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广告画面制作安装的有关事宜,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合同内容及要求:
二、工程制作费用:
乙方将工程制作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完工一星期内验收),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当月全部工程款,即人民币¥:元整(大写:壹万柒仟伍佰肆拾叁元整)
三、付款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每壹个月与乙方结算一次广告制作安装费用,付款前乙方需提交相应广告发票至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乙方制作或安装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要求乙方改进。
2按合同要求付款。
3应向乙方及时提供画稿等相关物料。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付款。
2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制作安装广告画面。
3接到甲方下单后,喷绘样稿送达甲方,且优先制作安装甲方画面。
4样稿确认后,必须规定时间内制作安装完成上画,如遇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48小时内完成上画。
5乙方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中出现的人身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制作安装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上画验收照片。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因素
1)如因甲方原因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或延误工期时,工期顺延,不视为乙方违约。
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天气原因致不能施工的超过8小时以上的)影响工期,工期顺延,不视为乙方违约。
3)因9级以上台风造成广告画布损坏无法使用时,根据不可抗力程度免除乙方责任,由甲方承担画布更换。
2合同一方有如下违约情形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逾期支付应付款项,连续逾期达到30天;
2)乙方未按甲方约定完成广告牌制作安装工作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合同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第2篇 工程咨询合同书
_________(以下简称“客户”)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前言
一、客户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_________咨询服务,并已接受工程咨询单位为履行该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和其他报价等文件。
二、本协议中的词语与所属的服务协议书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3.1 委托函或中标函
3.2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
3.3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条件
3.4 附录:(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附件中作出约定,附件内容略)
附录a 委托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附录b 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录c 报酬和支付
3.5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四、鉴于客户按下文规定向工程咨询单位的各项支付,工程咨询单位承诺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附录a中议定范围内的咨询服务。
五、鉴于工程咨询单位按上文规定履行咨询服务,客户承诺按照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咨询单位支付协议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各执_________份。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章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
一、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具有下列含义:
1.1 “项目”是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提供咨询服务的项目。
1.2 “服务”是指工程咨询单位根据本协议书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附录a中列出的各项正常服务。
(2)“附加服务”是指附录a中列出的各项附加服务,以及经双方书面协议,在正常服务之外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协议书第7.9条的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履行的服务。
1.3 “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给客户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
1.4 “客户”是本协议书中所指的、聘用工程咨询单位的一方,及其合法 继承人 和允许的受让人。
1.5 “工程咨询单位”是本协议书中所指的、受客户聘用提供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6 “第三方”是指客户、工程咨询单位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法人实体。
1.7 “协议书”是指由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和专用条件,附录a(服务范围)、附录b(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服务)、附录c(报酬和支付),委托函、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以及其他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等组成的文件。
1.8 “合同”是指与本协议书委托的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客户与任何第三方签字的合同。
1.9 “日”是指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1.10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时间段。
二、工程咨询单位的义务
2.1 服务范围:工程咨询单位应提供的服务范围见附录a。
2.2 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2.3 认真地尽职尽责和行使职权:
(1)工程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政策,为国家的利益和客户的合法利益,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2)根据客户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工程咨询单位应:
(a)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合同中上述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应在本协议书附录a中加以说明,或以书面的形式,另行商得工程咨询单位同意。
(b)在客户和第三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公正地进行工作。
(c)在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时,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客户的批准(发生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工程咨询单位应尽快通知客户)。
2.4 客户的财产
工程咨询单位使用的由客户提供或支付费用的物品,属于客户的财产。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工程咨询单位应将尚未消费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客户,并按客户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的服务。
三、客户的义务
3.1 客户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免费向工程咨询单位提供他能获取的、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3.2 客户应在双方商定的合理的时间内,就工程咨询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客户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和答复。
3.3 客户应负责咨询服务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咨询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工程咨询单位收集需要的信息。
3.4 客户应尽其所能对工程咨询单位的人员以及下属提供如下协助:
(1)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2)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渠道
(3)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4)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5)允许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为服务目的和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项目所在国或工作所在地,以及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项目所在国或工作所在地的手续。
(6)工程咨询单位为客户项目出境考察时,除制装费外,其他一切费用应由客户负担。
3.5 为了服务的需要,客户应免费向工程咨询单位提供附录b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3.6 在与工程咨询单位协商后,客户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工程咨询单位挑选和提供职员,以及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客户提供的职员在涉及服务时,只应接受工程咨询单位的指示。工程咨询单位应与客户安排的提供其他服务的人员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四、双方代表和职员
4.1 工程咨询单位和客户,根据协议互相派遣的工作人员,要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互相取得对方认可。如果客户未能按规定提供职员及其他人员的服务,工程咨询单位可自行安排,并作为附加的服务。
4.2 为了执行本协议书,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本方代表。
4.3 如果需要更换任何人员,双方同意后,由任命一方负责安排同等能力人员代替,同时承担更换费用。如果另一方提出更换,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须阐述更换理由,如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则提出要求的一方要承担更换费用。
五、责任与赔偿
5.1 如果确认工程咨询单位违反了2.3(1)条款的规定,客户提出索赔,则工程咨询单位应对由于其违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并向客户赔偿。
5.2 如果确认客户违反了对工程咨询单位应尽义务,工程咨询单位提出索赔,则客户应负责向工程咨询单位赔偿。
5.3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损害数额,而不牵连其他方面。
5.4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的最大数额,不能超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最高赔偿数额。如果可能另外要支付的赔偿总额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任何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超过部分的索赔。
5.5 一方提出索赔要求不能成立时,要完全补偿对方因该索赔要求所导致的各种费用支出。
5.6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应共同对另一方负责赔偿,负责赔偿的任何一方所支付的赔偿额,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一部分比例。
5.7 双方必须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法律规定的更早时间之前正式提出索赔,在规定时间之外提供索赔无效。
5.8 除因工程咨询单位故意违约或缺乏谨慎而渎职引起的索赔外,客户应保障工程咨询单位免受因客户或第三方提出的其没有保险的、或责任期终止后提出的索赔造成的影响。
5.9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任何职员,在根据协议履行义务中的行为或失职只向客户负责,不应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负责。
六、工程咨询单位的保险
6.1 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内,客户可要求工程咨询单位进行以下保险:
(1)在允许条件下,对5.1条工程咨询单位的责任进行保险
(2)对公共或第三方的责任进行保险
(3)对客户提供的财产进行保险。
6.2 上述各项保险的费用应由客户负担。
七、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7.1 本协议书从双方正式签字之日起生效。
7.2 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双方协议延期的例外。
7.3 当客户或工程咨询单位一方提出要求,对方书面同意时,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另签补充协议书。如客户书面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书,并视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7.4 如果客户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拖延,工程咨询单位应将此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客户,对导致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附加的服务,完成服务时间应相应延长。
7.5 如果出现非工程咨询单位应负责的情况,造成全部或部分服务不能按时履行时,工程咨询单位应立即通知客户。如由此使某些服务不得已减慢或暂停时,该部分服务完成期限应予延长。对于暂停服务的还应加42天以内的恢复服务期限。
7.6 客户至少在56天前通知工程咨询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工程咨询单位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将开支减至最少。
7.7 如果客户认为工程咨询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其义务时,可通知工程咨询单位要求按期履行服务。如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客户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35天内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书。
7.8 工程咨询单位在支付通知单应支付的日期后30天,仍未收到客户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款项时,或根据7.5、7.6款已暂停服务超过_________天时,可向客户发出通知要求支付。_________天后可发出进一步通知,再过_________天后,可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情况下,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
7.9 当根据7.5款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非根据7.7款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以外,工程咨询单位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对此,工程咨询单位有权得到所需的额外时间和费用。
7.10 本协议书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的权利、责任及索赔。
八、支付
8.1 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的报酬,按照本协议书条件和附录c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8.2 如果客户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服务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工程咨询单位补偿应支付的报酬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 银行贷款利率 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该利息补偿不影响第7.8款工程咨询单位的权利。
8.3 支付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本协议书专用条件约定。
8.4 如果客户对工程咨询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单中的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单24小时内向工程咨询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客户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第8.2款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工程咨询单位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8.5 除按协议书规定的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客户可在发出通知后不少于7天请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咨询单位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
九、争端的解决
9.1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因履行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端或分歧。如在14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期间内,未能达成一致,应将争端事项提交调解人进行调解。调解人由双方协商聘请,或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长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授权机构申请选派一名调解员。双方应在聘请调解员14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期间内,调解员共同商定交流有关资料的计划和将采取的协商步骤。协商应在保密情况下进行。如双方接受调解员的最终建议,就解决争端达成一致意见,应写成书面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约束双方遵照执行。如双方在约定期间未达成一致协议,任一方可请调解员提供一份给双方的无约束力的书面意见。除经双方书面同意,调解员的上述意见不能作为随后任何 诉讼 程序中的 证据 。调解中,各方作证等支出自行承担,其他费用双方均摊,或按调解员决定分摊。
如双方在聘请调解员28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期间内未能达成协议,可按9.2条款规定,将争端事项提交仲裁。
9.2 如调解失败,经双方同意,调解员可将双方已协商一致的事项写出记录。争端的其余事项可提交给仲裁员。除调解员将双方一致事项的记录可交给仲裁员外,在聘请仲裁员后,调解员的任务将终止,不再作为仲裁中的 证人 ,也不再提供调解中得出的其他证据。仲裁按照专用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双方同意仲裁为终局,同意裁决结果,放弃以任何形式的上述权利。
十、其他
10.1 本协议书的语言及遵循的法律见协议书专用条件的规定。
10.2 因国家(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明的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服务费用和服务持续期的改变,要签字补充协议,调解和修正协议文本,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10.3 没有对方的同意,客户或工程咨询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10.4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客户仅有权为本协议书中的工程和其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此时不需取得工程咨询单位的许可。当事的双方互相提供的文件资料要严格保密,未经允许,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提供版权和所有权,如有违背,要追究法律责任。
10.5 除非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可单独或与他人合作版有关工程和服务的书籍。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二年内出版,则须取得客户批准。
10.6 如发现工程咨询单位有以下过失,尽管会按照有关国家或其他司法 管辖 范围的法律进行处罚,工程咨询单位还将被视为违反本协议2.3(1)条款的规定,客户可根据7.6项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1)为直接或间接影响任何官员或其他人在选聘过程或履行协议过程中的行为或行动,而馈送、接受或索要财物
(2)为影响选聘过程或协议的执行,而谎报事实,给客户造成损失,包括采用合谋办法,以抑制或减小自由、公开竞争的效果。
10.7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在专用条件中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以书面回执或回函确认。
10.8 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年月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第三章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条件
第一节 对应通用条件的有关条款:
一、定义
1.1 项目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职员的提供:工程咨询单位应对提供的工作人员中的主要负责人向客户提出能够胜任工作的必要证明。
1.3 代表:如果客户要求工程咨询单位有一名被授权的驻地代表时,工程咨询单位可随时将赋予他的任何义务和权利委托给获得客户批准的人员,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该类委托。委托和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其副本送达客户之后方可生效。如果委托涉及合同管理义务时,应同时单独通知承包商。
1.4 责任和提出索赔的期限:本协议书生效日期为责任起始日期。责任终止日期根据适当法律或法规决定,本项目应不尽于服务完成或终止日期每次提出索赔的一方应在对方违约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28日内提出详细索赔依据和具体要求。
1.5 赔偿的限额:协议书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为完成正常的服务(或其中规定部分),客户付给工程咨询单位的最高费用,或不超过_________元。对双方履约延误规定有按日赔偿率,以及双方支付或赔偿延误规定有按日付利息的,其赔偿总额均不得超过以上赔偿限额。工程咨询单位履约延误执行按日赔偿率赔偿的,不再因延误而偿付其他赔偿或补偿。
二、服务开始日期及服务完成日期:
2.1 服务开始日期,选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案:
(1)在协议书生效后_________天内,或_________。
(2)在工程咨询单位收到协议书规定的第一次付款后_________天内或__________。
(3)在工程咨询单位的银行确认已根据协议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_________天内。
2.2 服务完成日期:自服务开始日期起_________内完成。
三、支付的时间:当地货币在客户收到工程咨询单位支付通知单28天内,外币在客户收到工程咨询单位支付通知单56天内。
四、协议书规定的货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的货币
对协议书货币的汇率
五、仲裁
应向_________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_________省(市、自治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协议书的语言和法律
语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导语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遵循的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总部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通知
客户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咨询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节 附加条款
根据第2.3(1)条款提出的工程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要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除了要达到本行业同等专家的技能水平和行业道德行为准则外,要求做到:
1.对于为地区、或行业、或专项、或项目、或企业提供规划咨询等委托任务:认真调查分析委托规划咨询对象的现状基础和特点、优势与劣势、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外部影响因素变化、可持续发展要求等,做到咨询成果具有宏观性、战略性和综合性,尽可能符合国家、社会和客户的最佳利益。
2.对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咨询服务:符合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和深度的规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分析、风险分析等要求,做出概略分析论证,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清项目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咨询意见。
3.对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服务:符合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规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等要求,进行全面分析和必要的多方案论证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清项目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咨询意见。
4.对于项目评估咨询服务:符合有关部门关于项目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规定,对委托评估的咨询成果(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各项内容,从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要求等方面,全面评估论证,尽可能提出优化方案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清项目有利和不利因素,客观、公正、科学、可靠地提出评估意见。
5.对于工程设计等委托任务:遵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等要求,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达到工艺技术指标和预定的设计要求,以及分阶段设计的深度要求。
6.对于 招标 咨询服务:符合 招标投标法 和有关条例规定,招标文件较好地反映项目特点、体现项目意图,招标须知和技术规范全面明确,工程量和标底计算可靠,合同条件周全合理,客户和投标人风险分配明确适当,招标程序合理,解答投标人质疑符合项目要求,较好地平衡招投标双方关系,评标客观、公正。
7.对于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咨询服务:对委托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认真研究,提出问题和优化建议根据委托,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部件进行检验,杜绝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产品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费用支付及时检查,按时提出分析和改进对策的报告,实现进度、质量和费用三项控制。
8.对于投产后咨询服务:对项目的运行、维护需求和客户的运行、维护资源分析全面,制定的运行、维护工作计划有针对性编写运行操作规程、维护规程,以及人员培训计划等符合行业部门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能抓住重要关键部位或工序提供的运行、维护专业管理和培训符合计划和规程要求。
9.根据《工程咨询业质量管理导则》的要求,并参考fidic应用指南第3章建议的附加条款第49条关于对咨询成果进行质量评价的规定,补充以下条款:服务完成30日内,工程咨询单位负责质量管理的负责人要会同客户,按照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发布的《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办法》的规定和第11条规定的质量目标要求,联合进行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履行服务的工程咨询单位的代表负责做出必要说明,并有权对质量评价结论申述意见。质量评价合格作为对服务成果的验收和客户向工程咨询单位最终结清服务报酬尾款(不超过服务报酬的_________%)的依据。
10.根据fidic应用指南第3章建议的附加条款45,工程咨询单位不应被要求代表客户向客户的任何承包商或任何雇员支付款项。
11.客户保证(填入借款人)已从_________(填入贷款机构名称)获得了_________(填入金额)的贷款,其中一定比例将用于本协议书规定的合理付款,将按照贷款协议条款规定,并经_________(填入贷款机构名称)批准时支付。
12.工程咨询单位可就其在履行服务期间的发明获得专利,并可将该发明出售、保留或从中获益,客户对此无任何权利。
13.如果本协议书中任何规定的任何部分被有关主管部门认为无效,则应认为该部分已被从协议书中删去,此条规定的剩余部分及协议书其他规定仍继续有效。
客户(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咨询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客户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工程咨询单位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书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 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意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咨询的内容与要求:
(一)咨询内容:受甲方委托,乙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负责完成 《 工程》 报告的 工作。
(二)咨询要求:本项目报告的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能满足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咨询项目概况
(一)建设地点: ;
(二)建设内容: ;
(三)建设规模: ;
(四)项目总投资: 。
三、履行期限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定生效之日起,
在 个工作日内(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除外)完成。
(二)履行方式:乙方按合同约定要求开展本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最终咨询成果以书面文件形式一式 份交付甲方。
四、 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委托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应按乙方提出的所需资料清单向乙方提供项目咨询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接受乙方交付的咨询成果,支付报酬。
乙方人员如需调研或到现场勘察,甲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
(二)乙方(受托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咨询成果,并对项目咨询成果的质量负责。
乙方交付的咨询成果如出现错误或缺陷,乙方应及时修改和完善,直到合格为止。
五、保密事项: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一)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咨询成果。因履行本合同获取的对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工程咨询服务成果,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提供给第三方。
(二)保密人员范围:所有参与本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
(三)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变更: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七、验收标准和办法:
(一)验收标准: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
(二)验收办法:技术咨询成果采取专家评审或审批通过方式验收,由专家组或审批单位出具咨询成果验收证明(专家评审意见或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
八、报酬及支付方式:
咨询服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整)。
咨询服务报酬由甲方 次(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一次总付: 万元,时间: 。
(2)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支付咨询总费用的20%为定金,计 万元;
乙方交付咨询成果文本初稿时,甲方支付咨询总费用的 %, 计 万元。
乙方交付咨询成果文本终稿时,甲方付清咨询总费用的余额,计万元。
其他方式:
九、违约责任:
双方商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提供项目咨询所需必要的资料、数据,乙方提供咨询成果的时间顺延。如甲方所提供资料不实,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逾期接受咨询成果的,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报酬。。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途要求改变合同订立时的研究方案、规模或内容,咨询服务报酬应做相应调整,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已付定金则无需退还,并应视已完成工作量大小支付相应报酬。
甲方若逾期付款,应按合同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期提出咨询报告,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因乙方提交的咨询成果质量不合格引起返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除因逾期按合同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付定金;如果甲方未支付定金的,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报酬,另应按合同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 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约定:
(一)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书面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双方履行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后,自行终止。
委托方(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通讯地址):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受托方(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通讯地址):
项目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第4篇 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就__xx项目(“项目”)进行工程咨询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1技术服务项目概况:/平方米。
1.2具体内容:委托乙方就技术措施进行前期咨询工作。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1技术服务期限:设计启动到技术方案定案并实施。
2.2技术服务质量要求:乙方所提咨询内容应满足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代表行业先进水平,并确保在项目中能实施且通过相关技术审查,并对最终设计文件(若需)进行相关复核。
2.3具体进度安排: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日期备注
1提出本项目技术咨询概要文件/日历天
2提出技术咨询详细文件/日历天
3对所咨询内容进行设计图纸检查/日历天
4对咨询技术措施在工程中实施后进行检查/日历天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3.1提供技术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
1各阶段设计任务书
2政府部门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条件(要求)通知单(若需)
3规划红线图(若需)
4周边道路及管网的现状(若需)
5项目各专业设计文件
6其他相关资料
3.2其他配合协作事项:乙方配合甲方和项目方进行深入交流及沟通。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4.1技术服务费总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元。该等费用已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报酬和所需的全部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4.2付费前需甲方书面确认乙方所提交的设计咨询资料及文件达到合同约定及任务书要求,且乙方应提供有效、足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
4.3支付进度
付款时间节点比例付款额(元)备注
本合同签订且启动工作后15日内20%
所提技术咨询内容得到甲方认可,并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落实,且取得政府审查文件后15日内80%
注:甲方在收到业主方相应设计费后并满足上述条件后支付乙方各阶段设计费用。
4.4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五条保密
5.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5.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不得自行复制、保留、传播或泄露,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4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的,不在此限。
5.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年内持续有效。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业主或甲方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做重大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6.1.3甲方要求乙方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时,甲方有义务要求业主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条件。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协助甲方进行相关设计交底工作。处理与本合同规定的专项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按业主或甲方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履行协作义务和后期现场服务。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服务转包
7.1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后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7.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服务工作转由第三人承担。
第八条侵权责任
乙方应当保证,其依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和/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任何第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第九条项目服务成果的权利归属
9.1双方确定,乙方所完成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项目资料的全部或部分复制、传播、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著作权主要包括设计咨询活动中形成的、以各种载体所表现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等设计咨询作品的著作权。
9.2双方确定,甲方利用乙方的服务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9.3如乙方将本项目资料用于非本项目所属的其它项目建设之用,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证明,并为此向甲方支付费用,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设计成果或类似设计产品使用于其他项目,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双方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但发生法定、约定事由或乙方违约除外),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阶段设计尚未完成的,停止设计工作,该阶段设计费尚未支付的,不再支付。
10.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并在甲方收到业主方相应设计费后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10.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技术服务的,每逾期日,乙方应当按照技术服务费总额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技术服务费总额的10%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10.4乙方提供技术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10.5除双方同意调整的设计进度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计划的延误,乙方工作周期自动相应顺延。如果发生由此引起相应的增加费用,经双方商议确认后甲方应予支付。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甲方可以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12.1发生不可抗力;
12.2业主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
12.3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
12.4出现本协议第10.3条情形。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3.1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2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及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5.1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双方应另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5.2本项目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甲方需要乙方的乙方员配合加工定货时,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15.3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乙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实际份数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份数的,另外收取工本费。
15.4本合同履行期间的通知都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甲方的联系方式为:收信人,地址,传真,手机,电子邮件;乙方的联系方式为:
收信人:
地址:
传真:
手机:
电子邮件:
各方改变联系方式均应提前通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无法送达或拒收皆视为通知已送达。
15.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5.6甲方与乙方在其他项目上的争议和在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合同上的争议,不构成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合同的理由,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由此在本项目上造成的损失。
15.7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15.8本合同若有手写、涂改之处,须加盖双方印章方才生效,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合同一式肆份,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5篇 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书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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