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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土地合同(10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12

投资建设土地合同

第1篇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合同

2023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委托代建合同书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工程投资建设合同书新

一、 项目概况

二、 项目投资建设方式

三、 项目回购方式

四、 合同价格

五、 工程开竣工时间

六、 质量标准

七、 组成合同文件

八、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

九、 合同文本一式十份

十、 合同生效

投资建设合同主要条款

一、 总则

二、 项目概况

三、 合同价格及支付

四、 合同价格的调整

五、 双方的义务和权力

六、 对乙方的规定

七、 工程建设

八、 担保

九、 融资

十、 项目移交

十一、 违约

十二、 合同终止

十三、 不可抗力

十四、 争议解决

十五、 其它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一、 工程概况

二、 工程承包范围

三、 合同工期

四、 质量标准

五、 建安工程价款

六、 组成本建设工程合同的文件

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项目bt投资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项目bt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建安工程价款及其他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第3篇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2023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代建人:

项目使用人:

根据《_____》、《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代建人:(签章)使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

(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条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拨款。

第三十三条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六条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_____、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条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_____、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_____、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_____机构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条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第十条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代建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

节约资金奖励:

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_________奖励比率(%)

注:'工程费用节省额':指经过评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的建设资金合理节省额。

第十五条委托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人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在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委托人的联系人:

第二十一条代建人应按项目的%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代建人的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

使用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和金额,向代建人拨付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

第三十五条使用人的联系人:

第四十条代建人在责_____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五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附加协议条款:

第4篇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202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编号: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使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第5篇 投资建设寄宿学生食堂合同书

甲方没有学生食堂,为了帮助解决寄宿学生的就餐问题,保证他们合理按时安全就餐,乙方愿意投资50万元左右,帮助甲方建设一处920㎡的钢构食堂,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负责提供食堂建设的地点,保证单独成院落、便于管理。

2、负责食堂附属设施的建设和内部设施的配置。

3、负责食堂的办证工作。

4、成立并委托寄宿组全权协助乙方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和教育。

5、寄宿组对乙方进货的渠道、质量、价格、卫生等,进行跟踪、调查、核算、建账、批评和处罚。

6、寄宿组根据学生要求制定并公示每日食谱。

二、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服从甲方领导,听从甲方指挥,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教育工人摆正位置,不越过甲方直接与师生接触,不议论教师,不诋毁学生。

2、自行向自愿寄宿的学生收费,及时如数给学生开具票据。学生的生活和茶水不得低于每人每天8元钱的标准,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餐谱供餐,保证学生科学合理膳食。

3、每天按时供应茶水,每生每天不少于1瓶。保证学生每周洗澡不少于1次。

4、承担并按月发放食堂、茶房、寝室工人以及其他聘请人员的工资。

5、承担学生宿舍维修改造款不少于10万元。

6、对于贫困学生适当减免费用,拿出适当资金或者物质对寄宿学生进行资助和奖励。

7、确保食品安全,时刻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严把食品的质量和卫生,禁用不达标餐具。承担因食品安全问题引起后果的相应责任。严格执行进货留样制度。

8、加强对工人的业务培训,努力丰富食品种类,提高食品质量,改善生活水平,。

9、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规范操作,安全生产,给工人入好保险。

10、加强对工人的卫生教育,尽快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上岗工人必须全部持有健康证,定期对工人进行体检,工作服统一整洁,持证上岗,杜绝传染病者进入食堂。

11、认真管理使用好物品,摆放合理,保证操作间内干净卫生,整洁有序,无权把使用承包的公物包括餐厅借给别人使用。

12、不断提高工人的综合素质,严格要求自己,规范着装,文明言行,团结协作,尊敬老师,爱护学生。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第6篇 工程投资建设合同书

一、 项目概况

二、 项目投资建设方式

三、 项目回购方式

四、 合同价格

五、 工程开竣工时间

六、 质量标准

七、 组成合同文件

八、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

九、 合同文本一式十份

十、 合同生效

投资建设合同主要条款

一、 总则

二、 项目概况

三、 合同价格及支付

四、 合同价格的调整

五、 双方的义务和权力

六、 对乙方的规定

七、 工程建设

八、 担保

九、 融资

十、 项目移交

十一、 违约

十二、 合同终止

十三、 不可抗力

十四、 争议解决

十五、 其它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一、 工程概况

二、 工程承包范围

三、 合同工期

四、 质量标准

五、 建安工程价款

六、 组成本建设工程合同的文件

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项目bt投资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项目bt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建安工程价款及其他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第7篇 投资建设项目合同

2023投资建设项目甲方:

代表:地址:电话:

乙方:

代表:地址:电话: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

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由甲方投资建设的____________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经甲、乙双方初步协商决定该项目由乙方负责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现就该工程建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地址:

2、项目规模:该项目规模分期建设,一期项目的项目用地约______万平方米,投资额约元,项目总投资约为______元。

3、工期要求:建设工期:______天;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承包内容:乙方承包甲方项目总投资额为:______亿元的整个项目的施工任务(包括:土建和安装工程,以及所有配套设施)。

二、计价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本次项目竣工结算采用______结算方式。

2、付款方式:按月进度付款。

(1)施工单位人员进场______天内付工程价的______%。

(2)按每月已完工程量的______%支付工程款。

(3)主体结构封顶付已完工程总量的______%(每月进度款不扣除)。

(4)审计结束后付审计价的______%(扣除之前支付的工程款)剩余的______%作为保修金。

(5)保修金退还:竣工期满________年退______%,竣工期满________年退______%。

三、甲方责任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需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以便乙方能够及时的完成工程预算,乙方在收到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完成本工程的预算工作,并上报甲方审核。

2、甲方需要完成本工程前期的相关准备工作,做到各项准备符合乙方的施工条件,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甲方需要向乙方出具进场施工通知。

3、甲方提供本工程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手续: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3)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4)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5)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6)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7)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授权书。

(8)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9)甲方须提供该项目工程款支付的担保。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在接到甲方出具的进场施工通知书后,______天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施工队在____日内必须进场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期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需保证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五、保证金支付及退还

1、该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为现金: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甲方提供完本工程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手续和该项目工程款支付的担保后,乙方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书且桩机机械设备进场_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项目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最迟延长期不得超过______天,如乙方不能按期交纳该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让乙方退场。

3、乙方向甲方交纳项目保证金之日起算______个月,甲方一次性向乙方退还该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现金: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最迟延长期不得超过______天,如甲方不能按期退还该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甲方如不能按时付款或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______元天的违约赔偿,但最长延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______天,同时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工期延误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2、乙方如不能按期完工交房,逾期按照______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进行处罚,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______天。

3、若甲方不能按要求退还该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和不能按合同条款进行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让担保方承担甲方的所有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协议有效期内,若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八、其他

1、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

2、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3、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友好互惠态度进行协商补充解决。

甲方(签章):代表人(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8篇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本)

编号: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委托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建合同书

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市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代建人:(签章)__________ 使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第9篇 投资建设回购

回购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 录

陈 述_5

第一章 特许权_5

第1条 定义和解释_5

1.1 定义_5

1.2 释义_8

第2条 双方义务_9

2.1 特许权的授予_9

2.2 担保权_9

2.3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_9

2.4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_9

2.5 建设期_10

2.6 建设期的延长_10

第3条 合作前提条件_10

3.1 投资人条件_10

3.2 回购人条件_10

3.3 回购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_10

第二章 投融资_11

第4条 项目融资_11

4.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_11

4.2 项目资本金_11

4.3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_11

4.4 担保权益_11

4.5 融资文件_11

4.6 资金使用_11

第三章 项目监管_11

第5条 项目监管_11

5.1 回购人的监管权_11

5.2 财务监管_12

5.3 监理机构的监管_12

第四章 项目建设_13

第6条 土地使用_13

6.1 征地、拆迁和补偿_13

6.2 建设用地的权利_13

6.3 对建设用地的限制_13

6.4 临时用地_13

6.5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_13

第7条 前期工作_14

第8条 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_14

第9条 施工_15

9.1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_15

9.2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_16

9.3 建设工程质量_16

9.4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_17

9.5 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_17

第10条 进度计划及控制_17

10.1 进度计划_17

10.2 进度报告_18

10.3 建设中的预期延误_18

10.4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_19

10.5 工程停建或缓建_19

第五章 项目延误与终止_19

第11条 完工延误_19

11.1 逾期赔偿金_19

第12条 合同终止_20

12.1 终止合同_20

12.2 终止合同时的估价_20

12.3 终止后的支付_21

第六章 验收和移交_21

第13条 工程验收_21

13.1 验收标准_21

13.2 验收_21

13.3 重新验收_21

13.4 检验争端_21

第14条 单项工程移交_22

14.1 移交的范围和时间_22

14.2 移交文件_22

14.3 技术移交_23

14.4 移交效力_23

14.5 合同的取消和转让_23

14.6 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_23

14.7 移交证书_23

14.8 投资人设备的移出_23

第15条 项目整体移交_24

第七章 缺陷责任_24

第16条 缺陷责任期_24

16.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_24

16.2 缺陷责任期_25

第八章 回购款的计算、调整和支付_25

第17条 回购款计算调整_25

17.1 回购款的计算_25

17.2 回购款的调整_26

第18条 回购款支付_26

18.1 回购款的支付_26

18.2 支付延误_27

18.3 审计_27

第九章 各方的一般义务_27

第19条 回购人的一般义务_27

19.1 遵守法律和合同_27

19.2 支付回购款_27

19.3 协助批准_27

19.4 协调和配合_27

19.5 法律和条例变动_28

19.6 征地和拆迁_28

第20条 投资人的一般义务_28

20.1 遵守法律_28

20.2 全面管理_28

20.3 资金管理_28

20.4 法律和条例的变动_29

第21条 环境及文物_29

21.1 环境保护_29

21.2 付款到期日_30

21.3 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_30

第22条 项目文件及保险_30

22.1 项目文件的协调_30

22.2 保险_31

22.3 知识产权_31

第十章 不可抗力_31

第23条 不可抗力及影响_31

23.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_31

23.2 通知_32

23.3 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误_32

23.4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_32

23.5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_33

23.6 灾害保险和项目的修理_33

第十一章 合同转让_33

第24条 双方合同转让_33

24.1 由回购人的转让_33

24.2 由投资人的转让_33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_34

第25条 解释规则_34

25.1 合同文件_34

25.2 完整的协议_34

25.3 变更_34

25.4 可分割性_34

第26条 争议解决_34

26.1 定期讨论_34

26.2 友好解决_34

26.3 诉讼_35

26.4 诉讼期间的履约_35

26.5 继续有效_35

第十三章 附则_35

第27条 其他规定_35

27.1 义务的分别性_35

27.2 通知_35

27.3 不予放弃_36

第28条 对投资人的优惠条件_36

陈 述

本协议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存续的政府机关法人,以下简称“回购人”)和 (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人”)于二〇〇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签署。

鉴于:

一、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和《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二、。

三、 意向决定 行政区划内的

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为项目的回购主体。

据此经回购人和投资人友好充分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及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特许权

第1条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协议”: 指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包括附件一至附件_______以及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市政府”: 指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及其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有权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

“适用法律”: 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或“本项目”:

指________开发改造中配套的 ,即_____政府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允许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建设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并在建设期结束后政府将以协议回购价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

“单项工程”: 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

“回购人”: 指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

“投资人”: 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承包人”: 指投资人通过招投标选定的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且经回购人认可的针对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总承包商。

“总承包合同”: 指投资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本项目的总承包协议。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

“生效日期”: 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回购人所有,并自此时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

“建设期”: 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间。

“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

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协议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预定完工日”: 指自生效日期起个月届满之日,可根据第2.6条延期。

“完工日”: 指根据第15条本协议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

“质保期”: 指根据第16.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单项工程和/或各分项分部工程和/或设备的质保期。

“竣工验收”: 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

“移交证书”: 指按照本协议第14.7款颁发的证书。

“利率”: 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和各商业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

“材料”: 指由投资人或由承包人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系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

“现场”: 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一般设计变更”:

指在本协议项下的某单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单项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控制在一定的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内。

“重大设计变更”:

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控制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的变更。

“回购担保文件”:

指_______________向投资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担保书及相关文件。

“回购承诺函”: 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承诺。

“建设”: 指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试验与竣工,包括场地勘查和调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维护、交付、安装、完成、验收、质量监督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它活动。

“项目建设用地”:

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施工临时用地。

“环境污染”: 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规定。

“不可抗力”: 具有第23.1条所规定的含义。

“项目文件”: 指本协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

“进度计划”: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

“投资监理人”: 指根据第5.3.1条按照适用法律选定和备案的投资监理机构。

“监理合同”: 指投资人和施工监理人为项目的监理订立的协议。

“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投资咨询人”: 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技术咨询人”: 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1.2 释义

在本协议中:

(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协议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

(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9)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0)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第2条 双方义务

2.1 特许权的授予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

(1)对 进行投资、融资和施工建设;

(2)按第6条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

2.2 担保权

在建设期内,投资人有权为第4.4条允许的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回购人的回购承诺书和回购保函作为担保。

2.3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

(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

(2)根据第14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

2.4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

(1)按时完成立项和征地拆迁工作;

(2)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

(3)根据第14条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

(4)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

2.5 建设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第2.6条延长建设期或第12条终止协议,建设期自生效日期(含)起至全部工程项目完工日前一日(含)止,预期的建设期为_______个月。

2.6 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1)第21.3条所述的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延误;

(2)由于回购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

(3)因回购人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

(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第23条项下的工期延误;

(5)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

由此引起的投资人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人进行补偿,同时建设期应予以相应延长,以使投资人保持在未发生该事件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

第3条 合作前提条件

3.1 投资人条件

项目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成立,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建设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力。

3.2 回购人条件

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力和能力履行其义务或责成协议的其他当事方分别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3 回购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

回购人应在生效日期向投资人出具回购承诺函和______________提供的对本项目的回购担保文件。如果回购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担保人将就本协议中应由回购人承担责任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投融资

第4条 项目融资

4.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

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移交的全部资金(包括股本金和贷款)的筹措。

4.2 项目资本金

建设期内,投资人应确保项目公司资本金比例符合适用法律和政府批准文件的要求。

4.3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首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_______元人民币,且应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缴足。

4.4 担保权益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并经回购人同意,投资人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协议和回购人出具的回购承诺函及回购担保文件向贷款人质押贷款。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及融资文件行使质押担保权益。

4.5融资文件

4.5.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的融资合同,并将副本送交回购人备案。

4.5.2投资人不得重复使用前述回购承诺函、回购担保文件进行质押融资。

4.5.3除第4.4款规定的质押外,投资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除非得到回购人的书面同意。

4.6 资金使用

投资人根据第4.4款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5条 项目监管

5.1 回购人的监管权

5.1.1回购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前述活动。

5.1.2回购人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

5.1.3回购人有权要求投资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1.4投资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回购人同意。

5.2 财务监管

5.2.1财务报表。投资人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2.2编制资产目录。投资人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各单项工程的资产(即依本协议建设的、采购或其他有偿、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

5.2.3回购人为执行检查,应通知投资人限期提出帐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供回购人查核。回购人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财务问题的查询,投资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5.3 监理机构的监管

5.3.1投资监理人:本项目的投资监理机构由回购人和投资人双方都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担任,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

5.3.2施工监理人:施工部分监理机构由投资人按招投标规定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费用控制、安全等实施监督工作。投资人负责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回购人有权对施工监理人的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这些活动。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6条 土地使用

6.1 征地、拆迁和补偿

6.1.1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由回购人负责。

6.2 建设用地的权利

投资人将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建设用地的范围和面积见相关工程设计图纸标明的红线图。

回购人应在单项工程的建设期内:

(1)使该单项工程建设用地保持不设置任何留置权和债务保证,从而使投资人为该单项工程建设之目的在建设期内对该土地享有独家使用权;投资人有权为该单项工程建设之目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自由地、独占性地使用建设用地;

(2)协助投资人根据单项工程建设计划办理相关手续、进入项目建设用地。

6.3 对建设用地的限制

无回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第6.2条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该单项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

6.4 临时用地

回购人应协助投资人根据适用法律和单项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外的临时用地。

6.5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

投资人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允许与项目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用设施通过项目建设用地,但应事先征得投资人的同意,投资人不得无故拒绝同意。这类工程的建设费用不应由投资人承担。

回购人或承担建设的单位完成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后应将项目用地恢复原状或清理至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如果这类工程的建设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损害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则应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

如果由于此公用设施的施工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延误,回购人应相应的顺延此工程工期,并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

第7条 前期工作

对回购人签定协议前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和工程并且列入本项目的工程(见附件一),包括这些工程的资料和临时设施等,将移交给投资人。该部分已完成工作和工程的费用不进入本协议的回购款中,投资人也不对该部分工作和工程的缺陷和引发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8条 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

8.1回购人可以对本项目工程的设计进行修改,如果这些修改:

(1)将加快建设速度;

(2)降低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

(3)提高本项目的质量;

(4)公共利益需要;

(5)发现设计错误;

如果上述款项的修改使投资人获益,回购人不承担相关费用;否则,回购人应承担可能增加的费用(包括工程费用)。

8.2除非回购人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投资人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招标图设计、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但是当投资人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的前提下,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投资人发现某些变更可以:

(1)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将加快建设速度;

(2)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该单项工程的建设、维护成本;

(3)提高该单项工程的质量。

那么投资人可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向回购人提交设计变更的建议书。如果投资人的此类建议书获得回购人批准并实施,因此节省或增加工程成本,则相应调整回购款,涉及需要回购人批准的变更节省的投资,双方各按________分成。但因投资人私自变更设计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应由投资人承担。

8.3变更程序应按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围、规模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和标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移交日及回购款支付时间。

8.4除工程范围、规模和标准之外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不损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寿命,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报回购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8.5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若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致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变更,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书面变更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量和造价作详细增减分析,经回购人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和说明后,由投资人组织实施。

8.6一般设计变更由总承包人、投资人或施工监理人提出,由回购人和设计单位批准。

8.7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标准见附件。

第9条 施工

9.1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投资人应根据本项目协议规定负责本协议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的费用和风险。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前提,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项下各个单项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 14 日内将该单项工程的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回购人审核。并在各单项工程建设协议规定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施工。

(2)从各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该单项工程建成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投资人对该单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

(3)投资人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必须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4 日内报回购人备案。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4)投资人应保证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协议规定并适合于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回购人要求的、经审查批准的投资人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须的、或协议隐含或由投资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协议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5)投资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投资人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不计入回购价款。

(6)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他不便。

(7)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的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8)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回购人及有权部门汇报。

9.2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1)回购人应及时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购人取得的核准;

(2)积极协助投资人取得各种工程建设所需的执照、许可和核准;

(3)确保本协议项下投资人权利的实现;

(4)为投资人的融资出具相关支持性文件;

(5)确定工程的规模、范围和标准及回购价款;

(6)协调与 有关方面的关系及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的有权部门的关系并从有权部门获得批准;

(7)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关建设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种政府批文;

(8)完成投资人进场前应由回购人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投资人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资料;

(9)对投资人进场前由回购人与相关第三方签定的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各种协议负责。

(10)负责项目实施中其他配套设施如给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电、亮化、绿化、交通信号等项目的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恢复、清理等工作协调,事先要与投资人进行商榷,协助投资人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并监督执行。

9.3 建设工程质量

投资人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已签订并生效的各单项工程合同所列标准和规格实施各单项工程。

9.4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9.4.1在单项工程开工前,投资人应制定由投资人和总承包人共同遵循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报回购人备案。

9.4.2投资人应按月向回购人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整文件。

9.4.3回购人有权定期检查投资人、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投资人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但回购人的上述检查不免除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9.5 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

9.5.1公开招标: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的选择,采用公开招标进行。招标结果回购人应予确认。同时,投资人应确保建设承包人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娴熟、必要证明一应俱全的人员。投资人应及时将投资人和总承包人及施工监理人指派到项目上的所有主管人员的名单连同其资历简介一并送交由回购人备案。投资人有权终止总承包合同及施工监理合同和更换总承包人和其聘请的施工监理人。但更换总承包人、施工监理人或重新签订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需提前通知回购人并获得认可。

9.5.2如经公开招标后,投标人数无法满足国家规定的要求,则应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如投标人数仍然无法满足国家规定的要求,则在投资人报经回购人同意后进行议标,由回购人与投资人共同参与合同谈判。

9.5.3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应包括使投资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协议的条款或内容相对应的规定。

第10条 进度计划及控制

10.1 进度计划

10.1.1各单项工程的进度计划都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计划、设备及大宗材料招标、采购计划、管理及分包单位招标等计划。

10.1.2在各单项工程开工之前,投资人应向回购人和投资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人计划实施该工程的次序(包括资金、采购、施工、检验等各个阶段);

(2)该工程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

(3)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回购人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

(4)该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

10.1.3投资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并给回购人备案。在未通知回购人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回购人可通知投资人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

10.2 进度报告

投资人应负责编制和上报各单项工程的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将 2 份副本提交给回购人。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该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投资人完成了该单项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

(1)投融资、招标、采购、施工、调试、检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

(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生产、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4)在现场的人员及承包人的设备记录;

(5)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回购人需要的其他文件。

10.3 建设中的预期延误

10.3.1如果投资人在任何时候合理地预计无法按进度计划规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设工程,投资人应立即通知回购人,对下述方面作出比较详细的说明:

(1)预计不能如期达到的某一重大日期;

(2)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说明任何据称的不可抗力情况;

(3)预计的延误天数以及任何其它可适当预见到的对建设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

(4)投资人为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而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

10.3.2上述通知的发出如是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延误不应解除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如非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应顺延,造成成本增加的费用计入回购价款。如果投资人提议采取或已执行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预期的延误问题,回购人可要求投资人为遵守进度计划而采取回购人认为必要的额外措施。因采取此额外措施增加的成本费用计入回购价款。

10.4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

10.4.1回购人应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检验。此种监测和检验的一切费用均应由回购人承担。回购人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前通知投资人。投资人配合回购人进入现场,以使回购人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检验。

10.4.2回购人有权在各单项工程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对任何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投资人对此进行适当解释或纠正。

10.4.3回购人未能监测、检验,不应解释为回购人放弃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10.5 工程停建或缓建

10.5.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回购人、投资人双方之外原因导致本工程项目停建或缓建,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投资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回购人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回购人应为投资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经济支出,并按协议规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回购价款。

10.5.2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组织退货,不能退货的价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回购人承担。

第五章 项目延误与终止

第11条 完工延误

11.1 逾期赔偿金

11.1.1非因第2.6条款的原因,投资人未能在目标完工日后的60天内交付工程,投资人应自该日起直至该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回购人支付逾期赔偿金。

11.1.2发生在目标完工日期第 60 天后,头 60 天内的工程完工日延误,应每日支付该工程造价的 万分之一 作为逾期赔偿金。

11.1.3发生在目标完工日期第 120 天后的延误,应每日支付该工程造价的__万分之二 作为逾期赔偿金。

11.1.4如因第2.6条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从而使投资人获得回购款的时间延长,则回购人除给予投资人补偿外,还须向投资人每日支付回购工程价款的 万分之二 作为逾期违约金。

第12条 合同终止

12.1 终止合同

12.1.1在下列情况下,回购人可终止合同:

(1)因投资人原因,项目未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日以后 180 天内完工;

(2)投资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人,投资人已终止建设工程而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

(3)投资人在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检验或直接地或通过总承包人的行动从现场撤出所有或大部分人员;

(4)投资人未经回购人许可擅自转让本协议工程。

12.1.2在下列情况下,投资人可终止协议:

(1)回购人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回购款,投资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协议;

(2)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无法实施;

(3)因回购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建设,使投资人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

12.2 终止合同时的估价

在根据第12.1款终止合同后,回购人和投资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共同确定投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投资人的设备和工程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投资人应得到的所有款项。

如回购人违约终止协议,除应考虑投资人的成本、利润等因素外,还应包括由于投资人提前终止采购、施工和劳动合同等增加的费用。

12.3 终止后的支付

12.3.1在回购人根据第12.1款的规定终止协议之后,回购人在确定投融资、施工、竣工和任何工程缺陷修复的费用、延误赔偿金(如有时),以及回购人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没有义务向投资人支付进一步的款项。

12.3.2回购人应在12.2款规定的________内向投资人支付任何结余金额。

第六章 验收和移交

第13条 工程验收

13.1 验收标准

13.2 验收

13.2.1具备验收条件投资人应提前 28 天将某一确定日期书面通知回购人代表,说明在该日期将进行验收,回购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组进行检验。

13.2.2投资人要确保完成该单项工程项目中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3.3 重新验收

如果工程或某系统未能通过验收,投资人应负责修复;在修复缺陷后,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程的验收。

13.4 检验争端

如果回购人与投资人之间对本条规定的检验的结果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依照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或云南省的有关规定解决此种争议。当工程实际标准因客观现实存在的困难而难以达标,必要时,可以适当降低验收标准,但应以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为前提。

第14条 单项工程移交

14.1 移交的范围和时间

14.1.1本协议中的移交是指对本项目某单项工程的分项工程分别验收合格后,对该工程向回购人的移交。按照验收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进行移交。包括:

(1)该工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与该工程相关使用的所有器材、机械、设备和设施;

(3)材料、库存和全部改扩建设施;

(4)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有形资产;

上述所有各项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

以及

(5)投资人拥有的旅游开发权和广告经营权及相关设施;

(6)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资产使用权;

所有约定的该工程实体及设施;资料(含工程竣工资料、缺陷责任期内全部的养护资料和检测、评定资料);移交一个月内,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由其出具的保证函,保证投资人完全履行在移交期内所有义务,并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

14.1.2移交时间

按照项目中每项工程所标定的进度计划中所确定的时间范围内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并投入使用。工期顺延的要相应的调整移交时间。

14.2 移交文件

投资人应向回购人移交完整的项目所有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设备、仪器、仪表,资产清册,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按照移交一项工程移交一份文件的原则移交相应的工程文件资料。

14.2.1资产清册

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提交所有资产清册,资产清册应包括该单项工程项目所有资产应列明项目。具体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在此类资产清册提交回购人之前,不得认为此资产清册对应的工程的移交目的业已完成。

14.2.2操作及维修手册

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编制针对此项工程的操作及维修手册。操作及维修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回购人能对此项移交的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在此类操作及维修手册提交回购人之前,不得认为此项工程移交工作业已完成。

14.3 技术移交

在移交之日,投资人应在技术和专门知识可由投资人移交或转让的最充分范围内向回购人或其委派人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或转让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

14.4 移交效力

自该单项工程移交日期开始,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和单项工程建设合同项下有关该单项工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期累积及未付的债务除外。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该单项工程的运营使用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协议产生的、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权利和义务。

14.5 合同的取消和转让

如果回购人提出要求,投资人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设备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应由投资人予以解除,回购人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解除费用负赔偿责任。

14.6 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14.6.1单项工程所有权移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项工程通过验收;

(2)投资人移交全部项目文件。

14.6.2在单项工程满足所有权移交条件后,回购人向投资人颁发移交证书。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回购人即享有该单项工程的所有权。

14.6.3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前,投资人应承担该单项工程的整体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后,上述风险由回购人承担。

14.7 移交证书

当该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协议规定的文件后,回购人应接收该单项工程,并颁发该单项工程的移交证书。

14.8 投资人设备的移出

投资人应在工程移交完毕 30 日内自费从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投资人及总承包人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因单项工程后续建设或保修需要留下的除外。投资人应保持现场与工程处于相关规范规定的清洁和安全状态。若投资人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迁出前述物品,回购人有权将前述物品移至某一合适地点保存,运输和保存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投资人承担。

第15条 项目整体移交

在本项目最后一项单项工程移交完毕之日起 14 日内投资人应将拥有的与项目有关的且其费用列入回购款中的有形资产移交给回购人。当最后一项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协议规定的文件后,回购人应接收全部工程,并颁发项目的整体移交证书,至此,项目整体移交完毕。

第七章 缺陷责任

第16条 缺陷责任期

16.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在单项工程验收之时或之后尽快使施工文件或工程符合协议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则应:

(1)投资人应切实尽快完成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2)投资人应在该单项工程合同的维修期内进行修正、重建和补救缺陷或损害的所有工作;

(3)若该缺陷或损害致使回购人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单项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带来的全部利益,对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经双方商定期限完成履约合同,并按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费用承担方;

(4)若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回购人的同意下,投资人可将有缺陷或损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现场进行修复;

(5)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复可能影响到工程使用时,回购人可要求重复必要的检验。该要求应在修复缺陷或损害后28日内通知投资人;

(6)如果回购人要求的话,投资人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类缺陷应由投资人负责,否则,调查引起的费用可加入回购款中。

16.2 缺陷责任期

16.2.1投资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回购人的项目工程在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16.2.2质保期(或缺陷责任期)一年。质保期(或缺陷责任期)从验收合格起始日起算。投资人应在与总承包人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保证期(缺陷责任期)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16.2.3投资人应在工程验收之前,与总承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在移交时将前述质量保修书的权利转让给回购人或其委派人。

第八章 回购款的计算、调整和支付

第17条 回购款计算调整

17.1 回购款的计算

回购款由本协议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概算总价(不包含土地使用费)、管理成本、税费、融资成本、其它费用和利润组成。

(1)概算总价:是由回购人、投资人、投资监理人三方确认的,审计部门认可的该单项工程的概算总额;

概算总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包含土地使用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六部分组成。

(2)管理成本:指还款期的项目公司管理费用;

(3)税费:为投资人投资建设该单项工程所发生的除去所得税外的各种税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4)融资成本:指一切用于该单项工程筹融资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费用和融资管理费。融资管理费以累计未偿还的回购款(以复利计)______的计取;

(5)其它费用:指未包含在上述四项中的、在该单项工程的建设中发生的一切合理的费用;

(6)税后利润:按上述5项价款总额的 2.5% 计取。

17.2 回购款的调整

除下列情况外,回购款不予调整。回购款的调整应于验收完成日至回购完成前进行。

(1)如回购人争取到税收优惠政策(指云南省重大工程缓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工程回购款免交营业税及附加),投资人对云南省重大工程缓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如果有)、工程回购款营业税及附加所单列报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后在回购款中扣除;

(2)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回购款应根据有关法律、政策作相应的调整;

(3)重大变更:重大变更在报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且在此设计变更的规模和标准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

(4)政府批准的价格调整:指政府部门正式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时,所发生的物价调整全部费用计入本项目协议回购价款内;

(5)如果在项目协议生效日期之后,由于我国的立法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回购款应作相应调整。此类立法指一切法律、指令、规章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细则。如果投资人由于此类在协议生效后所作的立法变更而遭受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投资人应通知回购人;回购人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同意或决定:

(a)投资人有权获得的任何延长的工期;和

(b)有关额外费用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回购款,同时相应地通知投资人。

(6)回购人同意认可的施工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

(7)由于不可抗力或非投资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引起增加的费用;

(8)利率的变化引起增加的融资成本。

第18条 回购款支付

18.1 回购款的支付

18.1.1在每个单项工程移交后的 28 日内回购人向投资人支付不少于移交完毕单项工程的回购款;

18.1.2该单项工程的剩余回购款在第一次约定支付回购款日期后的______内支付。

18.1.3回购人在支付单项工程回购款余额时,应扣除相当于本单项工程建安工程费 5% 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返还给投资人。投资人应提前通知回购人要求付款。

18.1.4回购人对投资人超出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要求及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不予支付。

18.2 支付延误

如果回购人延误支付回购款,投资人有权就未付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200% 收取延误费用,但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应付期限的 60 天,如此时间内仍不能支付,则投资人有权就未付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500% 收取延误费用。并且回购人不得损害投资人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18.3 审计

投资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可变费用的所有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回购人或国家审计部门指定的机构提供工程审计所需资料。

第九章 各方的一般义务

第19条 回购人的一般义务

19.1 遵守法律和合同

回购人任何时候均应遵守有权部门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的规定以及为本项目签订的所有合同和有关协议。

19.2 支付回购款

回购人应按照协议规定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

19.3 协助批准

19.3.1在投资人提出适当和及时的要求时回购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投资人从有权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所需的一切批准。回购人应在现行规定制度要求的可行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帮助协调有关保持和延续这些批准的审批过程,减少投资人为获得保持或延长这些批准的各级有权部门审批环节。

19.3.2回购人还应确保使投资人为建设、移交项目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及服务,包括电、水和通讯,能获得同等条件下的公平价格。

19.4 协调和配合

回购人应积极配合投资人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9.5 法律和条例变动

19.5.1如果在项目协议生效日以后,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了对投资人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投资人可书面申请调整回购款或者调整本协议的其他条件,投资人应在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任何通知中详细地表明这类变动所造成费用增长情况及投资人建议如何应对这类变动的意见。回购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投资人处于与其变动前所处的经济地位和合同权益相当的地位。

19.5.2从项目协议签订之日到回购期届满前,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在此期间发生变化,回购人应调整回购款。所做的调整仅限于由投资人支付的税款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未曾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9.6 征地和拆迁

回购人应负责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及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

第20条 投资人的一般义务

20.1 遵守法律

20.1.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投资人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投资人应经常取得与适用于本项目已公布的法律、条例和法令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并始终被视为对这些资料有充分的了解。

20.1.2投资人为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0.1.3在工程建设期及回购人回购期应依法纳税。

20.2 全面管理

20.2.1投资人全面负责本项目下所有工程的建设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对总承包人与施工监理人的监督管理,与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位的协调等,回购人应全力支持与帮助,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20.2.2投资人应根据协议规定的期限统一安排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并根据工期节点合理协调、管理。

20.3 资金管理

20.3.1投资人应在___________设立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银行专户,并确保该帐户内资金余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20.3.2根据项目各项工程进展需要,投资人按月提前 7 天向回购人提交融资计划执行情况表,报投资监理人备案,并随时接受回购人的监督检查。双方应共同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沉淀,保证工程用款的需要。

20.3.3除非经回购人明确批准,投资人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设定任何质押、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

20.4 法律和条例的变动

如果在本项目的工程协议生效日之后,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有利于投资人的重大变动,回购人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本协议条件进行调整,以使投资人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投资人不得拒绝。

如果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有利于回购人的重大变动,投资人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本协议条件进行调整,以使回购人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回购人不得拒绝。

第21条 环境及文物

21.1 环境保护

21.1.1投资人应保持各项工程的现场(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气)免受环境污染,保护现场和周围的环境,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设期间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建筑及住户的干扰。

21.1.2投资人责任的例外:对下述情况引起的空气、地上或水(项目建设用地之上、下或周围)的污染,投资人不负责任:

(1)生效日期或之前存在的;

(2)由于非投资人原因引起的。

由上述污染所造成的损失或所提起的索赔,回购人按国家相关规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给投资人合理补偿。

补偿应与有关的还本付息(如有)时间相一致。如果是投资人的经常性支出,补偿的支付应与投资人实际发生开支的时间相一致。在所有情况下,补偿的计算应考虑到(除其它事项外)给投资人带来的所有税务后果,不论是不利的还是有利的。

21.2 付款到期日

除非有其它明确规定,本协议项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应由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在收到另一方书面支付要求后的 14 日内支付。

21.3 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

投资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建设施工期间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和遗址、历史艺术珍品以及任何其它具有考古、地质和历史价值的物品。投资人应在任何这类发现后立即将有关发现及其已经或提议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通知回购人。回购人在收到此类通知时,应迅速核准投资人采取或提议采取的保护措施或就要求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发出书面指示。投资人应以应有的小心谨慎实施要求采取的这些措施。采取这些保护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回购人承担。因采取这类措施而造成的项目时间表的任何延误,应适当延长施工期作为补偿,因时间的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回购人承担。

第22条 项目文件及保险

22.1 项目文件的协调

22.1.1投资人应确保一切项目文件、融资文件、项目公司章程、本协议项下要求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相关文件同本协议保持一致:

(1)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2)包含使投资人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协议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22.1.2由回购人向投资人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发展的文件和程序,是属于回购人的财产。上述各项的所有复制件均适用同样的原则。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投资人用于本项目之目的。除非回购人和投资人另有协议,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建设期结束之际归还回购人。

22.1.3由投资人向回购人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发展的文件和程序,是属于投资人的财产。上述各项的所有复制件均适用同样的原则。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回购人用于本项目之目的。在项目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后,回购人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有权使用仅与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有关的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复制件,并将获得全部付讫、免交许可费或使用费来使用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复制件。

22.1.4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总承包人、监理人、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公开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保修期最后一天之后的五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发布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出版物。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22.2 保险

22.2.1投资人应要求总承包人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并使其在单项工程开工日至移交日之间保持有效,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供保单和有关保险费付款凭证的副本。

22.2.2保险事故发生时,投资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资人应加强理赔工作,如因投资人原因理赔不利或漏保,对回购人造成损失,投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3 知识产权

投资人应保障回购人免于因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工程承担因侵犯任何专利权、已注册的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一切索赔。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23条 不可抗力及影响

23.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该事件

(1)在签订本协议时是不能合理预见的;

(2)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

每一事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范围内,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大雾、海冰、暴雪、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

(4)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5)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6)有权部门对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充公或国有化;

(7)有权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或

(8)国家或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变更。

若发生上款所述的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有权中止履行。前述不可抗力只有在宣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协议订立时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预见到这种情况或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时才构成暂停权。宣称不可抗力情况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不再存在后尽快恢复对其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

23.2 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情况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并说明这种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影响的详细情况,包括这种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日期和估计停止的日期及其对该方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影响。

23.3 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误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情况对其造成的支出。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第23.2条的通知程序,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23.4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决定为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3.5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以第23.1条的规定为前提,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 90 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180 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23.6 灾害保险和项目的修理

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的实质性损坏,使投资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并且该项损失无法通过保险得到赔偿,或者保险赔款额低于损害修复总支出的 百分之七十(70%) ,或者根据保险条件,本项目或其项下的任何单项工程或分项分部工程被宣告为全部损失,除非不能得到保险赔偿的原因是由于投资人未根据本协议规定保持保险,投资人无义务完成建设或修复建设工程,直至双方就完成工程或修复的条件达成一致,以使投资人基本保持与发生该不可抗力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

如果回购人要求投资人完成建设工程或者修复项目,或者虽经回购人要求,但投资人未能或拒绝完成建设工程或修复项目,则任何一方可以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如果回购人同意进行补偿,该补偿应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付款到期日按21.2条规定。但是如果双方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一百八十 天内就补偿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或经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则任何一方可经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章 合同转让

第24条 双方合同转让

24.1 由回购人的转让

回购人在未事先征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24.2 由投资人的转让

投资人在未征得回购人事先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但是为了项目融资的目的在回购人同意的情况下向贷款人转让其权利和权益或设立担保除外。投资人在未得到回购人事先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以及对本工程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其它担保。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25条 解释规则

25.1 合同文件

本协议包括附件______至附件______,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本协议正文与附件之间如有歧义,应以本协议正文为准。

25.2 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

25.3 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增补或改动,只有在形成文字并经双方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

25.4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其它部分仍应保持有效;并且

(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26条 争议解决

26.1 定期讨论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应定期举行会议,原则上每两月一次,以讨论建设工作的进度,从而确保本协议的充分履行。

26.2 友好解决

如果双方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对其中任何规定的解释而出现任何争议或索赔,双方应根据任一方提出的要求迅速举行会晤,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索赔。

26.3 诉讼

若无法根据上述26.2款友好协商解决,则双方均有权在云南省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6.4 诉讼期间的履约

各方在将争议或索赔提交诉讼直至判决书公布之前,均应继续履行各自根据本协议规定承担的一切义务,但不影响根据该判决书进行最后调整。

26.5 继续有效

本项目争议的各项诉讼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27条 其他规定

27.1 义务的分别性

本协议所规定的各方的责任、义务和赔偿责任均为各方各自的义务。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均不应解释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27.2 通知

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由面呈、公认的快递、邮寄、电邮或传真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回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一方可随时通知另一方的其它地址、电邮或传真号码。下述情况应视为已发送或寄出:

(1)如用信件进行的任何通信是由专人递交时,为通过公认的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送达至上述地址;

(2)如用电邮或传真形式进行的任何通讯则为以上述地址或号码正确发出时,但应索要回执作为发出的证据。

如果一方的地址和/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和/或新收件人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7.3 不予放弃

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否则,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视为已由任一方放弃。任一方未能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或利用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并不应该被解释为今后将放弃任何这类规定或放弃任何这类权利。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须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8条 对投资人的优惠条件

回购人承诺,在__________行政区划内的____________项目实施中,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享有优先权。

回购人:(公章) 投资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10篇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事项

创业投资做生意,签订相关合同是例行的重要事宜。合同是双方利益和合作的书面保证,因此签订合同要格外严谨认真。

如何签订一份高质量的合同,是很多当事人常面临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在在签订合同中注意如下几个情况。

(1)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2)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无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同样缺憾的发生。

(4)可能的话,通过行政机关的公证、律师见证和公证,通过相关机构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完备。

《投资建设土地合同(10份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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