方)
代理 人 (乙 方) :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 正当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 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 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保险险种及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
代理地域范文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
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 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 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
代理手续费比例(%)
三、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 法规 的宣 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 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 理业务相关的资料, 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 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 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 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 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 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 件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 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 向投保人就 保险合同 条款进行说 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 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 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 抵押合同 或出具担保 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 质押 活动。
四、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 解除合同 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 合同生效 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 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 30 天 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 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 贪污 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 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或者被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 。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 本合同。
5、本 代理合同 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 15 日内结清 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 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 业务。
六、 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 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 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遭 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人 民币 5 万元。
七、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可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 后补充修订。
甲方:
代表: (签章) 日期:
乙方:
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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