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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经营合同(3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3-09 热度:81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第1篇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模板

特许人(甲方):上海 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受许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为了在上海 婴幼儿用品经营活动中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经过认真协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将上海 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的含义

1.1知识产权:是指上海 的产品专利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 企业vis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

1.2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的店面形象、旗帜、吉祥物、标志、图案、广告画面等。

1.3商品:是指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和甲方取得经销权的商品。

第二条 特许经营的区域保护范围

2.1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镇(街道)的管辖范围内开办上海 特许专营店。

2. 2区域保护范围:县政府所在的镇、县以下的镇,每镇只开一家上海 特许专营店。县级市的市区、中等城市的区,每区开设只开两家上海 特许专营店。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区,在每个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内只开一家上海 特许专营店区辖镇、市辖镇,每镇只开一家上海 特许专营店。

第三条 特许经营方式

3.1 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商品、品牌、商标、标志、上海 特许专营店的商号、上海 企业的vis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以签订本合同的形式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

3.2 乙方自筹资金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内设立上海 特许专营店。在当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3 在统一商店形象,统一由甲方提供商品,并且可退可换的情况下,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4 乙方在经营期间享有特许专营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5 乙方须按上海 特许专营店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经营的商品进行建议性调配。

4.1.2 甲方对有损上海 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情形有监督和制止的权力。

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商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4 甲方为了更好地履行本合同,专门设立上海 全国连锁总部,是甲方的具体办事机构,代表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行使相应权力。如上海 全国连锁总部违约,就是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2 甲方的义务

4.2.1 负责上海 特许专营店的商品组织、开发和生产,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商品。

4.2.2 甲方向乙方提供上海 特许专营店专业指导(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

4.2.3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 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详见合同附件一)。

4.2.4 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上海 专营店营销策划方案。

4.2.5 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商品调换服务。

4.2.6 如乙方超额完成销售任务,甲方要按每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的3%进行返利,超额5万元以上按4%进行返利。

4.2.7 甲方的网站、刊物和其它宣传品无偿为乙方提供广告宣传。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5.1.1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商品,并在合同约定区域内开展经营业务。

5.1.2 乙方有权拥有特许专营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乙方负责特许专营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

5.1.4 乙方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

5.1.5 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授权区域内发展分店。

5.1.6 乙方自行发展的分店,进货量可作为乙方的进货量。

5.1.7 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将甲方许可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5.1.8 乙方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有权要求甲方按每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的3%进行返利,超额5万元以上按4%进行返利。

5.1.9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销售任务并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返还特许加盟保证金。

5.2乙方义务

5.2.1 乙方自已配置全国直拔电话机和传真机,有条件的还应配置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等联络设备,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5.2.2 乙方按上海 特许专营店的统一形象装修。由甲方提供店内外装修的装修图纸、店面灯箱制作图,乙方结合专营店实际情况可作出具体的装修调整,并保持上海 特许专营店的整体风格和色彩。

5.2.3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0天内,自行在当地办理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乙方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和处置,与甲方无关。

5.2.4 为确保各特许专营店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乙方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必须将专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店面照片(六张)和专营店具体地址以邮件方式至甲方。

5.2.5 乙方在特许专营店内主要经营由甲方提供的商品,如自行补充销售其它商品,须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有损甲方形象的商品。

5.2.6 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没有在甲方进货,视为乙方单方面中止本合同,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甲方即可撤销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5.2.7 乙方应该完成销售定额为:第一年为8万元,第二年为9万元,第三年为10万元。

5.2.8 乙方应该积极参与甲方统一组织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它有益的活动。

5.2.9 乙方在知悉任何第三方侵犯甲方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商品经营所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2.10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商品时, 必须于收货当天起三日内进行商品的数量和质量验收。商品由于质量问题应在一个月内返回甲方仓库(详见合同附件二)。

5.2.11如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持许经营权, 必须向甲方递交书面的转让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到甲方办理特许经营权转让手续。

第六条 特许加盟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

6.1 甲方同意不向乙方收取加盟费。

6.2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8000元。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的目的,是表示乙方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因此全面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6.3 特许加盟保证金的返还:甲方在合同期内分三次返还乙方。当乙方第一年累计进货量达8万元时返还3000元当乙方第二年累计进货量达9万元时返还3000元当乙方第三年累计进货量达10万元时返还2000元。第一或第二年度未达到约定进货量,但在三年内累计完成了总进货定额,甲方在第三年度全额返还保证金给乙方。

6.4 如乙方没有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进货量,就不能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

第七条 订货、补货、换货和退货

7.1 订货方式:

7.1.1 首批订货可由总部建议配置适销的商品。

7.1.2 乙方到甲方商品展示室看样订货。

7.1.3 乙方在甲方的网站上看样订货。

7.1.4 由甲方给乙方发商品图册或光盘,由乙方采样定货。

7.1.5 订货的品种和数量由乙方自主决定。

7.1.6 乙方开业时首次配货量标准:按店内面积每平方米乘以600元(进货价)为标准。一般首批进货不得低于1万元。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具体的配货要求, 也可以由甲方提供配货清单后给乙方确认。

7.2 为降低运输成本,乙方补货时,按进货价每次应不低于2000元。

7.3 乙方在甲方所购的商品,无论质量问题还是销路问题,在没有污损,不影响第二次正常销售的情况下,均可向甲方换货(详见合同附件二)。

7.4 首批进货运输费用由甲乙两方各承担50%。以后乙方换货、补货运输费用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除外)。如乙方一次性进货达5000元(按进货价计算),运费由甲方承担。

7.5 乙方如需退出加盟,应写《退出加盟申请书》,提前一个月以书信或传真形式交给甲方,甲方保证在收到《退出加盟申请书》一个月内,将其供应给乙方的商品按原供应价收回(详见合同附件二)。

第八条 承诺及保证

8.1 甲方对各地上海 特许专营店的商号、商标、vis系统等所有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保证不作任何处置和更改

8.2 甲方坚持按区域保护发展的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不在乙方加盟办店的保护区域内再发展其它加盟店。

8.3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制度、营销经验、商品批发价等有形和无形的资产均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8.4 合同期内,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应在1-5日内向乙方发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乙方构成违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缴纳给甲方,不再返还给乙方。

9.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未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12小时内将事情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 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 若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修改、补充和解除

12.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12.2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和补充。

12.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

从200___ 年____月____日起到20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期满后,在无违约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而且不需交保证金。

甲 方:上海 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办事机构:上海 全国连锁总部

联系地址:

电话:

传 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

第2篇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2023特许加盟经营特许人(下称:甲方):宁波江东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受许人(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美因宝”系列婴幼儿用品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合同释义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应有如下含义:

1.1 知识产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美因宝企业视觉形象系统,美因宝特许经营管理模式等;

1.2 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包括旗帜、招贴、广告宣传等用品;

1.3 产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其它产品。

2特许授权

2.1 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 县(区) 开设美因宝特许专营店;

2.2 甲方将其所有的美因宝特许专营店商号、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和规范下从事美因宝婴幼用品专营店的经营活动;

2.3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3经营方式

3.1 乙方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于当地设立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专营店。

3.2 乙方在经营期间应享有特许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3 美因宝婴幼用品专营店须按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3.4乙方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等一切合法手续,应实行独立经营、 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建议性调配;

4.1.2 甲方对有损美因宝企业形象和商誉的情形实施监督和维护的权力;

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2 甲方的义务:

4.2.1 负责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专营店产品组织、开发和生产,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产品;

4.2.2 甲方向乙方提供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专营专业指导(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

4.2.3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

4.2.4 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美因宝婴幼用品专营店营销策划方案。

4.2.5 甲方的网站、刊物和其它宣传品无偿为乙方提供广告宣传。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 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

5.1.2 有权拥有特许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负责特许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

5.1.4 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

5.1.5 有权在自己授权区域内发展分店;

5.1.6 乙方自行发展的分店,配货额可作为乙方的进货量。

5.2乙方义务

5.2.1 乙方自配置全国直拔电话机和传真机或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等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5.2.2 乙方按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专营店的统一形象装修,甲方提供店内装修方案效果图,店面灯箱制作图,乙方结合门店实际情况可作出具体的装修调整,并保持美因宝婴幼用品专营店整体的风格和色彩;

5.2.3 乙方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5.2.4 在特许店内必须经营甲方产品和甲方许可的产品,不得销售有损甲方品牌形象的产品甚至假ðα劣产品,不得销售和甲方产品有竞争的产品;

5.2.5 积极参予甲方统一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它有益的活动;

5.2.6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产品时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产品质量验收。如有问题须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确认。由于运输途中导致损坏的由送货公司负责赔偿。产品由于质量问题一个月内返回发货地;

6特许加盟费用、保证金

6.1 甲方向乙方免收加盟费。乙方向甲方交纳加盟特许权益保证金人民币6000 元,此款甲方在合同期内分三次返还乙方:第一年累计进货量达8万元时返还2000元,第二年累计进货量达9万元时返还2000元,第三年累计进货量达10万元以上返还2000元。此款在双方特许加盟合同签定以后三日之内由乙方一次性付到甲方指定帐号。

6.2乙方如经营不善或中途退出加盟,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产品订货、补货及调换

7.1 订货方式:

a: 首批订货可由总部建议最畅销的产品或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自行订货;

b: 网上采样订货;

c: 由公司总部发样品采样定货;

d: 寄发彩色图片定货;

e: 补货由乙方自主决定;

乙方开业首次配货量标准:以进货价按ÿ平方米600元左右的金额标准向甲方提出定购申请。

7.2 为降低运输成本,乙方ÿ次补货按进货价应不低于2000元/次。

7.3乙方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产品滞销,甲方对乙方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正常销售的情况下可以调换。除季节性和保质期产品以外。(详见附件二:退换货制度)。

7.4 首批进货、换货、补货运输费用乙方承担。

8承诺及保证

8.1 甲方对各地美因宝婴幼儿用品特许专营店的商号、商标及美因宝特许经营模式等所有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和更改;

8.2 甲方必须坚持区域保护发展原则,甲方不得在双方约定的乙方加盟店办店区域内再发展其它加盟店;

8.3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δ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υ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page]

8.4合同期内,乙方应提前一周向甲方订货,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应在1-3日内向乙方发货。

8.5 合同期内乙方收到甲方所配发的商品时,必须及时准确的核对,配合甲方做好产品核查工作.

9υ约责任

9.1 乙方须经营美因宝产品和美因宝公司许可的产品,乙方如连续两个月û有向甲方补货或者乙方在加盟后两个月内δ能开业,则视为乙方已放弃美因宝产品经营权,以υ约论;

9.2 乙方υ反第9.1条款υ约,或年进货量δ达合同约定的要求,保证金将作为υ约金缴纳给甲方;

9.3 为确保各经营店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乙方在开业一个月内必须将经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照片(三张),经营店具体地址以快件方式邮至公司总部,否则视乙方υ约。

10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δ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12小时内将事情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书面报告。

11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 若执行该合同书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一般条款

12.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署后实时生效;

12.2 本合同δ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本合同δ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从2005年 月 日至2008年 月 日 。期满后,无υ约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

甲方:(特许人)宁波江东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长寿南·126弄88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0574-88329389

传真: 0574-89329399

邮编:315100

签约时间:2005年月日

乙方:(受许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邮编:

传真: 电子信箱:

签约时间:2005年月日

合同附件一: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甲方:

乙方:

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甲方现同意乙方在 省 市县(区) 其自营店的外部装修和内部装修陈列中合法使用美因宝商标(已注册)和宁波江东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店商号,乙方不得将这些权利转让任何第三方无偿或有偿使用,本授权自加盟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至加盟合同终止之日自行失效。

甲方委托人(签字): 乙方委托人(签字):

二00五年 月 日二00五年 月日

合同附件二:

退换货制度

1 、按照《美因宝婴幼儿用品连锁店特许加盟经营合同》规定:任何退、换货产品都不得影响第二次正常销售。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产品时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产品质量验收。如有问题须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确认。由于运输途中导致损坏的由送货公司负责赔偿,甲方不承担责任。产品由于质量问题必须一个月内返回发货地,由甲方负责调换。

3、日用品类、玩具类、床上用品类、卫生用品类、礼品类、音像书籍类、童车童床类、文体用品类等,乙方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产品滞销,甲方对乙方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正常销售的情况下可以调换。除季节性和保质期产品以外。

4、所有调换商品必须保持完整的产品包装,无损坏,无污渍。

5、需要调换的商品乙方须在收到货后一个月内跟甲方申请调换。

6、所有调换商品运费由乙方承担。

7、服装、鞋ñ类等季节性商品不予退换。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第3篇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

特许人(甲方):上海 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受许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为了在上海 婴幼儿用品经营活动中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经过认真协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将上海 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的含义

1.1知识产权:是指上海 的产品专利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 企业vis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

1.2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的店面形象、旗帜、吉祥物、标志、图案、广告画面等。

1.3商品:是指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和甲方取得经销权的商品。

第二条 特许经营的区域保护范围

2.1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镇(街道)的管辖范围内开办上海 特许专营店。

2. 2区域保护范围:县政府所在的镇、县以下的镇,每镇只开一家上海 特许专营店。县级市的市区、中等城市的区,每区开设只开两家上海 特许专营店。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区,在每个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内只开一家上海 特许专营店;区辖镇、市辖镇,每镇只开一家上海 特许专营店。

第三条 特许经营方式

3.1 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商品、品牌、商标、标志、上海 特许专营店的商号、上海 企业的vis视觉形象系统、特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相关的电脑软件等,以签订本合同的形式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

3.2 乙方自筹资金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内设立上海 特许专营店。在当地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3 在统一商店形象,统一由甲方提供商品,并且可退可换的情况下,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4 乙方在经营期间享有特许专营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5 乙方须按上海 特许专营店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经营的商品进行建议性调配。

4.1.2 甲方对有损上海 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情形有监督和制止的权力。

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商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1.4 甲方为了更好地履行本合同,专门设立上海 全国连锁总部,是甲方的具体办事机构,代表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行使相应权力。如上海 全国连锁总部违约,就是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2 甲方的义务

4.2.1 负责上海 特许专营店的商品组织、开发和生产,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商品。

4.2.2 甲方向乙方提供上海 特许专营店专业指导(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

4.2.3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 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详见合同附件一)。

4.2.4 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上海 专营店营销策划方案。

4.2.5 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商品调换服务。

4.2.6 如乙方超额完成销售任务,甲方要按每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的3%进行返利,超额5万元以上按4%进行返利。

4.2.7 甲方的网站、刊物和其它宣传品无偿为乙方提供广告宣传。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5.1.1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商品,并在合同约定区域内开展经营业务。

5.1.2 乙方有权拥有特许专营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乙方负责特许专营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

5.1.4 乙方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

5.1.5 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授权区域内发展分店。

5.1.6 乙方自行发展的分店,进货量可作为乙方的进货量。

5.1.7 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将甲方许可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5.1.8 乙方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有权要求甲方按每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的3%进行返利,超额5万元以上按4%进行返利。

5.1.9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销售任务并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返还特许加盟保证金。

5.2乙方义务

5.2.1 乙方自已配置全国直拔电话机和传真机,有条件的还应配置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等联络设备,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5.2.2 乙方按上海 特许专营店的统一形象装修。由甲方提供店内外装修的装修图纸、店面灯箱制作图,乙方结合专营店实际情况可作出具体的装修调整,并保持上海 特许专营店的整体风格和色彩。

5.2.3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0天内,自行在当地办理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乙方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和处置,与甲方无关。

5.2.4 为确保各特许专营店统一形象,统一管理,乙方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必须将专营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店面照片(六张)和专营店具体地址以邮件方式至甲方。

5.2.5 乙方在特许专营店内主要经营由甲方提供的商品,如自行补充销售其它商品,须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有损甲方形象的商品。

5.2.6 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没有在甲方进货,视为乙方单方面中止本合同,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甲方即可撤销乙方的特许经营权。

5.2.7 乙方应该完成销售定额为:第一年为8万元,第二年为9万元,第三年为10万元。

5.2.8 乙方应该积极参与甲方统一组织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它有益的活动。

5.2.9 乙方在知悉任何第三方侵犯甲方所拥有的权益,或有关商品经营所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2.10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商品时, 必须于收货当天起三日内进行商品的数量和质量验收。商品由于质量问题应在一个月内返回甲方仓库(详见合同附件二)。

5.2.11如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持许经营权, 必须向甲方递交书面的转让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到甲方办理特许经营权转让手续。

第六条 特许加盟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

6.1 甲方同意不向乙方收取加盟费。

6.2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8000元。交纳特许加盟保证金的目的,是表示乙方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因此全面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6.3 特许加盟保证金的返还:甲方在合同期内分三次返还乙方。当乙方第一年累计进货量达8万元时返还3000元;当乙方第二年累计进货量达9万元时返还3000元;当乙方第三年累计进货量达10万元时返还2000元。第一或第二年度未达到约定进货量,但在三年内累计完成了总进货定额,甲方在第三年度全额返还保证金给乙方。

6.4 如乙方没有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进货量,就不能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

第七条 订货、补货、换货和退货

7.1 订货方式:

7.1.1 首批订货可由总部建议配置适销的商品。

7.1.2 乙方到甲方商品展示室看样订货。

7.1.3 乙方在甲方的网站上看样订货。

7.1.4 由甲方给乙方发商品图册或光盘,由乙方采样定货。

7.1.5 订货的品种和数量由乙方自主决定。

7.1.6 乙方开业时首次配货量标准:按店内面积每平方米乘以600元(进货价)为标准。一般首批进货不得低于1万元。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具体的配货要求, 也可以由甲方提供配货清单后给乙方确认。

7.2 为降低运输成本,乙方补货时,按进货价每次应不低于2000元。

7.3 乙方在甲方所购的商品,无论质量问题还是销路问题,在没有污损,不影响第二次正常销售的情况下,均可向甲方换货(详见合同附件二)。

7.4 首批进货运输费用由甲乙两方各承担50%。以后乙方换货、补货运输费用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除外)。如乙方一次性进货达5000元(按进货价计算),运费由甲方承担。

7.5 乙方如需退出加盟,应写《退出加盟申请书》,提前一个月以书信或传真形式交给甲方,甲方保证在收到《退出加盟申请书》一个月内,将其供应给乙方的商品按原供应价收回(详见合同附件二)。

第八条 及保证

8.1 甲方对各地上海 特许专营店的商号、商标、vis系统等所有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保证不作任何处置和更改;

8.2 甲方坚持按区域保护发展的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不在乙方加盟办店的保护区域内再发展其它加盟店。

8.3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制度、营销经验、商品批发价等有形和无形的资产均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8.4 合同期内,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应在1-5日内向乙方发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乙方构成违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缴纳给甲方,不再返还给乙方。

9.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未能履行合同均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造成的损失。

10.2 遇有不可抗力,应在事件发生的12小时内将事情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的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及需要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 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其法院管辖并按中国法律执行及解释;

11.2 若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修改、补充和解除

12.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12.2 本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和补充。

12.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

从200___ 年____月____日起到20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期满后,在无违约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约,而且不需交保证金。

甲 方:上海 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办事机构:上海 全国连锁总部

联系地址:

电话:

传 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200年月日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时间:20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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