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涉及主要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纠纷主要是围绕工程的建设、交付和结算而发生的。司法实践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主要体现在工程质量、工程的交付和工程款的结算三个方面。
一、关于工程质量方面的纠纷
建设工程的质量主要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即建筑施工方来说,一般其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我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建筑工程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但是由于工程没有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可能是勘察、设计、监理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造成的。因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涉及的有关责任分担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总体上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可以分为承包人原因和发包人原因以及其他原因三类。而不同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在处理上是截然不同的。
(一)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首先应当承担修复义务,具体体现为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承包方对工程质量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而发包方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请求承包方支付修理费用的案件。对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对减多少工程价款及合理修复费用应如何确定是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对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修复费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当然发包方在请求承包方承担质量修复费用后,不影响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二)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等。由于发包人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发包人在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后,却又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或者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请求。对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因为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就更直接说明发包人对不合格工程予以认可。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发包人,而且工程交付的时间,亦可认定为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时间。但发包人仅对其擅自使用部分承担工程质量风险责任,就是说对未使用部分,其质量责任仍然由施工单位承担。根据《建筑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进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责任。该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要求承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不能出现问题,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如果出现问题承包人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三)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主要是指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包括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对于第三人造成的质量问题,又不可归责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的,第三人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其性质为侵权责任。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来讲,双方均无责任,主要是风险转移的问题
二、关于工程交付方面的纠纷
关于工程交付方面的纠纷主要集中在竣工时间和工程量两个方面。竣工时间是判断工程是否按期完工的标准,而工程量则主要是计算工程款的依据,在通过正常途径难以计算工程量时,往往还要进行技术鉴定。
(一)关于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包括约定竣工时间和实际竣工时间:有时承包方可能会比合同预计的日期提前完工,有时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如期完工,而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也可能有一个时间差,究竟以哪个时间点作为实际竣工日期至关重要。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定明确了在当事人对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有争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则: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这里指的是一般正常情况,不包括发包方拖延验收的情形。
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但承包人有总包人与分包人之分,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又有实际施工人一类主体,那么分包和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够行使这一权利呢
有人认为,优先权系对建设单位行使,因此从法律上讲分包单位不具备行使优先权的主体资格、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提出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并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赋予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请求权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该条的背景来看,规定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特殊保护条款,旨在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这一条款也考虑到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也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
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来看,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工人工资包括农民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果将这两个司法解释的条文结合理解的话,认为实际施工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是顺理成章的结论。
如果实际施工人都享有这一权利的话,合法的分包人又凭什么不享有这一权利呢 首先,从合同关系上看,合法分包人不仅与总承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就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来看,由于合法分包人地位'合法'的原因之一就是其分包合同是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因而合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一种间接的'合意'。其次,从合法分包人请求权的内容来看,完全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再次,从合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区别来看,二者之所以存在合法与非法的区别,完全是由分包行为的合法与否决定的,而不管分包行为是否有效,只要分包人完成了合格的建设工程,其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工程款,因而分包行为合法与否并不是决定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从国外的法律规定来看,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并不限于一级承包人,例如美国法律中就规定了'建设者留置权',规定承包商、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以及普通工人,只要他对建设工程投入了合同要求的劳动或者材料设备,而未得到合同要求的款项,就可对在建的建筑物行使留置权,通过对在建工程的拍卖,所得款项优先支付所欠工程款和材料款。
由此可见,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政策选择和价值取舍的问题。如果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很自然地也会得出否定性的结论,认为分包人不能行使这一权利,如果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从维护施工人的利益出发,则可以得出肯定性的结论。
实际上,《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本意就在于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而承包人的权益中实际上包含了劳动者工资等基本生存权的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中体现的也是这一精神。既然如此,分包人所要求的建设工程价款又为何不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分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应当与实际施工人一致,因为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从总承包人或次承包人处取得施工权的,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总承包人或次承包人由于种种原因怠于向发包人追偿工程款或者无法向发包人追偿工程款而行使这一权利的。一也就是说,二者行使这一权利的理由和方式在逻辑上应当是一致的。
由于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合法分包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办理。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
前面的引用已经表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14号《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中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优先于抵押权;二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三是特定条件下不能对抗消费者,即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第2篇 工程合同履行承诺书
我以名义承接的工程由我方负责施工,现承诺如下:
1、对工程投标、结算、竣工以及工程保修期间内的所有工作由我方完成并承担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
2、我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工伤事故)均由我方承担并偿还,与贵公司无关。
3、我方决不以贵公司名义对外欠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等一切费用,如有发生由我方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在保证金中扣除),与贵公司无关。
4、我方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如有拖欠、所有法律、民事、经济责任由我方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5、因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现场文明施工等问题受到业主和行政部门的指责、处罚、我方承担全部责任,与贵公司无关。
6、我方保证不得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否则,一切经济、民事、法律责任均由我方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7、自愿执行本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见附表8、自愿执行本公司工伤保险。
9、自愿执行工程合作协议书的所有条款和内容。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3篇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履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曾就________酒店工程项目签定过《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因甲方方面问题导致工期时间延长,给乙方成一定损失,经甲、乙双方再次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________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第________号终止履行。
2、甲乙双方责任及义务:
(1)经双方确认________酒店员工宿舍楼标段已竣工交付,酒店________区客房桩基工程基本完成,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费用。
3、该协议履行完毕后________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第________号即告终止无效。
4、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4篇 工程履行承包约定合同
2023工程履行承包约定委托保证人(承包商,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就_________项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业主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乙方向业主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_________日内。
3.3甲方与业主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乙方根据业主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乙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甲方继续履行工程交付义务,但乙方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业主的损失。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____。
5.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六条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_________%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业主出具《承包商履约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甲方与业主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_________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_________法院起诉;
9.2向_________提起仲裁。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5篇 2023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合同履行一般规则
导语202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预计在5月中旬,今天为大家准备了2023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真心希望大家可以利用好这些内容,为考试打好基础。更多监理工程师考试的资讯,请关注的更新。
202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已经准备好啦,大家快来学习吧!
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采用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6篇 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重要考点:合同履行特殊规则
导语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2023造价工程师考试,搜集整理了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重要考点: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供大家参考,更多复习资料请持续关注本站。
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合同法》规定价格调整:
1)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习题:
根据《合同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时,对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处置方式是。
a.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b.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c.无论价格上涨或下降,均按照新价格执行
d.无论价格上涨或下降,均按照原价格执行
答案:a
第7篇 2023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材料设备釆购合同履行管理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釆购合同履行管理
不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采购方均应按合同规定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和试验。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应在合同内规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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