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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合同(5份范本)

发布时间:2023-04-10 热度:69

护理费合同

第1篇 护理费申请书格式

护理费申请

尊敬的领导:

我叫zz,女,现年61岁,嵩县白河乡五马寺退休教师。2001年痪病,2003年在洛阳150医院确诊为泌尿系统结核,出院后持续用药,每月用药几百元,但病情无好转。2006年冬天到洛阳再次检查,左肾坏死,动手术切去左肾,用去一万五千余元。2001——2007年期间住院治疗及平时用药化钱3万元之多,欠下重债。得病至今,丧失劳动能力,并须专人照顾,家处农村,经济收入不好,欠债无力偿还。近期急需再次住院复查,急需用钱。特申请护理费,给予救助,望批准。

申请人:zz

第2篇 护理费申请书

护理费申请

尊敬的领导:

我叫zz,女,现年61岁,嵩县白河乡五马寺退休教师。2001年痪病,2003年在洛阳150医院确诊为泌尿系统结核,出院后持续用药,每月用药几百元,但病情无好转。2006年冬天到洛阳再次检查,左肾坏死,动手术切去左肾,用去一万五千余元。2001——2007年期间住院治疗及平时用药化钱3万元之多,欠下重债。得病至今,丧失劳动能力,并须专人照顾,家处农村,经济收入不好,欠债无力偿还。近期急需再次住院复查,急需用钱。特申请护理费,给予救助,望批准。

第3篇 定残后护理费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女,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 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女,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男,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_ 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15)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改判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共计损失52619.12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在未查清护理费、营养费损失的基础上,武断地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上诉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其父一直陪伴照料,未上班,产生误工。该项护理费用由其所在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及工资发放证明予以证实,原审完全忽视该份证据,以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原告的护理费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营养费原审仅支持了1220元,于事实不符。上诉人出交通事故时不满18周岁,由于脑部受伤需要补充营养,因此工人医院在病历中建议其加强营养,截止上诉人起诉时共发生营养费3050元(以票据为证),原审仅支持1220元,毫无依据。

二、原审法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是否伤残为给付标准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本案中上诉人安爽头部受伤,医生在病历表明:“需精神科继续就诊、治疗,且患者目前情绪波动较大”,对于一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头部受伤并需伴随继续在精神科治疗的情况下,心理受到很大创伤,接近崩溃边缘,容易产生自卑心理,请求二审法院以人道主义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对精神抚慰金部分予以支持。

三、保全费原审漏判。

一审时,上诉人提出对事故车辆的保全,并提交保全费1000元,原审法院漏判,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综上,望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__ 日

第4篇 护理费判决不服上诉状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男,汉族,2014年出生,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电话:159########。

法定代理人:张某哦1,男,汉族,1989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女,汉族,1990年出生。

被上诉人(被告):新泰市某医院,法定代表人:李@,职务:院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982......,地址:新泰市......。

一.诉讼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

1、将护理费中的“10年完全护理费163975.5元”改判为874520元;

2、将“精神损害抚慰金37500元”改判为50000元。

(以上两项上诉诉求数额共计比一审判决增加723044.5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的10年完全护理费计算方式存在明显错误,对我方不公平,适用法律错误,表现如下:

(一)对完全护理依赖程度的上诉人计算后续护理费时,不应当按照乘以50%的比例,而是应当按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规定乘以100%。

1、一审判决计算后续护理费时,按照1人计算同时再乘以50%的系数,没有列明法律依据,可能是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内部规定,我方到处搜索也搜索不出该相关法律,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并不是按照全国的高效力的法律法规判决的,也和我方裁判文书网搜索的大量案例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判决按照50%系数计算后续完全护理费,我方猜想可能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但是该规定是工伤索赔的规定,请二审法院高度关注,而该案不是工伤案件,该案系医疗侵权人身损害案件,按照工伤相关规定来计算后续护理费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即使按照工伤相关规定计算,工伤计算后续护理费所使用的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但是原审却按照“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两者相差巨大;此外,工伤适用无过错原则,但是本案人身损害案件使用的是过错责任,是按照过错比例大小计算损失,两者计算原则也不一样。显然,一审判决使用工伤的相关规定计算损失存在明显错误。

3、《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规定(原来的2008版已经作废):“本标准适用于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评定,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显而易见,从2014年开始,凡是工伤之外的人身损害都是使用该2014版规定,本案医疗损害赔偿是典型的人身损害案件,因此,本案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护理费应当使用该规定;该规定的“附 录 b ”记载:“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为以下三等:a) 完全护理依赖:按100%的比例计算;b) 大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80%计算;c) 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50%计算。”,因此,本案上诉人为完全护理依赖情况下应当按照100%计算,而不是按照50%计算。

4、泰安东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是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鉴定书中有直接引用的国家标准,这是全国统一的标准,但是原审判决时却又适用工伤相关规定进行判决,不伦不类,鉴定书和判决书在同一个案件中适用法律不一致,自相矛盾。

5、鉴定书已经明确鉴定了护理人数,其鉴定的依据是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已经考虑了方方面面,此时护理人数具体明确情况下,再毫无道理的乘以50%,显失公平。

6、如果按照一审的判决内容计算,我方一天的护理费只有45元,上诉人系最严重的脑瘫患者,肢体运动严重障碍,高度智障,重度癫痫,随着年龄还原来越重,护理依赖评分均为0分,试问被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每天只给我们如此严重的患者护理费只有45元,并且是黑天白夜持续护理,吃喝拉撒全照顾,这种情况下,区区45元,去哪里找这种最强劳动量的护工!我们受害者以后咋生活!等上诉人父母都老去了,孩子咋办!拿着这个钱能去哪里找护工!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却乘以50%是严重错误的判决,请求中级法院对此高度重视,我们就是最终到最高人民法院,也要问问,这是谁的错误规定。

(二)一审后续护理费按照一人计算是错误的,判决结果无法填补超常的护理工作,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为最严重的脑瘫了,每一项评分都是0分,但是一方面定残前期间是2人护理,定残后却是1人护理,这个前后护理内容没有任何差别,却减少了护理人数,其实鉴定人也称最高护理人数为2人,但病人病情没有任何好转情况下,身体随着年龄增长越来越重护理难度逐渐增加的情况下,去相反判决护理人数越来越少,这显然是错误的。此外,上诉人白天黑夜持续需要人护理,1人护理明显达不到护理任务,按照2人计算护理费尚能体现公平,1人护理确实太少了。尤其是1人护理又再乘以50%系数,上诉人的经济损失被明显少算了。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三)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无法正面回答我方提出的疑问,作出的鉴定明显缺乏说服力,希望二审法院同意我方重新鉴定。

一审判决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万,最终却再次按过错比例计算后按照37500元判决,存在错误。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承担赔偿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因此一审判决在第14页中,认定“但被告在本次医疗事故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主张100000元的数额过高,本院酌定为50000元”,因此一审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已经考虑到了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因素,不应再次和其他经济损失一并乘以赔偿比例75%,这是双重计算了,计算错误。

因此,一审判决的后续10年的完全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错误,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希望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并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

此致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某

代理人:孙大庆

第5篇 护理费计算错误二审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聚众斗殴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_____________ 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_____________ 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对上诉人陈_____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本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一、上诉人人陈_____在该犯罪中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

上诉人陈_____只是案件的参加者,该两起案件并不是其组织、引起、指挥。两起案件其都是被同学纠集去架势的,第一起斗殴其没有持械且对方身上的伤也不是其所致,第二起斗殴其虽然拿了铲子,但铲子本身并不是其所有也不是其准备的工具,是其到达案发现场别人给他的,且对方的伤也不是其所致。

二、上诉人陈_____是未成年人犯罪,陈_____犯罪时不满18周岁,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父母管教不到位,再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重哥们义气,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属于激情犯罪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上诉人陈_____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深刻认罪、悔罪,被取保后认真学习、积极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陈_____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不良记录。

四、海州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对上诉人陈_____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建议审判机关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社区刑。

综上,上诉人陈_____的量刑情节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并且根据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_________________(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充分考虑上诉人上诉意见,依法对上诉人作出缓刑判决,给其继续上学的机会。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护理费合同(5份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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