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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赠与合同(4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12

公证赠与合同

第1篇 房屋公证赠与合同

2023房屋公证赠与甲方(赠与人):

住所: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住所:

身份证号: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地产标示:

(一)该房屋类型:______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_____。

(二)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_____层),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平方米。

(三)甲方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依法取得该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___________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五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公证后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公证赠与证明

兹证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______的赠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签名章或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3篇 公证赠与合同

2023公证赠与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赠送他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赠与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公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

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注:(1)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

(2)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

公证书(20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内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号

兹证明赠与方 (赠与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受赠方 (受赠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于 年 月 日来到我处,在我面前,在前面的《赠与合同》上签名。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第4篇 谁说经过公证赠与合同就不能撤销

案情:

刘平与刘之柱是叔侄关系。叔叔刘之柱因为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生活起居;2023年1月,经过一些亲朋好友商议,叔叔刘之柱与侄子刘平达成协议,由刘平照顾叔叔刘之柱今后的生活、医疗及生养死葬承担一切责任,而刘之柱就把在市里的2处房产赠与给刘平,双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23年8月,叔叔刘之柱因为高血压急救住院,在治疗期间,刘平对其不理不睬,也不进行照顾,还时而唠叨,谩骂刘之柱,让刘之柱在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刺激,为此,刘之柱认为刘平未履行对自己的照顾之义务,让其觉得对刘平赠与房产是重大失误。

故向笔者咨询: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能否撤销?

解析:

本案中,当事人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程序,原则上不得任意撤销。但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所以上述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要行使法定撤销权就必须有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现为条件,赠与人就享有撤销权。

赠与合同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说。

任意撤销是指: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但任意撤销的行使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义义务性质的赠与及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得撤销的。《合同法》之所以规定不得撤销,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这类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法定撤销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它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它需要具备法定的事由,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不论赠与采何种形式,交付或登记与否,撤销权人均可撤销之。

行使法定撤销的情形包括有: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

综上所述,案件中的刘之柱对刘平的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192条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的撤销事由,是完全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的。(文/许小军)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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