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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公司合同(3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20

内资企业公司合同

第1篇 内资企业公司章程通用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股东的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提案权;9、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股东的义务1、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公司在办理开业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资金,但经股东会议同意后,股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馈赠。

第九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依法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依法召开。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权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意见;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6、依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于会计事务所审计后____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________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1、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依法组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全体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内资企业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

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

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提案权;

9、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股东的义务

1、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公司在办理开业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资金,但经股东会议同意后,股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馈赠。

第九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

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依法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依法召开。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权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意见;

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

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于会计事务所审计后_______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依法组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3篇 内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提案权;

9、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股东的义务

1、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公司在办理开业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资金,但经股东会议同意后,股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馈赠。

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依法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依法召开。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权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意见;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于会计事务所审计后三十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依法组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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