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
使用说明
一、《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试行样本)》(以下简称《样本》),适用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三方之间签订的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参照《样本》签订。
二、合同三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样本》进行适当调整。
三、合同仅适用于与年度协商合约交易有关的问题。
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
目录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 三方陈述
第三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第五章 电能计量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十四章 其他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购电人(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_______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___,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
(2)售电人(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__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公司(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输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在____________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_____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_____千瓦(kw)或变压器容量为_____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____________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__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__台,分别为___兆瓦(mw)__台(__年投产)、__兆瓦(mw)__台(__年投产)、___兆瓦(mw)___台(_____________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3)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拥有并经营管理___________地区的电网。
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苏监能市场201495号),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直接交易电量:甲、乙两方所签订的意向电量满足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校核要求,经江苏能监办、省经信委确认后,三方合同约定的交易电量。
1.1.2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3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确认。
1.1.4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三方陈述
2.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
2.1.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2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三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2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2.2事先向丙方和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2.3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4按相关规定缴纳直接交易电量相关费用。
3.2.5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6直接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3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2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按相关规定收取直接交易电量电费。
3.3.4与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
3.3.5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4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事先向丙方和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5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5丙方的权利包括:
3.5.1收取输配电费用。
3.5.2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
3.5.3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6丙方的义务包括:
3.6.1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3.6.2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3抄录甲方和乙方计量点电量,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量电费。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4.1本合同各方同意,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甲方愿意向乙方____号机组购电______万千瓦时(甲方侧计量)。各月份交易电量(单位:万千瓦时):
以下4.2-4.4条款适用于10千伏至35千伏用电电压等级
4.2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____号机组现行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电价)的基础上上浮/下降____元/千瓦时(含税),此价差与甲方现行的目录销售电价联动。
双方同意建立价差浮动机制,浮动原则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上网电价,则按新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上网电价价差。
4.3甲方直接交易电量价格:
4.3.1适用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组成。电力用户购电的容量电价保持不变,电量电价p1计算公式:
p1=pa-c_____(公式1)
其中,pa:该电力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c为4.2中的价差。
4.3.2适用单一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其购电价格计算公式同上述公式1。
4.3.3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平段电价相应调整为上述公式1中的电量电价p1,峰期电价和谷期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
4.3.4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则按新规定执行。
4.4 乙方直接交易电量价格p2:
p2=pb-c_____(公式2)
pb为经政府部门批复的机组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电价);c为4.2中的价差。
以下4.5-4.6条款适用于110千伏、220千伏用电电压等级
4.5 直接交易成交电价(指乙方侧直接交易电量上网价格)为___元/千瓦时。
双方同意建立直接交易成交电价浮动机制,浮动原则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 甲方购电价格。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则按新规定执行。
4.7 年度合同电量允许偏差:
年度合同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按电力用户各月份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累计,允许与年度合同约定电量±3%偏差。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约定电量97%的,低于部分视为违约电量。违约方按合同约定赔偿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电能计量
5.1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分别在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以及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5.2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6.1 年度直接交易各月份电量结算。
6.1.1截至该月份,甲方本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结算电量累计不超出年度合同约定电量的103%:
该月份实际直接交易结算电量=该月份实际用电量
6.1.2截至该月份,甲方本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结算累计超出年度合同约定电量的103%:
该月份实际直接交易电量_=_年度合同剩余电量
6.2 10千伏至35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直接交易费用结算。
6.2.1甲方向丙方支付结算费用:
(一)直接交易结算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p1
其中,p1由4.3中公式1计算确定。
(二)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费用按峰、平、谷用电量及相应电价计算。
(三)甲方适用两部制电价的,须同时按现行目录电价对应容量电价标准向丙方支付容量电费。
6.2.2丙方代理支付乙方的结算费用:
直接交易结算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p2
其中,p2由4.4中公式2计算确定。
6.3 110千伏、220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甲方直接交易结算费用包括:
6.3.1支付给乙方的直接交易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直接交易成交电价
该费用由丙方代收,并与乙方代为结算。
6.3.2支付给丙方的输配电服务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输配电价格
支付给丙方的输配电损耗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核准线损
输配电价采用两部制的,甲方还须按核定的容量电价标准向丙方支付容量电费。
6.3.3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该费用由丙方代收。
6.3.4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在4.6款确定。
6.4丙方按“月结年清”原则优先与甲方、乙方结算直接交易电费。电费结算方式和日期按《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若甲方欠直购电电费,丙方有权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在支付给乙方的代付电费中予以扣除。
6.5开户银行及账号
甲方: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第七章 合同变更
7.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7.2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8.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8.2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3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3违约补偿
8.3.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年度/月度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8.3.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年度/月度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8.3.3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甲、乙方年度/月度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8.4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
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
8.5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__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合同解除
9.1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__日内得到纠正;
(2)甲方持续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丙方持续__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电;
(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2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____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0.5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___日,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___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省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备案。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江苏省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_:
(1)三方同意提请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3.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月__日起__年__月___日止。
第十四章 其他
14.1保密
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3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4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5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协调。
14.6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7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丙方执____份,壹份送江苏能源监管办,壹份送省经信委。
(此页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第2篇 发电机租赁服务合同
2023发电机租赁服务出租方: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乙方向甲方租赁发电机共贰台,型号为150,供甲方_______________扩建工程工地使用,为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
1。1甲方向乙方必须提供性能完好的发电机组,以满足现场施工供电需要。
1。2甲方必须配备贰名合格的执证操作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机组的保养、维修,确保每台机组正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现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工地规章制度,负责乙方承租发电机的保卫工作,如现场发生机组丢失、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甲方负责妥善保管乙方采购运至现场的'机组燃油,保证燃油不丢失、泄漏如有丢失、泄漏,甲方照价赔偿,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1。4甲方必须服从乙方工地机组燃油登记制度,作到机组运行正常,燃油消耗有数。禁止发电机无负荷耗油发电如乙方机组无负荷发电超过半小时,每发现一次罚款________元。
1。5甲方负责机组进场,负责机组起吊、运输的安全,进场起吊、运输费由甲方负责。
1。6租赁期满后,甲方必须在三天内将所有乙方租赁的机组一次性地安全退出现场,出场费按_________元人民币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乙方责任
2。1乙方负责机组场地的平整、稳定。负责甲方派去的现场机组管理人员的餐费、住宿。
2。2乙方保证在恶劣的环境下不得使用机组。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及时通知甲方修理,不得随意拆装。
2。3在租赁期间,机组消耗的燃料油由乙方自购运至现场,甲方负责保管,并乙方随时进行抽检核查。
第三条结算方式
3。1发电机机组租赁期为________月,不足_______月按天计取租金,租赁时间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3。2租期按机组进场试机合格之日起,停机使用之日止。租金按150机组每月每台_________元人民币结算,以上租金内已包含甲方操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甲方凭完税发票领取工程款。
3。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预付甲方__________人民币,作为机组押金,结算时抵扣租金相应金额。
3。4甲方提供每台发电机必须满足乙方施工现场的用电需要,如因甲方或发电机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施工现场停机达一个小时以上,每小时罚款________元。
以上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租赁结束,帐结清后,该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负责人:___________
乙方负责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3篇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试行)
使用说明
一、《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试行样本)》(以下简称《样本》),适用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三方之间签订的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参照《样本》签订。
二、合同三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样本》进行适当调整。
三、合同仅适用于与年度协商合约交易有关的问题。
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
目录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 三方陈述
第三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第五章 电能计量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十四章 其他
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购电人(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_______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___,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
(2)售电人(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__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公司(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输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在____________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_____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_____千瓦(kw)或变压器容量为_____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____________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__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__台,分别为___兆瓦(mw)__台(__年投产)、__兆瓦(mw)__台(__年投产)、___兆瓦(mw)___台(_____________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3)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拥有并经营管理___________地区的电网。
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苏监能市场【2014】95号),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直接交易电量:甲、乙两方所签订的意向电量满足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校核要求,经江苏能监办、省经信委确认后,三方合同约定的交易电量。
1.1.2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3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确认。
1.1.4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三方陈述
2.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
2.1.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2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三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2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2.2事先向丙方和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2.3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4按相关规定缴纳直接交易电量相关费用。
3.2.5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6直接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3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2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按相关规定收取直接交易电量电费。
3.3.4与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
3.3.5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4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事先向丙方和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5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5丙方的权利包括:
3.5.1收取输配电费用。
3.5.2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
3.5.3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6丙方的义务包括:
3.6.1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3.6.2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3抄录甲方和乙方计量点电量,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量电费。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4.1本合同各方同意,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甲方愿意向乙方____号机组购电______万千瓦时(甲方侧计量)。各月份交易电量(单位:万千瓦时):
以下4.2-4.4条款适用于10千伏至35千伏用电电压等级
4.2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____号机组现行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电价)的基础上上浮/下降____元/千瓦时(含税),此价差与甲方现行的目录销售电价联动。
双方同意建立价差浮动机制,浮动原则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上网电价,则按新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上网电价价差。
4.3甲方直接交易电量价格:
4.3.1适用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组成。电力用户购电的容量电价保持不变,电量电价p1计算公式:
p1=pa-c_____(公式1)
其中,pa:该电力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c为4.2中的价差。
4.3.2适用单一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其购电价格计算公式同上述公式1。
4.3.3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平段电价相应调整为上述公式1中的电量电价p1,峰期电价和谷期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
4.3.4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则按新规定执行。
4.4 乙方直接交易电量价格p2:
p2=pb-c_____(公式2)
pb为经政府部门批复的机组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电价);c为4.2中的价差。
以下4.5-4.6条款适用于110千伏、220千伏用电电压等级
4.5 直接交易成交电价(指乙方侧直接交易电量上网价格)为___元/千瓦时。
双方同意建立直接交易成交电价浮动机制,浮动原则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 甲方购电价格。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则按新规定执行。
4.7 年度合同电量允许偏差:
年度合同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按电力用户各月份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累计,允许与年度合同约定电量±3%偏差。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约定电量97%的,低于部分视为违约电量。违约方按合同约定赔偿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电能计量
5.1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分别在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以及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5.2直接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6.1 年度直接交易各月份电量结算。
6.1.1截至该月份,甲方本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结算电量累计不超出年度合同约定电量的103%:
该月份实际直接交易结算电量=该月份实际用电量
6.1.2截至该月份,甲方本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结算累计超出年度合同约定电量的103%:
该月份实际直接交易电量_=_年度合同剩余电量
6.2 10千伏至35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直接交易费用结算。
6.2.1甲方向丙方支付结算费用:
(一)直接交易结算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p1
其中,p1由4.3中公式1计算确定。
(二)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费用按峰、平、谷用电量及相应电价计算。
(三)甲方适用两部制电价的,须同时按现行目录电价对应容量电价标准向丙方支付容量电费。
6.2.2丙方代理支付乙方的结算费用:
直接交易结算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p2
其中,p2由4.4中公式2计算确定。
6.3 110千伏、220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甲方直接交易结算费用包括:
6.3.1支付给乙方的直接交易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直接交易成交电价
该费用由丙方代收,并与乙方代为结算。
6.3.2支付给丙方的输配电服务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输配电价格
支付给丙方的输配电损耗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核准线损
输配电价采用两部制的,甲方还须按核定的容量电价标准向丙方支付容量电费。
6.3.3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费用=直接交易结算电量×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该费用由丙方代收。
6.3.4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在4.6款确定。
6.4丙方按“月结年清”原则优先与甲方、乙方结算直接交易电费。电费结算方式和日期按《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若甲方欠直购电电费,丙方有权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在支付给乙方的代付电费中予以扣除。
6.5开户银行及账号
甲方: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第七章 合同变更
7.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7.2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8.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8.2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3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3违约补偿
8.3.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年度/月度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8.3.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年度/月度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8.3.3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甲、乙方年度/月度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8.4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
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
8.5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__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合同解除
9.1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__日内得到纠正;
(2)甲方持续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丙方持续__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电;
(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2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____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0.5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___日,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___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省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备案。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江苏省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_:
(1)三方同意提请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3.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月__日起__年__月___日止。
第十四章 其他
14.1保密
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3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4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5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协调。
14.6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7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丙方执____份,壹份送江苏能源监管办,壹份送省经信委。
(此页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运维服务合同
202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运维服务业主委员会(甲方):;
业主委员会备案号:;业主委员会主任;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邮箱:;邮编:;
地址:。
物业服务人(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邮箱:;邮编:;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代表本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选聘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本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应义务。
第一章物业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
物业项目类型:;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
物业项目坐落位置:;
物业服务区域四至:;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位置:。
(《物业项目规划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物业项目构成》《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附后(详见附件1~3)。
第二章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二条甲方应当做好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和财物的移交工作
,协调原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乙方做好查验和交接工作,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甲乙双方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共同确认查验结果,签订物业验收协议。物业验收协议应当对物业验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条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财物:
(一)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
(二)业主清册;
(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四)物业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五)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属于业主所有的固定设施设备;
(六)共有资金;
(七)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和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八)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
第四条甲方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及时交还物业服务企业用房。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与质量
第五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物业综合性管理服务;
(二)房屋天面、外墙等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电梯、消防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四害消杀防疫、排水和排污管道的疏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
(五)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六)公共秩序维护和安防、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七)车辆停放秩序维护和车位经营的协助管理;
(八)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
(九)装饰装修的协助管理和服务;
(十)物业账目等档案资料管理。
(十一)制定火灾、台风、暴雨、重大卫生事件等应急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处置或协助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第六条乙方应当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应责任。建立本物业服务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业主、物业使用人分类投放;监督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经营权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帐,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实行小区清扫保洁服务外包的,乙方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对生活垃圾投放结果不符合分类标准的责任作出相应约定,督促保洁员协助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七条委托乙方管理维护玻璃幕墙等建筑幕墙的,甲方应当将施工单位移交的《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提供给乙方。乙方应按照《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供以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排人员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隐患报告、跟进处理等相关工作,并对所安排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培训;
2.制定玻璃幕墙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围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解除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
3.加强对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不得随意拆卸玻璃幕墙上的材料,不得添加影响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的构件,不得增加玻璃幕墙的附件荷载;
4.按照《广州市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定期对玻璃幕墙进行检查;
5.出现《广州市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出情形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6.。
若乙方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应书面提醒甲方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提供服务以保障幕墙安全。甲、乙双方也可另行签订玻璃幕墙等建筑幕墙的管理委托协议。
第八条乙方应当参照市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物业服务规范(市地方标准),结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详见附件4)。
第九条乙方可以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但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和养护。乙方不得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十条全体业主、部分业主或单个业主可以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相关事宜由委托人与乙方另行商定。
第四章物业服务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乙方应当按照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标准,参考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物业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实现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的有效联动,实现质价相符。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一)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支付。乙方包干使用,并享有盈余或者承担亏损。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物业: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相关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垃圾分类的相关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的相关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的相关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法定税费;
(11)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2)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3.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上述范围使用物业服务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二)酬金制。
1.乙方按专有部分面积向业主预收物业服务资金,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由业主享有结余或者承担不足。具体预收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物业: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2.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乙方酬金(每月/每季/其他)按照%或元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3.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由交纳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相关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垃圾分类的相关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的相关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的相关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4.物业服务支出应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由交纳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所有,可用于抵扣业主所需支付的物业服务资金或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年度结算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按方式处理。因不可预计的突发原因导致物业服务无法正常开展,需要实施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以外项目的,乙方应根据本项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约定执行或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承担的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费的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采取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且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机动车车位由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车位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或自有产权业主所有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自有产权业主按照住宅元/月·个、商业元/月·个的标向乙方支付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由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照住宅元/月·个、商业元/月·个的标准,(每月/每季/其他)从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共有收入中扣除车位物业服务费。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规定的上限标准。
第十五条委托乙方管理维护玻璃幕墙等建筑幕墙的,乙方另行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方式和标准如下:
1.;
2.;
3.;
4.;
5.。
第十六条依法变更物业用途的,根据变更后的物业用途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住宅小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不高于本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教育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医疗卫生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医院、卫生院(站)等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乙方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执行分摊工作的,应当按水电收费周期及时向业主公开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情况,按照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实际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乙方不得将下列费用列入分摊:乙方办公、生活的自用水电费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地下停车场、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喜庆、宣传、装饰等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业主、业主大会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乙方应当及时答复或协助供水单位、供电单位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垃圾处理等专营服务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周转金、保证金等费用,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不得与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乙方不得以欠缴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与乙方相关的原因为由,擅自中断业主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和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自本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空置的房屋也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等,由使用单位负责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季/其他)交纳,业主、物业使用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前交纳物业服务费,具体采用(现金/银行托收/微信/支付宝/其他)的交费方式。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托收协议并根据托收金融机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条因物价变动、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物业服务成本增加等原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服务费标准可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调整:
1.自年月起,每年按照%的比例调整,其中: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物业: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车位物业服务费:元/月·个;
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因不同分期有不同收费标准的,应详细列明)。
2.其它调整方式:
第五章物业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或者利用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做车位的,受委托代为经营管理的乙方应当予以出租,并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后,将车位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车位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租金收益(含临时停车收入)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业主、车位使用人应当按照住宅元/月·个、商业元/月·个的标准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车位租金,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的,业主、车位使用人应当向乙方支付车位租金。乙方按照住宅元/月·个、商业元/月·个的标准,(每月/每季/其他)从车位租金中提取管理成本和经营酬金,开发建设单位可另行与乙方签订车位的经营管理协议。
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租金收益(含临时停车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乙方代表全体业主经营管理,业主、车位使用人应当按照住宅元/月·个、商业元/月·个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车位租金。乙方按照住宅元/月·个、商业元/月·个的标准,(每月/每季/其他)从车位租金中提取管理成本和经营酬金。
车位租金(每月/每季/其他)交纳。业主、车位使用人应当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前交纳车位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具体采用(现金/银行托收/微信/支付宝/其他)的交费方式。
自有产权车位不需交纳车位租金。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车位租金。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当与车位使用人(临时停车除外)签订书面的车位租赁服务协议,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需要提供车辆保管服务的,车位使用人须与乙方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协议,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明确双方利义务。乙方应当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等信息在显著位置公示。每次停车服务结束时,由乙方向车位使用人代收费用。
第二十四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会所归(开发建设单位/全体业主/其他)所有。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每月/每季/其他)按照会所经营收入的%或元提取经营管理费用。乙方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向使用人收取费用,并依法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委托乙方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利用长期停放车辆,利用临时停放车辆;
2.利用长期开展经营,利用临时开展经营;
3.利用刊登广告;
4.利用;
5.利用。
乙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经营项目、经营方式,确定、公示收费标准,不得不合理低于周边同期同类出租费用标准,并依法接受业主监督。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以另行与乙方签订相关的经营管理协议。
第二十六条委托乙方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乙方应当开立一个专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与乙方其他资金分开管理,账户名称是(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名称),帐号是。乙方应当将全部业主共有资金存入该账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和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制作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共有资金的会计资料。
乙方应当向业主每季度公开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对共有资金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乙方应当依法配合。
业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乙方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属于业主所有的共有资金转入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业主共有资金专户。
第二十七条乙方利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用于物业管理的下列支出:
1.补充维修资金;
2.由乙方承担之外的其他服务于业主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和依法新建、更新、更换、改造费用以及专项财产保险。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方的办公经费,甲方委员的补贴,甲方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4.乙方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酬金,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
5.对共有资金的审计费用;
6.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支出。
乙方(每月/每季/其他)按照公共收入的%或元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酬金。管理成本和经营酬金应当根据客观实际合理确定,提取的费用可随着经营状况相应变动,并通过补充协议或其他合法方式加以明确。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部分,不得擅自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乙方可以制定共有资金使用规则或者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后使用共有资金。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开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1.在楼宇的大堂或者入口处张贴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电话;
2.在收费地点张贴企业营业执照、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方式;
3.在电梯内张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4.在显著位置张贴消防、安防、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和应急处置联系电话等;
5在显著位置张贴服务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6.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在显著位置张贴应当向业主公布的其他信息。
乙方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投诉,改进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应当支持、配合党组织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支持、配合各级各部门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的宣传、培训、调研、矛盾调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应当支持、配合消防灭火、医疗抢救、疫情防控、垃圾分类、创文创卫、出租屋管理等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甲、乙方应当支持建立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数据库,并按照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的规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火灾、水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安全事故以及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抢险或者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属于业主责任的,乙方应当督促、组织业主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属于政府或专营服务单位责任的,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营服务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甲、乙双方的同意,接受乙方现场检查;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及时公告施工方案和施工期限。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单位、乙方应当尽可能减少影响,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以及临迁的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负责物业专有部分的日常检查、维护养护、修缮治理,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承担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避免危害他人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
乙方应当采取排查隐患、整治危险、设立警示标志、设置围蔽设施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好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的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管理规约》开展工作时,可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给予配合。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等,实施影响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甲、乙双方可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制止。无效的,甲、乙双方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乙方发现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租赁房屋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提醒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房屋保修期限届满后出现渗水影响相邻房屋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乙方应当为业主处理渗水纠纷提供协助。责任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由乙方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渗水的,乙方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在维修资金或者共有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用于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的预防性维修和更新、改造;可用于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财产保险。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物业维修资金。
第三十六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方式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费用:
1.属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2.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3.属于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4.属于车位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与车位存在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5.上述情况外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业主个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维修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第三十七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资金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规定另行筹集、通过其它合法渠道落实,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本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详见附件5。
第八章合同期限和到期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不能如期接管本物业服务区域,则乙方自接管后开始履行本合同的责任、义务。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甲方应当代表本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与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条甲方依法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包括:期限未满但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的;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不定期合同的;其他法定解除的情形。
业主、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乙方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十一条乙方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不定期合同的;其他法定解除的情形。
乙方需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双方解除合同前乙方不得停止服务,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决定不再续签的,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业主、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本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应当按照元/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乙方不得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甲方应当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按标准缴交物业服务等有关费用,按时按标准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需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没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
甲方应当及时了解、收集本物业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或者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由乙方按规定整改,负责据实赔偿。
乙方损害、擅自利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营利,或者存在将公共收益全部据为己有等其他侵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收益等民事责任。
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物业服务、停车服务等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第四十五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或者发生可能对业主利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止供应水、电、气等或者停止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失的;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4.属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共有资金列支范围,因未通过业主大会同意从而未维修、更新、改造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相关后果的;其他经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策从而造成的失误;
5.。
第四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乙方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追究并配合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追究违法违规违约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责任,并要求其据实赔偿。业主、物业使用人不配合、借故阻挠相关工作,造成全体业主共同损失或者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乙方可采取合法的催缴措施,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业主出租、出借物业时,应当将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应当将物业出租、出借物业的情况及时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与乙方结清物业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不结清物业服务费的,乙方有权依法追缴。
依法调整物业服务、停车服务等费用标准后,乙方应及时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不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的,乙方有权依法追缴。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出具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由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乙方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专业服务的能力。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合同信息。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九条甲乙双方的联系方式以本合同明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为准,双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按本合同明确的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函件的视为已经送达,相关责任由对方承担。本合同明确的联系方式也是解决纠纷时送达各类诉讼材料的地址,因拒收、查无此人、地址不详、无法发送等原因未能收取的,视为已经送达。
居住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以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房屋为收件地址。不住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以业主与乙方约定的最后一份通信地址为准。业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的,乙方向其中任何一自然人送达函件即视为对其他自然人送达函件。
第五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或者委托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任何一方有权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物业项目规划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2.物业项目构成
3.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4.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5.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费用的范围和标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业委会主任: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第5篇 上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运维服务合同示本
甲方(业 主):
乙方(服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以下简称项目)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地址:
1-3装机容量:
1-4首年发电量(kwh):
1-5项目服务范围:
□ 前期调研:
□ 项目设计:
□ 安装调试:
□ 运维内容:
第二条 项目期限
2-1安装期限:
2-2运维期限:
第三条 项目标准
3-1项目设计标准:
3-2项目安装标准:
3-3项目检测和评估标准:
3-4项目运维标准:
第四条 项目价款
本项目安装费用:单价(人民币) 元/瓦,总价款为 元,(大写) 元。(可另列附件)。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第六条 项目设计
6-1乙方提供项目设计的,甲方应在 日内确认设计内容。
6-2项目设计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甲方需变更设计的,应提前 日与乙方协商,并签订项目设计变更单,项目竣工日期顺延。
第七条 设备提供
7-1项目施工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应由双方确认,并列明清单(附件1)。
7-2乙方提供项目设备和原材料的,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验收,双方应对项目设备和原材料到达现场的事实予以确认。
7-3甲方提供项目设备和原材料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项目设备和原材料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认为可继续使用的,应向乙方作出书面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制造商出具的项目设备和原材料质量证明或检验合格证明。对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项目设备和原材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运离项目现场,重新按设计文件要求提供,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 安装及验收
8-1乙方应做好项目现场的人员配置、项目设备与原材料准备及安装质量、成本、进度、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
8-2在安装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设计、增减安装项目、保留或变更项目设备和原材料的,须提前 日与乙方协商,由原设计方出具项目变更单后方可继续进行,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工期顺延。
8-3双方应在隐蔽工程完工后 日内进行验收,甲方迟延验收的,工期顺延。
8-4设备安装完成后 日内甲方组织项目参与各方进行验收,并予以书面确认。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8-5乙方应在项目并网前进行运行调试,双方应对调试结果予以确认。
8-6双方应于项目并网验收通过后 日内办理项目结算,并予以确认。
第九条 运维
9-1乙方向甲方提供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监控和维护服务的,具体运行维护范围和内容、价款和支付方式等详见服务清单(附件2)。
第十条 质量保障
10-1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乙方就项目安装质量提供 年质保(不少于2年),其中:太阳能组件提供 年功率有限质保,逆变器提供 年质保,其他设备根据制造商的质保期限执行。
第十一条 双方权利义务
11-1甲方应提供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安装、运维所需的交通、环卫和防治施工噪音管理等必备手续。
11-2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的相关资料,须真实、有效、准确、完整。
11-3在项目施工阶段,甲方应提供项目实施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乙方运送至甲方的项目设备、原材料、施工工具等物品,甲方应提供存放场地。
11-4项目结算后乙方应向甲方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及后续运行所必需的相关技术资料。
11-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对甲方人员进行系统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常见故障及处理措施等的培训。
11-6如项目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的,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开展检测和维保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首年发电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不足部分换算成峰值电价费用加上每度电国家补贴费用以及每度电地区补贴费用的总和用以补偿甲方。
12-2乙方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本项目安装费用 ‰作为 违约金 。
12-3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
12-4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支付部分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5乙方提供的项目设备和原材料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按相应的项目设备和原材料价款的3倍赔偿甲方。
12-6乙方破坏建筑结构和电气系统的安全及功能要求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 专利 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 上海 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 诉讼 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 期:
乙方(盖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 期:
第6篇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本)(试行)(gf-2009-0514)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九年七月
使用说明
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 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参与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三方之间签订的输配电服务合同。
二、《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三方签订长期(一年及以上)输配电服务合同时使用。
三、《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三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_。法律、 法规 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及输配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大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合同。
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目录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第2章 三方陈述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章 过网电量和负荷
第5章 供电方式
第6章 输配电价和辅助服务
第7章 电能计量
第8章 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9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10章 合同违约 和解除
第11章 不可抗力
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第13章 适用法律
第14章 合同生效 和期限
第15章 其他
附件一: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
附件二: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合同编号:_________)
本输配电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_________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___,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 代理 人: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输配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鉴于:
(1)甲方在____________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____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_____兆瓦(mw)或变压器容量为_____兆伏安(mva)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____________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__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__台,分别为___兆瓦(mw)__台(__年投产)、__兆瓦(mw)__台(__年投产)、___兆瓦(mw)
___台(___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3)丙方在______________拥有并经营管理___________地区的电网。
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直接交易电量:指甲、乙两方协商确定,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甲乙两方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的电量。
1.1.2 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3 输配电服务费(过网费):指丙方输送甲乙两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甲方向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1.1.4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电力监管机构确认。
1.1.5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 法定节假日 以外的公历日。
1.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三方陈述
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 营业执照 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2 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2.2 事先向丙方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
3.2.4 向丙方支付输配电服务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2.5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3 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 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2 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 与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3.4 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 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 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 事先向丙方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
3.4.5 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5 丙方的权利包括:
3.5.1 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5.2 向甲方收取输配电服务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5.3 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5.4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输电通道。
3.6 丙方的义务包括:
3.6.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3.6.2 按本合同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输配电服务。
3.6.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6.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甲方合理的用电需求。
3.6.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
3.6.6 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7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第4章 过网电量和负荷
4.1 本合同各方同意,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丙方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为____兆瓦时(mwh,计量侧为甲方侧)。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一。
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三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的合同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10月底以前,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年购售电量,并与11月底前签订下一年度的输配电服务合同。
4.2 甲方最大负荷为____兆瓦(mw),最小负荷为____兆瓦(mw),年度平均负荷(即乙方直接交易容量)为____兆瓦(mw)。
4.3 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合同三方协商结果,制定日直接交易上网电量发电计划曲线和日直接交易用电计划曲线,并分别下达给乙方和甲方执行。
4.4 在任何时段,乙方实际运行曲线与丙方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按照《______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5 如甲乙两方预计次月直接交易电量将发生变化,则最迟于次月1日之前3日与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在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月度交易计划滚动调整。甲方实际月度用电量与月度计划电量偏差在+3%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计划电量。
4.6 违约电量
因甲方、乙方或丙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97%时,低于合同电量97%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
第5章 供电方式
5.1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
5.1.1 [___]_通过丙方_____千伏(kv)___________线路供电。
5.1.2 [___]通过甲方或乙方/和乙方的自有__千伏(kv)__线路供电。
第6章 输配电价和辅助服务
6.1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为______,输配电损耗率为______。批文标题及文号: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进行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如通过甲方或乙方/和乙方的自有线路供电,则按另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6.2 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为______。
6.3 合同三方同意,在有关辅助服务单独核算政策规定出台之前,由丙方根据系统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标准的要求,组织提供辅助服务,甲方、乙方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第7章 电能计量
7.1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依据(详见附件二)。
7.2 计量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8章 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 清算 ”。
8.2 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
甲、乙两方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按照《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确定的原则进行结算。
甲方超出月度直接交易计划电量3%以上部分按目录电价的110%与丙方结算。
8.3 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
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的电量清算结果,确定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
8.3.1 甲方与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清算
当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小于累计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时,甲方需要与丙方进行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
年度清算电量=累计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
清算电价=目录电价×110%-(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直接交易电价
8.3.2 乙方与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清算
当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小于乙方实际已结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时,乙方需要与丙方进行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
年度清算电量=乙方实际已结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
清算电价=上网电价×90%-直接交易电价
8.4 输配电服务费的结算与支付
8.4.1 输配电服务费的计算
输配电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输配电价
(输配电损耗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损耗率)
8.4.2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8.4.3 丙方应在电量计量月的次月头___个工作日内按8.2条明确的原则,计算并填制《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并传真给甲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传真给乙方,原件以特快专递寄出或直接送达方式分别送达甲方和乙方_。
8.4.4 甲方在收到丙方传真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乙方在收到丙方传真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后应尽快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_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经合同三方协商修正后,丙方将修正后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传真给甲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传真给乙方,如甲、乙方在收到传真后_个工作日内不通知丙方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_,原件以特快专递寄出或直接送达方式分别送达甲方和乙方。
8.4.5 输配电服务费的支付
丙方根据确认的《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开具 增值税发票 ,并送交甲方。甲方收到已经确认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在__个工作日内,向丙方付清当期全部输配电服务费。
8.5 电费结算
8.5.1 直接交易电费=过网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
8.5.2 电费结算方式可选择由甲乙双方直接结算,相关约定在甲乙双方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明确。
8.5.3 电费结算方式也可选择委托丙方结算,且丙方同意该项委托,按《国家电监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供用电协议》、《购售电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5.4 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结算和支付。
8.6 付款方式
合同任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本合同其他方的款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 》和人民银行颁布《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开户银行及账号为:
甲方: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第9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9.1 合同变更和修改
9.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9.1.2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超出约定的合同电量,如乙方能满足甲方需求,可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不能满足甲方需求,可由丙方负责组织提供。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如果乙方同意削减合同电量,可在进行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9.1.3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9.2 合同转让
未经电力监管机构同意,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或部分 转让合同 电量。
第10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违约的处理原则
10.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2.2 在本 合同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 解除合同 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10.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 违约赔偿
10.3.1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丙方年度实际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10.3.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丙方年度实际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10.3.3 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甲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造成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10.4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三方约定:
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
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
10.5 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__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6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_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__日内得到纠正;
(2)_甲方持续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丙方持续__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电;
(3)一方被 申请破产 、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10.7甲、乙、丙三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和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和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丙方应赔偿甲方和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11章 不可抗力
11.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1.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____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1.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1.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1.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___日,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___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12.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_:
(1)三方同意提请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3章 适用法律
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4.1 _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1)国家有关部门已审定本合同相关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2)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已向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完成相关备案流程。
14.2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月__日起__年__月___日止。
第15章 其他
15.1 保密
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5.2 合同附件
附件一: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
附件二: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5.4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5.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5.6 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政府、监管机构协调。
15.7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5.8 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9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丙方执____份,送有关部门备案清单如下:
送电力监管机构,2 份;
送_____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
(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至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兆瓦时(mwh);元/千瓦时
附件二: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甲方侧)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乙方侧)
第7篇 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运维服务合同书
甲方(业 主):
乙方(服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以下简称项目)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地址:
1-3 装机容量:
1-4 首年发电量(kwh):
1-5 项目服务范围:
□ 前期调研:
□ 项目设计:
□ 安装调试:
□ 运维内容:
第二条 项目期限
2-1 安装期限:
2-2 运维期限:
第三条 项目标准
3-1 项目设计标准:
3-2 项目安装标准:
3-3 项目检测和评估标准:
3-4 项目运维标准:
第四条 项目价款
本项目安装费用:单价(人民币) 元/瓦,总价款为 元,(大写) 元。(可另列附件)。
第五条 付款方式
。
第六条 项目设计
6-1 乙方提供项目设计的,甲方应在 日内确认设计内容。
6-2 项目设计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甲方需变更设计的,应提前 日与乙方协商,并签订项目设计变更单,项目竣工日期顺延。
第七条 设备提供
7-1 项目施工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应由双方确认,并列明清单(附件1)。
7-2 乙方提供项目设备和原材料的,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验收,双方应对项目设备和原材料到达现场的事实予以确认。
7-3 甲方提供项目设备和原材料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项目设备和原材料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认为可继续使用的,应向乙方作出书面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4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制造商出具的项目设备和原材料质量证明或检验合格证明。对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项目设备和原材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运离项目现场,重新按设计文件要求提供,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 安装及验收
8-1 乙方应做好项目现场的人员配置、项目设备与原材料准备及安装质量、成本、进度、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
8-2 在安装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设计、增减安装项目、保留或变更项目设备和原材料的,须提前 日与乙方协商,由原设计方出具项目变更单后方可继续进行,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工期顺延。
8-3 双方应在隐蔽工程完工后 日内进行验收,甲方迟延验收的,工期顺延。
8-4 设备安装完成后 日内甲方组织项目参与各方进行验收,并予以书面确认。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8-5 乙方应在项目并网前进行运行调试,双方应对调试结果予以确认。
8-6 双方应于项目并网验收通过后 日内办理项目结算,并予以确认。
第九条 运维
9-1 乙方向甲方提供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监控和维护服务的,具体运行维护范围和内容、价款和支付方式等详见服务清单(附件2)。
第十条 质量保障
10-1 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乙方就项目安装质量提供 年质保(不少于2年),其中:太阳能组件提供 年功率有限质保,逆变器提供 年质保,其他设备根据制造商的质保期限执行。
第十一条 双方权利义务
11-1 甲方应提供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安装、运维所需的交通、环卫和防治施工噪音管理等必备手续。
11-2 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的相关资料,须真实、有效、准确、完整。
11-3 在项目施工阶段,甲方应提供项目实施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乙方运送至甲方的项目设备、原材料、施工工具等物品,甲方应提供存放场地。
11-4 项目结算后乙方应向甲方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及后续运行所必需的相关技术资料。
11-5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对甲方人员进行系统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常见故障及处理措施等的免费培训。
11-6 如项目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的,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开展检测和维保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首年发电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不足部分换算成峰值电价费用加上每度电国家补贴费用以及每度电地区补贴费用的总和用以补偿甲方。
12-2 乙方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本项目安装费用 ‰作为违约金。
12-3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
12-4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支付部分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5 乙方提供的项目设备和原材料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按相应的项目设备和原材料价款的3倍赔偿甲方。
12-6 乙方破坏建筑结构和电气系统的安全及功能要求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 期:
乙方(盖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 期:
第8篇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本)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九年七月
使用说明
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参与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三方之间签订的输配电服务合同。
二、《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三方签订长期(一年及以上)输配电服务合同时使用。
三、《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三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_。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及输配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大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合同。
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目录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第2章 三方陈述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章 过网电量和负荷
第5章 供电方式
第6章 输配电价和辅助服务
第7章 电能计量
第8章 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9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10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第11章 不可抗力
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第13章 适用法律
第14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15章 其他
附件一: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
附件二: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合同编号:_________)
本输配电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_________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___,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输配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鉴于:
(1)甲方在____________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____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_____兆瓦(mw)或变压器容量为_____兆伏安(mva)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____________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__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__台,分别为___兆瓦(mw)__台(__年投产)、__兆瓦(mw)__台(__年投产)、___兆瓦(mw)
___台(___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3)丙方在______________拥有并经营管理___________地区的电网。
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直接交易电量:指甲、乙两方协商确定,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甲乙两方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的电量。
1.1.2 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3 输配电服务费(过网费):指丙方输送甲乙两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甲方向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1.1.4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电力监管机构确认。
1.1.5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三方陈述
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2 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2.2 事先向丙方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
3.2.4 向丙方支付输配电服务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2.5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3 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 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2 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 与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3.4 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 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 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 事先向丙方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
3.4.5 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5 丙方的权利包括:
3.5.1 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5.2 向甲方收取输配电服务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5.3 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5.4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输电通道。
3.6 丙方的义务包括:
3.6.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3.6.2 按本合同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输配电服务。
3.6.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6.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甲方合理的用电需求。
3.6.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
3.6.6 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7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第4章 过网电量和负荷
4.1 本合同各方同意,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丙方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为____兆瓦时(mwh,计量侧为甲方侧)。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一。
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三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的合同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10月底以前,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年购售电量,并与11月底前签订下一年度的输配电服务合同。
4.2 甲方最大负荷为____兆瓦(mw),最小负荷为____兆瓦(mw),年度平均负荷(即乙方直接交易容量)为____兆瓦(mw)。
4.3 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合同三方协商结果,制定日直接交易上网电量发电计划曲线和日直接交易用电计划曲线,并分别下达给乙方和甲方执行。
4.4 在任何时段,乙方实际运行曲线与丙方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按照《______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5 如甲乙两方预计次月直接交易电量将发生变化,则最迟于次月1日之前3日与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在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月度交易计划滚动调整。甲方实际月度用电量与月度计划电量偏差在+3%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计划电量。
4.6 违约电量
因甲方、乙方或丙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97%时,低于合同电量97%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
第5章 供电方式
5.1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
5.1.1 [___]_通过丙方_____千伏(kv)___________线路供电。
5.1.2 [___]通过甲方或乙方/和乙方的自有__千伏(kv)__线路供电。
第6章 输配电价和辅助服务
6.1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为______,输配电损耗率为______。批文标题及文号: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进行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如通过甲方或乙方/和乙方的自有线路供电,则按另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6.2 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为______。
6.3 合同三方同意,在有关辅助服务单独核算政策规定出台之前,由丙方根据系统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标准的要求,组织提供辅助服务,甲方、乙方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第7章 电能计量
7.1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依据(详见附件二)。
7.2 计量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8章 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
8.2 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
甲、乙两方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按照《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确定的原则进行结算。
甲方超出月度直接交易计划电量3%以上部分按目录电价的110%与丙方结算。
8.3 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
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的电量清算结果,确定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
8.3.1 甲方与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清算
当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小于累计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时,甲方需要与丙方进行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
年度清算电量=累计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
清算电价=目录电价×110%-(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直接交易电价
8.3.2 乙方与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清算
当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小于乙方实际已结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时,乙方需要与丙方进行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
年度清算电量=乙方实际已结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
清算电价=上网电价×90%-直接交易电价
8.4 输配电服务费的结算与支付
8.4.1 输配电服务费的计算
输配电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输配电价
(输配电损耗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损耗率)
8.4.2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8.4.3 丙方应在电量计量月的次月头___个工作日内按8.2条明确的原则,计算并填制《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并传真给甲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传真给乙方,原件以特快专递寄出或直接送达方式分别送达甲方和乙方_。
8.4.4 甲方在收到丙方传真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乙方在收到丙方传真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后应尽快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_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经合同三方协商修正后,丙方将修正后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传真给甲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传真给乙方,如甲、乙方在收到传真后_个工作日内不通知丙方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_,原件以特快专递寄出或直接送达方式分别送达甲方和乙方。
8.4.5 输配电服务费的支付
丙方根据确认的《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甲方。甲方收到已经确认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在__个工作日内,向丙方付清当期全部输配电服务费。
8.5 电费结算
8.5.1 直接交易电费=过网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
8.5.2 电费结算方式可选择由甲乙双方直接结算,相关约定在甲乙双方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明确。
8.5.3 电费结算方式也可选择委托丙方结算,且丙方同意该项委托,按《国家电监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供用电协议》、《购售电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5.4 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结算和支付。
8.6 付款方式
合同任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本合同其他方的款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颁布《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开户银行及账号为:
甲方: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第9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9.1 合同变更和修改
9.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9.1.2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超出约定的合同电量,如乙方能满足甲方需求,可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不能满足甲方需求,可由丙方负责组织提供。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如果乙方同意削减合同电量,可在进行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9.1.3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9.2 合同转让
未经电力监管机构同意,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或部分转让合同电量。
第10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违约的处理原则
10.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 违约赔偿
10.3.1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丙方年度实际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10.3.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丙方年度实际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10.3.3 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甲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造成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___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10.4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三方约定:
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
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
10.5 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__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6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_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__日内得到纠正;
(2)_甲方持续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丙方持续__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电;
(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10.7甲、乙、丙三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和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和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丙方应赔偿甲方和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11章 不可抗力
11.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1.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____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1.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1.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1.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___日,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___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12.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_:
(1)三方同意提请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3章 适用法律
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4.1 _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1)国家有关部门已审定本合同相关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2)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已向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完成相关备案流程。
14.2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月__日起__年__月___日止。
第15章 其他
15.1 保密
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5.2 合同附件
附件一: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
附件二: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5.4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5.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5.6 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政府、监管机构协调。
15.7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5.8 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9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丙方执____份,送有关部门备案清单如下:
送电力监管机构,2 份;
送_____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
(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至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兆瓦时(mwh);元/千瓦时
附件二: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甲方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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