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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5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1-21 热度:50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

第1篇 房地产开发公司章程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省市区路号

第三条本公司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第八条 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九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

第十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 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东组成,自然人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4、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权;

股东享有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行使表决的权利;

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股东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股东有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股东有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出资的义务;

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出资差额补偿的义务;

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4%,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7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7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2%,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6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6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85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85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股东、监督机关审查验证。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有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下职权,经理任期三年;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实施公司年度经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出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 国家公务员;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 因犯有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四)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五)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指挥与管理;

(二)对外代表公司对各项业务事项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检查股东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股东会决议授予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的终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对公司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为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总结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报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报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2篇 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2023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转让转让方:_______________(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乙方)

本协议书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的股份共_______________元出资额,以________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三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甲方收到价款后,为乙方出具收据。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一方违反合同,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并经河北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3篇 买卖合同:郑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二七民二初字第84号

原告(反诉被告)巩义市中原水泥厂,住所地:巩义市米河镇双楼村。

法定代表人张占文,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振海,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长河,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龙跃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海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瑛,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法律顾问。

原告巩义市中原水泥厂与被告郑州龙跃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振海、毛长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水泥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规定供货。20xx年4月18日至11月,供被告水泥 3276.70吨,单价230元,计款753641元。被告收货后位及时付款,先后七次转帐589872.50元。20xx年1月8日,双方算帐,被告欠原告163768.50元,并写欠条一份,后经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水泥款163768.50元,利息1905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根据。双方约定的水泥价格为每吨195元,原告在计算时却按230元,水泥总价款应为638956.5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分七次转帐向原告支付货款589872.50元。20xx年11月11日,因原告水泥出现质量问题,原告代理人张荣恩经被告通知前来解决问题,经协商,与被告确定先扣除部分水泥款26093.50元,由于水泥款已支付,张没有现金支付,故张出具欠条一份。20xx年,被告将其法定代表人刘长海之父在原告处的债权予以抵扣应付款46080元,由原告代理人张荣恩出具收据。至此,被告多付了23089.50元,要求原告返还。

被告反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5月9日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后,原告未完全按合同提供合格水泥。20xx年11月6日经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抽样检查,发现原告所供的该批水泥质量不合格,为此,责令被告将正在建设的六号楼进行部分拆除。20xx年11月10日,在施工监理及郑州市房屋质量监督站二七分站的监督下,由六号楼的施工单位郑州正岩建筑公司将该部分拆除,造成了高达248049.20元的损失。20xx年11月28日,被告又发信给原告要求协商解决此事,后又多次电话通知原告,但原告不予理睬,故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我方经济损失20xx00元,返还我方多支付水泥款23089.50元。

反诉被告辩称:原告依照合同规定供货,被告未及时付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反映水泥有不合格现象。被告所谓的抽样程序未通知原告,检验结果也未送达给原告,仅在反诉中提出。被告的反诉请求及事实是伪造的,违反了双方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反诉不能成立,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xx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供给被告水泥120xx吨,接受价,每吨195元,总金额 2340000元,按被告需要及时供货。对所供产品有异议,应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对水泥质量应留有原装水泥一吨以上,双方取样化验,以省质检站检验结果为准。逾期或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原告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在十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被告提出的异议。货款每月25日结算并付款,第一次结算付款6月25日,下余每月5日结算。合同还规定:水泥价格随行就市,如遇价格上涨,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被告不认可,原告停止供货,待双方协商同意并由被告出示认可证明再发货,原告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使用水泥时必须先复验后使用,否则原告不承担被告损失;合同有效期自 20xx年5月9日至20xx年10月30日……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至20xx年11月,原告共供给被告水泥3276.70吨,被告共付给原告水泥款589872.50元。合同履行中的20xx年11月6日,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对被告正在建设的六号楼进行建筑材料抽样检查,发现原告所供的该批水泥质量不合格,为此,责令被告将正在建设的六号楼进行部分拆除。20xx年11月10日,在工程施工监理河南明辉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及郑州市房屋质量监督站二七分站的监督下,由六号楼的施工单位郑州正岩建筑公司将该部分拆除,被告预算损失248049.20元。20xx年11月28日,被告称又发信给原告要求协商解决此事,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被告称后又多次电话通知原告,但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仍无其它证据证明。但在当日,原告的合同委托代理人张荣恩给被告出具证明:“今欠龙跃公司26093.50元,共计506吨”。20xx年1月7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3768.50元,利息19050元,被告则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0xx00元,返还多支付水泥款23089.50 元。庭审后,被告申请撤回要求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0xx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已裁定准予被告撤回该项反诉。

审理中查明:被告单位工程部职员靳长松曾于20xx年1月8日未经被告授权许可、也未经其财务部核实给原告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原告送水泥计货款163768.50元(该欠条未加盖被告公章)。

另查明:被告法定代表人刘长海之父在原告处享有债权,于20xx年4月17日由被告抵扣了原告的水泥款46080元,原告的合同委托代理人张荣恩为此给被告打下收条,称“收到龙跃房地产水泥款46080元”。

还查明:原告原名为河南省巩义市中原水泥厂,20xx年2月25日变更为现名称。

上述事实,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张荣恩的委托书和收条、证明、靳长松的证人证言、水泥性能试验报告、

监理公司的通知、预算报告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水泥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单位工程部职员靳长松曾于20xx年1月8日未经被告授权许可、也未经其财务部核实给原告出具一份证明原告送水泥计货款163768.50元(该欠条未加盖被告公章)的证明没有证据效力,本院不予认可。本案中,原告按每吨230元的价格计算货款没有依据。原告称水泥价格上调,但原告并未按合同规定的水泥价格上调的条件书面通知被告并经双方协商同意且由被告出示认可证,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计算方法不予采纳,该案货款数额仍应按合同执行。被告共计收原告水泥3276.70 吨,单价195元,计款638956.50元,扣除被告已付货款89872.50元、抵扣货款46080元、20xx年11月28日原告欠被告款 26093.50元,被告多支付原告货款23089.5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对形成本案纠纷,原告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货款23089.5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3205.50元由原告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明

审 判 员 李 晔

审 判 员 李 留 聚

二oo 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彩 霞

第4篇 房地产开发公司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1)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2)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为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内容

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中担任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_____________方式支付乙方工资,月薪为__________元或者_________。

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等假期。

第五条劳动纪律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七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经济信息,不得到其他竞业单位从事工作。

第八条违反、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 房地产开发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___省___市___区___路___号

第三条本公司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立后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受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第八条 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九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壹仟万元)。

第十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 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东组成,自然人情况如下: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3.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4、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权;

2. 股东享有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行使表决的权利;

3.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股东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7. 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1.股东有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

2.股东有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限出资的义务;

3.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4.出资差额补偿的义务;

5.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_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_________: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__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______:认缴出资额为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______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股东、监督机关审查验证。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公司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有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下职权,经理任期三年;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实施公司年度经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出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 国家公务员;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 因犯有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四)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五)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负责公司业务活动的指挥与管理;

(二)对外代表公司对各项业务事项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检查股东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股东会决议授予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的终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对公司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为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具体的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总结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报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报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5份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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