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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电合同(6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7-18 热度:32

公司用电合同

第1篇 公司员工使用电脑合同

2023公司员工使用电脑甲方:北京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合作、互惠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台电脑,供员工使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承包期限为:年。

期满后双方要求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合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但任何一方提出合同终止,须提前一个月知会对方。

二、承包内容及经营范围

1、经营甲方员工娱乐室电脑。

负责为甲方职工提供业余上网场所。

2、自甲乙双方签定此合同之日起,电脑由乙方统一经营规范运作,自负盈亏。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电脑、场地。

2、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电脑由乙方进行维护保养,保障甲方电脑能够正常工作,保证网络系统正常运转。

3、甲方电脑出现故障时,(法定节假日、特殊情况由双方共同协商),如需更换、维修硬件,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承包期满后,乙方应将上述物品交还甲方,如有遗失,损坏,乙方负责原价赔偿。

5、承包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饭店各项规章制度及六常管理规定,搞好辖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此区域卫生整洁,自觉接受饭店相关部门对辖内工作检查、监督。

四、仲裁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及规定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如有遗漏和未完善之处,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协议作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第2篇 供电局______钢铁公司计划供用电经济责任合同书

______供电局______钢铁公司

计划供用电经济责任合同书

一、用电指标:

__月份______钢铁公司用电指标最大负荷分配为____万千瓦。日负荷率按93%考核,经济制约按91%计算。

二、负荷制约:

1.在高峰负荷时间______钢铁公司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指标____万千瓦。在电网允许情况下如负荷超过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2.高峰时间为每天:8点30分至11点30分、18点30分至22点。

3.在高峰负荷时间_________供电局保证______钢铁公司用电指标____万千瓦。如果未按计划指标供电,则按减供的负荷加倍扣减当月基本电费(每天按1/30计算)。

三、用电量的制约:

本月应达到的用电量=日负荷量×24×0.91×31= 万度。

1.如果某钢铁公司月用电量达不到上述月用电量付电度电费。其少用电量部分以______钢铁公司上月的平均电度电价计算电度电费(不包括基本电费)。

2.在______钢铁公司不超指标____万千瓦情况下,由于_______供电局原因影响______钢铁公司少用电量,则按实际情况从应达到的用电量中扣减(少供电量的计算,以前3天实际平均值为准,遇休息日顺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样以______钢铁公司上月平均电价计算电度电费,在月结算电费中扣减。

四、负荷与电量计算

1.用电最大需量=______钢铁公司受电表综合小时最大负荷×1.06。以全月每天两个高峰时间的最大需量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

2.每日高峰时间______钢铁公司最大用电负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电量考核以______钢铁公司当月向供电局结算电费的电度数为准。

五、本合同执行的赔、罚款电量部分在___月___日前结算完毕,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电费结算办法执行。

六、______钢铁公司应加强计划用电与用电管理工作。在电网需要限电时,______钢铁公司要按地区电力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限电工作,不得拖延。

七、______钢铁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供电局提供全月基本电费的结算数据。如发现有不实之处,由供电局提出处理意见。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九、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结算事宜的经办部门为______供电局用电科和______钢供电厂。

_______供电局 ______钢铁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3篇 公司聘用电视剧编剧合同

2023公司聘用电视剧编剧甲方: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鉴于: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甲方计划摄制暂名为《___________》电视剧(下称电视剧);

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电视剧的编剧,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工作由下列第____种方式确定:

根据甲方要求,为电视剧编写原创文学剧本;

以____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___________》为基础,为电视剧改编文学剧本。

对未定稿的电视剧文学剧本进行修改、润色直至定稿;

第二条 乙方创作文学剧本,应按照甲方的总体要求进行,甲方的总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开始文学剧本的创作工作,此日期为乙方聘用期限开始之日。

第四条 乙方完成文学剧本并经甲方审核通过之日,乙方的聘用期限结束。

第五条 电视剧规模为_____集,每集片长____分____秒。

第六条 甲方指派_________为其授权代理人,全权负责与乙方联络、沟通文学剧本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乙方创作文学剧本的时间要求如下:

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故事创意的编写。

故事创意应表述出文学剧本的立意,阐明编剧在思想内涵及其外延两个方面的感悟,概括描绘文学剧本的主要事件、基本冲突、主要人物、人物关系的主要纠葛和风格样式等。

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故事总纲和人物小传。

总纲中的故事部分不应少于____字,应能清晰地表达文学剧本的主要情节线条和主要人物之间的关系纠葛,勾勒出一个完整的故事框架。人物小传的表述不应少于____字,应表述出文学剧本中主要人物的性格特征、在重大事件中的经历以及和剧中其他相关人物的纠葛。

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电视剧分集梗概。

分集梗概是以集为单元的故事概述,应完整表达出该集主要戏剧过程的轮廓和人物在其中的走向;分集梗概不应少于____字。

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文学剧本第一集至第____集的创作并提交甲方审核。

每集不少于____字,有效画面不少于____分____秒(下同)。

乙方应于____年__月____日前完成文学剧本第____集至第____集的创作并提交甲方审核。

乙方应于____年__月____日前完成文学剧本第____集至第____集的创作并提交甲方审核。

第八条 文学剧本全部创作完成后,乙方应按照甲方意见对剧本进行整体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 甲方对文学剧本的审核通过以甲方________签字认可为准。

第十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定金¥______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工作开始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一条 甲方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应向乙方支付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元,酬金的支付时间安排如下:

乙方完成故事总纲和人物小传并经甲方认可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___元(包含已支付的定金);

乙方完成分集梗概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____元;

乙方完成第一集至第____集剧本并经甲方认可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____元;

乙方完成第____集至第____集剧本并经甲方认可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_____元;

乙方完成第____集至第____集剧本并经甲方认可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____元;

文学剧本整体定稿并经甲方审核通过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酬金____元。

第十二条 文学剧本著作权的归属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确定:

文学剧本的著作权由乙方享有,但甲方享有依据文学剧本拍摄本合同所指电视剧的摄制权,且甲方行使此摄制权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

文学剧本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乙方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

第十三条 甲方依法享有依据文学剧本摄制的电视剧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若电视剧得以拍摄并发行且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乙方依法享有在电视剧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乙方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十五条 甲方享有文学剧本的最终修改权,如对剧本持有异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意见对剧本进行相应的修改。

乙方若无力完成任务或剧本经修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另聘编剧参与剧本创作和修改,有权决定编剧的署名排列,并有权根据乙方后来参与文学剧本创作和修改的情况,酌情减少支付直至不再支付尚未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第十六条 在电视剧的拍摄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拍摄需要要求乙方对文学剧本进行修改,无需因此向乙方另行支付酬金,乙方应予以配合。

若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文学剧本修改的地点距乙方居住地达___公里以上,甲方应承担乙方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费用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视剧的开机仪式、首播仪式以及其他宜传活动,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___次;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乙方支付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元,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要求。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电视剧的宣传活动,应承担乙方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用。费用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十八条 甲方为宣传、推广电视剧之目的,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

第十九条 若甲乙双方选择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壹种方式确定文学剧本著作权的归属,甲方基于文学剧本重新拍摄电视剧、将文学剧本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拍摄成电影片或针对文学剧本进行除拍摄本合同所指电视剧以外的商业开发行为,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另行签署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若甲方要求乙方以某人的人生经历为基础编写原创文学剧本或要求乙方基于_________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___________》为电视剧改编文学剧本,甲方应确保其已合法获得相应授权,否则,由此引起的侵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一条 甲方没有以乙方编写的文学剧本为基础拍摄电视剧的义务。若甲方未以乙方编写的文学剧本为基础拍摄电视剧,而乙方已经完成了文学剧本的全部创作工作,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酬金。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电视剧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文学剧本的内容、电视剧剧情、导演、演员、拍摄进度等与文学剧本或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乙方创作的文学剧本中不应包含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在本合同约定的聘用期限内,乙方应专职为甲方进行文学剧本创作和修改工作,不得同时与第三方签署同样性质的合同。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工作。

乙方应依甲方要求及时参加与文学剧本相关的协商会或讨论会。

第二十四条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_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的合法监护人而解除本合同:

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按时完成并向甲方提交故事创意、故事总纲和人物小传、分集梗概或文学剧本,经甲方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完成并向甲方提交的;

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期向乙方支付酬金,连续逾期达____天或逾期酬金累计达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___。

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乙方聘用期限结束之日本合同终止;

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或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除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如期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酬金的百分之___作为违约金;

若未出现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论文学剧本的创作进度如何,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已创作完成的文学剧本著作权的归属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加以确认;

若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不论文学剧本的创作进度如何,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已创作完成的文学剧本著作权的归属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加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按时完成并向甲方提交故事创意、故事总纲和人物小传、分集梗概或文学剧本,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若未出现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向其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另行聘用他人在乙方创作的基础上继续完成文学剧本的创作工作,在此情况下,乙方不能享有文学剧本的著作权;

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向其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乙方无需返还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酬金,亦无需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有关经济损失,但甲方不必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继续支付酬金,且有权使用乙方现有的工作成果;

第三十二条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关于字数的规定均以电脑统计不计空格的字数为准。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三十六条 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文本由_______(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第四十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年___月____日

第4篇 公司单位供用电合同

2023公司单位供用电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受电地点: 。

受电电压: 千伏 线三相交流 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周/秒。)

受电容量:三相变流 千伏安,其中 千伏安 台, 千伏安 台, 。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 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 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贴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电方投资建设。

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 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贴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 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

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 安全用电

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 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 计划用电

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 节约用电

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___________批准。

第七条 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所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电方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 电度计量与收费

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迟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谷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 %计算。

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 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始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 个月计算。

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 — 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用电双方各执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交 等单位各留存 份。

供电方(签章):需电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5篇 上市公司单位供用电合同

2023上市公司单位供用电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

2.受电电压: 千伏 线三相交流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 千伏安,其中 千伏安 台, 千伏安 台, 。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 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贴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电方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贴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 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 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 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 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 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 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电方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 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迟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谷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始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 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 —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用电双方各执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交 等单位各留存 份。

供电方(签章):需电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6篇 公司用电申请书

xx市经信局:

xxxx有限公司,是xxxx设备生产、销售厂家之一。公司成立于________年____月,注册资本xxxx万元,公司占地xxx余亩。新上xxxxxx生产项目。

xxxx项目,广泛应用于xxxx机构中,市场前景广阔,需求量大。公司经认真筹划,决定新建xxxx项目。该项目总投资xxx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xxxxx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xxxx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费xxxxx万元、其他费用xxxx万元、基本预备费xxxx万元、铺底建设期利息xxxx万元)流动资金xxxx万元,资金来由企业自筹解决。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可实现销售收入xxxx万元,利润xxxx万元,税金xxxx万元。

根据上级有关对项目建设进行能源消耗评估的文件精神,我公司对项目进行了节能评估,经测算,项目年耗电量xxxx万千瓦时,水xxxx立方米,项目综合能耗折标准煤xxxx吨。由于项目采用新工艺、新设备,产品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0.027tce万元,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0.10tce万元。用能情况符合《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用能法律法规,属合理用能范围。

请予审核。

xxxx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用电合同(6份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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