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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合同(13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2-11-24 热度:74

通信合同

第1篇 电子申报设备通信服务合同

2023电子申报设备通信服务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编码: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用户(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快速通关及其相应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总则

乙方根据本协议获得甲方提供电子申报设备通信服务,甲方根据双方确定的资费标准对乙方进行收费。

在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子申报设备通信服务期间,乙方每月(按自然月计)的通信费用以人民币结算。

甲方免费提供安装调试服务,保证能顺利开通,并提供从安装之日起年的免费维修服务(除人为致损因素),

年后甲方将向乙方收取设备零件费及酌情收取维修人工费。

乙方同意在缴费期内向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甲方指定的交费方式支付费用。

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暂停服务,并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乙方追缴欠费: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和海关有关规定而被停止业务运作并产生欠费。

乙方补交所欠费用并申请复通,经甲方同意后,在一周内恢复电子申报设备的使用。

乙方的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甲方培训,并持有甲方颁发的《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电子申报技术操作员证》方可操作。

乙方若对费用及缴费情况有疑问,可在个月内到甲方处或拨打甲方查询电话查询,航次账单只保留个月。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代办人资料、证件(身份证)和单位证明等资料真实有效。因上述资料不真实而无法接收到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等责任由乙方负责。

若乙方资料(联系方式、联系人、发票及账单邮寄地址等)发生变更,应提前

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以保障甲方向乙方提供正常电子申报设备通信服务。否则,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甲方有义务对用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

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乙方(包括代办人)提供的证件资料虚假不属实。

(2)未经同意,乙方擅自装拆电子申报设备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有损甲方或相关第三方利益)。

二、通信费用的结算

收费标准:每船每月在个航次内收费元(大写:);每月在个航次内收费元(大写:);每月在个航次以上,从第个航次起收费元(大写:)。

乙方缴费方式采用以下第__种:(1)同城支票(含___________);(2)异地银行划账(收款单位:___________公司;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3)银行代扣(凭身份证原件,存折原件或银行卡在银行办理代扣手续,甲方可代办银行代扣手续);发票:收到款后由甲方负责邮寄。

乙方缴费时间:以自然月为计费周期,每月的日至日为甲方向乙方寄发上月收费账单日期;每月的日至日为乙方缴交上月航行通信服务费的时限,甲方将在每月日向按时缴费的乙方寄发票。

三、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条款如有变更,甲方将以业务通告、邮寄、信函等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天内与甲方协商并签订特别协议。否则,甲方视乙方得知并同意新协议。

四、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签订地点:

乙方代表签名:签订地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2篇 电话通信服务合同书

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1.甲方提供国和国外终端点(terminationpoints)的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2.乙方提供国内部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二,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3.双方有意根据本协议中列明的条款从对方购买并向对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如下:第一条服务开始日服务开始于年月日或于该日期左右,甲方应按照附件一的费率向乙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乙方应同样按照附件二的费率向甲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上述费率应受本协议第四条的调整所约束。附件一中的费率在经甲方事先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变更。附件二中的费率在经乙方事先日书面通知甲方后可变更。第二条服务期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期起生效,双方的义务亦自此开始。本协议有效期为上述日期起后的个月(但受第五条提前终止协议的权利约束)。本协议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后将自动延长年。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时终止本协议,该方应在该期届满前至少提前日将其终止本协议的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除非经任一方以上述规定书面终止,本协议应持续有效。第三条发票1.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日发出(“发票日”)。2.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日发出(“发票日”)。第四条结算每月发票之间的差额(“结算付款”)应由发票金额较低的一方(“结算应付方”)于不晚于发票日起日(“到期日”)支付发票金额较高的一方(“结算应收方”)。如果结算应收方于到期日未收到结算付款,结算应付方于到期日因没有争议的使用而应付但拖欠的金额应计收月利率%的费用。本条规定不能被解释为结算应收方放弃在本协议中其所享有的由于上述欠款而宣布结算应付方违约的权利,及终止本协议、行使本协议中或根据法律或衡平原则应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第五条终止如果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结算应收方自行决定并书面允许的任何宽限期内,向结算应付方开出账单的结算付款未从结算应付方收到,则结算应收方可以其独立意志决定部分或全部终止转播服务。结算应收方保留权利,以向结算应付方收取在收取未支付金额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及由结算应付方造成的所有成本,而不论是否提起诉讼。第六条调整账单调整的要求必须在发票日后内作出。被确定为出错的任何金额将从下个月的结算中划出。上述调整要求不应成为延迟清算付款的借口。第七条未保证双方未就本协议中提供的传播服务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亦未就适销性、任何特定目的或功能的描述或适用性作出保证。第八条赔偿双方应赔偿并使另一方、其股东、主管、雇员和代理免于一切不合理的损失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费用及律师费,上述费用的产生应当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因本协议中传播服务的安装、接通、维护、服务或发射故障而导致的,包括服务提供方、其雇员、代理及客户对传播服务的任何中断。第九条无代理任何一方未被授权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且任何一方无权代表对方、以对方名义假设或设定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义务。第十条不可抗力本协议项下双方义务受制于以下不可抗力事件,且任何一方没有义务为因下列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无法履行(结算应付方的支付行为除外)、损害、损失或任何设备的破坏或故障而负责。不可抗力事件是火灾、洪水、公用设施供应缩短、动力丧失、爆炸、内乱、政府行为、供应设备短缺、交通不可获得、第三方行为或疏忽、或超越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第十一条未弃权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放弃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全部放弃或弃权。第十二条修改本协议非经双方另行书面签署文件,不得修改。任何一方知晓或收到对方的定单、售货确认书或其他类似文件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修订或修改。第十三条授权的陈述各方向对方陈述并保证本协议的签署、递交以及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行已经合法授权,且本协议根据其中条款对双方而言是有效合法并有约束力的协议。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签订地点:乙方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年月日年月日附件:

附件一:甲方电话通信服务规定

附件二:乙方电话通信服务规定

第3篇 数据机房通信技术服务合同

数据机房通信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以下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 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甲方数据机房通信传输及通信设备的一揽子技术服务,包括提供数据机房之间与线路通信有关的日常检测服务、维护服务、数据机房之间的线路连接服务,相关设备的定期检查、日常维护服务等。

1.2 甲方数据机房信息如下:

序号

数据机房/端口起点

数据机房/端口终点

备注

1

2

1.3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1.1条所及须维护的连接数据中心的序号通信线路总长度为公里,为芯光纤线路;序号通信线路总长度为公里,为芯光纤线路技术指标应符合g.652光纤标准。

第二条服务期限

2.1 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 双方自服务期限届满前30日内,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约,则合同到期后自动延续一年,协议内容保持不变。

第三条技术服务费用

3.1 技术服务费用

3.1.1 技术服务费用

(1)每月应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合计人民币元。技术服务费用包括项目设施配备、一次性费用等其他费用。如双方无另行约定,则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乙方其他费用。

(2)双方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通信技术服务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价款结算以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补充协议为准。

3.1.2 计算方式

(1)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合计人民币元。每月技术服务费用=(实际接受服务天数/当月天数)×月服务费。

(2)每月技术服务费用,即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在一个计费周期内(每月一日至当月三十日或三十一日)的费用。

3.2 付款方式

3.2.1 经甲方按国家标准测试验收合格且双方书面确认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月技术服务费用。

3.2.2 除第一期外,甲方应在次月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技术服务费用。

3.3 指定收款账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3.4 发票

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后付款。

发票项目为:

开票信息如下:

户名:

纳税人识别号(税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地址及电话:

第四条服务细则

4.1 安装: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需在甲方所辖区域内进行工作时,甲方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乙方的工作予以配合。

4.2 维护

4.2.1 线路中断

线路中断指经双方确认的线路故障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线路中断。中断开始时间自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线路中断时间起算,中断停止时间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乙方线路测试恢复时间为准。

4.2.2 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线路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日常维护、修缮及保养,加强值班和监测,保证线路不中断。

(1)乙方的售后服务方式以及7*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面的业务咨询及本合同相关的技术支持。

(2)如线路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小时内完成修复。

(3)阻断恢复后,双方维护人员应对线路进行测试、确认,各自做好记录存档(中断起止时间、地点、原因、处理经过、双方处理人员签字确认等)。

4.2.3 甲方如发现线路、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向乙方报障。如果由于甲方怠于通知乙方及时排除故障,对扩大的损失乙方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承诺与保证

5.1 甲方运营业务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2 乙方保证具备资质,如不具备以上资质,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5.3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线路满足下列标准:线路中断次数每年不超过5次,每次阻断历时不超过180分钟。不可抗力及乙方的正常割接(指乙方不中断甲方业务的单方向割接,每次割接历时不超过1小时,并且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造成的中断不计入指标。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甲方方应按时支付月服务费,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2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并承诺对乙方提供的服务的使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须赔偿乙方的损失。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6.3 甲方须妥善使用乙方提供的相关线路、设备,由于甲方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线路或设备损坏、丢失的(正常、合理的损耗除外),由甲方负责支付修复、恢复费用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6.4 如甲方被通信管理部门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线路中断每年如超过本合同5.3条规定次数的,每超过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服务费的2%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可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月服务费中予以扣减。

6.6 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5.3条约定的时限内修复线路中断,每超过30分钟,甲方将从支付的月服务费中扣除当月月服务费的2%(不足30分钟的计为30分钟)作为违约金,如超过24小时仍未修复,则扣除当月全部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6.7 乙方因网络原因需要中断光纤线路的,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如果乙方未履行相应通知程序,则乙方应按本合同6.2.2条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7.2.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7.2.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7.2.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7.2.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7.2.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八条保密

8.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8.2 双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该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无论何种原因)之后仍需履行。

第九条合同联系方式

9.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9.1.1 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9.1.2 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9.2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9.3 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9.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0.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0.2.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2.2 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

11.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4篇 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合同

用户(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运营企业(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及相关数据通信业务入网服务(以下简称通信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入网要求

1.1甲方办理入网、变更、退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1.1个人用户:提交本人有效 身份证 件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交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

1.1.2单位用户: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使用人或责任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

1.2甲方应保证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对乙方核实登记资料的行为予以配合。登记资料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变更。

1.3甲方应使用获得国家入网许可的通信终端,且该终端应具有与甲方申请开通的通信服务相匹配的功能。

1.4甲方申请开通后付费通信服务的,如户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或居住证载明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以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载明的单位住所为准)不在北京,应按照乙方要求缴纳保证金或由北京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

1.4.1甲方选择缴纳保证金的,应按照乙方要求缴纳符合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1.4.2甲方选择北京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的,由北京市市民或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人应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担保手续,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并签字、盖章(单位担保时须加盖单位公章)。甲方需要变更担保人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第二条 费用缴纳

2.1乙方应按照公布的计费周期、资费标准、缴费期限等规定向甲方收取各项通信费用。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2.2乙方公告调整资费标准的,甲方自公告确定的新资费标准生效日起一个计费周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同意,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2.3甲方应根据通信服务种类不同,以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缴纳通信费用。

2.3.1甲方为预付费用户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在账户预存金额,并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拟消费的通信费用时及时充值。

2.3.2甲方为后付费用户的,应在每月日至日缴纳上月通信费用。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每日应按照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缴费的除外)。

2.3.3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或欠费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为甲方提供除缴费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

2.3.4乙方应在甲方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小时内恢复通信服务。因余额不足或欠费被限制或暂停通信服务满60日,甲方仍未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通信服务。

2.4甲方定制由乙方代收费的第三方服务的,乙方可按照服务提供方公布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甲方对代收费用有异议的,应与服务提供方协商解决,并可要求乙方提供必要协助。

2.5甲方通信终端中软件运行、升级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通信服务

3.1网络服务

3.1.1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其网络和设施依甲方申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1.2甲方在乙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的,应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开通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应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

3.1.3甲方申请开通国际或港澳台漫游服务的,乙方可根据甲方信用评级情况要求甲方缴纳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乙方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3.1.4甲方申请固定电话新装、移装的,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城市最长25日,农村最长30日)开通;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开通的,乙方应每日按照收取费用金额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1.5甲方申告通信服务障碍的,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及时(固定电话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移动电话48小时内;互联网接入设备1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调通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减免障碍期间的相关通信费用,但因甲方原因导致通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3.1.6甲方申请暂停、停止某项通信服务的,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4小时)暂停或停止。乙方未按时暂停或停止的,甲方不承担因该项服务发生的通信费用。

3.1.7乙方对终止通信服务的电话号码应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1.8甲方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如有),并持过户双方有效证件办理过户手续。

3.1.9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通信服务在正常使用中被限制、暂停、终止且销号未满90日的,乙方应在甲方申告核实后立即恢复,并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销号超过90日且已重新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3.1.10由于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非甲方原因需变更甲方电话号码的,乙方应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甲方,并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电话号码;如需变更电话后四位号码的,应允许甲方在一定范围内免费选择新号。电话号码变更实施日起至少4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的所有来电用户播放改号提示音。

3.2用户服务

3.2.1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服电话、官方网站了解、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信息。

3.2.2乙方对甲方的通信费用原始数据应至少保存5个月,并向甲方免费提供通信费用详细清单查询。对甲方在通信费用方面的问题,乙方应明确解答、核实;经核实确属多收费用的,乙方应返还多收费用。

3.2.3甲方以自助方式定制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服务的,乙方对原始定制凭证应至少保存5个月;甲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开通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服务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3.2.4乙方应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甲方提示通信费用、数据流量等使用情况和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服务等技术措施的情况,但甲方不得以乙方未提示或未及时提示而拒绝缴纳通信费用和违约金。

3.2.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及乙方客服电话的免费通话服务并保障通话线路畅通,且不受甲方是否账户余额不足或欠费的影响。

3.2.6乙方对甲方的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并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信息泄露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7双方约定有合同履行期限或资费标准执行期限的,乙方应在期限届满前以短信、电话等方式提示甲方是否办理续期手续以及期限届满后的可能后果。

第四条 风险控制

4.1电话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丢失或被盗用的,甲方应及时拨打乙方客服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停通信服务、修改服务密码等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4.2甲方授权他人使用电话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3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卡的个人密码(pin),初始pin是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导致通信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4.4用户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通信服务的重要凭证,除另有约定或说明外,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通信服务的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入网后甲方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自设服务密码。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密码泄露或为他人获取的,甲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但乙方应协助甲方调查情况。

4.5乙方发现甲方出现异常巨额通信费用的,应及时向甲方核实,在权限范围内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并积极协助甲方调查情况。甲方申告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乙方应积极协助查询,并按照甲方要求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异常巨额通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甲方此前3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4.6甲方未缴通信费用达到乙方规定的风险控制额度时,乙方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甲方未及时缴纳的,乙方有权暂停通信服务(本款暂停服务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4.7乙方对甲方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实行封顶限制。甲方当月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封顶额度时,乙方应暂停甲方当月网络服务。甲方可当月申请恢复服务或待次月自动恢复服务。

4.8甲方提供虚假登记资料或甲方登记资料内容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通信服务。

4.9乙方收到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通知,甲方的电话号码等被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当用途的,或被第三方投诉用于违规发送商业信息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通信服务,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条 终止通信服务

5.1甲方申告终止通信服务的,应在缴清通信费用及违约金(如有)后办理退网手续,账户余额应退还甲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2甲方选择银行等机构以代扣代缴等方式支付通信费用的,应在办理退网手续前到银行等代扣代缴机构先行办理终止代扣代缴等手续。

5.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通信服务,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5.3.1甲方入网时提供的担保人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责任,且甲方未能提供新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的;

5.3.2甲方擅自改变通信服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出租通信服务资源的;

5.3.3甲方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5.4申告终止通信服务前或被终止通信服务后,甲方应及时修改与手机号码绑定的其他服务账号信息或财产信息、个人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恐怖主义、罢工、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条 网络升级

乙方基于国家通信产业政策对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提前6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

甲方办理各类服务所签署的表单、协议等,以及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但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或免除乙方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第5篇 电子申报设备机器通信服务合同

2023电子申报设备机器通信服务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证件类型及编码: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用户(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快速通关及其相应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总则1.乙方根据本协议获得甲方提供电子申报设备通信服务,甲方根据双方确定的资费标准对乙方进行收费。

2.在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子申报设备通信服务期间,乙方每月(按自然月计)的通信费用以人民币结算。

3.甲方免费提供安装调试服务,保证能顺利开通,并提供从安装之日起年的免费维修服务(除人为致损因素),

年后甲方将向乙方收取设备零件费及酌情收取维修人工费。

4.乙方同意在缴费期内向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甲方指定的交费方式支付费用。

5.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暂停服务,并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乙方追缴欠费: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和海关有关规定而被停止业务运作并产生欠费。

6.乙方补交所欠费用并申请复通,经甲方同意后,在一周内恢复电子申报设备的使用。

7.乙方的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甲方培训,并持有甲方颁发的《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电子申报技术操作员证》方可操作。

8.乙方若对费用及缴费情况有疑问,可在个月内到甲方处或拨打甲方查询电话查询,航次账单只保留个月。

9.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代办人资料、证件(身份证)和单位证明等资料真实有效。

因上述资料不真实而无法接收到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等责任由乙方负责。

10.若乙方资料(联系方式、联系人、发票及账单邮寄地址等)发生变更,应提前

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以保障甲方向乙方提供正常电子申报设备通信服务。

否则,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1.甲方有义务对用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

12.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协议:(1)乙方(包括代办人)提供的证件资料虚假不属实。

(2)未经同意,乙方擅自装拆电子申报设备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有损甲方或相关第三方利益)。

二、通信费用的结算1.收费标准:每船每月在个航次内收费元(大写:);每月在个航次内收费元(大写:);每月在个航次以上,从第个航次起收费元(大写:)。

2.乙方缴费方式采用以下第__种:(1)同城支票(含___________);(2)异地银行划账(收款单位:___________公司;开户行:___________

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3)银行代扣(凭身份证原件,存折原件或银行卡在银行办理代扣手续,甲方可代办银行代扣手续);发票:收到款后由甲方负责邮寄。

3.乙方缴费时间:以自然月为计费周期,每月的日至日为甲方向乙方寄发上月收费账单日期;每月的日至日为乙方缴交上月航行通信服务费的时限,甲方将在每月

日向按时缴费的乙方寄发票。

三、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协议条款如有变更,甲方将以业务通告、邮寄、信函等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

天内与甲方协商并签订特别协议。

否则,甲方视乙方得知并同意新协议。

四、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签订地点:

乙方代表签名: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第6篇 通信服务合同范本

通信服务协议

为保护乙方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甲方依法开办的固定电话通信业务。

3.有对甲方执行的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的知晓权。

4.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全月)缴纳电信费用。

5.登记办理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乙方资料,并对乙方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名称、结算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变更确认手续,因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使用的用户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8.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及其后果由乙方负责。

9.配合甲方实施的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2.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向乙方提供固定电话服务。并在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并为乙方缴费提供方便。

3.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 交通事故

报警(122)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4.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查询,并为乙方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5.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对电信计费的有关规定,固定网本地电话不提供详细话单。

6.乙方对缴纳的电信费用有异议的,甲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查找原因。

7.乙方逾期不缴纳电信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 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缴纳电信费用的,甲方可以暂停向其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8.乙方因欠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缴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甲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原电话号线不再保留,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9.因电信业务发展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的,应当至少提前10日告知用户改号时间和更改后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20日内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10.乙方因欠费停话的,在结清欠费和违约金后,24小时 内恢复通话。

11.为建立与乙方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甲方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乙方资料。

12.因甲方原因造成通话阻断,甲方应相应减免乙方在通话阻断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减免月租费计算方法为:月租费×中断服务时间(天)/30(天),阻断时间以甲方接到乙方投诉或甲方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止。

13.因甲方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甲方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它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一)乙方在结清所有电信费用后方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停向乙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乙方提供的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乙方私自移机(室内移机除外)、转让电话租用权或擅自改变电话使用性质的;

3.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以上90日以内未缴纳电信费用的;

4.乙方登记使用_________部及_________部以上固定电话,其中1部电话的通信费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甲方将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的所有服务。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并依法追缴各项电信费用和违约金:

1.利用固定电话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90日以上未缴纳电信费用的;

3.以 保证金 、 担保人 、 抵押 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乙方,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的;

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法采取 诉讼 途径解决。

四、附则

(一)同意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与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签定的涉及固定电话租用权的协议,对甲方概不发生效力。

(三)如国家或甲方上级企业发布新规定,导致本协议内容变更的,双方均同意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本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 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7篇 通信设备租赁服务合同

2023通信设备租赁服务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租用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用于放置深圳市移动电视通信设备及天线,现就有关租赁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服务费

1.乙方向甲方租用上述场地,每月服务费为人民币_______元,本次合同租期共计_______个月,总计付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2.支付方式:乙方设备安装完毕后_______日内需完成合同签署并支付本合同全部服务费,超期甲方不再无偿提供基站服务。

电费

1.电费单价暂定为:_______元/度,以后随供电部门电价的调整而调整。

2.支付方式:甲方按季度向乙方收取发射基站的电费。甲方收取电费后向乙方提供电费发票。

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甲方租金或电费,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通信设备的服务。

乙方将款项支付至甲方以下帐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公共基站内乙方所有设备由乙方自行维护和检修。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或维修时,不得动用他人设备,如发生此类事件而影响他人设备的正常工作或损坏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水、电,以及停车、设备和人员进出等施工便利条件。甲方在自有用电额度内,向乙方提供不小于10的供电接点,并提供从配电室到乙方机房电缆进线的路径;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五、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应保证乙方能充分使用所租用的场地,确保该场地不因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或其它因素而使乙方受到使用上的障碍或其它损失。

六、甲方协助乙方做好通信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安装、维护人员出入应遵守甲方安全保卫制度。乙方维护人员应持乙方有效证件和工作联系函方可进入现场维修维护,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区域维护。

七、基站所有设备由乙方自行维护和检修,甲方应提供出入该租用场地的通路。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中途有撤走、更换、增加设备或临时停机等要求,应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后,按甲方管理规定办理撤走、更换、增加或停机的手续。

九、甲方保证有权利签署本合同,保证本合同项下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使用的合法性及无争议性,甲方同时保证在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十、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各项条款,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

第8篇 北京市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合同(bf—2021—2706)

用户(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运营企业(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及相关数据通信业务入网服务(以下简称通信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入网要求

1.1甲方办理入网、变更、退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1.1个人用户:提交本人有效 身份证 件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交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

1.1.2单位用户: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使用人或责任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

1.2甲方应保证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对乙方核实登记资料的行为予以配合。登记资料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变更。

1.3甲方应使用获得国家入网许可的通信终端,且该终端应具有与甲方申请开通的通信服务相匹配的功能。

1.4甲方申请开通后付费通信服务的,如户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或居住证载明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以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载明的单位住所为准)不在北京,应按照乙方要求缴纳保证金或由北京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

1.4.1甲方选择缴纳保证金的,应按照乙方要求缴纳符合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1.4.2甲方选择北京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的,由北京市市民或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人应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担保手续,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并签字、盖章(单位担保时须加盖单位公章)。甲方需要变更担保人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第二条 费用缴纳

2.1乙方应按照公布的计费周期、资费标准、缴费期限等规定向甲方收取各项通信费用。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2.2乙方公告调整资费标准的,甲方自公告确定的新资费标准生效日起一个计费周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同意,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2.3甲方应根据通信服务种类不同,以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缴纳通信费用。

2.3.1甲方为预付费用户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在账户预存金额,并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拟消费的通信费用时及时充值。

2.3.2甲方为后付费用户的,应在每月日至日缴纳上月通信费用。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每日应按照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缴费的除外)。

2.3.3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或欠费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为甲方提供除缴费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

2.3.4乙方应在甲方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小时内恢复通信服务。因余额不足或欠费被限制或暂停通信服务满60日,甲方仍未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通信服务。

2.4甲方定制由乙方代收费的第三方服务的,乙方可按照服务提供方公布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甲方对代收费用有异议的,应与服务提供方协商解决,并可要求乙方提供必要协助。

2.5甲方通信终端中软件运行、升级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通信服务

3.1网络服务

3.1.1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其网络和设施依甲方申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1.2甲方在乙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的,应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开通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应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

3.1.3甲方申请开通国际或港澳台漫游服务的,乙方可根据甲方信用评级情况要求甲方缴纳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乙方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3.1.4甲方申请固定电话新装、移装的,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城市最长25日,农村最长30日)开通;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开通的,乙方应每日按照收取费用金额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1.5甲方申告通信服务障碍的,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及时(固定电话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移动电话48小时内;互联网接入设备1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调通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减免障碍期间的相关通信费用,但因甲方原因导致通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3.1.6甲方申请暂停、停止某项通信服务的,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4小时)暂停或停止。乙方未按时暂停或停止的,甲方不承担因该项服务发生的通信费用。

3.1.7乙方对终止通信服务的电话号码应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1.8甲方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如有),并持过户双方有效证件办理过户手续。

3.1.9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通信服务在正常使用中被限制、暂停、终止且销号未满90日的,乙方应在甲方申告核实后立即恢复,并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销号超过90日且已重新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3.1.10由于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非甲方原因需变更甲方电话号码的,乙方应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甲方,并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电话号码;如需变更电话后四位号码的,应允许甲方在一定范围内免费选择新号。电话号码变更实施日起至少4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的所有来电用户播放改号提示音。

3.2用户服务

3.2.1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服电话、官方网站了解、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信息。

3.2.2乙方对甲方的通信费用原始数据应至少保存5个月,并向甲方免费提供通信费用详细清单查询。对甲方在通信费用方面的问题,乙方应明确解答、核实;经核实确属多收费用的,乙方应返还多收费用。

3.2.3甲方以自助方式定制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服务的,乙方对原始定制凭证应至少保存5个月;甲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开通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服务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3.2.4乙方应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甲方提示通信费用、数据流量等使用情况和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服务等技术措施的情况,但甲方不得以乙方未提示或未及时提示而拒绝缴纳通信费用和违约金。

3.2.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及乙方客服电话的免费通话服务并保障通话线路畅通,且不受甲方是否账户余额不足或欠费的影响。

3.2.6乙方对甲方的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并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信息泄露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7双方约定有合同履行期限或资费标准执行期限的,乙方应在期限届满前以短信、电话等方式提示甲方是否办理续期手续以及期限届满后的可能后果。

第四条 风险控制

4.1电话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丢失或被盗用的,甲方应及时拨打乙方客服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停通信服务、修改服务密码等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4.2甲方授权他人使用电话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3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卡的个人密码(pin),初始pin是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导致通信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4.4用户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通信服务的重要凭证,除另有约定或说明外,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通信服务的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入网后甲方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自设服务密码。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密码泄露或为他人获取的,甲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但乙方应协助甲方调查情况。

4.5乙方发现甲方出现异常巨额通信费用的,应及时向甲方核实,在权限范围内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并积极协助甲方调查情况。甲方申告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乙方应积极协助查询,并按照甲方要求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异常巨额通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甲方此前3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4.6甲方未缴通信费用达到乙方规定的风险控制额度时,乙方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甲方未及时缴纳的,乙方有权暂停通信服务(本款暂停服务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4.7乙方对甲方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实行封顶限制。甲方当月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封顶额度时,乙方应暂停甲方当月网络服务。甲方可当月申请恢复服务或待次月自动恢复服务。

4.8甲方提供虚假登记资料或甲方登记资料内容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通信服务。

4.9乙方收到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通知,甲方的电话号码等被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当用途的,或被第三方投诉用于违规发送商业信息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通信服务,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条 终止通信服务

5.1甲方申告终止通信服务的,应在缴清通信费用及违约金(如有)后办理退网手续,账户余额应退还甲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2甲方选择银行等机构以代扣代缴等方式支付通信费用的,应在办理退网手续前到银行等代扣代缴机构先行办理终止代扣代缴等手续。

5.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通信服务,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5.3.1甲方入网时提供的担保人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责任,且甲方未能提供新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的;

5.3.2甲方擅自改变通信服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出租通信服务资源的;

5.3.3甲方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5.4申告终止通信服务前或被终止通信服务后,甲方应及时修改与手机号码绑定的其他服务账号信息或财产信息、个人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恐怖主义、罢工、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条 网络升级

乙方基于国家通信产业政策对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提前6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

甲方办理各类服务所签署的表单、协议等,以及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但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或免除乙方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第9篇 北京市电话通信业务入网服务合同(bf—2015—2706)

用户(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运营企业(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及相关数据通信业务入网服务(以下简称通信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入网要求

1.1甲方办理入网、变更、退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1.1个人用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交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

1.1.2单位用户: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使用人或责任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

1.2甲方应保证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对乙方核实登记资料的行为予以配合。登记资料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变更。

1.3甲方应使用获得国家入网许可的通信终端,且该终端应具有与甲方申请开通的通信服务相匹配的功能。

1.4甲方申请开通后付费通信服务的,如户籍所在地、居住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或居住证载明的住址为准)或法定住所地(以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载明的单位住所为准)不在北京,应按照乙方要求缴纳保证金或由北京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

1.4.1甲方选择缴纳保证金的,应按照乙方要求缴纳符合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1.4.2甲方选择北京市市民、单位提供担保的,由北京市市民或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应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担保手续,如实填写担保资料并签字、盖章(单位担保时须加盖单位公章)。甲方需要变更担保人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第二条 费用缴纳

2.1乙方应按照公布的计费周期、资费标准、缴费期限等规定向甲方收取各项通信费用。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2.2乙方公告调整资费标准的,甲方自公告确定的新资费标准生效日起一个计费周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同意,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2.3甲方应根据通信服务种类不同,以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缴纳通信费用。

2.3.1甲方为预付费用户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在账户预存金额,并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拟消费的通信费用时及时充值。

2.3.2甲方为后付费用户的,应在每月日至日缴纳上月通信费用。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每日应按照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缴费的除外)。

2.3.3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或欠费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为甲方提供除缴费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

2.3.4乙方应在甲方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小时内恢复通信服务。因余额不足或欠费被限制或暂停通信服务满60日,甲方仍未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通信服务。

2.4甲方定制由乙方代收费的第三方服务的,乙方可按照服务提供方公布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甲方对代收费用有异议的,应与服务提供方协商解决,并可要求乙方提供必要协助。

2.5甲方通信终端中软件运行、升级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通信服务

3.1网络服务

3.1.1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其网络和设施依甲方申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1.2甲方在乙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的,应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开通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应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

3.1.3甲方申请开通国际或港澳台漫游服务的,乙方可根据甲方信用评级情况要求甲方缴纳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乙方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3.1.4甲方申请固定电话新装、移装的,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城市最长25日,农村最长30日)开通;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开通的,乙方应每日按照收取费用金额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1.5甲方申告通信服务障碍的,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及时(固定电话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移动电话48小时内;互联网接入设备1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调通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减免障碍期间的相关通信费用,但因甲方原因导致通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3.1.6甲方申请暂停、停止某项通信服务的,乙方应在承诺时限内(最长不超过受理后24小时)暂停或停止。乙方未按时暂停或停止的,甲方不承担因该项服务发生的通信费用。

3.1.7乙方对终止通信服务的电话号码应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1.8甲方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如有),并持过户双方有效证件办理过户手续。

3.1.9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通信服务在正常使用中被限制、暂停、终止且销号未满90日的,乙方应在甲方申告核实后立即恢复,并采取费用减免等方式对甲方予以补偿;销号超过90日且已重新分配给其他用户使用的,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3.1.10由于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非甲方原因需变更甲方电话号码的,乙方应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甲方,并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电话号码;如需变更电话后四位号码的,应允许甲方在一定范围内免费选择新号。电话号码变更实施日起至少4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的所有来电用户播放改号提示音。

3.2用户服务

3.2.1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服电话、官方网站了解、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信息。

3.2.2乙方对甲方的通信费用原始数据应至少保存5个月,并向甲方免费提供通信费用详细清单查询。对甲方在通信费用方面的问题,乙方应明确解答、核实;经核实确属多收费用的,乙方应返还多收费用。

3.2.3甲方以自助方式定制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服务的,乙方对原始定制凭证应至少保存5个月;甲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开通需缴纳月功能费的通信服务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3.2.4乙方应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甲方提示通信费用、数据流量等使用情况和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服务等技术措施的情况,但甲方不得以乙方未提示或未及时提示而拒绝缴纳通信费用和违约金。

3.2.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及乙方客服电话的免费通话服务并保障通话线路畅通,且不受甲方是否账户余额不足或欠费的影响。

3.2.6乙方对甲方的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并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信息泄露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7双方约定有合同履行期限或资费标准执行期限的,乙方应在期限届满前以短信、电话等方式提示甲方是否办理续期手续以及期限届满后的可能后果。

第四条 风险控制

4.1电话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丢失或被盗用的,甲方应及时拨打乙方客服电话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停通信服务、修改服务密码等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4.2甲方授权他人使用电话号码、通信卡、通信终端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4.3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卡的个人密码(pin),初始pin是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导致通信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4.4用户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通信服务的重要凭证,除另有约定或说明外,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通信服务的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入网后甲方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自设服务密码。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密码泄露或为他人获取的,甲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但乙方应协助甲方调查情况。

4.5乙方发现甲方出现异常巨额通信费用的,应及时向甲方核实,在权限范围内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并积极协助甲方调查情况。甲方申告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乙方应积极协助查询,并按照甲方要求采取限制、暂停通信服务等技术措施。异常巨额通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甲方此前3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4.6甲方未缴通信费用达到乙方规定的风险控制额度时,乙方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甲方未及时缴纳的,乙方有权暂停通信服务(本款暂停服务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4.7乙方对甲方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实行封顶限制。甲方当月的移动电话网络数据流量达到或超出封顶额度时,乙方应暂停甲方当月网络服务。甲方可当月申请恢复服务或待次月自动恢复服务。

4.8甲方提供虚假登记资料或甲方登记资料内容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通信服务。

4.9乙方收到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通知,甲方的电话号码等被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当用途的,或被第三方投诉用于违规发送商业信息的,乙方有权限制、暂停、终止通信服务,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条 终止通信服务

5.1甲方申告终止通信服务的,应在缴清通信费用及违约金(如有)后办理退网手续,账户余额应退还甲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2甲方选择银行等机构以代扣代缴等方式支付通信费用的,应在办理退网手续前到银行等代扣代缴机构先行办理终止代扣代缴等手续。

5.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通信服务,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5.3.1甲方入网时提供的担保人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责任,且甲方未能提供新的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的;

5.3.2甲方擅自改变通信服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出租通信服务资源的;

5.3.3甲方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5.4申告终止通信服务前或被终止通信服务后,甲方应及时修改与手机号码绑定的其他服务账号信息或财产信息、个人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恐怖主义、罢工、政府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条 网络升级

乙方基于国家通信产业政策对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提前6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

甲方办理各类服务所签署的表单、协议等,以及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但加重甲方责任、排除甲方主要权利或免除乙方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第10篇 网络通信服务合同

2023网络通信服务网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_________网络公司(以下简称“网站”)。网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章程、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网站的正式用户。

服务简介

网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用户必须:

(1)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 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

(2)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 网络费用。

基于网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用户应同意:

(1)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

(2)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如用户使用网站提供的免费邮箱服务,用户应当同意网站通过电子邮件服务系统不定期为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打折或其他相关商业服务信息。

网站不公开用户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和笔名, 除以下情况外:

(1)用户授权网站透露这些信息。

(2)相应的法律及程序要求网站提供用户的个人资料。

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网站保留结束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服务条款的修改和服务修订

网站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网站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网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照用户的权利。网站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用户隐私制度

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是网站的一项基本政策。所以,作为对以上第二点个人注册资料分析的补充,网站一定不会在未经合法用户授权时公开、编辑或透露其注册资料及保存在网站中的非公开内容,除非有法律许可要求或网站在诚信的基础上认为透露这些信件在以下四种情况是必要的:

(1)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从网站合法服务程序。

(2)保持维护网站的商标所有权。

(3)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和社会大众的隐私安全。

(4)符合其他相关的要求。

用户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

用户一旦注册成功,成为网站的合法用户,将得到一个密码和用户名。用户将对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用户都要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您可随时根据指示改变您的密码。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网站。

拒绝提供担保

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网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网站不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网站对在网站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购物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有限责任

网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网站的形象受损,所以网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对用户信息的存储和限制

网站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网站有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网站服务条款的要求和精神的保留权利,如果用户违背了服务条款的规定,网站有中断对其提供网络服务的权利。

用户管理

用户单独承担发布内容的责任。用户对服务的使用是根据所有适用于网站的国家法律、地方法律和国际法律标准的。

用户必须遵循:

(1)从中国境内向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

(2)使用网络服务不作非法用途。

(3)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4)遵守所有使用网络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用户须承诺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等信息资料。另外,用户也不能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能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不能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未经许可而非法进入其它电脑系统是禁止的。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提到的服务条款,网站将作出独立判断立即取消用户服务帐号。用户需对自己在网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用户若在网站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网站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保障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网站全体成员的利益,负责支付由用户使用超出服务范围引起的律师费用,违反服务条款的损害补偿费用等。

结束服务

用户或网站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一项或多项网络服务。网站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随时中断服务。用户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网站的服务不满,可以行使如下权利:

(1)停止使用网站的网络服务。

(2)通告网站停止对该用户的服务。

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马上中止。从那时起,用户没有权利,网站也没有义务传送任何未处理的信息或未完成的服务给用户或第三方。

通告

所有发给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服务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都会以此形式进行。

参与广告策划

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信息中加入宣传资料或参与广告策划,在网站的免费服务上展示他们的产品,任何这类促销方法,包括运输货物、付款、服务、商业条件、担保及与广告有关的描述都只是在相应的用户和广告销售商之间发生。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网站没有义务为这类广告销售负任何一部分的责任。

网络服务内容的所有权

网站定义的网络服务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象、图表、广告中的全部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网站为用户提供的其他信息。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所以,用户只能在网站和广告商授权下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网站所有的文章版权归原文作者和网站共同所有,任何人需要转载网站的文章,必须征得原文作者或网站授权。

法律

网络服务条款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相一致,用户和网站一致同意服从高等法院所有管辖。如发生网站服务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条款则依旧保持对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网站(盖章):_________ 用户(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11篇 通信服务合同

通信服务协议

为保护乙方的通信权利,维护甲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有权自主选择使用甲方依法开办的固定电话通信业务。

3.有对甲方执行的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的知晓权。

4.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全月)缴纳电信费用。

5.登记办理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乙方资料,并对乙方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名称、结算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变更确认手续,因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使用的用户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8.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及其后果由乙方负责。

9.配合甲方实施的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2.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向乙方提供固定电话服务。并在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资费标准,并为乙方缴费提供方便。

3.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

报警(122)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4.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查询,并为乙方保留话费信息半年。

5.根据国家关于电话交换设备技术规范书、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对电信计费的有关规定,固定网本地电话不提供详细话单。

6.乙方对缴纳的电信费用有异议的,甲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查找原因。

7.乙方逾期不缴纳电信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缴纳电信费用的,甲方可以暂停向其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8.乙方因欠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缴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甲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原电话号线不再保留,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9.因电信业务发展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的,应当至少提前10日告知用户改号时间和更改后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20日内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10.乙方因欠费停话的,在结清欠费和违约金后,24小时内恢复通话。

11.为建立与乙方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甲方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乙方资料。

12.因甲方原因造成通话阻断,甲方应相应减免乙方在通话阻断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减免月租费计算方法为:月租费×中断服务时间(天)/30(天),阻断时间以甲方接到乙方投诉或甲方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止。

13.因甲方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甲方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它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一)乙方在结清所有电信费用后方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暂停向乙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乙方提供的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2.乙方私自移机(室内移机除外)、转让电话租用权或擅自改变电话使用性质的;

3.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以上90日以内未缴纳电信费用的;

4.乙方登记使用_________部及_________部以上固定电话,其中1部电话的通信费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甲方将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的所有服务。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并依法追缴各项电信费用和违约金:

1.利用固定电话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90日以上未缴纳电信费用的;

3.以保证金、担保人、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乙方,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的;

4.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法采取诉讼途径解决。

四、附则

(一)同意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定的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与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签定的涉及固定电话租用权的协议,对甲方概不发生效力。

(三)如国家或甲方上级企业发布新规定,导致本协议内容变更的,双方均同意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本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2篇 电话通信服务合同

2023电话通信服务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甲方提供国和国外终端点(terminationpoints)的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乙方提供国内部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二,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双方有意根据本协议中列明的条款从对方购买并向对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

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服务开始日

服务开始于年月日或于该日期左右,甲方应按照附件一的费率向乙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乙方应同样按照附件二的费率向甲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上述费率应受本协议第四条的调整所约束。附件一中的费率在经甲方事先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变更。附件二中的费率在经乙方事先日书面通知甲方后可变更。

第二条服务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期起生效,双方的义务亦自此开始。本协议有效期为上述日期起后的个月(但受第五条提前终止协议的权利约束)。本协议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后将自动延长年。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时终止本协议,该方应在该期届满前至少提前日将其终止本协议的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除非经任一方以上述规定书面终止,本协议应持续有效。

第三条发票

1.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日发出(“发票日”)。

2.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日发出(“发票日”)。

第四条结算

每月发票之间的差额(“结算付款”)应由发票金额较低的一方(“结算应付方”)于不晚于发票日起日(“到期日”)支付发票金额较高的一方(“结算应收方”)。

如果结算应收方于到期日未收到结算付款,结算应付方于到期日因没有争议的使用而应付但拖欠的金额应计收月利率%的费用。

本条规定不能被解释为结算应收方放弃在本协议中其所享有的由于上述欠款而宣布结算应付方违约的权利,及终止本协议、行使本协议中或根据法律或衡平原则应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五条终止

如果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结算应收方自行决定并书面允许的任何宽限期内,向结算应付方开出账单的结算付款未从结算应付方收到,则结算应收方可以其独立意志决定部分或全部终止转播服务。结算应收方保留权利,以向结算应付方收取在收取未支付金额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及由结算应付方造成的所有成本,而不论是否提起诉讼。

第六条调整

账单调整的要求必须在发票日后内作出。被确定为出错的任何金额将从下个月的结算中划出。上述调整要求不应成为延迟清算付款的借口。

第七条未保证

双方未就本协议中提供的传播服务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亦未就适销性、任何特定目的或功能的描述或适用性作出保证。

第八条赔偿

双方应赔偿并使另一方、其股东、主管、雇员和代理免于一切不合理的损失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费用及律师费,上述费用的产生应当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因本协议中传播服务的安装、接通、维护、服务或发射故障而导致的,包括服务提供方、其雇员、代理及客户对传播服务的任何中断。

第九条无代理

任何一方未被授权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且任何一方无权代表对方、以对方名义假设或设定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义务。

第十条不可抗力

本协议项下双方义务受制于以下不可抗力事件,且任何一方没有义务为因下列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无法履行(结算应付方的支付行为除外)、损害、损失或任何设备的破坏或故障而负责。不可抗力事件是火灾、洪水、公用设施供应缩短、动力丧失、爆炸、内乱、政府行为、供应设备短缺、交通不可获得、第三方行为或疏忽、或超越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

第十一条未弃权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放弃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全部放弃或弃权。

第十二条修改

本协议非经双方另行书面签署文件,不得修改。任何一方知晓或收到对方的定单、售货确认书或其他类似文件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修订或修改。

第十三条授权的陈述

各方向对方陈述并保证本协议的签署、递交以及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行已经合法授权,且本协议根据其中条款对双方而言是有效合法并有约束力的协议。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乙方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附件一:甲方电话通信服务规定

第13篇 移动网络通信业务服务合同

2023移动网络通信业务服务甲方:

乙方:

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从乙方处购买和车宝终端(以下简称终端)并使用乙方移动通信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对乙方举行的购机活动内容了解充分,经过考虑,愿购买由乙方提供的终端,并承诺使用由乙方提供的移动网络通信业务。

第一条 客户的基本情况及业务办理情况

为更好地为甲方服务,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真实准确地填写以下表格,并请在签字确认前认真审阅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乙方如发现甲方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所有通信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若甲方的联系方式有所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客户填写客户姓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军官证 □工商执照 □户口薄

证件号码

证件地址 联系固定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代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代办人证件号

申请业务功能行车卫士乘用车版业务(10元/月)

受理单位填写终端号码 机身序列号(imei)

承诺最低消费时间____ 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主号码

承诺最低消费时间 __ _年____月____ 日至___ __年____ 月____ 日

购机型号 机身:

数量(1)说明书:

数量(1)

购机款¥__________元终端市场价格

付费方式□现金付费□支票付费支票号

办理资费 每月最低消费 元

备注

购机款及支付方式:

甲方须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纳购机款______元。

甲方_____ 号码承诺每月通话费用最低消费40元(最低消费不含电子商务、投注费、sp费用、声讯服务费等代收费用及________等费用);承诺最低消费时间:24个月,自____ 年_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 日止。

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且生效后乙方赠送话费金额: 480元,赠送话费返还方式:24个月返还,每月返还金额:_ 20元(赠送话费不能用于消费电子商务、投注费、sp费用、声讯服务费等代收费用及__ _等费用);若用户在使用期间机卡分离使用,自分离之日起乙方取消赠送话费服务,在承诺的最低消费期内恢复机卡合一的,恢复赠送话费;赠送话费使用有效期截止__ 年___月___ 日,如在有效期内甲方未使用完,乙方不再赠送。

第二条 终端的交付时间

乙方在本合同成立之时,将本协议约定的终端(详见上表)交付于甲方。

第三条 终端维修

自甲方购机后,如出现终端质量问题,甲方应按国家终端新“三包”规定,到乙方授权的售后服务网点或者三包卡上指定的售后维修点处理相关维修事宜。

甲方不得私自拆卸终端,如因甲方过错导致终端无法正常使用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

第四条 甲方承诺并保证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通信服务,并保证上述服务表格和条款中约定的号码每月通信费用最低消费______元。协议有效期内的资费按甲方办理时的资费标准执行,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更改资费;如遇政府行为调整资费,则按乙方公告调整后的资费为准,但甲方每月最低消费标准不变。甲方每月消费不足承诺最低消费的,按最低消费计算甲方当月消费。电子商务、投注费、sp费用、声讯服务费等代收费用及______ __等费用按当月实际发生量计费并由乙方代为收取。

甲方在办理该业务时,须在上述表格中约定的终端号码/合户号码内交纳预存话费 元,系统分 个月返还,每月返还元;若用户在使用期间机卡分离使用,乙方不再返还话费,在使用期内恢复机卡合一的,恢复赠送话费;预存话费有效期为业务办理之日起个月,如在有效期内甲方未使用完,乙方不予返还。如甲方话费超过预存话费,甲方须另行交纳。

若上述表格中约定的终端号码或合户号码在本协议承诺期间停机保号,甲方除应缴纳停机保号费用外,仍需按月支付其承诺的每月最低消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果上述表格内的终端号码出现欠费,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对该号码予以暂时停机处理,同时有权要求甲方补交费用,甲方应从欠费之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欠费导致停机销号的,则视为甲方已离网。如果甲方在本协议承诺期间离网,甲方须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从欠费月起至承诺期限届满之日止,甲方所承诺的每月最低消费金额之和。

第六条 特别约定

本产品为车辆辅助定位工具,乙方仅根据该产品生产者设计的功能提供相关位置变更提醒服务。

甲方应根据终端提示及时充电,终端出现故障到乙方指定的售后网点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乙方对由于甲方自行或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电池耗尽、使用不当等行为导致安防功能失效,或由于误操作造成的误报、漏报、错报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损失免责。

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所签署的文件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七条 特别提示:

乙方提供的终端为定制机,无论是否在本协议期内,该机皆只能使用乙方提供的移动通信网络。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如遇政府行为导致的不可抗力,双方均免除相应责任。

第十条 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通信合同(13份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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