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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合同(16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20

服务机构合同

第1篇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 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 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认真核验登记项目。发现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扣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及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情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

第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01〕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九条 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

第十条 乙方如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任务的,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的有关规定,为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包括养老机构的住养老人)开设家庭病床,提供打针、补液等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乙方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合理选择检验项目,不得对参保人员使用自费检查和化验项目,杜绝“套餐式”检查。对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和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凡尚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应对其予以认可。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乙方应保证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保药品供应,不得对参保人员使用超出《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自费药品。

第十三条 乙方应加强对临床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杜绝伪劣医疗器械在临床使用。

第十四条 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贵重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甲方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七条 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行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决定。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乙方反馈,并在10日之内接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管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对乙方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根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评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第2篇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甲 方:某某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乙 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某某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 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 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某某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 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 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 《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一周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 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僵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眼镜、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等项目超出《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条规定报销比例以外的。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病人的消毒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各种性传播疾博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一)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 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打印费;

(三)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加班费、误餐费;

(四) 膳食费;

(五) 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自医院开出出院通知单后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标淮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制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违反物价政策,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加成率收取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随时提供用药目录变动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费必须占95%以上(二级医院90%以上)。

第二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占《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95%以上,有符合基本医疗剂量规定的小包装。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所超出的高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将参合人员的结算材料、费用清单、相关数据等核对准确后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所报资料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扣减情况交付乙方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原则上每个月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费用。年终结算结转材料必须在12月底报送甲方。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费结算

一、结算办法

(一) 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

门诊医疗费由甲方按乙方实际补偿给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 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乙方对参合住院病人实际补偿额每月结算一次。

如果合作医疗住院基金出现透支,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合患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按比例分摊

二、结算依据

(一) 《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合同中规定不予支付项目。

(二) 《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三) 县合管办关于印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标准(暂行)》、《合作医疗手术项目结算标准(暂行)》的通知。

(四) 定点服务医院各种结算费用详细清单、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正规住院发票等有效凭据。

第六章 惩 处

第二十六条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发生金额的两倍罚款:

(一) 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 治疗和使用药品与本病情无关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三) 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品的;

(四) 其他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发生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所列条款累计达三次,甲方将暂停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 年12月31 日止。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合同,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停止协议。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前1个月,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新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3篇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书

xx市民政局:

我叫xx,十几年来一直从事石油行业,兹因开办养老院一事提出申请。

为了更好地做好老年人的养老工作,经过各方面论证我决定办一所养老院。姜庄北原华达立交桥收费站,既有便利的交通条件,又有优美的环境和清新的空气,周围土地可以种植花。草。树。木,可以养鸡。猪等生态食品。是开办养老院的上佳地段。

当前无论农村还是城市中, 五保户 、无子女户、双女户和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比比皆是。无人即时照料,生活上有很大的不方便。吃饭、购物、娱乐、就医等无人陪护、无人即时照料,和当前欣欣向荣的社会形势极不和谐。传统的分散供养的方式已经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兴办养老院集中安置这些老人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方法。

本院将坚持以“老人为本”的服务宗旨,以“奉若父母,情同亲生”为服务理念,依靠一流设施和一流服务,让入住的老人在生活上、身体健康上真正体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养老院真正成为老年人的“福地”。开办养老院是新时期民生工作的新模式、新趋势,是“十二五”时期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新举措和必然要求,恳请领导尽快予以批准,使这一好事能尽快实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 医疗机构服务劳动合同

2023医疗机构服务劳动甲方名称:乙方姓名: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录用条件

乙方应聘甲方时提供的工作简历和填写的《应聘人员登记表》,以及向甲方出具的各类手续、证明和证书,均必须真实有效,并注册于甲方单位,甲方据此作为录用乙方的先决条件,如乙方有任何欺诈或被证明提供信息和资料不真实,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乙方需赔偿甲方招聘和工作延误等经济损失。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第三条工作内容

乙方工作岗位为,岗位工作职责详见工作职责说明书。

(甲方视乙方工作情况,可自行调整工作岗位。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1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_____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即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2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4.3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

4.4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五条劳动报酬

5.1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5.2甲方每月______日为发薪日。

5.3甲方有权根据其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内容、岗位级别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5.4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第六条福利待遇

6.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6.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7.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7.2甲方建立健全医疗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7.3甲方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7.4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并严格遵守甲方医疗流程、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8.1甲方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8.2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视为乙方理解和接受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8.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

8.4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9.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本合同。

9.2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四)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9.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当即解除本合同:

(一)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5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向乙方说明情况,听取乙方的意见后,裁减人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7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乙方应在离职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甲方依法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按本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时间或者在工作交接办结时支付乙方。

第十条违反合同的责任

10.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10.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5篇 教育机构家教服务合同

2023教育机构家教服务现收到_________家长(乙方)交来_________元家教服务费,包括一年内免费安排多位家教老师(如:数学、英语、语文、钢琴等,仅限同一学生),并向家长承诺提供的老师资料真实。

授课老师:________________

辅导课程:________________

收费标准:_________元/小时,老师电话:_________。

上课次数:_________节/周

上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长电话:________________

服务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长须知:

_________提供的不仅是家教信息中介服务,我们更希望和家长密切配合,如期(每月)向我们反映老师授课情况,共同监督老师上课质量,为你孩子安排最适合的辅导老师;

如上课时间有变动,请提前一小时通知老师;

家长必须如期支付老师工资,通常以月结方式支付;

如家长对老师有任何要求又不便开口,请直接向我们反映;

如对老师授课不满意,请在30日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推荐其它老师,如还不能令你满意,我们将退还原服务费80%,其它原因一律不退还服务费。

一般情况,家长不必接送老师;

如是在校老师,家长必须对授课老师资料保密;

服务时间到期,家长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到我公司续缴服务费,否则我们随时终止老师授课。

甲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银行账号 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6篇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精神病防治机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精神病防治机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精神病防治机构)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或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 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 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认真核验登记项目。发现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扣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及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情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

第八条 乙方对参保人员在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互相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01〕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十条 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

第十一条 乙方经甲方准予开展的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应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贵重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按床日付费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甲方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五条 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乙方应当 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行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乙方对因患躯体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高的特殊病例,应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特殊申报审核,对不按规定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乙方反馈,并在10日之内接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管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甲方在对乙方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根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评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1.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第7篇 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推广机构适用)

资产管理产品 电子合同 业务服务协议(推广机构适用)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乙方受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委托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加入使用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乙方接纳甲方为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用户,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双方须遵守协商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条 甲方职责

(一)甲方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和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 身份证 书,进行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下载、上传及查询等事宜。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甲方登录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甲方须遵守乙方制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以下简称《数据接口规范》)以及其他与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定,并尊重乙方对上述规定的修订。

(三)甲方须负责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身份认证及合同电子签名工作,并对委托人电子签名和合同签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甲方须及时登录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上传委托人已签署电子合同数据。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核对拒绝的电子合同数据,甲方应及时查询、核对补正或取消,并登录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上传补正后的电子合同数据或进行取消操作。

(五)甲方因技术故障、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条 乙方职责

(一)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使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所需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

(二)乙方负责维护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乙方负责就使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事宜,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四)乙方负责保管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上传的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用以备查。

(五)乙方受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委托仅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乙方不是电子合同的当事人;电子合同相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电子 合同当事人 之间因电子合同有关的争议等事项,均与乙方无关。

(六)乙方负责接收甲方上传的有关委托人签订电子合同信息,并将其及时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进行核对。

(七)乙方制订、修改《业务指引》、《数据接口规范》以及其他与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相关的业务规定时,若涉及甲方的修改应当充分征求甲方意见后确定。

(八)乙方因技术故障、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泄露电子合同的上传、下载及核对等相关业务资料。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其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其他部分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六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二)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2、甲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资产管理产品的推广机构;

3、乙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服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 人签字后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第8篇 广东省民办殡仪服务机构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广东省民政厅

监制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

注意事项

一、本合同范本所称民办殡仪服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丧葬用品销售、协助办理殡仪业务、殡仪策划服务的机构。

二、本合同范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适用于民办殡仪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内所提供殡仪相关服务的合同订立,包括居家灵堂布置、客车租赁、殡仪策划、丧葬用品销售以及协助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协助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殡仪服务咨询等相关业务。

三、民办殡仪服务机构经营范围以外的殡仪服务,如遗体接运、存放、火化或骨灰安葬等,需由遗属按规定与殡仪馆或者公墓另行签订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四、广东省已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由政府免费提供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消毒、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骨灰寄存(不少于1年或海葬、树葬)等7项殡葬基本服务。具体免费对象范围、免费项目以及办理程序等,以各市、县实施意见为准,详情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殡仪馆。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民办殡仪服务机构):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殡仪服务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基本情况

(一)逝者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____,户籍: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死亡日期:_____________,死亡证编号:_____________。

(二)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与逝者关系: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工商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服务项目和服务费用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以下第_______________项服务项目(可以多选)。

(一)居家灵堂布置

1.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灵堂布置服务项目(可附页)

(二)客车租赁服务

(三)殡仪策划服务或协助办理殡仪相关业务

(四)丧葬用品销售(可附页)

三、费用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服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__元整)。双方约定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事项的费用,主动告知乙方对殡仪服务的需求,并向乙方提供协助办理殡仪相关业务所需的证件资料。

(二)乙方提供的殡仪服务、丧葬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应如实告知甲方所提供的殡仪服务流程、项目、内容及收费情况,不得有制造虚假宣传信息等欺诈行为;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服务清单与收费凭证;不得泄露甲方或逝者信息;不得扣押死亡证、火化证、殡仪馆收费票据、领取骨灰凭证和骨灰盒(含骨灰)等。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提供的丧葬用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三)乙方未向甲方提供服务清单和付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付相关费用。__

(四)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约定服务项目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未完成项目服务费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违反约定造成甲方或逝者信息泄露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约定(如果没有,填“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协议签订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业务员: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员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业务员职业资格证书编号:___

第9篇 金融机构法律服务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有限公司因___________事项,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受托人决定接受委托。双方就委托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二、服务律师:受托人决定指派本所姜晓亮律师及其合伙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约定法律服务,委托人没有异议。

三、服务程序: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相关费用法律服务费:1按时计算(每小时人民币___________元),或2按件计算(双方协商)。其它费用:签约之日起,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先由委托人先垫付一定费用,后按实际支出的发票结算。

五、双方义务:委托人不得隐瞒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不合法的活动,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受托人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签章)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第10篇 金融合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 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 就诊 第七条 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 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 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 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月______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 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 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______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结清。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 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___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 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第11篇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

2023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甲方(教学方):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名称(与办学许可证一致):__________________

办学地址(与办学许可证一致):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机关: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注册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办学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办学许可证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法人证(营业执照)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学习方):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就读学校:__________________就读年级: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监护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与学生关系: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培训对象(学生)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二条培训服务

课程名称:________班级编号:________

课程顾问(经办人):________总课时数(节):________

每次培训课时(节):________上课时间:________

开课日期:________________预计结课日期:________________

培训方式:

一对一面授小班额面授课(班级限额人)大班额面授课网络教育

其他方式:

授课教师:指定教师姓名:不指定是否有教师资格证有没有

培训地点:

第三条培训收费

(一)培训费用合计:________元。

课时费:________元或者________元/节。

培训资料费:________元,包括:________________

其他费用:________元,包括:________________

(二)付费时间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共计________元。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付款共计________元。

(三)付费方式

现金银行卡转账第三方支付其他:

学杂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学杂费专用账户:

(四)甲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甲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开设并使用学杂费专用账户,足额留存学习保障金,保障其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学活动。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开具合法票据。

第四条合同的生效

从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开始,本合同生效。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一方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双方应提前日协商一致。

(二)甲方或乙方更改联系方式或其他信息时应及时告知另一方。

第六条教学管理

(一)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依法管理。

(二)甲方应为监护人提供学生接受培训的表现、成绩等信息。

(三)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课程转让于第三方。

(四)甲方应在其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教育培训资质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提供与其资质和承诺相符的教育培训项目。

(五)甲方应当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生安全。

(六)学生上课结束后,应由其监护人接走,甲方应保证其安全,不得允许其私自离开(经乙方书面授权声明的除外)。

第七条保密事项

(一)甲方不得泄露、散布乙方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不得擅自将乙方的姓名、肖像、影像用于商业宣传。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教学培训活动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教学材料或课件,乙方不得擅自复制、散发、销售,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扩散和传播。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培训合同,或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应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二)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时,甲方应退还剩余费用。

(三)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工作日内退还应退费用,应退金额参照《________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________职〔________〕________号)执行。

(四)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共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习者签字):________________

第12篇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甲方: 上海 市 医疗保险 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 医保 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视实际情况定),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 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 医疗费用 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认真核验登记项目。发现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扣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及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情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

第八条 乙方对参保人员在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互相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01〕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十条 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

第十一条 乙方经甲方准予开展的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应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贵重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甲方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五条 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 清算 ,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行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乙方反馈,并在10日之内接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管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甲方在对乙方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根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评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1.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违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

3.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的;

4.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除按第二十条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医保约定服务项目或相关科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对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医保结算关系,或解除本约定书:

1.私自联网并申请结算有关医保费用的;

2.为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

3.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并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4.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且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5.未经许可或不按医保规定开展约定的服务项目,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6.通过制作虚假医疗文书或凭证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7.无故拒绝、推诿病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8.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甲方若发现乙方的执业医师或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医保规定的,可处以 警告 ;对情节严重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除处以警告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提供医疗服务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

1.滥用药物、无指征或重复检查、滥作辅助性治疗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协助非参保人员冒充参保人员就医,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3.串通参保人员伪造或篡改处方或医疗费用收据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约定书执行期间,乙方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执业范围、核定床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或进行变更登记。否则,甲方可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约定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采取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在甲乙双方的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约定书有效期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约定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约定书。若乙方在当期约定书有效期内未受到甲方通报批评或 行政处罚 的,本约定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乙方在次年仍未受上述处理的,本约定书有效期再自动延长一年。本约定书有效期(包括延长期)总共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在本约定书延长期内,甲乙双方对需修改的约定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提出终止约定的,自终止约定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约定书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约定书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约定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医保办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3篇 服务机构数据库信息服务合同

2023服务机构数据库信息服务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_________》的总服务机构。就甲方以“《_________》检索阅读卡(机构卡)”(简称_________机构卡)方式使用乙方《_________》(简称_________数据库)中的有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并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与方式

甲方购买_________机构卡后,乙方在“_________交换服务中心”网站为甲方开通使用_________数据库的帐号,乙方可以在中国大陆任何地方上网使用。

二、计费与收费办法

乙方按甲方浏览,下载_________数据库中的全文页数计费,每页每次_________元。文章的题录,摘要可以免费使用。页数计数由乙方在“_________交换服务中心”网站设置的计数器自动执行,乙方负责保证计数的准确无误,并为甲方提供帐号流量监控系统,对乙方计数进行监督。

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内部帐号管理系统”。

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交纳_________元订费作为_________机构卡的首次充值费,当甲方浏览,下载全文页数达到_________页时,甲方帐号自动关闭。甲方可以随时续交费用进行充值,充值费不退。

三、付费与开通服务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两周内支付乙方_________机构卡订费。

订费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2.甲方可以选择如下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订费:

(1)电汇

开户行: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2)邮汇_________

3.乙方收到甲方充值费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通_________机构卡网上帐号,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甲方接收服务的联系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四、甲方保证尊重_________数据库的版权和相关知识产权,有关条款见附件。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件 数据库版权保护确认书

《_________》(简称“_________数据库”)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_________主办,_________杂志社编辑出版,_________公司总发行的正式连续电子出版物数据库。_________的版权归_________杂志社和_________公司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使用者必须确认并遵守以下条款规定,以履行版权保护之责任。

1.在用户正式签署“_________数据库信息服务合同”,并支付全额款项之后,方取得“_________数据库”在该合同规定期限和范围之内的使用权。

2.未经版权所有者书面许可,不得通过网络互联允许其它机构或个人使用“_________数据库”;对使用“_________数据库”及软件之ip范围的限制不得擅自解除。

3.不得以任何方式对“_________数据库”进行非法复制、解密、扩散。

4.不得利用“_________数据库”和软件的全部或部分、制作、销售任何形式的数据库和软件,以及任何形式的出版物。未经版权所有者书面同意,不得转让“_________数据库”及其软件的使用权。

5.若违反上述条款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均将被视为对该产品版权的侵害,版权所有者有权终止“_________数据库信息服务合同”,不退订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凡订购“_________数据库”者,均视为确认以上版权保护条款,并在确认书上签字。

7.本确认书一式两份,自订购单位签字之日起生效。

订购单位负责人:________(签字)

签字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4篇 医疗机构体检服务合同

2023医疗机构体检服务第一部分甲、乙双方基本情况

甲(医疗机构)、乙(受检单位)双方名称全称(以在行政审批部门备案的为准);地址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第二部分甲方责任

第一条实施体检工作的甲方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

第二条甲方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证许可》的诊疗科目内开展体检项目。

第三条甲方参加体检的医、护、技人员应具有合法行医资质。

第四条甲方体检使用医疗设备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并通过技量监督部门年审。

第五条甲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体检工作,确保体检质量。

第六条甲方应做好体检过程中医疗污物及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处理,不得违反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乙方责任

第一条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体检场所进行消毒,体检现场实验室采样及相应检测条件符合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体检场所符合消防及用电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四部分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体检工作需要,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作相应补充条款。

第五部分法律效应及其他

本协议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备案部门留存。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定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定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5篇 遭遇不情感机构骗局怎么办?可以追回服务费吗?

每个人面对的压力也各不相同,由此产生情感方面的重重疑惑。正规的情感咨询,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情感宣泄、解决问题的渠道。但现在的情感咨询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巧妙包装后,却成为了一种可以明码标价,甚至漫天要价的商品。人们面对的,是很多骗子编织的情感大网只为笼络金钱。

情感机构案例(案例来源于网络):

肖先生与女友相恋3年。今年9月,两人因故发生争吵,女友提出分手。情急之下,肖先生想要上网找找,有没有可以挽回的办法。

他以“情感挽回”为关键词搜索,多个链接显示提供这方面的内容。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肖先生随意点进其中一个,立即有客服与他联系。客服与肖先生简短交流了几句,问他恋爱多久了、出现了什么问题、有没有沟通过等,“很亲切、没有废话。”肖先生感觉。客服随即提出,肖先生遇到的问题急需专业的方案来处理,否则问题只会恶化。

“术业有专攻。”客服自称只是助理,针对恋爱失败、婚姻危机,公司有专门助力挽回和修复的老师,都是从业6年以上的,“只要用对办法,挽回的几率非常大”。随后,客服向他推荐了“资深分析老师”万老师的微信。

语音聊天时,万老师的声音“很有磁性”。针对肖先生遇到的问题,万老师做了进一步的问询。肖先生觉得,“每一句听起来都很有逻辑、很有道理,当时就感觉一下子找到了救命稻草”。

“随后,万老师说他有可以帮我解决问题的方案。”前提是必须交4800元成为公司会员。那时,肖先生已经比较信任万老师了,但一下子要交这么多钱,就有些犹豫。

万老师没有强制要求他买,而是表示买不买没关系。“他告诉我,挽回女友是有时间周期的,眼下是解决问题的黄金时期,如果错过了,再挽回的几率只会越来越小。”肖先生回忆。

一番商议后,万老师答应,肖先生可以先支付2400元定金。随后,他收到了一份“女友挽回方案”,是一份电子档的文本,共3页。

双方约定,挽回周期25天左右,这期间肖先生必须执行方案,包括什么时候与对方“断联”、什么时候写一封信等。

肖先生一一照做,但女友不为所动。“万老师又让我加了一位‘喻指导’的微信,一起催促我交尾款,再调整方案”。

9月27日,肖先生支付了2400元尾款。可是,当他再找万老师与喻指导时,万老师很少回复了;喻指导教他如何去做,但肖先生感觉对方态度敷衍,给出的方案也没有实质性作用。

第16篇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合同

2023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甲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编码: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性别: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监护人

(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姓名: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丙方

丙方作为入住老人的:

□付款义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联系人□代理人□其他

丙方为个人的:

姓名: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经常居住地地址:

通讯地址:xx编码:

工作单位:电子邮箱:

丙方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xx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通用条款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养老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丙方作为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的代理人、联系人,代为处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同意接受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

为了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写明养老机构的具体门牌号)。

1.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单间②双人间③三人间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⑤其他。

1.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

涉及房间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费用的,还应由各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后同时调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书面确认,则仍依本合同约定房间履行。

1.4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除了住宿的房屋,还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第二条服务内容

2.1根据乙方提供的《体检报告》(见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对乙方进行护理等级的评价,经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如果选择《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经甲、乙(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2.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3.1养老服务费用

3.1.1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以方式进行公示,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1.2根据本合同

第一条、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房间及服务项目,乙方入住甲方的养老服务费为每月元,其中包括。

3.1.3乙方接受甲方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项目服务的,应根据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交纳费用。

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应签字确认。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做出书面说明。

对于双方无争议费用金额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不得以异议费用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否则按本合同第9.2.2条约定处理。

3.1.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支付方式为。

3.1.5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付款人开具等额收费凭证。

3.2押金(合同中有押金约定的适用本条,无押金约定的不适用本条)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日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

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日内补足。

3.2.3押金不计利息□押金计利息□计息标准为:。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返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

第四条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4.1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该日为合同到期日)止。

4.2合同期满前30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申请续签合同,也可由丙方代为申请续签。

4.3续签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协商确定。

4.4如果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或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申请,但各方未就合同续签达成一致,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搬离甲方,办理离院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5.1.2制订、修改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5.1.3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5.2.4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5.2甲方的义务

5.2.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5.2.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

5.2.3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5.2.4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乙方,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2.5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2.6为乙方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

保存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建立各类信息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除向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5.2.7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5.2.8在解散清算前,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5.2.9接受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六条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6.1乙方的权利

6.1.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6.1.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1.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6.1.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1.5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6.1.6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必要的医疗帮助。

6.2乙方监护人的权利

6.2.1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2.2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乙方建立的个人档案。

6.2.3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2.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6.2.5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6.3乙方的义务

6.3.1如实告知甲方本人的健康状况、药品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3.2配合甲方做好持续评估,确认照护等级配合甲方定期参加体检。

6.3.3配合甲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3.4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3.5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3.6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3.7入住期间损坏甲方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设施设备清单》上标明的价格赔偿甲方损失。

6.3.8配合甲方提供的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养老服务。

6.4乙方监护人的义务

6.4.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乙方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健康状况和药品使用情况等,协助乙方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4.2劝导乙方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4.3劝导乙方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4.4劝导乙方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4.5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4.6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6.4.7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6.4.8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6.4.9对乙方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10乙方在养老机构去世的,应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7.1丙方的权利

7.1.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享受服务情况等有知情权。

7.1.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7.1.3遇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7.1.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7.1.5在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代理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7.2丙方的义务

7.2.1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7.2.2家庭或者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7.2.3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八条陈述与保证

8.1甲方保证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养老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8.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保证乙方不属于精神病、甲类或乙类传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疾病的老年人。

8.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一个月内在甲方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及养老机构要求的其他体检项目等)(作为本合同附件)。

8.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乙、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作为本协议附件)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或隐瞒。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经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合同的解除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出,日内不改正的

(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9.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付款人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日,经甲方催告后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搬出养老机构。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日内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

付款人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以外,还应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难以履行对乙方的养老服务,或造成其他入住老人伤害或现实性伤害危险的。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隐瞒重要乙方健康状况、患有须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适宜在机构内集中生活的。

(4)发生不可抗力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甲方因丧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

甲方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解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6)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天(不得少于30天)。

第十条特别约定

10.1突发疾病或出现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10.1.1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送至医疗机构。

甲方不能及时联系上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甲方具有医疗资质的,在乙方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应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承担。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负担。

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及时清偿。

10.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去世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的,应及时联系殡仪馆,妥善保存遗体,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

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

10.4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0.5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拒绝接收甲方提供服务,造成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10.6本合同关于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的法定责任。

10.7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其他相关方,本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

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应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乙方。

甲方应提示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重点注意上述特别约定内容,按照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要求,对上述特别约定内容进行说明,并请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签字确认:

以上特别约定内容,在甲方提示下,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均已认真阅读,充分知晓与了解。

特此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1.2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本合同因项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违约金元。

11.5本合同因项解除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11.6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因乙方原因造成其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第十二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者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

13.1在本合同首页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13.2以下情形,视为送达,但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其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通知的除外:

13.2.1以特快专递形式发送的,已经签收的,以签收日为送达日未签收的,同城自发送之日起2日视为文件已经送达,异地5日视为送达,境外15日视为送达。

13.2.2手机短信发送的,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13.2.3电子邮件自发出进入收件方邮箱服务器视为送达。

13.2.4传真发送自发出对方传真机接收视为送达。

13.3因受送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相关信息错误、不详或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13.4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确认签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拒签的,书面通知在第三方见证下送至收件人地址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接收系统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

第十四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约定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附件

15.1本合同一式份,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15.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联系人信息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4)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签章的乙方《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5)甲方出具的、经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6)房间、设备物品表

(7)公共设施、设备表

(8)甲方服务范围表

(9)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选择的《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10)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表

(11)经签署的《养老机构入住须知》

(12)甲方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其它联系人表

(14)其他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3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服务机构合同(16份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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