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机械工程设备租赁合同
甲方名称: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将本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出租给甲方,用于甲方的工程施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及省地方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助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工程”是指:
1.2“合同”表示甲方与乙方之间签署的表示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件。
1.3“甲方”是指:
1.4“乙方”是报价已被甲方接受的服务单位,是出租机械设备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个人。
1.5“服务”指合同规定的供应商必须承担的合同约定条款的义务。
1.6“工地”是指:
1.7“天”是指日历天数。
1.8“书面”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函件,包括信纸、文件和传真。
2.甲方工作
2.1甲方应在机械进场前12个小时内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详细的进场时间、地点和其他具体细节。
2.2负责为乙方的操作、维修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饭费自理)条件的工具房。
2.3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乙方工作
3.1按照甲方的要求如期完成所需机械的进场、保养等工作。
3.2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足够的合格的维修、操作人员,保证持证上岗,操作人员的薪酬、奖金由乙方自行支付。
3.3乙方驻甲方现场的工作人员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的指挥和安排,对于严重失职和违章操作,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换人,乙方应立即派合格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工作。
3.4乙方在甲方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3.5保证机械政党运转,保证甲方的施工生产。
3.6向甲方提供有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操作证。
3.7乙方应为机械做财产保险。
3.8乙方按甲方要求做好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的所有应采取的措施,以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3.9非甲方原因发生伤亡事故,责任完全由乙方负责。
4.租赁机械名称、规格、数量
序号:______________
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
5.租赁期限
5.1租赁期
序号:______________
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
租赁期: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
注:在租赁期内每壹个月必须工作一个台班以上,未达到时按以下方式结算:
实际工作台班
×80天×________日租金结算金额
规定工作台班
5.2甲方未使用设备而需退场,应在计划终止使用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合同规定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5.3甲方因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租期满前________日向乙方提出不定期续租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同意甲方续租,且设备租金价格不变。
6.机械设备保养
6.1乙方应编制在机械设备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计划,按计划进行设备的保养,以保证甲方的工程需要。
6.2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机械设备的保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3乙方应及时进行机械设备的保养,乙方如需要保养机械,须提前通知甲方,且尽量安排在休息日或施工空闲时间。
6.4甲方同意按照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给乙方安排保养时间。
7.机械设备维修
7.1乙方应保证有足够的机械设备配件库存,以便及时修复或更换不合格的配件,保证机械能够正常运转。
7.2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停机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1次,发生一般故障时,停机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否则台班费用按以下方式扣除并以罚款:
障碍时间:______________
扣款:______________
罚款:______________
7.3如果发生故障,停机时间超过2小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甲方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将向乙方提出索赔,并可从租费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8.费用计取方式
租金单价:______________
序号:______________
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
租金:______________
9.支付方式
租金支付:______________机械租费按实际使用台班结算,从乙方的机械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机械退场止,乙方的机械每运转达足够台班数,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租金,工作量按机械使用记录表计算。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均应承担因违约引起的一切责任的损失。
10.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自行承担费用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另一方满意。
11.不可抗力
11.1由于受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指合同双方有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和地震等。
11.2受阴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应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呈送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11.3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协议。
12.争端的解决
12.1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采取友好的协商方法解决。如从协商开始在二十八天(28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
12.2提交正式仲裁争端,均应在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或规则予以最终裁决。
12.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2.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12.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促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3.违约终止合同
双方中任何一方向违约方发出违约通知后2天内,违约方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可书面通知违约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4.破产终止合同
当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破产或无债务清偿能力时,另一方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不损害或影响另一方已采取或将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5.不可抗力事故终止合同
15.1若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持续30天以上,且双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双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15.2供应商应书面通知总包商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供应商承担的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6.其他
16.1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16.2任何对合同变更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才构成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16.3乙方应配合支持甲方或和以甲方为名义的第三方的工作。
16.4甲乙双方之间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为准。
16.5本合同经双方签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16.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
第2篇 机械工具仓储合同
2023机械工具仓储兹有 ________(甲方)委托________ (乙方)储存下列物资,储存期 _______年,在储存期内有关事宜,均按双方共同商定的协议条款执行。
协议条款:___________
仓储物验收及仓单
储存场所及方法
仓储物保险
仓储物的提取
仓储费
违约责任
存货方:___________ 仓管方: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第3篇 机械工厂设备融资租赁合同
2023机械工厂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工厂(以下称承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租赁公司(以下称出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出租人与承租人本着平等协商,友好合作的前提,在遵守中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之上,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出租人同意租出,承租人同意租进附件所列的设备;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租期为______________年,从承租人验收设备之日起算。
总租金为______________元,从承租人接受所租设备之日开始计租。在租赁期内,月租为______________元,应于每月______________号前交入______________银行的出租人账户。
双方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加租或减租。如果承租人不准时交租,则应向出租人交付比该行长期贷款利率多_______%的利息作为处罚。
签约后一个月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保函,担保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交租。
出租人必须按_____________________条件在附件规定的时间内把所租设备运交承租人。
出租人应于装船后把合同号码、品名规格、件数、毛重、净重、发票总值、载货船名、预计到达时间和目的港以电传通知承租人以便提货。同时还要向承租人航寄下列单据:
提单正本______________份;
发票______________份;
装船单______________份;
出租人的厂家出具的关于所租设备的品质、数量检验证______________份。
货到____港后,承租人要委托____检验机构检验所租货物。如有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承租人有权在货到__________天内凭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出租人提出索赔;或者要求出租人自费及时更换不合格的零件或机器。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必须办理必要的保险;保险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使在事故中,遭受损失和伤亡的其他有关方也可受益。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免费提供租后服务,包括所租设备的安装、运转、修理和保养。承担人必须妥善爱护所租设备,保持经久耐用。如果由于承租人员的错误操作造成设备损坏,修理费应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应按优惠价格向承租人提供原料、燃料和部件。
在设备到达厂房一个月内,出租人要派出两名技术员到上海指导所租设备的安装,然后培训承租人的技术员和工人,使他们能达到掌握有关操作、修理和保养所租设备的技术。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同意付给每人月薪人民币________元;其他一切费用则由出租人承担。
为达到第十条所述的目的,有关安装、调试、检查、修理、操作和保养的技术资料应由出租人免费提供承租人。
出租人的技术人员每季至少要对所租设备检验一次以确保设备正常开动。承租人则要给予他们必要的协助。
如果承租人涉及第三者的专利权纠纷,出租人应对其后果负责。
没有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设备转租给第三方。
当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可作以下不同的选择:
继续再租___年;
改签融资租赁合同租用更长的时间;
按照双方同意的优惠价格直接购买设备。
如果一方受到不可抗力的阻挡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执行合同的时限应作相应的延长。
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的某一条款并在六十天内未作修正时,另一方可提前六十天向违约方提交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违约的一方应对有权终止合同的一方所受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按照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由一个或几个按该规则指定的仲裁员最终仲裁解决。
出租人(签章):______________承租人(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附件
出租人同意把下列设备租给承租人:______________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制造厂名: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___
装船日期______________:租金总额:______________
月租金额:______________租金支付条款:______________
第4篇 机械工程租赁合同
2023机械工程租赁承租人:
出租人:
甲方承建公路段公里的工程施工任务,因工程施工需要使用乙方自备机械设备,经双方协商按租赁对待,现双方签订公路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为明确和维护双方责、权、利,保证工程施工顺利实施,签订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负责机械设备的使用质量,使机械设备始终保持在完好状态,机械性能必须达到施工的技术要求。机械设备每月有累计3天的正常保养维修时间,机械发生故障,必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恢复正常施工状态,否则,每超过一天甲方扣一个台班的费用,超过限定期限仍不能恢复正常施工状态,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且乙方要赔偿因停工造成对甲方的经济损失。
二、施工地点:公路段
三、工作内容:。
四、租赁时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机械设备进场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机械设备离场。
五、租赁费用:
1、计价方式:按台班费计价,每月每台工作时间为不低于330小时,不足时间要下月加班补齐,次月补不齐扣除相应台班费
2、租赁费用的计量办法:以有甲、乙双方签字的甲方施工派工单为计量依据,。
3、租赁费用的支付:经计量结算后,租赁费按月结算给乙方的价款,剩余的%最后工程结算同时进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机械设备撤走或转包他人使用。否则,结算时甲方按实际完成劳务工程量约定结算方式的60%结算费用。
4、租赁设备的进出场费用:乙方的机械设备必须满足在工地正常工作占合同工期35以上时间的条件下,甲方承担单趟进场费用,不符合条件的,进、出场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六、工程质量责任
甲方委托项目部管理租赁机械在施工中的使用并派技术人员对机械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把好施工放样、工序操作、自检验收等质量关,避免乙方劳务工作的返工。
若甲方不派技术人员指导乙方施工或放弃现场管理,甲方应对工程质量负责乙方完成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需要返工时,乙方必须返工。属甲方责任造成的由甲方承担,属乙方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属于双方责任的按协商比例分担。
因甲方管理失误或指挥不当造成的质量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甲方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作业计划管理,现场调度,负责乙方施工作业的技术工作,对其人员和机械设备实施行政管理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现场行政管理和技术指导。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工作进展情况,实施质量管理,对己完成的工作进行签认,对乙方完成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有权在签订合同前,对乙方的机械设备完好情况进行考察,达不到完好率要求的,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
甲方有义务加强环保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注意并教育乙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由于乙方违规作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按时完成和不影响甲方的工程进度,根据额定耗油量,乙方的燃油由甲方保障供给,乙方不得超出额定耗油量,超出部分从结算款中按供应价递增%扣除费用。
乙方
服从甲方管理,按规定时间进场,主动配合甲方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汽、柴油不得超出机械额定耗油量,不得倒卖油料。月底甲方核算时,发现乙方机械耗油量与工作时间不符,超出机械额定耗油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给甲方赔偿5倍数的超出油量费用,乙方无条件撤出工地,甲方不再结算费用。
负责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润滑油料等各种费用,负责按国家规定交纳各种税费、机械设备的保险和人身保险等各项工作。
加强环保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注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因违规作业,因操作不当损坏国家主要设施、发生事故或造成人员人身伤亡、其他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导致环保不符合要求等,其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内,乙方机械操作人员不属于与甲方签订合同的劳务人员,其报酬和伤、病、残以及医疗、劳保、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支付。
租赁期内,乙方人员的伙食费、生活用具及其他用品等均由乙方自理。
对机械车辆、维修时,前后50米分别放置警示标志。
八、特别约定
1、租赁期内,因雨、雪等自然原因不能施工,租赁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以双方签字的书面文字材料为准。
2、本合同履行期满,因客观原因需要继续使用机械设备时,由项目部按工程需要通知机运材料科续签,费用由项目部结算。
九、本合同签订程序按劳务合同签订程序履行。工程完工并结清账务后自行失效。
十、甲、乙双方应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履行不产生口头约定。协商不成,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 建筑工地机械工程师劳动合同
2023建筑工地机械工程师劳动甲方(建筑施工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或者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____________岗位担任职务________。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应当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和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___小时、每周不超过______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工资。日加班不超过______小时,月加班不超过______小时。工作时间甲方可以按实际需要调动安排。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_日为发薪日。
2、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实行按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____________(大写)元________(小写)元。
3、每月工资按实际工作日数计算;年终工资全部结清。
4、合同有效期内,由于雨、雪等天气、自然灾害以及社会环境等非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待工/窝工的,甲方不支付乙方当天工资,仅向乙方支付当天的生活费______元。
五、劳动保护
1、甲方按照______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医疗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依法享受因工伤亡待遇。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______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和防护设施;
3、乙方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六、其他约定的事项
1、工人工资从______市___月___日上车启程开始计算,到了工地___天以后没办法开工,甲方必须支付工人工资。
2、施工工具一切由甲方提供。工人必须爱护保护好那些工具,丢失必须赔偿。
3、一年工人的路费报销一次来回程路费,其他的时间段工人自己负责。
4、工人工资按约定支付,在工作后,如果成绩有所提高,甲方会给予提升工资。
5、工人在赶工作期间不得随意提出休息,或故意旷工,甲方根据需要会调整时间让员工休息。
6、工人要辞职至少提前半个月提出。等到找到人新的工人才可以离开,否则工资不予计算。
7、工人工作期间吃住甲方提供安排负责。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当订立该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变更相应内容。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乙方:
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的损失(______元以上);
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①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②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
②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八、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因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载。
2、本合同一式两份,确认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篇 机械工程租赁合同刑事上诉状
机械工程租赁合同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 日
第7篇 机械工业公司融资租赁合同
2023机械工业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方: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为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融资租赁、由乙方指示甲方承购租赁物并出租于乙方供其使用运营、并由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有关事宜,经双方充分了解本融资租赁之特性后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如下:
一、 交易性质和租赁物
融资租赁交易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为乙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甲方应自乙方指定的供货方(包括制造商、供应商及/或服务商)(下称“供货方”)根据另行签订的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购买指定的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应承租租赁物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租赁物即本合同中所标示之标的物(下称“租赁物”),包括全部补充配件、增设之工作物、修缮物以及附属或定着于该租赁物之从物在内。
乙方在此确认,(1)租赁物和供货方均由其自主选择,该等选择未依赖甲方或受到甲方的干涉或影响;(2)乙方已经充分了解、同意并接受甲方和供货方就租赁物签署的买卖合同;且(3)如租赁物存在任何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乙方要求的情形的,甲方不承担责任,除非该等情形系由于甲方未履行或适当履行其在买卖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而导致的。
租赁物所有权
(1)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租赁物在任何时候均为甲方财产,甲方对租赁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仅依据本合同对租赁物享有占有和使用权。乙方应保护甲方对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在本合同中的利益(包括确保及配合甲方持有租赁物的权属证明文件),并且不得从事与该等利益不符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试图出售、转让或以任何方式处置租赁物,在租赁物上设置任何担保利益或权利负担,或放弃对租赁物的占有、管理和使用等。
(2) 甲方可以不经乙方同意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及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利益,但须就上述事项通过电邮或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并可以不经乙方同意在租赁物上设置担保利益或权利负担,前提是该等安排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和相关其他协议的情形下,不损害乙方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如甲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或与租赁物相关的权利和利益,乙方应付的任何款项应由乙方继续对受让人支付,而不得对其进行任何抵销、反请求或扣减。
(3) 如发生任何第三方主张善意取得租赁物的,乙方应配合甲方予以积极抗辩。如发生租赁物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生效判决认定由任何善意第三方善意取得的情形,乙方应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因参与该等诉讼程序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 交付与验收
直租:甲方授权乙方,要求供货方将租赁物于约定日期前,运送至乙方指定的使用地点,并且乙方应自担费用,运用合理且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对租赁物进行详细检查与必要试验,确保租赁物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和条件。如未发现任何瑕疵,乙方应代为验收(下称“验收”),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交货验收证明书》。甲方收到《租赁物交货验收证明书》后,租赁物所有权移转至甲方,乙方应自行或促使供货方向甲方尽快交付证明甲方持有租赁物所有权之文件(如有),且不得再就租赁物的交付以及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名下提出任何异议。
回租:除须依法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自回租的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租赁物的所有权从乙方转移至甲方。对于依法应当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租赁物,自相关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所有权从乙方转移至甲方。
除上述第1款另有约定外,如甲方收到装运单据(包括提单)并将其交付给乙方的,乙方应在收到该等装运单据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交货验收证明书》。不论当时租赁物之所在或现状,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以后有关进口及接货的一切手续。
如有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未依约完成交付,或租赁物不合乙方之需要或有其他瑕疵的,其一切风险与责任应由乙方单独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全额赔偿/补偿,以确保甲方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鉴于乙方对租赁物和供货方的自主选择,因与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收取或支付购买价款的权利和义务除外)有关的风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全额赔偿/补偿,以确保甲方不会遭受任何损失。若因供货方过错造成不交付、迟延交付租赁物或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要求或供货方未履行买卖合同或其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的情形的,乙方应就该等损失直接向供货方索赔及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但甲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三、 租期、租金及其他费用
租赁期限是年。租赁期限自甲方向供货方支付买卖合同项下任一部分购买价款之日或乙方占有租赁物之日两者较早之日(下称“起租日”)起算,不因交付迟延或验收等而受影响。
租金支付方式双方同意采取本息固定金额方式,共年即月或期,每期金额是人民币元。每月日之前支付。甲方将在收到乙方当期租金后的合理时间内向乙方提供租金发票。乙方支付的租金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均应按时足额支付给甲方,不得有任何形式之抵销、扣减或抵扣。
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含三年)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较起租日而言上浮达到 %或以上的,则甲方有权对租赁费率作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做出该等调整时,甲方无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但应通过电邮或传真方式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租金费率调整日之前各期租金以及租金费率调整日当期租金金额不变,自紧接着的下一期租金支付日开始,每期租金均按调整后的数额计收。乙方应按照租金费率调整通知所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乙方应在租金支付日前将当期租金足额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如甲方变更指定账户,甲方应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如任一期租金或其他约定的费用、或各该期租金或费用的任何部分到期后仍未获支付的,乙方即应被视为延迟付款。
任何迟延付款应从原付款到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率20%计收违约金,并于实际清偿之日前每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
乙方提前支付租金、手续费及其他应支付甲方的款项,视同在到期应付日支付。
如因任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或其解释,行政命令的变更,或为遵照对其有管辖权的中央银行、财政、税务、货币监管及/或其他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资本金充足率、审慎限制、资产流动性、储备资产或税费的要求或书面指示,导致甲方发生或遭受(1)必须支付原应支付之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或乙方对甲方的应付款项之税率或课税基础发生变化(但就甲方所得税相关的法定税率发生变化的除外);或(2)增加、变更或适用任何准备金、特别存款或类似的规定;或(3)增加其融资、维持融资的成本或减少其原可获得的收入;且因前述任一情形使得甲方经合理认定后丧失或无法取得原本或预期取得的交易利益的,乙方应一经甲方要求立即向甲方补足该等金额,但甲方应自行提出成本增加或收益减少之相关单据或证明文件。
四、 租赁物使用地点、标示及安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得有下列危害甲方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行为:
(1)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将租赁物放置于非《租赁事项》约定的使用地点;
(2) 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改造,或将租赁物定着于任何不动产,或与其他动产相附合;
(3) 出售、转让、出质、抵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租赁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利益,或签署任何出售、转让、出质、抵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租赁物的合同或协议;
(4) 将租赁物作为投资、合作条件设立公司或其他组织;
(5) 将租赁物作诉讼担保或抵偿债务,或发生租赁物被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或
(6) 其他危害甲方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行为。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租赁物上采取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表明租赁物的所有权和租赁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在租赁物上制作任何标章、识别、烙印、厂牌、贴纸或金属片以标注甲方名称、所有权或租赁关系,并且乙方有义务维护该等租赁物标示的清晰和完整,不得将其移离、涂抹或消灭。
甲方或其代表有权(但无义务)随时进入租赁物的存放处所,检查租赁物使用情形,审查与其有关的账表簿册,要求乙方出具租赁物的使用、维护、保养的记录报告,或采取任何其他相关措施。乙方应当接受、支持、配合甲方或其代表对租赁物进行现场检查。
五、 租赁物的使用及税费
乙方应遵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合格人员于其经营范围内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依供货方关于租赁物所制的全部书面指导手册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用途、操作手册和使用说明),安全适当地使用租赁物。如发生意外事件时,由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乙方承担维护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使其处于良好运转状态,并自行承担费用。除合理的损耗以及甲方同意的对租赁物的改变外,乙方应当使租赁物始终处于交付时的良好工作状态和条件。
在乙方占有租赁物的期间内,因租赁物的存放和使用导致人身伤害和/或他人财产损坏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在租赁期限内发生乙方损害或可能损害租赁物或使租赁物价值减损(日常损耗除外)的任何行为,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乙方必须办理。
租赁期限内,如果非因甲方原因发生租赁物脱离乙方占有或任何妨碍或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乙方应积极主张权利并采取行动要求返还或消除妨碍和影响。乙方自行承担因其主张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且乙方仍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应付款项。
因租赁物本身及其安装、调试、运营、保管、使用、维护、维修、保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款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使用租赁物从事业务产生的税费、罚金、罚款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物如系进口产品,则租赁物的一切关税、进口增值税以及其他与进口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租赁物办理进口过程中或进口后受到海关的任何处罚,均由乙方负担。
六、 维护、修缮、更改及变更
乙方应使用合格人员保养、修护租赁物,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且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对租赁物不得为任何变更、更改或增设工作物。乙方应与供货方建立维护合同关系,配备专业维修机构和人员对租赁物进行日常的维护、维修和保养。乙方不得因与供货方之间发生的争议而停止支付租金或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款项或终止本合同。
乙方因任何原因更换租赁物的零部件、配件或从物的,其价值或质量效用至少应与被更换之零部件、配件或从物相同,所更换的零部件、配件或从物自动成为租赁物之构成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租金不因此而作调整。
如法律法规要求或甲方认为必要,一经甲方通知,乙方应协同甲方对租赁物的状况作年检,向甲方提供过去一年租赁物保养和维修工作的书面日志(包括所有替换零部件、配件和从物的清单),并根据甲方认为需要的、或者推荐的内容来调整保养或维修工作。
七、 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及处理
由于租赁物由乙方占有,租赁物之任何部分或全部,因非甲方原因而遗失、被窃、毁损、灭失、损害,或被没收、没入、扣押、公用征收、征用而发生的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于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
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发生遗失、被窃、毁损、灭失或损害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式,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而不提前终止本合同:
(1) 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正常使用之状态;或
(2) 更换与租赁物同等条件的替代物并将其所有权过户至甲方名下作为对租赁物的替代。
若租赁物损坏、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复的程度且乙方未能更换与租赁物同等条件的替代物的,甲方有权选择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此时所有未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应全部提前到期并支付。
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发生遗失、被窃、毁损、灭失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权利,也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八、 保险
投保
(1) 直租: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在甲方认为必要的范围内为租赁物投保,并使保单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险种及保险人由甲方决定,并由乙方负担全部保险费。保险合同应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金付给乙方,乙方也不得要求领取保险金。在甲方按照买卖合同向供货方支付任一部分购买价款之前,乙方应将保险费一次、足额支付给甲方,由甲方完成投保。
(2) 回租:回租的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批单或与甲方签订《保险利益转让合同》的方式变更现行有效之保单项下租赁物的被保险人/保险利益受让人为甲方。乙方应使保单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随意行使解除权。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保险人,进行定损检验和索赔,全力处理保险索赔手续,包括完成保险人理赔所要求的文件及手续等,以确保甲方获得全额保险金。如因乙方原因而影响定损检验和索赔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依其自行裁量使用保险金,包括但不限于:(1)将收取的保险金用于修缮设备并继续使用,并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2)将收取的保险金依次用于冲抵乙方欠付甲方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欠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并要求终止本合同;如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仍应负责补足。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金的延迟给付均不构成乙方延迟给付甲方任何应付款项的理由,且乙方不得违反约定将保险金冲抵其应付甲方的租金及其他任何款项。
九、 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乙方应以现金支付保证金元,作为对乙方遵守本合同及相关协议的担保之一。保证金不计利息。
乙方依本合同履约完成后,甲方全额退还保证金。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甲方有权将保证金抵作违约赔偿金。
十、 租赁物的取回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陈述、保证、义务或承诺,甲方有权随时提前解除本合同并取回租赁物。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合理使用中的一般损耗除外)的租赁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承担一切风险与费用。乙方怠于或拒绝履行返还义务时,甲方有权自行取回租赁物,但乙方应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并给予必要的配合,因此造成乙方财产损害或营业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 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按时支付并清偿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费用、滞纳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等)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依《租赁事项》约定之回购价格按租赁物的现状优先购买租赁物,但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 天前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甲方有权将保证金抵充购买价款。购买价款付清后,租赁物归乙方所有,但甲方对届时租赁物的性能和状况不作任何声明和保证,且对租赁物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
十二、 提前解约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申请提前终止合同时,应一次性清偿全部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及未到期租金。
十三、 通知送达
通知送达地址以本合同签字页所载为准,甲方送达至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同样有效。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中所要求的书面通知均应以挂号信或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至本合同签字页所载收件人。
因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提供地址不属实、地址变更时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拒收等原因,导致甲方通知无法送达的,甲方依本合同所载或乙方最后通知的邮寄地址寄交后三日,即视为送达。
十四、 担保
甲方要求乙方为其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的,乙方不得拒绝,并且乙方所提供的连带保证人和担保物应事先获得甲方认可。
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连带保证人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保证能力明显不足,或提供的担保物发生重大贬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令甲方满意的连带保证人或担保物予以替代,乙方不得拒绝。
乙方无法提供上述担保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五、 其他约定事项
乙方承诺承租使用租赁物的用途属于乙方经营范围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物所涉及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了相关行政机关的批准。
租赁物系由乙方所选定,并请求甲方依其指示承购,因租赁物之使用或利用而发生的一切危险责任由乙方负担。
租赁物因设计、制造、交付、占有、利用、迁移或再交付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费用或债务,甲方不负任何担保责任。
对租赁物的可售性、合法性或特殊用途的适用性,甲方不负任何担保责任。
乙方依本合同所负租金及其他费用之义务,不论发生任何情形,均属绝对义务,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或以任何理由请求返还全部或部分租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以其对甲方或其继受人的债权予以抵销。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甲方要求,及时编制并提供各项财务会计报告及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乙方应随时提供甲方所合理要求并经核实为真实的财务报表、银行账户明细及其他报表或材料。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会计报表的披露是充分的,不存在任何未包括在会计报表或其附注中的、对乙方财务状况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或有事项。
甲方同意在可行范围内,将其对供货方所享有的瑕疵担保请求权让与乙方。乙方就租赁物任何质量上的问题,应直接向供货方请求或索赔,但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得因此而受影响或获免除。
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与利益转让给第三人,或将租赁物提供担保设定予第三人,但该第三人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由于甲方的单方面原因(而非乙方任何过错)导致抵押权被执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乙方发生名称、组织、章程内容、印鉴、代表人、代表人权限范围、通知地址等变更或其他情事变更情形的,应立即将变更事由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变更或注销留存印鉴之申请。在未经甲方同意并办妥变更或注销印鉴手续前,原留存印鉴仍继续有效。
乙方及其连带保证人同意甲方可以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搜集、接受、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及其连带保证人之材料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信机构等政府单位查询所得的材料或其他文件)。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其已经将可能影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签署和履行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告知甲方,且乙方进一步向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涉及或可能涉及该等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则应不迟延地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合同附件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乙方在此确认其签订本合同及附件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乙方认可及同意本合同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并对该等条款进行了说明。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先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承诺、谅解或同意等均失其效力,一概以本合同为履行依据。
十六、 违约及其处罚
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约定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救,并同时享有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求偿权、追偿权及/或救济权。
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约定的费用,按年率 支付违约金;逾期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按本条第3款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其他约定而未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做出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或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重大违约。发生任何该等重大违约的,甲方毋须通知或履行法定程序即可终止本合同,请求立即支付已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没收保证金,收回租赁物,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任一期租金或其他约定的费用、或各该期租金或费用的任何部分到期后仍未获乙方及时足额支付;
(2) 乙方签发(含背书)之票据,因存款不足、拒绝往来,或其他原因被退票,或明显有到期不履行之嫌疑;
(3) 乙方或其负责人与金融机构往来有重大违约情形,或因其他债务申请调解,宣告倒闭清理,或被申请破产;
(4) 乙方财产或租赁物受法院强制执行或保全措施,或遭政府单位没收;
(5) 乙方在协商及签署本合同时,曾有虚假陈述、保证或伪造相关文件的情形;
(6) 乙方因合并消灭,存续公司放弃或拒绝承认本合同,或乙方继承人放弃或拒绝承认本合同;
(7) 乙方未依甲方通知限期更换或补足担保;及/或
(8) 乙方的行为表明其不再愿意受本合同之约束或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或发生与本合同相关任何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甲方也可视情况而定,选择向租赁物所在地或乙方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因乙方违约致诉讼而生之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八、 其他
如本合同项下款项支付日或归还租赁物的日期不是一个工作日,则该等日期应相应延后至最近的一个工作日。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及其内容为秘密性的,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商业的、财务的或技术的信息或者与报价、租金、安装或租赁物调试相关的信息(下称“保密信息”)。该等限制不适用于:(1)非信息接受方的过错导致该信息进入公众领域;(2)该信息在披露前已经为信息接受方知晓,除非该信息受予披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另一保密协议保护;(3)该信息完全由接受方独立揭露,没有受益于另一方的秘密信息。即使有前述关于保密信息的规定,在甲方确保其集团下其他公司或其他第三人同样遵守该等保密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向其关联公司或其内部或其集团下属的其他公司、受甲方委任处理事务及受让(含拟受让)甲方于本合同权利之其他第三人,为合理合法之目的,分享使用保密信息,乙方不得以任何行为干涉或影响该等分享。此外,乙方确认并同意,无论双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中有限制或禁止披露乙方、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或租赁物相关信息的条款,均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或其他类似的融资租赁公示系统进行登记的权利,也不影响甲方向其主管机关(如工商或税务部门等)进行披露、或为租赁款转让或质押之目的向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披露、或为办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之目的向相关机构进行披露的权利。本合同有效期满或终止后,本条款依然有效。
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的修改只有经双方书面协商证明双方确有修改意图并由双方各自的授权代表签署后方可生效。
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租赁物转租前,乙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申请,并列明拟使用方名称及使用地点;回收租赁物时,也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本合同项下重大违约。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8篇 机械工业公司建材订货合同
2023机械工业公司建材订货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元。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如下:
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合计: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
第三条验收方法
第四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第五条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运输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经济责任
(一)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2%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
(二)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七条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价值的万分之三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八条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的补偿金。
第九条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条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并报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篇 机械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和________省相关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款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月(日)。
有效期为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始。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岗位工作,乙方承认甲方的《员工守则》和其它规章制度,愿意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并有责任履行全职工作。
甲方根据经营情况或乙方工作业绩能力表现(经考核),可以变更或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有权在本企业总公司或分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3、乙方的工作职责是:
1)
2)
3)
第三条劳动报酬
1、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于每月_____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2、工资具体支付标准约定如下:____________
3、乙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元/月。
第四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山东省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及医疗保险。
2、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住宿条件,但水电费上网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根据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特点实行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3)不定时工作制度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乙方的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但须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_____天。
3、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受年休假、婚丧假、法定节日休假。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七条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员工守则》、各项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保密条款:____________乙方对从事的该项目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乙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要求乙方赔偿。
保密范围:____________见《员工守则》的保密范围
第八条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和续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需要续订的,提前________日办理续订手续。
三、双方就本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____________
1、乙方如在合同到期前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在本合同解除前________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如乙方未提前通知甲方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有权在乙方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再支付乙方当月工资。
2、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需办理工作交接明细如下(或见交接清单)
1)
2)
甲方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出具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证明。
3、甲方有权按《员工守则》解除合同的条款同乙方解除合同。
4、甲方禁止乙方在其他单位兼职,如乙方兼职被甲方发现,甲方有权同乙方解除合同。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签约须知,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第10篇 机械工业公司水泥购销合同
2023机械工业公司水泥购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供应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采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水泥用于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产品名称、交货地点、单价、数量:
品牌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类别单价(人民币元/吨)数量(暂定)吨
暂定合同价款:
备注:此单价为固定含税单价,包含运费、装卸费,最终按照实际供货数量结算。
注:若需要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价款,可以约定为:按照施工期间市供货当月发布的建设工程信息价据实结算。
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
甲方供应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gb175-2007、gb1344-2007)规定标准并满足该工程施工需要。
第三条交货方式:
1、交货地点:甲方需将水泥运输至。
2、乙方对每批次货物书面签收后,即视为该批次货物已办理交付手续,该批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3、供货时间:乙方指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电子邮箱:)应至少提前一天将所需供应的水泥规格及数量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甲方指定人员(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将乙方指定的货物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第四条产品验收方法:
1、数量验收:甲方交付水泥时,水泥数量以甲方指定人员、乙方指定人员和乙方项目经理三方同时签字认可的数量为准。
2、质量验收:以甲方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甲方应将出售给乙方之水泥所属编号的水泥检验报告交付乙方存查。如乙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需在收货后25个日历天内提出,经双方共同取样(同一编号封存样)送检最终以省建材质量检测站的检测报告为准。若确属甲方所供水泥质量问题,则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若乙方未在25个日历天内提出质量异议,则视为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及数量均符合本合同所要求之标准。
本条约定并不免除甲方所供应水泥在该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货款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每月5号前,由甲、乙双方对甲方上月供应货物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对账及结算,结算单经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部章后生效,生效结算单作为结算及付款依据。
2、付款方式:双方办理对账结算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按照甲方上月供货金额的70%向甲方支付货款,其余货款待该工程全部完工且经乙方、监理单位和业主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清。
3、甲方每次收款前需向乙方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所提供之水泥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拒付水泥货款,且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若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及时供货(含供货产品质量不合格),则每延误一天,乙方有权对甲方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办法:
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不成,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1篇 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fidic电气与机械 工程合同 条件
(黄皮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条款1)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条款2)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转让与分包(条款3和4)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合同文件(条款5,6,7)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承包商的义务(条款8,9,10,11,12,13,14,15和16)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业主的义务(条款17)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劳务(条款18)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艺和材料(条款19,20,21和22)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程、运送或安装的暂停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竣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竣工检验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移交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移交后的缺陷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变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设备的所有权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证书与支付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索赔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外币和汇率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暂定金额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风险与责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对工程的照管和风险的转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财产损害和人员伤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责任的限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不可抗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违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关税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通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争议与仲裁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法律及程序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条款1)
定义
1.1在本合同中(如下文所定义),下列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此处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开工日期”是指下列日期中最迟的日期:
(a)序言中规定的开工日期,或承包商收到下列付款或通知的日期;
(b)支付条件中可能规定的开工之前的预付款;
(c)为开始履行合同所需颁发任何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d)关于合同生效所需的任何法律要求已经完成的通知;
(e)在第二部分中规定的、作为开工先决条件所需的任何财务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已经完成的通知。
1.1.2“条件”是指本合同条件的序言以及本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3“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条件、规范、业主的图纸和承包商的图纸、已标价的和填完的价格表、投标书、中标函以及中标函中明确编入的附加文件。
1.1.4“合同协议书”是指记录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条款的文件。fidic机电工程合同条件附有一个合同协议书的样本。
1.1.5“合同价格”是中标函中规定的、为实施工程而支付给承包商的那笔金额。
1.1.6“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承包商资格的 法定继承人 ,但不指承包商的任何受让人(除非业主向意)。
1.1.7“承包商的图纸”是指承包商根据第6条提交的所有的图纸、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
1.1.8“承包商的设备”是指为工程之目的所需要的任何性质的装置和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9“承包商的风险”是指第37.3款定义的风险。
1.1.10“缺陷责任证书”是根据第30.11款由工程师颁发给承包商的证书。
1.1.11“缺陷责任期”是指一年或第二部分规定的移交工程后的时间段。在该期间内,承包商根据第30条负责修复好缺陷和损害。
1.1.12“业主”是指序言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业主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业主的任何受让人(除非承包商同意)。
1.1.13“业主的图纸”是指业主或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和资料。
1.1.14“业主的风险”是指第37.2款定义的那些风险。
1.1.15“工程师”是指业主任命的为了合同目的作为工程师去工作并在序言中被指定的人员。
1.1.16“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根据第2.2款随时任命的工程师的任何代表。
1.1.17“最终支付书”是指工程师根据第33.10款向业主颁发的证书。
1.1.18“不可抗力”具有第44.1款赋予它的涵义。
1.1.19“外币”是指工程设备安装所在国之外的某一国货币。
1.1.20“严重读取”是指承包商违背最基本的勤勉之则的任何行为或失职,而该规则是一个有责任心的承包商在同样的地位和同样的情况下所应遵循的。
1.1.21“中标函”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包括业主与承包商商定的对投标书进行的任何调整或变动。
1.1.22“履约保证”是承包商据第10.1款为恰当地履行合同而提供的保证。
1.1.23“工程设备”是指按合同提供的,安装到工程上的机器、仪器、材料以及所有物品。
1.1.24“进度计划”是指承包商根据第12.1款提交的进度计划以及任何批准的对进度计划的修订。
1.1.25“暂定金额”是指根据第36.1款所述的那笔用于进行工作或提供货物或服务的金额。
1.1.26“风险转移日期”是指根据第38.1款将工程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从承包商处转移给业主的日期。
1.1.27“价格表”是指由承包商连同投标书一起递交的已填完并且已标价的价格表,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单个的价格表,上述价格表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1.28“区段”是指合同中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1.29“现场”是指由业主提供或使之可用的、承包商工作所在的或运人工程设备的那个或那些场所以及经业主同意后承包商施工涉及到的、在工程周围的那部分场所(不只是为了通行)。
1.1.30“规范”是指包括在合同中的规范,以及根据第31条对其所做的任何修改。
1.1.31“分包商”是指在合同中指定的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不是指承包商),或是经工程师同意后已经分包了合同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分包商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分包商的任何受让人。
1.1.32“移交证书”是指工程师根据第29条向承包商颁发的证书。
1.1.33“投标书”是指承包商为实施工程送交业主的标有价格的报价书。
1.1.34“竣工检验”是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并在工程递交给业主之前进行的检测。
1.1.35“变更命令”是指工程师根据第31.1款向承包商颁发的任何书面命令或被认为是书面的命令。
1.1.36“工程”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及进行的工作。
标题和题名
1.2本条件中的标题和题名不应视为是本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题名。
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词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书面通讯
1.4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这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电话和传真发送。
通知、同意和批准
1.5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批准时,该同意或批准不得被无故扣压。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或批准应是书面的,并应对“通知”一词作出相应解释。
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1.6凡按照本条件承包商有权得到费用支付时,该费用应为恰当产生的费用,并应包括合理分摊到该费用上的任何企业管理费;但不包括利润(除非另有规定)。任何应得利润应按序言中规定的百分比增加到费用上。
时段
1.7本条件中,“日”指公历日,“年”指365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条款2)
工程师的职责
2.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如果要求工程师在履行任何这神职责之前须得到业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种要求的所有细节应在第二部分予以阐明。
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
2.2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并应仅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根据第2.3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2.3工程师可随时将赋予工程师的任何职责授权给工程师代表,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授权。
任何授权或撤回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将其副本送交承包商和业主之后方能生效。
由工程师代表根据此授权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或批准应具有与工程师发出的决定、指示或批准相同的效力,但:
(a)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设备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上述工程设备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指示要求对其修正的权力;
(b)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有疑问,他可将该疑问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对上述决定或指示予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2.4根据合同要求工程师按下述方式行使他的处理权:
(a)做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
(b)表示满意,或批准;
(c)确定价值;
(d)采取可能会影响业主或承包商权利和义务的行动。
工程师应在合同条款的范围内并兼顾所有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处理。
工程师的决定和指示
2.5承包商应遵循工程师根据本条件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书面确认
2.6承包商可要求工程师书面确认工程师的任何非书面的决定或指示。承包商应将上述要求及时通知工程师。在承包商收到书面确认后,此类决定或指示方能生效。
对工程师的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
2.7如果承包商对第2.5款所述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或者是对第2.6款所述的书面确认提出不同意见或存有疑问,他应在收到上述决定、指示或书面确认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陈述自己的理由。
工程师应在下一个28天期限内通知承包商和业主,对上述决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同时说明理由。
如果任一方对工程师采取的行动持有不同意见,或如果工程师在规定的28天内没有对承包商的通知作出答复,且上述问题又未能友好解决,则这一方有权在50.1款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合同将这一向题提交仲裁。
工程师的替代
2.8没有承包商的同意,业主不得任命任何人替代工程师行使职权。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转让与分包(条款3和4)
转让
3.1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中他的义务的任何部分转让出去。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收取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款项不应视为转让。
分包
4.1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但承包商为了购买材料,或者签约购买少量零部件或者工程中的任何部分是由合同中指定的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时,则不需征得同意。
系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看作与承包商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合同文件(条款5,6,7)
主导语言
5.1如果合同版本是用几种语言编写的,具有忧先权的版本应在序言中予以规定。该版本的语言称为主导语言。
日常通讯
5.2日常通讯使用的语言应在序言中予以规定。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5.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中标函;
2.序言;
3.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
4.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
5.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文件应相互解释
5.4在遵守第5.3款的条件下,合同文件应被认为可相互解释。任何含糊或歧义应由工程师解答,他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出指示。
如果承包商认为遵循工程师的指示将导致他不可能合理预计的费用,他应随即通知工程师,并附上全部的详细证明材料。此时如果工程师批准,他将为上述的合理费用连同适当的利润开具证明,并将之加到合同价格中。
反之,如果遵循上述指示导致承包商费用低于他合理预计的费用,在考虑适当的利润之后,工程师应开具证明,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
承包商的图纸
6.1承包商应将以下材料提交工程师批准:
(a)在合同或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可能用于合同和进度计划的图纸、样品、模型或资料,并按规定的份数;
(b)在工程进行中,合同中规定的或工程师可能要求的工程总体布置图及详图。
工程师应对上述材料表明批准或不批准。在合同或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或若无时间规定,在收到材料的28天内,如果工程师没有表明批准或不批准,上述材料即被认为得到了批准。
获得了批准的图纸、样品和模型应由工程师签字或表示认可。
承包商应接合同规定的格式及份数提供获得批准的图纸的附加副本。
不批准承包商图纸的后果
6.2工程师未批准的任何承包商的图纸都应立即予以修正以符合工程师的要求,并应再次提交。
获得批准的承包商图纸
6.3除第31条的规定外,获得批准的承包商的图纸不得被违背。
对承包商的图纸的检查
6.4在合理的时间内,工程师有权在承包商的基地检查工程任何部分的全部承包商的图纸。
有关安装的资料
6.5在合同或进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提供图纸,说明工程设备如何安装,以及以下情况要求的任何其他资料:
(a)准备合适的基础或其他的支撑方法;
(b)为将工程设备和任何必要的施工设备送往工程设备安装所在地提供合适的现场通道;
(c)与工程设备必要的连接。
操作和维修手册
6.6根据第29条移交工程之前,承包商应提供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修建工程的图纸。这些资料应足够详细,以使业主能够操作、维修、调整和修补工程的所有部分。
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手册和图纸应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主导语言以及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份数提供。
除非另有商定,在上述手册和图纸提供给业主之前,不能认为按照移交要求工程业已竣工。
业主使用承包商的图纸
6.7业主只能为完成、操作、维修、调整和修补工程之目的使用承包商的图纸。
承包商使用业主的图纸
6.8业主或工程师提交给承包商的业主的图纸、规范以及其他资料仍应为业主的财产。除非是为了合同的需要。未经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这些资料或将之传递给第三方。
设备制造图纸
6.9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承包商问业主或工程师披露承包商的保密的设备制造图纸、设计、技术秘密或制造工艺、工序或作业方法。
承包商图纸中的错误
6.10承包商应对其图纸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负责,除非它们可归因于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本正确的业主的图纸或其他书面资料。工程师对承包商图纸的批准不应解除本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由于承包商拖延提供其图纸和其他资料或由于图纸资料中存在他对之负责的错误或遗漏而可能导致的任何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
承包商对他负责的、因上述错误或遗漏所必须进行的任何更改或修补工作,应自费处理,并据之修改承包商的图纸和其他资料。
承包商履行本条中规定的义务应视为对本条中承包商责任的全部清偿,但不应解除第27.1款中他的责任。
业主或工程师的错误
7.2业主应对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业主的图纸和其他书面资料负责,并对由其中任一方指定的特定工作的详图负责。如果上述业主的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而且需对工作加以变更时,则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由工程师开具证明的修改费用和利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承包商的义务
(条款8,9,10,11,12,13,14,15和16)
一般义务
8.1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对工程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将之运到现场、安装、检验和将其试运行,并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承包商还应提供全部必要的承包商设备、监理人员、劳务以及除第二部分中规定以外的全部必要的设施。
放线
8.2承包商应按工程师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并为此目的提供全部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时候,如果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出现错误,承包商应修正上述错误。
承包商应负担修正错误的费用,除非上述错误是由业主或工程师书面提供的错误资料引起,或由另一承包商的错误引起,在此情况下,业主应负担费用和利润。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的检查不应解除承包商对放线准确度的责任。
合同协议书
9.1如果要求的话,承包商应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记录合同的全部条款。该协议书应按所附格式拟定并完成,费用由业主负担。
履约保证
10.1如果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要求承包商取得履约保证时,他应在收到中标函28天内按所要求的保证金额取得此种保证。履约保证应由一当事人按业主批准的格式提供。遵循本条要求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
有效期
10.2在承包商按照合同对工程进行施工、完成以及修复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一直有效。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不能根据此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应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14天内,将此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
按履约保证索赔
10.3不论履约保证的条款是否规定了在业主要求时应予支持,只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业主才能根据履约保证提出索赔:
(a)承包商不履行合同,并且在收到业主要求其补救此违约的书面通知后42天内没有照办,该通知应说明按照履约保证索赔的意图,索赔数额以及所依据的违约事实;
(b)业主和承包商业已书面同意将要求支付的款额支付给业主,而该款额在此后42天内并未支付;
(c)在第50条所述的仲裁中,已判给业主一笔款额,而这笔款额在此判决后42天内并未支付;
(d)承包商已停止清理或业已破产。在上述情况下,业主在索赔时都应送交承包商一份副本。
现场资料
11.1应当认为,投标书是基于现场的气候、水文和综合条件以及用于工程运行的资料的,这些资料是业主或工程师为投标之目的向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应为自己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负责。
合同价格的充分性
11.2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彻底查清并在其投标书中考虑到了以下各项:
(a)影响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b)完成合同中所述工程的可能性;
(c)现场的综合情况(是否已向他提供了通道);
(d)现场总的劳务状况。
承包商不应对业主或工程师书面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但要对其从各种渠道收到的信息的解释负责。
外界障碍和条件
11.3如果在现场实施工程期间,承包商遇到了第26.1款(c)规定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他应有权获得由此导致的附加费用。
工程师应为以下各项导致的附加费用开具证明,并将之加到合同价格中;
(a)遵循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商磋商之后颁发给承包商的有关的任何指示;
(b)在无工程师的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承包商可能采取的任何必要措施。
提交进度计划
12.1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进度计划以取得他的批准。该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a)承包商拟实施工程的顺序(包括设计、制造、运至现场、安装、检验及试运行);
(b)提交和批准承包商的图纸所需要的时间;
(c)承包商要求业主完成下列工作的时间:
(i)提交任何业主的图纸;
(ii)提供通往现场的通道;
(iii)完成必要的土木工程工作(包括设备所需地基);
(iv)获得为工程之目的所需的任何进口许可证、同意、道路通行权及批准。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之后28天内按序言规定的格式提交进度计划。
工程师对该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或业主的任何义务。
进度计划的变更12.2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不得对进度计划作实质性变更。鉴于第12.1款的规定,对进度计划的任何实质性变更须征得工程师的批准。
修改进度计划
12.3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如果要求作出上述修改的原因不是由承包商负责时,工程师应为编制修改的进度计划之费用开具证明,并将之加到合同价格中。
承包商的代表
13.1承包商应雇佣一名或多名有能力的代表在现场监督工程的实施,他们应能流利地使用日常通讯语言。
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应将他们的姓名书面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向承包商代表发出的任何指示或通知都应被视为已发给了承包商。
对承包商雇员的反对
13.2在收到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后,承包商应从该工程调离他在实施工程中雇佣的任何读取的或不胜任的或玩忽职守的人员。
承包商的设备
14.1除了第二部分中规定的范围外,承包商应提供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承包商的设备。
所有承包商的设备在运至现场后,都应被视为准备专门用于工程实施的。承包商不得将任何上述设备运离现场,除非:
(a)不再需要该设备完成工程;
(b)工程师已表示同意。
安全预防措施
14.2承包商应遵守有关现场安全的全部适宜的规章。
除非另行商定,从现场开工至工程移交,承包商应提供:
(a)工程所需的围栏、照明、护卫和值班;
(b)为毗邻财产的物主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提供便利和保护可能需要的临时通道、人行道、护板和围栏。
电、水和气
14.3承包商应有权为工程之目的使用现场可能提供的电、水、气及其他服务,其细节在序言中给出。承包商应为上述使用按合理的价格向业主支付。承包商应自费提供为上述使用所需的任何装置。
业主的设备
14.4如果承包商为实施工程而要求的话,业主应运行任何可供使用的.设备,其细节在序言中给出。承包商应为上述使用按合理的价格向业主支付。在设备运行期间,业主应对设备有控制权并负责设备的安全生产。
现场清理
14.5在工程进行中,承包商应随时清除和运走所有剩余材料和垃圾。.竣工后,承包商应将全部的承包商设备运走,使整个现场和工程保持清洁并处于良好的状态,以使工程师满意。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14.6在不阻碍或干扰工程进行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为受雇于业主在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商及现场上的合法人员提供所有合理的机会,以使他们完成自己的工作。
承包商还应为业主的雇员提供同样的机会。如果承包商根据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供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或任何其他服务,业主应据之向承包商支付。所付款额应由工程师开具证明并加到合同价格之中。
通行权
14.7除非工程师允许,只许可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雇员留在现场。
承包商应随时向工程师及其代表、业主的代表、当局和官员提供视察工程的方便。
为获得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提供信息
14.8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提供有关全部工程设备和承包商设备的详细情况,以使业主获得所有必要的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
遵守法规、规章
15.1在履行合同时出现的一切事宜中,承包商应在各个方面遵守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合法当局的任何规章或细则的规定,并按照其要求发出通知和支付一切费用。
遵守法律
15.2承包商应遵守设备制造国有关设备制造的法律以及设备安装所在国的法律,只要这些法律涉及到制造、安装和工程的运行。
专利权
16.1承包商应保障业主免受因侵犯任何专利、已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导致的索赔,但须以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a)该索赔或诉讼起因于由承包商提供的工程或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施工、制造或使用;
(b)于合同签字的日期在承包商本国或工程设备制造或安装所在国该权利已得到保护;
(c)这种侵权或声称的侵权是由于为了规范中明示的或可合理推论出来的目的而使用该工程引起的;
(d)这种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任何工程设备与非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设备的配套或联合使用引起的,除非这种配套或联合在投标日期之前已向承包商公开说明;
(e)这种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承包商遵循业主或工程师的设计或指示引起的。
有关专利权的索赔
16.2当业主遭受到本条中的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费为解决该索赔去进行谈判。并接受由此索赔引起的任何诉讼。
业主对可能有损于承包商的谈判或诉讼应不予承认,除非在被要求之后的一合理时间内承包商未去谈判或应诉。
但承包商在向业主提供业主可能要求的合理保证之后方可去进行谈判或应诉。该保证总额应为业主可能负责的且在第16.1款的保障内容中包含的补偿费、损坏赔偿费、各种开支和诉讼费的一项估算款额。
在承包商要求下,业主应为辩驳上述任何索赔或诉讼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并应得到由此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
业主对专利权的保证
16.3如果不是由于承包商根据第16.1款负责保障业主的任何事宜引起承包商侵权或声称侵犯任何专利、注册、设计、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则业主应保障承包商免受为之可能招致的一切索赔、损害赔偿费、各种开支和诉讼费。第16.2款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出必要的修改后也同样适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业主的义务(条款17)
进入和占用现场
17.1业主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允许承包商进人和占用现场,但该现场不可能为承包商独家占有。
业主应按规范规定的范围提供将全部工程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运往现场的通行方法。
协助查明当地规章
17.2业主应协助承包商查明工程设备安装所在国的任何法律、规章、法令或细则以及该国关税的性质和范围,这一切都可能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果要求的话,业主应以承包商的费用为承包商设法获得上述文件的副本及有关资料。
现场土木工程
17.3业主钻现场提供的任何建筑物、结构、基础或各种通行方法,在进度计划表所指示的时间内,应适合于工程的接收、迁移、安装和维修。
同意和通行权
17.4业主应在适当的时间获得或给予工程所需的所有同意,包括工作许可证、通行权以及批准。
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
17.5在与送交工程设备和工程竣工的时间有关的合理时间内,业主应获得工程设备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进口许可证和特许证。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劳务(条款18)
劳务的雇佣
18.1除非合同书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自行安排所有劳务的雇佣,以及他们的酬金、住房、膳食和交通。
有关劳务的统计表
18.2承包商应提交详细的统计表,说明承包商以及分包商在现场随时雇佣的管理人员和各种等级的劳务人员的数量。该统计表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间隔提交。
工作时间
18.3在现场,承包商应遵守序言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业主应允许承包商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在现场不间断地进行工作。
在与业主及承包商协商后,工程师可指示在其他时间进行工作。额外费用及利润应加到合同价格中,除非上述做法是为了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所必需的,且应归因于承包商的违约。
对工作时间的限制
18.4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或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不得在现场进行任何工作,除非:
(a)合同有此规定;
(b)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该工作无法避免或必须进行。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c)工程师已表示同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艺和材料(条款19,20,21和22)
实施方法
19.1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的制造以及要做的全部工作的实施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制造与实施的方法,则该项工作应按公认的良好的习惯做法以恰当和熟练的方法去实施。
封盖工作
19.2承包商应给予工程师充分的机会去检查、测量和检验现场上即将封盖或掩蔽的任何工作。
当此类工作已为检查、测量或检验做好准备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除非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他考虑没有必要,工程师没有理由拖延进行检查、测量和检验。
移去封盖工作
19.3如果工程师发出指示的话,承包商应剥露工程的任何部分,之后承包商应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并使之完好,以使工程师满意。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按第19.2款已被封盖或掩蔽,并被发现是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商遵照工程师的指示而招致的费用,包括利润,应由工程师开具证明并加到合同价格中去。
独立的检查
20.1如果合同规定或承包商同意,工程师可将对设备的检查或检验授权给一个独立的检查员。
应按第2.3款所要求的方式实施这种授权,该独立检查员应被视为为此目的的工程师代表。该任命的通知(14天前)应由工程师发给承包商。
制造期间的检查和检验
20.2在设备制造期间,工程师有权检查、试验及检验材料和加工工艺,检查按合同提供的所有设备的制造过程。这项工作应在工作时间内于承包商的材料场地和加工车间内进行。如果设备在其他的地方制造,承包商应为工程师的检查、试验和检验获得许可。
所有的检查、试验和检验不能免除承包商遵守合同的任何义务。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20.3承包商应接合同的规定与工程师协商设备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应把他打算检验的意图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
如果工程师未按协商一致的时间参加检验,除非工程师指示承包商不必检验,承包商可单独进行检验,该检验可以被认为是在工程师到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
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递交检验结果的正式证明副本。如果工程师没有参加检验,他应承认检验的数据有效。
为检验提供设备
20.4凡合同规定在承包商或分包商厂房进行检验时,承包商应提供为有效地进行检验所必需的帮助、劳务、材料、电、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
检验证书
20.5当设备通过了本条所指的检验时,工程师应向承包商颁发一份证书,或为此在承包商的检验证书上签字。
拒收
21.1如果按第20条所进行的检查、试验或检验的结果使工程师认为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他可以拒收该设备并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承包商。通知应说明工程师拒收的理由。工程师不应拒收有微小缺陷的任何设备,只要该缺陷并不影响该设备的营利运行。
承包商随后应迅速修补缺陷或保证任何被拒收的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如果工程师要求对该设备再行检验,该检验应按同样的条款和条件重复进行。由重复检验招致的业主的全部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对运送设备的许可
22.1承包商应向工程师书面申请运送工程设备或承包商的设备至现场,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其运送到现场。
承包商应负责在现场接收工程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工程、运送或安装的暂停
暂时停工命令
23.1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
(a)暂停工程的进行;
(b)暂停运送在进度计划中规定的运送时间(或者如未规定时间,在拟定运送的适当时间)准备运往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承包商的设备;
(c)暂停安装业已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
当阻止承包商按进度计划运送或安装工程设备时,即应认为工程师已下达了暂时停工的指示,除非此类阻止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引起。
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护并保障处在承包商的工厂或其他地方或现场(视情况而定)受到影响的工程或工程设备免受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暂时停工的费用
24.1承包商因对工程或工程设备进行保护、保障和保险,遵守工程师根据第23.1款下达的指示以及复工而招致的附加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格中。
如果由于承包商一方违约而导致必须停工时,则承包商无权取得任何附加费用。
除非承包商在收到暂停工程进行或暂停运送工程设备的命令后28天内,或根据第23.1款确认暂时停工的日期后28天内,把要求进行该项索赔的意图通知工程师,否则他亦无权取得附加费用。
暂时停工情况下的支付
24.2如果有关工程设备的工作或工程设备的运送被中止超过28天,则承包商有权获得该未被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的支付款项。在暂时停工28天后,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当于该工程设备在停工日期时的价值的付款。
同时,应颁发一份支付证书,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a)根据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已把这些工程设备标记为业主的财产;
(b)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引起。
持续的暂时停工
24.3如果第23.1款所述的停工持续84天以上,且此停工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引起,则承包商可通知工程师,要求在28天内同意继续实施工程。
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没有得到许可,承包商可将此停工视为第31条所述的对停工影响到的区段的删减或如果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终止合同,并且执行第46条的规定。
复工
24.4如果承包商没有根据第24.3款将持续的停工视为删减或终止合同,在承包商的要求下,业主应接受对中止的工程的保护、保管、安全以及保险的责任,中止的工程受到损失或损害之风险从此转移给业主。
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命令后,承包商应在及时通知工程师后,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或工程设备。承包商应补救好工程或工程设备在暂停期间可能发生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承包商由于此暂停所合理支出的费用(即如果没有暂停不可能支出的费用)连同利润应加到合同价格中。
承包商无权获得由于补救因有缺陷的工艺或材料或因承包商未能采取第23.1款规定的措施而引起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所招致的费用。
如果业主根据本款接受了中止的工程的风险和责任,那么在承包商收到复工的许可或命令后14天,该风险和责任应重新归属承包商。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竣工
竣工期限
25.1工程应在竣工期限内完成并通过竣工检验。
竣工期限的延长
26.1如果由于下列的任何原因致使或将使承包商延误完成工程,承包商可要求延长竣工期限:
(a)根据第31条书面指示额外的或附加的工作;
(b)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c)系包商不可能合理预见的自然障碍或条件;
(d)业主或工程师的指示,但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引起的;
(e)业主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
(f)业主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商的延误;
(g)根据第23条的任何暂时停工,由于承包商的违约除外;
(h)任何劳资纠纷;.
(i)业主的风险;
(j)不可抗力。
承包商应在得知索赔延期的事件后14天内,将其索赔延期的意向通知工程师。通知发出后,承包商应尽快发出附有全部详细材料的延期要求。
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工程师应不时地给予承包商预期的或追溯既往的此类合理延长竣工期限的许可。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业主和承包商。
无论在竣工期限之前或之后出现的延误,承包商均应有权获得此类延期。
分包商的误期
26.2如果分包商的误期是由于第26.1款提到的某一原因,而该误期阻碍承包商按竣工期限竣工时,则承包商应有权进行延期索赔。
提前竣工
26.3业主可在下述条件下要求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花竣工期限之前完成:
(a)业主和承包商应首先商定支付承包商在竣工期限之前完成工程或其中一部分的每日的额外款额;
(b)对未能在提前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或其中一部分,承包商不承担第27.1款中规定的责任。
本款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早于规定期限竣工。业主有关提前竣工的要求应满足两个条件:
(a)业主和承包商应在合同中约定应付报酬。约定的应付报酬应为竣工期限前实际完成的部分工程的每日额外款项。
(b)对在约定提前竣工时间内的延误,承包商不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即使业主已要求提前竣工,并且已就报酬问题达成协议,只有在竣工期限到期时,才会出现第27条所述后果。第26.3款的规定是业主要求提前竣工的唯一途径。业主不得援引根据第31条发出的变更命令来改变对第26.3款的执行。
竣工拖延
27.1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期限内完工,业主应有权减少合同价格,除非从出现的事件中能够合理地断定业主不会遭受损失。
业主应在一合理的时间内将其要求减少合同价格的意向通知承包商。
每日减少的百分比应按序言中的规定,即归因于未能如期完工而不能预期投人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的合同价格的每日百分比。此减少应按竣工期限和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天数计算。
此减少决不应超出序言中规定的、该部分合同价格的最大百分比。
此减少不应包括对有关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期限内竣工,业主所做的任何其他补救,但第27.2款中的规定除外。
进一步的误期
27.2如果根据第27.1款业主有权对工程的任何部分的合同价格进行最大限度的减少,他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完成工程。该通知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最后竣工的期限。
如果不是由于业主或其雇佣的某个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原因,承包商未能在该期限内竣工时,业主可再一次通知承包商:
(a)要求承包商完成;
(b)用承包商的费用由业主完成工程,只要他以合理的方式这样做;
(c)终止合同。
如果业主终止了合同,他应有权就他所蒙受的任何损失从承包商处得到序言中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补偿。若没有规定最高限额,业主无权得到超出归因于承包商未能如期完工而不能预期投人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的合同价格的补偿。
业主应将他保留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的价值记人贷方。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竣工检验
检验通知
28.1承包商应提前打天将一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他将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下文中称为“检验”),除另有商定,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工程师通知承包商的某一日或数日内进行。
检验时间
28.2如果工程师没有在承包商要求之后指定检验时间,或未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承包商应有权在工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着手进行检验。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检验结果被认为是准确的。
延误的检验
28.3如果承包商无正当理由延误检验时,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收到该通知后21天内进行检验。承包商应在此期限内他可能确定的日期进行检验,并将此日期通知工程师。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1天内进行检验时,工程师可单独着手进行检验。工程师如此进行的所有检验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此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检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为竣工检验提供方便
28.4除非另有规定,业主应免费提供为进行检验承包商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劳务、材料、电、燃料、水、备用品、仪器和原料。
重复检验
28.5如果工程或任何区段未能通过检验时,工程师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复此类检验。根据本款或第30.7款进行重复检验所招致业主的所有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对检验结果的分歧
28.6如果工程师和承包商对检验结果的解释有分歧,双方应在该分歧出现后14天内向对方提交一份阐明自己意见的报告。该报告应附有一切有关的证明材料。
竣工检验是确定工程已完满结束;并可移交业主的手段。因此,工程师与承包商对检验结果很可能产生分歧。在此类情况下,要求承包商与工程师分别向对方提交一份阐明自己意见的报告。此类报告应附有一切有关证明材料并应在分歧产生后14天提交。
仲裁时,上述报告可作为判断工程是否确已竣工,及是否需要复验的重要证明文件。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的后果28.7如果工程或任何区段未能通过根据第28.5款所进行的重复检验时,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工程师应有权:
(a)指示按照第28.5款规定的条件再进行一次重复检验;
(b)拒收工程或区段,在此情况下,业主应从承包商处获得与第30.5款规定相同的补偿;
(c)尽管工程尚未竣工,如果业主愿意的话,颁发一份移交证书。合同价格应按业主与承包商可能商定的数额给予减少,若未能达成一致,可按仲裁决定予以减少。
业主的使用
28.8在考虑根据第29,3,29.4以及30.7款所进行的检验结果时,工程师应考虑到由于业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
检验证书
28.9一旦工程或工程的任何区段通过了检验,工程师应立即就此向承包商和业主颁发一份证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移交
移交
29.1当工程根据合同已经竣工(那些不影响工程预期投人使用的次要部分除外)且已通过竣工检验并根据第29.2款已经颁发或认为已颁发了移交证书时,业主应接收工程。
移交证书
29.2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根据第29.1款准备移交前不早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通知,申请移交证书。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后的28天内应:
(a)向承包商颁发移交证书,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说明工程竣工和准备移交的日期;或者
(b)驳回申请,提出工程师的理由并详细说明为了使移交证书得以颁发承包商还需进行的工作。
如果在28天的期限内工程师未颁发移交证书或未驳回承包商的申请时,应认为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二天他已颁发证书。
如果根据合同工程被分成区段时,承包商有权就每一个此类区段申请单独的移交证书。
移交前的使用
29.3业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除非工程师颁发了该部分的移交证书。然而,如果业主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时,该被使用的部分应被认为在此种使用之日已经移交。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相应地颁发移交证书。如果业主在工程移交前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承包商应被给予最早的机会用以采取可能需要的某些措施进行竣工检验。
第27.1款中的规定不适用于业主正在使用的工程的任何部分。应运用第.30条,如同该部分在被使用之日已经移交那样。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29.4如果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或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时,则应认为业主已在本该完成但因上述妨碍未完成竣工检验的日期接收了工程。工程师应相应地颁发一份移交证书。
如果工程实质上不符合合同要求,则不应认为工程已被接收。
如果按照本条规定接收工程的话,承包商仍应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提前14天发出通知要求承包商根据第28条中约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验。;
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进行竣工检验所支出的任何附加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格中。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移交后的缺陷
缺陷责任期
30.1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单独移交,则该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应从其移交之日开始。
修复缺陷
30.2除第30.9款规定之外,承包商应负责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可能出现或发生的,由下列情况引起的工程的任何部分中的任何缺陷或损害;
(a)任何有缺陷的材料、工艺或设计;
(b)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失职。
承包商应以尽快可行的方式自费修复缺陷或损害。
缺陷通知
30.3如果出现任何此类缺陷或发生损害时,业主或工程师应当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承包商。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30.4本条规定应适用于由承包商进行的所有重置或更新,如同此类重置或更新在其完成之日已被移交一样。
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延长一段时间,其长短应与工程因某种缺陷或损害而不能使用的时间相等。如果只是部分工程受到影响,则缺陷责任期应仅就该部分进行延长。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延长都不得超过一年。
当发生第23.1款所述的工程设备安装或交付暂停时,本条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则不适用于工程设备本应交付(但由于此暂停而未交付)之日三年之后或在第二部分中可能规定的此类期限之后发生的任何缺陷。
未能补救缺陷
30.5如果承包商未能在某一合理的时间内修补某一缺陷或损害时,业主可确定一个修补缺陷或损害的最终时间。
如果承包商未能照办,业主可:
(a)自己或由他人进行此项工作,但他应以合理的方式去做,由承包商承担风险和费用;业主因修补缺陷或损害所招致的合理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不负有责任;
(b)要求承包商同意业主按商定的意见或按第50条中的仲裁决定合理减少合同价格;
(c)如果该缺陷或损害使业主实质上无法享有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所带来的全部利益,他可对不能预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终止合同。除第45条规定的任何补偿外,业主还应有权获得为该部分工程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向承包商归还工程设备或根据承包商的指示卖掉该设备所支付的费用的补偿。
清除有缺陷的工程
30.6如果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地得到修复时,在工程师或业主的同意下,为了修复之目的,承包商可将任何有缺陷的或损害的部分工程从现场清除。
进一步的竣工检验
30.7如果重置或更新可能影响工程进行时,业主可要求重复必要的竣工检验。核要求应在重置或更新之后28天内提出并通知承包商。检验应按第28条中的规定进行。
出入权
30.8在最终支付证书颁发之前,承包商应有出人工程各个部分以及查阅工程的工作记录和运行记录的权利。
该出入权应限定在业主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并由承包商承担风险和费用。同样,承包商的任何正式授权代表也应得到此类出入权,该授权代表的名字应事先书面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还可以自己的风险和费用进行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检验,但须取得工程师的批准。
业主和工程师设计中的缺陷
30.9承包商不应对由业主或工程师提供或指定的设计引起的任何缺陷负责。
由承包商调查
30.10如果工程师书面要求,承包商应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如果该类缺陷根据本条规定不由承包商负责时,在调查产生缺陷原因的工作中,承包商支付的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格中。
缺陷责任证书
30.11当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缺陷责任期已终止,根据合同,承包商已履行了弥补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缺陷的义务时,工程师应在28天内就此向业主和承包商颁发一份缺陷责任证书。
排它的补救
30.12除出现严重的渎职情况外,本条中规定的业主的补救应取代并解除与任何缺陷有关的任何其他补救。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变更
工程师有权变更
31.1工程师可在工程移交前的任何时候向承包商发布变更命令,指示承包商更改、修正、删减、增加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工程的任何部分。
除了根据工程师的变更命令外,承包商不得变更或更改工程的任何部分。但是,承包商可随时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的建议。
变更命令的程序
31.2在根据第31.1款发布任何变更命令前,工程师应将此类变更的性质和方式通知承包商。
在收到该通知后,承包商应尽快向工程师提交;
(a)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如有时)以及工作的实施进度计划;
(b)根据第26.1款对进度计划或根据合同对承包商的义务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的建议;
(c)承包商对合同价格调整的建议。
收到承包商的上述递呈后,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工程师应尽快决定是否进行变更。
如果工程师决定进行变更,他应根据承包商的上述递呈或按照协议所作修改发布一条明确的变更命令。如果工程师与承包商未能就合同价格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第31.3款中的规定处理。
对合同价格调整的不同意见
31.3如果承包商与工程师未能就合同价格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价格表中规定的费率确定调整价格。
若价格表中包含的费率不直接适用于有关具体工作,工程师应确定能反映价格表中价格水平的合适的费率。
当所述的价格表中未包含费率时,总额应适合全部情况并应适当考虑因变更追加或减少承包商的管理费。
承包商还应有权得到下列付款:
(a)由于此类变更而使部分实施的工程变为无用而导致的费用;
(b)对已经制造或正在制造的设备进行必要改动的费用,或对任何已做但因此类变更而必须进行改动的工作的费用;
(c)由于进度计划中详细规定的工程进度被破坏而招致承包商的任何附加费用;
(d)因此类变更造成对承包商的财务费用的实际影响,包括利息。
工程师应在此基础上确定费率或价格,以便使部分付款能够包括在支付证书中。
承包商开始执行
31.4一旦收到变更命令,承包商应立即开始进行变更,并在执行变更过程中接受本合同条件的约束,如同此类变更已在合同中规定。
在准予延长竣工期限或根据第31.3款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之前,工作不得延误。
费用记录
31.5在任何情况下,当指示承包商在确定有关合同价格的调整之前进行变更时,承包商应保持进行变更的费用记录和所花费的时间记录。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此类记录应供工程师查阅。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设备的所有权
设备的所有权
32.1根据合同提供的设备应在下述时间中较早的时间成为业主的财产:
(a)当设备在现场交付时;
(b)当根据第24.2款中的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设备价格的付款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证书与支付
支付条件
33.1支付条件应在序言中规定。
申请的方法
33.2除非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按以下方法间工程师申请支付:
(a)有关工程进度方面,提交工程师可能要求的此类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的证明材料;
(b)有关运至现场的及在途中的工程设备方面,说明有关工程设备并提交此类装运、运费和保险费用的证明材料以及工程师可能需要的此类其他文件;
(c)根据第34条的附加的付款。
任何其他付款申请均应说明要求的款额以及提出申请约有关细节。
颁发支付证书
33.3在收到承包商有权提出的付款申请后14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颁发一份支付证书;并说明应支付的款额,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
此支付证书,不是最终支付证书,不得由于以下原因扣发:
(a)不影响工程使用的那类小缺陷;
(b)对申请付款的任何部分有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对无争议的款额颁发一份支付证书。
对支付证书的修正
33.4工程师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任何以前的证书进行任何必要的适当修正或更改。
支付
33.5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业主应从每一份支付证书颁发之日起28天内,在其业务总部向承包商支付已证明的款额。
延误的支付
33.6如果根据第33.5款应予支付的任何款额被延误支付时,承包商应有权得到延误期间未付款额的利息。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此利息的年息应为承包商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3个百分点。承包商有权得到此类付款而不需正式通知,且不损害其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对未能颁发证书或支付的补偿
33.7下列情况下,承包商在向工程师和业主发出通知14天后有权停止工程:
(a)承包商提出正当申请后工程师未颁发支付证书;
(b)业主未按本条规定进行支付。由于停工和随后恢复工作所引起的承包商的费用及利润应加到合同价格中。
在任何情况下,当承包商提出正当申请后工程师未颁发支付证书时,在向工程师和业主发出通知28天后,承包商还应有权终止合同。
采用计量支付
33.8对根据所提供的数量或所做的工作进行支付的工程的任何部分来说,有关计量的规定应在第二部分中说明。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
33.9在缺陷责任证书(如果有多个缺陷责任证书时,则指在最后一个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申请最终支付证书。
申请此最终支付证书时应附有一份由承包商准备的最终结算单。该最终结算单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所有工程设备的价值和根据合同所做的工作,同时还应说明:
(a)商定的对合同价格的此类增减;
(b)承包商可能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附加款的一切要求。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33.10在收到根据第33.9款发出的申请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业主颁发最终支付证书,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第33.9款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最终支付证书,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在下一个28天期限内提出申请,如果承包商未提出此类申请,工程师应就他认为正确的款额颁发最终支付证书。
确定性的最终支付证书
33.11最终支付证书应是工程符合合同要求以及承包商根据合同已履行了其所有义务时工程的价值的确定性证明。
支付最终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应是业主根据合同已履行了其所有义务的确定性证明。
在下列情况下,最终支付证书或者支付不应为确定性的:
(a)涉及或影响证书中所述的任何事情存在欺骗或不诚实时;
(b)在最终支付证书颁发后84天期满前,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已开始提交仲裁或已开始向法庭提起诉讼。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索赔
程序
34.1当根据本合同条件出现承包商认为他有权索赔附加付款的任何情况时,承包商应:
(a)如果他打算索赔任何附加付款的话,在得知上述情况后28天内将其索赔意图通知工程师并说明索赔理由;
(b)在此通知发出后合理可行时,尽快向工程师提交其全部和详细的索赔材料。除非工程师另外同意,索赔材料的提交不得超过发出索赔通知后的182天。无论如何,此类索赔材料的提交不得晚于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此后承包商应立即提交工程师为了对索赔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详细材料。
评估
34.2当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根据第34.1款提交的全部和详细的索赔材料以及他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的详细材料时,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他应确定承包商是否有权得到附加付款,并据之通知有关各方。
工程师可驳回不符合第34.1款中规定的任何要求附加付款的索赔。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外币和汇率
外币支付
35.1外币支付应按照序言中的规定办理。
货币限制
35.2业主应就下列情况引起的任何损失赔偿承包商:
(a)货币限制;
(b)对支付承包商的货币进行货币汇兑时的限制,此类限制由根据合同进行任何支付的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强制实施。
本款仅适用于工程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后实施的限制。
汇率
35.3如果合同规定使用外币支付,则为合同之目的货币向的汇率应予确定,并应为序言中规定的汇率。
如果序言中没有规定此种汇率,则依据的汇率应为工程投标书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当天,或距28天最近的一天由所有国中央银行公布的该国货币售出汇率。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的使用
36.1一项暂定金额权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
支付给承包商的总金额仅应包括按照工程师的指示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应或服务的那类款额。
指示用暂定金额工作
36.2对于每一项暂定金额,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可指示:
(a)承包商实施工作,包括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实施此类工作的价值应按第31条确定,并按照第33条支付给承包商;
(b)承包商购买货物和材料,为此应按第36.4款中规定支付。
发票与收据
36.3当工程师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反映暂定金额支出情况的报价单、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
使用暂定金额支付
36.4对于承包商实施的所有工作或承包商根据第36.2款(b)提供或购买的货物、材料或服务,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应包括:
(a)承包商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格;
(b)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格的一个百分比(有关所有其他收费和利润方面)。此百分比应为序言中规定的百分比。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风险与责任
风险和责任的分担
37.1对于由履行合同引起的物质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以及人身伤亡等风险,业主和承包商应分担如下
(a)业主:按照第37.2款中规定的业主的风险;
(b)承包商:按照第37.3款中规定的承包商的风险。
业主的风险
37.2业主的风险是:
(a)战争与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
(b)在与工程所在国有关的或与运送工程设备必须通过的国家有关的范围内的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任何核废料、放射性的有毒炸药或任何爆炸的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危险性质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产生的压力波;
(e)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完全限制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雇员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f)由业主使用或占用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
(g)由工程师、业主或其他由业主负责的人员造成的、出现于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中的毛病、错误、缺陷或遗漏;
(h)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为了履行合同使用或占用现场;或按照合同在工程建设中不可避免的(无论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对道路、灯光、空气或水的使用权的干扰;或对任何在他人土地上的通行权(地役权)、道路通告权或类似性质的权利的干扰;
(i)们业主在任何土地的地表、地下、上方、其中或通过该土地建设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
(j)按照合同在工程建设中所不可避免的损坏(由于承包商的建设方法引起的除外);
(k)工程师、业主或由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或他们各自的雇员或代理人的行动、疏忽或遗漏,或违反合同或违反法定的责任;
(l)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所有风险,或虽可预见,但该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损失、损害或伤害的所有风险。
承包商的风险
37.3承包商的风险是指除规定为业主的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对工程的照管和风险的转移
承包商对工程照管的责任
38.1从开工之日起直到根据38.2款中规定的适宜的风险转移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区段负有照管责任。
承包商还应对缺陷责任期内由他实施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涉及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负有照管责任直到完成该未完成的工作。
风险转移日期
38.2与工程或工程的某一区段有关的风险转移日期为下列日期中的最早日期:
(a)的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
(b)当认为工程师已颁发了移交证书或认为按照第29条已移交了工程的日期;
(c)当业主或承包商按照本条件终止合同时,终止通知中的终止日期。
对工程损失或损害的风险的转移
39.1在适宜的风险转移日期,对工程或工程任何区段的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应从承包商处转移给业主。
风险转移日期之前的损失或损害
39.2在风险转移日期之前发生的工程或工程任何区段的损失或损害:
(a)如果是由任何承包商的风险引起的损失或损害,应由承包商立即以自己的费用修复;以及
(b)如果是由任何业主的风险引起的损失或损害,倘若在损失或损害发生后28天内工程师要求的话,应由承包商用业主的费用修复,修复此类损失或损害的价格在所有情况下都应是合理的,并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商定,或未能商定一致时,应按照第50条通过仲裁确定。
风险转移日期之后的损失或损害
39.3在风险转移日期之后,承包商对有关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除严重的渎职情况外,应限定在以下方面;
(a)完成第30条与工程的任何部分中的缺陷有关的承包商的义务;
(b)立即修复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财产损害和人员伤害
承包商的责任
40.1除第41.1款规定外,在最终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前发生的涉及任何物质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工程除外),人员伤亡方面的所有损失、开支及索赔,凡属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承包商应对之负责并保障业主免于所有的损失、开支及索赔:
(a)承包商有缺陷的设计、材料或工艺;
(b)承包商;其分包商或他们各自的雇员和代理人的疏忽或不履行法定责任。
业主的责任
40.2无论何时发生的、属业主的风险引起的、涉及任何物质财产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伤亡方面的所有损失、开支或索赔,业主应对之负责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所有的损失、开支或索赔。
事故
41.1凡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为合同目的而雇佣的任何人员的伤亡有关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开支或索赔,承包商应对之负责并保障业主免于上述损失、开支或索赔,除非上述人员的伤亡是由工程师、业主或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或其各自的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违约引起的。在后一种情况下,业主应对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开支及索赔负责并保障承包商免于上述损失、开支及索赔。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责任的限度
对间接或相应引起的损害的责任
42.1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应负责对方的任何利润损失、使用权损失、生产损失、合同损失或对方可能遭受的任何其他间接或相应引起的损害,但以下情况除外:
(a)第27条中明确规定的;
(b)本条件中明确承包商有权得到利润的规定。”
最大的赔偿责任
42.2根据本条件承包商对业主所负赔偿责任决不应超过序言中规定的金额,如未规定该金额时,不应超过合同价格。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责任
42.3除非由于承包商的严重渎职引起,对于洼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后发生的业主的物质财产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不应对业主负责。
排它的补救
42.4业主和承包商均认为只有本条件中规定的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才能决定他们在合同中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权利。
因此,合同中规定有关的或由于以下情况引起的补救:
(a)任何违反合同;
(b)任何疏忽行为或遗漏;
(c)人员伤亡;
(d)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除非属于严重渎职者外,应排除根据合同法或其他条文一方可能对另一方进行的任何其他补救。
减少损失或损害
42.5在所有情况下,根据合同宣称对方违约或自己得到保障的二方,必须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去减少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
可预见的损害赔偿
42.6如果业主或承包商负责向对方支付损害赔偿费,则该费用不应超过在合同签订日期违约方可能合理预见的损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保险
工程
43.1承包商应以承包商和业主的联合名义,以全部重置价值在下列时间就以下方面为工程投保,免赔限额不应超过序言中的规定:
(a)从开工日期刮风险转移日期,由任何承包商的风险和序言中规定的任何其他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b)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i)由承包商完成任何扫尾工作或根据第30条履行其义务所致;
(ii)由发生在风险转移日期之前任何承包商的风险所致。
承包商的设备
43.2在承包商的设备运往现场期间,从开始装车到现场卸车完毕,承包商应以全部重置价值为承包商的设备投保,在承包商的设备停留于现场期间,他应为由于任何承包商的风险引起的承包商的设备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以全部重置价值投保。
第三方责任
43.3承包商应为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并且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前发生的任何人员伤亡或任何物质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第三方责任保险。
该项保险应于承包商在现场开始任何工作之前生效。保险不应少于序言中规定的总额。
雇员
43.4承包商应为其在第41.1款中的责任投保并使此项保险持续有效。
承包商需提供相关的业主责任或员工赔偿金。
有关保险单的总体要求
43.5承包商应:
(a)在业主要求的任何时间,出示根据合同要求他取得的任何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以及保险费的收据;
(b)向承包人办理他应负责的全部保险,并符合业主批准的条件;
(c)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对保险条款作实质性的变动;如果承保人对条款作任何实质性的变动,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业主;
(d)在各个方面遵守合同要求他取得的保险单上规定的任何条件。
允许保险单不包括的例外
43.6承包商办理的保险范围可不包括任何下列各项:
(a)修复有缺陷的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的任何部分所需费用,并规定该费用包括补救由于上述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导致的工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费用;
(b)间接的或随之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包括因误期而对合同价格的任何减少;
(c)磨损、短缺和偷窃;
(d)法律要求为之进行第三方保险或其他保险约有关车辆的风险。
承包商未办保险的补救
43.7如果承包商未能出示第43.5款(a)规定的保险范围的证明,则业主可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业主为此目的支付保险费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未收回的金额
43.8任何未从承保人处收回的金额应根据第37条规定的他们的责任由业主或承包商负担。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定义
44.1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战争和其他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军事征用或禁运;
(b)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任何废料、放射性的有毒炸药或任何爆炸的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危险性质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c)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夺政权和内战;
(d)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由承包商的雇员引起的除外)。
不可抗力的影响
44.2如果在中标函颁发之日或合同生效之日(取较早日期)之后出现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从而阻止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应被认为未履行或违背该方在合同中的义务。
通知发生的情况
44.3如果双方中任一方认为已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履行其义务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他应就此立即通知另一方及工程师。
继续履行义务
44.4在发生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只要合理可行,承包商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他准备采取的措施,包括不可抗力不能阻止的任何合理的替代履约方法。如果工程师未指示照此去做,承包商不得采取任何此类措施。
不可抗力引起的附加费用
44.5如果在执行工程师根据第44.4款发布的指示中承包商支出了附加费用,则该费用应由工程师开具证明并加到合同价格中。
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
44.6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使工程遭受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有权将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包括在支付证书中,而不考虑已发生的损失或损害。
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
44.7如果不可抗力已发生并将持续182天,则尽管由于此原因可能已允许承包商延长竣工期限,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通知对方28天后终止合同。如果28天的期限到期后不可抗力仍在持续,合同即告终止。
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合同时的支付
44.8如果根据第44.7款终止合同,则应将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支付给承包商。承包商还应有权收到下列款项:
(a)有关任何准备项目的应付金额(只要该类项目所包含的工作或服务业已完成)以及有关其中任何一个项目的适当比例的应付金额(如果该项目所包含的工作或服务仅完成了一部分);
(b)为了工程或为了与工程相关的使用订购的、且已交付承包商或承包商具有法定的义务去接受交货的材料或物品的费用;当业主为之付款后,此类材料或物品应成为业主的财产并由业主对之承担风险,承包商应将此类材料或物品交由业主处置;
(c)为了完成整个工程,承包商在某些情况下合理支出的任何其他费用的总额;
(d)将承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厂房或任何其他目的地(运费不超过运回承包商本国厂房的运费)的合理费用;
(e)在合同终止日期将完全是为工程雇佣的承包商的职员和工人遣返回国的合理费用。
履约的解除
44.9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并因此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则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与根据第44.7款(终止合同时按第44.8款)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相同。
不可抗力影响工程师的职责
44.10在发生不可抗力阻碍工程师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他的职责的情况下,第44条之各项规定同样适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违约
违约通知
45.1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施工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致严重影响工程进行时,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
承包商的违约
45.2如果承包商:
(a)在一合理时间内未能遵守根据第45.1款发出的通知;
(b)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c)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收到法院对他发出的宣告破产并指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命令或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停止清理,则业主可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7天后终止合同,并将承包商逐出现场。
任何此种驱逐或终止都不应损害合同规定的业主、工程师或承包商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权力。
在此种终止后,业主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承包商完成工程。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45.3在上述终止合同之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3条尽快为工程的价值以及在终止合同日期承包商应得的所有金额开具证明。
终止后的支付
45.4在工程完成之前,业主没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项。工程完成后,在根据第45.3款考虑应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金额后,业主有权从承包商处收回完成工程所招致的额外费用(如果有的话)。如果没有此类额外费用,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结存金额。
对误期责任的影响
45.5在不损害可能已经发生的第27条中的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当业主将承包商逐出现场后,该条中有关承包商的责任应立即终止。
业主的违约
46.1承包商在向业主和工程师发出通知14天后可终止合同,如果业主:
(a)在工程师的任何证书中应支付的金额到期后28天内,未能向承包商支付;
(b)干涉或阻挠工程师颁发任何证书;
(c)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收到法院对他发出的宣告破产并指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命令或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停业清理;
(d)一直未履行其合同义务;
(e)未经承包商同意擅自指定一名人员与工程师一同工作或取而代之。任何此类终止均不应损害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其他权利。
承包商的设备运离
46.2在上述终止时,承包商有权立即将在现场的所有承包商的设备运离。
因业主违约而终止时的支付
46.3倘若发生上述终止,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按第44.8款计算得出的一笔金额。除此之外,业主还应支付因合同终止承包商可能遭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包括利润损失)。但附加金额不应超过序言中规定的限额。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劳务、材料和运输
47.1如果因劳务、材料、运输之费用或者实施工程的其他费用发生变化而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时,计算此类调整的方法应在序言中规定。
在计算调价时,不应考虑由承包商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任何增加的费用。
法规及其他规章
47.2合同价格的调整应考虑由现场所在国的法规的变化或公认的对法律的解释的变化而导致的费用的任何增加或减少。
法规指提交工程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以后制定的并对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有影响的任何法律、法令、规章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细则。
工程师应为导致的费用增加或减少的金额开具证明,并将其增加到合同价格中或从中减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关税
关税及进口税
48.1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业主应支付由于进口工程设备所引起的全部关税、进口税及各种税收。如果要求承包商支付此类关税、进口税及各种税收的话,业主应补偿上述金额。
结关
48.2业主应协助承包商获得全部工程设备和承包商的设备的海关结关单以及获得在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时该类设备再出口的任何必需的政府许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通知
致承包商的通知
49.1根据本条件由业主或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一切证明、通知或书面命令均应通过航空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传送形式发往或送到承包商的主要营业地址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其他该类地址,或可送交给承包商的代表。
致业主和工程师的通知
49.2根据本条件发给业主或工程师的任何通知均应通过航空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传送形式发往或送到在序言里为此目的指定的各自的地址,或送交给被授权接收通知的业主的代表或工程师的代表。
会议记录
49.3记人会议记录或备忘录的、由此类通知的发出方和接收方的授权代表签字的、向承包商发出的通知或指示以及由承包商发给工程师或业主的通知均应为用于合同之目的有效的通知或指示。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争议与仲裁
关于工程师的决定的争议
50.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工程师根据第2条确认、撤销、变更的决定或指示不满意,则该方可依据第50.2款将此事提交仲裁。
除非在该决定或指示作出后56天内不满意的一方已将其对上述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图通知对方和工程师,否则,他应被认为已接受上述决定为最终决定。
提交仲裁不应解除承包商根据工程师的决定或指示继续实施工程的义务,也不解除业主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在任何此类仲裁中,承包商应有权提出除依据按第2.7款发出的通知中所述理由之外的理由。
仲裁
50.2在任何时间,如果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有关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实施的任何疑问、争议或分歧,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此事件提交仲裁以得到最终解决,仲裁将按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并据之任命一名或数名仲裁人,或根据第二部分规定的此类其他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人应具有全权公开、审查及修正以下内容:
(a)根据第50.1款提交仲裁的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或指示;
(b)与争议有关的工程师的任何证书。
工程的继续
50.3除非业主命令暂停,否则合同的履行应在仲裁进行期间继续进行。如果命令进行任何此类暂停,承包商由之招致的或由此引起的合理的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格中。
任何到期的或业主支付的款项均不得由于提交仲裁而扣压。
仲裁时间的限制
50.4正式仲裁通知必须在不迟于最终支付证书颁发后84天交给另一方以及适当的仲裁机构(如果要求的话)。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法律及程序
适用的法律
51.1适用于合同及据之解释合同的法律在序言中规定。
程序法
51.2根据第50条进行任何仲裁的程序及仲裁的管理的法律在序言中规定。
语言
51.3仲裁的语言及地点在序言中规定。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通用条件。
这部分包含了适用于任何机电工程合同的条款。对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或保留应在第二部分的专用条件中作出规定。如果在第二部分中作出了修正的规定,则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对第一部分就会变得熟悉起来,能够消除因投标阶段对文本的变化未加注意而导致误解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为专用条件。分为a、b两项。
在第二部分中a项用于说明在通用条件(第一部分)中规定的变通解决方法。除非在第二部分的a项规定了变通解决方法,否则将采用通用条件中的规定。因此,除非需要对第一部分中有关规定作出变通解决,否则无需在a项中编入此项条款。
在a项中还要涉及履约保证,有关图纸和设计的批准方法、支付以及仲裁规则这些款项。
b项可用于补充特别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而a项中尚未作出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专用条件。
第12篇 聘请机械工程技术人员合同
2023聘请机械工程技术人员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意招聘乙方参加室内作图以及野外地质调查工和,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工作需要,在 岗位,承担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做好甲方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执行与甲方同类工种职工相同的劳动作息时间。 劳动报酬:工资为 元/月,大写: 。但乙方不享受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底双薪、不享受国家政策性按编制补发的工资、
发放方式:甲方于年 月底一次性打入本人工资卡,总计_____元。卡号:
第六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应自行缴纳一切社会保险,若不缴纳,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待遇与甲方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甲方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1、合同期满后合同自行终止。如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
2、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复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3、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 有效保护措施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 资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政策、 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
5、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本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十五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3篇 机械工业公司产品购销合同
2023机械工业公司产品购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款
品名规格
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元)货款
(元)税率税金
(元)价税小计
(元)
货款合计:¥元;人民币大写金额:
一、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运费条款:到交货地点的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如需转运,转运费由需方承担。
三、交货时间:20年月日,或在收到全额货款后的天内。
四、质量保证:本产品自需方收货之日起两年内质量保修。
五、货款结算: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供方30%货款定金,余下70%货款需方在20年月日前支付给供方。供方银行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供方拖延交货时间,每日按拖延交货部分货款的1‰支付违约金;需方拖延支付货款,每日按拖延货款的1/‰支付滞纳金。其它违约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拒的事件(火灾、洪水、爆炸、战争、动乱、罢工等)造成无法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供需双方均无责任。
八、其它约定事项:
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调整,经双方协商后可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十一、保密条款:本协议价格为优惠价,需方须对本协议价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单位或个人。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4篇 深圳机械厂机械工人劳动合同
2023深圳机械厂机械工人劳动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八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八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乙方应遵守如下规定:乙方应每天按正常上班时间到甲方报到。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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