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关于某某公司无预售许可证 预售商品房、收取团购费情况反映
关于某某公司无预售许可证预售 商品房 、收取团购费 的
情况反映
西安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你好,我是某某某,男,汉族, 身份证 号:******************。兹投诉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无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收取团购费的行为,望贵单位依法查处。
2018年12月8日,我与某某公司在天浩上元郡营销中心签订航天新佳园《房屋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我认购某某公司公司开发的航天新佳园二期29号楼1单元2502号房屋,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78.39平方米,单价为9200元,总 购房 款为721188元。我同意签订协议时支付 定金 10000元作为认购该商品房的担保。我选择按揭方式付款,首付款比例为30%即221188元,银行 按揭贷款 500000元,应在2018年12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221188元(含定金),并按照某某公司要求及时递交购房资格审核材料’。同时,我签字确认的《天浩上元郡》大定确认单备注‘逾期缴纳首付款的不再保留房源及优惠,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后,某某公司未将协议原件交付给我,当时仅允许手机拍照。
协议生效后,我采用pos机刷卡向某某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某某公司给我出具收款收据。随后,我回家筹集首付款。
筹资期间,我向某某公司置业顾问王某确认缴纳首付款的金额、票据、补充约定等事宜。王某微信告知‘除缴纳首付款221188元(含定金)外,还需要缴纳团购费8万元,首付款由某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团购费由第三方出具收款收据’。我要求依照协议履行,不同意缴纳团购费,并通知王某‘请示某某公司,若依约履行、取消团购费,则通知我继续履行,否则我将解除协议’。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至今未签订正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 》。
某某公司无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在购房款之外收取团购费违反贵局的禁令、以缴纳团购费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违反协议约定。故我通知某某公司解除航天新佳园《房屋认购协议书》、要求返还定金,但某某公司推诿拒不返还我所缴纳的定金20000元。
作为开发商,某某公司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无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在购房款之外收取团购费是对法律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蔑视。我是一个刚需购房者,某某公司拒不返还定金的行为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希望贵单位能够受理我的投诉,依法查处某某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返还我的定金。谢谢!
投诉人 :
电话:
二〇一 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第2篇 关于某某公司无预售许可证 预售商品房、收取团购费情况反映
关于某某公司无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收取团购费的
情况反映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你好,我是某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兹投诉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无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收取团购费的行为,望贵单位依法查处。
2018年12月8日,我与某某公司在天浩上元郡营销中心签订航天新佳园《房屋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我认购某某公司公司开发的航天新佳园二期29号楼1单元2502号房屋,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78.39平方米,单价为9200元,总购房款为721188元。我同意签订协议时支付定金10000元作为认购该商品房的担保。我选择按揭方式付款,首付款比例为30%即221188元,银行按揭贷款500000元,应在2018年12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221188元(含定金),并按照某某公司要求及时递交购房资格审核材料’。同时,我签字确认的《天浩上元郡》大定确认单备注‘逾期缴纳首付款的不再保留房源及优惠,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后,某某公司未将协议原件交付给我,当时仅允许手机拍照。
协议生效后,我采用pos机刷卡向某某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某某公司给我出具收款收据。随后,我回家筹集首付款。
筹资期间,我向某某公司置业顾问王某确认缴纳首付款的金额、票据、补充约定等事宜。王某微信告知‘除缴纳首付款221188元(含定金)外,还需要缴纳团购费8万元,首付款由某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团购费由第三方出具收款收据’。我要求依照协议履行,不同意缴纳团购费,并通知王某‘请示某某公司,若依约履行、取消团购费,则通知我继续履行,否则我将解除协议’。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至今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某某公司无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在购房款之外收取团购费违反贵局的禁令、以缴纳团购费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违反协议约定。故我通知某某公司解除航天新佳园《房屋认购协议书》、要求返还定金,但某某公司推诿拒不返还我所缴纳的定金20000元。
作为开发商,某某公司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无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在购房款之外收取团购费是对法律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蔑视。我是一个刚需购房者,某某公司拒不返还定金的行为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希望贵单位能够受理我的投诉,依法查处某某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返还我的定金。谢谢!
投诉人:
电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3篇 买卖合同:出卖人未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承担何赔偿责任
李某于20xx年初预付购买了某甲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一套。当时开盘,李某预交十万元定金,该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写明3号楼302室预交定金)。年底开始交付使用时,得知该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该房屋在竣工前一年已开始销售。 李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出卖人的行为适用的是惩罚性赔偿。法律之所以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在于惩罚出卖人的欺诈行为。构成欺诈行为需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1. 出卖人有欺诈的故意;
2. 出卖人实施了欺诈的行为;
3. 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该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很显然,某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李某可以选择撤销或者解除合同,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某甲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李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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