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高管薪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集团公司 年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贯彻各项工作“重在计划、重在落实、重在执行、重在结果”的重要经营管理思想,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树立典型,体现多劳多得、以人为本和能者上、庸者下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及薪酬支付模式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根据集团目标预算管理系统中分解到12个月的年度目标任务的权重和完成年度目标给予的奖励方案为考核依据,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和各被考核单位在年度目标任务书中约定的高管薪酬支付模式(2:8、2:3:5或2:4:4等比例)发放该考核单位或集团职能部门高管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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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原则及指导思想
第三条 以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成的关键指标、月度工作计划及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通过考核,全面评价高管的各项工作表现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依据考核结果兑现高管薪酬,促使高管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推进项目开展、确保集团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 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和现代企业薪酬支付的要求,力求使考核做到反馈化、差别化、客观化和相关性,最终使高管的薪酬、待遇与自己的工作业绩相吻合。
第四章 考核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 高管人员、事业部、子公司负责人、集团规定的其他被考核人。
第五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高管绩效月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管所负责经营单位或部门在目标预算管理系统中的经济指标和非经营性指标及权重、项目进度完成状况、费用控制指标、《一日工作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服务支持指标、下级对上级绩效评价。
第六章 考核时间及方法
第八条 定期考核分为十二次月度考核和年度一次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采取自我考核与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各被考核人在向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提交月度自我考核情况时,同时提报下月度需要调整的目标任务和下月需要完成的目标任务。
第七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各单位或职能部门在每年的12月制定下一年的年度目标任务,同时将下一年的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12个月,并将下一年度目标任务和分解后的月度目标任务向集团公司目标预算管理系统、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提报。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在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下一年度目标任务和分解的月度目标任务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各被考核人在每月3日前根据《绩效考核表》(见《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目标向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提报自我考核情况,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根据被考人自我考核情况进行考核,并在每月12日前将上月绩效考核得分报送人力资源管控中心。
第十三条 各被考核人在每月25日前根据上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目标预算管理系统和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提报下月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 每年的年终考核将在下一年的1月上旬进行,并依据年度目标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及权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个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参照集团高管薪酬绩效管理办法拟制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将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报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对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同时将考核的结果报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下设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高管(集团要求的被考核人)绩效考核的全部工作。集团公司规定被考核人的考核人为集团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集团董事长为总裁考核成绩的审核终评人,总裁为其他集团分管领导绩效考核的终评人。
第九章 考核评估与反馈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及时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通过对高管绩效结果的反馈,激发其改进现在绩效水平的意愿,并为高管在制定下一期绩效指标时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分析绩效差距与确定改进措施。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对高管绩效差距进行说明,通过表扬与激励,维持与强化高管的高绩效行为。还要通过对低绩效行为的归纳与总结,准确地界定高管绩效差距,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协助各被考单位认真分析产生低绩效的原因,共同努力解决问题,推进绩效目标的达成。
第十章 考核纪律
第十九条 高管薪酬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在考核时必须公正、公平、认真、负责,不可以做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成员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公正考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被考核人应积极配合考核工作。考核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报相关考核材料。被考核人不按时报送绩效考核表者,扣其考核总分的1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100%扣分,并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被考核人在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考核时,出现不公的现象,一经查实,扣发当月的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提请解释或复议;对解释或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集团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申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解释、补充完善,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此前所颁发执行的有关高管薪酬绩效考核的规定、制度、管理办法等与本办法有抵触的部分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除。
第2篇 高管持股公司章程通用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上市主体,变更组织形式或名称后以变更后为准】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上市主体】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xx。
第二条 本xx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之不符的,自动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有追溯力之外,不具备追溯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不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以工商最终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
第六条 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全体股东以货币出资,一次性缴足。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单位:万元
(一)股东一姓名:________,在___________职位级次,出资数额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东二姓名:________,在___________职位级次,出资数额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股东三姓名:________,在___________职位级次,出资数额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东资格及加入、退出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公司不承认任何代持股和信托持股。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必须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十条 股东必须与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________年。
第十一条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被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的,股东资格丧失。
第十二条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公司可与之签订聘任合同,但仍需同意公司的竞业禁止条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不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可以保留股东资格。
第十三条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包括脑力劳动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保留股东资格;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不得从事与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相竞争的职业或业务,否则丧失股东资格。
第十四条 具备本章约定的股东条件的人,需经过执行董事提议,经过公司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成为新股东。
第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原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其股权应当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
(一)股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二)不再具备本xx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通过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泄露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给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丧失股东资格,不愿意转让本公司股权。
(四)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股东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的股权应当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 股东资格丧失,自丧失资格时算起,享有按照本xx约定的价格收取股权转让款的权利,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但须履行股份转让义务。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经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享有股东权利,并依本xx承担股东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
一)决定延长会缩短公司经营期限。(十
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xx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四条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xx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由大股东会推举。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____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________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________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________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________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宜担任董事的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股东可以另行推举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xx,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xx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xx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xx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执行董事辞职应向股东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xx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四条 未经本xx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执行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执行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执行董事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该执行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三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xx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不得担任执行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经理负责,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并应勤勉尽责,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担任其他经营单位的雇员。
第四十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xx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推举产生,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公司主要资产处置及经营期限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主要资产为投向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公司处置该股权按照以下进程进行:
(一)在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以下称)前,该股权不得出售。
(二)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申请时,该股权与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的股份同时被锁定________年。
(三)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后,本公司持有的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可交易的当年,公司出售持有的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
(四)以后年度,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有股份总额的______%。
(五)当公司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不足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的___%时,或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上市后________年时,在当年度可以全部出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出售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后或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后满________年,公司组织清算。
第九章 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置公司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档案,公司股东可以查阅。
第五十条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____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仅能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士进行,所需费用由股东承担。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再提取。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剩余利润全部分配,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五十四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__。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五十七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章 股权转让
第五十八条 股东之间不能转让其在公司中的部分股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不得向不具备股东条件的人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六十条
第一大股东应当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应因转让而丧失,若
第一大股东丧失公司的控制权,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清算或退股。要求清算的,在股东表决时原
第一大股东应当回避,不计算其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在股东丧失股东资格的情形下,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在三个月内将其股权转让给
第一大股东。
第六十二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欲取得公司股权,或股东在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职位提升,经执行董事提议并经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升职的股东可以向
第一大股东购买股份,股东丧失资格需要转让出资的,由
第一大股东购买。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公司
第一大股东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____日内行使购买权,购买价格按照
第七十二条的约定。
第六十四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应同时具备本xx
第五章约定的条件。
第六十五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欲加入公司股东,原股东应向其告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获得股东资格条件的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加入。
第六十六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入股须与公司签订书面入股协议,并明确承认本xx。入股协议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六十七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受让股权的,经修改本xx后即成为公司新股东。
第六十八条 新股东依照入股协议及新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六十九条 在章程约定的公司存续期限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大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可以自愿退股,
第一大股东应当在股东提出____日内收购,退股协议签署时间为退股时间:
(一)
第一大股东同意购买股份。
(二)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不能上市。因上述原因提出退股的,必须提前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董事。
第七十条 股东丧失股东资格,不愿意或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经股东会除名,公司进入减少注册资本程序,所需费用由引起减资程序的股东承担。
第七十一条 应在减资程序完成后____日内进行结算并向退股人退还其出资。出资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股东,无权取得任何价款。
第七十二条 无论退股、转让、减资或被人民法院执行股权,价格依据以下规则,按照较低的价格确定:
(一)出资价格折耗:公司设立时的价格退股、转让或减资时持有的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票(按复权后统一口径折算为原始股票量)公司首次购买的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票。
(二)公司每份出资对应的上________年度末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如在支付转让款时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票价格低于上________年度最后交易日收盘价,应扣除该部分价格降低对应的价款。
第七十三条 退股当年退股股东不享有当年公司的分红。新入股股东享有当年分红及其他股东权益。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
第七十二条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________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________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发生股东变更时,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为减少股东变更导致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在每半年办理一次由于股东变更引起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七十六条 原股东或其继承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第七十七条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公司股东会通过除名决议且按上述
第七十二条约定的价格提存股权转让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原股东或其继承人自此之时授权公司执行董事具有代表原股东注销股份、签署相关文件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股东办理在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离职证明、社保和其他需要转移的手续,需在股权转让或减资完成后方能办理。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十一章 解算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结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八十条 公司有本xx
第七十九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八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xx
第七十九条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________人组成,由出资最大的股东顺序决定,每一股东指派________人组成。
第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八十五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不是股东的,由推举该成算组成员的股东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九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九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xx一式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_______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法律意见书
致: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根据________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_______律师事务所(“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担任有限公司变更设立____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有限公司之委托,现就将在拟设立的股份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由有限公司________年第_______次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聘任的董事、监事人选依次为: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拟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务 ) _______(职务)________(职务)
二、经本所审查,公司(拟)聘任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所列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 董事、监事等的情形,符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题述之目的使用,不可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 高管持股公司章程范本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为保证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上市主体,变更组织形式或名称后以变更后为准】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及其所属 子公司 及分支机构【上市主体】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之不符的,自动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有追溯力之外,不具备追溯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 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不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以工商最终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
第六条 出资时间及 出资方式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全体股东以货币出资,一次性缴足。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一)股东一
姓名:________,在___________职位级次,出资数额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东二
姓名:________,在___________职位级次,出资数额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股东三
姓名:________,在___________职位级次,出资数额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章 股东资格及加入、退出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公司不承认任何代持股和信托持股。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必须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十条 股东必须与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 或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_______年。
第十一条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被解除职务、 解除劳动合同 的,股东资格丧失。
第十二条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达到 退休年龄 ,公司可与之签订聘任合同,但仍需同意公司的竞业禁止条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不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可以保留股东资格。
第十三条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包括脑力劳动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保留股东资格;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不得从事与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相竞争的职业或业务,否则丧失股东资格。
第十四条 具备本章约定的股东条件的人,需经过执行董事提议,经过公司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成为新股东。
第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原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其股权应当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 股权转让协议 确定:
(一)股东被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二)不再具备本章程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通过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泄露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技术、 商业秘密 给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丧失股东资格,不愿意转让本公司股权;
(四)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股东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的股权应当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 股东资格丧失,自丧失资格时算起,享有按照本章程约定的价格收取股权转让款的权利,不再享有 股东权利 ,但须履行股份转让义务。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经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享有股东权利,并依本章程承担股东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 公司章程 ;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延长会缩短公司经营期限;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四条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由大股东会推举。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宜担任董事的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股东可以另行推举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执行董事辞职应向股东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执行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执行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执行董事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该执行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三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不得担任执行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经理负责,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并应勤勉尽责,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担任其他经营单位的雇员。
第四十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推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公司主要资产处置及经营期限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主要资产为投向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公司处置该股权按照以下进程进行:
(一)在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以下称ipo)前,该股权不得出售。
(二)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申请ipo时,该股权与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的股份同时被锁定三年。
(三)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后,本公司持有的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可交易的当年,公司出售持有的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
(四)以后年度,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有股份总额的______%。
(五)当公司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不足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的___%时,或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上市后________年时,在当年度可以全部出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出售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后或____________有限公司ipo后满________年,公司组织清算。
第九章 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置公司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档案,公司股东可以查阅。
第五十条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仅能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士进行,所需费用由股东承担。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再提取。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剩余利润全部分配,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五十四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五十七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章 股权转让
第五十八条 股东之间不能转让其在公司中的部分股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不得向不具备股东条件的人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六十条 第一大股东应当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应因转让而丧失,若第一大股东丧失公司的控制权,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清算或退股。要求清算的,在股东表决时原第一大股东应当回避,不计算其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在股东丧失股东资格的情形下,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在三个月内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一大股东。
第六十二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欲取得公司股权,或股东在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职位提升,经执行董事提议并经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升职的股东可以向第一大股东购买股份,股东丧失资格需要转让出资的,由第一大股东购买。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 强制执行程序 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二十日内行使购买权,购买价格按照第七十二条的约定。
第六十四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应同时具备本章程第五章约定的条件。
第六十五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欲加入公司股东,原股东应向其告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获得股东资格条件的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加入。
第六十六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入股须与公司签订书面入股协议,并明确承认本章程。入股协议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六十七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受让股权的,经修改本章程后即成为公司新股东。
第六十八条 新股东依照入股协议及新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六十九条 在章程约定的公司存续期限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第一大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可以自愿退股,第一大股东应当在股东提出20日内收购,退股协议签署时间为退股时间:
(一)第一大股东同意购买股份;
(二)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不能上市;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股的,必须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董事。
第七十条 股东丧失股东资格,不愿意或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经股东会除名,公司进入减少注册资本程序,所需费用由引起减资程序的股东承担。
第七十一条 应在减资程序完成后三十日内进行结算并向退股人退还其出资。出资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股东,无权取得任何价款。
第七十二条 无论退股、转让、减资或被人民法院执行股权,价格依据以下规则,按照较低的价格确定:
(一)出资价格折耗:
公司设立时的价格×退股、转让或减资时持有的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票(按复权后统一口径折算为原始股票量)÷公司首次购买的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票
(二)公司每份出资对应的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如在支付转让款时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票价格低于上一年度最后交易日收盘价,应扣除该部分价格降低对应的价款。
第七十三条 退股当年退股股东不享有当年公司的分红。新入股股东享有当年分红及其他股东权益。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第七十二条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发生股东变更时,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为减少股东变更导致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在每半年办理一次由于股东变更引起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七十六条 原股东或其继承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第七十七条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公司股东会通过除名决议且按上述第七十二条约定的价格提存股权转让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原股东或其继承人自此之时授权公司执行董事具有代表原股东注销股份、签署相关文件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股东办理在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离职证明、社保和其他需要转移的手续,需在股权转让或减资完成后方能办理。
第十一章 解算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结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七十九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八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七十九条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________人组成,由出资最大的股东顺序决定,每一股东指派________人组成。
第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八十五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不是股东的,由推举该成算组成员的股东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九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九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5篇 公司高管劳动合同书
甲 方:
乙 方: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方因工作需要,拟聘用乙方担任 工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资
乙方的工资为每月 元。
三、合同的解除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三种情形,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
4、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因以上三种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8、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以上两种情形,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
9、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种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此造此甲方实际损失(包括培训费用、经济损失等)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四、规章制度
甲方已经制定详尽的内部规章制度,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已向乙方告知具体的内容,乙方签订本合同视为已对此规章制度知悉并已完全理解。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六、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
第6篇 高管持股开办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上市主体,变更组织形式或名称后以变更后为准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上市主体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之不符的,自动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有追溯力之外,不具备追溯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
不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以工商最终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
第六条 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全体股东以货币出资,一次性缴足。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一)股东一
姓名:________,在___________职位级次,出资数额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东二
姓名:________,在___________职位级次,出资数额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股东三
姓名:________,在___________职位级次,出资数额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章 股东资格及加入、退出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公司不承认任何代持股和信托持股。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必须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十条 股东必须与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_______年。
第十一条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被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的,股东资格丧失。
第十二条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公司可与之签订聘任合同,但仍需同意公司的竞业禁止条款;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不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可以保留股东资格。
第十三条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包括脑力劳动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保留股东资格;
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不得从事与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相竞争的职业或业务,否则丧失股东资格。
第十四条 具备本章约定的股东条件的人,需经过执行董事提议,经过公司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成为新股东。
第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原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其股权应当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
(一)股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二)不再具备本章程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通过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泄露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给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丧失股东资格,不愿意转让本公司股权;
(四)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股东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的股权应当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 股东资格丧失,自丧失资格时算起,享有按照本章程约定的价格收取股权转让款的权利,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但须履行股份转让义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经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享有股东权利,并依本章程承担股东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延长会缩短公司经营期限;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四条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由大股东会推举。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宜担任董事的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股东可以另行推举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执行董事辞职应向股东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执行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
执行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执行董事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该执行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三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不得担任执行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经理负责,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并应勤勉尽责,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担任其他经营单位的雇员。
第四十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推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公司主要资产处置及经营期限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主要资产为投向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公司处置该股权按照以下进程进行:
(一)在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以下称ipo)前,该股权不得出售。
(二)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申请ipo时,该股权与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的股份同时被锁定三年。
(三)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后,本公司持有的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可交易的当年,公司出售持有的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
(四)以后年度,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有股份总额的______%。
(五)当公司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不足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的___%时,或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上市后________年时,在当年度可以全部出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出售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后或____________有限公司ipo后满________年,公司组织清算。
第九章 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置公司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档案,公司股东可以查阅。
第五十条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仅能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士进行,所需费用由股东承担。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再提取。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剩余利润全部分配,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五十四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五十七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章 股权转让
第五十八条 股东之间不能转让其在公司中的部分股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不得向不具备股东条件的人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六十条 第一大股东应当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应因转让而丧失,若第一大股东丧失公司的控制权,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清算或退股。
要求清算的,在股东表决时原第一大股东应当回避,不计算其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在股东丧失股东资格的情形下,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在三个月内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一大股东。
第六十二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欲取得公司股权,或股东在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职位提升,经执行董事提议并经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升职的股东可以向第一大股东购买股份,股东丧失资格需要转让出资的,由第一大股东购买。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二十日内行使购买权,购买价格按照第七十二条的约定。
第六十四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应同时具备本章程第五章约定的条件。
第六十五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欲加入公司股东,原股东应向其告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获得股东资格条件的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加入。
第六十六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入股须与公司签订书面入股协议,并明确承认本章程。
入股协议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六十七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受让股权的,经修改本章程后即成为公司新股东。
第六十八条 新股东依照入股协议及新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六十九条 在章程约定的公司存续期限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第一大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可以自愿退股,第一大股东应当在股东提出20日内收购,退股协议签署时间为退股时间:
(一)第一大股东同意购买股份;
(二)_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不能上市;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股的,必须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董事。
第七十条 股东丧失股东资格,不愿意或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经股东会除名,公司进入减少注册资本程序,所需费用由引起减资程序的股东承担。
第七十一条 应在减资程序完成后三十日内进行结算并向退股人退还其出资。
出资以现金一次性退还。
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股东,无权取得任何价款。
第七十二条 无论退股、转让、减资或被人民法院执行股权,价格依据以下规则,按照较低的价格确定:
(一)出资价格折耗:
公司设立时的价格_退股、转让或减资时持有的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票(按复权后统一口径折算为原始股票量)÷公司首次购买的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票
(二)公司每份出资对应的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如在支付转让款时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票价格低于上一年度最后交易日收盘价,应扣除该部分价格降低对应的价款。
第七十三条 退股当年退股股东不享有当年公司的分红。
新入股股东享有当年分红及其他股东权益。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第七十二条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发生股东变更时,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为减少股东变更导致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在每半年办理一次由于股东变更引起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七十六条 原股东或其继承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第七十七条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公司股东会通过除名决议且按上述第七十二条约定的价格提存股权转让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原股东或其继承人自此之时授权公司执行董事具有代表原股东注销股份、签署相关文件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股东办理在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离职证明、社保和其他需要转移的手续,需在股权转让或减资完成后方能办理。
第十一章 解算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结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七十九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八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七十九条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股东________人组成,由出资最大的股东顺序决定,每一股东指派________人组成。
第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八十五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不是股东的,由推举该成算组成员的股东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九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九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7篇 公司高管停薪留职合同
2023公司高管停薪留职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
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年____月______
日止,共为____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
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
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
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___%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
处理.
七,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
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
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
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
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十,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
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
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主管
部门,(如经公证,应交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__日订
第8篇 公司高管聘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一、劳动期限
第一条:合同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合同签订之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岗位
第二条:甲方聘任乙方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生产、技术、质量、安全、采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乙方根据工作情况要积极探索新的生产工艺、制定新的工艺方案,使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综合生产成本不断下降,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增强。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合同期内,乙方的基本工资每月________________元(税后工资),每月________号发放,每月享有3天假期(除假期外按实际考勤计发工资)每月报销一次长垣县至南阳市的往返路费电话费每________月报销元公司负责食、宿。
第五条:业绩考核。正常生产后,公司将围绕技术创新、产量完成、质量控制、生产安全等情况制定乙方个人业绩考核方案,根据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第六条:自本合同签订之________日起,乙方将正式享受甲方内部的有关福利待遇,如子女升学补助、红白家事补助、参加公司内高层培训、外出旅游
等。
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七条:乙方每月享受3天假期,但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休息。由于工作任务须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应积极主动,并不计加班薪资。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并每年组织一次体检。
第九条:甲方不负责交纳乙方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受伤,其工资和医疗费用按公司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节日福利、工作服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五、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团体活动和义务劳动,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合同期未满,乙方不能单方提出辞职,否则属违约行为,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伍万元方可辞职。确因个人身体或家庭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提前辞职。
第十四条: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不得兼任其它单位的任何职务或为其它单位提供任何技术服务,同时要为甲方的生产工艺、产品销售、技术专利等各种商业机密保密。如有违反,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违犯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执行的,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因打架斗殴或因其它问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
5、泄漏企业机密或兼任其它单位职务,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执行的。
第二十条:本合同期满后,聘用合同终止,双方同意后可续签聘用合同。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最高领导反映并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可以要求仲裁,但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__日内申请,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它约定
第二十二条: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签字)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9篇 公司高管领导辞职申请
恭敬的_____:
我自____年来到公司,事变中得到公司和您的作育,小我私家得到了很大的生长,公司的文化和环境也令我事变得非常开心。
现由于小我私家缘故起因,我不得不提出辞职,盼望能于20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正式离职,请公司答应。并请公司在___月________日前摆设好职员接替我的事变,我将经心交代。下周一我会列出书面交代清单给您。
再次对您_____年来的作育和引导表现衷心的谢谢。
末了祝您、___公司及公司的全部同事统统顺遂!
此致
敬礼
诚挚的
20____年____月_______日
第10篇 高管持股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上市主体,变更组织形式或名称后以变更后为准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上市主体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之不符的,自动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有追溯力之外,不具备追溯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不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以工商最终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
第六条 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全体股东以货币出资,一次性缴足。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一)股东一
姓名:________,在___________职位级次,出资数额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东二
姓名:________,在___________职位级次,出资数额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股东三
姓名:________,在___________职位级次,出资数额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东资格及加入、退出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公司不承认任何代持股和信托持股。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必须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十条 股东必须与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_______年。
第十一条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被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的,股东资格丧失。
第十二条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公司可与之签订聘任合同,但仍需同意公司的竞业禁止条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不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可以保留股东资格。
第十三条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包括脑力劳动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保留股东资格;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不得从事与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相竞争的职业或业务,否则丧失股东资格。
第十四条 具备本章约定的股东条件的人,需经过执行董事提议,经过公司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成为新股东。
第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原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其股权应当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
(一)股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二)不再具备本章程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通过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泄露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给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丧失股东资格,不愿意转让本公司股权。
(四)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股东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除名人的股权应当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 股东资格丧失,自丧失资格时算起,享有按照本章程约定的价格收取股权转让款的权利,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但须履行股份转让义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经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享有股东权利,并依本章程承担股东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延长会缩短公司经营期限。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四条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由大股东会推举。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宜担任董事的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股东可以另行推举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执行董事辞职应向股东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执行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
执行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执行董事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该执行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三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不得担任执行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经理负责,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并应勤勉尽责,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担任其他经营单位的雇员。
第四十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推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公司主要资产处置及经营期限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主要资产为投向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公司处置该股权按照以下进程进行:
(一)在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以下称ipo)前,该股权不得出售。
(二)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申请ipo时,该股权与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的股份同时被锁定三年。
(三)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后,本公司持有的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可交易的当年,公司出售持有的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
(四)以后年度,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有股份总额的______%。
(五)当公司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不足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的___%时,或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上市后________年时,在当年度可以全部出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出售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后或____________有限公司ipo后满________年,公司组织清算。
第九章 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置公司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档案,公司股东可以查阅。
第五十条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仅能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士进行,所需费用由股东承担。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再提取。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剩余利润全部分配,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五十四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__。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五十七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章 股权转让
第五十八条 股东之间不能转让其在公司中的部分股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不得向不具备股东条件的人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六十条 第一大股东应当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应因转让而丧失,若第一大股东丧失公司的控制权,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清算或退股。
要求清算的,在股东表决时原第一大股东应当回避,不计算其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在股东丧失股东资格的情形下,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在三个月内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一大股东。
第六十二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欲取得公司股权,或股东在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职位提升,经执行董事提议并经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升职的股东可以向第一大股东购买股份,股东丧失资格需要转让出资的,由第一大股东购买。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二十日内行使购买权,购买价格按照第七十二条的约定。
第六十四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应同时具备本章程第五章约定的条件。
第六十五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欲加入公司股东,原股东应向其告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获得股东资格条件的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加入。
第六十六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入股须与公司签订书面入股协议,并明确承认本章程。
入股协议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六十七条 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受让股权的,经修改本章程后即成为公司新股东。
第六十八条 新股东依照入股协议及新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六十九条 在章程约定的公司存续期限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第一大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可以自愿退股,第一大股东应当在股东提出20日内收购,退股协议签署时间为退股时间:
(一)第一大股东同意购买股份。
(二)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不能上市。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股的,必须提前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董事。
第七十条 股东丧失股东资格,不愿意或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经股东会除名,公司进入减少注册资本程序,所需费用由引起减资程序的股东承担。
第七十一条 应在减资程序完成后_______日内进行结算并向退股人退还其出资。
出资以现金一次性退还。
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股东,无权取得任何价款。
第七十二条 无论退股、转让、减资或被人民法院执行股权,价格依据以下规则,按照较低的价格确定:
(一)出资价格折耗:
公司设立时的价格___退股、转让或减资时持有的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票(按复权后统一口径折算为原始股票量)÷公司首次购买的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票。
(二)公司每份出资对应的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如在支付转让款时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票价格低于上一年度最后交易日收盘价,应扣除该部分价格降低对应的价款。
第七十三条 退股当年退股股东不享有当年公司的分红。
新入股股东享有当年分红及其他股东权益。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第七十二条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发生股东变更时,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为减少股东变更导致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在每半年办理一次由于股东变更引起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七十六条 原股东或其继承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第七十七条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公司股东会通过除名决议且按上述第七十二条约定的价格提存股权转让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原股东或其继承人自此之时授权公司执行董事具有代表原股东注销股份、签署相关文件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股东办理在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离职证明、社保和其他需要转移的手续,需在股权转让或减资完成后方能办理。
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
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十一章 解算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结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七十九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八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七十九条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股东________人组成,由出资最大的股东顺序决定,每一股东指派________人组成。
第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八十五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不是股东的,由推举该成算组成员的股东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九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九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_______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1篇 公司高管聘用合同(总经理)
公司高管 聘用合同 (总经理)
甲方经董事会决议,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总经理。为加强管理,提高绩效,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内容: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总经理。
二、聘用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担保方式:风险 抵押 金。乙方须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当年度聘用经营风险 保证金 人民币______元,作为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四、权利义务
(一)甲方由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监督乙方的工作
(二)乙方:
1、对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接受甲方董事会的监督。保证甲方正常经营,长效管理,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2、遵守法律 法规 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3、不得改变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和 经营范围 ,如确实需要改动,应经董事会同意;
4、对甲方的财产无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抵押、 质押 、出租、赠与等;
5、聘用期间,若以甲方的名义贷款,须经甲方董事会同意;
6、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以甲方财产为其他个人或公司提供担保;
7、应于每月___日前据实向甲方董事会报送甲方的财务报表;
8、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9、 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费用指标
乙方个人每月可列支经营管理等费用人民币____万元;如超出,则从乙方个人的月收入中扣除。经营管理等费用具体支出项目为:
六、 工资福利
聘用期间每年基本报酬为人民币____万元(含 社会保险 、福利等),每月平均预支____元,次月10日发放,年终统一结算。若在聘用期间甲方会计年度利润达 万元以上时,超过该利润部分 %作为甲方支付乙方的奖励,年终统一结算。
七、 合同解除
在聘用期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指出后十日内不纠正的,或者甲方董事会认为乙方不能胜任总经理工作而决议不再聘用乙方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总经理职务,甲方有权重新为乙方指定新的工作岗位,自甲方被解除职务后10内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指定的新岗位及由此引发的合同新内容签订新的 劳动合同 ,若乙方拒绝接受甲方为其指定的工作岗位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内容,则甲方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手续移交
合同到期 或者提前解除后,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经营管理期间的甲方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程序为:
九、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擅自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单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对方偿付 违约金 人民币__万元。乙方不全面履行本合同致使合同被甲方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万元。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十、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涉及的培训、保密、竞业禁止等事项所签订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合同生效 及文本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__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2篇 2023高管持股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上市主体,变更组织形式或名称后以变更后为准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上市主体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之不符的,自动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有追溯力之外,不具备追溯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不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以工商最终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
第六条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全体股东以货币出资,一次性缴足。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一)股东一
姓名:________,在___________职位级次,出资数额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东二
姓名:________,在___________职位级次,出资数额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股东三
姓名:________,在___________职位级次,出资数额_________,出资比例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章股东资格及加入、退出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公司不承认任何代持股和信托持股。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必须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十条股东必须与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劳动合同中的_____条款。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_______年。
第十一条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被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的,股东资格丧失。
第十二条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公司可与之签订聘任合同,但仍需同意公司的_____条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不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可以保留股东资格。
第十三条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包括脑力劳动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保留股东资格;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不得从事与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相竞争的职业或业务,否则丧失股东资格。
第十四条具备本章约定的股东条件的人,需经过执行董事提议,经过公司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成为新股东。
第十五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原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其股权应当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
(一)股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二)不再具备本章程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通过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泄露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给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丧失股东资格,不愿意转让本公司股权。
(四)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七条对股东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的股权应当转让或作为退股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股时间,股权转让时间则依股权转让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股东资格丧失,自丧失资格时算起,享有按照本章程约定的价格收取股权转让款的权利,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但须履行股份转让义务。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经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享有股东权利,并依本章程承担股东义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延长会缩短公司经营期限。
(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四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由大股东会推举。_____3年,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_____、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_____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宜担任董事的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股东可以另行推举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_____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可以在_____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执行董事辞职应向股东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四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执行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执行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执行董事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该执行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三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执行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不得担任执行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经理负责,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并应勤勉尽责,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担任其他经营单位的雇员。
第四十条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_____每届3年,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的_____每届为三年,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推举产生,_____3年,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公司主要资产处置及经营期限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主要资产为投向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公司处置该股权按照以下进程进行:
(一)在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以下称ipo)前,该股权不得出售。
(二)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申请ipo时,该股权与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的股份同时被锁定三年。
(三)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后,本公司持有的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可交易的当年,公司出售持有的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
(四)以后年度,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有股份总额的______%。
(五)当公司持有的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不足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的___%时,或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份上市后________年时,在当年度可以全部出售。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出售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后或____________有限公司ipo后满________年,公司组织清算。
第九章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_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置公司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档案,公司股东可以查阅。
第五十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仅能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士进行,所需费用由股东承担。
第五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再提取。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剩余利润全部分配,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五十四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__。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五十七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章股权转让
第五十八条股东之间不能转让其在公司中的部分股权。
第五十九条股东不得向不具备股东条件的人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六十条第一大股东应当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应因转让而丧失,若第一大股东丧失公司的控制权,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清算或退股。要求清算的,在股东表决时原第一大股东应当回避,不计算其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在股东丧失股东资格的情形下,原股东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在三个月内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一大股东。
第六十二条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欲取得公司股权,或股东在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职位提升,经执行董事提议并经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升职的股东可以向第一大股东购买股份,股东丧失资格需要转让出资的,由第一大股东购买。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二十日内行使购买权,购买价格按照第七十二条的约定。
第六十四条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应同时具备本章程第五章约定的条件。
第六十五条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欲加入公司股东,原股东应向其告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获得股东资格条件的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加入。
第六十六条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入股须与公司签订书面入股协议,并明确承认本章程。入股协议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六十七条新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受让股权的,经修改本章程后即成为公司新股东。
第六十八条新股东依照入股协议及新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六十九条在章程约定的公司存续期限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第一大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可以自愿退股,第一大股东应当在股东提出20日内收购,退股协议签署时间为退股时间:
(一)第一大股东同意购买股份。
(二)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不能上市。
第七十条股东丧失股东资格,不愿意或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经股东会除名,公司进入减少注册资本程序,所需费用由引起减资程序的股东承担。
第七十一条应在减资程序完成后_______日内进行结算并向退股人退还其出资。出资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股东,无权取得任何价款。
第七十二条无论退股、转让、减资或被人民法院执行股权,价格依据以下规则,按照较低的价格确定:
(一)出资价格折耗:
公司设立时的价格_________退股、转让或减资时持有的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票(按复权后统一口径折算为原始股票量)÷公司首次购买的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票。
(二)公司每份出资对应的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如在支付转让款时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票价格低于上一年度最后交易日收盘价,应扣除该部分价格降低对应的价款。
第七十三条退股当年退股股东不享有当年公司的分红。新入股股东享有当年分红及其他股东权益。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第七十二条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七十五条公司发生股东变更时,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为减少股东变更导致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在每半年办理一次由于股东变更引起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七十六条原股东或其继承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第七十八条股东办理在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离职证明、社保和其他需要转移的手续,需在股权转让或减资完成后方能办理。
第十一章解算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结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七十九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八十一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七十九条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________人组成,由出资最大的股东顺序决定,每一股东指派________人组成。
第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八十四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八十五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_____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_____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不是股东的,由推举该成算组成员的股东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九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九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_______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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