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房屋居间买卖民法典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___市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关于房屋买卖
第一条成交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登记地址:
房屋权属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房屋用途:
登记所有人房屋抵押情况:
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是□否目前是否已出租:□是□否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否房屋权属情况:□私有产权房□使用权的公房□可以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其他房屋状况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型:楼层其他情况
1.1经协商,甲方愿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对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房屋交付乙方时的状况与乙方实地看房时的状况保持一致,否则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2乙方确认,对该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实地查看过房屋,对房屋现状没有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3.1现金或贷款支付
如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一方办理贷款手续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或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贷款机构贷款的,乙方应于___前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
3.2资金监管服务
____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可以为本次交易提供免费的资金监管服务,双方自愿选择该项服务,并于签订本协议当日签订《资金监管委托协议》。双方自愿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款项暂存于指定的银行监管帐户中,并按本合同及《资金监管委托协议》所约定的程序及方式办理。尽管上述款项存于指定帐户,但甲乙双方同意: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实际支付。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不选择资金监管服务,但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税、费的承担
4.1甲乙双方保证,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交易习惯各自缴纳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税费。
4.2尽管有上述约定,双方同意:甲方承担__乙方承担___。
第五条权属过户及房屋交付
5.1双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5.2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房屋权属过户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的合法手续、材料交予丙方保管,丙方协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5.3双方同意,甲方于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
5.4双方在房屋交接前,应办理有关物业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采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费、户口等相关手续,并结清费用。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自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时转移至乙方。
5.5丙方应甲乙双方的要求协助双方办理上述物业交接事宜,并由双方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保证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债务纠纷或其他瑕疵。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屋,并已得到房屋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3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任何一方发生违约等,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二部分关于居间服务
第十条丙方责任
9.1依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
9.2免费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买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第十一条居间服务费及支付
10.1甲乙双方确认,双方达成本次房屋交易是基于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但该交易是双方独立、自愿做出的决定。
10.2丙方一次性收取居间服务费人民币__元,大写:___元,由___方承担。
10.3该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第十二条特别声明
11.1甲乙双方同意: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交易不成功或买卖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丙方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均不予退还。
11.2如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其他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在双方就违约责任及其承担达成协议之前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书之前,丙方有权将暂存在指定帐户中的款项予以保留,不向任何一方返还或支付。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于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代理人:代理人:
第2篇 民法典房屋买卖
卖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
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
1.房屋状况:_________________(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座落___________幢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室___________号套(间)数建筑结构总层数___________建筑面积(平方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_________________出让()、划拨()。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分______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在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___________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
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
2023最高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租赁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室内附属设施:_________________
三、租用期限及其约定:_________________
1.租用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房屋租金:_________________每月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按口月口季度口半年口年支付,另付押金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第1次付款计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天;
(4)连续3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四、双方责任及义务: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1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五、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六:_________________其它说明:_________________1、入住时的电表度数:_________________2.水表度数: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房屋租赁民法典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个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就租赁房屋从事经营事宜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1.租赁房屋
1.1甲方将合法拥有的座落于▁▁▁▁▁▁▁▁▁▁▁▁▁▁▁▁▁▁▁▁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平方米。
1.3租赁房屋的装修、设备设施状况及同时交付乙方使用的其他设备设施,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附件一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交还租赁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1.4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乙方使用租赁房屋不得超出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2.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
2.2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日/月)免租期,免租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免租期供乙方用于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承担租金,但于此期间发生的乙方施工实耗水、电费用及物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2.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应按约定归还,乙方如需继续承租的,应最晚于租赁期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时腾空并向甲方交付租赁房屋。
3.租金及保证金
3.1本合同实行先付租金后使用原则,租金实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标准为▁▁▁▁▁▁▁▁▁▁▁▁▁▁▁▁▁▁▁▁▁▁▁▁▁▁▁▁▁▁▁▁▁▁▁▁▁▁▁▁▁▁▁▁▁▁▁▁▁▁▁▁▁▁▁▁▁▁▁▁▁▁▁▁;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汇票/▁▁▁▁▁);租金的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首期租金应于▁▁▁▁▁▁日前支付,其后每期租金于▁▁▁▁▁▁日前支付。
3.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计▁▁▁▁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按照约定使用租赁房屋的保证。
3.3租赁期间,乙方如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甲方有权自行扣留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以抵付损失,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
3.4在乙方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下,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租,且按附件一向甲方交付租赁房屋及设备设施并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在▁▁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退回剩余保证金。
4.其他费用
4.1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租赁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甲方缴款通知单后三日内支付。
4.2租赁期间,租赁房屋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元,乙方应按(一年/半年/季/月)缴纳物业管理费,免租期物业管理费应于▁▁▁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其余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与租金同时支付,支付方式、时间同3.1条租金支付时间、方式。
4.3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租赁房屋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租,甲方对其装修不作任何补偿。
4.4乙方应承担其他由相关部门征收的与使用租赁房屋有关的费用。
5.房屋交付
5.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首期租金、物业管理费及保证金后▁▁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交付时,双方应派代表持合法授权委托书按附件一进行交接,并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予以确认。乙方签署确认书或实际占有租赁房屋即视为甲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确认书签署之日或乙方实际占有租赁房屋为租赁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6.转租和归还
6.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如果擅自全部或部分转租,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再退还已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2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日内按附件一将租赁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拆除及取回乙方所有的装修、装饰之部分或全部,但乙方不得故意损害或拆除租赁房屋本身之结构体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日内未拆除或取回之物品,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悉归甲方所有任其处理。
6.3即使有上述6.2条规定,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对于乙方的装修、装饰,甲方仍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拆除,以使租赁房屋处于良好、适租状态。对于乙方拒绝拆除的,甲方可不经通知乙方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6.4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租赁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搬迁腾空,否则由此造成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甲方保证及责任
7.1保证拥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将租赁房屋按本合同之约定租赁给乙方。
7.2甲方应对租赁房屋及其提供的消防、配电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保证租赁房屋及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甲方对租赁房屋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予协助配合并提供相应的便利。
8.乙方保证及责任
8.1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保证其在租赁房屋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一切法律、法规的规定。
8.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根据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8.3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设备,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租赁房屋或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4由于乙方施工或使用对租赁房屋及设备设施造成损坏,或由于乙方或乙方雇员、客户行为失职或疏忽,而使甲方人员或财产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时,乙方应对甲方负有完全的责任并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8.5乙方可根据租赁用途对租赁房屋内部布局进行设计和装修。该设计和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乙方进行装修或改扩建不得改变租赁房屋基本结构。
8.6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对第三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被要求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9.合同的解除
9.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9.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租赁房屋不能正常使用,则甲方应尽快修复或重建。在租赁房屋修复期间,乙方免交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待租赁房屋恢复使用后继续计算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合同有效期也相应向后顺延。
9.3若发生甲方不可预见的市政规划、土地征用等事件致租赁房屋无法出租经营,则甲方应自收到相关通知后及时告知乙方。双方应按实际租用天数,即时结清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且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
9.4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_________________
9.4.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超过两个月或▁▁▁▁元时;
9.4.2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租赁用途的;
9.4.3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的;
9.4.4乙方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拆改结构的;
9.4.5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解除,乙方应及时腾空并交回租赁房屋,乙方已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亦可选择不予解除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9.5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选择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_________________
9.5.1甲方违反其保证、责任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在乙方通知的补救期内又未及时补救,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或使乙方的合同权益受到实质的损害。
乙方根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搬迁腾空交回该房屋并结算相关费用后应及时退还乙方剩余的款项,租金照实计算;乙方亦可选择不予解除合同,但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时,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每月租金之▁▁▁的违约金,但因乙方原因致使迟延交付除外。
10.2乙方拖欠租金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租金或费用之▁▁▁的违约金。
10.3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若乙方未能将租赁房屋按附件一交给甲方,乙方除按实际使用天数双倍支付租金及承担本合同约定乙方承担费用外,还应承担▁▁▁元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10.4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退租,乙方应按年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所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保证金甲方可不予退还。
10.5除上述各项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均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更正,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未能更正,另一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10.6本合同项下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可以累加适用。
11.不可抗力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所负的本合同义务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间可暂停履行,并且应按暂停时期自动延长,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声称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其它各方,并且在此后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已经发生和持续时期的充足证据。声称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也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到最低程度。
12.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仍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争议。
13.其他约定
13.1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如该租赁行为需经双方主管部门审批,该合同应在通过审批程序后生效。
13.3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署:_________________签署: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 毛坯房屋租赁民法典
出租方:
承租方:
兹有甲房房屋一套,地址________,户型:门面房自愿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暂定年。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先付后住。
二、期内房租每月人民币_____元整。由乙方按付给甲方。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转租。如转租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如不同意,乙方无权转租。租期内。如乙方拖欠房租过期________天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后果乙方自负。
三、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加价。并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水,电。等房屋费用一次结清。乙方概不承担.租期内等一切费用有乙方自付,按时交纳。如按时不交拖欠。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后收回房子
四、甲方必须出示房产证和身份证。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如发生房屋纠纷事件。由甲方解决。乙方概不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六、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须装璜。需经得甲方同意。
七、租期内,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水。电等的供应问题,保证正常畅通。当面检查,一切正常交给乙方使用。租期内的安全有乙方自付。
八、租房押金:元。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如乙方违约。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元。乙方到期不租。费用结清。甲方应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九、租期内乙方如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应有乙方按价赔偿给甲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十一、租期内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十二、房租费和押金以收据为准。
水表底数:吨。
电表底数:度
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第6篇 房屋租赁民法典判决书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何强(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北京华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被告及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2日解除《全权委托资产管理合同》;
2、被告向原告返还押金58500元、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租金8775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5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6年9月8日签订《全权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限自2016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8日,免租期自2016年9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原告于2016年9月8日交纳3个月的租金和押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向涉案房屋搬入家具遭到物业阻止,且物业公司表示只能办理2-4个门禁卡,而原告工作人员有20-30人,故涉案房屋无法作为办公用途。2016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于2016年11月22日将房屋钥匙交还被告。
被告答辩称:
对原告所述的双方签订合同情况及合同约定没有异议,我于2016年10月21日上午12:00接到原告公司刘鹏的电话告知不想承租涉案房屋了,我与当时实际签约人尹卓打电话,其表示原告向涉案房屋搬家具遭到物业阻拦,我与涉案房屋管理物业单位物业经理联系,其回复没有遭到阻拦。原告诉讼请求是基于搬入涉案房屋后办公受阻无法办公,但是事实是没有受到阻挠,原告没有事实依据。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入住了,也无法看出不能作为办公用途。我于2016年10月29日收到原告发送的通知解除合同的函,原告以房屋不能作为办公用途为由解除,我回复其理由没有依据,如果不想继续承租了,需要支付房屋租金、押金、违约金之后交付房屋,我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应当2017年2月27日交纳自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6月8日的租金,但是原告没有交纳。因为原告向我发出了解除通知,租金也没再交,且涉案房屋为我所有,故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我交付钥匙时我接收了。关于原告主张的租金、违约金、押金,双方约定了免租期,但是由于原告实际没有履行完毕,所以免租期间的租金也应当给付,原告交纳了三个月的租金,但应当自2016年9月9日开始计算,我于11月22日收取房屋钥匙,同意退还2016年11月23日至2016年12月8日期间的租金。原告在租期内提前解约,所以我不同意退还押金。我不存在违约情形,对方违约,所以我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被告反诉称:
因原告起诉缺乏依据,给我造成了损失,故我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我:
1、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房屋空置费108508元;
2、2016年11月19日、2017年1月6日、2017年6月9日交通费3850元;
3、购买刻录机、光盘及文件制作费500元;
4、2016年11月19日至2016年12月8日20天、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19日11天104545元以及2017年6月20日至案件审理终结之日止的误工费;
5、精神损失费10000元;
6、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的住宿费3300元;
7、2017年7月2日至本案审理终结之日止的租车费。以上共计255803元。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我公司与被告的合同约定房屋用于办公,但是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以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述称:
原、被告在我公司居间下签订的租赁合同,我公司认可原告诉讼请求。签订合同后,原告搬家具遭到物业公司保安阻拦,门禁卡只能办3-4张,不方便人员进出。签订合同时,被告房产证载明房屋性质是公寓。涉案房屋是第一次委托出租,2017年4月27日之前的政策,公寓性质的房屋有的可以用作办公用途,有的不可以。不认可被告所述居间方一开始就要求和原告坐在一起,对案件内容基本上一问三不知,却对原告提出的一切观点表示支持,说明双方涉嫌联手欺负业主的意见。
原告围绕其主张依法提交了《全权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经纪成交版)》、招商银行转账汇款单笔对账单、解除合同通知函、解除全权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房屋交接通知函、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经查:原告系从事技术推广服务、资产管理、出租商业用房等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30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__________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建筑面积167.16平方米,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公寓。
2016年9月8日,被告作为委托方、原告作为受托方、第三人作为居间方签订《全权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__________号房屋,建筑面积167.16平方米,用作办公用途;被告承诺给予原告合同期内3个月免租期,自2016年9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止,委托期限内所有免租期先行扣除,免租期内被告不得向原告收取任何租金;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8日止;2016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8日期间租金为29250元/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二付三,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于付款月起租日10天前支付下一次租金,第二次付款日为2017年2月27日以此类推;首期押金支付时间为2016年9月8日,首期租金支付时间为2016年9月8日,原告合计交付被告二个月租金三个月首期租金146250元;如因被告原因不履行本协议的,应提前90天通知原告,被告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证金(即押金)及剩余租期的租金,并以二个月租金为标准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因原告原因不履行本协议的,应提前90天通知被告,原告已支付二个月租金的保证金(即押金)不予退还,以此用于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被告退还原告未满租期租金,合同解除;被告知晓并同意此房可用于办公使用等。
2016年9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三个月租金87750元和押金58500元。
2016年10月22日,原告以无法保障涉案房屋用于办公为由通知被告解除《全权委托资产管理合同》。
2016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就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来函的回复》,表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无依据,属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经营或其他原因,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押金、租金和中介费用后解除协议。
2016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涉案房屋钥匙。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全权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解除、被告赔偿损失等。审理中,双方确认在签订《全权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时知晓涉案房屋性质为公寓。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在签订《全权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经纪成交版)》时明确知晓涉案房屋性质为公寓,即住宅,仍约定用于办公用途,导致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故就《全权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经纪成交版)》的解除,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空置费等的请求,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合同解除问题,原告于2016年10月22日以涉案房屋性质为住宅、无法用于办公为由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拒绝,房屋仍由原告控制,直至2016年11月22日双方交接房屋钥匙,此时应当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原告应当支付使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因双方对于合同解除均有责任,故租金数额本院酌情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何强、第三人北京华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全权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经纪成交版)》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解除;
2、被告(反诉原告)何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押金五万八千五百元、租金四万三千八百七十五元;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何强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幼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12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何强负担11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256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何强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郭天天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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