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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合同(16份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12

公司法合同

第1篇 公司法人变更说明函2023

致:_______________

由于本单位发展需要,“__________单位”名称从年月日变更登记为“__________单位”,原法人“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原单位“__________单位”的业务由“__________单位”统一经营,原单位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即日起,原单位“__________单位”所有债权债务转让至“__________单位”,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具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单位名称。

变更前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单位

法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

变更后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单位

法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

因本单位变更给您带来的不变,我们深表歉意!

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通知!

__________单位

日期:_______________

第2篇 公司法人变更委托书简易

法人授权委托书:_________________

本授权委托书申明:_________________我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投标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投标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东南大学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法人变更委托书范本法人变更委托书范本。

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投标单位盖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3篇 公司法人授权书范例

本授权委托书申明:______________我__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__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前来贵单位_____________(办理事件)。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们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4篇 公司法人股东离职证明书

一、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柿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元)

五、公司股东:_____________(股东姓名或名称)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第5篇 公司法人证明

_______________同志,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_______职务,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

第6篇 公司法人身份证明

_______________同志,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_______职务,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

第7篇 公司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2023公司法律顾问聘请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的有关规定,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聘请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指派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达成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双方同意由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就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进行法律咨询服务;

2、协助甲方起草、审议、修改重大复杂的合同、协议、章程等各类法律文件,必要时就此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甲方的体制改革、资产重组,并协助甲方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必要时就此提供法律意见;

4、接受甲方委托,参加甲方各类合同或合作项目的谈判,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5、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工作方法和工作时间:

甲方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事务时,就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乙方按照《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规定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甲方向乙方每年支付律师顾问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五、律师顾问费支付时间:

1、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即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律师顾问费用。

2、分期支付。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律师顾问费。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案全部律师顾问费用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者___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案全部律师代理费用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者___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案余下律师代理费用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草拟重大合同及项目谈判,按照《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规定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优惠收取律师服务费。

七、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和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甲方应当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九、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十、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如提出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未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终止合同,视为合同继续有效_________年,依此类推。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8篇 招标公司法人委托书

尊敬的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

兹有有限公司法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供应项目招投标业务办理及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授权期限: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至年月日(一般授权日期为一段时间)

特此授权委托。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第9篇 公司法规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

法规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青海×××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集团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的所有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集团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集团规章制度,积极与法规部配合,确保企业合法运营。

第二节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总部设立法规部,负责处理集团及各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其他相关工作。集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法务机构和岗位设置。集团所属子公司不另行设立法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并根据本规定具体确定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报法规部备案。子公司法务人员应服从法规部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集团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法务管理体系

1、建立、规范和完善法务工作制度及流程,包括法律案件处理流程等。

2、建立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框架。

(二)参与交易评估/合同评审工作

1、协助交易/合同评审小组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助和督促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

(三)为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1、处理诉讼、仲裁及其它案件。

1.1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各种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业务经营行为。

1.2收集、分析案件的证据资料,处理进入法律程序的各类纠纷。

1.3统一委托外聘法律顾问处理公司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诉讼和非讼事务。

2、在全集团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2.1对全体员工普法教育。

2.2对经营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2.3收集、整理、保管、宣传与集团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

3、为集团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3.1对集团重大经济活动,提出减少、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2不定期向各子公司发出法律警示书并抄报总裁办备案。

4、办理其他的法律事务

4.1负责处理集团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4.2协助职能部门办理集团新投资公司的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4.3协助职能部门办理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4.4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集团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四)负责集团其它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法规部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与财务部、总裁办、风控等部门和各子公司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七条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法规部及集团外聘法律顾问依规定履行职责,并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经费、物质等保障。

第三节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以下合同必需经法规部审核法律风险:

(一)股权性投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合资、合作合同等);

(二)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企业改制合同;

(三)资产转让、处置、资产重组合同;

(四)各类经济合同;

(五)其它合同。

第九条集团交易类合同按照交易评估及合同讨论修改群组按制定流程进行评审。非交易类合同应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交法规部、总裁办备案。

第十条法规部可将特殊合同、重大合同交外聘法律顾问审核,外聘法律顾问应集团的要求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基本情况,包括:签约各方名称、合同文件内容提要;

(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风险分析;

(四)减少瑕疵或降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内容;

(七)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第四节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对集团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应先征询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法律意见后,方可实施,该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材料应归法规部档保存备案。

第十二条法规部、外聘法律顾问就重要影响企业行为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企业行为的主要内容介绍;

(二)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企业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四)降低企业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它内容;

(七)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第五节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三条本工作制度中所述法律纠纷是指与集团经济活动相关的。可能上升到诉讼、仲裁的纠纷。

第十四条法律纠纷预警:集团合同签订/履行的责任部门/子公司应按以下方法对法律纠纷预警:

1、发现已生效合同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协议或合同,同时报备法规部、总裁办;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自身在履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积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沟通达成和解协议;

3、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规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保留所有书面材料,尽可能收集保存所有证据材料。

4、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或预期丧失履约能力的,具体执行部门或公司要及时通知法规部,并警示财务部停止付款,并由执行部门牵头及时提出应对措施,由法规部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专人跟进:各部门、子公司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最终演变为诉讼案件。在以下情况出现后三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告知法规部,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法规部工作人员,对该法律隐患进行排除或按流程报告签批后诉讼应对:

(一)合同约定履行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合同相对方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获悉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以诉讼方法解决纠纷的信息、文件;

(三)对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四)认为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的;

(五)认为对方行为涉嫌侵害公司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

(六)认为应指派专门人员跟进或成立纠纷处理小组的其它情形;

(七)按照集团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法务部接到各部门、各子公司上报情况后,应着手完成以下法律纠纷处理工作:

(一)全面了解、掌握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企业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对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审核把关;

(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对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已经起诉的,由法规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应对诉讼方案,诉讼方案经法规部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诉讼方案包括解决的思路、措施、步骤、线路图、拟调解方案、诉讼费用预估、诉讼目标、风险防控等;

(五)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形成后上报总裁审批;

(六)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

第十七条在法律纠纷处理完结后,法规部拟写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诉讼的过程、结果、诉讼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诉讼中反应出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六节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十八条法规部在充分发挥自有法律人才资源的基础上,经集团批准可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统称“外聘法律顾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聘请外聘法律顾问,应注重成本效用分析,严格控制成本。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规部应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检查和考评工作情况书面报集团。经批准后,方可与该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签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法规部负责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与管理工作。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应集团的要求,就重要的合同文件、重大的企业行为合法性出具书面意见;

(二)应集团的要求,参与法律纠纷预防和解决工作;

(三)定期提供法律事务工作评估报告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参与集团的法律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外聘法律顾问禁入限制:

(一)不具备法定职业资格;

(二)在集团组织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考评中连续三个月被评为不合格;

(三)违反承诺接受正与集团进行仲裁、诉讼活动的其它当事人的委托业务;

(四)没有合理的理由或己身过错,未能完成集团委托法律事务工作的;

(五)由于过错导致集团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被列为集团法律服务禁入名单的。

第七节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所有合同、重要事项(板块权限划分)必经集团合同审批流程签批并由总裁办统一用章签批(盖章)后,由总裁办、财务部、执行各部门或子公司存档,总裁办及其档案室必须留存原件一份;法规部不定期督查集团各部门及其各子公司合同的保管、执行工作,督查处理结果经总裁批示后上传内网公示;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人员需要借阅、复印保管的档案原件的,必需持经借阅部门分管领导及法务部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工作联系单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子公司对于自己留存的合同、资料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合同履行完毕或事项办结之日5日内将所有的资料及时向总裁办档案室整理归档交接,废旧档案销毁由总裁办、法规部、财务部共同会商确定。具体业务要求按照集团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子公司送审法务部审核签批的各类合同,均应提交复印件并填写《法务部接收文件备忘录》以供法务部备份以备督查。

第八节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子公司有以下行为的,集团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合同文件签署前没有通过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查的;

(二)在企业行为进行前没有通过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查的;

(三)忽略企业法律纠纷预防工作,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没有及时对法律纠纷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它规定,经法务部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法务人员有以下行为的,集团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延迟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本制度规定对各主体的法律协助给予反馈,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处理法律纠纷时失职,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本章中“重大损失”是指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集团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五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集团停产、停业三天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四)严重损害集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泄露集团商业秘密,造成集团损失及恶劣影响的;

(六)其它致集团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

第九节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法务部进行解释。

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为规范集团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或集团及各子公司签订的各类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谈判纪要、招投标文件、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文件(文书)、电传邮件等;

3、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和集团各子公司投资的全资企业;

4、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不得损害集团及各子公司利益;

5、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授权委托、归档、备案等与合同相关的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并逐步实现合同管理的信息自动化;

6、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和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具体工作范围参照集团各大板块或部门权限划分。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合同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法规部法律审核制度、合同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及备案制度。

1、承办人制度:指合同承办单位或部门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履行的程序和执行情况全程负责的制度。承办人由承办部门(单位)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会签制度:指合同签订之前必须经本办法所列部门审查会签的制度(会签程序详见《合同审批表》)。

3、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指公司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下属部门(单位)签署合同。

4、审计监察制度:指内控管理中心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进行审计、监察的制度。

5、法规部法律审核制度:指法务部依其职责对合同的程序、内容、格式、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6、合同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合同管理实施检查与考核,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实际损失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制度。

7、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和备案制度:按公司规定、本制度以及《授权管理手册》的相关要求,对特别重大合同应报集团公司领导小组核准,并实行备案的制度。

合同级别分类:一般合同标的为:<2000元

重大合同标的为:≥2000元<5000元

特别重大合同标的为:≥5000元

三、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合同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和专项分类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集团总裁办及其档案室是合同资料归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财务管理中心、法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履行合同审核履行责任,并由法规部牵头定期督导履行。

2、法务部履行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2.1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2审查合同合法性和规范性,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2.3配合总裁办、内控、财务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2.4编制、办理、保管《合同审批表》;

2.5制订和发布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2.6协调处理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

2.7将合同中的重大事宜上报集团领导,并联系外聘律师解决

3、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3.1组织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谈判;

3.2提供合同文本;

3.3审查合同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3.4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程序的流转;

3.5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3.6组织、监督合同履行,并及时协商处理合同纠纷;

3.7负责对所承办合同的统计数据,配合总裁办建立合同电子档案库,督促各部门保管合同副本(复印件)和移交合同正本(原件)给总裁办档案室归档;

3.8指定合同承办人

4、财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4.1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4.2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

4.3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4.4审查合同的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4.5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4.6对合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经济效益进行审查。

5、内控管理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5.1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和监察;

5.2审查合同价款、酬金的合理、合法性;

5.3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5.4负责合同编号、统计、备案和整理归档(指定专人保管合同及会签记录原件);

6、合同中,法规部只对合同法律条款的合法性、完备性承担责任,财务部门只对合同价款等财务条款承担责任,业务部门对合同的商务条款及履行负责。各部门(单位)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合同内容只有修改建议权,如若采用的合同是法规部颁发的正式合同文本,出现问题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订立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1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1.2合同谈判、起草;

1.3合同审查会签;

1.4合同签署和用印。

2、承办人应对合同当事人的下列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2.1合同主体应具有经当年度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2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3由代理人代办、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2.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中的合同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2.6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会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存在受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制约的情形;

2.7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3、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当事人,不应与其签订合同;涉及第三方公司或个人的,需由该第三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对方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书。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法人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用本办法第4.2条进行审查。

4、本规定第4.2条所述文件应列入合同档案;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承办人签字。

五、合同谈判

1、合同的谈判,承办或履行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应事先开准备会议,确定谈判方案及主谈人员,统一谈判意见后再举行正式谈判。会议由承办或履行部门召集、主持,其他参与谈判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

2、承办人负责制作会议纪要,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确认,列入合同档案。会议纪要应记载如下内容:

2.1会议日期;

2.2参会人员;

2.3参会人员达成一致的意见;

2.4参会人员声明保留的意见;

2.5法律意见;

2.6需要报承办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副职领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意见;

2.7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3、参加谈判的人员应恪守谈判纪律,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4、承办人对谈判中我方临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进行协调,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须向集团总裁及董事长请示。

六、合同起草

1、法规部负责提供合同范本(重大建设安装施工合同可由对方提供早本)。对方提供合同文本草案的,应报法规部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合同起草、修订后按合同审批程序报各有关部门发起流程审核会签。

2、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任明确、用语确切、文字严谨、术语、数字准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

2.1合同双方名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

2.2标的、数量、质量及其检测验收标准和方式;

2.3价款、支付方式;

2.4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2.5违约责任;

2.6变更、解除条件;

2.7争议解决方式;

2.8生效时间和条件;

2.9副本份数及附件。

3、合同应由法规部会同承办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作标准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七、同时审查会签

1、审查会签按《合同审批表》规定的程序执行。负责审查的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专业特点等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负责人应在《合同审批表》上签注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并签字,未签意见或所签意见含糊不清的视为完全同意承办人意见。未经会签审查的合同文本,其合法性和规范性责任由承办或履行部门自行承担。

2、承办或履行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2.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及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应当招标的是否按规定完成招标程序;

2.3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2.4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2.5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6款是否切实可行;

2.7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3、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3.1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规定;

3.2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3.3合同标的是否列入公司预算;3.4合同支付条款是否合理、可行;

3.5财务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4、法规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4.1合同内容、形式是否合法;

4.2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4.3担保方式是否合法、适当;

4.4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4.5法务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5、内控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合同价款、酬金是否合理、合法。

6、合同承办或履行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中与部门业务相关的下列内容:

6.1合同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6.2合同中相关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6.3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业内习惯;

6.4相关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7、各部门对每一份合同审查的时间不得超三个工作日。对适用标准合同的合同,审核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但承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八、合同签署与用印

1、承办人负责对已完成审查会签、统一编号的合同进行修改、完善、校核、复印、装订。凡条款增减或其他重要修改,应报送相关部门复签后送总裁办档案室归档。

2、承办人对合同逐页小签(背签)后,连同审查会签单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再到印章保管人处加盖印章。

3、印章保管人负责监督审查合同是否按审查会签程序和授权委托等规定签署。以下不规范

合同不予加盖印章:

3.1抄写或有修改痕迹,但对于手写或涂改有书面说明并经负责人签字的,可视为规范合同;

3.2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正式文本上签字而又未书面授权委托的;

3.3未按授权委托规定权限在正式文本上签字的;

3.4本办法规定应由财务或其他业务部门审查会签而未会签或会签不全的;

3.5未附经过审查会签的《合同审核会签单》的;

3.6公司领导提出意见未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得到修改的;

3.7审查会签部门提出意见未采纳又未说明原因的。

4、合同自双方签署加盖印章之日起成立,自合同规定之生效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九、合同授权委托、抄送(复印)与归档

1、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认为不必亲自签署的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或以《授权委托书》形式,授权或委托下属单位或代理人签订。属于电话或其他口头委托的,事后应补签《授权委托书》。

2、合同签订后需要抄送(复印)给相关领导和部门的,由内控管理中心或承办部门在《合同审核会签单》上注明,并在签订后复印送达。

3、合同签订后,至少一份合同原件交由总裁办档案室归档备查(其余原件由承办部门留用)。合同履行完毕或失效后,由承办部门书面通知总裁办、法规部合同履行完毕或失效起始日,合同继续存档一年后即可销毁。

十、合同履行

1、承办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以资产、实物、票据、土地使用证等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由承办人及其部门与对方在法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或质物、凭证移交后方可履行合同。

2、承办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包括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

3、承办人负责汇报、请示、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对对方的异议予以答复,并将有关违约或纠纷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及时通知财务部和法规部。法规部通知法律顾问对前款事项审查协调后出具法律意见。财务部门在审查、核实违约事项后,对是否停止支付做出决定。

十一、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由原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承办。

3、承办人提请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3.1承办人填写《合同变更解除申请单》,提交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法务部;

3.2法规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出具法律意见;

3.3财务部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3.4承办人将上述文件、意见一并提交原签署人审批;

3.5审批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

4、合同变更和解除文件的订立、履行适用本办法规定。

十二、合同争议的处理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影响合同履行时,承办人及其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违约事项和纠纷原因通知财务部和法规部,同时向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妥善解决争议方式的建议。重大争议的,应由法规部根据集团领导指示联系外聘律师协商是否提起诉讼。

2、合同发生争议后,应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3、合同发生争议后,承办人及承办部门应负责收集合同文本、附件、来往函电、票据、质量标准、样品、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

4、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判决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与法规部协商,经《授权管理手册》规定的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合同监督与考核

1、法规部根据实际需要需要,对相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进行督导审查,发现问题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整改通知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法规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向相关领导汇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2.2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虚假合同、可撤销合同的;

2.3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2.4提供虚假资料的;

2.5未按合同履行的;

2.6发生争议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7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权利并对单位造成危害的;

2.8合同订立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的;

2.9透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秘密的;

2.10利用合同进行其他涉嫌犯罪活动的。十四、合同档案

1、合同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包括:

1.1背景材料;

1.2证明性文件

1.3审查会签文件或审查意见书,填写《合同审批表》;

1.4合同正本;

1.5招投标全套文件资料(招标项目);

1.6授权委托书;

1.7履行、争议解决情况的说明;

1.8合同变更、解除的相关文件;

1.9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2、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签定后5日内,将合同签约各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及审查会签文件(《合同审批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资信、资质、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等一并送总裁办档案室统一归档。合同副本和其他材料复印件可由承办人交本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留存备用。

3、合同承办部门指定的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部门承办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并按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并将合同原件一并上交总裁办档案室。

十五、附则

1、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及集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分子公司、本部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集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集团法务部。

十六、附件及表单

1、各类合同范本2、合同管理流程3、合同拟定流程

4、合同变更解除流程5、合同纠纷处理流程6、合同审核流程

7、合同签订流程8、合同谈判流程9、各类表单

法规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青海×××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集团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的所有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集团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集团规章制度,积极与法规部配合,确保企业合法运营。

第二节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总部设立法规部,负责处理集团及各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其他相关工作。集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法务机构和岗位设置。集团所属子公司不另行设立法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并根据本规定具体确定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报法规部备案。子公司法务人员应服从法规部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集团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法务管理体系

1、建立、规范和完善法务工作制度及流程,包括法律案件处理流程等。

2、建立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框架。

(二)参与交易评估/合同评审工作

1、协助交易/合同评审小组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2、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助和督促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

(三)为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1、处理诉讼、仲裁及其它案件。

1.1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各种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业务经营行为。

1.2收集、分析案件的证据资料,处理进入法律程序的各类纠纷。

1.3统一委托外聘法律顾问处理公司诉讼、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诉讼和非讼事务。

2、在全集团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2.1对全体员工普法教育。

2.2对经营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2.3收集、整理、保管、宣传与集团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

3、为集团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3.1对集团重大经济活动,提出减少、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2不定期向各子公司发出法律警示书并抄报总裁办备案。

4、办理其他的法律事务

4.1负责处理集团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4.2协助职能部门办理集团新投资公司的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4.3协助职能部门办理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4.4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集团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四)负责集团其它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法规部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与财务部、总裁办、风控等部门和各子公司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七条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法规部及集团外聘法律顾问依规定履行职责,并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经费、物质等保障。

第三节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以下合同必需经法规部审核法律风险:

(一)股权性投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合资、合作合同等);

(二)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企业改制合同;

(三)资产转让、处置、资产重组合同;

(四)各类经济合同;

(五)其它合同。

第九条集团交易类合同按照交易评估及合同讨论修改群组按制定流程进行评审。非交易类合同应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交法规部、总裁办备案。

第十条法规部可将特殊合同、重大合同交外聘法律顾问审核,外聘法律顾问应集团的要求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基本情况,包括:签约各方名称、合同文件内容提要;

(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风险分析;

(四)减少瑕疵或降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内容;

(七)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第四节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对集团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应先征询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法律意见后,方可实施,该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材料应归法规部档保存备案。

第十二条法规部、外聘法律顾问就重要影响企业行为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企业行为的主要内容介绍;

(二)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企业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四)降低企业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它内容;

(七)法规部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第五节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三条本工作制度中所述法律纠纷是指与集团经济活动相关的。可能上升到诉讼、仲裁的纠纷。

第十四条法律纠纷预警:集团合同签订/履行的责任部门/子公司应按以下方法对法律纠纷预警:

1、发现已生效合同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协议或合同,同时报备法规部、总裁办;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自身在履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积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沟通达成和解协议;

3、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规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保留所有书面材料,尽可能收集保存所有证据材料。

4、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或预期丧失履约能力的,具体执行部门或公司要及时通知法规部,并警示财务部停止付款,并由执行部门牵头及时提出应对措施,由法规部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专人跟进:各部门、子公司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最终演变为诉讼案件。在以下情况出现后三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告知法规部,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法规部工作人员,对该法律隐患进行排除或按流程报告签批后诉讼应对:

(一)合同约定履行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合同相对方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获悉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以诉讼方法解决纠纷的信息、文件;

(三)对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四)认为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的;

(五)认为对方行为涉嫌侵害公司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

(六)认为应指派专门人员跟进或成立纠纷处理小组的其它情形;

(七)按照集团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法务部接到各部门、各子公司上报情况后,应着手完成以下法律纠纷处理工作:

(一)全面了解、掌握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企业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对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审核把关;

(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对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已经起诉的,由法规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应对诉讼方案,诉讼方案经法规部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诉讼方案包括解决的思路、措施、步骤、线路图、拟调解方案、诉讼费用预估、诉讼目标、风险防控等;

(五)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形成后上报总裁审批;

(六)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

第十七条在法律纠纷处理完结后,法规部拟写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诉讼的过程、结果、诉讼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诉讼中反应出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六节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十八条法规部在充分发挥自有法律人才资源的基础上,经集团批准可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统称“外聘法律顾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聘请外聘法律顾问,应注重成本效用分析,严格控制成本。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规部应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检查和考评工作情况书面报集团。经批准后,方可与该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签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法规部负责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与管理工作。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应集团的要求,就重要的合同文件、重大的企业行为合法性出具书面意见;

(二)应集团的要求,参与法律纠纷预防和解决工作;

(三)定期提供法律事务工作评估报告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参与集团的法律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外聘法律顾问禁入限制:

(一)不具备法定职业资格;

(二)在集团组织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考评中连续三个月被评为不合格;

(三)违反承诺接受正与集团进行仲裁、诉讼活动的其它当事人的委托业务;

(四)没有合理的理由或己身过错,未能完成集团委托法律事务工作的;

(五)由于过错导致集团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被列为集团法律服务禁入名单的。

第七节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所有合同、重要事项(板块权限划分)必经集团合同审批流程签批并由总裁办统一用章签批(盖章)后,由总裁办、财务部、执行各部门或子公司存档,总裁办及其档案室必须留存原件一份;法规部不定期督查集团各部门及其各子公司合同的保管、执行工作,督查处理结果经总裁批示后上传内网公示;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人员需要借阅、复印保管的档案原件的,必需持经借阅部门分管领导及法务部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工作联系单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子公司对于自己留存的合同、资料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合同履行完毕或事项办结之日5日内将所有的资料及时向总裁办档案室整理归档交接,废旧档案销毁由总裁办、法规部、财务部共同会商确定。具体业务要求按照集团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子公司送审法务部审核签批的各类合同,均应提交复印件并填写《法务部接收文件备忘录》以供法务部备份以备督查。

第八节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子公司有以下行为的,集团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合同文件签署前没有通过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查的;

(二)在企业行为进行前没有通过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查的;

(三)忽略企业法律纠纷预防工作,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没有及时对法律纠纷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它规定,经法务部或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法务人员有以下行为的,集团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延迟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本制度规定对各主体的法律协助给予反馈,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处理法律纠纷时失职,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本章中“重大损失”是指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集团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五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集团停产、停业三天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四)严重损害集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泄露集团商业秘密,造成集团损失及恶劣影响的;

(六)其它致集团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

第九节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法务部进行解释。

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为规范集团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或集团及各子公司签订的各类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谈判纪要、招投标文件、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文件(文书)、电传邮件等;

3、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和集团各子公司投资的全资企业;

4、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不得损害集团及各子公司利益;

5、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授权委托、归档、备案等与合同相关的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并逐步实现合同管理的信息自动化;

6、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和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具体工作范围参照集团各大板块或部门权限划分。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合同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

二、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法规部法律审核制度、合同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及备案制度。

1、承办人制度:指合同承办单位或部门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履行的程序和执行情况全程负责的制度。承办人由承办部门(单位)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会签制度:指合同签订之前必须经本办法所列部门审查会签的制度(会签程序详见《合同审批表》)。

3、授权委托管理制度:指公司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下属部门(单位)签署合同。

4、审计监察制度:指内控管理中心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进行审计、监察的制度。

5、法规部法律审核制度:指法务部依其职责对合同的程序、内容、格式、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6、合同管理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合同管理实施检查与考核,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实际损失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制度。

7、重大合同报批核准和备案制度:按公司规定、本制度以及《授权管理手册》的相关要求,对特别重大合同应报集团公司领导小组核准,并实行备案的制度。

合同级别分类:一般合同标的为:<2000元

重大合同标的为:≥2000元<5000元

特别重大合同标的为:≥5000元

三、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合同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和专项分类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集团总裁办及其档案室是合同资料归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财务管理中心、法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履行合同审核履行责任,并由法规部牵头定期督导履行。

2、法务部履行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2.1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参与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2审查合同合法性和规范性,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2.3配合总裁办、内控、财务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2.4编制、办理、保管《合同审批表》;

2.5制订和发布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2.6协调处理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

2.7将合同中的重大事宜上报集团领导,并联系外聘律师解决

3、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3.1组织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谈判;

3.2提供合同文本;

3.3审查合同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3.4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程序的流转;

3.5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3.6组织、监督合同履行,并及时协商处理合同纠纷;

3.7负责对所承办合同的统计数据,配合总裁办建立合同电子档案库,督促各部门保管合同副本(复印件)和移交合同正本(原件)给总裁办档案室归档;

3.8指定合同承办人

4、财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4.1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4.2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

4.3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4.4审查合同的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4.5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

4.6对合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经济效益进行审查。

5、内控管理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5.1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和监察;

5.2审查合同价款、酬金的合理、合法性;

5.3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5.4负责合同编号、统计、备案和整理归档(指定专人保管合同及会签记录原件);

6、合同中,法规部只对合同法律条款的合法性、完备性承担责任,财务部门只对合同价款等财务条款承担责任,业务部门对合同的商务条款及履行负责。各部门(单位)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合同内容只有修改建议权,如若采用的合同是法规部颁发的正式合同文本,出现问题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订立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1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1.2合同谈判、起草;

1.3合同审查会签;

1.4合同签署和用印。

2、承办人应对合同当事人的下列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2.1合同主体应具有经当年度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2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2.3由代理人代办、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2.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中的合同无严重违约事实;在签署本合同时,未涉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2.6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会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存在受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程序制约的情形;

2.7其他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事项。

3、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当事人,不应与其签订合同;涉及第三方公司或个人的,需由该第三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对方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书。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法人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用本办法第4.2条进行审查。

4、本规定第4.2条所述文件应列入合同档案;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承办人签字。

五、合同谈判

1、合同的谈判,承办或履行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应事先开准备会议,确定谈判方案及主谈人员,统一谈判意见后再举行正式谈判。会议由承办或履行部门召集、主持,其他参与谈判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

2、承办人负责制作会议纪要,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确认,列入合同档案。会议纪要应记载如下内容:

2.1会议日期;

2.2参会人员;

2.3参会人员达成一致的意见;

2.4参会人员声明保留的意见;

2.5法律意见;

2.6需要报承办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副职领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意见;

2.7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3、参加谈判的人员应恪守谈判纪律,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4、承办人对谈判中我方临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进行协调,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须向集团总裁及董事长请示。

六、合同起草

1、法规部负责提供合同范本(重大建设安装施工合同可由对方提供早本)。对方提供合同文本草案的,应报法规部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合同起草、修订后按合同审批程序报各有关部门发起流程审核会签。

2、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任明确、用语确切、文字严谨、术语、数字准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

2.1合同双方名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

2.2标的、数量、质量及其检测验收标准和方式;

2.3价款、支付方式;

2.4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2.5违约责任;

2.6变更、解除条件;

2.7争议解决方式;

2.8生效时间和条件;

2.9副本份数及附件。

3、合同应由法规部会同承办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作标准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七、同时审查会签

1、审查会签按《合同审批表》规定的程序执行。负责审查的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专业特点等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负责人应在《合同审批表》上签注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并签字,未签意见或所签意见含糊不清的视为完全同意承办人意见。未经会签审查的合同文本,其合法性和规范性责任由承办或履行部门自行承担。

2、承办或履行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2.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政府部门及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应当招标的是否按规定完成招标程序;

2.3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2.4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2.5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6款是否切实可行;

2.7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3、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3.1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规定;

3.2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3.3合同标的是否列入公司预算;3.4合同支付条款是否合理、可行;

3.5财务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4、法规部负责审查合同下列内容:

4.1合同内容、形式是否合法;

4.2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4.3担保方式是否合法、适当;

4.4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4.5法务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5、内控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合同价款、酬金是否合理、合法。

6、合同承办或履行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中与部门业务相关的下列内容:

6.1合同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6.2合同中相关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6.3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业内习惯;

6.4相关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7、各部门对每一份合同审查的时间不得超三个工作日。对适用标准合同的合同,审核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但承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八、合同签署与用印

1、承办人负责对已完成审查会签、统一编号的合同进行修改、完善、校核、复印、装订。凡条款增减或其他重要修改,应报送相关部门复签后送总裁办档案室归档。

2、承办人对合同逐页小签(背签)后,连同审查会签单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再到印章保管人处加盖印章。

3、印章保管人负责监督审查合同是否按审查会签程序和授权委托等规定签署。以下不规范

合同不予加盖印章:

3.1抄写或有修改痕迹,但对于手写或涂改有书面说明并经负责人签字的,可视为规范合同;

3.2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正式文本上签字而又未书面授权委托的;

3.3未按授权委托规定权限在正式文本上签字的;

3.4本办法规定应由财务或其他业务部门审查会签而未会签或会签不全的;

3.5未附经过审查会签的《合同审核会签单》的;

3.6公司领导提出意见未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得到修改的;

3.7审查会签部门提出意见未采纳又未说明原因的。

4、合同自双方签署加盖印章之日起成立,自合同规定之生效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九、合同授权委托、抄送(复印)与归档

1、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认为不必亲自签署的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或以《授权委托书》形式,授权或委托下属单位或代理人签订。属于电话或其他口头委托的,事后应补签《授权委托书》。

2、合同签订后需要抄送(复印)给相关领导和部门的,由内控管理中心或承办部门在《合同审核会签单》上注明,并在签订后复印送达。

3、合同签订后,至少一份合同原件交由总裁办档案室归档备查(其余原件由承办部门留用)。合同履行完毕或失效后,由承办部门书面通知总裁办、法规部合同履行完毕或失效起始日,合同继续存档一年后即可销毁。

十、合同履行

1、承办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以资产、实物、票据、土地使用证等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由承办人及其部门与对方在法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或质物、凭证移交后方可履行合同。

2、承办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包括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

3、承办人负责汇报、请示、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对对方的异议予以答复,并将有关违约或纠纷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及时通知财务部和法规部。法规部通知法律顾问对前款事项审查协调后出具法律意见。财务部门在审查、核实违约事项后,对是否停止支付做出决定。

十一、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由原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承办。

3、承办人提请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3.1承办人填写《合同变更解除申请单》,提交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法务部;

3.2法规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出具法律意见;

3.3财务部门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3.4承办人将上述文件、意见一并提交原签署人审批;

3.5审批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

4、合同变更和解除文件的订立、履行适用本办法规定。

十二、合同争议的处理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影响合同履行时,承办人及其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违约事项和纠纷原因通知财务部和法规部,同时向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妥善解决争议方式的建议。重大争议的,应由法规部根据集团领导指示联系外聘律师协商是否提起诉讼。

2、合同发生争议后,应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3、合同发生争议后,承办人及承办部门应负责收集合同文本、附件、来往函电、票据、质量标准、样品、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

4、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判决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与法规部协商,经《授权管理手册》规定的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合同监督与考核

1、法规部根据实际需要需要,对相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进行督导审查,发现问题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整改通知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法规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向相关领导汇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2.2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虚假合同、可撤销合同的;

2.3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2.4提供虚假资料的;

2.5未按合同履行的;

2.6发生争议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7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权利并对单位造成危害的;

2.8合同订立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的;

2.9透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秘密的;

2.10利用合同进行其他涉嫌犯罪活动的。十四、合同档案

1、合同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包括:

1.1背景材料;

1.2证明性文件

1.3审查会签文件或审查意见书,填写《合同审批表》;

1.4合同正本;

1.5招投标全套文件资料(招标项目);

1.6授权委托书;

1.7履行、争议解决情况的说明;

1.8合同变更、解除的相关文件;

1.9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2、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签定后5日内,将合同签约各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正本及审查会签文件(《合同审批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资信、资质、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等一并送总裁办档案室统一归档。合同副本和其他材料复印件可由承办人交本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留存备用。

3、合同承办部门指定的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部门承办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并按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并将合同原件一并上交总裁办档案室。

十五、附则

1、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及集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分子公司、本部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集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集团法规部。

十六、附件及表单

1、各类合同范本

2、合同管理流程

3、合同拟定流程

4、合同变更解除流程

5、合同纠纷处理流程

6、合同审核流程

7、合同签订流程

8、合同谈判流程

第10篇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

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公司会议室

参加人:_________________全体股东

决议事项:关于任免法人代表的事项

公司第_____次股东会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_______日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______%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执行董事__________召集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的_____%股东同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同意原股东__________将持有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____%股权全额转让给__________;

2、股东变更后,由_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新的股东会,各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3、免去__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选举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以上决议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同意根据决议内容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全体股东通过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1篇 公司法律服务合同

2023公司法律服务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e_mail:

乙方:

地址:

负责人:

邮政编码:

电话: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经营管理等事项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定义:

甲方包括仅限于甲方,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关联企业。

二、工作方式

1、人员指派:甲方安排_________与乙方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乙方指派候*霞、孙*哲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处理甲方的公司法律事务。

2、固定走访式制度

为加强合作,乙方律师应二周内不少于一次到甲方走访,了解情况,现场办公,沟通有无。

3、临时性走访制度

为及时、迅速协助甲方解决问题,特立此制度。此制度之含义:不论是节假日,还是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只要甲方有紧急事务处理,除乙方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脱身外,乙方律师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现场,参与协商解决。

4、集体协作式制度

该制度指甲方的委托事项非顾问之所长时,乙方将以全所的强大律师团队为依托,指派其他专业特长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以保证甲方所托事项圆满完成

三、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经营管理法律服务:

(1)提供公司治理结构、董、监事会及管理层设置相关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方案设计;

(2)提供管理层持股及其他期权奖励计划的方案设计及法律文件的起草;

(3)提供与他方之间的协议和/或协议提供意见或建议;

(4)建立和完善长期使用的协议范本;

(5)审阅、修改协议、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6)审核、修改员工手册等内部规章制度;

(7)协助公司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

(8)参与他方的商务谈判;

(9)与他方发生纠纷时,以非诉讼形式协助公司对外交涉、谈判;

(10)提供并解释与公司日常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各项政策;

(11)提供与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信息;

(12)对将由公司开展的重大商业活动出具法律建议;

(13)应要求对外出具律师函;

(14)经授权发表律师声明;

(15)应要求对公司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专题培训;

(16)办理对外重大文件签署等事件的律师见证事项;

(18)其他委托事项。

2.对外投资法律服务

(1)参与兼并与收购、资产重组,包括参加谈判、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2)参与股权转让与受让,包括参加谈判、代为起草《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3)以无形资产、人力资本对外投资的方案设计

(4)为增资、减资、分立、合并提供法律服务。

3.重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

(1)就参与的重大项目,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相关案例;

(2)就所参与的重大项目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3)对项目的有关方案,进行法律审查;

(4)协助起草、审查和修改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及其他各种法律文件;

(5)协助处理项目中所发生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甲方职责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做出答复。

7.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8.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9.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1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1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五、乙方的职责

1.乙方应当指派熟知公司运作事项及相关法律的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9.乙方律师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10.乙方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不担责。

11.乙方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六、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甲方一致同意常年法律服务费用为每年陆十万元人民币(¥600000元),即每月支付¥50000元人民币。

2、涉及甲方的诉讼、仲裁等,乙方将依据________省物价局、________省司法厅[________价发(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市发改委[大发改收费字(________)________号]规定的《________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下限收费标准收取,特殊案件,双方另行协商收费。

3、对甲方所涉及的股票上市、股权转让、公司并购、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等有效工作时间在16小时以上的法律事务所需费用,按优惠原则,由双方另外协商收取。

4、对于本协议项下的常年法律顾问费支付方式,采取分两次等额支付,即签订协议之日起七天内付出元,本年度到期日前10天内再付元。

七、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市内四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八、协议的解除

1.协议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

3.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4.甲方逾期三十日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或者工作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5.乙方及律师不按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7.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8.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经协议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协议外的第三人,致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9.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九、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期限。违反者将承担赔偿责任。

十、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做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十三、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协议签订地:

乙方:****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协议签订时间:

第12篇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新整理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基本信息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名称

缴纳出资期限

认缴注册资本金额

出资方式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由______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人,由______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年,由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时,提取利润的______%列入任意盈余公积金。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六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13篇 公司法人再担保合同

2023公司法人再担保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被保证人: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根据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的申请,甲方同意承担被担保人按期偿还乙方与被担保人签订的________号合同项下的货款(或货款本息)的保证责任,甲、乙双方特订立本保证合同。

第一条甲方的资格甲方是________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法人,根据中国法律,具有独立承担保证责任的资格。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甲方保证被担保人依照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全部合同项下的金额,包括主债的本息、违约金及其他负担。如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甲方将承担被担保人承担的全部偿付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甲方在乙方未就被担保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甲方有基于基础合同和保证合同产生抗辩的权利。

第四条保证合同的期限被合同的有效期限自被担保人与受益人签订的________号合同生效日起至被担保人还清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或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止。

第五条适用法律本合同市容甲乙双方选择适用的________国法律。

第六条其他1..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及被担保人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_份,送_____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

第14篇 详细公司法分红个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________]________号

时间: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

出席:________________

股东一: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股东二: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股东会会议审议了公司关于________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同意________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________万元按股比进行分配,期中股东________公司分红金额________万元;股东________公司分红金额________万元。

以上决议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股东单位: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股东单位: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15篇 上市公司法律服务合同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人: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因向公司股东配售股票,特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乙方指派______律师、______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解答甲方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草拟、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与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就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审查与公司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文件

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参加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的其他相关法律业务。

第四条乙方应对甲方的工作及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保密。

第五条甲方应向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保证所提交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六条律师费数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______万元;余款在甲方配股申请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______日内支付。

第七条合同第六条所指律师费,不包括律师进行工作的差旅与长途电话费,后者由甲方根据实际发生额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八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

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精神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第16篇 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2023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风险告知: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二)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无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三)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同样缺憾的发生。

(四)可能的话,通过行政机关的公证、律师见证和公证,通过相关机构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完备。

为了甲方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提高甲方依法管理的水平,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甲方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委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责任律师,负责处理甲方的日常法律事务。甲方若遇到专业法律事务或甲方认为宜由责任律师以外的律师办理的事务,由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或与责任律师共同办理。

二、乙方承诺所派责任律师为甲方提供以下优质法律服务

1。就甲方在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和有关法律依据,使甲方依法办事,保证其决策的合法性;

2。草拟、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涉及合同、协议书、决定、章程等法律文书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3。协助甲方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企业所需的法律信息,解答企业提出的法律咨询;

4。协助甲方开展对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活动;

5。指导甲方单位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6。对甲方重大经营项目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7。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需责任律师直接面对第三人的法律事务;

8。参与甲方的改制、合并、分立,分支机构的设立、清算等法律工作事务;

9。代理甲方参与各类经济纠纷的调解;

10。处理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如发生复杂的法律事务(如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诉讼、仲裁等预计投入工作超过________小时的专项法律事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同时,甲方须另行支付乙方律师费,乙方则按同类收费标准给予优惠。

四、服务方式

1。乙方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法律服务制度,根据甲方需要,乙方随时提供法律服务,若甲方需乙方定期提供服务,双方另行协商;

2。乙方接受委托后,建立法律顾问服务档案,记录服务情况,甲方需提供营业执照、章程、资产负债表等资料复印件。

五、根据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

1。法律顾问费每年________万元,第一年顾问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________________付清,以后每年于一年届满前________________日内支付;

2。办案费用(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期间的食宿、交通、通讯、资料、文字处理、工商查档等费用)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预算清单,按“实报实销”原则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依本合同向甲方收取顾问费,反对甲方向责任律师支付合同以外的费用(办案费用除外)。

七、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顾问费的,经乙方催告________日内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八、本合同经双方有效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无故要求解除合同。

九、如甲方认为需刊登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启示的,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

十、双方在本合同中需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期限届满后如需续聘,双方协商后合同另订。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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