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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4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12

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

第1篇 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推广机构适用)

资产管理产品 电子合同 业务服务协议(推广机构适用)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乙方受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委托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加入使用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乙方接纳甲方为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用户,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双方须遵守协商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条 甲方职责

(一)甲方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和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 身份证 书,进行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下载、上传及查询等事宜。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甲方登录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甲方须遵守乙方制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以下简称《数据接口规范》)以及其他与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定,并尊重乙方对上述规定的修订。

(三)甲方须负责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身份认证及合同电子签名工作,并对委托人电子签名和合同签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甲方须及时登录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上传委托人已签署电子合同数据。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核对拒绝的电子合同数据,甲方应及时查询、核对补正或取消,并登录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上传补正后的电子合同数据或进行取消操作。

(五)甲方因技术故障、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条 乙方职责

(一)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使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所需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

(二)乙方负责维护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乙方负责就使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事宜,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四)乙方负责保管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上传的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用以备查。

(五)乙方受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委托仅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乙方不是电子合同的当事人;电子合同相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电子 合同当事人 之间因电子合同有关的争议等事项,均与乙方无关。

(六)乙方负责接收甲方上传的有关委托人签订电子合同信息,并将其及时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进行核对。

(七)乙方制订、修改《业务指引》、《数据接口规范》以及其他与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相关的业务规定时,若涉及甲方的修改应当充分征求甲方意见后确定。

(八)乙方因技术故障、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泄露电子合同的上传、下载及核对等相关业务资料。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其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其他部分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六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二)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2、甲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资产管理产品的推广机构;

3、乙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服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 人签字后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第2篇 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托管人适用)

资产管理产品 电子合同 业务服务协议(托管人适用)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乙方受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委托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加入使用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乙方接纳甲方为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用户,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双方须遵守协商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条 甲方职责

(一)甲方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和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 身份证 书,进行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下载、核对、上传及查询等事宜。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甲方登录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甲方须遵守乙方制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以下简称《数据接口规范》)以及其他与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定,并尊重乙方对上述规定的修订。

(三)甲方须及时登录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下载有关待甲方核对的电子合同数据,将其进行核对,并将相关核对结果及时上传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

(四)甲方因技术故障、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乙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条 乙方职责

(一)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使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所需的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

(二)乙方负责维护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乙方负责就使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事宜,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四)乙方负责保管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上传的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用以备查。

(五)乙方受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委托仅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乙方不是电子合同的当事人;电子合同相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电子 合同当事人 之间因电子合同有关的争议等事项,均与乙方无关。

(六)乙方负责接收资产管理产品推广机构上传的有关委托人签订电子合同信息,并将其及时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进行核对。

(七)乙方制订、修改《业务指引》、《数据接口规范》以及其他与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相关的业务规定时,若涉及甲方的修改应当充分征求甲方意见后确定。

(八)乙方因技术故障、网络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泄露电子合同的上传、下载及核对等相关业务资料。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其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协议其他部分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六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二)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终止;

2、甲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资产管理产品的托管人;

3、乙方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服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 人签字后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第3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 电子合同 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受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为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提供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为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及各方系统参与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等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 子公司 设立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或其子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电子合同,是指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公司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系统”)利用网络与通讯技术,根据管理人委托为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提供电子合同的流转、保管及查询服务。

第二章 电子合同文本

第五条 管理人对每只资产管理产品制定有一份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适用于所有参与该资产管理产品的当事人。

电子合同文本为标准化格式条款,约定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不体现具体参与金额及合同编号。

电子合同文本由标准化电子合同、风险揭示书、说明书文本组成。其中,标准化电子合同应由管理人、托管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风险揭示书、说明书文本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

第六条 在资产管理产品正式发行前,管理人应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将上述电子合同文本上传至电子合同系统供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查阅。

我公司对管理人上传的电子合同文本保留期限不少于年。

第七条 资产管理产品由我公司担任份额登记机构的,其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登录本公司网站查阅其已签订电子合同的标准化文本内容、签署记录及其处理状态。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八条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申请使用电子合同系统办理电子合同相关业务,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系统申请书(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 身份证 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 ;

(四)电子合同业务测试报告;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服务协议》,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后,方可办理电子合同相关业务。

第九条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须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管理人登录电子合同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电子合同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管理人行为。

第十条 管理人应在每次资产管理产品正式发行前 3 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电子合同基本信息登记表。

本公司如需管理人提供其他材料的,管理人应一并提供。

第十一条 本公司对管理人办理电子合同业务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管理人应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管理人应登录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及时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一是下载由推广机构上传的,待管理人核对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签署电子合同的相关电子数据,将其与管理人系统中的有关委托人交易申请数据进行核对,并将有关电子合同核对结果数据上传到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二是直接在网站上对状态为“待核对”的电子合同数据直接在查询结果网页上进行确认处理。网页确认方式可以是逐笔进行,或对选中的记录进行批量确认,或对按查询条件查询到的所有记录进行全部确认。

第十三条 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收到管理人成功上传的电子合同核对结果数据后,按照管理人不同的核对状态分别进行后续处理:

(一)对于管理人核对通过的电子合同数据,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将其状态置为“管理人核对通过”,供托管人查询下载及核对;(二)对于管理人核对拒绝的电子合同数据(管理人应该在备注中注明拒绝原因),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将其状态置为“管理人核对需补正”,供推广机构查询下载、核对补正。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管理人应督促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及时完成电子合同数据的签署。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管理人可登录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查询下载由其管理的相关资产管理产品已签署电子合同数据。

第四章 托管人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产品托管人申请使用电子合同系统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相关业务,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系统申请书(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电子合同业务测试报告;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的,资产管理产品托管人应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服务协议》,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后,方可办理电子合同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托管人须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托管人登录电子合同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电子合同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托管人行为。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托管人应登录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及时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一是下载经管理人核对通过的,待托管人核对的电子合同的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后,将有关电子合同核对结果数据上传到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二是直接在网站上对状态为“待核对”的电子合同数据直接在查询结果网页上进行确认处理。网页确认方式可以是逐笔进行,或对选中的记录进行批量确认,或对按查询条件查询到的所有记录进行全部确认。

第十九条 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收到托管人成功上传的电子合同核对结果数据后,按照托管人不同的核对状态分别进行后续处理:

(一)对于托管人核对通过的电子合同数据,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将其状态置为“托管人核对通过”,合同签订完成;(二)对于托管人核对拒绝的电子合同数据(托管人应该在备注中注明拒绝原因),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将其状态置为“托管人核对需补正”,供推广机构查询下载、核对补正。

对于状态为“托管人核对需补正”的电子合同数据,推广机构补正后,须重新将其上传到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经管理人重新下载、核对通过后,再提供给托管人重新查询下载及核对。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托管人可登录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查询下载由其托管的相关资产管理产品已签署电子合同数据。

第五章 推广机构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产品推广机构申请使用电子合同系统办理电子合同相关业务,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系统申请书(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电子合同业务测试报告;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的,资产管理产品推广机构应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服务协议》,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后,方可办理电子合同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推广机构须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推广机构登录电子合同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电子合同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推广机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推广机构应登录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及时将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签署的电子合同数据上传至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推广机构上传的电子合同数据信息应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号、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个人/机构标志、资产管理产品代码、合同编号、推广机构代码、合同签署日期、合同签署时间、合同签署地点、合同签署途径、合同签署机器、操作网点编号等。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收到推广机构成功上传的电子合同数据后,将其状态置为“管理人待核对、托管人待核对”,供相应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查询下载及核对。

第二十五条 推广机构应登录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及时查询下载因管理人、托管人核对拒绝而需推广机构核对补正的电子合同数据。推广机构进行核对补正后,将补正后的电子合同数据重新上传至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供管理人、托管人重新核对。

第六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管理人可以增加推广机构或变更资产管理产品名称及简称等电子合同基本信息,也可以对电子合同文本进行变更。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管理人需要增加推广机构、或变更资产管理产品名称及简称的,应在每次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基本信息正式变更日前3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电子合同基本信息登记表,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对上述信息进行修改,并告知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期及存续期,对不存在未处理在途合同的电子合同文本,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申请进行变更。

管理人应在每次资产管理产品正式变更日前3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电子合同变更函,并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将新版电子合同文本上传至电子合同系统。新版电子合同文本自管理人确认的新合同起始日期起生效,推广机构可于新合同起始日期零时起上传委托人签署新版电子合同的签署数据。

管理人变更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文本的,应确保该次电子合同文本变更真实、合法、有效,并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委托人相关情况。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产品募集失败的,管理人应及时向我公司发送资产管理产品募集失败通知,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在电子合同系统中进行募集失败处理,并告知推广机构和委托人。资产管理产品在电子合同系统中的募集失败状态自系统确认起生效。

资产管理产品已被确认募集失败的,推广机构不可再向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上传委托人签署的电子合同数据。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管理人可以在向我公司发送电子合同基本信息登记表后,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在电子合同系统中进行清盘操作处理。资产管理产品在电子合同系统中的合同清盘状态自清盘日期起生效。

电子合同已被确认清盘的,推广机构不可再向本公司电子合同系统上传委托人签署的电子合同数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仅用作于本公司受管理人委托办理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业务,资产管理产品其他相关业务由有关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协议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财富管理产品管理人委托本公司办理相关产品电子合同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第4篇 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补充协议(管理人适用)

资产管理产品 电子合同 业务服务补充协议(管理人适用)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为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办理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职责

(一)甲方须在每次资产管理产品正式发行前,按乙方规定向乙方电子合同系统上传由管理人、托管人签字盖章的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二)甲方在办理电子合同变更、清盘及募集失败业务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告知推广机构及委托人相关情况。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第二条 乙方职责

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中上传的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用以备查,保管年限不少于20年。

第三条 服务费用

(一)乙方向甲方收取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费,具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见本协议附件。

(二)甲方应在乙方收费通知单指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上年度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费。

第四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是《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服务协议(管理人适用)》的补充协议,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附件包括:《电子合同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 人签字后生效。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附件:

电子合同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一、收费标准

产品电子合同签署份数(n)

年收费金额

n≤200份

3,000元

2005,000元

3

5,000< n≤10,000份

6,000元

4

10,000< n≤50,000份

7,000元

5

n>50,000份

8,000元

二、收费方式

(一)乙方根据以上收费标准,按单只资产管理产品(系列产品视同单只产品)向甲方计收电子合同服务费。

(二)从资产管理产品成立日所在年度起,在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内,以每年12月31日电子合同份数为基数,乙方按上述收费标准,于每年年初向甲方收取上一年度电子合同服务费。

(三)对于上半年度(6月30日前,含当日)成立的资产管理产品,全额收取首年电子合同服务费;对于下半年度成立的资产管理产品,减半收取首年电子合同服务费。(四)上一年度收取过电子合同服务费的资产管理产品,清盘日所在年度不再收取电子合同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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