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20xx塑料件加工合同
塑料加工合同
委 托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订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规格、数量和质量:
由甲方提供塑料模具给乙方,原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订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甲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订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订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提)货的时间:
乙方每月在20日前交8000.00—10000.00个塑料箱给甲方。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订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运输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每月25日结清上月货款。
第十一条 其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定金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甲方可向乙方给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订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订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
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订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订作物,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订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1、中途变更订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订作物的,甲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订作物的,乙方有权将订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甲方;变卖订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订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3、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4、无故拒绝接收订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变更交付订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订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甲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2篇 2023塑料件加工合同范本
塑料加工合同
委 托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订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规格、数量和质量:
由甲方提供塑料模具给乙方,原材料由乙方提供。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订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甲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订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订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提)货的时间:
乙方每月在20日前交8000.00—10000.00个塑料箱给甲方。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订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运输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每月25日结清上月货款。
第十一条 其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定金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甲方可向乙方给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订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2、交付订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甲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
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订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订作物,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提前交付订作物,甲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1、中途变更订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订作物的,甲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订作物的,乙方有权将订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甲方;变卖订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甲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订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3、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4、无故拒绝接收订作物,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变更交付订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订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甲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3篇 塑料件委托加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 ]系列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加工产品范畴1、产品品名:2、产品规格为:3、如增加产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条 委托加工订单1、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于每月日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次月订单,明确订单的数量和供货时间,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接订单后1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2、乙方按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对订单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计划提前5天通知乙方,但调整幅度(量)不得超过计划的25%,若超过25%,双方另行协商。3、乙方应尽努力,限度的满足甲方订单的要求。 第三条 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配方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2、加工产品包装上标注乙方厂名和厂址,同时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产,附“ ”商标使用授权书。3、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经由双方确认或国家检验检测机构签定属乙方制造引起的,除由乙方承担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需双方清点数量)的责任外,乙方还应按该批有质量问题产品总值的30%以实物形式(加工产品)补偿给甲方;4、乙方交付的产品如在市场流通中,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经双方鉴定或经公证单位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负甲方直接损失赔偿责任:(1)加工产品的投诉赔偿问题,甲方在预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书面为准)可以先行赔付消费者,消费者签收确认,由乙方负担赔偿,赔款在加工费中扣除;当乙方对甲方处理有异议的,甲方可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处理;(2)在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可协助甲方处理质量投诉,但不负责对最终用户(即甲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3)少量的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调换;(4)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乙方不予承担责任。5、乙方应按产品标准要求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及留样,并严格遵循“三检”制度。6、乙方应根据甲方销售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 第四条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供应1、产品的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2、乙方全面负责采购加工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并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符合甲方产品质量标准要求。3、乙方应保管好甲方材料,包装纸箱、标签等不能流入市场。 第五条 产品交付与验收1、产品实行甲方自行提供,交付地点为乙方工厂仓库,物流运输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装车。2、产品交货按甲方订单履行,若有变动,双方应提前约定。3、产品在出厂之前,由甲方驻厂代表开具质量验收单,并在乙方出库单上签字。4、产品验收依据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文件及国家相应标准。5、如甲方认为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出现不良现象(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不符合标准,成品有破损现象等)时,可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不良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6、交货时间:自订货计划在乙方确认(计划确认时间为乙方收到传真后1天内)后第七天开始供货,日供货量为:月订货量 万箱以内的,第天不低于 万箱,月订货量 万箱的,每天不低于 万箱, 万箱以上的,每天 万箱。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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