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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合同(9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12

标准必要合同

第1篇 非必要性羁押申请书

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________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申请人现作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的律师向贵院申请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请予批准。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自被羁押之日起至今已有数月,在羁押期间________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办案,积极认罪,认真悔过,加上其涉嫌罪名较轻,已无继续羁押之必要,故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的规定以及________省人民检察院相关精神要求,请求贵院对其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________已没羁押必要性,敬请贵院及时予以变更强制措施。谢谢!

申请人(郑某某的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立案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通知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申请人:

关于你就_________________一案,向本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我院已经按照规定进行初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_____________条规定,经本院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申请理由明显不成立,决定不予立案,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第3篇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杜煜 律师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系 犯罪嫌疑人 林某某的 委托律师 。

羁押 必要性审查对象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530--------0410),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某市公安局公交分局 刑事拘留 ,2017年5月26日被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批准逮捕 ,现处于 逮捕 期间,羁押于某市第二看守所。

申请事项

一 、对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建议某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对林某某作出 变更强制措施 。

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及其家属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十八条、《关于贯彻执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 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予 立案 审查。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林某某不存在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的情形。

林某某涉嫌 罪名 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属于《关于贯彻执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禁止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范围。

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数量为两支。从量刑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 四 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9〕18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林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仅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下,起点刑为 管制 ,最高刑才为三年 有期徒刑 。在量刑情节上,林某某是初犯,没有加重情节。在侦查过程中,有认罪,坦白酌定从轻的情节。因此,即使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结果也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 拘役 。林某某不属于《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五项)的禁止性规定。

林某某涉嫌犯罪罪名由刑事拘留时的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变更为逮捕时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该罪名的变更及确定,足以证明林某某的犯罪不存在不属于《关于贯彻执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六项致第九项禁止性规定。

林某某非通辑抓获,也未曾办理过 取保候审 ,因此不属于《关于贯彻执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禁止性规定。

林某某批准逮捕时间为 2017年5月26日,逮捕时间已经满一个月。也不属于《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项禁止性规定。

综上,对于林某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予立案。

二,林某某没有必要在看守所进行羁押,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1、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二)项,林某某拘留时涉嫌罪名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现在逮捕的罪名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并且涉及林某某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 证据 已经收集固定,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或者 监视居住 条件,也符合该条第(四)项规定。

2、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涉案中,林某某属于没有主观恶性,也是初犯。

3、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一)项“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 缓刑 的”。天津赵春华案中,赵春华 非法持枪 六支, 二审 判决“上诉人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 缓刑考验期 内,依法被告 社区矫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一条量刑的指导原则第(二项)(三)项规定。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林某某刑期应当在一年以下,有可能适用缓刑。

4、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重试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伴非侵入性呼吸支持,高血压,高血脂性。

5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提供保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林某某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6、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7 、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也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义务。

综上,林某某的情节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关于贯彻执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四)项、二十七条第(五)(七)之规定。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请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考虑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实际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及身体健康,对为其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予以审查,依法向某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作出对林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此致

某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7年6月27日

第4篇 非法拘禁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 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常建龙,甘肃长庆 律师 事务所律师,系涉嫌 非法拘禁 案 犯罪嫌疑人 111的 辩护人 。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 111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 变更强制措施 ,对111予以 取保候审 。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 111因涉嫌 非法拘禁罪 ,5月5日被xxx公安局 刑事拘留 ,5月31日xx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 批准逮捕 。现111被羁押于xx县看守所。

现嫌疑人 111以被羁押接近八个月,而嫌疑人111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其量刑可能在羁押期限以下。因此,辩护人认为,检察院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对111继续羁押进行必要性审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对111予以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 犯罪嫌疑人 111在违法过程中未造成伤害后果。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常见 罪名 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第1项(1)规定:“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再三个月 拘役 至六个月 有期徒刑 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111在拘禁受害人过程中并未有过殴打被害人的情形,亦未对受害人在成任何人身伤害,因此,其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或者六个月有期徒刑。

二、 犯罪嫌疑人 111量刑的基准刑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拘禁受害人的天数计算。

xxx公安局x公(刑)诉字[xx号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嫌疑人111的犯罪经过并不准确,经过辩护人询问嫌疑人,受害人邓旭红从从华1来到西2被拘禁在恒盛投资公司员工宿舍,后受害人被拘禁至xx国际酒店,再后来被拘禁至xx宾馆,又后来再次被拘禁至恒盛投资公司员工宿舍,这个拘禁过程嫌疑人111并未参与,直到受害人在第二次被拘禁至xx宾馆时嫌疑人111才参与拘禁,其对于之前对受害人邓旭红的拘禁并不知情,而根据嫌疑人11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同案犯罪嫌疑人刘鹏的供述亦可以证明这一事实,并且111供述其“看管了十几天”,这与起诉意见书中的二十余天并不相符。也许整个拘禁过程有二十余天,但111并未完全参与,因此应当按照十几天计算,但是具体拘禁十几天并不能准确的确定,就应当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认定,认为其只拘禁了10天。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第2项(1)规定:“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期:(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一天,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因此,应当在起刑点3个月拘役或者6个月有期徒刑增加刑罚量,即除去第一天,再增加9个月至18个月刑罚。那么,犯罪嫌疑人111的基准刑为11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三、 嫌疑人 111系初犯,且犯罪性质较轻,并且嫌疑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并且有悔罪表现,同时,本案是嫌疑人为了向受害人索取借款,争取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拘禁。

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5项、第20项和第四条第四款第4项规定:“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依法认定 自首 、坦白的除外”“对于初犯,犯罪性质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为索取合法 债务 、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因此,可以在嫌疑人基准刑11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减少55%刑罚,即减少6个月至1年1个月,那么嫌疑人111的最后量刑为5个月至11个月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目前已被羁押将近 8个月,而其的最终量刑11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因此,辩护人依法申请对犯罪嫌疑人111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对111予以取保候审。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常建龙

12月25日

第5篇 被拖欠货款怎么办,必要时应该这样做。

普通的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卖方依约送出货物,但买方却迟迟不肯付款,应该怎么追回货款? 佛山万林 律师 所根据其 代理 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2017年,蓝天公司(化名)通过电话,向白云公司(化名)订购了一批汽车零件,白云公司收到订单需求之后,立即开始配货,并按照要求送货。

货物送出以后,蓝天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只向白云公司付款 2万元,仍然欠付白云公司6万多元货款。

后白云公司多次向蓝天公司催讨货款,但蓝天公司均不予理会,白云公司深感无奈,于是找到律师提起 诉讼 。

【 法院判决 】

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向白云公司支付货款 6万多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

【律师解析】

本案是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在日常的业务来往中经常遇到,本案能够胜诉很大程度取决于合法有效的送货单,送货单是卖方主张货款的重要 证据 ,也有对方公司的业务员签字认可,故法院认定送货单真实有效,确认对方公司拖欠白云公司货款。

作为卖方,要想将来在诉讼中能够有效地主张货款,就要保存好双方之间的送货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双方来往的短信等,以便在起诉时能够有充足的证据。

同时,还要注意三年 诉讼时效 的问题,及时地向对方主张权利。必要时还可以找到律师事务所, 委托律师 出具一封 律师函 ,既能通过律师函向对方催收货款,也能给对方一定的震慑力。

【 买卖 合同纠纷 证据材料清单 】

【主体资料】 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原告 为 个人: 提交原告的 身份证 复印件。

原告或被告 为 单位: 提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1 份(加盖公司公章);

【交易材料】

1、 合同及有关合同变更、解除的协议、传真件等;

2、 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证明:邮件、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或提货单、托运单、贷单、提供单、验收单或其他能够证明标的物已交付或已提供服务的证据;

3、 付款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 汇票 、 支票 、收据、发票等付款凭证;

4、 证明拖欠服务费的结算单、对帐单、 欠条 、还款计划、没有兑现的支票等;

5、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及文件;

6、 证人 证言;

7、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或检测、试验、化验证明;

8、发生违约和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

9、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通讯联络方法等详细情况。

附: 【 相关法律依据 】

《 民法典 》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 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6篇 申请追加必要诉讼被告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7篇 申请书 (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用)

申请人:___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__________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追加________作为你院(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号__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共同原告/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追加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签名或者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8篇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模板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 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已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 年 月 日被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年 月 日被 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 市 区看守所。申请人依法接受 本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辩护人经会见、阅卷等工作,辩护人认为其涉案情节轻微,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为此,辩护人特申请对变更强制措施。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的涉案情节轻微

……

二、代办驾驶证迁入的收益并非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

……

三、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之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申请人特向贵院提交书面申请,提请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肖鸿杰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请办案机关综合考虑涉案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第9篇 设备合同管理必要性有哪些

1、培育和发展设备工程市场,振兴我国的设备产业,真正形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就必须建立、开发现代化的设备工程市场。法律是订立合同的依据和保障,合同是市场主体作出法律行为的准则。设备工程市场主体依据其参与广泛的设备工程经济活动而形成各种法律关系。不言而喻,在各种法律关系中,若干合同法律占有重大比例。设备建设活动涉及广泛的人、技、财、物,因而需要运用各种设备合同加以高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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