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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合同(5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12

公司所有合同

第1篇 乡村集体所有制公司职工劳动合同

2023乡村集体所有制公司职工劳动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地址:

性别: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年龄: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起至止,期限为。其中试用期从起至止,共。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生产(工作)任务:在岗位,为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费元。

第四条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

乙方在合同期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1.乙方每月工作天,每天实行小时工作制。如双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按加点给予报酬,加点费为每小时元。

2.合同期内,职工工资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的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等)按下列约定办理:

第六条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住院治疗,以及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的,甲方应给予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的再延长月。

(2)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由甲方负责%,病假工资为元。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4)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负担丧葬费元,抚恤费元。

2.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1)医疗期为月(年),期满未治愈的延长月。

(2)乙方的医疗费。

(3)因工负伤致残的,其待遇:。

(4)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元,直系亲属抚恤费元,其他费用元。

3.在合同期内,乙方符合条件的,享受探亲假天,婚假天,丧假天,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文件执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2)项规定和第4款规定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算)发给乙方解除合同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情况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事项,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乙方属于辞退的;

(4)甲方破产或歇业的。

3.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

4.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5.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本条第2款第(1)、(3)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7.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合同手续,则本合同视为续订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在不变更合同的条件下,安排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内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抢修或救灾;

(2)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期限为月;

(3)合同期内发生不超过个月的短期停工;

第九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元,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鉴章)

第2篇 公司个人股权所有权转让合同

2023公司个人股权所有权转让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股权转让

1、甲方转让给______有限公司的______%股权,乙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二、股权转让的价格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公司______%的股份共______元出资额,以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大写:______),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______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3、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______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4、甲、乙双方之间的股份转让合同,经______公司股东会股东过半数股东表决通过后,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三、甲方的保证

(1)甲方为本协议

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四、乙方的保证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本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规定,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五、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六、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八、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___%支付滞纳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九、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3、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本协议正本______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_份,工商登记机关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3篇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会计师法 》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发起设立。

第三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

事务所地址:

邮编:

电话:

第四条 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一切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 债务承担 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宗旨和 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依法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其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 清算 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基建预决算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营、 企业清算 ;资产 抵押 及其担保;企业租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税务 代理 :(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预、决算审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受聘担任非鉴证客户的常年会计顾问;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等用品的销售)。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十三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略)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事务所在股东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经过验资后,依据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同时发给各股东出资证明。事务所应建立并记录股东名册。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额。

第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办妥变更合法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事务所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事务所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事务所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并按出资额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事务所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和出资额比例享有分配权;

(五)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出资比例享有分配权。

第十九条 事务所股东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并按出资比例分担事务所的经营风险。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和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出资。股东资格不得 继承 ,出资额只能退出不得向事务所以外的人员转让,不得赠送。 (二)遵守章程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权益。 (四)不得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将事务所财产向外提供担保、抵押、 质押 。未经授权,股东不得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及其他对事务所有约束力的文件。 上述行为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当对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二十条 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的职权为: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股东的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的 股权转让 ;

(三)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九)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章程的修改;

(十一)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三次。代表1/4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代表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 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由代表1/2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但对本章程第二十条(二)、(三)、(四)、(七)、(十)项的决议,必须由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附股东表决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由董事长(主任会计师)、副董事长(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董事若干人组成。 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兼任主任会计师(总经理)。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主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一)事务所的股东;

(二)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工作的经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对于执业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允许的可以放宽到60周岁);

(五)近5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财政机关、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 ;

(六)近3年内年检合格。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的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审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四)制定事务所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短期业务发展目标;

(五)制定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制定事务所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制定事务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八)制定股权转让方案;

(九)拟定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拟定事务所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的内部机构设置、员工职级系列个人报酬办法;

(十二)制定事务所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十四)聘任事务所内部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定事项必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无特殊原因,董事会必须召开,董事长拒绝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提议董事集体书面推荐一名董事召集、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无故拒绝参加董事会会议时,4/5以上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事务所全面的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议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提名内部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对事务所内部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调控、协调和监督;

(四)组织拟订并实施事务所的执业操作规程、质量监管、培训、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由3名或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由事务所员工民主选举。监事应在其组织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事务所财务,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内审报告;

(二)对董事执业事务所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事务所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的行为损害事务所利益时,有权要求其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事务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 工资 、福利、劳动保护、 社会保险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股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之一,或者持有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证书,并专职在事务所工作满3年;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四)年龄在60周岁以内;

(五)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或主管财政机关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六)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第三十四条 新股东加入时,如股东会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新股东出资额及权益性资本比例。股东加入后,依照本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可以提出退股,但应提前1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董事会拟订转让出资的办法,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并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书 和修订事务所章程、出资人协议书等,在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 股东变更 登记手续,在办妥合法手续后15日内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资格自动丧失, 股东权利 与义务同时终止:

(一)股东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

(二)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股东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员工;

(四)股东被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其所持有的事务所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五)丧失股东资格的其他情形。 除本条第(四)款所述情形外,丧失股东资格者,其出资必须转让,转让出资的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 对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的情形,按上年末每股净资产计算;对本条第(三)、(四)、(五)款所述的情形,按上年末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与原出资额从低原则确定。转让出资的价款归原股东或继承人所有。

第三十七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会代表2/3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取消其股东资格。 (一)未履行出资协议义务;

(二)被吊销执业证书,不具备执业资格;

(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四)因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态度;

(六)因故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情形。 因上述原因丧失股东资格者,其出资必须转让,转让出资的价格按上年末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与原出资额从低原则确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出资必须退出,转让价格按上年末的每股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确定: (一)达到事务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不能胜任专业工作;

(四)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应退出的股东拒签时,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代理权。

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四十条 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事务所全体股东、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三)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四)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六)遵守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应建立有关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后续教育培训、人才的引进与退休、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建立雇佣关系。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不得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对违反本章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给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五十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 事务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委托审计。

第五十二条 事务所每年可供分配的利润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方式进行分配。

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后决定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代表2/3以上出资额股东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股东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要求解散;

(三)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经营;

(四)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五)被依法撤销;

(六)其他原因。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终止经营,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被依法撤销除外)并按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15日内成立。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事务所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9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事务所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八条 财产清偿顺序:(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九条 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事务所登记机关申请事务所注销登记,并公告事务所终止。

第六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受贿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设立登记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表决,必须对章程修改的几种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

(二)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我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事务所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各持一份,报有关审批机关各一份,本所存档一份。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第4篇 个人所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2023个人所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 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的 %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公司章如果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需要追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谨连带责任的,新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如因乙方不按期、依约支付股权对价,导致股权转让不能实现或迟延变更的,则__________,如因甲方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无法使新股东享受股东权益,则 ___________________ 。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1、争议的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股权转让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局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4、其他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会计师法 》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发起设立。

第三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

事务所地址:

邮编:

电话:

第四条 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一切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 债务承担 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宗旨和 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依法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其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 清算 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基建预决算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营、 企业清算 资产 抵押 及其担保企业租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税务 代理 :(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预、决算审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受聘担任非鉴证客户的常年会计顾问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等用品的销售)。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十三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略)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事务所在股东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经过验资后,依据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同时发给各股东出资证明。事务所应建立并记录股东名册。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额。

第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办妥变更合法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事务所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事务所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事务所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并按出资额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事务所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和出资额比例享有分配权

(五)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出资比例享有分配权。

第十九条 事务所股东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并按出资比例分担事务所的经营风险。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和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出资。股东资格不得 继承 ,出资额只能退出不得向事务所以外的人员转让,不得赠送。 (二)遵守章程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权益。 (四)不得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将事务所财产向外提供担保、抵押、 质押 。未经授权,股东不得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及其他对事务所有约束力的文件。 上述行为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当对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二十条 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的职权为: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股东的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的 股权转让

(三)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九)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章程的修改

(十一)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三次。代表1/4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代表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 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由代表1/2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但对本章程第二十条(二)、(三)、(四)、(七)、(十)项的决议,必须由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附股东表决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由董事长(主任会计师)、副董事长(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董事若干人组成。 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兼任主任会计师(总经理)。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主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一)事务所的股东

(二)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工作的经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对于执业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允许的可以放宽到60周岁)

(五)近5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财政机关、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

(六)近3年内年检合格。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的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审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四)制定事务所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短期业务发展目标

(五)制定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制定事务所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制定事务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八)制定股权转让方案

(九)拟定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拟定事务所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的内部机构设置、员工职级系列个人报酬办法

(十二)制定事务所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十四)聘任事务所内部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定事项必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无特殊原因,董事会必须召开,董事长拒绝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提议董事集体书面推荐一名董事召集、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无故拒绝参加董事会会议时,4/5以上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事务所全面的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议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提名内部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对事务所内部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调控、协调和监督

(四)组织拟订并实施事务所的执业操作规程、质量监管、培训、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由3名或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由事务所员工民主选举。监事应在其组织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事务所财务,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内审报告

(二)对董事执业事务所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事务所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的行为损害事务所利益时,有权要求其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事务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 工资 、福利、劳动保护、 社会保险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股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之一,或者持有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证书,并专职在事务所工作满3年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四)年龄在60周岁以内

(五)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或主管财政机关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六)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第三十四条 新股东加入时,如股东会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新股东出资额及权益性资本比例。股东加入后,依照本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可以提出退股,但应提前1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董事会拟订转让出资的办法,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并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书 和修订事务所章程、出资人协议书等,在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 股东变更 登记手续,在办妥合法手续后15日内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资格自动丧失, 股东权利 与义务同时终止:

(一)股东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

(二)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股东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员工

(四)股东被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其所持有的事务所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五)丧失股东资格的其他情形。 除本条第(四)款所述情形外,丧失股东资格者,其出资必须转让,转让出资的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 对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的情形,按上年末每股净资产计算对本条第(三)、(四)、(五)款所述的情形,按上年末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与原出资额从低原则确定。转让出资的价款归原股东或继承人所有。

第三十七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会代表2/3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取消其股东资格。 (一)未履行出资协议义务

(二)被吊销执业证书,不具备执业资格

(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四)因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态度

(六)因故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情形。 因上述原因丧失股东资格者,其出资必须转让,转让出资的价格按上年末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与原出资额从低原则确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出资必须退出,转让价格按上年末的每股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确定: (一)达到事务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不能胜任专业工作

(四)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应退出的股东拒签时,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代理权。

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四十条 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事务所全体股东、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三)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四)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六)遵守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应建立有关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后续教育培训、人才的引进与退休、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建立雇佣关系。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不得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对违反本章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给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五十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 事务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委托审计。

第五十二条 事务所每年可供分配的利润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方式进行分配。

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后决定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代表2/3以上出资额股东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股东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要求解散

(三)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经营

(四)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五)被依法撤销

(六)其他原因。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终止经营,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被依法撤销除外)并按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15日内成立。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事务所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9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事务所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八条 财产清偿顺序:(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九条 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事务所登记机关申请事务所注销登记,并公告事务所终止。

第六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受贿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设立登记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表决,必须对章程修改的几种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

(二)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我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事务所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各持一份,报有关审批机关各一份,本所存档一份。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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